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应该具备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要素。如果您需要参考一些合同协议样本,小编为您精心挑选了一些,供您参考使用。
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一
1. 接听、转接电话;接待来访人员。
2. 负责办公室的文秘、信息、机要和保密工作,做好办公室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3. 负责总经理办公室的清洁卫生。
4. 做好会议纪要。
5. 负责公司公文、信件、邮件、报刊杂志的分送。
6. 负责传真件的收发工作。
7. 负责办公室仓库的保管工作,做好物品出入库的登记。
8. 做好公司宣传专栏的组稿。
9. 按照公司印信管理规定,保管使用公章,并对其负责。
10. 做好公司费用支出、流水帐登记,并对餐费做统计收纳、保管。
11. 每月环保报表的邮寄及社保的打表。
12. 管理好员工人事档案材料, 建立、完善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严格借档手续。 13 社会保险的投保、申领。
14 统计每月考勤并交财务做帐,留底。
15 管理办公各种财产,合理使用并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提倡节俭。
16. 人员的到职和离职的相关手续的办理。
17负责公司员工薪资异动的人事基本资料的提供。
18. 员工调休假、请假、日出勤稽查统计表并及时将其异常状况江报於上级。
19. 接受其他临时性工作。
20. 社会保险的投保、申领。
21. 统计每月考勤并交财务做帐,留底。
22. 管理办公各种财产,合理使用并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提倡节俭。
23、人事管理工作:招聘、辞退手续,人员培训等。
24、人事事务处理,员工档案编档与管理有序化。
25、办公室工作:文档打印、收发传真,日常考勤。
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二
甲方(企业):_____。
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其他约定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一同保存。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确认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本协议文本。
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三
3.财务分析(收入分析,期间费用分析,量本利分析,其他成本相关类报表等);。
4.预算协助编制公司月度/年度预算,董事会资料;。
5.股东方报表的提交与管理;。
6.其他由公司/上级主管安排的工作。
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四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五
【提要】本篇《合同法:
【1】》由应届毕业生小编特别为需要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
合同范本。
赠与人:___________受赠人: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赠与财产。
赠与人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受赠人,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赠与人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赠与财产的状况。
第三条赠与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赠与财产的交付。
赠与人会同受赠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进行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五条手续办理。
受赠人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第六条权利保证。
赠与人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赠与人应负责缴清。
第七条费用负担。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受赠人负担。
第八条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九条赠与物的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条赠与物的损毁。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赠与的撤销。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5)_________.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六
1、负责编制国税、地税各种报表,每月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用好税收政策,规避企业涉税风险,依法纳税;负责减免税、出口退税的申报。
2、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划与管理,每月对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3、负责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工程、服务发票等各种发票领购、保管、开具,按规定及时做好发票登记。对异地纳税要开出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并作登记备查。
4、严格对各种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及时进行发票认证。
5、负责办理国际业务纳税,各种税款的代扣找缴。
6、规范本地、异地各项涉税事项的核算、管理流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7、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资料的报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报备,按时完成年度汇算清缴。
8、协助上级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七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劳动合同法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内容》()。(第二十八条)
二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二)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四十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5月20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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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内容〕
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八
时下,新课程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已没有了刚开始的神秘,它的理念、方法,已逐渐被了解。我们广大的一线教师也少了一些盲从,一些困惑,但是这次新课程改革毕竟是一场在基础教育领域展开的深层次、全方位的深刻的教育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传统的教育模式根深蒂固,积重难返,再加上我们因为地区发展差异造成的教育资源的匮乏,我们每天所进行的教学,还是囿于传统的教学模式,既便是所听过的一些公开课,充其量也是新瓶装老酒,穿上新鞋走老路。
首先,看我们的教学目标,仍以传授知识为主要内容,关注的是知识的记忆和理解,注重的是教学的效果,而忽视学生技能的培养、情感体验、态度、价值观的形成,忽视学生的发展,教学目标是我们确定教学方法、设计教学过程的着眼点、是出发点、也是归宿。如果从目标上忽视,那么,教学过程既使设计得再好、再丰富多彩,也只能是事倍功半。
其次是教学过程,虽然用一些诸如谜语、故事、歌唱等激情导入,但本身缺乏与教学目标的内在联系,不能让学生进行深刻的思考,效果只能停留在激发一时的兴趣这个水平上。教师又不自觉地扮演起“导演”的角色,教师牵着学生走,学生围绕教师转,让学生配合和适应教师的教,实际上学生学得并不主动,教师讲解和精心设计的一系列问题像一条无形的`绳子牵着学生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行,学生争先恐后的发言,似乎思维活跃,实际上学生思维活动的空间很小很小,几乎没有发挥的余地。虽然老师也在教学过程中安排了讨论这一环节,但也是为讨论而讨论,学生讨论的过程和结果千人一面,每个小组都是个别同学说,其余同学听,时时处处暴露着安排表演的痕迹,学生不是自主学、乐学,而仍然是在教师的安排下被动接受,思维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得不到情感的体验,学生没有感受到自已发现知识的快乐,思想的脚步不敢越雷池半步,整堂课上只有老师的智慧在闪光,没有学生的思想火花,教师仍然是指挥者而不是组织者、合作者。
传统教学中“惟书”、“惟师”思想仍然禁固着学生的头脑,在课堂教学中扼杀学生创造性,所以我们要尽最大努力从应试教育的束缚下摆脱出来,向素质教育迈进。
再此,看一看我们对学生发现问题、质疑问题的处理,我们只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回答,根本没有让学生去发现问题、质疑问题,我们的课堂氛围看似活跃,实际上并不宽松,我们只是引导学生按自己的思路把问题回答出来,并没让学生去发现新问题,没有鼓励学生提出新问题,不允许更不提倡怀疑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后者只须一点技能,而前者却须要的是创造性的想像力,对于这样一个培养学生发散思维,创造精神的重要环节,我们也忽略了,我们在担心学生提问会影响教学进程,完不成既定的教学任务,或者学生提出的问题而教师无法解答的时候忘记了学生的发展。
总之,我们的教学还是重结果而轻过程,没有把教学重点放在过程上,放在知识形成的规律上,没有放在师生互动、生生合作的学习上,没有让学生参与教学,没有让学生真正意义上去看、想、做、疑、观察、体验、感悟,最后发现真理、掌握规律,而只重视知识的结论的教学结果,忽略知识的来龙去脉,有意无意的压制了学生对新知识的学习的思维过程。
另外,在创造性的使用教材、开发课堂资源方面,我们也是“惟书”思想,只是被动地按书本上规定的内容完成教学任务,目标只放在知识传授准确明白、重点突出、难点突破上,而没有结合地方学校实际,开发利用更多的课程资源,为自己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创造出更广阔和自由的空间,我认为学生的学习不仅要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是增长智慧,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综上所述,我觉得我们虽然对这次新课程改革已经有了一些了解,但不够深刻,很浮浅,我们的教学实践距离真正意义的新课程还很远很远,我们广大一线的老师,还需要不断深入地学习新课程的理论、技能,这样才能做到不误人,不被时代淘汰,才能适应这场意义深远的变革。
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九
第八十八条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救孤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十九条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九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设置慈善相关专业学科,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第九十二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十三条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国家建立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记录和评价制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第九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自然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难的,应当予以优先帮助。
第九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慈善监督管理规章;。
(二)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可能有违法行为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四)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其银行等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九条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或者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慈善活动;。
(二)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开的信息不真实;。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
(四)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
第一百零五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二)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四)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五)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的赠与。
第一百零六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可以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一)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公开募捐;。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或者人民生活。
第一百零七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依法答复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信息查询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一百零八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慈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慈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信息公开义务;。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五)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但应当遵守本法相关规定,并依法享受相关权益。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自9月1日施行。
慈善法相关进程。
11月2日,《慈善法》通过民政部送达国务院,法律的起草工作进入重要阶段。
20,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十
一、摘要列在商业策划书的最前面,它浓缩了的商业策划书的精华,摘要涵盖了商业策划的要点,以便读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评审计划并做出判断。
摘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公司介绍;主要产品和业务范围、市场概貌、营销策略、销售计划、生产管理计划、管理者及其组织、财务计划、资金需求状况等。
首先要说明创办新企业的思路,新思想的形成过程以及企业的目标和发展战略。其次,要交待企业现状、过去的背景和企业的`经营范围。在这一部分中,要对企业以往的情况做客观的评述,不回避失误。最后,还要介绍一下风险、企业家自己的背景、经历、经验和特长等。摘要要尽量简明、生动。特别要详细说明自身企业的不同之处以及企业获取成功的市场因素。
产品介绍是商业策划书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通常,产品介绍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的概念、性能及特性、主要产品介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过程、发展新产品的计划和成本分析、产品的市场前景预测、产品的品牌和专利。有了产品之后,第二步要做的就是结成一支有战斗力的管理队伍。企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良好的组织结构则是管理好企业的重要保证。因此,风险投资家会特别注重对管理队伍的评估。
在商业策划书中,营销策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机构和营销渠道的选择。
2、营销队伍和管理。
3、促销计划和广告策略。
4、价格决策。
在商业策划书中,市场预测应包括以下内容:市场现状综述、市场需求预测、竞争厂商概览、目标顾客和目标市场、产品的市场地位、市场格局和特征等。财务规划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商业策划书的条件假设、预计的资产负债表、预计的损益表、现金收支分析、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西安环球工程咨询公司有限公司(简称西安环球咨询)是西北一家为企业提供全方面服务的专业型咨询公司。公司从事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商业计划书、资金申请报告等报告的编写,并根据企业需要提供项目融资、代建等咨询服务。为企业项目提供整套解决方案。
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十一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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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十二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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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十三
5.完成新进员工的分配、劳保、饮食时间的安排和沟通,以及离职员工的流程办理。
7.生产产量与包材使用量的核对以及动检站标签的汇总和报表的归档。
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十四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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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十五
1)创建工作单号,跟进检验工作的进度。
2)联系客户,检验员和实验室,促进检验工作顺利完成。
3)出具检验证书和形式发票,做好文件的归档。
4)做好检验检测样品和检验工作用品的寄送登记。
5)了解客户的需求,维护客户信息。
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十六
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总则 。
第一章一般规定 。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七章违约责任 。
第八章其他规定 。
分则 。
第九章买卖合同 。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
附则 。
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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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合同法具体内容大全(18篇)篇十八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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