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

时间:2025-01-10 作者:念青松

合同协议中的条款应该具备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以避免争议和法律纠纷。通过查阅合同协议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常见条款和表达方式。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篇一

一、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三、进场畜禽,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畜禽运输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门前的消毒池要定期更换消毒药并符合标准要求。

五、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六、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八、发生疫情时的消毒,按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厂长是本单位卫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卫生安全生产工作。

屠宰厂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屠宰厂厂长负责屠宰厂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出厂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和检疫检验规程。

四、做好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厂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厂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畜禽、病死畜禽。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篇二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规定条款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屠宰场地、办公场地、营业执照及所有有关手续,均由乙方无偿使用。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原厂职工各项工作,同时其它定点厂的经营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干涉。

3、田各庄屯的土地租赁费由甲方负责,其它租赁费(如排水坑租赁费等)甲方均不再承担。

4、省、市、县所有执法单位由甲方负责处理,税收和财务报表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无害化处理资金和国家政策所有补贴资金,所有资金必须补给乙方。

6、如有国家政策性取缔合同终止,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承包屠宰厂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必须合法经营,必须接受商业总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

2、乙方有权自主用工,在同等的条件下,尽量优先使用原厂职工。

3、乙方所承包经营权不得转租、转让、转包,特殊情况须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

4、除承包费以外,乙方向甲方每月上交执法经费1.5万元(全年18万元)。

5、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维护好原有固定资产的维修及使用。乙方承包后新添建固定资产,合同到期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不能影响其它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6、乙方经营期内,如有大的建设或原厂房的设施改造和改建,须经双方同意后动工。

7、乙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商业总公司每月30日交付1.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甲方 元。

8、乙方第一年向甲方交付承包费元。每半年交付承包费50%。

三、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违背,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四、其它条款

1、甲方因与商业总公司所签订专营协议终止,即同时终止本协议,如因此赔偿乙方,按总公司与甲方所赔付标准落实。

2、本协议自

包期为三年。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商业总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甲方:南溪乡定点屠宰场孙健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李刚、孙健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规定条款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屠宰场地、办公场地、营业执照及所有有关手续,均由乙方无偿使用。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原厂职工各项工作,同时其它定点厂的经营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干涉。

3、苏溪食品厂土地租赁费由甲方负责,其它租赁费(如排水坑租赁费等)甲方均不再承担。

4、省、市、县所有执法单位由甲方负责处理,税收和财务报表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无害化处理资金和国家政策所有补贴资金,所有资金必须补给乙方。

6、如有国家政策性取缔合同终止,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承包屠宰厂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必须合法经营,必须接受商业总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

2、乙方有权自主用工,在同等的条件下,尽量优先使用原厂职工。 3、乙方所承包经营权不得转租、转让、转包,特殊情况须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

4、除承包费以外,乙方向甲方每月上交执法经费捌仟伍佰元(全年壹拾万零贰仟元)。

5、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维护好原有固定资产的维修及使用。乙方承包后新添建固定资产,合同到期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不能影响其它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6、乙方经营期内,如有大的建设或原厂房的设施改造和改建,须经双方同意后动工。

7、乙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交付半年承包费贰拾伍万元整,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甲方半年承包费 贰拾伍万 元整。

8、乙方第一年向甲方交付半年承包费元整。每半年交付承包费50%。

三、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违背,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四、其它条款

1、甲方因与县商务局所签订专营协议终止,即同时终止本协议,如因此赔偿乙方,按总公司与甲方所赔付标准落实。

2、本协议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承包期为四年。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篇三

乙方:李刚、孙健(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规定条款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屠宰场地、办公场地、营业执照及所有有关手续,均由乙方无偿使用。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原厂职工各项工作,同时其它定点厂的经营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干涉。

3、苏溪食品厂土地租赁费由甲方负责,其它租赁费(如排水坑租赁费等)甲方均不再承担。

4、省、市、县所有执法单位由甲方负责处理,税收和财务报表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无害化处理资金和国家政策所有补贴资金,所有资金必须补给乙方。

6、如有国家政策性取缔合同终止,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承包屠宰厂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必须合法经营,必须接受商业总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

2、乙方有权自主用工,在同等的条件下,尽量优先使用原厂职工。

3、乙方所承包经营权不得转租、转让、转包,特殊情况须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

4、除承包费以外,乙方向甲方每月上交执法经费捌仟伍佰元(全年壹拾万零贰仟元)。

5、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维护好原有固定资产的`维修及使用。乙方承包后新添建固定资产,合同到期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不能影响其它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6、乙方经营期内,如有大的建设或原厂房的设施改造和改建,须经双方同意后动工。

7、乙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交付半年承包费贰拾伍万元整,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甲方半年承包费贰拾伍万元整。

8、乙方第一年向甲方交付半年承包费元整。每半年交付承包费50%。

三、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违背,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四、其它条款。

1、甲方因与县商务局所签订专营协议终止,即同时终止本协议,如因此赔偿乙方,按总公司与甲方所赔付标准落实。

2、本协议自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0月20日止,承包期为四年。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篇四

一、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gb/t17236—1998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二、宰前要求。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有耳标,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宰前充分喂水;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检疫合格,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三、屠宰操作规程。麻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具体操作要求按gb/t17236执行。

四、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电麻不得超过规定时间,放血部位要正,出血净;头、蹄、尾及内部要严格标准卸。脱毛猪要达到三无(即无毛、无血迹、无粪便),肉品胴体干净漂亮,内脏、肚、肠等要清洁干净,其它小副产品及时回收、存放。

一、屠宰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收购和屠宰未经检疫的、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无畜禽标识的、染疫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切实把好进场关。

二、对到场的生猪应详细验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区县生猪需查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外省市进沪生猪还需查验指定道口签章和进沪专用标志),核对生猪数量,查验畜禽标识。

三、生猪进场时应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若有途亡生猪,则必须在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发现病猪,应及时报告驻场检疫人员,根据检疫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四、严格按规定做好生猪进场记录和信息上报工作,上报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及时准确、真实有效,确保可追溯性。档案记录保存2年以上。

二、坚持“一厂一牌”,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应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

三、实行一猪两证两章。出场生猪必须动物防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齐全。

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凭证屠宰和检验。

五、加强证章使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屠宰场证章必须齐全有效,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篇五

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的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

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安全、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屠宰厂(场)设置等内容。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现状、畜禽养殖数量、人口数量、消费习俗等情况,统筹规划辖区内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定点设置,并应当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设置生猪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

(四)建立严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定活禽交易区域,并符合动物防疫、卫生、消毒等国家相关规定。

经营业主应当在指定的活禽交易区域内进行屠宰。活禽交易区域应当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第十三条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依法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畜禽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条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保障动物福利。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屠宰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六条畜禽屠宰厂(场)应当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屠宰、转移和出售,并立即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

(一)是否健康;

(二)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是否摘除有害腺体以及其他不可食用的部位;

(四)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五)是否种畜以及晚阉畜;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第十八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检验标识,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

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屠宰厂(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处理,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测;发现动物疫病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以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二十一条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禁止收购、屠宰下列畜禽: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二)已经死亡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尚在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屠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工具和场所。

第二十四条畜禽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染疫、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者,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并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检疫检验发现的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以及召回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畜禽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时报送畜禽收购、屠宰、销售、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

鼓励畜禽屠宰厂(场)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全供应链电子信息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追溯平台衔接。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畜禽屠宰厂(场)风险监测制度,对畜禽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对畜禽屠宰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屠宰监督管理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厂(场)、重点品种和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组织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追溯协作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打击违法屠宰加工、销售行为,整治规范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九条实行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分级管理的标准要求,引导、支持畜禽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条畜禽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和学校、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查验畜禽产品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发现销售不符合规定畜禽产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畜禽产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畜禽产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畜禽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三十二条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定期对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状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或者存在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食品安全、生猪屠宰等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收购、屠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收购、屠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设置畜禽屠宰厂(场)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屠宰检疫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条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同时废止。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篇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更好的服务市场,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促进市场繁荣,经双方多次协商,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对乙方的'生猪屠宰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在电麻猪时,造成的猪大腿断裂所产生的肉质品出现质量问题,将由甲方按照市场猪肉价格进行赔偿。(甲方按市场价格买回大脚断裂部份的猪肉),杀甲或其它部份的质量问题不在赔偿范围。

二、甲方将收取每头猪加工费34元,代收检疫检验费6元,合计:40元。活猪和加工好的肉品由乙方自己运输,费用乙方自己负担。

三、如果是政府部门,政策性的调整生猪屠宰价格,不在本次协商的范围,将按照政策性的调价另外执行。

四、本协议的有效期为长期。

五、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按照《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从20xx年8月1日起实施。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乙方:尚勇、磨憨、尚岗生猪。

猪肉个体经营户(签名或盖章)。

20xx年7月18日。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篇八

甲方:泰和县桃源养殖基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李刚、孙健(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泰和县上田桃源山庄养殖场地,所有设施一应俱全(以清单为准),现承包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区域和面积。

承包区域位于上田镇新池村,水陆面积约400亩。

二、承包期限。

暂定一年,从2011年元月1日起至2016年元月1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承包。

三、承包金额及支付方式每年承包金额为伍拾万元。

四、生产设施交付管理办法。

1、甲方现存有生产设施以造表登记的方式移交给乙方,所造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

2、甲方造表登记的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承包期满后,乙方按原物归还给甲方。甲方财产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爱惜使用,如有遗失损坏,乙方必须修复、赔偿。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但对由乙方保管。

使用的资产,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权,如甲方第二年要自主经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在承包期内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经营需要所雇请的`员工自行承担费用。如第二年不愿承包,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3、在承包期内因生产需要改造生产设施或改变围垦设施,必须经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承包费不予退还。

4、乙方只和甲方产生合同条款,甲方的一切债务和纠纷与乙方无关,如有问题甲方全权处理,乙方不负责任。

5、如在当年的(在乙方承包期内)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府政策的变动所给予的养殖补偿所有归乙方享受。

6、甲方基地所载树木,乙方应负责管理,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7、甲方养殖基地养殖的甲鱼,乙方应负责管理,严防偷盗,如发现偷盗甲方甲鱼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付承包租金即刻生效,如有违约,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月日。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篇九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使用活动。

第三条 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

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境保护、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方案,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九条 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生猪出栏无违禁药物承诺制度,在生猪出栏时出具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应当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生猪违禁药物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厂(场)屠宰的生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禁药物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禁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下列活动:(一)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二)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三)屠宰病害、死猪;(四)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五)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有关收费标准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大规模私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溯源体系,提高生猪产品安全监管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受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及时告知同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由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者屠宰病害、死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时擅自增加其他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牛、羊实行集中定点屠宰,屠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发放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理印章;

(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二十八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制作、保管、发放程序。

第三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本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第四十五条《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篇十

乙方(定点屠宰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

为防止不符合卫生,销售标准的猪肉流入市场,保证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在市场内实行猪肉批发场厂挂钩制度,进场验证,只允许包括乙方在内的定点屠宰企业向市场内摊商提供猪肉。

第二条甲方保证市场内照明齐全,负责维护治安和其他管理,杜绝欺行霸市,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三条乙方必须保证其供货的猪肉质量,水分含量符合国家及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销售注水肉,病死猪肉及种猪肉,不得提供未经国家法定检疫部门检疫的`猪肉。

第四条甲方有权对市场内销售的乙方供货的猪肉抽样送检,如经甲方送检,有关部门抽检,乙方供货的猪肉不符合国家或市的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甲方或有关部门检查市场内猪肉摊位发现不合格猪肉且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双方应依法经营,并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篇十一

2、今日不防真可惜,若要福寿定得防。

3、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购买食品时:质量安全放第一。

4、食品安全警钟长鸣,健康生活和谐温馨。

5、选购放心食品,吃出健康体魄。

6、食品安全天天讲,健康生活岁岁享。

7、食品安全要重视,qs商标少不了。

8、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

9、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欲食天下鲜,安全记心间。

11、人品食品,品品相照;苍生民生,生生相联。

12、手牵手维护食品安全,心连心构筑和谐家园。

13、三无食品少去碰,小摊小贩离远点。

14、食品安全从严把关,关爱生命责任如山。

15、严把食品安全关,喜架健康幸福桥。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篇十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7号)精神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根据商务部《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努力营造安全、卫生、放心的肉类食品消费环境,我们郑重承诺: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当地人民政府许可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实行追溯。建立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建立肉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制。

四、严格收购。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每头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拒绝屠宰注水猪、病害猪和瘦肉精等检测不合格的生猪。

五、严格检验。宰前、宰后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肉食品品质检验合格章,随货通行附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食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

六、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观察,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企业诚恳接受相关部门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本企业提出批评意见。

联系人: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发放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三章屠宰与检验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 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五章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理印章;

(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二十八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制作、保管、发放程序。

第三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本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 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第四十五条 《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屠宰后生猪产品的经营、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的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生猪屠宰厂(场)是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扶持生猪屠宰厂(场)技术创新,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推行生猪屠宰厂(场)分级制度。生猪屠宰厂(场)分级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支持和鼓励生猪产品跨省运输流通。

第七条  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生猪屠宰厂(场)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九条  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并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生猪屠宰产业政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人员;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八)具备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具有委托他人代为无害化处理协议;

(九)有完善的屠宰管理制度;

(十)生猪屠宰厂(场)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生猪屠宰厂(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申请人取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书面同意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生猪屠宰厂(场)。

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颁发生猪屠宰许可证和生猪屠宰标志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猪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许可证应当载明屠宰厂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屠宰厂(场)变更屠宰厂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屠宰许可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屠宰许可证和生猪屠宰标志牌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者变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违法取得的.生猪屠宰许可证和生猪屠宰标志牌。

第十五条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制度。进厂屠宰的生猪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并佩带畜禽标识。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鼓励生猪屠宰厂(场)采用降低生猪应激的宰前处置和人道屠宰方式。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肉品卫生检验制度。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卫生检验规程,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监督下,对生猪屠宰实施肉品卫生检验,并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肉品卫生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

第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采样、抽检或者复检等措施,查验生猪屠宰厂(场)肉品卫生检验记录,对肉品卫生检验合格的,出具肉品卫生检验证书;对肉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监督生猪屠宰厂(场)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厂(场)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肉品卫生检验证书,在生猪产品上加盖肉品卫生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加施肉品卫生检验合格标志。

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卫生检验或者经肉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十九条  生猪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二十条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生猪产品流向、肉品卫生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鼓励生猪屠宰厂(场)采用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一条  生猪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许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禁止经营、使用未经肉品卫生检验或者肉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五条  生猪屠宰厂(场)发现其生猪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生猪屠宰厂(场)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生猪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生猪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生猪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屠宰厂(场)经肉品卫生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二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生猪、生猪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五)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瘦肉精 ”

等违禁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六)对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和处理。

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生猪屠宰情况和肉品卫生检验制度执行情况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系统,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答复、核实、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第三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收回并注销生猪屠宰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猪屠宰质量安全应急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成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法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生猪屠宰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请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经许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生猪、生猪产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使用违法获取的生猪屠宰许可证和生猪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屠宰厂(场)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生猪屠宰许可证和生猪屠宰标志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出租、出借、转让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其生猪屠宰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生猪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执行肉品卫生检验制度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生猪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第三十八条  生猪屠宰厂(场)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生猪屠宰情况和肉品卫生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生猪屠宰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猪屠宰厂(场)出厂未经肉品卫生检验或者经肉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猪屠宰许可证。

第四十条  生猪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猪屠宰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生猪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猪屠宰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为未经许可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经营、贮藏、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经营、贮藏、使用未经肉品卫生检验或者肉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第四十四条  生猪屠宰厂(场)发现其生猪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没有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生猪屠宰厂(场)召回产品,停止生产,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猪屠宰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被吊销生猪屠宰许可证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生猪以外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屠宰活动,是指生猪屠宰以及屠宰厂(场)内生猪产品分割、冷冻贮藏等。

本条例所称自宰自食,是指农村地区自行屠宰、仅供家庭成员食用或者馈赠亲友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五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两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取缔。

第五十一条  生猪屠宰许可证、生猪屠宰标志牌、肉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卫生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篇十四

1总则。

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

1总则。

1.1编制目的规范全镇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指导、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湖北省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根据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以下简称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件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一般事件。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依规,积极参与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件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预案宣传与教育培训,增强预防、预警能力。(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的作用。

2组织机构及职责2.1组织机构。

镇屠管办根据市农业局的统一部署,负责做好生猪屠宰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可根据屠宰突发事件等级,成立由镇领导担任组长,屠宰厂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的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镇屠管办。

2.2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或停土本预案.(2)根据事件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3)及时向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有关信息。

(4)及时掌握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处臵及进展情况。(5)协助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应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生猪安全生产事件应急机构,处臵生猪屠宰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3预防预警与信患报告3.1预防预警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猪屠宰企业建生猪屠宰安全生产检查指导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件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2信患报告。

(1)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畜牧兽医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件情况。

经核实,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接到报告的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至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厅、农业部。

经核实,发生较大事件,接到报告的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至市农业局,后由市农业局报告至省农业厅。

经核实,发生一般事件,接到报告的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至市农业局向设区市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3)畜牧兽医部门及时上报事件情况,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3报告事件的内容报告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3)事件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通过电话报告事情信息的,应当及时另行书面报告;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应急响应和处臵4.1分级响应。

(1)i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省、市、县三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省、市、县三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件,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必要时,省农业厅可派人参加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件,县级农业(畜牧兽医)开展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派人参加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

(4)当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处臵中提高响应级别时,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2现场处臵与评估。

省、市、县三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具体实施:

(1)在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下,配合开展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工作。

(1)畜牧兽医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信息的发布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配合相关工作。

4.4应急终止。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件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或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应急处臵工作结束,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宣布应急终止。

5后期处臵5.1事件调查。

(1)事件调查处理由各级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受同级政府委托或授权,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参加事件调查组协助事件调查工作。

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3)畜牧兽医部门在事件调查期间应当服从事件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件调查情况和信息。

5.2善后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臵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臵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帮助事件发生单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6应急保障6.1通讯信息。

(1)镇屠管办电话:***镇畜牧兽医部门电话:***(2)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企业联通信息,包括企业地址、法人、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等。

6.2宣传培训。

畜牧兽医部门应对生猪屠宰监管人员、生猪屠宰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6.3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定期对畜禽屠宰企业开展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督查情况要留有痕迹。

7附则。

7.1本预案由市农业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通用15篇)篇十五

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严格行业准入,推进转型升级,强化监督管理,严打私屠滥宰,切实提高屠宰行业水平,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关闭不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组织建设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厂;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严防病害猪及其产品流出屠宰企业。

进一步强化牲畜屠宰监管,促进屠宰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创新牲畜屠宰监管模式,组织开展牲畜定点屠宰企业监管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的原则,逐步推行屠宰企业风险分级管理,推动全省牲畜屠宰监管痕迹化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录库和生猪屠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检查工作方案,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主要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各项规定,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精品推荐
在写通知时,我们应该注意选择适当的语气,既要表达清晰明确,又要尽量避免过于生硬的措辞。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通知的撰写要点,下面是一些通知范文供大家参考,希
一份精心准备的申请书不仅可以引起对方的兴趣,还能够为我们赢得更多的机会与可能性。范文只是参考,申请者仍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撰写和修改。住址;安定区秤
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经验和感受的总结和归纳,是我们成长路上重要的一笔财富。下面是一些写作心得和技巧的分享,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
制定学期工作计划时,我们可以参考之前的学习和工作经验,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以及校内外的相关资源。要制定一个好的学期工作计划,可以参考以下范文来帮助你更好地规划。
写心得体会是让我变得更加敏感和观察力更强的一种训练方式,它可以让我更好地发现和品味生活中的美好和珍贵。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中对自身经验和感悟的总结和归纳。
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与他人分享自己的经验和感悟,也可以激发和启发他人的思考和行动。小编精选了一些写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写作方面的启发和思
比赛可以给参与者带来成就感和满足感,增强他们的自信心。这是一些获奖选手的比赛总结,他们通过努力和实践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第一段:引言羽毛球是一项广受欢迎的运动,其
写心得体会能够让自己更好地反思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式,找到不足,并从中成长。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能够从作者的角度看到对于同一事件的不同心得体会,让我们更好地理解事
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总结和概括自己在某一领域的经验和见解,形成自己的个人风格和特点。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精选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提升自己的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精美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环境是我们这个时代发展的重大问题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体验和感悟的总结。以下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在写作上提供一些启发和指导。作为新时代的一份子,我们离不开现代科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发现自己的优点和长处,并学会善于总结和归纳。接下来,我将为大家分享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写心得体会不仅可以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分析能力,还可以提高自我反思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次实训经历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提升的地方,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成长的一种总结
聘用是企业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组织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想要聘用优秀人才?不妨参考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聘用经验和技巧。地址:乙方:_____________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来提高自己的思考能力和反思能力。心得体会范文10:通过这次志愿者活动,我深刻地认识到帮助他人的重要性。只有我们乐于助人,
通过总结培训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为自己制定进一步的学习和发展计划。下面是一些学员通过写作总结的形式,分享自己的培训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直以来,总觉得校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行为和决策,避免犯同样的错误。接下来是一些颇具见地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独特的思考和观点。
学期计划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它能够为我们提供清晰的方向和目标。以下是一些学生自己制定的学期计划,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帮助大家制定自己的计划。一、儿童发展近况分析
范文范本是一种优秀的文学素材,通过阅读和分析范文,我们可以领略到不同文体和风格的魅力,培养自己的文学素养。接下来是一些精心挑选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写作
心得体会是我们通过思考和实践得到的经验总结,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和人们对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为和做事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下面是一些工作心得体会的例子,希望可以对大家在工作中的总结有所启示。
心得体会是在一段时间内对个人经历、感悟和领悟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文字记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启发。
实习心得可以作为自我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自己的实习表现进行客观的评估和总结。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实习心得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上的启发和思考。
教学工作计划要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以下是一些教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的案例分析,一起来看看吧。1,在现实背景中理解有理数加法的意义。2,经历探索
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在校外参与各种社会活动,通过亲身体验和实践,提高自身社会适应能力和综合素质。现在,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些社会实践中发生的温情故事和感人瞬间。
读后感是读者对所读之物进行主观评价的产物,它可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消化所读内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选整理的读后感案例,供大家欣赏和学习。我读过的书很多,有《
在一段时间内,通过对所经历的事情和所学的知识的整理,可以得出有益的心得体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在总结写作方面有所启发
月工作总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长,并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启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些精选的月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借鉴和参考,欢迎大
心得体会的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知识,提高学习的效果。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激发大家对于心得体会的热情和积极性。小学生寒假托管班是一种常见的家长为了安排好小
合同协议的有效执行需要各方遵守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最后,希望这些合同协议范文能为您的合同起到一定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通过撰写申请书,我们可以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目标、动机和优势,吸引招聘者的关注。以下是一些经过精心挑选的更多申请书范文,它们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幼儿园大班的孩子们逐渐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自律意识。下面是一些幼儿园大班教师的教学探索和成长心得,希望能对您有所启发。1、了解古代书籍的阅读方式,对古诗诵读活
心得体会是对某一事件或经历中的感悟和领悟的总结和分享,可以帮助他人从中受益,同时也让自己更有价值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心得体会样片,供大家充实自己的写作
月工作总结是对过去一个月内的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下面给出了一些详实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可以对大家撰写工作总结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新年伊始,希望
个人总结是对个人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一个回顾和总结,对于个人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总结范文中的作者在总结过程中注重了对自己的评价和反思,找出了自己的优点和不足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回顾自己学习或工作中的亮点和不足,为今后的发展提供依据。下面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在写作中有所突破。第一段:引言部
优秀范文是对作者才华和创造力的体现,它可以为我们提供范例,帮助我们提高写作水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上的参考和借鉴。
-在合同协议中,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商品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方式等方面的详细规定。研究合同协议的典型范文和模板,可以帮助我们创造性地运用标准规范,满足实际情
心得体会帮助我们在面对相似情境时更加从容应对,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下面是一些学生和职场新人的心得体会,他们在学习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可能与我们有共鸣。
学校是学生们人生道路上的第一站,也是他们成长的重要舞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校生活日记范文,供大家参考。第一段:引言(120字)学校岗位体验是一次宝贵的机会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的收获和感悟,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和认识自己。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示和思考。如今,互联网已
实践报告是对实际工作或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下面是一些经典的实践报告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写作过程中提供一些灵感和思路。本文将介绍社会实践报告食
服务月是一个促使员工主动参与服务工作并加以总结和反思的机会,可以提高员工对服务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请大家参考下面的服务月总结范文,了解如何全面准确地总结一个月的服
优秀作文是在大量实践和积累的基础上才能写出来的,它展现了作者深厚的文字功力与独特的思维视角。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作文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
年终总结是一个重要的学习和成长过程,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如果你对于年终总结的写作方法有疑问,以下是一些经验丰富的人士的建议和心得分享。
优秀作文不仅要有创新的思维和独特的个人见解,还应该注意文字的优美和表达的方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一些优秀作文范文,欢迎大家一起来学习和欣赏。
租房可以享受房东提供的维修和管理服务,减轻租户的后顾之忧。租房时要注意区分个人房东和中介机构,了解他们的信誉和服务质量。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承租人(
银行是一种金融机构,提供储蓄、贷款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贷款申请注意事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20**年7月,我来到了盛京银行。对于应
心得体会不仅是对过去的总结,更是对将来的规划和改进的思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各位读者进行参考。现代舞作为一种能够通过强烈的肢体动作反映舞
个人总结是自我提升的重要手段,通过总结,我们可以不断完善自己,追求更好的自我。个人总结是对个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表现进行全面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
演讲稿是一种通过言辞的艺术表达来传递信息的文体,它能够在短时间内引发观众对话题的兴趣和思考。接下来,你将看到几篇经典演讲稿范文,它们将给你提供一些写作上的启示。
5.申请书是你与招生官员或招聘人员的第一次接触,因此要确保它们有吸引力和灵感。申请书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我们的诚意和努力,希望大家能够用心去写。尊敬的党支部:我是一
当我们不太了解对方的身份、经历和能力时,写一封介绍信是非常有帮助的。以下是一些精选的介绍信范文,这些范文在表达思想和展现实力方面都有独到之处,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培训心得是对培训效果的评价和总结,对今后的学习和发展有指导意义。培训课程强调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这让我更好地理解了知识的实际应用价值,提高了我解决问题和处理工作
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成长和进步。9.以下是一些启发性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把握写作方法和技巧。相信自己是一种心态,更是一种
工作计划书还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分配和管理工作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冲突。下面是一些编写工作计划书的要点和技巧,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自己的工作。
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的思考和体验的深度总结和抽象概括。以下是一些著名作家的心得体会摘录,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迪。支队内部管理规定是组织管理和治理的基础,也是
读书心得的撰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记忆和理解书中的内容,从而在需要时能够灵活运用。以下是一些读书心得的参考,供大家在写作过程中借鉴和参考。自从读了《心田上的百合花
范本可以帮助我们拓宽思路,激发创造力,使我们的写作更加生动有趣,引起读者的兴趣和共鸣。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参考与借鉴
总结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对过去的经历进行反思,从而为将来的行动提供指导和借鉴。值得一提的是,以下这些心得体会都是真实的故事,它们可以给我们启示和启发。
通过合同协议可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防止发生纠纷和纠纷解决的难题。希望以下合同协议范文能对大家制定和完善自己的合同协议有所启发。甲方:乙方:乙方在甲方
心得体会是一种宝贵的经验积累,通过总结和概括,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这里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在写作上提供一些帮助和启发。
每一次的心得体会都是一个机会,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发掘自身的潜力和提高自我价值。在下面的范文中,大家可以找到一些写心得体会的灵感和思路。人世间最杰出的`莫过一颗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和经验。接下来是一些青年人的心得体会,他们在面对挑战和困惑时,通过总结和思考找到了自己的成长之路。
幼儿园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需要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想要写一份较为完美的幼儿园工作计划?以下是一些有关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爱每一个孩子是我们老师的职责。用心去
优秀作文能够通过细腻的描写和独特的观察力,将平凡的事物变得鲜活有趣。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作文的经典范文,供大家欣赏和学习。想起爸爸,我又打了一个寒战,他不是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行为、思考和感悟的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和改进自己。请大家注意,以下的总结仅供参考,请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申请书的撰写是一个需要不断精进和改进的过程,我们可以通过研究优秀的申请书范文来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和技巧。阅读范文时,我们应该注意借鉴其优点,而不是简单模仿,以免
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工作,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请看以下心得体会范文,或许能够给大家一些关于写作和总结的新思路。部队战备状态是军队常态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心得体会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归纳,对今后的学习或者工作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希望以下这些心得体会能对你的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今年以来,通过认真学习省联社54个制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双方协商和法律规定,约定劳动关系和维护权益的重要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明确了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正确理解和解读
情况报告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和优化工作流程,还能为决策和规划提供重要参考。以下是一些有关不同领域的情况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已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情感和思维方式。【示例文本九】通过参加竞赛,我克服了自己的压力和紧张情绪,取得了出色的成绩,并提升了自信心。第一段:介绍在
合同协议的签订能够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范本,仅供参考,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的撰写要点。借款人(全名):__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策略,供以后参考。下面是一些值得一读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阅读论文是学术研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
大学规划是指在大学期间对个人学业和职业发展进行有计划、有目标的规划和安排。最重要的是,大学规划不应只停留在纸面上,而是要付诸行动和努力,实现自己的规划目标。
培训心得的写作要注意结合实际情况,突出个人独到见解和体会,以及对个人成长的认识。接下来是一些培训心得分享,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后备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某一件事或某一经历的感受和思考的总结。下面是一份对自我成长和进步的心得体会,作者通过对自身经验的反思,找到了提升自己的方法和途径。在举国上下如火
编写计划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监控和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下面是一些成功的计划书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路。(1)超市年基本运行费用
心得体会是我们学习和工作中的宝贵财富,通过总结我们能够更好地利用这些财富实现自己的成长。以下是一些来自各行各业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和借鉴。
设计一个成功的活动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需求和要求,并充分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活动方案的撰写可以参考一些成功案例,以下是一些相关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活动策划提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记住和巩固所学和所做的事情,提高我们的学习和工作效率。在这里,小编为大家呈上了一些成功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心得体会不仅仅是对个人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他人经验的借鉴和吸收。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精彩心得体会,或许可以给你一些灵感。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
计划生育是保障国家和个人利益的需要,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措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计划生育总结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提起九三分局山河小学五年三班的陈思,师生
在写培训心得体会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突出个人的收获和感悟。以下是一些精选的培训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美育少儿培训,是当今社会中备受
通过调研报告,我们可以向他人传递和分享我们的发现和观点,推动学术研究和社会进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调研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第三产业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
心得体会是对个人成长和进步的一种自我检验和反思,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小编精选了几篇写得不错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
写心得体会不仅可以加深对自己的认识,还可以为他人提供经验和借鉴。推荐阅读以下几篇优秀的心得体会,它们或许能给您带来一些启发。奶茶是现代人最喜欢的饮品之一,其特殊
撰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反思和思考自己的学习或工作方法是否科学有效。那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的心得体会样文,相信会对大家写作有所启发。作为一个普通的人,
财务工作总结是对收支、利润、资产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和解读的重要工作。财务工作总结范文的学习和比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把握总结的写作要点和技巧,提高总结的质
心得体会的写作是一个自我梳理的过程,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整理思路,提高写作能力。看看下面,小编为大家挑选了一些深入浅出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帮助到你。
通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总结和提炼经验,以便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能够更好地应用。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欣赏和学习,希望可以对大家有
心得体会是我们与他人交流、分享的好机会,可以让我们从他人的经验中获益。5.通过这次实习,我对这个行业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同时也认识到了学习和实践并重的重要性。
自我介绍是一个让他人了解我们的爱好、兴趣和特长的机会,通过介绍这些方面让别人感受我们的独特之处。在职场和社交场合中,一个好的自我介绍是展示个人能力和魅力的重要环
培训心得体会的撰写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提高学习效果。请大家关注以下这些优秀的培训心得体会范文,它们或让你收获一些新的思考和启示。
通过广播稿,可以有效地传递信息,引起受众的共鸣并产生共同的情感体验。通过阅读这些广播稿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不同类型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写作技巧,提高自己的表达能力。
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思考和行动的回顾,对于未来的成长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在这里,我们为大家推荐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借鉴和参考。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道德
总结范文可以作为一种通用的工具和参考,帮助他人更好地了解我们的经验和体会。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欢迎来到观影学法,今天
工作心得体会是积累工作经验的一种方式,只有不断总结才能不断进步。请大家阅读以下工作心得体会范文,或许能为您在工作中找到一些新的启示和解决办法。不知不觉来公司已经
通过写作,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语文素养和审美能力。这些优秀作文范文以各种题材和风格展现,不同的视角和深度给我们带来了丰富的阅读体验。我是一个平凡的孩子,像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