培训心得体会是对参加培训课程后所获得的收获和感悟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文稿。在下面,小编为大家推荐一些优秀的培训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分享和学习。
热门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一
通过一周紧张而有秩序的学习,聆听老师深入浅出的授课,使自己的思维豁然开朗,受益非浅。下面结合公司的发展实际,浅谈一下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体会。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约束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
1、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并在不断发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项经营活动、每个工作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有规可循,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与奖惩、升迁等挂钩。
2、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经理层由股东组成,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从不同角度审查、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活动和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管理创新,使各项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高。
3、通过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视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经理层与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避免了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围绕主价值链再造,进行了机构改革,人员精简。把“做强做大,打造一流企业”确立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将“严格自律表里如一,身体力行争当表率,关心厚爱严暖结合,全员同心共创佳绩”作为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将“设计师、仆人、教练”作为领导者的角色。企业领导者成为企业文化的代表。
4、将薪酬、目标、培训、工作设计、职业生涯、员工参与等作为重要的激励因素,通过实施绩效考核,促进了工作质量的提高。
总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实践者,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体察到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的脉搏,了解国际管理发展趋势,找到现实差距与当代管理“接口”的途径,把握管理创新可行和适度的进程,努力创造推进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使企业管理“更上一层楼”。
热门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二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企业环境中,法规越来越成为企业运营的重要因素。随着法规越来越复杂和变化,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和规定变得愈加重要。为了让员工更好地牢牢掌握法律知识,企业通常会组织各种各样的法律培训活动。我参加了公司近期的一次法律培训,获益匪浅,在此分享我的心得与体会。
第二段:准备工作。
在开始法律培训之前,我充分做好了各种准备工作,包括查阅相关资料,准备笔记本和笔、剪贴板以及其他必需的培训用品。此外,我还对培训内容有了大体的了解,这有助于更加深入地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在参加培训前,我还主动和同事讨论了一些问题,这让我对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更加了解。
第三段:培训内容。
在培训班上,我们系统地学习了有关知识产权、劳动法律、环境法律、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这些内容不仅仅涉及到公司个人和团队的工作,还包括了大量的知识和经验,这些经验无疑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日常问题。
同时,讲师和我们进行了反复的交流互动,让我们都更加明白企业在法律实践中面临的具体挑战,以及如何使用这些资讯来保护公司利益、减少风险。通过参加这次法律培训,我不仅知道了更多的法律知识,也学会了如何应用这些知识来解决问题和处理复杂的法律情况。
第四段:培训收获。
此次培训的最大收获是,我发现了很多我们平时工作中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困难和问题。在培训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识别法律问题,以及如何使用法律知识和经验来解决这些问题。这些知识和经验,在我们日常工作中,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另外,该公司的法律培训课程还增强了我们公司团队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能力。我们都发现,深入学习法律知识,可以大幅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态度,这也为团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段:结论。
在这个不断发展的时代,我们需要继续学习新的技能和知识,以更好的适应工作中的变化。参加公司法律培训是提高个人和团队能力的非常有效的方法之一。这次法律培训,让我们不仅知道了法律知识,也增强了我们的合作和沟通能力,这在今后的企业运营中是非常重要的。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新知识和分享经验,我们可以为企业的成功打下不可撼动的基础。
热门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三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热门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四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地铁公司举办的法制培训课程。通过这次培训,我深深感受到了培训的重要性,也加深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以下是我对这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开篇点题。
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法制意识是我们每个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地铁公司开展法制培训课程,旨在增强员工的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保证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我很庆幸能够参加这次培训,从中学到了很多有关法律的知识,也体会到了法制建设对企业的重要性。
第二段: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主要包括法治基础知识、企业法务管理、劳动法规等相关内容。在法治基础知识环节,我们了解了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企业法务管理环节,老师详细讲解了企业法务的职责、作用以及重要性,教给我们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合法合规经营。劳动法规环节中,我们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法》等劳动法规,了解了员工与企业应该遵守的规定。
第三段:培训收获。
通过这次培训,我不仅了解了法律的相关知识,还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我开始重视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在面对劳动纠纷时学会了正确的维权方式。当我碰到一些法律问题时,我能够主动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此外,我还对企业法务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明白了企业法务的重要性,并能够在工作中积极配合法务部门的工作。
第四段:培训反思。
尽管这次培训收获颇丰,但我也意识到自己在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在法律理念方面,我认为还需要加强对法治观念的理解和坚守,培养自己正确的法律意识。其次,在法律实践方面,我觉得自己需要加强学法用法的能力,能够将学到的法律知识真正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次地铁公司法制培训,我的法制观念得到了升华,法律素养得到了提高。我将会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到企业的法制建设中,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同时,我也会继续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为自身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才能在法治社会中更好地发展自己,并为社会进步做出更多的贡献。
热门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五
我自从进入公司以来就对法律问题非常关注。因此,当我发现公司正以培训的形式提供法律知识时,我很高兴能够参加。这次培训是为期两天的活动,内容涵盖了很多我们公司的业务操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并且得到了许多收获。
第二段:具体介绍所学知识。
在这次培训中,我学习了有关公司法律问题的基础知识,例如公司设立、经营、合同签订等。我得到了一些实用的建议,例如如何制定透明、有效的合同。我们还学到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关键要素,如何处理劳动争议,并了解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包括产权转让、财产化和法律保护等等。
第三段:探讨培训对于职业生涯的影响。
这次培训对我职业生涯的影响是深远的。我以前是一个销售经理,主要负责销售和获利。但是,通过这次培训,我了解到公司的合法经营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以及我们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此外,学习了合同制定技巧和法律条款对我理解合同和合同谈判过程起到了很大的帮助,这对我职业成长有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第四段:讨论在培训中遇到的挑战。
这次培训并不是完美的。在培训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挑战。有些内容过于深奥,尤其是公司法律方面的内容,让我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和理解。此外,我也与许多来自不同背景和学科的公司员工进行了初次交流,有些沟通过程相对比较困难。但是,我发现这是对我个人和团队能力的挑战,并且通过努力、勇气和耐心解决了这些困难。
第五段:总结结论,总结收获和下一步发展计划。
总体而言,我认为这次法律培训非常重要。对我个人和公司的职业发展都有重要的影响。我证实了我对法律问题的热情和兴趣,并创造了自己未来职业发展的机会。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我计划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公司的实际操作中,并加深实际经验的同时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来帮助公司更好的运作。
热门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六
近期,我参加了公司的法律合同培训课程,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公司法律合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以下是我对这次培训的总结和体会。首先,这次培训让我意识到合同对公司的重要性;其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注意的事项多不胜数;再次,了解法律条款对合同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合同的解除和争议解决也是需要谨慎处理的重点。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了解到合同管理对公司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认识到合同管理的复杂性,进一步培养了我在公司日常工作中合同管理的技巧和经验。
首先,合同对公司的重要性是我在培训中首要的收获之一。合同是公司交易和运营活动的基础,它规定了每个交易的权责和义务,保障了合作方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没有合同,公司在面临合作方违约或争议时将会陷入被动地位,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在合同规范化的公司中,消除了很多潜在的合同风险,为公司的稳定运作提供了保障。
其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注意的事项多不胜数。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需要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理解,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我们需要时刻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我们还需要了解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律合规的原则,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再次,了解法律条款对合同起到重要作用。在培训中,我们深入学习了法律合同的各种条款,包括合同的目的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了解这些法律条款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解读合同,也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起草和修改合同。因此,学习法律条款是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预防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有效手段。
最后,合同的解除和争议解决也是需要谨慎处理的重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能履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我们需要及早采取对策,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会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次合同培训,我对公司法律合同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合同管理既要注重细节,又要把握大方向,需要我们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敏锐的洞察力。作为一个员工,我们需要在工作中时刻关注与合同相关的事项,并学会如何与合作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公司合同的顺利执行。同时,我们也要以身作则,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提高对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合同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总之,这次公司法律合同培训为我开启了新的认识之门。通过学习和演练,我不仅对合同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掌握了一些合同管理的技巧和经验。合同作为公司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公司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员工,我将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对待合同管理,并努力提升自己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能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热门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七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各类企业中,这其中就包括我。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在一家大型跨国公司工作,通过与同事们的交流和实践,我深深感受到了公司法制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司法制规范了企业的运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发展需要遵守各种法规和制度。法制是一种最基本的约束力,它规范了企业内部行为和对外交往。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司法制,企业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各项运营活动,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员工的权益。同时,公司法制也限制了企业的行为,避免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其次,公司法制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效率。当企业内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制机制时,员工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自己在工作中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这样一来,员工不仅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也能够在面对问题和冲突时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方式。同时,公司法制还规范了企业的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权责,从而提高了企业内部的协同效率。
另外,公司法制培养了企业的诚信文化。在现代社会中,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公司法制的建立不仅要求企业遵守法律规定,还要求企业员工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推行公司法制,企业传递出了一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的信号,倡导了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品牌形象,还为企业赢得了顾客和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
此外,公司法制的完善也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在法制环境下,企业会形成一种稳定的发展预期。而有稳定预期的企业能更加注重战略规划和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同时,公司法制还提供了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健康竞争能够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正是因为公司法制的存在,企业才能够公平、合理地利用资源,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
最后,我深信公司法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公司法制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规范了企业内外部的行为,提高了企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同时,公司法制还培养了企业的诚信文化,从而促进了企业的长远发展。作为一名企业员工,我将继续遵循公司法制,严守法律底线,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热门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八
作为一名在校的法学生,掌握好公司法是非常重要的。为此,我们学校邀请了一位资深律师为我们讲解公司法。通过这次公司法说课,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公司法在商业领域的重要性,也学到了很多新的知识。
第一段:公司法知识点。
在公司法说课中,律师详细讲解了公司的基础知识。了解公司的定义、特点和建立过程是很重要的,这也是公司法学习的开始。此外,还涉及到了公司的管理结构、股权结构、公司分立和合并等内容,这些知识对于未来从事企业管理或者法律工作的同学们是必备的。
第二段:公司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在公司法说课中,律师也介绍了公司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因此,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要注意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推动公司法制度的更新和完善。
第三段:公司法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
公司法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还是非常广泛的。律师通过举例介绍了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清算等方面的应用。这些知识对于我们日后从事公司管理或者从事企业法律工作的同学们来说,是非常实用的。
第四段:公司法对于企业的要求。
企业所从事的各种商业活动都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合法开展。因此,公司法也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出了一些要求,包括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股东利益、保护商业秘密等。学习公司法,不仅要了解其知识点和应用,还需要懂得如何在企业中实际运用公司法进行管理。
第五段:学习公司法的重要性。
公司法对于商业活动的限制和规范很严密,因此,学习公司法对于未来从事公司管理或者企业法律工作的同学们是非常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懂得如何将理论知识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运用能力。
在公司法说课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公司法在商业领域中的重要性,也对公司法的知识点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以后,我将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在企业管理和法律工作方面的技能水平。
热门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九
经过学习和研究,我对公司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公司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规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我对公司法的体会,并展望未来。
首先,公司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股东的一部分,投资者应该享有一定的权益。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治理架构,明确了董事会的权限和责任,以保证企业能够依法经营,保护股东利益。通过学习公司法,我认识到只有保护了投资者权益,才能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其次,公司法的灵活性和创新性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法律规定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法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使其能够适应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公司法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法律保障。例如,公司法规定了合伙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特殊类型,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通过学习公司法,我明白了法律与时俱进的重要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与法律保持紧密联系,合规经营,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再次,公司法的规范化是保障企业公平合法经营的重要基础。公司法对企业的组织形式、运营流程、资本运作等方面都有着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使得企业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让企业能够在市场中公平竞争。公司法还规定了企业公开透明的要求,要求企业向社会和投资者公开相关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通过公司法的规范化,企业能够建立良好的法律框架,规避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学习公司法,让我明白了良性竞争和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遵守相关规定,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此外,公司法的完善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在制定公司法时应该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企业状况,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公司法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遵守法律规定。社会应该加强对公司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公司法的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以保障企业的公平合法经营。
总结起来,公司法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学习公司法让我深刻认识到规范经营、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性,未来我将以合法合规的方式经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同时,我也希望政府能够制定更加完善的公司法,企业和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公平合法市场环境,实现共赢发展。
热门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十
培训是提升职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通过参加培训,我们可以不断学习和成长,为自己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近日,我参加了一个为期两天的培训课程,收获颇丰。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历,谈谈我对于培训的理解和心得体会。
首先,培训能够拓宽视野和提高专业素养。在培训课程中,我们有机会与来自不同行业和背景的人们交流和互动。这不仅可以使我们了解到其他行业的发展情况和最新动态,还可以激发我们学习的热情和动力。此外,培训还能够帮助我们深入了解自己所从事的行业和专业领域,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储备。通过跟随行业权威人士的讲解和分享,我对自己所在行业的理解更加透彻,学到了很多实用的方法和技巧,这对我的工作起到了极大的帮助。
其次,培训提供了与同行交流和学习的机会。培训课程通常都会有集体讨论和小组活动的环节,这让我有机会与同行们进行深入交流,分享工作中的经验和心得。通过与他们的讨论,我不仅重新审视了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还学到了许多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此外,与同行交流还能够拓宽自己的人脉圈,建立起有效的合作伙伴关系。在日后的工作中,我可以通过与他们的联系和交流,共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再次,培训帮助我提高了自己的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在培训课程中,我们经常需要参加集体活动和小组讨论,这要求我们必须与人有效沟通,并能够与团队协作。通过参与这些集体活动,我学会了更好地倾听他人的意见和看法,充分发挥团队的智慧和力量。同时,我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只有与团队紧密合作,分享资源和经验,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效率。这些在培训中习得的沟通和团队合作技巧,将对我未来的职业发展和工作中的合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培训在激发个人潜力和自我提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培训是一个心灵成长的过程,它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挖掘自己的潜能和优点。在培训课程中,我通过参与各种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不断挑战自己的极限,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培训也是一个反思和总结的过程,通过反思自己的学习和经验,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我提升和完善。
总之,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体会到了培训对于个人职业成长的重要性。培训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还能够开阔视野,提高个人的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激发个人的潜力和自我提升。作为一个职业人士,我们应该始终保持学习的状态,不断通过参加培训来提升自己,为职业生涯的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
热门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十一
在我所从事的公司,法制建设一直是公司发展的重要方面。我们公司注重法制意识的培养和员工的法制素质提升,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通过与同事交流和自我反思,我对公司法制建设有了一些体会和心得。
首先,法制意识是公司法制建设的基础。在公司的各级管理者中,法制意识的重要性无可忽视。只有管理者本身具备了严谨的法制思维,才能对团队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作为一名管理者,我经常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和研讨会,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制素养。同时,我也要求团队成员保持警觉,时刻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只有每个人都将法制意识内化到日常工作中,才能确保公司的运营合法、稳定。
其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法制制度。正规的公司往往会制定一系列的法制制度,以约束员工的行为,并为员工提供合法的工作环境。我们公司的法制制度包括《劳动法》、《公司章程》、《合同法》等,明确了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各种合法的处理流程。公司通过定期进行法规宣讲和知识测试,确保员工对法制制度的了解和遵守。在实践中,我发现这些法制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还能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
另外,公司要与执法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作为一家正规企业,与执法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至关重要。我们公司与当地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保持定期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最新的法规和政策,对公司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与执法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可以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解决意外状况的法律纠纷。同时,也有助于公司建立诚信企业的形象,取得社会的认可和信任。
最后,我认为公司的法制建设离不开全体员工的努力和共同维护。任何制度都离不开执行,而执行离不开全体员工的支持和遵守。在公司内部,我们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制素养。同时,我还会定期召开团队会议,让大家分享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和经验,互相学习和进步。通过这些活动,我们激发了员工的主动性和参与性,使每个人都意识到法制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并努力践行法制建设的理念。
综上所述,公司法制建设对于企业的发展和长期稳定至关重要。公司应该不断培养和提升员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制素质,建立健全的法制制度,与执法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也需要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和共同维护。只有在这样的良好氛围中,企业才能合法、有序地运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我相信,在公司法制建设的引领下,我们公司会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
热门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十二
在法学课程中,讲师对于《公司法》的授课可谓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公司法的讲解课程,对于其中的讲解深感受益匪浅,特在此写下心得与体会。
二段:学习笔记。
在法学实践中,对于公司法的研究,需要从公司的设立及注册、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会议及股东行权等方面进行详细地阐述。而我在学习中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思考。首先是公司设立、注册、撤销等方面的问题。其次,公司权利和义务、公司的财产及财务等共同经营的方面。再次是公司的管理和作出决策的方式、股东行权及股东会议等方面。最后是公司关系的有机联系和人力资源等方面。总的来说,公司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需要我们对其中的各个方面都要有所了解。
三段:真实案例。
在讲师的课程展示中,不仅仅是单纯的理论学习,还融入了各种真实案例的介绍。例如,公司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难题和解决方案等,都是通过实际的案例来进行讲解。这些案例不仅能加深我们的理论学习,还能为我们提供贴近实际的解决思路,让我们更能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
四段:授课收获。
在授课的过程中,我发现讲师不仅有着丰富的知识,更能将知识娓娓道来,并结合具体实例和实际情况,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公司法。值得一提的是,讲师在课程中也教授了一些具体操作细节,让我们对公司法的实施和运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五段:结论。
学习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而公司法更是一个紧密联系实际的知识点,不仅仅需要我们记忆理论知识,也需要我们结合具体实施情况,才能更好地做好法学实践工作。因此,我们也需要不断深入学习和理解公司法的内在规律和实践思路是必不可少的。从讲师的讲解中,我深深认识到,要全方位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才能更好地应对多样化的法律案件,进而在法学的研究和实践中取得更加出色的成果。
热门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十三
在我国企业法治建设加速推进的今天,公司法已成为企业运营不可或缺的法律规范。为了更好地掌握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点,我参加了公司法的说课活动,受益匪浅。下面我将结合个人体验,分享自己的公司法说课心得体会。
第二段:深入理解公司法的基本概念。
通过参加公司法的说课活动,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公司法的基本概念。比如公司的概念、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公司的资本、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等,我对公司运作的各个环节都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对公司的成立条件、股权变更、公司合并和分立四个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第三段:掌握公司法的核心规则。
公司法是企业经营的重要法律基础,其中蕴含了多种法律规则与制度。通过参与公司法的说课活动,我掌握了公司法较为核心的规定和制度,如公司股份转让条款、限制股权条款、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等,这些都为我今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决策和行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第四段:强化对公司法的应用技能。
与实际生产、经营相结合,更好理解公司法的应用技能也成为难点。通过公司法的说课,我学会了如何运用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核心规则和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扬长避短。尤其是如何处理公司的关键问题、如何处理公司内部纠纷、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等运用技能,都收获颇丰。
第五段:总结感悟。
参加公司法说课活动,对我提升了法律素养和应用技能,不求全部记住每一个条款,只要明了套路,用心学习,就一定能够实现所学的转化和应用。作为企业家要把公司法纳入到公司管理制度的体系之内,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内部治理环境,真正将公司法一步一步地落实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保障企业的身心健康发展。
热门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十四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
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
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
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
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
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
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
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
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
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
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
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
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
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
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
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
“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
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
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
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
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
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
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
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
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
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
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
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
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
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
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
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
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
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
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
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
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
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
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
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
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
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
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
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
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
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
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
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
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
《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2005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
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
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
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
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
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
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
第一单元
1、什么是公司?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在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二)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三)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试述公司的作用?
答:我国的公司实践和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的经验证明,公司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广泛筹集资金
第一,股份融资成本低
第二,股份融资手段灵活
第三,股份融资规模大,速度快
(二)转换经营机制
第一,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有利于界定产权
第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份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
第三,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
总之,公司具有较全面的经济能力,组织功能与社会功能,但就我国推行公司制度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组的目的而言,借用公司形式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是最重要的。
3、简述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答: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运营、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
(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
(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3)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4、简述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属性,即其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
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1)公司法属于私法
(2)公司法属于司法中的商事法
(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
公司法在内容,体例诸方面,都有着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6、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及其组织机构的特点。
答: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们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特殊的类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
第二,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第三,运作规则的特殊性;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7、简述上市公司的条件与程序。
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上市的基本程序可概括如下:
第一,提出保荐人;
第二,提出上市交易申请;
第三,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
第四,签订上市协议书;
第五,公告
第六,股票上市交易。
第二单元
1.试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设立审批;
(5)缴纳出资并验资;
(6)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7)申请设立登记;
(8)核准登记发照。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发起人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
〈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不受限制的法人;
〈3〉发起人应符合最低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4〉对发起人国际和住所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过半数在中国境内由住所。
(2)资本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章程条件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
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行为是由发起人来完成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其他股东不能也无法参与公司的筹办事项,所以公司章程只能由发起人制定。
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须经出席公司创立大会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形成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章程,此时,公司章程的制订才告完成。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行为条件
3、确定公司的名称有哪些限制?
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行政区划,即公司登记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3)行业,即公司所从事的事业所处的行业;
(4)组织形式,即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5、试述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答:自英国设立东印度公司以来,公司已有4xx年的历史,纵观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富有成效的公司实践,在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时,均确认并奉行以下原则,这些原则时我们理解和评判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线索。
(一)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
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时确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
资本支配体现为出资者主权,意味着股东享有公司的最高权利(主权),这种权利时其他权利的源泉,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至上性。
股东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公司的主要目的也是给股东的投资以回报。
因此,各国公司法均把决定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股利分配、公司组织形式变动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等最重要的权利留给股东会,以保证股东对公司的基本控制,防止公司行为的异化。
资本支配在股东内部的分配上则要奉行资本平等原则,公司股东在资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分享权利。
这是资本支配的具体化和实现方式。
这一原则并不否定股权内容可以存在差别,要求所有的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一样的义务。
它的基本要求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即同种股份享有同种股权,等额股份取得等额权利。
(二)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
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架构。
权力分立是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具体体现。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
其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重要的决策权;由股东民主选任产生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行使经营管理权;由股东或职工选任产生的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代表股东对董事及经历的业务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
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
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是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科学合理配置公司权利的准则,当权利的配置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按照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
在肯定公司治理结构奉行效率居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要求。
对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对小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的保护。
6、简述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原则及特别规定。
答:表决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在股东会会议上就会议提请表决的议案是否通过实施法定影响的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是股东权实现的基本方式。
(一)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一股一票”和“多数资本决”。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由一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特别规定
第一,对表决权数量上的限制
第二,对表决权代理的限制
第三,表决权行使的回避
第四,类别表决
7、简述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答:出席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