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个人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一种概括性总结。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心得体会的写作方法和技巧,我们特意收集了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
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一
公司马上面临破产,而我在一个月前已经提出辞职,现在已经在家休息了,但是公司还没有办理解聘,也不知有没有办理停保。
公司现在已经非正常营业了。
我是七月份提出的辞职,到八月一号起就没有去上班了。
可是七月的工资要八月十五号才能开。
然而公司八月三号的时候出现严重问题,无法正常营业。
我应该向谁求助?
不好意思,我刚注册刚发贴,如果不会请通知我,不要删除,谢谢!
[请问,劳动法对企业破产有何规定?]。
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二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意义:第一,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规则。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破产制度就是保证被淘汰的企业能够顺利地退出市场,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它实际上是一种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机制,因此,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一个国家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第二,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中,债务的正常清偿是经济流转和市场信用的保障,也是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如果破产机制不健全,企业欠下巨额债务后仍然可以继续经营,加之企业的财务状况平时又很难为他人了解,这样就可能出现企业虽负债累累,但仍四处举债的情况,这就会增加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机制建立之后,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通过破产制度及时地对其进行重整、清算,早发现、早治理从而可以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国企改革。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积极的作用。第四,有利于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债权本身就表明了一种信用,不履行债务就是不讲信用。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而逃废债务的行为比较普遍,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破产责任制度、对欺诈破产和虚假破产的惩戒机制等,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的行为的发生,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
第五,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来说,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允许其继续借银行的钱用于各项支出,实际上就是容忍其继续浪费社会资源。另一方面,破产法的内容并不限于企业破产清算,相反,破产法中还有重整、和解等程序,通过这些程序可以使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暂时免受债权人的追讨,获得复苏的机会,从而最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完善破产法对于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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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三
据了解,今天上线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由由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部分组成。其中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是按照案件流程全公开原则,对破产案件各类信息分级进行发布的互联网资讯平台,投资人可以在债务人信息披露栏目中获得相关案件债务人企业的信息情况,并可以通过网站开展投资需求发布、债务人企业动态信息订阅、与破产管理人进行互动交流等活动。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案件相关主体可以通过该网依法行使破产法规定相关权利,进行预约立案、申报债权、提交异议申请、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进行表决等线上活动。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作为支持系统,以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不同法律职责为基础自动完成工作推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在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开发建设“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通过“破产案件全覆盖、利益主体全覆盖、法律流程全覆盖”,将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市场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人民法院紧密联系在一起,既可以实现企业破产程序的高效便捷启动,又有利于落实破产案件各环节正当法律程序,实现依法公平保护。他也强调,要探索实现信息网与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工商管理机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有效对接,实现企业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四
现代财务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可以说,这是企业正常经营的财务管理,其解决的主要是企业正常经营条件下资金的筹集,运用分配和考核等问题。然而,市场有不测风云,企业有旦夕祸福,因各种原因,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在着破产倒闭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依法宣告企业破产,正常资金运动即停止。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破产企业的资金开始改变原来的运动形式而出现新的特点。为此,需要新的方法来管理破产企业的资金。
从资金运动的角度来看,正常企业的资金运动表现为静态和动态两种形式,资金在供产销三个阶段是并存的,在时间上是继起的,且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形成川流不息的资金循环和周转运动,实现资金的增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企业已无法以现在的形式和目标连续地经营下去,资金从短暂的冻结状态开始运动,在空间上没有明显的依次性,在时间上也没有继起性,这一会计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它取决于破产宣告的时日、破产清算程序实施期间的长短以及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进度。在运动形态上,其资金运动经过接管、变卖、清偿,分配过程,从储备资金、成品资金及其他财产资金形态转化为货币资金,从货币资金转化为清算资金,以清算资金偿付债务、分配财产后,资金运动终止。企业在破产阶段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也不相同,在破产清算阶段,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财产买卖关系;企业与清算人的费用结算关系;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工资及劳保费用的结算关系;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税款清缴关系;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因此,根据企业在破产阶段资金运动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破产财务管理必须采用特定的方法。
企业破产财务管理就是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政策法规,根据企业在破产清算阶段资金运动的规律,对企业破产财务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和调节的工作,以正确处理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企业破产财务管理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破产财产的清查与估价管理。首先依照破产资产的确认标准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确认破产资产和非破产资产。其次,应根据破产资产的构成及具体特点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估价,应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账面净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协商估价法等。第二、破产债务的管理。主要应根据破产债务的特点和确认标准确定破产债务和非破产债务。第三、破产财产的出售管理。主要应包括出售财产的内容、方式、价格的确定和变价收入的管理等问题。第四、破产费用的管理。主要应包括确定破产费用的范围和控制好该费用的支付,特别是破产安置费用应做到透明、公开、计算合理。第五,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管理。主要应包括:根据民法通则和《破产法》的规定,确定财产分配的顺序,计算应分配的受偿率和数额,按顺序进行具体的清偿。
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五
有限公司(注册号:)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终止营业,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组成,请有关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天内到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联系人:
地址:
公司清算组。
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六
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许多企业陷入了破产的境地。然而,即便企业破产也并非绝对的失败,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并通过培训改善自己的能力和知识。以下是我参加破产企业培训后的心得体会。
首先,培训让我明白了破产的原因。在课堂上,我们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深入剖析了企业破产的根本原因。我们发现,企业破产往往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累积效应的结果。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管理混乱、战略错误、市场竞争力下降等等。通过培训,我意识到企业破产背后通常隐藏着经营者的错误决策和对外部环境变化的缺乏敏感性。因此,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我应当对企业内外部的问题有更敏锐的洞察力,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模式。
其次,培训提高了我的管理能力。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许多企业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了解了企业管理的架构,并学习了如何制定和执行战略规划、如何设定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分配,并学习了如何进行团队管理和协作。通过不断地联系与实践,我渐渐掌握了管理团队的技巧和方法。这对于一个经营者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才能够有效地运营企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再次,培训拓宽了我的视野。在培训中,我们不仅关注了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还学习了更多关于外部市场的知识。我们了解了市场竞争的规律和趋势,深入剖析了企业与顾客之间的关系,探讨了产品定位和市场推广的重要性。同时,我们还学习了市场营销的新理念和新模式,比如互联网营销和社交媒体营销等。这些知识和技巧使我能够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企业的收入。
最后,培训让我认识到创新的重要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在培训中,我们探讨了许多关于创新的案例和经验分享。我们学习了创新的方法和步骤,了解了创新的价值和意义。通过培训,我明白了一个事实:如果企业不进行创新,就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创新能够帮助企业开拓新市场、提高产品差异化,并使企业充满活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通过参加破产企业培训,我深入了解了企业破产的原因、提高了自己的管理能力、拓宽了视野,并认识到了创新的重要性。这些对我来说都是非常宝贵的经验和知识。在未来的经营中,我将不断运用这些知识,通过改善自身的能力和知识,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将把培训中的经验和教训分享给身边的同事和合作伙伴,推动企业的共同发展。
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七
第一段:引言和背景介绍(约200字)。
在现代经济环境中,破产企业的出现一直是一个令人痛心的现象。然而,即使在最困难的时刻,企业和员工仍然有机会通过培训来重塑自己。最近,我参加了一次关于破产企业培训的课程,并从中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下面将详细介绍这次培训的内容和对我个人的影响。
第二段:培训内容和学习收获(约300字)。
这次培训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财务管理、创新思维、领导力发展和职业规划等。通过这些课程,我对企业破产的原因和解决方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财务管理方面,我们学习了如何合理运用有限的资源,并以更高效的方式管理现有资金。创新思维课程使我意识到,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即使在困境中也不能失去对创新的追求。领导力发展和职业规划的课程则帮助我们认识到,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一个优秀的领导者能够带领组织度过难关,并为自己和团队找到新的机会。
第三段:个人心得和感悟(约300字)。
通过这次培训,我不仅学到了许多新知识,也从中获得了一些重要的心得和感悟。首先,我明白了破产并不代表着终结,而是一个新的开始。虽然破产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但只要我们愿意学习,总是能够找到新的机会。其次,创新和领导力在破产企业重建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员工,我们应该挖掘自己的潜力,不断学习和探索新的思路。当困难到来时,有一个优秀的领导者能够为团队带来信心和方向。最后,这次培训也给我提供了良好的职业发展规划和指导。通过设定明确的目标和努力工作,我相信自己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功。
第四段:应用和实践(约200字)。
学到的知识和心得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挥价值。在这次培训结束后,我立刻开始将所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我积极主动地与同事们分享培训中的观点和建议,并与他们一起探索解决当下问题的新途径。我还参与了一些项目组,并在其中试验和应用新的管理方法。通过这样的实践,我发现所学到的知识真正能够帮助企业克服困难,找到新的发展机会。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约200字)。
通过这次破产企业培训,我得以深入体会到破产并不是终结,而是一个重新出发的机会。通过学习财务管理、创新思维、领导力发展和职业规划等课程,我对破产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应对之道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将所学应用于实践后,我也逐渐感受到了知识的力量。未来,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成为一个优秀的员工和领导者,为企业的破产重建和发展做出更多贡献。同时,我也希望能够将所学与更多的人共享,为整个企业社会注入更多正能量。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相信自己能够在这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时代中复兴并立足下去。
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八
本文就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的几个难点问题作些探讨。
破产企业的财产交接是清算组成立后的主要工作,交接工作主要是对破产管理权、各项资产及有关资料报告进行移交。接管工作是清算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必须弄清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为进行清算财产评估、变现提供依据。
1、资产的清底。
清算组主要审查有无借机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以各种名义放弃自己的债权。
(1)货币资金:一般而言,破产企业资金所剩无几,但往往由于货币资金涉及的违纪案件较多,应对货币资金重点清理。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有无本处理的账外单据、在途资金;审核与银行的对账单,消除未达账项;外币资金按破产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2)存货:是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破产清算中占相当比重,也要进行重点清理。之所以说对存货清理难,一是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对其盘点是主要工作,但清算组很难对破产企业几百个、几千个或上万种的存货进行逐一清查,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确认。二是对存货的质量难以核实,潜藏残次毁损、冷背变质、滞销积压的商品,直接影响到清算变现的价值。
(3)应收款项:接管的应收款项是清算中的主要内容,也是难点问题。因为企业客户遍布全国各地,账户多、分散面广、时间形成不一且不易核对,在很短的清算期内把众多的应收款项查清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清理中主要清查破产企业上交的清单、账簿、凭证,确认账面记录是否确实存在,有无虚悬挂账,向有关单位进行函询。
若没清产核资,则涉及有关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核实,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情理,核实账实相符并维护资产的安全。
(5)土地: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清土地性质的范围,区别无偿调拨和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资产的确认。
确认中应注意的问题:破产企业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对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一般不列入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所购置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凡计息的债权应加计至破产宣告日为止的利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但在破产宣告后,禁止与破产债权相抵销;破产企业对同一种财产约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接抵押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对未履行合同、协议接管的处理。
由于企业破产后丧失了对其财产的经营、处理权,对处理存在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由于合同受签订的形式所限,对以公证、签证、审批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清理中主要核实合同、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合同继续履行是否有利。确认原则是,若继续履行合同,清算组应以对破产债权人有利为主;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经济损失额应作为破产债权;若发生的损失赔偿争议以法院裁定为准。
三、对清算财产变现及分配的处理。
清算财产的评估变现一般由专业事务所完成,但清算组应对变现过程和方法进行督查。变现、分配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对应收款项的估价以账面金额为准,结合催收情况进行账龄分析,确定适宜的坏账损失率。以实现财产变现最大化为目标,实行拍卖价要结合市场行情合理作价。力求公允,防止由于计价不当造成价格过低,损害债权人利益。对难以找到可靠依据作价的资产,应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对资产价值作出定性估价,防止压价、低价出售资产。破产财产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物的,由国家指定部门收购;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用于对破产债权人分配,但试点城市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剩余部分列人破产财产用于分配,非试点城市不得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九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第五条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第六条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第九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三)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四)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一)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二)核查企业债权;。
(三)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四)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五)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第二十六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二十八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
第二十九条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企业整顿期间,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人民法院通知开户银行时应当附破产宣告裁定书。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第三十八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九条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第四十三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七、关于清算组。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第五十条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及时登记、清理、审计、评估、变价。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对易损、易腐、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应当及时变卖。
第五十五条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十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自《破产法》颁布至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也日益完善,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相继出台,逐渐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因此,从《破产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加以完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国务院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19《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等。这些政策和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保护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我国破产法有关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职工安置问题,关于这一点,在企业《破产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是有关企业破产财产及其清偿顺序问题,如《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首次对适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系统的'解释,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若干规定》加强了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对于破产债权、非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破产的区别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立法,更好地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破产债权。
《破产法》对涉及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的破产债权,仅仅规定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没有对其进行分类,从而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等问题无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若干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往的政策、法规进行了完善,有许多新的突破。其中第56条、57条、58条分别对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给予特殊的保护,将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向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二款第(一)项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充分反映了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1.劳动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是现代各国破产法的一般原则。破产法对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报酬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获取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对劳动者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破产法》仅仅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而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未作规定。《若干规定》基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破产法》第37条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将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解释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给予其和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若干规定》第56条中明确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这就意味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也可以在没有约定时依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2.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优先受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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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x万元。投资总额港币x万元,经营期限x年。现有职工x人。生产经营范围为:xxxxx。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x年x月x日申请人应付货款x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x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x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117,141,963.11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xx元,严重资不抵债。
自x年x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十二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xx市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通知书“(安)登记外备第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x户外运动服有限公司x年xx月xx日的投资者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xx市xx县城区工业区德苑片区安德物流+b三楼。
组长:成员:
x户外运动服有限公司清算组。
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十三
东莞市登报中心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债权债务,请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联系人:李某某。
联系电话:12345678912。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广告接洽处。
东莞市登报中心有限公司。
年12月3日。
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十四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申请宣告_______司破产还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显然,该公司现有债权和银行存款不足抵偿所欠债务,已构成资不抵债。为此,清算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裁定_____________公司破产还债。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十五
__社区:
我叫__,__年生,系___社区居民,____年至____年在___厂做工,__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__,___年生,_镇_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xx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_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__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_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__年8月和__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十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
申请宣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并应当证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清算委员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等)……显然,该公司现有债权和银行存款不足抵偿所欠债务,已构成资不抵债。为此,清算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裁定______公司破产还债。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精选企业破产心得(汇总17篇)篇十七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x万元。投资总额港币x万元,经营期限x年。现有职工x人。生产经营范围为:xxxxx。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x年x月x日申请人应付货款x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x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x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117,141,963.11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xx元,严重资不抵债。
自x年x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