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

时间:2025-01-10 作者:灵魂曲

通过撰写报告范文,我们能够系统地整理自己的思路,理清各种信息和观点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更有说服力的结论。我们为大家搜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参考和指导。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阶段,新旧制度相互影响,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关系、利益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再加上国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突出,导致各种矛盾大幅度加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上的部分群体为了满足某种共同利益或表达某种共同诉求,临时聚集在一起实施的集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的行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大致有:

1.效仿性。

效仿性是指群体性事件具有示范和模仿的性质。部分群体性事件在刚开始发生之时,大部分限于少数人或者少数地区,随着事态的升级,影响的扩大,引起周边区域或相关者的心理共鸣。

2.反复性。

由于群体性事件背后所反映的问题是错综复杂的,涉及到社会各方利益,因此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很不容易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很难一次性彻底解决。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表面上虽然稳住了事态,防止了矛盾激化,但是实质上还是没有妥善解决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事件极易再次发生,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处置好群体性事件将更加困难。

3.可转化性。

由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多层次性的,所以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极容易发生转化的特点。群体性事件通常由于行为性质的变化、行为方式的变化和控制手段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合理,矛盾就可能转化升级,由局部问题转化为整体问题,由简单问题转化为复杂问题,由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

1.滞后性。

当前,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群体性事件没有具体处置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完善明显落后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这些规章制度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不同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没有进行归类,对一些原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公安机关使用了错误的处置方法,使得矛盾激化而引发大规模对抗性群体性事件。

2.模糊性。

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有的规章制度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这就直接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据,处置效能大打折扣。

1.处置预案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一般都制定了处置预案,但是这些预案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详细处理程序和处理手段,可操作性不大。而国外公安机关的预案中针对不同情况,却可以具体到警力使用的多少、武器的选择、路线的安排、队列小组的合作等,甚至天气、环境对事件处理的影响都考虑在内。

2.情报信息渠道狭窄。

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公安机关对社会上出现的社会隐患比较容易了解,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完全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这暴露出公安机关情报信息渠道不够广泛,这些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如果能及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有效处理,很多群体性事件在萌芽阶段就能被有效处置。

1.填补规章制度漏洞。

目前我国公安部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三类,一是内部矛盾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群众反应诉求之类的聚众上访、围堵单位等内部矛盾型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要慎用警械、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争取调解处理。二是内部矛盾转化为过激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现场发生过激行为的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调集警力赶赴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驱散、制止违法行为、惩治不法分子。三是政治型群体性事件。对于带有政治色彩或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或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民族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介入,及时处置,处置方式内外有别,对内要依法严厉处置,对外要尽量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挑拨群众与党委政府的对立情绪、煽动群众暴力对抗。

2.细化相关规章制度。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存在模糊性,需要公安部对其进行细化。细化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当前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章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原则:一是最小伤害原则。民警在处置过程中使用警械和武器要保持冷静,根据不法分子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来合理使用警械和武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二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不法分子造成的损害足以阻止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限制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并不是禁止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而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平衡点。

1.科学合理制定处置预案。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安机关应该按照不同环境,科学合理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案,这些预案必须要指明处置原则、警力配置、方法步骤等具体可操作性内容,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模拟演练,通过演练和实际处置群体性事件,深入分析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处置预案,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2.拓宽情报信息渠道。

情报信息工作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公安机关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必要前提是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利用好自身优势,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完善情报信息工作,从而把情报信息工作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把情报信息工作扩展到公安机关的科、所、队,提高民警的情报信息意识,广泛收集情报信息。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条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第五条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第九条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五条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

并报公安部备案。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三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工作要求。

(一)**县旅游局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四、监测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五、处置程序和方法。

(一)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县旅游局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参与处置事件的单位要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二)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县旅游局领导及有关负责同志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三)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责任人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

(四)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令其具结悔过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系统内党员和干部等违规参与群体事件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通报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旅游局设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代萍(县旅游局长)。

副组长:熊健(县旅游局副局长)。

成员:县旅游局相关股室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协调工作。

(二)相关单位协调保障。县旅游局应与维稳及综治、公安等部门联系协调,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建立联系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后果最小化。

附件:

1、通信联络表。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四

为切实保护好国家财产及局机关的人员生命安全,维护局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效地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的紧急事件,根据《莆田市民宗局平安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思想与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把安全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全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有效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处置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1、检查督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2、大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和保密法制教育;3、督促搞好日常消防及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的隐患;4、组织力量处置突发、紧急事件;5、督促检查各单位制订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6、向上级机关报送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7、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情况。

三、应急处置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

发生突发紧急事件后,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突发 1

事件报告时,要弄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损失情况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向社会职能部门(110、120、119等)求助。

(二)设立现场指挥系统

2、了解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救工作情况及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3、将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通知准确记录下来并迅速传达下去;4、组织好指挥部工作会议和工作汇报会议;5、安排上级领导视察现场抢救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各类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发生火险时,应及时组织周围的干部职工和其他群众共同救火。并立即通知保安、水电工等义务消防队人员动用灭火器参与扑救,将火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2)遇大火应及时启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系统。并派专人等候和引导消防车、消防人员。

(3)宗教场所遇火情时应立即打开场所的所有大门,打开电灯或应急灯,以便人员疏散。

(4)值班人员和各场所负责人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人员疏散。

(5)发生火险,在及时抢救的同时,应立即上报处置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6)火险发生后,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对直接责任人要根据 2

责任大小按规定给予处分。

2、突发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1)启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场所要建立值班制度,加强疫情通报。

(2)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3)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4)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3、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立即将发病干部职工群众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2)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交有关部门处理。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4)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正常的秩序。

(5)根据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发生治安问题应急预案

(1)对发生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疏导,及时调解和处理,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2)对可疑人员及物品进行盘查,查明身份,问清事由。

(3)发现偷窃、斗殴等事件,要立即报告保安部门,保安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制止,并拨打110报案。

(4)对发生失窃、抢劫等治安事件后,要及时报告处置突发紧

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并拨打110报案。

5、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当发生的.暴雨、洪涝、台风(热带风暴)、龙卷风、冰雹、地质灾害、雷击、浓雾、强寒潮、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应积极组织开展抗灾抢险工作,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2)灾前要切实落实值班岗位制度,及时掌握气象、雨情、水情等有关异常动态,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做好抗灾救灾的准备工作。

(3)灾中应当根据实情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快速、安全地组织干部群众撤离危险地带,减轻人员伤亡;及时抢救、医治因灾受伤人员;迅速组织抗灾自救,帮助解决受灾干部职工群众的生活困难,做好稳定工作。

(4)灾后要及时核实和报告灾情,安排资金、物资救助慰问受灾的干部职工群众。

附:莆田市民宗局处置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郭智利

副组长:钟文斌

成 员:黄祖洪、黄舜森、陈宗桂

办公室主任:黄祖洪(兼)

一、 编制依据

二、 适用范围

针对所周围的村屯、家属房、山上零散人员,组织群体性的暴乱、动乱、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监测、预防、应急准备,事件处置等工作。

所下设的两个检查站对附近的人员要做好预防监测的应急准备。

三、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领导明确责任及职权,分级负责,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正确的处理突发事件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的疏导群众、全力的劝阻,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让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并妥善处理好,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出现暴-力的行为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处理时要果断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处理事态要快速反映,及时起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环节要紧密衔接,迅速控制事态。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驳斥澄清国内外歪曲性报道谣言,教育群众,使之懂法守法。

四、 加强领导、组织分工体系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电话:

做到应急就响应,响应就到位。并及时的通报到各相关部门,信息要准确、全面、客观的报送。领导对承诺的事情要尽快的兑现,防止事件的在次发生。

兴参经营所

2017年6月22日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五

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两少一宽”政策在本质上也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定性是刑法的责任,刑法正确定性的前提又在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引导。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刑事政策具有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政策进行分析,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使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两少一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我国现有刑事政策分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其从理论提出到成为最初的刑事司法政策再到成为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作出了相对合理的阐释。陈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主要是:

宽严相济的“宽”指的是指宽缓、宽大与宽容。详细来说,首先指的是轻罪轻判,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再是重罪而轻判,是指所犯罪行为较重,但行为人具有立功、坦白或者自首等酌定或者法定情节的,可适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总的来说,宽严相济中的“宽”包括了非刑罚化、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非监禁化,体现了刑法的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宽容价值。该轻而轻本身就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该重而轻是根据犯罪人本身的情况及所表现出较轻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而给予适当的奖励,体现的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均衡原则,而恰恰是上述二原则的实现。宽严相济的“严”,则指严格、严肃和严厉。严格是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当做犯罪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严厉是指该重而重,对社会危害程度与人身危险程度深的犯罪要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对主犯、再犯、累犯等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犯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并不是说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而是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宽只适用于青少年犯罪以及较轻的犯罪。而对于重罪则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比较严厉的一面,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重罪刑事政策与轻罪刑事政策的统一。

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济”,它充分展现了我国和合文化的智慧。一方面,从犯罪的角度来看,“济”强调“严”与“宽”的平衡与协调,是我国中庸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延伸与扩展,宽严均衡、宽严有度;另一方面,从犯罪之外的高度高屋建瓴,“济”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设计,强调刑事救济,救济被告人及其同样受伤害的家属、救济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救济受损的社区等等。

“宽严相济”可以视作一种刑事策略,策略所属现代词,指的是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顾名思义,刑事策略就是与犯罪作斗争的方案集合,是实施刑法的一种手段,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刑法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就意味着有宽和严两种手段,如何正确运用是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的关键。但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人道主义思想,这种人道主义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能因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既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对人权的高度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宽严相济”就是一种理性处理犯罪的形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市场经济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它建立在对犯罪现象和我国转型社会特质准确认识的基础之上。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从社会结构到经济体制,从思想观念到利益格局,无一不发生着巨大的变革,这种巨大的社会变革,虽然为我国的发展进步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必然让社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与矛盾。这些新出现的社会失范行为与社会矛盾,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从犯罪行为的角度讲,产生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从根本上来说犯罪始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刑罚不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唯一手段,应当发挥其他解决方式的作用,以最小的代价来治理犯罪。转型社会所带来的诸多复杂问题,完全依赖传统的专政式的刑事政策和重刑主义是不可能妥善解决的。过于倾注于刑罚的威慑功能既不公正,也不人道,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犯罪问题,还可能造就“堵塞型社会”、产生更多的犯罪。一次次运动式的“严打”过后不久,犯罪数量即急剧反弹就是极好的明证。对于犯罪问题既需要源头上的疏导,也需要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犯罪数量减少并不是依赖刑罚发动的频率,而是需要从整体上改良危险人状况和社会环境。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减少犯罪的祸患。”所以,在转型社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不能单靠刑罚治理来解决犯罪问题。因此,在保持对严重犯罪进行严厉惩治的同时,对于轻微犯罪予以宽缓处罚是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同时,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相互配套,直面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科学地构建合理的反应机制,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有效地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群体矛盾的体现,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是事关社会安定团结、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大局的问题。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建立群体性刑法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宽严相济”是刑事政策的新发展,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刑事政策适应国情的表现,在应对现代犯罪复杂性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正确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两少一宽”中“两少”是指少杀、少捕,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而言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少杀、少捕,处理上一般从宽”的刑事政策,针对少数民族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特殊性的基础上,比照刑法对类似犯罪行为的处理变通执行法律。具体来讲,所谓的“少捕”,即要减少“逮捕”的适用,根据刑法的一般规定,对某些行为可以进行逮捕,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可另行处理,所谓“少杀”,就是减少死刑的适用,对于已经达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执行法律。而所谓“处理上一般从宽”是指对在处罚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时,比同等情况下的汉族犯罪分子处罚的要轻。关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双重限制说’,即认为‘两少一宽’在适用时应当从地区上和犯罪人个人素质上作双重的限制;‘一个对象说’,认为‘两少一宽’只适用于实际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普遍适用说’,认为应以民族身份为标准,不分聚居、散居、杂居都适用;‘区别对待说’,‘两少一宽’的适用大多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等少数民族聚居区,除此之外,如果非民族自治地方也存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也可以执行这一特殊的政策。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如果是相对集中居住,并且保留着其独有的风俗习惯的,在执行政策时应当在符合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恰当的考虑与照顾,而对党员、干部则要强调依法办事,不能一概实行‘两少一宽’。”一般来讲,大多数学者都比较赞同的是最后一种说法,即认为“两少一宽”政策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但对其他地方也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散居的少数民族公民犯罪也可以执行这一政策。但对于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殊问题要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两少一宽”是我国基于民族团结问题而提出的,是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刑事政策。民族团结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更增加了国家的不安定因素,维护民族团结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这关系到国家安定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党和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维护好各少数民族的利益,保证少数民族受到同等待遇。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得少数民族利益得到保障,大大改善了民族关系。具体到刑事法律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在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的提出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此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包括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和刑事司法上的从宽。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成了现在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的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两少一宽”政策。现阶段因民族因素、宗教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不断增多,在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暴力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例如,2008年在云南孟连发生的“7·19”事件的主体主要是傣族群众,2009年在新疆乌鲁木齐爆发的“7·5聚众打砸抢烧”暴力流血事件的参与主体是维吾尔族群众,2008年3月14日在西藏拉萨爆发的聚众“打砸抢烧”事件的参与主体是藏族群众。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产物,这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的紧张,民族关系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我们处理此类群体性事件时应当坚持贯彻“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尤其针对其中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更加应该做到少捕少杀,宽容对待,这对于维护民族间的团结缓和民族矛盾具有重大意义。“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是我们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涉罪群体性事件一条重要准则。

2.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之刑事政策价值。

(一)刑事政策的原则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宽和严应当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展开来的,不管是从严还是从宽,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为限,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律规定讲宽与严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宽”,但“宽”不是无限的,必须有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程序规范、实体标准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界限范围之内,超越了这个界限就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与精神。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对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较高的要求,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其所犯罪行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是表明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进行量刑时不仅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更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将预防与责任作一体化的考量。在处理具体的刑事案件时,要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量刑的标准,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等具体情况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客观危害性的特点后,参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做到既不能宽松超越法律规定,也不能从严到一味打击,不尽人情。在遵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中要把握好宽严的尺度,也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刑事政策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的具体价值。

通过前文分析,在前文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在群体性事件刑事解决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刑事政策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因为“宽严相济”与“两少一宽”从本质上讲相通的、一致的,下文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例进行具体说与分析明:

1.立法上的指引价值。

“宽严相济”之所以可以在刑事立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政策的精神由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此背景下,刑事立法会自然而然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我国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与支撑,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减少法律漏洞来提高刑罚的威慑力与震慑力,最终取代我国传统刑罚“厉而不严”的重刑主义倾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立法实践。“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要求有严密的刑事法网,刑事责任严格但刑罚并不苛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立法上的体现。法网严密,似乎束缚了公民过多的自由,其实减少了社会不良分子危害社会、侵犯自由的机会,公民因社会有序而更加自由。“不严而厉”的刑法在放纵一部分犯罪的同时会不当地侵害公民(主要指犯罪人)的正当自由和权利,是最不合理的刑法模式。“严而不厉”是刑法立法的合理模式。当然,“宽”与“严”,“厉”与“不厉”都是相对的。总体而言,我国的犯罪圈并不严密。现阶段,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原有的一些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采取一些新方式。

就预防与遏制群体性事件中的刑事犯罪而言,刑事法仅仅是后盾法,对于产生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以及民众的合理诉求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的矛盾,刑事政策与刑事法都是无能为力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作用,在于通过严密刑事法网,来遏制引发事件的原因犯罪,加大对群体性事件背后的隐性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彰显刑之公正,从而减少滋生矛盾、激化矛盾的犯罪温床。刑事法网严密化、轻缓化,在减少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同时,相对降低了民众对重刑的抵触情绪,也减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能凭空在实践中发挥其功能。当理论自身的合理性得以确证,理论贯彻的方式与方法问题自然成为关键。近几次刑法修正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但尚未做到我国刑事立法基本政策的标准。我们充分肯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被落到实处,得以实际运用。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更是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生动实践。如《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酒驾驶行为入罪。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作为第133条之一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从方方面面指导这我国刑事立法。坚持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导向作用的原则下,针对我国当前刑事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赋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高的地位,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显得尤为关键。

2.司法上的指导价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刑事司法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抗制的价值,首先体现在严格依法划定打击圈、界分罪与非罪上。群体性事件中的“不法”行为包括体制外的利益表达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严重犯罪行为等等。性质迥异的行为混杂在事件之中,给刑事司法界分罪与非罪出了难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正确定罪的指引,既是维护刑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公正、人道、宽容的根本体现。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要防止将事件本身政治化、刑事化的错误倾向。群体性事件本身并不带有政治目的,即使部分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犯罪行为,也无法改变事件本身的性质。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本身就有地方政府与政府部门推卸责任之嫌。将事件政治化、刑事化必然导致打击面过宽,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益。而遮掩事件背后的原因犯罪,更不利于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其结果往往是不仅无法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还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公正处置群体性事件,严格依法对待事件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是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核心政治伦理下公正与人道、宽容等价值要素的根本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对刑事司法的指引还体现在适度量刑之上,即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大小、其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合理诉求进行区别对待。对事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并实施严重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罚;而对事件中轻微犯罪的行为人和犯罪的一般参与人则需从宽处罚。这既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另一个价值就是对刑事救济具有指引作用。如果在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犯罪有被害人的,可以依法申请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免除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这种和解的制度,符合中国传统的重调解的心态,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另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积极悔罪服法,减少了社会中的对抗因素,减少交叉感染,有利于社会和谐。现代刑法理念不再将报应作为刑罚的唯一正义观。通过道歉、经济赔偿而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体现。刑事和解蕴含着刑事效益、恢复正义、节制与制约报应正义、宽容、人道与和谐等伦理价值。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最终目的是要缓和、消除这些矛盾与冲突。如果仅仅基于报应而对事件中的犯罪进行处罚,难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不利于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与犯罪。由于对犯罪人进行严厉惩罚,事实上其中的很多犯罪人本身也是利益冲突的受害人,严厉惩罚并不利于对其进行改造教育。所以,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被害人的刑事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社区矫正或者从宽处罚,这本身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缓解社会矛盾的良好工具。

从刑事程序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群体性事件中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应当体现在慎重动用刑事强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群体性事件中的严重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但对于从犯或胁从犯则要慎用提起公诉或强制措施。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越是事情紧急,越是工作重要,越是矛盾突出,就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如果仅仅因为害怕群体性事件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为追求尽快解决群体性事件而滥用刑罚权,不严格执法,对不构成犯罪的提起公诉,对不具有适用条件的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的践踏,对法律的违背。司法不公是瓦解公正伦理的致命伤,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可能酿成更大的群体性冲突,是最大的不稳定源。而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还保留着一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就会提起公诉,一旦提起公诉,基本会判有罪的司法惯例。因为这涉及到错案追究的责任问题,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无罪,相关办案人员就可能承担错案责任。从此角度而言,捍卫司法公正、捍卫程序正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承担的时代重任。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相对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因而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必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当然,宽严相济的严必须是刑法规定范围内的“严”,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法外施暴。

3.刑罚执行的导引价值。

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与精神,我们可以推导出对刑罚制度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首先,要求犯罪行为与量刑相适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设置具体的刑罚;其次,在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考虑刑罚个别化与特殊性,针对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危害性作出合理回应;第三,要求在设置刑罚时要轻重合理,不能畸重畸轻,要轻重相互衔接,避免出现刑罚断档的情形;第四,要求设置时符合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态势及犯罪形势,服务、服从于现我国目前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大局;最后,要求设置刑罚时要体现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整体上向宽缓靠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行刑的导引,关键在于扩大刑事参与,引进社会力量来共同抗制犯罪、共同改造罪犯。通过社区矫正实行行刑社会化是现代社会基于对监禁刑弊端的清醒认识而。

创新。

的社区司法制度,可以使犯罪人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种社会化的矫正措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社区矫正具有无可替代性,它对于弥补现有短期自由刑缺陷、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对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实行社区矫正。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人,有相当部分既属于群体性事件的犯罪人,同时也属于群体性事件的被害人,其实施犯罪多是由于其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在得不到有效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情形下而实施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人或者在本质上属于弱势群体,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精英,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人等,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此外,这些犯罪人本身对于其家庭正常生活有着重要作用,其劳动收入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如对其判处或者实施监禁刑势必严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而最终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笔者主张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定时,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轻微犯罪人,情节不严重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为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应当宣告缓刑。符合上述五种社区矫正情形的,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社区矫正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同时可以节省行刑成本,还可以避免行为人因交叉感染而再次犯罪。

参考文献。

著作。

[1]周忠伟,群体性事件及处置.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

[2]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许福生,刑事政策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5]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期刊论文。

[1]徐行,王海峰,关于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几个理论问题,学习与实践,2010,7。

[3]张怀海,处理群体性事件应坚持的原则,领导科学,2005,11。

[4]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1995,4。

[5]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1。

[6]陈卫东,石献智,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江海学刊,2002,5。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六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机构编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特制定《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工作要求。

(一)县编办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县机构编制方面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机构编制方面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全县各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可能引发的机构编制方面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四、监测和预警。

告、早处置;

2.发生群体性事件后,编办相关责任领导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应急办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法等,可先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提供书面情况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书面续报动态信息。发生群体性堵塞主要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特别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五、处置程序和方法。

(一)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县编办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参与处置事件的单位要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二)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县编办领导及有关负责同志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三)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责任人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

(四)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令其具结悔过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系统内党员和干部等违规参与群体事件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通报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编办设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主任)。

副组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编办相关科室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综合科,负责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协调工作,确定同志为综治维稳工作联络员。

(二)相关单位协调保障。县编办应与维稳及综治、公安等部门联系协调,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建立联系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后果最小化。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七

第二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处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努力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一)预防为主。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初始阶段。

(二)统一领导。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平息事态,又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三)教育疏导。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对现场群众以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为主,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防止发生流血冲突。

(四)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贻误战机,使事态扩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民警禁止携带、使用致命性武器。

(四)适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六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但可派出便装警察或者少量着装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及时报告现场动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四)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尚未激化、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化解的群体性事件。  。

第七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并在其统一领导下,迅速调集警力赶到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二)聚众上访活动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邪教等非法组织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五)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

第八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调动警力100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须报经地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3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跨区域调动的,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出警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申请和批准调动警力应当以本级公安机关的名义用书面形式请示和批复。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先口头请示和批复,并补办书面手续。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应当赶赴现场,在党委、政府的授权下,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二)决定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管制措施;

(三)决定采取平息事态的紧急处置措施。  。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区域;

(二)设置警戒带、隔离设施等,划定警戒区和新闻采访区,隔离围观人员;

(三)实施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

第十四条 对群体性事件中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应当选择有利时机,依法打击处理,但一般不宜在事件现场抓捕;确实需要当场抓捕的,应当充分考虑事态发展和现场情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抓捕对象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已获取充分证据;

(三)有充足警力确保抓捕成功。   。

第十五条群体性事件平息后需要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其违法犯罪事实基本查清,并做好警力、装备、预案等充分准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取得良好效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处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处置群体性事件出现意外后果的,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印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八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升级,各种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不断凸显,由此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积极预防、有效应对各类群体性事件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应尽职责,而其中,公安机关更是责无旁贷。从公安机关的职能角度出发,提出措施有: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强化公安民警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的环境下,受某些社会事由刺激而突然爆发的,由谋求共同利益的人群参与的,自发或有组织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与公共安全发生矛盾的行为。群体性事件虽然从本质上来说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其发生往往与不合法乃至极端暴力的手段、可能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或势力利用等相伴随,事发突然、发展迅速、影响广泛、处理难度大,若应对失措或处置不及时,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因此,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公安机关作为管理国家治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法部门和一线执法机关,有必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树立新思维,探索新举措,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长期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恪尽职守,履行职责,针对群体性事件的规律特点,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强、效果性好的举措,成功预防和处置了一大批群体性事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一是加大信息搜集和处理力度。公安机关因其职业特殊性具有点多面广、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天然优势。因此,多年来,广大公安干警特别是基层民警通过深入农村、厂矿、社区摸排办案、查访谈心、提供服务之便,了解掌握了大量丰富及时的社情民意、苗头线索。这些信息通过公安情报部门的加工提炼,成为本部门和上级机关决策应对的重要信息来源。同时,公安机关所特有的网监部门对网络舆情的监控,也为及早发现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是建立了事件预警机制。对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准确预警是有效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公安机关从“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理念出发,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由各级情报信息部门组成的专业化预警队伍,履行重要职能。

三是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应对预案。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各级公安机关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出了各具地方特色的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保证做到事发案启。同时,为加大公安干警对预案的熟悉程度和检验预案的操作性,各级公安机关还会定期组织预案实战演练和演习,以做到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警种执行有力。

四是强化专业性应对警力。针对群体性事件人数众多、规模较大、易引发暴力冲突的特点,近几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大专门应对警力――防暴警察的编制设置和培训力度,通过高水平、高专业性的警种警力设置和人员、经费、装备的政策倾斜,有效弥补了以往普通警察装备不足、专业性不高的不足,使群体性事件的可控性显著增强,有效处置率大大提高。

五是出警迅速,处置得当。实践证明,通过良好信息网络和预警机制的构建,在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总是能够先于其他部门到达现场,进而控制事态发展。先期到达的民警采取隔离、劝散无关群众,向涉事群众了解情况并进行先期劝导、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和事件进展等措施,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防止事态发展、有效稳定现场秩序,一些规模较小矛盾较少的初期群体性事件甚至在公安干警的先期劝导下就能得到有效化解。在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民警也以最大的耐心和克制维护着现场的秩序,甚至有时要承受一些谩骂和身体上的攻击,引导涉事群众通过正确的方式方法表达利益诉求,为事件的妥善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兴风作浪、别有用心的个别之徒,公安机关在查明真相、掌握证据的前提下,也会果断出手;对于在事件中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公安机关也会根据性质和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注意避免再次激化矛盾,做到法理相称。

应当看到,虽然近年来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因为种种原因,确实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信息公开不够及时、不够透明。许多时候,如果能够及时透明的公开信息,让当事人和群众了解事件真相,那么很多群体性事件便可能不会发生。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准确甚至遮遮掩掩、语焉不详,使得谣言四起、小道消息盛行,导致了群众被误导、群情激奋甚至逐渐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严重后果。不仅使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还使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矛盾问题变得复杂难解,大大增加了工作的数量和难度。

二是滥用警力的现象仍有发生。一些冲突本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但因为相关部门的错误判断和命令,本应维护秩序、调解纠纷的公安机关失去了公正立场,滥用警力,强行介入纠纷,偏颇得维护一方,导致矛盾极具激化,乃至酿成了后果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三是现场应急处置能力有待加强。尽管对预案进行过演练,但部分公安机关仍存在警种、部门间协作性不强、配合度不够的问题。由于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大量警力,除了专业的防暴警察外,大部分民警都是由治安、交通等多部门抽调而来,彼此间的熟悉度和默契度明显不够,往往对现场的突发事件难以做到及时统一的应对,严重影响了处置效果。此外,部分民警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案和方法掌握不足,面对汹涌的人群和激愤的群众,往往会手足无措、畏首畏尾,只能等待上级的命令行事,容易贻误现场处置的最佳时机。

一是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从源头上尽可能的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避免谣言四起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公开真实信息,使群众能快速及时准确得了解事情真相,谣言和小道消息才无立足之地,疑虑和误解、矛盾才无处可生。及时公开信息不仅有利于解决群体性事件,而且对于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增加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有着积极的作用。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公安机关即应迅速搜集掌握各类信息情报,并在辨别整理后第一时间向群众发布,以真实有效的信息消除谣言产生的土壤,掌握事件处置的主动权。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传播功能和舆论效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及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增强事件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外发布权威声音和消息进展。群体性事件处置完毕后,公安机关也应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通告,将权威、全面、客观的信息,详细介绍给公众。客观、公开、透明地使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经过及处理结果为群众知晓,让不明真相的群众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是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强化横向交流,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纵向联系,争取基层社会组织的协助,将信息收集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的领域和行业中去,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警种多、人数多的优势,切实提高民警收集情报信息的能力,加大信息的搜集数量和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处理能力和情报分析机制,提高情报部门和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情报分析的准确度和实效性。要打破条块分割,实现警种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要建立情报信息工作责任制,对信息的上报、监控、分析、处理要做到责任到人,对漏报、瞒报重大信息情报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纵观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可以看到,防暴警察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专门力量,已经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加强防暴队伍建设,对于妥善处理日益增多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加大对防暴警察队伍的人员选用、经费保障、武器配备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力度,并着重训练其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使之能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招之即来,来之即战,战之即胜。

四是要强化公安民警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针对部分公安民警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应通过加大培训力度、增加有针对性的演练等措施加以解决。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讲解、正确行使警察职权的指导以及处置动作的具体运用等内容。培训应立足实践,着眼实战,重点解决公安民警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和暴露出的不足。如:应着重培训干警对涉事群众的心理了解及劝导艺术,面对群情激奋的群众时如何保持冷静克制和镇定,对武器警械的操作使用及驱散人群、抓捕嫌犯等警务动作。同时,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培训也应当列为公安民警的基本培训内容,作为入警、晋衔、晋升培训及轮训的必修课程。此外,各级公安机关还应该根据本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实战演练套路和演习方案,通过贴近实战的模拟演练来进一步增强民警的各项处置能力和素质。

[1]王智军.警察的政治属性[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周保刚.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方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陈晋胜.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4]毛寿龙.政治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5]李忠信.群体性事件研究论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九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各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为现阶段的一个重要课题。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帮助社会迅速摆脱由矛盾冲突的积累而导致的威胁,减少群体性事件带来的损害,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新的考验。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既要依法果断采取行动,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出事要出面、出面缓出头、出头慎出手、出事不出丑;妥善处置,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县级公安机关的职能出发,提出了加强与党和政府的沟通,加强和扩大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的措施。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一定的社会矛盾引起的、由特定群体或非特定多数人临时组成的群体,是通过无法律依据的大规模集会,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聚集起来的群体。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团体活动,如群体行为,如多数语言或身体冲突,或表达其要求和意见,或直接寻求和捍卫自己的利益,或发泄其不满和影响,其结果是,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受到各种事件的重大负面影响。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危害公共秩序的非法集体活动。重要的社交活动。由于某些群众利益相同或相近,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满足和煽动的个人或组织,他们采取非法集会、游行、集体请愿、静坐、集体罢工和罢工。集体围困袭击了党政机关、重点建设项目等重点工程,导致集体交通堵塞,集体战斗,甚至集体殴打、粉碎、焚烧、杀戮、抢劫。县级单位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工资问题、医疗事故、异常死亡等。

实践表明,在“科二结合”的公安管理体制框架内,如果发生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也缺乏党委和政府对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统一。要有效地处理各种群体性事件是不可能的。从全国各地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对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群众反映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认真对待,但没有得到认真对待,没有得到充分解决,采取拖延回避的态度,不愿意、不敢直接面对群众的工作,使问题变得“琐碎”。大拖曳会爆炸。“错过了解决冲突的最佳时机。一旦发生群体性请愿事件和恐慌,公安机关首先被推上前线,使公安机关在权力有限和巨大的责任负担之间存在矛盾,在群众要求的问题面前无能为力。情况往往很尴尬。与此同时,党和政府领导人对公安机关寄予厚望,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平息局面。

县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各级党政领导的积极沟通。要定期听取县委、县政府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分析近年来我国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严重后果,使县委、县政府在思想上重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工作。深化领导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的观念,了解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遇到的困难,使县委、县政府能够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公安机关解决实际困难。为更好地预防和处理大规模事件创造条件。

对公安机关来说,公安机关可以在群体性事件酝酿初期进行干预,了解和调查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公安机关要加强情报工作。公安机关应建设覆盖社会各方面的情报信息收集网络,采取人机结合、传统手段与现代技术手段相结合、在线监测与登陆监控相结合等措施。努力获取内幕、深入、操作、预警情报、预警信息,不要充当预言家、防患于未然的角色,为党委、政府事先和公安机关提前争取时间。这些都加强了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同时,县级公安机关在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方面也做了更多的努力。

人民警察处在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的前哨,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严格的组织纪律、统一的意志和步调,必须建立快速反应、整体作战的指挥机制。因此,这支队伍必须有一套与其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相适应的体制。县级公安机关应努力把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精通业务、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秉公执法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从县级公安机关的职能角度出发,从处置的角度来看。应把握正确的时机、善与运用警力、实行统一的指挥、搞好宣传工作、依法处理事件。

1、把握正确的时机。

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抓早抓小,控制在萌芽状态,群体性事件发生初期规模一般都不大,但如果处理不及时,很容易造成围观群众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所以,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抓早抓小,争取第一时间之后快速反应把它控制住。如果第一时间没有控制住,就要高度警惕第二时间,事情闹大往往是在第二时间,能否成功处置的界线就是第二时间。第二时间之后,公安机关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定要把它控制在第三时间之前,从而避免发生大的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2、善与运用警力。

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处置是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坚持的原则,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对抗性,有的还具有暴力性,而且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所以,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一定不能因为顾及“慎用”而该用警力时不用,以致坐失良机、造成被动。必须坚持在慎用警力的同时善用警力,该出警时果断出警,才能有效控制局面。调用警力,适时,适量。适时就是要掌握好火候,太早易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太迟易造成被动。适量就是在数量上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以足够应对局面为准。

3、实行统一的指挥。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形势是复杂的,在处置过程中,往往会有很多负责人和很多人参与,以致于出现混乱的局面。为此,必须建立高效、统一、畅通的野战指挥机制:第一,领导要深入前线,依靠前线指挥,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第二,决定公安机关最高首长的统一性。第三,认真处理工作纪律,每一个负责确保政令、警察命令畅通。

4、搞好宣传工作。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宣传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在宣传和教育方面做得好,我们就能使事情变得既小又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就是因人而异,因势利导;二是实行多策略、多管齐下的方针;第三,突出重点,要把重点放在领导思想的转变上。

5、依法处理事件。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坚决打击直接参与粉碎、焚烧和敌对分子干涉群体性事件的人,依法处理。

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是合理要求伴随着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认真处理。对少数出现严重违法,现场进行暴力犯罪和打砸抢烧的参与者以及煽动挑拨群众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者,要坚决绳之以法。对于大多数参与群众,要通过法制宣传,使其提高认识,接受教训。特别是在采取大规模的强制行动处置之后,对真心悔改,认清真相的参与。

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群体性事件将越来越少,人民的幸福指数也会越来越高,人民的生活会越来越好。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十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维护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好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减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学校本着为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的目的出发,在加强学校常规管理的同时,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管理,即适应对学生非正常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特制定本预案。

二、成立食物中毒预防应急小组。

学校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总务处、团队和值日老师、食堂管理员等组成。

三、对中毒者采取紧急处埋。

l、停止食用中毒食品;

2、采集病人排泄物和可疑食品等标本,以备检验;

3、组织医生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4、及时将病人送医院进行治疗,包括急救(催吐、洗胃、洗肠)、对症治疗和特殊治疗;

5、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四、食物中毒的报告和紧急报告制度。

1、及时逐级报告。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班主任或分餐老师应及时向校领导或镇卫生院报告,学校则向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城厢区教育局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中毒的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以利于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抢救、调查分析中毒原因和预防方法。若怀疑投毒则向公安部门报告。

2、保护现场、保留样品。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以便卫生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可靠的情况。

3、如实反映情况。

学校负责人及与本次中毒有关人员,如食堂工作人员及病人等应如实反映本次中毒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防范措施。

1、健全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学校的食堂要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食品卫生以及关于《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的精神,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2、广泛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教育。

广泛深入的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主题班会、宣传画和实物标本等各种形式,学习普及有关的卫生知识,提高食物从业人员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卫生管理水平,减少食物中毒发生。

六、突发性事件的处置。

l、在食品加工、供应过程中或用餐时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可疑或有变质可疑时,经确认后,立即撤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

2、在全校范围内树立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时时警惕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班主任发现可疑病情后(食用某一食品后,两人以上出现同一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及时报告救治,由初步检查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观察病情,对症处理。

(2)如确定食物中毒,做好以下工作:

a、对患病的师生进行初步诊断、治疗、护理。

b、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抢救措施。

c、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或者与医院联系,救治患病师生。

d、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学校主管领导指挥抢救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抢救,向教育局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指挥以下部门工作:

(1)、责令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

3

(2)、由校长办立即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报告时间距离发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负责保护好现场,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中毒现场和食品留样,防止人为破坏现场,等候卫生执法部门处理。

(4)班主任负责协助医生护理患病学生,如发现人数较多,治疗护理在班级进行。中毒师生病情较重、人数较多时,应立即就近送医院抢救或向120求援。

(5)、政教处负责做好师生思想工作,稳定学生情绪;负责家长的疏导工作;学校落实专人接受新闻部门采访、应对社会质询;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教务处要深入各班级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向患者了解食物中毒的经过,可疑食品、中毒人数,并预测发展趋势。

(7)、总务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障抢救机动车、药品、消毒用品到位,保障抢救中心必须品的供应。

(8)、食堂负责人要协助卫生部门作带菌检查和取证工作,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事后处理。

根据查明的事故原因,向上级领导和卫生部门递交书面事故分析报告,对发生的事故做到“三不放过”,对所有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引以为戒,并对造成中毒的责任人、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如故意破坏造成中毒事故,将当事人交司法机关处理,如因工作疏忽造成中毒事故,对当事人进行扣发工资、辞退或进行行政处分的处理。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十一

当前的立即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一些特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酒醉驾车,不准违法行为人及时行使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即处以行政拘留并立即送拘留所执行。

如,北京2006年曾规定,国庆期间,如果司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立即拘留。有的地方规定无证驾驶,立即拘留!等等。

据报导,2008年12月29日晚,深圳市罗湖区交警大队在翠竹田贝三路设卡查车。21时55分,一辆黄色小车快速转弯通过路口。民警拦下这辆小车。驾车的是一名女司机马某。酒精测试检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05mg/ml,交警在对醉酒驾车的女司机做了笔录。随后,马某被送往拘留所。

现场验血,现场审批,现场拘留,无论酒后驾驶者再怎么说情都于事无补。2009年8月7日,温州市各地交警开展统一行动,全警上路,顶风冒雨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大规模突击检查,共查获酒后驾驶185起,现场拘留了5名酒醉驾驶人。

2010年03月12日《南方都市报》报导:前夜昨晨,广州交警共查获酒后驾驶37人,其中醉酒驾驶4人,目前4名醉驾者已全部被行政拘留。

此前也有立即拘留的规定:

如,《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公安部也曾于2000年4月5日下发了《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从上面二个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内容看,这里的立即拘留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对拒不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人员,所采取的带离现场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立即拘留不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没有拘留期限,作出决定时没有严格的程序。其法律性质,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与当前的立即拘留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本文不涉及。

行政拘留制度的缺陷。

对醉酒后驾车的拘留显然属于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罚应按《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作出。但为什么各地会对醉酒后驾车的立即拘留?撇开社会原因的层面,与行政拘留制度的缺陷密不可分。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法律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不足以惩戒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行政拘留的直接规定就是下述几个条文,其他条文只是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三)行政拘留。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但因为行政拘留的限制人身自由时间比较短,对公民权利影响较小,法学界对于行政拘留的研究不是很重视,更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了实践中行政拘留存在很多问题。行政拘留直接处分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一种基本权利,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简要的规定带来了很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二个方面:

1.缺少听证程序。

行政拘留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处分,那么以地公民适用行政拘留尤其应该谨慎,并且应给予公民充分的程序性救济权利,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听证体现了是国家机关对公民意见的尊重,是一种符合宪政思想的制度设计。

我国并不是没有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听证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拘留排斥在了可以要求听证的范围之外,而将一些轻微的处罚种类却规定了相对人可以要求听证,有些本末倒置。

继《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也没有将这一缺陷弥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却没有将行政拘留纳入可以要求听证的范围。

2.救济途径不完善。

因为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不一定正确,可能存在重大的错误,即使没有错误,相对人也有权要求及时得到救济。但是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合理,导致了救济途径的堵塞。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如果设想某人喝了酒刚好是在醉酒驾车的临界点,就有可能将不应该拘留的人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认为不宜暂缓执行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一)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二)被处罚人还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法律把是否同意暂缓执行的权力授予了公安机关,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其威信,是不会同意暂缓执行的。有人甚至说,关错了大不了赔几个钱。

而此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这里的规定把裁决能否暂缓执行的权利交给了被处罚人,只要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且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应当说这个规定充分的保护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有人还提出了行政拘留制度缺乏制约机制,立法将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完全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拘留决定作出之前,法院和检察院并不能参与其中,其一些流程均由公安机关独自完成。这是与宪政原则和法治原则是相违背的。笔者觉得这一问题比较复杂,要彻底解决是时过早。

完善我国行政拘留制度的建议。

针对行政拘留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现阶段可以先从以下二个方面入手:

1.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将行政拘留纳入可以要求听证的范围。

具体可以考虑作出这样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2.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完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

具体可以考虑作出这样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十二

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两少一宽”政策在本质上也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定性是刑法的责任,刑法正确定性的前提又在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引导。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刑事政策具有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政策进行分析,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使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两少一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我国现有刑事政策分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其从理论提出到成为最初的刑事司法政策再到成为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作出了相对合理的阐释。陈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主要是:

宽严相济的“宽”指的是指宽缓、宽大与宽容。详细来说,首先指的是轻罪轻判,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再是重罪而轻判,是指所犯罪行为较重,但行为人具有立功、坦白或者自首等酌定或者法定情节的,可适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总的来说,宽严相济中的“宽”包括了非刑罚化、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非监禁化,体现了刑法的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宽容价值。该轻而轻本身就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该重而轻是根据犯罪人本身的情况及所表现出较轻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而给予适当的奖励,体现的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均衡原则,而恰恰是上述二原则的实现。宽严相济的“严”,则指严格、严肃和严厉。严格是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当做犯罪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严厉是指该重而重,对社会危害程度与人身危险程度深的犯罪要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对主犯、再犯、累犯等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犯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并不是说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而是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宽只适用于青少年犯罪以及较轻的犯罪。而对于重罪则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比较严厉的一面,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重罪刑事政策与轻罪刑事政策的统一。

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济”,它充分展现了我国和合文化的智慧。一方面,从犯罪的角度来看,“济”强调“严”与“宽”的平衡与协调,是我国中庸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延伸与扩展,宽严均衡、宽严有度;另一方面,从犯罪之外的高度高屋建瓴,“济”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设计,强调刑事救济,救济被告人及其同样受伤害的家属、救济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救济受损的社区等等。

“宽严相济”可以视作一种刑事策略,策略所属现代词,指的是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顾名思义,刑事策略就是与犯罪作斗争的方案集合,是实施刑法的一种手段,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刑法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就意味着有宽和严两种手段,如何正确运用是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的关键。但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人道主义思想,这种人道主义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能因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既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对人权的高度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宽严相济”就是一种理性处理犯罪的形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市场经济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它建立在对犯罪现象和我国转型社会特质准确认识的基础之上。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从社会结构到经济体制,从思想观念到利益格局,无一不发生着巨大的变革,这种巨大的社会变革,虽然为我国的发展进步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必然让社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与矛盾。这些新出现的社会失范行为与社会矛盾,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从犯罪行为的角度讲,产生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从根本上来说犯罪始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刑罚不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唯一手段,应当发挥其他解决方式的作用,以最小的代价来治理犯罪。转型社会所带来的诸多复杂问题,完全依赖传统的专政式的刑事政策和重刑主义是不可能妥善解决的。过于倾注于刑罚的威慑功能既不公正,也不人道,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犯罪问题,还可能造就“堵塞型社会”、产生更多的犯罪。一次次运动式的“严打”过后不久,犯罪数量即急剧反弹就是极好的明证。对于犯罪问题既需要源头上的疏导,也需要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犯罪数量减少并不是依赖刑罚发动的频率,而是需要从整体上改良危险人状况和社会环境。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减少犯罪的祸患。”所以,在转型社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不能单靠刑罚治理来解决犯罪问题。因此,在保持对严重犯罪进行严厉惩治的同时,对于轻微犯罪予以宽缓处罚是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同时,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相互配套,直面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科学地构建合理的反应机制,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有效地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群体矛盾的体现,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是事关社会安定团结、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大局的问题。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建立群体性刑法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宽严相济”是刑事政策的新发展,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刑事政策适应国情的表现,在应对现代犯罪复杂性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正确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两少一宽”中“两少”是指少杀、少捕,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而言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少杀、少捕,处理上一般从宽”的刑事政策,针对少数民族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特殊性的基础上,比照刑法对类似犯罪行为的处理变通执行法律。具体来讲,所谓的“少捕”,即要减少“逮捕”的适用,根据刑法的一般规定,对某些行为可以进行逮捕,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可另行处理,所谓“少杀”,就是减少死刑的适用,对于已经达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执行法律。而所谓“处理上一般从宽”是指对在处罚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时,比同等情况下的汉族犯罪分子处罚的要轻。关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双重限制说’,即认为‘两少一宽’在适用时应当从地区上和犯罪人个人素质上作双重的限制;‘一个对象说’,认为‘两少一宽’只适用于实际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普遍适用说’,认为应以民族身份为标准,不分聚居、散居、杂居都适用;‘区别对待说’,‘两少一宽’的适用大多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等少数民族聚居区,除此之外,如果非民族自治地方也存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也可以执行这一特殊的政策。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如果是相对集中居住,并且保留着其独有的风俗习惯的,在执行政策时应当在符合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恰当的考虑与照顾,而对党员、干部则要强调依法办事,不能一概实行‘两少一宽’。”一般来讲,大多数学者都比较赞同的是最后一种说法,即认为“两少一宽”政策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但对其他地方也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散居的少数民族公民犯罪也可以执行这一政策。但对于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殊问题要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两少一宽”是我国基于民族团结问题而提出的,是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刑事政策。民族团结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更增加了国家的不安定因素,维护民族团结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这关系到国家安定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党和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维护好各少数民族的利益,保证少数民族受到同等待遇。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得少数民族利益得到保障,大大改善了民族关系。具体到刑事法律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在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的提出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此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包括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和刑事司法上的从宽。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成了现在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的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两少一宽”政策。现阶段因民族因素、宗教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不断增多,在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暴力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例如,2008年在云南孟连发生的“7·19”事件的主体主要是傣族群众,2009年在新疆乌鲁木齐爆发的“7·5聚众打砸抢烧”暴力流血事件的参与主体是维吾尔族群众,2008年3月14日在西藏拉萨爆发的聚众“打砸抢烧”事件的参与主体是藏族群众。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产物,这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的紧张,民族关系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我们处理此类群体性事件时应当坚持贯彻“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尤其针对其中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更加应该做到少捕少杀,宽容对待,这对于维护民族间的团结缓和民族矛盾具有重大意义。“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是我们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涉罪群体性事件一条重要准则。

(一)刑事政策的原则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宽和严应当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展开来的,不管是从严还是从宽,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为限,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律规定讲宽与严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宽”,但“宽”不是无限的,必须有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程序规范、实体标准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界限范围之内,超越了这个界限就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与精神。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对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较高的要求,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其所犯罪行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是表明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进行量刑时不仅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更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将预防与责任作一体化的考量。在处理具体的刑事案件时,要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量刑的标准,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等具体情况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客观危害性的特点后,参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做到既不能宽松超越法律规定,也不能从严到一味打击,不尽人情。在遵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中要把握好宽严的尺度,也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刑事政策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的具体价值。

通过前文分析,在前文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在群体性事件刑事解决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刑事政策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因为“宽严相济”与“两少一宽”从本质上讲相通的、一致的,下文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例进行具体说与分析明:

1.立法上的指引价值。

“宽严相济”之所以可以在刑事立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政策的精神由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此背景下,刑事立法会自然而然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我国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与支撑,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减少法律漏洞来提高刑罚的威慑力与震慑力,最终取代我国传统刑罚“厉而不严”的重刑主义倾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立法实践。“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要求有严密的刑事法网,刑事责任严格但刑罚并不苛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立法上的体现。法网严密,似乎束缚了公民过多的自由,其实减少了社会不良分子危害社会、侵犯自由的机会,公民因社会有序而更加自由。“不严而厉”的刑法在放纵一部分犯罪的同时会不当地侵害公民(主要指犯罪人)的正当自由和权利,是最不合理的刑法模式。“严而不厉”是刑法立法的合理模式。当然,“宽”与“严”,“厉”与“不厉”都是相对的。总体而言,我国的犯罪圈并不严密。现阶段,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原有的一些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采取一些新方式。

就预防与遏制群体性事件中的刑事犯罪而言,刑事法仅仅是后盾法,对于产生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以及民众的合理诉求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的矛盾,刑事政策与刑事法都是无能为力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作用,在于通过严密刑事法网,来遏制引发事件的原因犯罪,加大对群体性事件背后的隐性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彰显刑之公正,从而减少滋生矛盾、激化矛盾的犯罪温床。刑事法网严密化、轻缓化,在减少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同时,相对降低了民众对重刑的抵触情绪,也减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能凭空在实践中发挥其功能。当理论自身的合理性得以确证,理论贯彻的方式与方法问题自然成为关键。近几次刑法修正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但尚未做到我国刑事立法基本政策的标准。我们充分肯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被落到实处,得以实际运用。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更是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生动实践。如《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酒驾驶行为入罪。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作为第133条之一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从方方面面指导这我国刑事立法。坚持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导向作用的原则下,针对我国当前刑事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赋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高的地位,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显得尤为关键。

2.司法上的指导价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刑事司法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抗制的价值,首先体现在严格依法划定打击圈、界分罪与非罪上。群体性事件中的“不法”行为包括体制外的利益表达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严重犯罪行为等等。性质迥异的行为混杂在事件之中,给刑事司法界分罪与非罪出了难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正确定罪的指引,既是维护刑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公正、人道、宽容的根本体现。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要防止将事件本身政治化、刑事化的错误倾向。群体性事件本身并不带有政治目的,即使部分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犯罪行为,也无法改变事件本身的性质。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本身就有地方政府与政府部门推卸责任之嫌。将事件政治化、刑事化必然导致打击面过宽,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益。而遮掩事件背后的原因犯罪,更不利于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其结果往往是不仅无法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还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公正处置群体性事件,严格依法对待事件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是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核心政治伦理下公正与人道、宽容等价值要素的根本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对刑事司法的指引还体现在适度量刑之上,即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大小、其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合理诉求进行区别对待。对事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并实施严重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罚;而对事件中轻微犯罪的行为人和犯罪的一般参与人则需从宽处罚。这既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另一个价值就是对刑事救济具有指引作用。如果在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犯罪有被害人的,可以依法申请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免除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这种和解的制度,符合中国传统的重调解的心态,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另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积极悔罪服法,减少了社会中的对抗因素,减少交叉感染,有利于社会和谐。现代刑法理念不再将报应作为刑罚的唯一正义观。通过道歉、经济赔偿而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体现。刑事和解蕴含着刑事效益、恢复正义、节制与制约报应正义、宽容、人道与和谐等伦理价值。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最终目的是要缓和、消除这些矛盾与冲突。如果仅仅基于报应而对事件中的犯罪进行处罚,难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不利于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与犯罪。由于对犯罪人进行严厉惩罚,事实上其中的很多犯罪人本身也是利益冲突的受害人,严厉惩罚并不利于对其进行改造教育。所以,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被害人的刑事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社区矫正或者从宽处罚,这本身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缓解社会矛盾的良好工具。

从刑事程序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群体性事件中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应当体现在慎重动用刑事强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群体性事件中的严重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但对于从犯或胁从犯则要慎用提起公诉或强制措施。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越是事情紧急,越是工作重要,越是矛盾突出,就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如果仅仅因为害怕群体性事件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为追求尽快解决群体性事件而滥用刑罚权,不严格执法,对不构成犯罪的提起公诉,对不具有适用条件的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的践踏,对法律的违背。司法不公是瓦解公正伦理的致命伤,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可能酿成更大的群体性冲突,是最大的不稳定源。而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还保留着一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就会提起公诉,一旦提起公诉,基本会判有罪的司法惯例。因为这涉及到错案追究的责任问题,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无罪,相关办案人员就可能承担错案责任。从此角度而言,捍卫司法公正、捍卫程序正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承担的时代重任。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相对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因而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必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当然,宽严相济的严必须是刑法规定范围内的“严”,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法外施暴。

3.刑罚执行的导引价值。

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与精神,我们可以推导出对刑罚制度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首先,要求犯罪行为与量刑相适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设置具体的刑罚;其次,在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考虑刑罚个别化与特殊性,针对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危害性作出合理回应;第三,要求在设置刑罚时要轻重合理,不能畸重畸轻,要轻重相互衔接,避免出现刑罚断档的情形;第四,要求设置时符合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态势及犯罪形势,服务、服从于现我国目前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大局;最后,要求设置刑罚时要体现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整体上向宽缓靠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行刑的导引,关键在于扩大刑事参与,引进社会力量来共同抗制犯罪、共同改造罪犯。通过社区矫正实行行刑社会化是现代社会基于对监禁刑弊端的清醒认识而创新的社区司法制度,可以使犯罪人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种社会化的矫正措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社区矫正具有无可替代性,它对于弥补现有短期自由刑缺陷、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对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实行社区矫正。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人,有相当部分既属于群体性事件的犯罪人,同时也属于群体性事件的被害人,其实施犯罪多是由于其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在得不到有效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情形下而实施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人或者在本质上属于弱势群体,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精英,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人等,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此外,这些犯罪人本身对于其家庭正常生活有着重要作用,其劳动收入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如对其判处或者实施监禁刑势必严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而最终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笔者主张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定时,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轻微犯罪人,情节不严重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为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应当宣告缓刑。符合上述五种社区矫正情形的,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社区矫正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同时可以节省行刑成本,还可以避免行为人因交叉感染而再次犯罪。

参考文献。

著作。

[1]周忠伟,群体性事件及处置.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

[2]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许福生,刑事政策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5]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期刊论文。

[4]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1995,4。

[5]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1。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十三

5、一些政策、规定的不合理性也易于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在出台的征地补偿、拆迁补贴以及企业改制中的“买断工龄”、养老保险金标准等政策规定,存在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不统一性和前后规定的不一致性,或是在制订标准时,忽视群体的利益,补贴标准就低不就高,造成群众反感,而导致上访闹事。

三、处置工作对策。

1、政策制定要透明。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重大决策前,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倾听群众意愿。特别是在出台事关群众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前,要召开市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反复听取群众意见,全面征求各方面建议,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及时调整修改不合理的内容,通过透明过程,群众参与,加强监督,以保证政策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宣传工作要深入。

一是对制订的相关政策、规定,要超前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工作要深入、细致,消除盲区,不留死角,使每个群众都了解内容,吃透精神,自觉执行。二是积极开展现场宣传教育。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向现场群众宣传解释政策,解答他们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引导他们依法、有序地上访。三是强化日常普法工作,加强对《宪法》和法律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权责意识,推进全社会法律素质的提高,这是减少和消除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

3、化解机制要健全。要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矛盾纠纷缓冲化解机制。公安机关要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加大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层层构建情报信息网络,广泛排查、收集,及时发现各种社会矛盾,尤其是一些易扩大、易激化、人民群众反应较为普遍、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矛盾,要做到超前发现,及时掌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想方设法钝化缓解,努力将矛盾消除在萌芽,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始发阶段。切实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漫延和伸级。我局目前积极依靠区委、区政府,将各级基层党政组织充分调动起来,整合司法、治保会、调委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力量,在各派出所分别成立了“调解中心”,既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公安机关“治安纠纷缠身牵制警力”的问题,又为及调处各类民事纠纷、消除治安隐患落实了专业的力量和固定的场所,解决了群众有矛盾解决无门的问题。同时,又可从所受理的大量矛盾纠纷中及时了解社会信息,定期加以分析研究,得出前瞻性的可用信息,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提供了最可靠的依据。实践证明,在社区建立“联合调解中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十四

农历腊月二十四,*镇发生一起儿童意外溺水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镇党委、政府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措施得力,使事件很快得到了平息。

为了加快推进*镇“关中百镇”建设,实现城乡统筹,*镇政府于20xx年1月开始对*镇街道实施整体改造,其中排水管道铺设是这次整体改造的重要部分。

元月中旬,三名儿童在正在施工的污水坑边玩耍,由于承建方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儿童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两名儿童不慎掉处入污水坑,其中一名儿童获救,另一名儿童不幸溺水死亡,从而引发了一起因儿童意外溺水死亡事件导致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事件发生和处置的经过。

年1月19日,农历腊月二十四,新年临近,人们都忙于置办年货。就在这天,在位于*镇街道以南150米排水管道铺设的施工工地上,有三名儿童在污水坑边玩耍、打闹。下午三时四十分左右,其中两名儿童不慎失足掉入污水坑中,另一名儿童在恐慌中跑向街道呼救。听到呼救声后,路人及附近村民迅速赶到儿童落水的污水坑并组织救人。*镇政府接到民情信息员的电话报告后,迅速组织镇村干部、派出所、卫生院等部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指挥并积极参与营救工作。经过四十多分钟的打捞,一名儿童获救,另一名儿童因溺水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死亡。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十五

《孤独的人群》曾被誉为“当代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大卫·理斯曼聚焦于美国中产阶级的社会性格,发现从19世纪到20世纪,在美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内在导向型”性格,逐渐被“他人导向型”性格所取代。除了父母、教师等社会角色的影响之外,大卫·理斯曼认为大众传播媒介在这个过程之中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传统导向的人不仅具有传统的生活标准,连工作时间、努力程度也都具有传统标准。印刷读物融合其他社会化媒体,摧毁了这些标准。内在导向的人通过印刷读物得到了理性思维的启迪,塑造了一种新的社会性格结构。”

《孤独的人群》与《群体性孤独》,书名极其相似,但分别从社会学和心理学两个角度探究了社会性格的转变和技术产生的影响,在内容上确实存在巨大的差别。即便如此,大卫·理斯曼的研究对我们如何看待《群体性孤独》一书中的观点依然有着借鉴作用。

首先,媒介技术只是影响人们社会性格形成和转变的众多社会因素之一。如果说《群体性孤独》着眼于人工智能和社交网络,那么《孤独的人群》则从更加宏观的角度探讨了初级群体、社会结构、媒介环境、权力关系等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其次,媒介技术对社会的影响是一个缓慢而持续的过程,仅仅聚焦于此时此刻的横剖研究无法深刻洞察这一过程背后的动因。相比而言,大卫·李斯曼的研究更加具有纵贯研究的特征。最后,人的主观能动性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科技不是冰冷的机器,而是机器背后温暖的人心。科技始终会改变生活,但人性永远在引领科技。《群体性孤独》一书的结尾也非常恰当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我们值得拥有更美好的未来,只要我们记得提醒自己,我们才是能够决定怎样利用科技的人。我们应该拥有更美好的未来。”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十六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县旅游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县旅游局制定了《**县旅游局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预防和处置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一)**县旅游局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县旅游局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参与处置事件的单位要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案例17篇)篇十七

另一方面,本规定的集体突发事件是指在市内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集体冲击党政机关,堵塞道路交通,破坏公私财产,不紧急处理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和重大结果的行为,上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的指令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

二、本规定所谓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纪律,是指本队民(协)指警在组织参与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三、发现集体突发事件的征兆和事件发生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交通事故集体事件:市内发生交通事故集体事件,辖区中队民警首先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救护受伤者,指挥车辆,立即向负责事故的生产大队领导和值班生产大队领导报告情况,商后报告生产大队长,按生产大队长指令处理。需要集中警力的,由大队事故接待警察室(指挥中心)负责指令通知。交通事故的逃脱根据上述程序进行。生产大队机关院内发生的集体事件由管理事故的生产大队领导召集事故调整股东(协)警察处理,根据处理情况可以向生产大队长要求增加警察力,生产大队事故接收警察室(指挥中心)负责指令通知。

(二)危险运输车辆突发事件:市内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所载物品洒落、泄漏或其他严重情况时,管辖区中队民警应首先赶到现场,协助维持现场秩序,救护受伤者,指导车辆,立即向管理危险运输车辆安全的生产大队领导报告,与生产大队值班领导商谈后报告生产大队长,按生产大队长的指令处置。需要与上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调的,由生产大队管理领导负责的警力需要集中的,由生产大队接待警察室(指挥)。

心)按指令通知。

(三)自然灾害性突发事件:本市范围内发生山洪、泥石流、冰冻雨雪妨碍、阻塞交通的突发事件,先由辖区中队与大队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大队主要领导或队务会作出决定,警力调配由大队办公室负责通知。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按以下程序报送信息: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须由事故调处股在事件后及时将简要情况向大队主要领导报告,视事态发展情况由大队主要领导决定分别向市政府办、应急办、市公安局以及交警支队先行作出口头报告,2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并随情况变化作出续报。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场情况、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处置措施及效果、报告单位(人)、报告时间。危爆运输车辆突发事件由大队车管所负责报送,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由大队秩序股负责报送。上述报送的信息均需经大队办公室文字把关方可发出。宣传报道统一由大队办公室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道。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并从精细化考核中每人次扣罚50元,所在单位季度目标管理考评扣5分:

1、接到处突指令后15分钟之内没有赶到指定的集结地点的;

2、事发辖区中队民警接警后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

3、处突时不按规定着装、配带装备或警容风纪不整的;

4、不经允许以任何理由中途脱岗的;

5、未及时传达指令或传达指令有误导致不良影响、后果和损失的;

6、非不可抗原因不按指令履职畏缩退避的;

7、报送信息延误的;

8、有必要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职、免职或调离现岗位,视情予以纪律处分,并从精细化考核中每人次扣罚100元,所在单位季度目标管理考评扣15分:

3、民警作为不当导致事件升级的,当事民警予以警告,调离现岗位;

6、违反宣传报道规定导致负面舆情的,当事民警予以降职;

7、因工作失误导致犯罪嫌疑人逃离的,当事民警予以免职,调离现岗位;

8、大队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失管失控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予以纪律处分;

10、有必要处罚的其他情形。

六、本规定由大队纪检组负责解释,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精品推荐
编写心得体会,可以加深对学习和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解决能力和思维模式的培养。接下来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和帮助。家乡是我生活和成长的地方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和工作目标是否得到了实现。下面是一些月工作总结的模板和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帮助我们写出一份更好的总结。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将零散的经验和思考整合成系统和有条理的文字。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一些精心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共同学习和进步吧。设计源于日常生活中对美的追
运动会是学校举办的一项重要活动,旨在促进同学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以下是一些经验丰富的老师和学校总结的运动会案例,为大家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4.或许会有人认为赛场是
通过月工作总结,可以及时发现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合理的改进方案。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
民族团结是多民族国家长期和平共存、共同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繁荣进步的前进动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民族团结相关图书,供大家参考学习。在世界上,有一个名叫中国的
心得体会是一种将个人经历和感悟转化为文字表达的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和他人。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推荐几篇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家一起来欣赏吧。
合同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书面的合同协议更具法律效力。阅读和分析合同协议范本是提升合同写作水平和技巧的一种有效方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协议是双方或多方为了明确权益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而约定的书面文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示例,希望对您编写合同有所帮助。一、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
自我评价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每一次评价都是我们成长和进步的机会。自我评价范文是对自己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表现的总结和概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
演讲稿是演讲者在演讲时必须依赖的一份文字材料,它需要具备语言的准确性和表达的恰当性。接下来是一篇关于毕业致辞的演讲稿范文,可以帮助毕业生更好地表达对校园生活的感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找到工作方式上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在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了一些明星员工的月工作总结,他们的经验或许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和指导。
银行通过提供储蓄和投资服务,为个人和企业创造经济价值。这些银行在风险管理和合规方面做得非常出色,具有很高的安全性。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老师们:大家好!很高兴能
心得体会是对个人成长和发展的记录,可以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来看看下面这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或许能帮助你更好地写出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
调研报告是通过收集和分析各种数据,并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的一种文献形式。下面是一些优秀的调研报告范本,它们涵盖了不同问题和研究领域的重要发现。20xx年首条过江
通过写工作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评估自己的工作表现,为个人的成长进步提供依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作心得体会范文,请大家仔细阅读并思考。“些小吾曹州县
心得体会是表达个人主观体验和观点的一种方式,可以让他人更加了解我们的思考和想法。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相信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和思考。近日,我在学校参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接下来是几篇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一、领导重视、完善制度:我园领导高度重视幼
在写心得体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为今后的改进和提升提供指导。以下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写作技巧的范文,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写好入党申请书对于个人的党性修养和党员素质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看看其他人是如何写好入党申请书的,或许会对你的写作提供一定的启示。申请入党,就意味着做好承担一个共
事迹材料是记录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在某个时间段内所发生的具体事件、所取得的成就和所产生的影响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用于展示一个人或团队的能力和业绩,对于向他人宣传
无论是申请学校还是申请奖学金,更多申请书都需要恰如其分地展现自己的优势和价值。无论申请的目标是什么,我们都需要通过一份精心准备的申请书来展示自己的优势和才能。
读后感不仅是对书籍的评价,更是对个人阅读能力的锻炼和提升。那么,请大家和我一起阅读这些读后感范文,体味书中的思想和情感。我悲伤,被地雷炸碎的罗光燮,用血肉之躯抵
心得体会的文字记录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回顾过去并为将来做出规划。以下是一些读者留言中分享的心得体会,他们的经历和思考或许能对我们有所启发。在我的教育生涯中,我一直深
公司是一个组织形式,用于经营商业活动和提供产品或服务。请大家阅读以下公司总结报告,它们反映了成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院属各部门: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更多申请书是一种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陈述个人或团体目标、计划和需求的书面材料。如果你需要更多的申请书范文,我们还为你准备了一些优秀的案例,供你参考和学习。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深入思考自己的行动和思维方式,从而找到改进和提升的方向。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今天心血来潮,翻了翻给女儿买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清晰地回顾自己的成长和改进的方向。以下是一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总结的心得体会,其中包含了一些实用的学习经验和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
工作心得体会是在工作过程中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结合和运用的一种总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些工作心得体会样本,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培训的教师都深耕于每
读后感可以激发我们对阅读的热情和兴趣,让我们更加主动地去探索和阅读各种不同的书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读后感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看过亦舒很多本小说
合同协议是商业交易中的基本文书,它对商务合作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有着重要影响。如果您需要签订合同协议,可以参考以下范文,以便更好地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通过更多申请书的撰写,可以提升自己的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同时锻炼思考和选择的能力。如果你对如何写一份出色的更多申请书感到迷茫,可以参考以下的范文,找找灵感。
心得体会是对过去经历和所学知识的回顾和思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找到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推荐给大家阅读,希望能够给大家写作带来一些
写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我们整理思绪,形成自己独特的见解和思考方式。借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心得体会的写作要领。首先,我认为进行
食品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也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可持续发展成为食品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美食推荐,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和惊喜。__支行:__有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思考问题,加深对知识和经验的理解和应用。最后是一些关于人生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和思考。“廉洁从政”是党的一项重要纪律
心得体会是一种宝贵的精神财富,它能够在我们今后的人生中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小编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相信会对大家的写作能力有很大的启发。
心得体会是一种积累,通过整理和总结,我们可以把自己的经验转化为宝贵的财富。请大家一起来阅读以下这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并学习其中的写作技巧和思考方式。
家长会是学校与家长之间定期召开的交流会议,旨在促进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在家长会上,学校通常会介绍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学生的表现和评价,还会听取家长的意见
在写专题范文时,我们应该选择一个独特的角度,通过系统性的分析和论述,展示我们对该主题的深入理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解释说明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社会实践活动通常包括实地考察、实习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小编特意收集了一些社会实践总结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20xx年寒假我参加
总结范文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归纳和总结,有助于发现问题和提高自我。如果你对写总结还有些迷茫,不妨看看下面的总结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灵感。20_年“质量安全月”活动
作文是我们语文学习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体现我们语言表达能力的重要途径。那些优秀作文背后有着作者的心血和智慧,读者们可以从中收获很多启示和感悟。在暑期每一个人
社会上很多机构和组织都要求递交更多申请书,因此我们需要了解相关写作技巧。不同类型的申请书都有其独特之处,希望这些范文能够启发你思考并找到适合自己的写作方式。
通过申请书,你可以向对方传达你的个人背景和职业目标。申请书的质量往往能决定申请者的得与失,因此写作时要认真对待并努力提高。商丘市睢阳区区委、区政府:随着我市经济
写心得体会可以促使我们思考和深化对某个问题的理解,提升自己的思维能力。接下来是一些值得一读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和启示。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
月工作总结是一个对自己的交代,也是对上级和同事的一种交流和展示。现在,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些成功人士的月工作总结范文,从中学习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在领导们的关心及同事
心得体会帮助我们在面对相似情境时更加从容应对,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通过阅读这些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和领悟到人生的真谛和价值。春天,市人民广场上鲜花盛开
通过阅读范本,我们可以了解到优秀的写作范式和常见的错误,从而提高我们的写作品质。以下是一些范文范本的示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提升写作水平和表达能力。授权单位:法
个人总结是衡量自己成长进步的重要方法,可以让我们更清晰地意识到自己在不同方面的表现和提升空间。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推荐几篇精选的个人总结范文,供大家欣赏和学习。
家长会是学校与家长之间建立信任和合作的桥梁,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生活质量。以下是一些成功家长会活动的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启发。各位家长:高三年级开学已经一
请示在团队合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促使团队成员相互配合,共同向目标前进。请示范文中的案例能够让我们更好地理解请示的方式和技巧。第一条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结合质监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认识自己的优点和问题,为自己制定更好的学习和发展计划提供依据。我们来看看一些名人的心得体会,或许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考。人才是一个国家
合作是一种以团队合作为核心的行为方式,它能够促进团结协作,实现共同目标。合作可以促进各方的共赢和共同发展,以下是一些合作共赢的案例,一起来看看吧。甲方:乙方:为
工作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下面是一些成功人士的工作计划范文,他们通过合理的规划和执行达到了卓越的成果。一、年度学校工作计划中指
合同协议的执行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协议条款得到有效落实。以下是一份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大家提供的规范合同协议,可供参考借鉴。甲方:乙方:分行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
一段好的致辞能够有效地拉近与听众的距离,增加沟通和交流的机会。这是一份精选的致辞范文集,涵盖了各个领域和场合的经典致辞,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尊敬的徐xx老师、张
在小组讨论中,小玲以她深入的研究和全面的分析,为大家提供了宝贵的见解和建议。看完这些事迹材料范文,让我们一起为他们的辉煌成就喝彩,同时也为自己的潜力点赞。
心得体会的撰写可以锻炼我们观察和思考的能力,提高我们的思维深度和批判性思维。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写出更高质量的总结。5月6日,我有幸参
心得体会是我们学习和工作中的财富,可以为我们今后的成长提供宝贵的借鉴。如果你正苦于写心得体会,不妨看看以下这些例子,或许能给你一些灵感。:对毕业班同学的行李进行
心得体会可以提高自己的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帮助他人更好地理解自己的经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心得体会的写作方式,下面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
心得体会是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学习或工作后,对所获得的经验和感悟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文字表达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深入思考、反思并从中得到启发。或许,现在是时候写一篇
这次培训的内容涵盖了我们所需要的各个方面,真正做到了全面提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这些培训心得范文,或许能够给我们带来一些新的思路和灵感。时光飞逝,阳光已经褪去
通过撰写计划书,我们可以更加有序地组织工作或学习,并提高效率。如果你正在编写一份计划书,以下是一些优秀的范文,或许对你有所帮助。组长副组长组员综治队教师、德育处
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刻感受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不断地进步。以下是一些优秀心得体会的实际应用案例,供大家借鉴和学习。勇于担当奋发作为是一种积极向上
最后,要在更多申请书中表达自信和积极的心态,以增加成功的机会。请大家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借鉴申请书范文时适当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更符合个人实际。申请人:___
学校是一个让学生追逐梦想的舞台,每个人都可以在这里实现自己的理想。在这里,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学校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老师
月工作总结是一个自我反省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发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进一步的提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月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优秀作文能够展现作者的个性和独特的思维方式,能够给读者以启示和思考。阅读优秀的作文范文可以借鉴别人的经验和技巧,从而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在这个充满生机的大自然中
心得体会是在一段时间内对自己的经历、感悟和体验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表达方式,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反思和总结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希望这些心得体会范文能够
转专业申请书需要突出你选择该专业的理由和你如何能够为新专业做出贡献。以下是一些优秀的转专业申请书样本,供大家参考,在写作时可以借鉴一些优秀的表达方式。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采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证企业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在采购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很多挑战和困难,但通过团队协作和创新思维,我们成功克服了。
在写心得体会时,要着重突出自己的思考过程和感悟,而不仅仅是描述事情的发生和结果。接下来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示范,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写作热情,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
社区工作总结可以帮助社区工作者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在下文中,小编为大家分享了一些写得较为出色的社区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品味和学习。
用工关系涉及工资、福利、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等多个方面,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尊重相互权益。通过阅读他人的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学习到更多的经验和教训。甲方:乙方:根据青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将过去一个月的工作经验进行记录,为以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月工作总结是对过去一个月内的工作内容、成果以及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的一种方式。
培训心得体会是在培训结束后对所学知识和经验进行整理和总结的重要环节。感谢小编为我们分享这些培训心得范文,通过阅读,我对培训的收获和意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自己
合同协议的签订可以帮助双方明确目标和责任,从而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提供一份简洁明了的合同协议模板,供大家参考。乙方:_________甲方现
在学习和工作中,我们经常需要撰写各种类型的报告范文。以上是小编为大家精选的一些报告范文,如果你有更多的需要,可以联系我们获取更多资源。在2021年元旦春节来临前
通过写工作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反思自己在工作中的表现,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提升自己的能力。工作心得体会:适应变化,保持灵活,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
在商业领域,买卖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信任和合作的桥梁,同时也是企业获取利润的重要途径。这些买卖案例不仅能给我们提供借鉴和启示,也能让我们更好地理解买卖的本质。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经历中所获得的启示和经验,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类似的情况和问题。通过阅读这些心得体会范文,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帮助我们更好地处
通过编写教学工作计划,教师可以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策略,提高课堂效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教学工作计划的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教学工作起到一些指导作用。
教师心得体会是教师对于学生、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展示教育教学成果的重要方式之一。作为一名教师,我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高的敬业精神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为学生的
范文范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写作所需的关键词汇和表达方式。在范文范本中,我们可以学习到合理使用修辞、组织语言和表达观点的方法。被申请人:xx,男,19x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深入思考自己的行动和思维方式,从而找到改进和提升的方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心撰写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写作
3.心得体会是对自身经验和感受的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进步。下面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例子,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折纸是一种材料简单、操作方便
社区工作计划是为了推动社区发展,增加居民福利而设立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社区工作计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儿童及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和管理,
教师心得体会是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育经验的宝贵积累。教师心得体会范文的收集是为了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提高教学水平。本次听课活动,教师在课
通过总结工作心得,我们可以更好地分析自身的优势和不足,找到进一步提升的方向。工作心得的内容丰富多样,以下是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岗位都可以找到适
心得体会是一个反思和总结的过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和他人。以下是一些很有价值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和启发。第一段:赛前准备,心态很重要参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思想和行为的反思,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身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写出更高质量的总结。
写心得体会可以让个人对过去的经历有更深入的理解和反思。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体育理论课作为一门独特的学科,是培养学生身
制定活动方案也是对活动策划人员的一个能力和素质的要求,需要有全面的思考和细致的安排。如果你正在寻找一些创意的活动方案,以下是一些可以给你带来灵感的范文。
服务月是为了响应学校的倡导,提倡学生们主动参与公益活动,传递爱心和关爱的一种行动。在以下是一些服务月活动的反思和总结,值得我们共同探讨和改进。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某一事件或某一经历的真实感受和观点,它能够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内心世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精彩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合作不仅仅是完成任务,更是建立了深厚的人际关系,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作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甲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住所
优秀的作文不仅仅是文字的堆砌,更需要有独特的观点和深入的思考。接下来是一些写作方面的经验总结,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身边发生的事像星星一样多,数也数不清
通过写培训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将培训中学到的知识和经验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接下来是一些精选的培训心得体会示例,希望能为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启示和
通过写工作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发现自己在工作中的成长和进步,同时也可以找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为今后的工作做好准备。总结是在工作过程中对自己的工作态度、方式方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