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回顾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对个人成长和进步进行总结和反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彩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最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一
网络服务器是现代互联网的基石之一,几乎任何网站、应用、在线服务都需要借助服务器来提供服务。作为一名IT从业者,我有幸参与了一些服务器安装的工作,这些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服务器的重要性和安装的复杂性。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安装网络服务器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准备工作。
在安装网络服务器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这包括选择服务器硬件、操作系统和各种软件组件,以及配置网络和安全设置等。此外,还需要为服务器选择合适的物理位置和基础设施,如供电、网络接入等。所有这些都需要经验丰富和技术熟练的IT专家来完成。在我参与的几次服务器安装中,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规划和现场勘测,确保服务器能够安装在合适的位置,并具备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第三段:安装过程。
服务器的安装过程是一项需要高度专业技能和耐心的工作。首先,需要为服务器组装硬件,包括处理器、内存、硬盘、网卡、电源等。然后,需要安装操作系统和各种软件,包括数据库、Web服务器等。这些步骤涉及到大量的技术细节和各种协议,需要严谨的操作和精细的调试。在我参与的安装中,我们组装了多台服务器,安装了不同版本的操作系统和软件,运用了多种技术手段解决了各种技术困难,最终完成了安装任务。
第四段:测试和优化。
完成服务器的安装之后,还需要对其进行测试和优化。这包括测试服务器的性能和稳定性,检查是否存在故障和漏洞,并进行相应的优化和调整。测试过程需要实施各种负载和压力测试,并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通过测试和优化,可以确保服务器的性能和稳定性,提高其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在我参与的安装项目中,我们采用了多种测试和优化手段,包括基准测试、负载测试、安全测试等,最终实现了服务器的高质量服务。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安装网络服务器是一项致力于提供高性能、高可靠性和安全性的IT服务。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准备,严谨操作,深入优化,并注重团队合作和技术创新。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器服务,并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未来,我们还将继续关注最新技术和趋势,探索更加高效和安全的服务器安装和服务模式。
最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二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服务行业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进一步提升网络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我参加了一场以“网络服务大讲堂”为主题的学习活动。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网络服务的重要性,并感悟到了很多心灵的触动。
首先,这次学习活动让我明白了网络服务的意义和价值。在多媒体技术与互联网应用时代,网络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网络服务,我们可以迅速获取各种信息和数据,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网络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便程度和质量。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网络服务的重要性,加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网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网络服务大讲堂给我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在讲堂上,我与来自各行各业的学员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思想碰撞。我们分享了工作中的经验和困难,一起探讨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这种互动和交流不仅拓宽了我的视野,增加了对网络服务的认识,更让我在交流中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智慧。
第三,网络服务大讲堂提供了一系列实用的网络服务技巧和知识。在讲堂上,专业的讲师为我们详细介绍了网络服务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和技术要点。他们还通过实际案例进行演示和分析,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理论知识,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常用的网络服务工具和技巧。这些实用的技巧和知识,不仅能帮助我更好地开展网络服务工作,也能提高我在个人生活中对网络服务的利用率。
第四,在大讲堂学习期间,我还体会到了网络服务工作的挑战和机遇。网络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带来了各种新的机遇和前景,也带来了不少的挑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进一步融合,网络服务行业将面临更高要求和更复杂的任务。而且,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广域性,也给网络服务带来了一些风险和威胁。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以应对未来的挑战,并抓住机遇,实现自身的发展。
最后,网络服务大讲堂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这次学习,我不仅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和实用技巧,还结交了一些优秀的同行和友人。这些人和事将成为我未来学习和发展的力量源泉。我将始终保持学习和进步的心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网络服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之,在网络服务大讲堂的学习中,我深刻认识到网络服务的重要性和意义,体验到了学习交流的乐趣,掌握了实用的技巧和知识,感受了网络服务工作的挑战和机遇。通过这次学习,我相信我能够更好地开展网络服务工作,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我也将继续学习和进步,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网络服务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数字社会的崛起以及新的技术手段的不断涌现,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地维护网络安全,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纷纷制定了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我有幸参与了公司的网络安全培训并负责执行这些规定,深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下面我将从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制度、追求技术创新和完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等四个方面,总结自己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是至关重要的。员工是企业的第一道防线,他们掌握着企业的核心信息。因此,建立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公司通过组织定期的员工网络安全培训,引导员工正确使用网络,告诫他们不要点击不明链接、不要随意下载陌生软件等。此外,还加强了安全意识教育的宣传力度,通过海报、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员工传递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这些举措有效地提升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了网络安全的防御能力。
其次,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制度是保障企业网络安全的关键。制度的健全性决定着网络安全工作的规范性与高效性。我们公司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纳入日常工作流程,并完善了违反网络安全规定的惩罚机制。同时,也设立了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归口处理网络安全问题。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让员工明确了网络安全的底线,也对于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安全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追求技术创新是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网络安全形势。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黑客的攻击手段也日渐狡猾。我们公司不断引进和研发尖端的安全技术,在网络系统中增加了多重安全防护措施,实现了对网络攻击的早期预警。同时,我们还积极参与网络安全领域的学术交流与研讨,了解最新的安全威胁与应对策略。通过技术创新,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网络安全挑战,确保企业网络的持续安全运行。
最后,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完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是确保网络安全的重要环节。网络攻击手段多种多样,企业只有将安全保护措施做细、做实,才能抵御各种网络威胁。出于对网络安全的高度重视,我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备份与恢复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保证网络在受到攻击后的快速恢复。此外,我们还引入了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网络流量,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威胁。通过这些安全措施,我们能够充分保护企业网络的安全性,避免网络安全事故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综上所述,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心得体会主要包括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制度、追求技术创新和完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四个方面。网络安全是当今企业发展的基石,只有高度重视并遵守网络安全规定,才能确保企业的信息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最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四
网络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服务的管理和监管。作为一名网络服务从业者,我深切感受到了该规定给行业带来的影响和变化。本文将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谈谈对《规定》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规定》对于网络服务的规范性。
《规定》在网络服务的行为准则、用户权益保障、安全事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使得网络服务行业的各方面运营更加规范化,消除了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中出现的许多困扰。例如在隐私保护方面,《规定》严格规范了网络服务提供方在收集、使用、存储、披露用户个人信息时的行为;在信息安全方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方的网站、软件等重要安全措施,也给予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范对于更加优化网络服务,建立良好信誉,树立优良企业形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段:《规定》对于网络服务的监管性。
《规定》不仅仅在网络服务的规范性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加强了网络服务的监管和制裁,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有着更严格的处置措施。例如在著作权、知识产权、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与处罚力度。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又可以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发展和行动。
第四段:《规定》对于网络服务的创新性。
《规定》不仅仅是对一些传统网络服务的规范和监管,还对于新技术新模式进行探索和管理。例如在云服务、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提出了更具体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这样既有利于保障相关新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又可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对于互联网行业有着更长远的战略性意义。
第五段:总结。
综上所述,《网络服务管理规定》作为对网络服务行业的一次有力规范和改进,对于行业、企业、用户而言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仅对于网络服务行业规范化、监管化、创新化做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也给人们更多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我们作为网络服务从业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为更好的推动网络服务行业更加健康、安全和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五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各种网络服务也逐渐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无论是社交媒体、在线购物还是在线学习,网络服务已经成为现代人无法离开的一部分。在使用各种网络服务的过程中,我不禁对其有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在使用社交媒体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网络的庞大和无形之处。社交媒体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广泛交流的平台,使得沟通与互动得以轻松地实现。无论是与亲朋好友聊天、分享生活点滴,还是通过加入不同的社群与志同道合的人交流,都能帮助人们建立更多真实的、有意义的人际关系。然而,与此同时,我也发现了社交媒体给人们带来的不少问题,如信息泛滥、隐私泄露等。在使用社交媒体时,我们应该明确自己的目的,合理保护个人信息,避免盲目追求虚无的关注和点赞。
其次,在进行在线购物时,我深刻感受到了网络服务的便利与快捷。借助于互联网,我们可以在家中就能轻松购买到全球各地的商品。不再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去实体店铺选择商品,通过网络购物不仅方便,还能享受到更多的价格优惠和商品选择。然而,我也发现了一些网络购物中存在的问题,如质量不符、售后服务不到位等。因此,在进行网络购物时,我们需要选择正规、信赖的网店,认真了解商品信息,对比价格与服务,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再次,在进行在线学习时,我愈发感受到了网络服务的开放和全球化。通过网络,我们可以接触到世界各地的优质教育资源和学习机会,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不论是在线课程、网络公开课还是在线学位项目,都给予了学习者更多选择和机会。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学习的质量和效果需要我们自身的主动学习和合理安排,同时也需要选择合适的学习平台和课程。
此外,在使用各种网络服务的同时,我还对网络文化有了一些思考。互联网的发展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还改变了我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在网络空间中,各种信息和观点交织在一起,不同的声音和观念也得以表达和传播。与此同时,网络也在某种程度上滋生了一些争论、不和谐的言论和情绪。因此,我们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应该保持理性思考,对信息进行辨别和筛选,避免被不实信息和负面情绪所影响。
总之,网络服务在给我们带来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也需要我们保持警惕和慎重。在使用社交媒体、在线购物和在线学习等常见的网络服务时,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同时也要保持理性的思考和辨别力,避免盲从和被误导。只有在正确的引导下,网络服务才能真正成为我们生活的助手和伙伴,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和丰富。
最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六
近年来,网络服务的普及越来越广泛,其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规范网络服务的行为,管理网民的上网行为,我国政府不断出台各种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是我们在日常使用网络服务中必须遵守的一个规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总体了解。
《网络服务管理规定》是2005年我国政府通过的一项管理互联网的法规。规定了各种网络服务的行为,限制了某些行为,防止出现违法、不道德的行为。在使用网络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遵守这些规定,这对于保障网络安全、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段——保护个人隐私。
《网络服务管理规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保护个人隐私。在我们的个人隐私被侵犯时,我们可以依据《网络服务管理规定》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例如,我们在使用一些社交网络平台时,这些平台会收集我们的个人信息,如果他们在没有我们的授权下对这些信息进行了公开、泄露或对我们进行监控等行为,我们就可以依据法规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严格管理网络本质。
《网络服务管理规定》还规定了网络本质的几个特点,例如网络的开放、自由、不可查封等。这也是网络服务的基本特征,任何行为都不能改变这些特征。例如,我们在使用网络服务时,无论是网络运营商还是其他相关部门都不能进行查封或者限制网络使用。这个规定的存在,保证了网络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段——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在《网络服务管理规定》中,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了特别的保障。一些网络服务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必须有监护人同意才能使用。例如,一些涉及支付、电子商务等行业的网站,必须要年满18岁才能进行相关操作。这一规定的存在,保证了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服务时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谨慎使用网络服务。
虽然《网络服务管理规定》给了我们很多的保障和支持,但我们也应该谨慎使用网络服务。在使用网络服务时,我们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更不能伤害他人的利益。同时,我们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轻易的泄露给网络上的陌生人。
总结: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服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它带来了无穷无尽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遵守《网络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定,合理使用网络服务,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和个人信息,推动网络服务的发展和完善,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最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七
网络安全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是确保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学习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我深刻认识到了网络安全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并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围绕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展开阐述,以期能够更好地增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
首先,我认识到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深入到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活动,如购物、社交、学习等等,这些活动都涉及到个人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我们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透露给他人,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在学习中,我学到了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方法,比如设置强密码、定期更换密码、不点击可疑的链接和附件等等。通过这些方法,我增强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信息安全。
其次,我深刻理解了网络安全对于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性。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自己的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为这些单位提供了统一的管理规范,保障了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在学习中,我了解到了企事业单位对于网络安全的要求和管理措施,比如防火墙的配置、定期备份数据、安装杀毒软件等等。通过理解这些内容,我明白了网络安全对于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性,同时也为以后步入社会工作积累了相关知识和经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重视网络安全,积极参与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水平。
此外,我还学到了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对于社会的重要性。网络安全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保障好网络安全,才能更好地促进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发展。在学习中,我了解到了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对于社会各界的要求和合作。比如,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攻击他人的信息系统等等。通过理解这些规定,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网络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大学生,我将积极参与到网络安全宣传和培训中去,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后,我还反思了自己在网络安全方面的不足,并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比如,平时我经常使用公共Wi-Fi上网,这样很容易使自己的信息被黑客盗取。因此,我决定以后在使用公共Wi-Fi时要注意确认连接的网络是否安全,避免自己的信息泄露。另外,我也要时常检查自己的密码是否安全,及时更改密码,避免密码被他人破解。通过反思和制定改进措施,我将更好地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学习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让我对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通过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关注企事业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提高对网络安全对社会的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反思和制定改进措施,我相信我能够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并为网络安全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网络安全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共同努力,共建网络安全的美好未来。
最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八
网络安全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而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则是保障网络安全的法律和规章。通过学习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我深刻体会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认识到了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责任和义务。在实践中,我也发现了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进一步探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改进方向。
首先,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学习让我认识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与此同时,网络空间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如黑客攻击、病毒传播等。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则起到了规范网络行为的作用,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通过学习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我了解到了网络攻击的种类和手段,进一步认识到了网络安全的脆弱性。只有切实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防范网络威胁,保障网络空间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使我意识到了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责任和义务。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对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作为网络用户,我们有责任保护自己的网络账号和密码,不随意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交流和发布信息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益。网络安全是一个共同的责任,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共同维护网络的安全与良好秩序。通过学习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我更加清楚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准则和义务,从而更加自觉地维护网络安全。
然而,在实践中我也发现了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首先,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比较滞后,跟不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日新月异,新的网络威胁和漏洞不断涌现,现有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往往难以涵盖这些新问题。其次,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不够,违法行为难以追究。由于网络空间虚拟的特性,追溯违法行为的真实身份和地址往往困难重重,导致违法行为频发。同时,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大,使得网络攻击行为泛滥成灾。因此,在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需要加强对新威胁和漏洞的跟踪和研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加强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并补充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其次,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测和管理,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还需要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让每个人都能够自觉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只有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网络安全,促进网络空间的良好发展。
总而言之,通过学习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我深刻认识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清楚了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只有加强对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学习和实践,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实现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网络安全是一个方兴未艾的领域,我们应当保持警惕,并不断提升自己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为构建网络强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九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举报成为一种对于网络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为了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促进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网络举报管理规定》。近期,我参与了一次网络举报活动,深有体会地感受到网络举报的重要性和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网络举报是一种有效的维权方式。过去,很多人对于网络上的违法行为束手无策,因为找不到合适的途径来维权。而如今,网络举报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一个渠道,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并希望得到解决。通过网络举报,我们可以揭露和打击网络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网络举报还可以唤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形成舆论声势,增加被举报者的压力,加速问题的解决。
其次,网络举报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一项积极的举措。网络世界虽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和乐趣,但同时也滋生了一些不良现象和违法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加强对网络举报的管理。《网络举报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网络举报行为、加强网络举报的管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这份规定明确了举报的范围和形式,规定了举报的时间和程序,确保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网络举报的效率和准确度。
其三,自觉遵守网络举报管理规定是每个网民的责任。作为广大网民的一员,我们要自觉遵守网络举报管理规定,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在进行网络举报时,我们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举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我们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避免因个人恩怨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进行虚假举报。只有通过自觉遵守网络举报管理规定,我们才能够维护网络环境的良好和谐,推动网络举报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其四,网络举报管理规定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尽管网络举报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网络举报的有效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我们也要看到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一方面,网络举报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还不够完善,有些地方对于网络举报的认识和意识还不够深入,导致举报不被重视或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另一方面,在规定中,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措施也有所欠缺,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举报人的法律保护和支持。因此,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网络举报管理规定,加大对于网络举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为广大网民提供更完善的举报平台。
最后,网络举报是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网络举报不仅仅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是对于社会的一种贡献。无论身处何地,我们都应当行动起来,共同参与到网络举报的行列中。只有通过广泛参与和普及,才能够形成舆情共识,推动社会的有序发展和网络环境的改善。通过网络举报,我们可以发声、维权、保护,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安全的网络环境。
网络举报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切体会到网络举报的重要性和管理规定的必要性。我将继续积极参与网络举报活动,为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相信,在广大网民的共同努力下,网络举报工作必将获得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网络环境将变得更加美好和安全。
最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四)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报告书;
(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备案,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三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最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十一
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月--日付诸实施,取代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份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联合制定的规章,对规范网络出版服务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规定指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这份规定专门对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必须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此外,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若违反这一规定,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在三年内未受到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处罚。
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等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拟使用的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服务器所在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
(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有可以证明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第九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涉及以下服务项目的,应当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许可:
(二)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许可结果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第一项中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章运行。
第十一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资质,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利用互联网从事的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合法资质。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时明示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及具备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所接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等信息。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服务: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明知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阻断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信息的传播。
最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十二
第二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
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发现其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监督管理情况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的15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
(五)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暂缓年度核验期间,须停止网络出版服务。
暂缓核验期满,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第四十一条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通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事项进行调整,相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年度核验结果。
第四十四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四十六条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文化内涵的;
(五)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六)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七)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内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四十七条对为发展、繁荣网络出版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网络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五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十七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第五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参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3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最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第三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最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十四
第二十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情况,公众有权查阅有关许可、备案情况。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至少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执法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执法记录由执法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最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十五
为确保计算机以及计算机及网络资源高效安全地用于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计算机网络资源是学校用于工作目的的投资,只能用于工作目的,个人不得用于娱乐等私人原因使用学校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学校教师要遵守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网络范围包括学校各办公室的局域网、学校各办公室之间的广域连接、internet出口以及网络上提供的各类服务和internet电子邮件、代理服务、所有计算机办公平台等。
第三条。计算机以及计算机外设设备(u盘、移动硬盘、打印机、刻录机,公办设备)等以下简称信息设备。
第四条。学校落实计算机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计算机管理的各种工作,该部门有权对学校的每台计算机具有操作、查看的权限。
二。计算机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计算机系统及所有程序必需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一安装,其它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下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第六条。乡政府机关的计算机由管理部门管理维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如:(计算机名,网络ip地址,计算机管理员密码,登陆方式等)。
第七条。与工作相关的文件、个人文件需保存在d、e、f盘以使用者为姓名的目录中,不得将任何文件存放在c盘系统目录中及操作系统桌面中。
第八条。使用者应经常整理计算机文件,以保持计算机文件的整齐。
第九条。计算机上不得存放有破坏学校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带病毒的文件,)电影文件,及不健康的文件如:(黄色图片、视频图像,但不包括各类学习资料),一经发现无条件删除并给予警告。
第十条。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电影、上网炒股等不利于教学的事。
第十一条。不得私自拆卸计算机及外设,更不能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
第十二条。使用者离开计算机时,应该及时锁定以免他人操作计算机。更不能将计算机让他们操作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人不得将私人计算机、笔记本、手机、mp3、数码相机等设备未经网络管理部门的许可接入学校计算机网络。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学校信息设备、网络资源,更不能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
第十五条。不得利用网络浏览黄色网站、不得利用网络下载软件,
更不得下载电影、黑客及对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有破坏性的程序,不能将计算机转借他人上网使用。
第十六条、不得删除、卸载、关闭其安装在计算机上的杀毒软件。对于收取的邮件应先进行杀毒再打开。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发起与工作无关的腾讯通多人对话、网络会议、广播信息,更不能在多人对话的情况下,发表、讨论、诽谤有损乡学校员工及学校利益的言论。
四。计算机安全措施及计算机文件备份。
第十八条。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将私人的光盘、vcd(学习光盘除外)、软盘,移动存储器等在学校的计算机设备上使用。
第十九条。学校各部门的业务数据如需备份的请通知计算机管理员作好备份工作,对于特别重要数据由使用者本人向管理员申请做立即备份。
第二十条。学校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资料列入保密范围的,未经许可严禁非相关人员私自复制,拷贝。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使用者必需设置用户密码并妥善保管,不得将用户密码泄露给第三者,严防被窃,如发现他人利用其账号和密码,而违反学校规定者,由其账号使用者负责。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能利用各种手段、破解、攻击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与其各种服务平台及乡政府机关计算机用户账号与密码。
五计算机清洁及保养。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计算机旁边堆放杂物,保持计算机正常通风。
散热。
第二十条。计算机使用者必需经常清洁主机,显示器,键盘,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四条。操作人员在离开计算机半小时以上及下班之后,请关闭计算机。
第二十五条。遇停电时,必需在停电之后12分内关闭计算机,以免损坏ups及计算机设备,对于未能及时关闭计算机而造成计算机设备损坏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六条。遇到计算机问题的(包括经常性死机),请立即报网络管理部门修理处理。
第二十七条。确保乡政府机关计算机网络及各种服务器正常运行,定期对乡政府机关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和故障检修病毒防范等工作,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八条。网络管理部门具有管理上网的权限,但不得私自为任何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给工作人员开通上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