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读后感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与书中的作者进行对话和交流。附上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精选读后感,希望对大家在写作时有所启发。
优秀审计准则读后感(通用15篇)篇一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行为,制定了内部审计准则(第2201号),下面是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行为,保证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
内部审计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促进组织改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五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组织单个或者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串通舞弊、滥用职权、环境变化和成本效益等内部控制的局限性。
第六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在对内部控制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真实、客观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
第八条内部控制审计按其范围划分,分为全面内部控制审计和专项内部控制审计。
全面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组织所有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所进行的全面审计。
专项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组织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项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审计。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参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审查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组织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环境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内部环境要素的规定为依据,关注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组织文化、社会责任等,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内部环境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风险评估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控制活动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关于控制活动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相关控制活动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信息与沟通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监督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管理需求和业务活动的特点,可以针对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对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章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程序与方法。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成审计组;。
(三)实施现场审查;。
(四)认定控制缺陷;。
(五)汇总审计结果;。
(六)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现场审查之前,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最近一次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实施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适当吸收组织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人员参加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详细记录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等。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结合相关管理层的自我评估,综合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照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组织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组织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组织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及时向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以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意见、建议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结果。一般情况下,全面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包含有重大缺陷认定的专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报送组织适当管理层的同时,也应当报送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经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以作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要求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外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优秀审计准则读后感(通用15篇)篇二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需要法律来治理;一个民族,需要道德来约束;一个公司,同样也需要工作准则来规范。【员工工作准则】就是这样一本关于公司员工该如何工作的行为指南,一本值得我们每位公司职员、公务员细细品读,用心学习的职业教材。
前几天,我们公司组织了一次大型的培训学习活动,其中就给每位职员分发了一本【员工工作准则】,要求我们好好看看。空闲之余,将书拿了出来,细细看了起来,越看越发觉得此书写的一精一彩、实用,对我们个工作有着莫大的帮助和指导。在此,将我的一些阅读心得写出来,互相交流、共同进步,【员工工作准则】在书列出了一名老板心中最佳员工必备的11种品质——态度、责任、一团一队一精一神、创新、激一情、永远学习、敬业、自动自发、忠诚、执行力、注重细节。
态度是我们做任何事情的前提,是航行的动力,良好的工作态度能带领轮船快速向前航行,消极的态度则相反。所以,不管做什么事情,只有先端正态度,只有先有了积极的工作,态度,才能做好工作,才能实现人生理想。
主动是一个员工能否突颖而出的重要砝码。如果工作需要老板来一逼一着你做,你才马马虎虎地去做,那么,你将只能得到微薄的薪水,但如果你不要老板说,你就能主动把该做的工作非常出色地完成,并且安排第二天的工作,这样的员工不管是薪水还是职位以及荣誉,都将会拥有。
学习是每个员工保持发展的永动力。比尔·盖茨先生说:你可以离开学校,但你不能里开学习。在【员工工作准则】里也提到,李嘉诚先生也是不断的学习,并且十分地热一爱一学习。伟人都是如此,那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学习呢,我们也只有勤于学习、虚心学习,才能不被社会淘汰,才能超越平凡,走向卓越。
员工是公司基石,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遵守【员工工作准则】的优秀员工更是每个企业最一爱一,好好学习【员工工作准则】,并全力以赴的去做,这样,企业会因为有你这样优秀的员工而更成功,你也会因为有这么多的珍贵品质而更出色!
优秀审计准则读后感(通用15篇)篇三
看了这部电视剧给我的感觉是严肃,冷峻的画面,作为审计师的为难与高风亮节,任何人在这个时候都无法保持独立性,所以审计显得更加神圣。背景:日本拥有总计超过4000家上市公司,在这东京证券交易所,日平均交易额超过2兆日元.在判断要买卖哪支股票时,投资家判断依据是财务决算报表.而对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的是会计事务所(具备5人以上注册会计师才能成立会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即注册会计师团体,进入公司现场审计,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各项财务数据进行彻底调查,核对决算报告是否属实,如果发现做假帐即要求公司进行更正.如果企业不履行的话,甚至可以使企业退市.。这就是日本的审计师,拥有无上的权利,在中国或许没有这样的审计师。
这部剧给我最深的感受就是太压抑了,六集都没笑过一分钟,在这个这么混乱的世道说他存在与现实并不为过,那些事情其实一般的人是不太会接触到的.看这个片子,就会觉得原来剥削就是这样环环相扣,黑暗无处不在...顺应还是反抗...只能感叹力量的薄弱呀.其中的有些人是善是恶根本就无法分辨,还得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看似邪恶的人其实也有自己的苦衷。
够手下留情。知道帐本内有猫腻,所以吉野犹豫片刻后直接交给了若杉。若杉翻开第一页居然就是飞鸟屋的资料,虽然很疑惑但还是埋头开始工作.。深夜,看到还在埋头苦干的吉野他们,须贺以上有老下有小希望吉野能放过东都银行。但吉野却很正直的拒绝了,这让众人刮目相看,若杉表示东都其实已经破产了,吉野表示要乐观一点,不然一旦东都破产,那整个经济就崩溃了,所以还是要得出一个结论。篠原理事直接就做出出具无保留意见.可是若杉却并不同意,提出反对意见,虽然有小野寺帮忙,但却遭篠原理事抵制,而此时吉野做出了正直的判断,同样篠原理事对此抗议,可是吉野却拿出了当初若杉他们交给他的飞鸟屋帐外帐。因此,会议最终做出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国友社长得知这个消息深受打击,要求须贺去背这个黑锅.须贺因此自杀身亡。这里让我很纠结,就是这样的严格审计让很多人失去了很多,有时候想想是不是还要坚持自己的原则,是不是要衡量一下生命与原则的重量。
这部电视剧让我思考很多,有的人为了地位,为了金钱,成为了陈规旧套的老古董;有的人为了理想,为了幸福,却不得不挣扎在正义的冷漠和世俗的压力之间。剧中的主人公若杉健司在经历了忧郁和徘徊的同时也经历了成长,找回了遗失的信任和希望,恢复了会计师和企业客户之间微妙的平衡。这也是让我最终的结论,无论何时都要坚持自己的原则。作为一个审计师多么的艰辛但是只要我们热爱我们的职业,作为一个审计师是要付出很多的,同样也会得到很多,比如自身的荣誉感。所以这也是我们就业的一个方向,我们要努力学习课本上的知识,因为知识远远学不完。
优秀审计准则读后感(通用15篇)篇四
面对国家不断地扩招大学本科生乃至硕士研究生,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那么如何在如此重压之下能够脱颖而出呢?读罢【员工准则】,我深有感悟。书中的观点,多多少少也代表着当今社会大部分企业对员工的要求,以及对人才的'衡量标准。
既然说到心态,那么我们就来搞清楚每个人工作都抱着什么心态呢?有些人认为,工作就是为了混口饭吃,养活自己和下一代而已;有的人认为工作是人一生必须经历的事情,每个人都一样,所以对待工作抱着大家都一样的心态;还有人认为工作是一个平台,是一个展现自己才能,成就自我,回馈社会的一个舞台。对于前两种人来说,完成分内的工作,看看跟其他人单位时间内的产出/收入比生否平等成为了他们的着眼点;而对于一个立志成就自我的人来说,他更多的想法是去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来让自己充实,变成强者。这些人不仅用积极主动的态度去对待工作,同时也更热情的对待着生活。一个对企业积极主动,对社会充满热情的人,自然会比一些感觉什么都无所谓的人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可。
遗憾的是,仅仅做到这一点,还不能算是成就事业的充要条件。人通过劳动获取相应的回报,既然是劳动,必然涉及到相关领域的技能。仅仅是一颗积极的心是无法取代劳动技能的重要地位的。无论在毕业准备就业的时候,还是在企业或公司中发挥实力的时候,技能都是自我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值得庆幸的是,积极对待工作的人,往往在技能方面会有很快的提高或者很高的造诣。
人们常说80一代是自私的,平时考虑的很多东西往往是做某些事情,能给自己带来什么。尝试去换位思考,想领导之所想,思老板之所思。领导或者老板最在乎的是你能给企业或公司带来什么。正因为工作是一个平台,需要每个人来将平台托得越来越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达到一个比较高的平台,也就是事业上的成就。那么如果一个员工无法为这个平台的提高做出贡献,不仅仅影响到领导或者老板,更多的是影响到了每一个想通过这个平台来成就自己的人才。因此,时刻牢记企业公司的利益,才是一个合格并且想有所成就的员工的心态。也只有在这样的心态下,我们才有了提高技能的动力和思想准备。
优秀审计准则读后感(通用15篇)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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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路遇新声。
通过主人翁身上那种刚正不阿的精神,严格执法,公证执法,先是遭受不公正的对待,上级打压,社会抛弃,打到人生的低谷。他不屈不挠仍认真履职,做自己,扑下身子,战斗在一线,赢得同事的赞扬和肯定,这是种从心底的佩服和认可。这种认可的力量是无声无息却又无处不在,对自己来说也是底气十足,踏实安心的。
读后感,希望对您有帮助!
太久,多调动,包括分管领导也应多变动。
我的启发:
1、忠诚担当传万世,两袖清风留人间。
2、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做精做细,做到人人认可,领导第一个想到的是你去做。
4、不卑不亢,不骄不躁,不弃不馁。处理同事关系要谨慎、大度。
5、坚定原则,坚守底线,一心为民,无愧于心。,希望能帮助您!
优秀审计准则读后感(通用15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声明。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并保持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及时、高效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本机构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优秀审计准则读后感(通用15篇)篇七
为了适应内部审计的最新发展,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准则在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方面的作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对旧准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新准则自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共分三个层次,分别为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准则、实务指南。新准则提升了准则体系结构的科学性、合理性;反映了内部审计的最新发展理念;增强了准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比较。
我国新职业道德规范采用的仍是行为规则制定方式,但具体内容由原来单列的11条增加至七章27条,除总则、一般原则和附则之外,分别从独立性、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四个方面分别阐述了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循的最低要求。原规范规定过于原则,只是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弹性过大,适用性不强。此次以原规范为基础,吸收了原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和原29号《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的部分内容,同时充分借鉴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内容,并参考其他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进行充实和完善。与旧规范相比,新规范在逻辑上更清晰明了,内容更具体详细。
新基本准则由原来的六章27条增加至33条,力求在文字表述、制度设计、工作要求、操作规范上和国际接轨,主要变化有:
(一)内部审计定义。新准则的定义力求反映国际、国内内部审计实务的最新发展变化。与原定义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旧准则中对内部审计的定义为: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新准则中内部审计定义为: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前者强调内部审计目标为“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后者认为内部审计目标除帮助组织实现目标外,还包括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和增加价值,同时强调了内部审计对象涵盖了风险管理的范畴。
1、关于内部审计职能。国际内部审计最新定义中将内部审计界定为一种“确认和咨询”活动。实际上,“确认”的含义就是指通过监督检查,对被审计的事项予以鉴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而“咨询”是在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评价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从内涵上来看,确认和咨询包含了监督和评价的含义。相对于“监督”所体现的内部审计的查错纠弊功能,现代内部审计更强调由“咨询”所体现出的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能。随着我国内部审计的全面转型和发展,原定义中的“监督和评价”已不能全面反映当前内部审计理念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将原定义中的“监督和评价”职能改为“确认和咨询”职能,进一步扩大了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
2、关于内部审计的目标。新准则将内部审计的目标界定为“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在提升组织治理水平、促进价值增值以及实现组织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3、关于内部审计的范围。新准则将内部审计范围界定为“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将原“经营活动”改为“业务活动”,体现了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还适用于非盈利组织。定义中增加了对“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以体现内部审计对组织风险的关注。
(二)关于准则的适用范围。为涵盖内部审计外包的情况,准则中增加了“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组织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三)调整的其他主要内容。一是在一般准则中,增加了内部审计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的内容;增加了内部审计人员保密义务的内容;二是在作业准则中增加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审计业务的内容;增加了内部审计人员关注组织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的内容;增加了内部审计人员为组织提供适当咨询服务的内容;三是在报告准则中不再保留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及后续审计方面的内容;四是在内部管理准则中增加了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管理体制,以及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实施有效质量控制等内容。
新准则未修订有关实务指南的内容,但对实务指南进行了重新编号,编码以3开头。新具体准则对原29号具体准则内容进行了重新整理并编号,并调整了部分内容:
(一)重新整理并编号。新具体准则共20号,编号均以2开头,且20号具体准则中又分成了三小类,其中以编号21开头的为作业类准则,主要涵盖了内部审计活动从准备阶段到后续审计的审计过程及审计方法的方方面面;以编号22开头的为业务类准则,主要为内部审计活动中一些特殊的审计实务;以编号23开头的为管理类准则,主要涉及内部审计管理的各个方面。重新分类整理后的具体准则内容与基本准则之间的关联性较强,较好地反映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总纲作用。
(二)将原第12号《遵循性审计》、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与原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合并为第2201号《内部控制审计》。遵循性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等三个准则从内容或逻辑上都应当属于内部控制审计的组成部分,因此此次将原分属四个准则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和补充,制定了《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三)将原第25号《经济性审计》、第26号《效果性审计》和第27号《效率性审计》合并为第2202号《绩效审计》。按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等三个方面分别制定具体准则是我国准则制定工作的有益探索。然而,由于这三个性质均为绩效审计的目标,实践中往往需要对某一事项或项目的三个方面性质同时做出评价,因而原准则存在内容重复、实践中不好操作等弊端。因此,此次将原来的三个具体准则进行了合并。
(四)将原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合并为第2306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从内容上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涵盖了内部审计督导,因此调整了原第19号准则的结构,与原第9号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并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五)删除原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原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和原第29号《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其相应内容分散在基本准则以及相关具体准则中予以反映。
(六)将原6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更名为2204号《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将原15号《分析性复核》更名为2109号《分析程序》。
优秀审计准则读后感(通用15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审核、调整和实施,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实施审计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方案。
第四条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方案是审计机关为了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对部门、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等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而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当一个审计项目涉及单位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量大时,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审计目标,可以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制定若干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的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汇总、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六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工作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对象;(四)审计内容与重点;(五)审计组织与分工;(六)工作要求。
第七条审计工作方案由负责审计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编制,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执行。
第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的目标;(四)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八)编制的日期;(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十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二)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四)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八)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审计组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应当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如果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认为需要对审计工作方案进行调整的,需报经原制定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必要时可以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提出调整建议,一般事项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报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归入制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将审计实施方案及其编制、调整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审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法发〔1996〕338号)同时废止。
优秀审计准则读后感(通用15篇)篇九
审计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节审计证据。
第三节审计记录。
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
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
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备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七)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八)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
(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四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
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六)审计资源。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实施;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实施。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十五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七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五)审计工作要求。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
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
(二)判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判断问题的重要性;。
(四)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六十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一)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
(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况;。
(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
(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
(二)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十三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五)分析相关数据。
第六十四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第六十六条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
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六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第六十九条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关注下列因素:
(一)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
(二)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问题;。
(三)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
(四)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
(五)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陷;。
(六)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
(七)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
优秀审计准则读后感(通用15篇)篇十
作为会计从业人员,近年来,随着财务风险的不断增加,审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在工作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审计准则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审计准则是一种规范,对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这是一种约束和指导。
第二段:官方定义。
审计准则是财务、会计及审计等专业人士广泛遵循的应遵守标准,通过审计过程确保财务报表公正、真实和准确。它们是一组国际公认的计算机审计的规则和标准,旨在确保审计工作高质量且符合行业标准。审计准则的遵守与否,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清晰度,同时也影响企业经营业绩的评价标准。
第三段: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对于企业来说,遵循审计准则是非常重要的。在财务审计收入,我们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潜在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会根据财务报告来决定他们是否要投资,公司的价值如何评价。如果财务报告有错误或被发现有欺诈行为,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丧失信心,进而使公司出现资金紧张等问题。
第四段:对于审计从业人员的意义。
包括审计从业人员在内,所有的会计人员都必须遵守审计准则。审计准则不仅管理了审计工作的可行性,同时也是审计工作的标准和评价依据。作为从业人员,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从而提高客户对我们的信任度。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时常关注审计准则的更新,并注意审计准则的变化,确保在实际执行中,不会违反审计准则。
第五段:结论。
总而言之,审计准则是基础,是审计工作的核心指导规范,非常重要。在工作中,我们不但需要熟悉审计准则,还需要深入理解其意义,时刻保持对审计准则的关注和认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好审计工作,保证企业的可持续经营和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优秀审计准则读后感(通用15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复核机构。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立本机关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第九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
(四)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
(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十一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年度终结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对本年度审计复核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复核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审法发〔1996〕337号)同时废止。
优秀审计准则读后感(通用15篇)篇十二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
(三)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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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审计准则读后感(通用15篇)篇十三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实施审计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
审计工作方案是审计机关为了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对部门、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等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而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当一个审计项目涉及单位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量大时,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审计目标,可以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制定若干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的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汇总、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六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七条、审计工作方案由负责审计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编制,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执行。
第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目标;。
(四)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
(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八)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组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应当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如果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认为需要对审计工作方案进行调整的,需报经原制定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必要时可以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提出调整建议,一般事项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报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归入制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将审计实施方案及其编制、调整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审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法发〔1996〕338号)同时废止。
优秀审计准则读后感(通用15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
第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五)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法发〔〕342号)同时废止。
优秀审计准则读后感(通用15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全部过程,并记录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及其依据。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实施审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实施审计过程记录;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编制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八)复核人员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九)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据。
第五条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客观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工作底稿反映的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证据。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证据主要有: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逐事逐项编写,做到一事一稿。
第八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应当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资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第十条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号。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详细审阅审计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检查审计工作底稿,确有需要改动,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载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归类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法发〔1996〕3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审计工作底稿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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