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规章制度是每个组织成员的基本义务,也是维护组织正常运转的必备条件。如果你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困惑,下面的范文可能会对你有所帮助。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一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问题食品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登记造册封存;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召回。
2、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3、食品经营者应当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二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总经理)报告;单位负责人(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在事故调查中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查明有关事故原因,并总结事故教育,提出防范整改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三
一、公司的事故管理由公司副总经理分工负责。各类事故分工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每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至安全部门(人员)以便综合统计上报。
二、各车间(部门)的事故管理由车间(部门)领导负责。每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凡属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由一个部门负责上报;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委托人)应亲自参加或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
三、根据工厂生产性质,事故具体分类为:
1、生产(工艺)事故:生产操作中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指挥有误等造成生产工艺不正常、停电、停水、停汽(气)或减产、停产、跑料、串料等事故,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事故管理由生产部门(人员)负责。
2、设备事故:由于非正常原因构成各类设备(机械、容器、仪器、仪表、动力、电器等)、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及运输设备(包括附件)等损坏,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的事故,均称设备事故。事故管理由设备工程师(人员)负责。
3、质量事故:化工产品、机械产品、施工质量等不符合国家部颁、企业标准,造成废品或降低等级标准,同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原料、产品因保管不善、包装不良而变质的,采购的物料不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影响检修、维修计划任务完成的,均为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管理由所辖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如半成品、产品(成品)原材料等由供应部门、生产部门及质量检查部门(施工部门)负责,检修、维修质量事故管理由设备工程师负责。
4、交通事故:凡违反交通规则,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冲撞、翻车、撞人等或因机械故障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
5、火灾、爆炸事故:凡发生火灾,或发生化学、物理爆炸,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和伤亡,称火灾、爆炸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消防)部门负责。
6、人身事故: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在生产区内或上、下班途中,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造成人体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造成工作中断,经医疗部门诊断确诊后,称工伤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
7、未遂事故:凡属外界原因或客观上未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称自然事故。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挽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称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管理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8、污染事故:凡属三废处理装置停用,装置排放污染物,突发事故造成污染源泄漏,引起周围人员中毒,农作物减产,自然水源、空气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称为污染事故,事故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
9、破坏事故:凡属人为故意制造的事故,均为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
四、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班班长、车间主任和生产经理及安全(消防)部门报告,再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公司总经理。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发生事故的部门,要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一式3份(报告时间:普通事故三天内,过期不报告者,按隐瞒事故处理),上报工厂安全部门(人员)汇总。
3、对多人重伤、死亡和重大火灾、爆炸及贵重设备损坏及重大停产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外,公司还应组织专门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损失、责任者,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4、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人员应及时送到医疗部门处理;经医生诊断认为需要休息的,持有证明者,才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
5、各类事故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5日前将本月事故上报安全部门(人员),安全部门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各类事故综合统计上报公司。
6、凡上级机关、学校等外单位人员在工厂劳动、实习、培训、参观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安全部门(人员)组织调查、统计、上报,但要注明伤亡者部门、姓名、来厂目的等。
7、凡因工负伤的员工,从发生事故受伤时起一周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死亡者,则不按重伤、死亡上报,也不再写专题报告。
8、凡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及时上报,但不作为本部门责任事故。
9、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应详细写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事故防范措施要落实,责任应明确,按月上报,不得无故拖延;对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从重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普通事故或性质一般的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一天内,以事故部门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填写事故报告书按时上报。
(2)凡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公司主管领导应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档案,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旁证材料、技术鉴定、分析化验单、会议发言记录、照片、图表、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等和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等),应由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二)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须分清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理。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和责任者的认识态度,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以致刑事处理。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事故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安全部门(人员)复查后报主管经理审批;重、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办公室审查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或上级机关批准)。
4、一次事故死亡(或重伤)一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报总经理批准公布执行;一般性事故由公司下属工厂处理,报公司生产部和工厂安全部门备案。
5、对蓄意、故意制造的破坏事故,安全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彻底查清,证据确凿的从严加重惩罚。
6、对于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部门和个人由事故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审查,报生产部和公司批准,给予适当的奖励。
7、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七、事故管理: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汇报,组织调查分析,认真处理事故并按规定上报,做好台账登记备案、汇总统计、编制事故报表、年报等工作。
八、奖惩:
(一)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1、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的。
3、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并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检验卓有成效的。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
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卫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措施行力,成绩突出的。
(二)下列情况,严肃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出现故障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逃避责任,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的。
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九、附则:
1、本制度系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和安全管理需要修订。
2、其它事项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四
各类事故分工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每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至安全部门(人员)以便综合统计上报。
每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凡属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由一个部门负责上报;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委托人)应亲自参加或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
1、生产(工艺)事故:生产操作中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指挥有误等造成生产工艺不正常、停电、停水、停汽(气)或减产、停产、跑料、串料等事故,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事故管理由生产部门(人员)负责。
2、设备事故:由于非正常原因构成各类设备(机械、容器、仪器、仪表、动力、电器等)、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及运输设备(包括附件)等损坏,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的事故,均称设备事故。事故管理由设备工程师(人员)负责。
3、质量事故:化工产品、机械产品、施工质量等不符合国家部颁、企业标准,造成废品或降低等级标准,同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原料、产品因保管不善、包装不良而变质的,采购的物料不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影响检修、维修计划任务完成的,均为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管理由所辖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如半成品、产品(成品)原材料等由供应部门、生产部门及质量检查部门(施工部门)负责,检修、维修质量事故管理由设备工程师负责。
4、交通事故:凡违反交通规则,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冲撞、翻车、撞人等或因机械故障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
5、火灾、爆炸事故:凡发生火灾,或发生化学、物理爆炸,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和伤亡,称火灾、爆炸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消防)部门负责。
6、人身事故: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在生产区内或上、下班途中,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造成人体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造成工作中断,经医疗部门诊断确诊后,称工伤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
7、未遂事故:凡属外界原因或客观上未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称自然事故。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挽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称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管理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8、污染事故:凡属三废处理装置停用,装置排放污染物,突发事故造成污染源泄漏,引起周围人员中毒,农作物减产,自然水源、空气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称为污染事故,事故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
9、破坏事故:凡属人为故意制造的事故,均为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班班长、车间主任和生产经理及安全(消防)部门报告,再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公司总经理。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发生事故的部门,要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一式3份(报告时间:普通事故三天内,过期不报告者,按隐瞒事故处理),上报工厂安全部门(人员)汇总。
3、对多人重伤、死亡和重大火灾、爆炸及贵重设备损坏及重大停产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外,公司还应组织专门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损失、责任者,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4、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人员应及时送到医疗部门处理;经医生诊断认为需要休息的,持有证明者,才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
5、各类事故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5日前将本月事故上报安全部门(人员),安全部门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各类事故综合统计上报公司。
6、凡上级机关、学校等外单位人员在工厂劳动、实习、培训、参观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安全部门(人员)组织调查、统计、上报,但要注明伤亡者部门、姓名、来厂目的等。
7、凡因工负伤的员工,从发生事故受伤时起一周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死亡者,则不按重伤、死亡上报,也不再写专题报告。
8、凡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及时上报,但不作为本部门责任事故。
9、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应详细写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事故防范措施要落实,责任应明确,按月上报,不得无故拖延;对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从重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普通事故或性质一般的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一天内,以事故部门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填写事故报告书按时上报。
(2)凡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公司主管领导应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档案,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旁证材料、技术鉴定、分析化验单、会议发言记录、照片、图表、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等和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等),应由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须分清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理。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和责任者的认识态度,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以致刑事处理。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事故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安全部门(人员)复查后报主管经理审批;重、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办公室审查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或上级机关批准)。
4、一次事故死亡(或重伤)一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报总经理批准公布执行;一般性事故由公司下属工厂处理,报公司生产部和工厂安全部门备案。
5、对蓄意、故意制造的破坏事故,安全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彻底查清,证据确凿的从严加重惩罚。
6、对于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部门和个人由事故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审查,报生产部和公司批准,给予适当的奖励。
7、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汇报,组织调查分析,认真处理事故并按规定上报,做好台账登记备案、汇总统计、编制事故报表、年报等工作。
(一)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1、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的。
3、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并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检验卓有成效的。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
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卫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措施行力,成绩突出的。
(二)下列情况,严肃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出现故障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逃避责任,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的。
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1、本制度系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和安全管理需要修订。
2、其它事项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五
学校工作无小事,安全工作大于天,为了切实搞好我校的安全工作、严防事故发生,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创建平安型校园,特制安全事故逐级上报制度。
1、学生饮食中毒事件,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施救。
2、教师在上课时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报告,由班主任迅速与家长取得联系让其知晓。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3、若是班主任工作不力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迅速告之家长。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4、若是校内设施设备不当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知情者,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由学校通知班主任迅速告之家长。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5、凡是在学校由于管理不力出现的安全事故,包括以上各种事故原因,都必须实行上报,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处理,以便及时整改处理。发现如下情况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
(1)师生中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
(2)师生中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3)师生中出现严重的违纪违法事件。
(4)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春游等活动。
6、如有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者,所有责任将归自己承担。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六
为使公司各分厂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能迅速有效的控制事态,抢救员工和公司财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各分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工伤事故、责任事故及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为使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挥、协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为使公司领导小组组长由为使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为使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全处处长及各分厂安技员担任。
3、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1)、领导小组组长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全面指挥,副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抢救人员和财产的具体行动,贯彻组长所做出的决策。
(2)、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组长、副组长做好联系、后勤工作。
(3)、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立即向上级报告,
(4)、值班人员向领导小组汇报事故经过情况。
(5)、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汇报事故经过情况及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工作。
(6)、负责会同有关人员对事故种类制定相应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并报领导小组审查。
4、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应急抢救预案如下:
(1)、首先现场人员通知当班班长,由班长指挥组员切断电源、气源,关停设备,立即向值班调度汇报事故经过再由值班员向上级处室汇报,是否派值班车到事故现场把人员送至医院救治。
(2)、各分厂安技员必须到事故现场调查核实发生事故的经过情况,按照工伤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把调查核实后的事故经过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特钢有限公司安全二处,对事故的处理决定在48小时内报特钢有限公司安全处。
(3)、安技员根据事发原因,落实防范措施,教育全厂员工,吸取事故教训,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报批认定手续。
(4)、协助公司安全事故部门领导对工伤人员进行慰问。
5、一旦员工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应急事故抢救预案如下:
(1)、分厂发生重大人身、设备事故,现场人员须立即通知当班班长,由班长指挥当班人员切断电源、气源,关停设备,立即向值班调度汇报事故经过再由值班员向上级处室汇报,要求派值班车到事故现场。
(2)、调度室值班调度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值班车及医务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把受伤人员送医院抢救。
(3)、事故发生后,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事故大概经过,安委会接到后立即安排人员到事故现场采取措施,同时要通知保卫部门保护好事故现场。
(4)、一旦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后送殡仪馆存放。
(5)、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到现场调查掌握事故初步情况后,由安全处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汇报事故经过,并做好上级安全部门到事故现场调查的接待配合工作。
(6)特钢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立即召开会议,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把人员分两组,一组由安全处负责接待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事故经过,另一组由人事处、党委办或工会、保卫处、医务室及事故发生单位领导负责协调家属的善后处理事宜。
(7)、对有关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进一步完善安全规章制度。
6、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资料装订成册,报上级有关部门。
7、本预案自年月起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七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三、职责。
1、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
2、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一、成立应急组织。
1、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基础。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
2、总经理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二、监测、预警及报告。
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4.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三、充分识别紧急情况。
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
1、因设备故障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2、突发的停电、停汽、停水等情况导致生产资源供应不上;。
3、原辅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
4、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
5、国家产品标准或者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
6、由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表明公司产品可能存在严重安全危害;。
7、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
9、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
四、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有信息显示公司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
3、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突然停电,停水使生产无法正常生产时,如果停产时间超过工艺规定时间,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隔离,并确定数量,做好标识然后,出处理。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则按照《符号品管理制度》执行。
4、原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照成伤害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受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确定处置方式。若已经出厂的销售的产品则按照《食品管理召回制度》执行。
5、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或国家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时,应正确不合格的产品范围,采取销毁,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若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则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
6、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照成恶劣社会影响。应急组织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对外进行澄清,尽量减少对公司的声誉的损害。
公司应整理保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记录,并建立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八
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三、 职责
1、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
2、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 成立应急组织
1、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基础。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
2、总经理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二、 监测、预警及报告
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 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4.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三、 充分识别紧急情况
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
1、因设备故障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2、突发的停电、停汽、停水等情况导致生产资源供应不上;
3、原辅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
4、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
5、国家产品标准或者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
6、由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表明公司产品可能存在严重安全危害;
7、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
9、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
四、 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有信息显示公司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
3、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突然停电,停水使生产无法正常生产时,如果停产时间超过工艺规定时间,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隔离,并确定数量,做好标识然后,出处理.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则按照《符号品管理制度》执行.
4、原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照成伤害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受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确定处置方式.若已经出厂的销售的产品则按照《食品管理召回制度》执行。
6、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照成恶劣社会影响.应急组织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对外进行澄清,尽量减少对公司的声誉的损害。
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公司应整理保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记录,并建立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九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行动,以消除危害、减少损失为目的,以提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和实战技能为原则,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湖北省民爆行业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结合企业实际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分公司。
四、涉及事故类型
(一)民爆器材仓库发生火灾、雷击、盗抢、爆炸事故;
(二)运输民爆器材时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爆炸事故;
(四)其它事故(如山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五、危险源点及风险分析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因搬运、装卸操作失误,雷击、失火等引发意外火灾、爆炸。
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运输过程中,因车辆故障,驾驶员失误,路况不良及外来因素而导致火灾、爆炸或被盗、被抢、被丢等事故。
六、应急救援系统的建立
(一)成立应急救援系统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应急救援系统五个专门运作小组,即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应急救援行动小组、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和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
1、各小组职责: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整个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各小组的动作,统筹安排应急救援行动,避免应急救援行动紊乱。
(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进行应急救援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救援物资。
(3)应急救援行动小组:根据领导小组、指挥小组的安排和现场具体情况,及时果断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和措施。
(4)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为应急救援一线提供应急救援物资、组织人员支持、技术支持和医疗支持,全方位保障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5)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负责疏散人员和物资,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稳定人心,恢复正常运行。
2、各小组组成人员:
每个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根据组成人员排列顺序分为第一、二、三……责任人,如果第一责任人不在,由第二责任人负责,依次类推。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公司经理、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3)应急救援行动小组:事故发生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发生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4)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公司分管安全领导、事故发生单位分管机关后勤领导、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人。
(5)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公司经理、分管领导、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
各单位应严格按要求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
七、应急救援实施步骤
1、报警方式: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和责任人为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消防设施,现场处理,同时,应及时向分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汇报。
2、受理报警:
分公司接到报警电话后,应问清事故发生部门事故大小程度、报警人姓名,做好接警记录,同时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及时向总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报告,同时,分公司领导在管辖区域内必须1小时之内到现场处理。
总公司接到报警电话后,同时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和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所管辖区域或仓库,荆门1小时、钟祥1小时、京山2小时30分必须赶到现场处理。
3、接报警后实施应急救援的步骤:
(1)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各个小组应迅速组织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携带应急救援设备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救援。
(2)火灾事故发生后,还应迅速切断事故发生部门的电源、气源和火源。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决定疏散人员的人数和范围,坚持救人重于救物的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危险物资和财产的疏散。
(4)发生洪涝积水时,及时迅速打开泄洪道,以最快的速度排除洪涝积水。
(5)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外来干扰,根据事故现场要求,确定安全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6)认真清理事故现场,汇同有关部门搞好损害评估和保险赔偿,早日实施灾后重建,使经营、生活恢复正常状态。
4、应急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产生着火、爆炸的明火已完全扑灭,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现场清理完成,设备设施基本恢复正常,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并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指挥确认和批准,现场采访应急结束。
5、信息发布
在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安排专人负责新闻工作,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
八、应急保障
1、通讯保障: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在外地出差相关领导应立即赶回,各小组应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和领导到位。
2、经费保障:实行特事特办、先用后审的原则,所有经费先从公司安全费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支出。
3、物质保障:各单位按规定配备抢险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日常检修和保养,雨淋设施和消防阀内水量水压达到要求,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九、培训、演习
培训、演习是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保障所有人员都能接受有效的应急救援培训。公司每年在所属分公司集中开展一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增强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应急救援成功。
湖北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e#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范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爆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和效果评价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民爆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是指设备、设施、危险物品等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第六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整改的隐患。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限、投入资金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涉及省外,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涉及两个以上市(州),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3)省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的;
(3)市(州)政府及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四)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需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对15天以上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监控、效果评价、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积极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排查事故隐患,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分级认定,逐条登记、分类、建档。
企业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组织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认定、分级,制定治理方案,保证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
第九条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治理完成以前或者正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当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重大隐患的级别、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等级逐级上报: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省国防科工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企业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分级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重新进行分级。
第十二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民爆行业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内的民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按本规定要求分级、上报和督办。
第十三条对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分级督办。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国防科工办督办,三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办,一般事故隐患由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办。对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单位应向事故隐患企业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整改指令书应同时抄报省国防科工办。
第十四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群众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应迅速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纳入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所辖区域内民爆企业的事故隐患档案,并定期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提出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意见,报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后,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情况紧急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各类隐患的排查,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督办单位报告(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三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向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督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到现场核实,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对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由省国防科工办同意后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加大制裁力度。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或销售许可。
第二十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辖区内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上一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十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加大校园安全的监管和防范力度,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稳定的校园环境,规范各种校园安全事件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全面创建“平安校园”,特制定我校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该项工作的认真、严肃、规范、实效,学校特成立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学校对安全事故分为三类:教学事故,学生人身伤害(亡)事故和财务损坏事故。对学校出现的各种安全事件,要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责成专人对出现的事件进行认真、详细、准确、客观的调查取证,并提交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进行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确定事件性质。
对学校出现的各种安全事件的性质一旦经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分析、研究、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并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分管责任和协管责任等责任范围,再根据学校制定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程序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1、追究程序:
教学事故:
学生人身伤害(亡)事故:
财物损坏事故:
2、责任追究:
对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视事故范围、性质、责任和影响进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追究形式分为:班级扣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三类,具体标准由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认定、实施。
本制度内容不尽之处将在具体实施过程不断加以补充、完善,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十一
为规范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搞好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企业内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xx年第16号令)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检查:是指上级机关或者生产单位对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查看、检测、分析、评估等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揭露和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避免公司生产设施、设备的损失和财产损失,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安全员(兼职):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领导,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维修组:负责对设备维护保养、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生产部:负责对作业过程的人员的作业行为的安全检查。
财务部:负责隐患整改资金的保障。
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审批隐患整改报告,保证资金的投入。
5.1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类型
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预防的标准、规程、规范和规定;有关事故案例;企业的制度、规范、规定等相关文件;通过系统评价分析确定的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
根据本企业的规模和实际情况,将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巡查检查、月度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迎接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质监局等上级部门的安全大检查等五类。
安全检查表一般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及整改期限等内容。
5.1.1日常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每天一次,主要包括:班组长及工作岗位员工每日负责班前、班中检查、完工检查,对消防设施的每日巡查等内容。
安全员(兼职)对公司的作业现场、重点部位进行每日安全巡查,采用检查表的形式,主要对重点设施、部门进行巡查,使用公司日常安全巡查表。
班组长及工作岗位采用常规检查的方法对当班操作人员对岗位作业环境、工作环境状况、设备设施状况(设备是否带病运转、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是否齐全有效、电气线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配戴情况(安全帽、防尘口罩和面罩、防噪声耳塞和耳罩等)进行检查,以上情况可以在设备点检表、交接班记录上予以体现。
日常检查将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上,如发现问题当场及时处理,如暂时不能处理应采用适当的监护、防护和应对措施后,方可确认当班当日安全状况,并把该情况及时上报分管安全经理直至总经理,由安全员(兼职)组织责任部门进行安全隐患的整改。
5.1.2月度定期综合检查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组织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参加检查人员包括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安全员(兼职)和各部门负责人等,采用安全检查表法检查。
企业组织的月度安全综合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额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落实与更新,检查设备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电气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等方面。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5.1.3专项安全生产检查
专项安全生产检查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电气、专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消防等的安全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参加的人员包括安全员(兼职)、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员(兼职)等。采用安全检查表形式。
5.1.4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组织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针对气候特点可能给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火和防解冻跑漏为重点;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防汛、防火为重点;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风和防冻保温为重点;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冻防凝、防滑、防火为重点。
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是针对节假日前存在常加班加点突击生产、赶进度,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节假日前后出现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情况,容易发生事故,因而进行针对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和节假日后复工的相关生产系统安全检查。参加的人员有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安全员(兼职)和各部门负责人等。
5.1.4迎接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等上级机关的安全大检查
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留存检查记录信息以便落实整改。
5.2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处理和安全隐患治理
5.2.1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一般安全隐患能够现场纠正或整改的现场整改完毕记录在案即可,不能现场整改的一般隐患,检查人员填写一般隐患整改通知单,交至部门安全员(兼职)处,由部门安全员(兼职)负责制定隐患整改方法及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组织有关责任人实施,每月上报给安全员(兼职)汇总。
5.2.2部门安全员(兼职)应对一般隐患的整改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直至安全隐患确定消除。
5.2.3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按照安全隐患的治理要求进行管理。
5.2.4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a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b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c隐患的治理方案。
5.3重大安全隐患管理
5.3.1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按规定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5.3.2针对重大隐患成立由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管理小组,对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局备案;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5.3.3重大隐患的整改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4安全生产隐患预警系统
安全员(兼职)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安全员(兼职)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预警指数可以是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火灾隐患、员工违章次数等,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发现预警指数出现异常时认真分析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6.10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统计表 无编号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十二
加强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总结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适应范围
适应于股份公司所属单位。
3、职责
3.1 安全办公室是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根据安全委员会的指示意见组织事故调查,并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 各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展,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报告。
3.3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由生产设备处负责;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由安全办公室负责;产品质量事故、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技术中心负责;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由保卫处负现;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4、安全事故分类
4.1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4.2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安全装置、输送设备、建筑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的为设备事故。
4.3 伤亡事故: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4.3.1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3.2 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2/3以上的;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眼部伤害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大拇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脚部伤害: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行走不能自如的残废可能的;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4.3.3 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4.4 火灾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造成生产财产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
4.5 治安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公司范围内引起的财产失盗、受损等为治安事故。
4.6 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4.7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4.8 质量事故:产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都属于质量事故。
5、事故性质的划分
5.1 重大事故
5.1.1 一次死亡一人,一次重伤二人或一次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
5.1.2 生产装置造成直接损失5000元以上的事故。
5.1.3 造成一个配电室供电区域全部停电的事故。
5.1.4 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事故。
5.2 一般事故
5.2.1 轻伤一人,休工伤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5.2.2 生产装置造成的损失4000元之内的事故。
5.2.3 造成局部停电影响一个生产单位的事故。
5.2.4 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损失2000元以内的事故。
5.3 责任事故:因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禁火区域违反动火作业审批程序私自动火或已执行审批程序而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事故;因落实整改措施不认真、不及时,以致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清除而导致的事故。
5.4 自然事故:因生产环境因素或设备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
6、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6.1 凡发生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事故的当事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单位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6.2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人员受伤程度及部位事故原因分析,事后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安全办公室并提供现场两证人的证言材料;受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伤人年龄、职业、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劳动合同复印件;当月考勤表、诊断结论、住院病历等。安全办将材料整理后报安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工伤认定。
6.3 报告时间
6.3.1 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在一小时之内电话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办,24小时内将所上报材料报安全办,重大事故不超过2天。
7、工伤待遇
7.1 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经公司安全委员会鉴定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级劳动部门下达工伤认定结论后,自受伤之日起享受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必须具县以上医院证明结论,工伤假30日以内由分管安全委员会的公司领导签批,超过30日的报请总经理核准。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需个人提出申请,持县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安全办、职工医院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7.1.1 原则上职工发生工伤,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假10天至1个月;重伤休假1至3个月。
7.1.2 工伤假期间发放技能工资。不发奖金。
8、安全事故的处罚
8.1 工伤事故的处罚。
8.1.1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单位扣2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200元。
8.1.2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在单位扣3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500元。
8.1.3 重大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8.1.4 发生事故在规定日期内没有写出事故报告,每次扣责任单位2分,对单位负责人扣100元;隐瞒不报扣责任单位2分,对单位负责人扣100元,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9、其它事故的处理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由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办公室存档。
10、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指挥错误或操作不当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事故,由生产科负责处理。
2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施工、使用、检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及建筑物等损坏的事故,由动力车间负责处理。
3 质量事故: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或保管不当、包装不良,造成退货、返工由质量管理科和质量检验科负责处理。
4 交通事故: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由生产科负责处理。
5 火灾爆炸事故: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处理。
6 环保事故:因各种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由安保科负责处理。
7 工伤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工伤认定及相关待遇问题由人事部门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8 工伤事故的范围、认定及保险待遇
职工工伤事故的工伤范围和认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由人事部门落实处理。
9 事故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除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或逐级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各类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0 发生事故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和厂部。报告时间,一般事故应在当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三天。涉及到人员伤亡等事故,应立即用电话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的伤害情况、初步的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概况以快报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
12 事故调查与处理
1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正确地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 发生事故要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15 发生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否则要给于严肃处理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16 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应由所在车间(部门)提出,报安委会批准。
17 发生重伤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厂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师生员工有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和督促学校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特制定以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本校的(包括师生在校外的活动)有责安全事故。
第三条:学校校长为学校安全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具体管理责任人,学校发生有责安全事故,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上述校长、副校长负有领导责任,将视责任性质予以追究。
第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有责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力的;
2、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上岗证或存在影响安全工作的病症的;
3、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
4、对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5、未有效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或保留现场的;
6、发生事故瞒报、迟报或未采取圾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的;
7、存在其他与事故发生直接有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后,学校将对事故的预防、发生和处置等全过程进行分析,对有责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式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十五
1、加油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3、加油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4、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五条安全教育。
1、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三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2、加油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3、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六条安全措施。
1、制定“顾客进站加油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7)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
2、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3、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
4、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5、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
第七条用火管理。
l。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2、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八条消防管理。
1、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是: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2、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3、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第九条安全检查。
1、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用电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2、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3、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
4、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5、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6、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7、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第十二条防雷、防静电。
1、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如下:
油罐、站房、罩棚不应大于10ω。
输油管线不应大于30ω。
卸油防静电接地不应大于100ω。
3、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4、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果用快速接头。汽柴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严禁喷溅式卸油。
第十四条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
第十五条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第十六条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50mi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或屋脊lm。
第十七条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
第十八条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的测试监控仪表。
第十九条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改造。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十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和其他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禁止客运机动车在不具备通行安全条件的乡道、村道通行。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道、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建停车场和公共交通始发、换乘站(点)。
第六条 道路出现损毁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组织维修。
树本、线杆、架空线、广告牌、标志牌和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或者倒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排除影响。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对城市道路溜泥井、下水道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合理、不齐全或者被破坏需要改变、补建、修复或者需要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增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属公路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属城市道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摆摊、设点、洗车、堆放物品和垃圾、设置障碍或者擅自进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在道路和道路两侧从事下列活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一)在道路上架设或者维修线路、幔帐;
(三)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车辆停靠站(点);
(五)在城市道路两侧开辟通道或者设置台阶、门坡等附属设施。
第十条 在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施工完毕后恢复路面和道路设施,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三章 机动车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新购置的机动车,必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和行驶证,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已取得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期限,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方可继续在道路上行驶。
禁止无号牌、无行驶证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 机动车使用年限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国家规定限度应当予以报废的,必须送国家指定的报废车辆回收部门销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日收缴号牌和行驶证。禁止应当报废的机动车继续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拼装车辆。禁止擅自对客运机动车进行改型或者将非客运机动车改为客运机动车。
禁止货运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乘车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有关保险。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投保标志张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
第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行交通违章记分管理。交通违章记分管理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从事大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持有a类驾驶证,有跟随大型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学习驾驶1年以上经历。
(二)申请从事小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持在a或者b或者c类驾驶证。其中持有c类驾驶证的,必须有安全驾驶非客运机动车3年以上经历。
(三)申请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前1年内被依法吊扣驾驶证5个月以上的,不得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四)获准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后1年内被吊扣驾驶证3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验合格,方可继续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驾驶员不得将机动立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者过度疲劳、饮酒后的驾驶员驾驶。
机动车驾驶员连续驾驶过度疲劳的,必须停车休息,待疲劳状态消失后方可继续驾驶。
第四章 通行安全
第十九条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民-警和信号灯指挥。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四)驾驶小型客运机动车时使用安全带;
(六)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载物或者载客。
第二十一条 领取驾驶证未满1年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牵引故障车;
(二)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
(三)驾驶修理后的试车车辆;
(四)单独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客运机动车售票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未停稳时开启车门;
(二)不得超过载客数量售票;
(三)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第二十三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乘坐货运机动车或者乘坐禁止从事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二)不得乘坐明知载客已经超过限额的'长途客运机动车;
(三)不得乘坐明知无驾驶证或者饮酒后的人驾驶的机动车;
(四)待车停稳后按顺序先下车、后上车;
(五)不得催促驾驶员快速行驶;
(六)不得向车外投掷物品或者将身体探出车外;
(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剧毒性等危险物品;
(八)乘坐小型客运机动车的前排乘客应当使用安全带;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佩带头盔。
第二十四条 客运机动车装载人员超过行驶证核定人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员、售票员将超载乘客就地交由其他客运机动车转运。转运费用由超载机动车驾驶员、售票员承担。货运机动车载物,其长度、宽度、高度、重量和押运人数应当符合行驶证核定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客运机动车不得边行驶边上、下乘客,不得开着车门行驶。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客运机动车。不得在候车站(点)外上、下乘客。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
(一)机动车通过路滑的道路、反向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或者出入口时;
(二)遇有人员横道或者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者有障碍的路段;
(三)通过交叉路口;
(四)其他应当减速行驶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者装有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车辆。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形下,驾驶员必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无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应当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
(二)在夜间和雾天等能见度不高的环境下临时停车;
(三)牵引车辆或者被车辆牵引;
(四)发生交通事故时。
第五章 事故救助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售票员或者乘车人、当地群众应当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禁止驾驶员、售票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调查事故原因.疏导交通。
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施救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禁止借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上设卡拦截、扣押车辆或者敲诈过往人员财物。
禁止妨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事故。
第三十一条 已经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额范围内先行预付受伤者的部分紧急救助费、医疗费和死者的丧葬费。
第三十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驾驶员、售票员、乘车人和行人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因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部门不履行职责导致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组织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发生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事故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号牌或者行驶证、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行扣留车辆,责令补办手续后放行,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拼装车辆、擅自对客运机动车进行改型或者将非客运机动车改为客运机动车,或者货运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必须报废的机动车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强制销毁,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借道路交通事故拦截、扣押车辆或者敲诈过往人员财物,或者妨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每年在交通事故中丧生的人数超过10万,交通意外死亡数在全球最高。
交通事故多发 源头管理薄弱是内因
针对国庆期间出现的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总结分析。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有些驾驶员,因交通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事故时有发生。
(二)行人交通安全意识差也是导致此类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行人的安全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如行人不走人行道,乱穿公路、对交通信号灯熟视无睹等,因行人横穿公路造成事故发生的比例较以往有大幅度提高。
(三)道路及相关设施不合理,公路维护不完善也是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
(四)归根到底与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和交通肇事量刑偏轻有着直接关系。
完善规章制度 严控驾驶资格准入制
根据长假交通事故频发的状况及原因分析,相关部委也做了重要指示和下一阶段工作的部署和改进,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并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资料、板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基本知识送进千家万户,让广大群众常见常知,警钟长鸣,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素质和文明素质,将交通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强化源头管理,防患于未然。规范驾驶资格准入制度,严把驾驶员培训考试关,坚决杜绝不合格驾驶员进入驾驶队伍,从根源上降低不合格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
(三)公平适用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罪责自负,也就是说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不光要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当加大对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教育。要坚持对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管理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交法》规定,不管是行人,还是机动车驾驶人,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规,都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处罚。
(四)重新审视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严格掌握缓刑标准。过多的适用缓刑会减弱刑罚的打击力度,使部分肇事者有恃无恐,对社会公众亦起不到震慑作用。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新近实施的《交法》及配套法规,对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综合考量,依法把握好缓刑的适用尺度,、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五)切实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完善道路标志、标线。进一步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发现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不符、不齐的路段,制订整治方案,切实落实整治措施,进一步科学、规范、合理地设置标志、标线。
(六)针对客运和货运,有效建立企业主动抓好安全的激励机制。客运方面,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如长途客运普遍采取了承包经营的方式,途中安全管理存在较大隐患;农村客运安全工作基础薄弱,成为运输事故增量的一个重要方面。货运方面,经营主体多、小、散、弱,安全监管难度很大。今年以来,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中,客车与货车追尾、碰撞的事故占总数的44%。
只有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每个岗位、落实到每个人,安全才能真正有保障。交通运输部近期将制定印发《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明确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细化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职责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这既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也是行业监管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实施安全评估的重要参考。
今年,交通运输部还将研究制定《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办法》,通过中介组织定期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估,引导运输企业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新机制(pdca)。这既可以为行业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也是政府安全监管的有益补充,形成政府与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合力。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十七
一、加油站新员工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教育由站长负责,内容主要有:
1、国家有关安全经营方针、政策、法规;
2、经营模式和安全经营形式;相关行业安全、消防知识;
3、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要求;
4、部门及人员的工作内容与安全职责、安全管理要求;相关安全、消防知识等;
5、事故案例等。
三、站领导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有关化学危险品安全知识,全体员工必须及时参加,认真学习。
四、员工应经常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五、所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做好相应记录。
最热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案例18篇)篇十八
根据矿业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总结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职责。
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防止事故继续发展,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报告。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伤亡事故爆炸事故均有生产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部技术员负责;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由生产部负责;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火灾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造成生产财产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公司范围内引起的财产失盗、受损等为治安事故。
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质量事故:产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等都属于质量事故。
4、事故性质的划分重大事故。
一次死亡一人,一次重伤二人或一次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
轻伤一人,休工伤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生产装置造成的损失4000元之内的事故。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损失20xx元以内的事故。责任事故:因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禁火区域违反动火作业审批程序私自动火或已执行审批程序而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事故;因落实整改措施不认真、不及时,以致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清除而导致的事故。自然事故:因生产环境因素或设备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
凡发生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事故的当事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单位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在一小时之内电话报告主管领导,24小时内将所上报材料报生产部,重大事故不超过2天。
6、工伤待遇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经公司安全委员会鉴定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级劳动部门下达工伤认定结论后,自受伤之日起享受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必须具县以上医院证明结论,工伤假30日以内由分管安全委员会的公司领导签批,超过30日的报请总经理核准。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需个人提出申请,持县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安全办、职工医院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原则上职工发生工伤,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假10天至1个月;重伤休假1至3个月。
工伤假期间发放技能工资。不发奖金。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单位扣2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200元。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在单位扣3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500元。
重大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事故在规定日期内没有写出事故报告,每次责任班组单位2分,对责任人扣100元;隐瞒不报扣责任班组2分,对责任人扣100元,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由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综合办公室存档。
9、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