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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评标专家承诺书(模板14篇)篇一
评标委员会是指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确定评标专家时,“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特殊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特殊项目的.自身特点,主要是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二是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项目评标的需要,具体包括: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业专家;专家库中有相应专业专家,但不能满足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满足实际需要的专家数量不足);专家库专业分类不能满足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等。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应当遵守有关评标专家的规定。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直接确定所需的专家。如果现有评标专家库内没有满足要求的专家,招标人可以从库外邀请专家,但受邀专家应当满足《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023年评标专家承诺书(模板14篇)篇二
作为 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谨在此郑重承诺:
4、对于涉嫌泄密事宜,我委员会成员接受、协助、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履行举证义务。
特此承诺!
评标组长(签名):
评标专家(签名):
日期:
评标专家廉洁自律承诺书 作为山西中医学院新校区后勤组团、护理大楼工程材料采购 (第二标段)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谨在此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国家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招投标的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的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发生,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2012年10月29日
为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特作如下廉政承诺: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标。
2、 不私下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与招标投标活 动有关的人员接触,不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审,不参加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有关活动。
3、 不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与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宴请,不收受任何与采购活动有关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劵等(按规定领取的合理报酬除外)。
4、 自觉遵守评标现场工作纪律,不干扰正常的评标秩序,客 观、公正、公平评审。
5、 自觉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 监督和调查处理。
我自愿申请成为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坚持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我承诺公正廉洁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按时参加评标,自觉遵守评标纪律,不向外透露有关评标的任何情况,为招标人提供高质量的评标服务。
在评标前不与有形市场各方主体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在评标中主持公道、不徇私情,不以是否同乡好友分亲疏,不以个人好恶分远近;不打人情分,不打诱惑分,不打授意分,不打串联分,以一身正气赢得招、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督部门的信赖和尊敬。
承诺人:
年 月 日
在参加本次 评审活动中,我保证做到:
一、 遵守评审工作规则和评审工作纪律,以独立、客观、公正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完成评审工作。
二、 不泄露评审工作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四、不向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赞助费、宣传费,不在投标单位报销各种消费凭证。
五、 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我自愿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2023年评标专家承诺书(模板14篇)篇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违反,应当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4、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6、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项目名称: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受x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邀请, 担任yyy有限公司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035)的评委。本人郑重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违反,同意取消本人评标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2015年1月20日
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国家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招投标的政令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评审(分)结果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3、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本人将主动回避,以免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4、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不私下与投标人接触,也不以任何形式透露评审、比较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更不会有接收投标人吃请、活动、馈赠财物等涉嫌不公平行为。
5、自觉抵制违规的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未经主管部门授权,不在招投标会议以外的公开场合以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身份发表招投标方面的言论。
6、无正当理由,不缺席由主管部门通知的评标活动。
7、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发生,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承诺人签字:
2023年评标专家承诺书(模板14篇)篇四
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参加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tzzc2015mg055)评标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评标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标;并对自己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不接受、不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宴请等好处或利益。
三、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标工作要求和纪律(主动将通讯工具等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状态并交工作人员统一集中保管,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评标过程中坚持原则,抵制各种倾向性意见和不合理要求;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及做出影响公平公正的导向性行为;不提出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不合理要求;遵守保密纪律,不在评标公布结果前透露评标结果;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四、现清楚知道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所有供应商情况,并与之无任何利害关系;之前也未参加过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等的咨询、论证工作,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五、如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如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行为的,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予以赔偿。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2023年评标专家承诺书(模板14篇)篇五
经认真学习理解《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后,本人自愿申请成为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所填写、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三)承诺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承诺严格保守在评审活动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五)承诺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承诺人(签字):年月日。
2023年评标专家承诺书(模板14篇)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制定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审核、认定,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
二申请。
第四条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部分专业要求的具体条件(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申请程序:
2、按照评审专业对申报人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申报表须经本人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4、按照北京市人事局通知报送个人申请材料。
三认定。
第七条北京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被推荐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的培训考试,向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被推荐人颁发《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
第八条北京市人事局依据每位入选专家所申报的专业分类,建立评标专家库,记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历次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补充。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受北京市人事局委托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运行、维护及服务工作。
第九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为1―3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因故需要解聘的,由北京市人事局办理有关解聘手续,并收回《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
第十条评标专家可根据系统授权,使用个人用户名称和登录密码进入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修改个人信息或提交相关申请。
四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个人相关信息;
(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四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一般应于评标前一日或前4小时的工作时间请假,以便招标人调整补充评标专家。
五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培训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参加培训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日常考核是对评标专家参加历次评标活动情况的考核,包括参加评标活动情况、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情况、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等。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解聘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市人事局通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暂停评标资格或解聘。
(一)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
(三)未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六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起执行。
余姚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余政办发〔〕1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余姚市评标活动,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合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进入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为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标专家库建设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管理。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章专家的条件及产生。
第四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
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市招标投标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悉评标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项目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满三年;
3、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之一;
(五)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或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
(三)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意见;
(四)组织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标投标中心及市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和审计中心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上述人员调离原单位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书等资料;
(三)就投标书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对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标纪律,按时参加评标,对有关评标的情况保密;
(二)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四)参加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再教育培训与考核;
(五)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在半个月内书面通知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九条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五)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六)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招标投标中心的封闭评标区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招标人委托的代表持委托书在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若干名,并列出相应的名单,由双方签字确认。抽取专家后,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人委托的代表的见证下,立即通知专家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暂不告知专家拟评标项目及其有关情况。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专家到场后,由招标人委托的代表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专家评标前,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招标投标中心协助人员及监督部门人员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由招标人申请,经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可从其他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办法从其规定。特殊项目经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可以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从其他专业单位直接聘请。另聘专家遵守本办法的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有关部门监督人员、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凭证入内外,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应遵守评标区的有关制度。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当向有关监督人员说明,并由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且在离场期间不得私下使用通讯工具。
第五章专家的考核。
第十四条专家实行年检制,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入选评标专家库,年检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专家资格的确认和取消、考核与年检以及对违法违规违纪专家的调查核实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受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委托负责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不合格:
(一)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再教育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评标结论经复议后,证实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加以记录,直至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
(一)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二)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评标的;
(三)参与或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
(四)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形。
第十九条专家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专家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专家被取消资格的,收回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今后不再录入。
第二十一条专家因故要求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可提前一个月向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退出评标专家库,并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3-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资源。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联合组建。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和检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以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宁波分库,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达到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的,统一并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牵头对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评标专家库(名册)进行整合和归并;
(二)制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和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和征聘工作;
(五)负责评标专家的政策法规培训、考试和发证等工作。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协助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日常监督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设置,并按以下职责分工负责各类评标专家的推荐、入库资格审查、日常监督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专家;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养护类专家;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公路、港口与航道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化(通信)工程类专家;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工程类专家;
宁波电业局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专家;
市经委负责化工、冶炼、石油天然气等工业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矿类和土地评估及整理类专家;
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类专家;
市科技局负责地震研究、科研课题类专家;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类专家;
市外经贸局按照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其他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对与其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对参加市重点工程招标评标的各类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不同行业同类专业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的委托,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交易中心做好系统的操作查询和安全保密等工作,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配合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做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交易中心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日常维护和运行,配合市交易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专家征聘和入库资格审查。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从事相关领域第一文库网工作满8年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或取得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各类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相关执业(职业)资格时间满5年。
(五)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无因招投标活动和经济犯罪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特殊专业,评标专家难以达到第(三)款要求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入库标准,具体入库条件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条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卫生医疗、公共资源开发配置等进行分行业分类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评标专业。
第九条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介公开发布聘请评标专家的信息,向全社会征聘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入选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十条征聘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评标专家,应当据实填写《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并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相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证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专家应当根据《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业设置表》申报评标专业。每个专家可申报的评标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纳入市综合库的市内专家实行地域管理,并分为以下9个地域:市区(含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下同)、余姚、慈溪(含宁波杭州湾新区)、奉化、象山、宁海、鄞州(含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镇海、北仑(含宁波保税区、梅山保税港区、大榭开发区)。
第十三条申报专家可以根据其常住地或工作方便,选择确定一个地域作为其应聘所在地。市区征聘到的专家由市交易中心受理、登记、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县(市)区征聘到的专家,由第十二条所指8个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交管办受理、登记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和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第十四条建立由县(市)区自行管理使用的本地区评标专家后备库。县(市)区可视本地实际和项目需要,适当放宽评标专家具体入库条件进入后备库。
没有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可以使用纳入后备库管理的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专家入库资格由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市交易中心汇总后的专家名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按专业分类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分送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拟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认入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统一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纷和实施评标结果后评估制度等提供技术咨询及评标服务。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二)要求招标人(包括代理机构,下同)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参加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五)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和招标人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五)协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
(六)因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情形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因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络)及时通知市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一)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二)出席评标活动时,应随带有效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
(三)不得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
第四章专家的选聘。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因项目特殊,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满足条件的备选专家不足的,招标人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
同意,可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个别特殊项目,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可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备选专家名单并从中随机选聘,或由招标人从有关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二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选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的随机选聘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由招标人代表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现场监督下,通过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进行。选聘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填妥《专家选聘登记表》,提出项目评标专家专业组成、选聘人数、拟选聘专家时间、应回避单位(人员)名单及回避原因,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确认后,向交易中心窗口办理评标专家选聘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可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求需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项目的原评标专家回避。对参加过同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评审的专家,招标人也可按规定申请回避。采用本款回避的,招标人应提供需回避专家名单或相应招标项目的交易登记号。
(三)评标专家选聘应在评标前2至24小时内进行,特殊项目可根据拟聘专家居住地域分布、聘请难易程度适当提前。
(四)交易中心窗口人员受理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备案确认的《专家选聘登记表》,录入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由招标人代表核对后确认,并在表上签字。
(五)招标人代表应在已确定的选聘时间到达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窗口人员指导下,使用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完成专家选聘;也可按招标人已设定的选聘时间由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自动完成专家选聘。
(六)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应向招标人代表反映需选聘专业的专家总人数和本次选聘实际可选专家人数等信息。
实际可选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3倍。
(七)评标专家随机选聘一般采用语音自动通知系统通知落实评标专家,告知评标的地点和起止时间,但不告知具体评标项目及招标人名称等信息。
特殊项目,采用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专家名单从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在交易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通过随机选聘程序和人工电话通知完成评标专家选聘。招标人应负责市外专家的接送和安全等工作。
(八)招标人代表一般应在评标开始前15分钟,凭加盖受理章的《专家选聘登记表》向交易中心窗口提取密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表》一式两联,一联招标人自存,一联由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密封送交易中心留存。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在市交易中心网络终端选聘的专家,需到市交易中心外评标的,专家的接送和安全由招标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况,招标人通过电子选聘系统没有完成评标专家选聘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机构),依法确定评标专家选聘办法。需补聘专家的,应当重新向交易中心办理评标专家选聘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在评标开始前,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监督下打开密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并核对专家身份。招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身份不符、专业不符、人数不符以及需提请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及时确定补救措施。需补充选聘相应专家的,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办理补聘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运行安全措施。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各网络终端实行专人操作和专用密码管理,市交易中心建立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运行日志和岗位操作日志。所有涉及评标专家选聘、语音通知的服务器原始数据应保留完整,不得删改。
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加强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主要保存和记录评标专家个人信息、证明(证件)资料、信誉记录及参加评标和培训等活动情况。市交易中心应认真做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的收集、修正和补充等日常工作。第三十条建立评标专家综合考评制度,综合考评包括日常考评和年度审查。
日常考评由有关监管部门(机构)负责,按照《评标活动记录表》的要求,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迟到早退、遵守评标纪律、工作态度等情况进行记录并考评。
年度审查每年一次,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市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按本规定规定的专家入库资格审查程序,依据评标专家个人档案,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作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的考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加强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记录,并抄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第三十一条建立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各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结果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作出终止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
(一)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二)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工作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招投标活动和经济犯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活动有关情况,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公证机构、交易中心和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等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外传评标的任何情况,不得以管理和服务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运行、管理、使用和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的,由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应对其进行告诫提醒;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作出罚款、暂停三个月至一年评标资格、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作为违法行为记录在市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五)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宴请、礼品(金)或其他好处的;
(六)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私下接触或泄露评标信息的;
(七)不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的;
(十)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由于评标专家个人违规行为给招投标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标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使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借管理和服务为名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各部门以前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一律停止运行。本规定施行后,《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甬政办发〔〕275号)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23年评标专家承诺书(模板14篇)篇七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2023年评标专家承诺书(模板14篇)篇八
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参加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tzzc20xxmg055)评标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评标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标;并对自己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不接受、不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宴请等好处或利益。
三、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标工作要求和纪律(主动将通讯工具等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状态并交工作人员统一集中保管,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评标过程中坚持原则,抵制各种倾向性意见和不合理要求;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及做出影响公平公正的导向性行为;不提出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不合理要求;遵守保密纪律,不在评标公布结果前透露评标结果;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四、现清楚知道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所有供应商情况,并与之无任何利害关系;之前也未参加过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等的咨询、论证工作,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五、如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如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行为的,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予以赔偿。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xxx。
xxxx年xx月xx日。
2023年评标专家承诺书(模板14篇)篇九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五)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2023年评标专家承诺书(模板14篇)篇十
(六)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公共资源交易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八)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
2023年评标专家承诺书(模板14篇)篇十一
作为xx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谨在此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国家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招投标的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遵守评标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的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发生,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本人受xx(招标代理人或招标人)邀请,担任xx项目(项目名称或编号)的`评委。本人郑重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违反,同意取消本人评标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5.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承诺人:
20xx年xx月xx日
2023年评标专家承诺书(模板14篇)篇十二
离退休专家在承担门诊工作期间,向医院郑重承诺:
1.自愿申请参加兰大二院门诊工作,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
2.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在各种检查、治疗申请单中,详细记载对明确诊断有帮助的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
3.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绝不私自外转病人;执行处方管理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滥用抗菌药物,尽可能为病人减轻负担。
4.文明行医,廉洁奉公,不以医谋私,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病人隐私与秘密;
5.在遵守医疗行业各相关规定和医院制度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
6.根据门诊信息系统的需要,自觉学习掌握。
7.接受医院对工作业绩的考核和聘任结果。
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承诺人:
日期:
2023年评标专家承诺书(模板14篇)篇十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客观、公正地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当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六)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五)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已完全理解以上条款,承诺所填写、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自愿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如违反,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承诺人:
二0xx年月日。
2023年评标专家承诺书(模板14篇)篇十四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不加深课程难度,不赶超教学进度,不挤占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时间。
二、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按要求布置作业量,初中作业时间总量控制在1.5小时以内。
三、严格规范考试管理。单元检测命题合理并符合课程标准,不提升检测难度,不增加检测次数。
四、严禁教师违规补课。不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不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提供生源。
五、严禁违规乱订教辅材料。用好市教育局规定的教辅材料,不推荐、不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六、不以任何名义在未得到学校批准的前提下为高中(职业高中、技校或中专)进行宣传、招生、泄露学生信息,不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成绩。
七、不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要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凡违反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减负"有关规定,学生课业负担确实过重并被举报查实的,属个人行为的,追究个人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导致发生危及学生生命等重大事故的,将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