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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一
被告:_______,性别_____,_____族,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省_____县_________镇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被告可有多个,依此格式类推)。
案由: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_____、_____立即偿还原告借款_____万元,被告_____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___(位)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_____、_____向原告借款_____万元,约定借款期限__个月,如到期不还,____________,担保人(若存在)为被告_____,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二
申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驻xx市******。
被申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驻胶州市******。
申诉请求:申诉人不服(xxx)潍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对该案提起再审。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买买合同纠纷一案经xx市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被申诉人欠申诉人货款88969.54元。申诉人不服,特提起申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该案在一审、发回重审以及终审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三组证据,分别为: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xx年7月18日签订付款协议,约定:1、于xxx年7月内付款90000元;2、于xxx年8月内付款190000元;3、于xxx年9月将余款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申诉人仅在xxx年8月7日向申诉人付款xxx0元,该笔付款也是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最后一次付款。
上述协议虽然没有明确欠款的总额,但可以确定的是,截止xxx年7月18日,被申诉人至少尚欠申诉人货款280000元。该欠款额减去其于xxx年8月7日向申诉人支付的xxx0元货款,至申诉人起诉时,被申诉人至少还有260000元货款尚未偿付。
二、在双方买买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诉人向申诉人交付的转账支票里有23张因账户余额不足或支票密码不符等原因而未得到兑付,票面金额共计724947.54元。根据被申诉人提供的对账清单,在申诉人第一次遭到拒付,即xxx年5月12日之后,被申诉人又向申诉人付款8笔计235221.45元,并称该款系为弥补出现退票的转账支票款。
根据上述退票和付款的事实,不论被申诉人欠申诉人的货款总额是多少,也不论在xxx年5月12日之后双方是否又发生过买卖关系,但完全可以确认被申诉人应再向申诉人支付因支票遭到拒付的款项为489726.09元(724947.52元—235221.45元=489726.09元)。
三、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诉人曾自认两项事实:1、从xxx年到xxx年共支付给申诉人货款620多万元,现在还欠50000元左右;2、发生23张银行退票后,被申诉人共向申诉人支付了462929.1元,其中的382277.25元是用于弥补23张遭到退票的支票款的,实际尚有342670.29元未予弥补。
根据被申诉人上述自认的事实,至少可以认定被申诉人的欠款总额应为39万元左右(342670.29元+50000元左右)。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上述任何一组证据,而是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数次组织双方对账,将对账时双方均无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对争议事实未作全面审理,对不利于被申诉人的证据视若无睹,而直接采信了不利于申诉人的相关证据,从而武断的作出了被申诉人只欠申诉人88969.54元货款的错误判决。
申诉人认为:
一、终审法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对账违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
终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回避了双方此前提交的付款协议、对账清单、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而另行组织双方对账,这是一种典型的纠问式审判模式,严重违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
再者,是否对账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该案所涉证据并不属于法院主动调取和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范畴,对事实的证明责任应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是否提供证据、提供什么样的证据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仅需根据现有证据对事实作出判决即可。法院的审判权可以监督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不得无端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而且,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足两年的时间里共发生买卖关系二百余次,其间未形成一份可以明确欠款数额的对账单等证据。如此庞杂的业务关系,显然无法仅在几次庭审中就核对清楚,而终审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主要就是其组织对账所形成的所谓无争议事实。
二、终审法院应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和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对该案作出判决。
该案中,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所提供或自认的证据虽然没有达到欠款数额非常明确的证明作用,但是通过各组证据材料所形成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欠款事实,以及欠款数额至少在260000元以上。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补偿,证明标准只要达到盖然性占优即可,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它是不可能完整的重现于法庭之上的,法官应从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转向追求“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只要是依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能够得到的真实,就是法官所要认定的法律上的客观真实。
申诉人在该案中提供的付款协议、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等书证属于不变证据,而终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账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属于当事人陈述,是可变证据,而且每次对账都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对账结果。因此,对账结果在证明力上不足以抗辩申诉人提供的书证。综合全面衡量应认为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处于优势。只要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能形成一个优势的状态,就可以去认定案件事实。
三、终审法院不应回避被申诉人曾自认欠款总额为39万元左右的事实。
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自认一经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产生约束力。对当事人而言,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法院而言,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约束,依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而本案中,被申诉人自认欠款39万元左右的事实就是赋予申诉人的最大的证据优势,而且本案中被申诉人的自认并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可以撤回的情形。
但是,本案的终审法官回避了被申诉人自认的这一事实,又另外组织双方对账,对此前的审理程序中出现的各份有利于申诉人的证据拒绝采信,仅依据法庭组织的对账结果这一单一证据就作出了一个明显不利于申诉人的判决,并未全面、客观的去审核认定证据,这显然是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的。
综上所述,本案终审法官未全面综合的去认定证据,故意回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各份书证以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仅仅依据单一证据最终作出了明显不利于申诉人的错误判决。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特提起申诉,恳请贵院予以再审。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申述状副本三份。
申诉人:xx******有限公司。
xxx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知识。
第一、履行合同手续要完备。
许多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尤其是在履行买卖合同时,交付货物时只让对方的收货人员打个白条,更有甚者边白条都不打。这种行为在诉讼时会处于被动,若债务人不出庭或者不承认收到货物时,我们不能以足够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债权的存在。所以我们在交货时手续一定要完备。如要求对方在送货单中加盖公章或者要求有合法授权的员工签字。
第二、注意诉讼时效及其证据。
有一些企业在交货后,并不积极主张权力讨要货款,导致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另一种情况相反,就是积极主张权利,但是没有收集主张权利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债务人不认可债权人主张过权利,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时;债权人举不出主张过权利、未过诉讼时效的证据。以上两种行为都将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在产生欠款后,一定要注意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时注意收集主张权利的证据。
第三、注意保全。
官司胜诉了,债务人有执行能力,但执行不了,也就是俗语说的“赢了官司,赔了钱”。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要注意做到两点:
(一)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让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的相应财产,避免出现不能执行的局面。
(二)积极寻找债务人的财产,发现线索向人民法院反映,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准备的证据材料。
第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2、订(定)货单;。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第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第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三
买卖合同欠款答辩状应该怎么写?欠款答辩状属于民事答辩状,如果大家要了解答辩状的书写方法,可以参考这份:买卖合同欠款答辩状!
答辩状(拖欠货款)【1】。
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就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签订的“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部分条款无效。
1.**********************与答辩人之间系一种劳动用人关系。
在双方签订“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第一条第二项:“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工资,并享受甲方员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意外保险等福利待遇”,可以明确**********************每月向答辩人支付工资且作为用人单位,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的事实。
另外,**********************在本合同中将答辩人称为“供销员”,**********************将答辩人称为“供销员”,众所周知,“供销员”系为用人单位从事业务销售工作的劳动者特定的称呼。
由此可以确定,答辩人系**********************有限公司一名员工,签订的“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是一份劳动合同。
2.该合同第三条的条款无效。
条款中“乙方未结算给甲方的货款在二00五年继续在顺延由乙方负责结算给甲方。
责任由乙方承担”的规定,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劳动者作为法人企业的工作人员,为法人企业工作,谋利益,对外代表法人企业,产生一切权利和义务由法人承担。
劳动者作为员工不应当也无能力去承担法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和社会的共识。
但**********************有限公司强加要求答辩人独力收取货款,并承担未能收取货款的法律责任,这无疑要求答辩人承担了法人企业自己应承担民事责任,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该条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
3.合同的第一条第一项的条款有失公允,是无效条款。
该条款就双方销售形式作出规定。
“乙方根据市场需要用标准定货单向甲方落单定货”;“凡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每一件板乙方必须保证百分之百将本合同规定的价格货款结算给甲方”,从条款内容不难看出,**********************有限公司是以经销商的经营形式来规定答辩人供销工作,答辩人只是企业员工,却被以要求从事经销商的工作,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发生严重的倾斜,答辩人承担义务远远超过了享有权利,违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显失公平,有失公允。
该条款为无效。
综上所述,该合同所规定答辩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二、**********************有限公司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货款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作为**********************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外代表法人企业,答辩人跟第三方签订塑铝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有限公司和第三方,合同关系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应**********************有限公司和第三方享有或承担。
答辩人在所有买卖合同中,只作为员工,代表**********************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合同本身当事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合同双方不能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肆意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
**********************有限公司追欠货款,只能向买卖合同中购买者主张还款权利。
因此,**********************有限公司向答辩人主张支付货款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
三、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本案中欠货款对帐单的对帐时间为1月25日,距今有两年零四个多月,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有限公司提起还货款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答辩人:丙公司。
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甲,住*****。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丙公司与被答辩人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在该买卖合同纠纷中不应当作为被告,应予驳回。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案中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本案中丙公司不应当作为被告,应驳回被答辩人对丙公司的起诉。
二、答辩人生产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经农业部推广鉴定合格的农机产品,不符合农机产品更换、退货的条件。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提出更换缺少法律依据。
该型号玉米联合收获机有严格的生产流程,并且严格依照主机装配及调试工艺守则进行装配调试,因此,被答辩人购买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符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符合农机产品准予销售的标准。
答辩人提交的农业部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明确写明:“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规定,你企业生产的下列产品经部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产品型号:*****”。
该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生产该型号玉米联合收获机的资质,并且答辩人生产的`该型号农机产品不仅要销售,而且应该得到推广。
所以,答辩人生产的农机产品是合格的,没有质量问题。
所以,该型号玉米联合收获机是合格的农机产品,且具备农机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农机产品生产的法律规定。
被答辩人请求判令答辩人退换玉米联合收获机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三、被答辩人让玉米收获机“带病作业”,是造成玉米联合收获机出现故障的原因。
从第一被告答辩看,不排除双方恶意串通。
答辩人生产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经检验合格、准许出厂的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
《*****型玉米联合收获机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经常检查机器性能是否良好,当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维修,严禁带病行驶和作业。
”被答辩人在玉米联合收获机出现故障时依然让机器进行收割作业,而且,在维修人员指出机器可能出现故障时,被答辩人不但不让维修人员进行检查,还继续让机器“带病”进行收割作业。
玉米联合收获机的工作环境本身就很恶劣,机器易损件损坏是不可避免的,更何况被答辩人在明知机器出现故障的情形下依然“带病”作业,其行为就是造成机器损害的原因。
其后果应由其承担。
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交关于经济损失65000元的相关证据。
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主张,被答辩人应当出示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答辩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要求,造成买受人其他损失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本案出卖人不是丙公司,不必说被答辩人没有这方面证据,即使有,也只能向销售者主张。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丙公司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
答辩人生产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合格的产品。
被答辩人在明知机器出现故障的情形下依然“带病”作业,其行为是造成机器损害的原因,应自行承担其后果。
答辩人:
潍坊某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以欠付机器货款为由向潍坊市奎文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购货款项,现被告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提供的机器存在质量问题。
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供货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某牌胶印机(型号hg452b)(以下简称该机器)一台,售价95万元人民币,以生产厂随机产品规格技术书为质量要求,约定原告应提供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机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原告应该严格的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机器,但实际情况是原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其未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机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二、原告也未按约定履行对产品的保修义务。
原、被告签订的《某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供货协议书》约定:对该设备的保修期为一年,设备出现故障原告应及时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维修,一般应在48小时内(除在途时间)人员及配件到位,超出约定时间须提前通知,并且约定生产厂对保修期内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且不能修复的设备,原告有权要求换货。
协议签订后,被告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向原告人共支付了大部分货款。
而原告提供的机器仅使用了3个月后即出现问题,在被告的反复要求下,原告也进行过几次维修,但其反复的修复工作并未将机器修好,该机器始终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未能按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提供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机器,在机器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就应采取补救措施来进行维修,使该机器正常运转。
但事实上,原告的几次修理始终未能将该机器修复,无法使其正常运转。
出现本案纠纷的原因在于,原告未能履行双方的协议向被告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在先,导致其短期内即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转,又未能尽到及时有效的进行补救,将该机器修复完好,导致该机器自一直无法正常的使用,影响被告的正常经营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依据双方签订的《某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供货协议书》第九条第3项约定“剩余货款350000元需于安装调试合格后,从206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付货款”,但原告向被向交付机器后,未能安装调试合格,且经原告的几次修复,机器仍旧无法正常运转,基于前述的约定和相关的事实,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机器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无法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货款。
四、原告未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被告承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补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情形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购进仅三个月即出现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且经被告的反复要求,原告多次修理也不能将机器修复正常。
这样情况下,依据前述法规的规定,原告应就该机器向被告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
而原告在被告的多次要求下,拒不履行上述义务,至使被告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原告已经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支付了大部分的货款,但是购进的机器却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要求原告退货、换货均遭拒绝,要求原告维修,但在原告反复的维修始终不能解决问题,自购进三个月就出现问题,一直持续至今。
被告本着最大的诚意一直与原告协商解决方案,不料原告却将此事诉至法庭。
综上,被告被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未按双方签订的《某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供货协议书》向被告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其修复工作也无法使机器正常工作,导致被告无法继续向其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故原告潍坊某精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理,应当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潍坊市奎文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四
住所地:___。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
被告:___。
住所地:___。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___元。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元。
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款如下:___年___月份,人民币___元;___年___月份,人民币___元;___年___月份,人民币___元,___年___月份,人民币___;以上合计人民币___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___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及《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___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具状人:___。
法定代表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d)关系的协议。
a.行政权利义务b.经济权利义务c.刑事权利义务d.民事权利义务。
3.在大陆法系中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帝王规则”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c)。
a.公序良俗原则b.公平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公正原则。
4.下列各选项中,阐述正确的是(c)。
c.逾期承诺为要约邀请d.逾期承诺原则上为效力待定的承诺。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时间为(d)。
6.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a)。
8.现代合同法中,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以及合同法律约束力最集中的体现是(c)。
a.合同订立b.合同成立c.合同效力d.合同履行。
9.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未达成协议的,则(a)。
c.交付动产的,在动产所在地履行d.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
10.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物的担保方式的有(c)。a.保证b.抵押c.质押d.留置。
1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c)。
a.债务人负担b.债权人负担c.次债务人负担d.保证人负担。
12.下列各选项中不受债权转让限制的是(c)。
a.陈某享有的请某作者为其代笔撰写回忆录的债权b.张某所享有的获得退休金的债权。
13..甲将其收藏的一幅某画家遗作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满前,该遗作灭失,则乙(a)。
c.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d.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14.债权人提存物领取权的除斥期间是(d)。a.1年b.2年c.3年d.5年。
15.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上采取的是(d)。
a.总则中的严格责任立法模式b.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立法模式。
c.过错推定责任立法模式d.总则中的严格责任与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16.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c)。
a.签订合同之时b.履行时间c.交付时间d.占有之时。
17.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b)。
c.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应列入破产财产d.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18.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一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d)。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1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a)。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必须包含的要素有(acd)。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关于以上四种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b)。
4.下面言辞属于要约的有(bd)。
a.甲告知一直想购买其邮票的乙“我正考虑是否要将这张邮票卖给你”
b.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说“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司”
d.赵某一直想购买郭某的一幅字画,一日二人饮醉,赵某再次提要求,郭某便说“好,你拿30万来,这副画就归你”
5.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向其出售一批货物。要约发出后,甲公司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欲撤回要约。甲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ac)。
a.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到达乙公司b.在乙公司发出承诺之前到达乙公司。
c.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d.在乙公司发出承诺的同时到达乙公司。
6.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要件有(abcd)。
c.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d.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10.甲方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对此,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bcd)。
1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范围包括(abcd)。
a.主债权及其利息b.违约金c.损害赔偿金d.实现债权的费用。
12.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合并时,原已订立的合同作如下处理(abcd)。
a.合并后的企业成为原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新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b.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移转于新企业,不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13.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14.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有(abcd)。
a.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
b.当事人明确、肯定的作出将不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c.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d.须不履行无正当事由。
15.根据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cd)。
16.因租赁合同承租方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适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cd)。
a.支付违约金b.停止侵害c.恢复原状d.赔偿损失。
17.张某乘坐长途车,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acd)。
a.从高层卧铺摔下受伤,承运人有尽力救助义务b.钱包丢失,承运人有赔偿责任。
c.因急刹车被碰伤,承运人有赔偿责任d.托运的行李丢失,承运人应当赔偿。
18.甲公司欲购买一批钢材,委托乙提供媒介服务,后在乙的撮合下,甲公司与丙公司顺利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双方对乙的工作都很满意,但在对乙的报酬和费用支出由谁承担的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关于该问题,以下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ad)。
a.报酬应由甲、丙平均分担b.居间费用应由甲、丙连带负责。
c.居间费用应由甲、丙平均分担d.居间费用应由乙自负。
d.如果刘某取得专利权,甲研究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0.我国《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有(abcd)。
a.专利权转让合同b.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c.技术秘密转让合同d.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案例分析题(共1道试题,共20分。)。
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请分析: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答案: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为预先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透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甲银行行使抵押权的权利标的是a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甲银行应请求人民法院将a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及a公司尚未销售的商品房一并处分,但对于处分新建商品房所得的价款,甲银行无权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元权优先受偿。”6.丁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因为a公司已经将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汪某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a公司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不能再将该房屋交付给丁某。根据《物权法》第17条规定,汪某经登记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7.请求解除合同,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房屋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应属于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8.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a公司违约不支付工程款,b公司有权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b公司可向a公司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六
懵经理既服装厂最新生产了一批新潮夏装,老刘看过货之后,觉得款式不错,应该有赚头,就找了懵经理,同巨系1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老刘以10万的价格全部买下懵经理生产既夏装,懵经理也知道,其实老刘手头的钱只够卑部分者,净下既要等老刘将夏装转手卖出先至可以卑,懵经理有点不放心,但系又吾想放弃,点讲都系10万窝,甘他就同老刘稳左老刘的老友—李经理作为担保人,并且三人签订了合同。也即系话,如果到了合同规定的时间老刘仲吾可以还钱给懵经理的话,甘老刘欠懵经理的钱就要由李经理来还。
老刘系合同签左后就卑左懵经理4万,本来谂住将d衫转手卖出后即刻就可以还番净低既6万,谁知天气回寒,夏装销售不理想,但是又快到期还钱,老刘急到乜锦,惟有去稳个以前的老友—张老板来“江湖救急”,卑张老板替自己还住果6万先,张老板看在多年交情的份上就同意了,懵经理知道左就谂:“老张想做冤大头,我求之不得拉,况且我还和李经理有合同,老张还不了还可以找老李,这6万反正走不脱,都系早罗早安心。”于是就应承左,但系又惊张老板反悔,于是懵经理和张老板、老刘又签左份合同,说好由张老板帮老刘还钱,签左合同,懵经理顺手打左个电话同李经理讲左声。但是,到左还钱的时候,张经理又岩好手头现金不足,懵经理无计,只有又去找李经理,叫老李替老刘还钱,李经理就不同意按照当时合同还钱,说:“冤有头债有主,既然老张答应替老刘还钱,那就与我无关了,有什么你就找他。”懵经理说:“我与老张点吾关你事,反正我和你有合同,白纸黑字,你点可以赖帐架?”李经理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懵经理来到法院起诉李经理,要求法院判决李经理按照当初合同约定还钱。
债务人:刘老板担保人:李经理债务受让人:张老板。
本案中,懵经理同意老刘将债务转让给老张,并签订了合同,所以该债务是转让的债务,因此该转让是合法有效的。此时,老刘不再是合同的债务人,而应该由老张代为履行老刘的付款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从债务和附随义务,如利息、违约金等等。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换言之,只要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协议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即告成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方才有效。因为在债务移转的情况下,第三人资信情况如何,是否具有情偿债务的能力,都直接影响到合同义务能否得以履行,债权人的利益的保障问题。如果债务人不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务随意转让给第三人,势必会因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重大损害,所以债务移转必须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如果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那么原债务人已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债务人必须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是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加入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债务转让应但具备以下的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担保法,问题是否在于第23条之规定:“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老李对懵经理与老刘之间的债务承担的是担保责任,但是该担保责任在老刘与老张的债务转移时,已通知老李,故老李的担保义务并没有因为债务的转让而免除,老李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七
查询qq密码申诉进程/结果查看步骤如下:
1、进入qq网站安全中心之后,点击“密码管理”-账号申诉“-”查询申诉进度“;
2、填写申诉的qq账号及提交申诉之后系统所给的”回执编号“;
3、这个里就可以看到申诉进程了。
申诉结果成功,进入之前填写资料”接收结果邮箱“里面复制”凭证号码";如申诉未成功,需再重新申诉一次。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八
原告:徐甲,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壮士路911号,电话:13777777777。
被告:陈乙,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横巷789号,电话:88777777、13999999999。
诉讼请求。
偿还借款人民币270000元正。
事实与理由。
2015年3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及妻子治病做手术急需费用为借口向原告借人民币270000元正,言明2015年3月24日还款,但到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并避而不见。为此,特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其即时还款。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5月21日。
附证据清单一份。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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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九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日,债务人____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____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_______偿还原告_______人民币____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__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____份(借条为证)。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xx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
上诉人因不服x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撤销x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确认欠条的法律效力,改判由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事实认定不全面且不清楚,没有全面、客观的认定证据,没有公正的进行判决。
一、事实认定不清楚。
一审认定:x年开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出现矛盾,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所在派出所“闹”,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年出现矛盾,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所在派出所去找被上诉人要钱,被上诉人却避而不见,打电话也不接,万般无奈的种情况下才找到派出所所长,说明情况后,所长x处于同情才同意帮着解决,上诉人根本没有“闹”,而是去合情、合理、合法的去向被上诉人要钱。
二、欠条并非系受“胁迫”所为,相反,确实系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什么是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身体施加暴力强制等的行为。
首先,所长主观上不存在“胁迫”的动机和故意,更没有非法的目的。所说“自行解决问题,否则,停止工作”的话,是履行职责的需要,没有针对性,更没有暗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打欠条。任何人因个人的事情影响工作、违反制度,都可以用“停止工作”加以管理,行使职权。根据《民法通则》对胁迫的解释,在主观上应该有让被上诉人打欠条的故意,被上诉人作出迎合性的表示行为,才构成胁迫。所长所说的“自行解决问题”的证言根本不具有让被上诉人“打欠条”的故意与暗示,被上诉人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解决如还清欠款或者先还一部分,或者协商等,而给上诉人打欠条完全是因为被上诉人存在欠款的事实。
其次,所长没有胁迫的因果关系。我去派出所找被上诉人要欠款时才认识所长,没有必要去威胁、强迫被上诉人打欠条。
再次,被上诉人头脑清楚,是一个完全正常的人,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因为领导的几句话而为上诉人打欠条,此时被上诉人应该清楚的知道其行为的后果。因此,被上诉人并非在胁迫下所为,而是基于实际欠款的事实而为,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所写欠条应当受法律保护。
三、证人与被上诉人关系密切,不能作证,或者其效力及其弱小。
四、胁迫人不能做证人。胁迫主体与本案有密切联系,不能做证人,自己胁迫自己作证。其后果却毁了一张欠条的效力,这样的后果是法律关系及其脆弱。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恳请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xx区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全部撤销原判决;。
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因原告浙江省xxxx总公司诉被告杭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
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x日做出的杭西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人对该判决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但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上诉人认为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欠款纠纷已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已丧失了胜诉权。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承认x年12月20日的函件系因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后发给原告的答复,但并没有承认原告是在2年的诉讼实效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只是表明了他在x年12月20日之前曾口头向被告主张了权利,但原告却没有证据来表明是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提出。
由于该项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原告自己来承担他是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举证责任。但一审法院却对此将举证责任倒置,责令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显对上诉人不公正。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53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x年3月4日。
附:。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十一
被申诉人:xx省xxx市xx公司xx县分公司(原xx县电信局)。
住址地:xx县城关镇行政中段。
负责人:阮xx。
申诉人刘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法院依法撤消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维持xx县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被xx县人民政府安置到被申诉人(xx公司)处工作,被申诉人已经接收,且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平等之间的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畴,法院应予审理并做出实体判决。xx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而x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是错误的,且严重的`损害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详情理由如下:
一、(1)xxx市中级人民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士兵就安置问题建立起来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关系。这更认定了这两部法律是在维护国家稳定的前提下制订的,且更能说明其严肃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该严格执行。而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省xx公司xx县分公司没有与刘x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是与这两部法相违背的。(2)、就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事,我相继走访了xx省人民政府、国家信访总局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巡回合议庭。三个部门都认定该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有证据)。
二、原告说没有接到xx县等有关部门安置刘xx的任何文书,也是不能自圆其说。且不说xx县有关部门已经把安置刘xx的全部文书交给他,单说xx县xx公司自己在xxx年8月2日所下发的《xx县电信局关于印发复退军人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中,已足以说明该单位已收到xx县有关部门安置刘xx的全部文书。并已实施了接收行为。在内部文件已讲明全局98年退伍电信职工子女四人,加上97年退伍一人,共计五人。(现五名退伍兵四名均在该单位上班)且在该文件第3页考试名单上已列明:其中就有刘xx。在文件中充分说明了xx公司已经接收并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
三、被申诉人提出劳动争议已超出时效这更是无理强辩三分理,
刘xx于xxx年3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在这之前刘xx从没间断找该单位领导,刘xx最后一次找该单位领导的时间xxx年2月21日,因此刘xx没有超出法定的60日之期。
四、中院认为xx县人民政府xxx年9月2日下发的“xx政(xxx)64号文件,是单方行政干预行为,是错误的。我认为xx县人民政府xxx年9月2日下发的xx政(xxx)64号文件是正确的,xx县人民政府所下达的文件是依据《xx省人民政府》《xx省军区》下达的文件精神办理的,而xx省政府、省军区是依据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所做出的指示办理的,也就是说xx县人民政府是按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因此我认为xx政64号文件是正确的,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国家的文件精神做指导。再者,xx县人民政府并没有随意增加安置名额,这都是该单位自愿的。在当年xx县人民政府召开退伍军人安置大会时,该单位主管人事领导郭庆娃参加。他也没表示异议、而且会后还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抄走了当年退伍的四名退伍军人名单。并按排了申诉人上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xx政64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对于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主管部门,由安置办予以协调,如协调无效,安置办可直接对接收单位按指令性计划强行安置。第5款,按照豫政(xxx)67号文件,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经报请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按计划少接一人向县政府缴纳3-6万元的转移资金”。但xx县xx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交纳有偿转移费3-6万元。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政府没有随意增加名额,也没有单方行政干预,只是正常履行政府职能行为。二审裁定应予撤消重审,请求在一个月内给予满意的答复。
xxx年6月5日。
民事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仅供参考。民事1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生于xxxx年12月27日,汉族,住xx省xx县蒋xx镇寺xx村。被申......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十二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大写:);。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
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同事/__)关系。截至__年__月__日止,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东莞市第**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年__月__日。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十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xx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
上诉人因不服x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撤销x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确认欠条的法律效力,改判由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事实认定不全面且不清楚,没有全面、客观的认定证据,没有公正的进行判决。
一、事实认定不清楚。
一审认定:x年开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出现矛盾,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所在派出所“闹”,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年出现矛盾,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所在派出所去找被上诉人要钱,被上诉人却避而不见,打电话也不接,万般无奈的种情况下才找到派出所所长,说明情况后,所长x处于同情才同意帮着解决,上诉人根本没有“闹”,而是去合情、合理、合法的去向被上诉人要钱。
二、欠条并非系受“胁迫”所为,相反,确实系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什么是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身体施加暴力强制等的行为。
首先,所长主观上不存在“胁迫”的动机和故意,更没有非法的目的。所说“自行解决问题,否则,停止工作”的话,是履行职责的需要,没有针对性,更没有暗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打欠条。任何人因个人的事情影响工作、违反制度,都可以用“停止工作”加以管理,行使职权。根据《民法通则》对胁迫的解释,在主观上应该有让被上诉人打欠条的故意,被上诉人作出迎合性的表示行为,才构成胁迫。所长所说的“自行解决问题”的证言根本不具有让被上诉人“打欠条”的故意与暗示,被上诉人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解决如还清欠款或者先还一部分,或者协商等,而给上诉人打欠条完全是因为被上诉人存在欠款的事实。
其次,所长没有胁迫的因果关系。我去派出所找被上诉人要欠款时才认识所长,没有必要去威胁、强迫被上诉人打欠条。
再次,被上诉人头脑清楚,是一个完全正常的人,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因为领导的几句话而为上诉人打欠条,此时被上诉人应该清楚的知道其行为的后果。因此,被上诉人并非在胁迫下所为,而是基于实际欠款的事实而为,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所写欠条应当受法律保护。
三、证人与被上诉人关系密切,不能作证,或者其效力及其弱小。
四、胁迫人不能做证人。胁迫主体与本案有密切联系,不能做证人,自己胁迫自己作证。其后果却毁了一张欠条的效力,这样的后果是法律关系及其脆弱。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恳请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十四
请求事项: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如存在利息损失的,也可主张,作为另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十五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被告一:___________发包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被告二:___________工程承包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被告三:___________工程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将____________市_____楼_____室内及公共区域工程发包给被告二。被告二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与原告签订石材供货及安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安装,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按每月供货总价的85%支付工程款,施工完成之后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合同订立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供应石材并施工安装。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二不能按合同及时支付货款,原告曾中止供应石材。被告三作为上述工程项目负责人为保障施工进度,以个人名义保证:“施工完成之后两周内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原告听信被告三的保证,继续供货完成安装。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被告二与原告就上述工程进行结算,被告二应支付货款__________元。时至今日,仍拖欠__________元未支付。
原告方多次就支付工程款事宜与三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工程项目拖欠款________元;
(二)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______、_______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_______元。
(三)其他:_______________。
以上_________项合计,共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____(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______工程合同》,标的是_____为______修建______。工程款额为_____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签定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开工。竣工后工程项目均经________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__银行校准,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_________元。
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十六
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杨某
20__年3月5日
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十七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____;。
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同事/××)关系。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业欠款申诉状(汇总18篇)篇十八
原告:煤炭部邯郸基地叶县磁选厂拍卖中标成交者宋xx(资产出让合同出让方)。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北x号院x号。
被告:合同签订后工商注册为“x县x矿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xx(资产出让合同受让方)。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x号院x号楼x号。
第三人:x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住所:x县县城。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原告出让金本金20万元。
按其合同追加银行贷款利息528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3月23日原告通过委托人x县人民法院,拍卖人河南省大众拍卖有限公司,在x县花园酒店公开拍卖合法竞买取得了x县磁选厂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后因我对该行业务不通,又于05年4月10日以300万元的价款一次性出让给了现被告程xx,并于05年4月10日和被告签订了资产出让合同,合同第二款明确约定资产出让合同的乙方在合同签订日后的05年4月19日之前,保证向甲方支付200万元作为出让定金(其中15日前首付100万元)剩余款额在05年5月5日之前保证全部付清,否则乙方承担按逾期贷款利率的五倍偿还,可被告已违背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分别分伍次向原告支付资产出让金200万元、35万元、12万元、8万元、25万元,共计280万元,剩余下欠的20万元,被告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声称原承包人钱xx在承包该厂期间与供电局签有受邯郸基地x县磁选厂委托钱从向基地x县磁选厂应交的租金中每月代偿3万元的原欠老电费的'还款协议,值此为由被告扣压我20万元的欠款至今未付,且显而易见我和该厂前发包人(x县磁选厂)承包人钱xx以及本案的第三人x县供电局没有任何的关系,如今被告和第三人的对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首款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判。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xx。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