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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一
中国的法律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阶层。革命和改革都是围绕着这一主题。怎样写公司管理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司管理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解读如下20__年3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规6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业主大会召开问题。
1、《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后30天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或镇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供报告的,业主也可以向街道办等自行书面提出成立申请。
2、《规定》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的经费,并协助街道办或镇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3、街道办或者镇政府应当在接到书面报告或者请求之后30天内成立筹备组。
二、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内分期开发的物业,业主委员会成立规定。
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内分期开发的物业,《规定》要求按照建筑面积比例预留未开发物业的委员名额,以保证后期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物业更换问题:旧物业被炒,2个月内须交接撤出。
1、《规定》明确,对物业企业要进行资质管理,加强信用评价和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对违法违规严重的物业企业要列入警示名单,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的物业服务竞标。
2、对那些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者业主大会表决“炒掉”的旧物业,《规定》明确,旧物业应在合同终止或者决定之日起60天内撤出服务人员,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同时移交有关资产、物品和费用。
3、拒不撤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则列入警示名单,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或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物业经营收入须在显著位置公示。
1、《规定》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扣除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30%。成立业委会后,具体管理成本与经营收入比例由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定。
2、新规实施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公共收入将重点列入主管职能部门监管。新规明确,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应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支出。
3、《规定》还要求经营收入的收支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业主可以进行监督。
4、专项维修金属业主所有。首期专项维修金由建设单位按照造价计算的投资总额的2%,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专项维修金专户,并按栋(户)建账。
五、物业违规管理规定。
1、新规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指定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业主自由选择搬运、装修等服务。一旦违反规定,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将列入警示黑名单。
2、新规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一旦发现违章搭建、装修、改造、一套改多套等影响相邻权的问题等行为,除立即制止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将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供水、供电单位应当配合,暂时停止供水、供电直至业主或者使用人改正违法行为。
一、拟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人事管理制度、福利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奖惩管理制度、投诉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员工基本规范、通讯设备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及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详细内容此处略。
二、拟建立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包括质量手册、文件控制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程序文件、管理评审程序文件、人力资源程序文件、合同评审程序文件、物业接管程序文件、服务设计开发程序文件、采购程序文件、入住管理程序文件、内部审核程序文件、不合格程序文件、数据分析程序文件、纠正防措施程序文件等。详细内容此处略。
三、拟建立的项目综合服务工作手册。
包括各级岗位职责工作手册、受理事务作业规程、接待服务作业规程、服务质量意见征询作业规程、交接班管理作业规程、跟班作业管理作业规程、监督投诉箱管理作业规程、受理服务设备使用管理作业规程、岗位工作质量标准与考核奖罚办法、病区保洁作业规程、消毒隔离管理作业规程、医用垃圾处理作业规程、保洁设备用品及工具使用规范管理作业规程、病房清洁作业规程、治疗室清洁作业规程、手术室icu清洁作业规程、消杀管理作业规程、公共场所定期消毒作业规程、大堂走廊楼梯清洁作业规程、办公室护士站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等清洁作业规程、洗手间清洁作业规程、配膳室清洁作业规程、处置室清洁室清洁作业规程、金融物资重地清洁作业规程、电器通讯设施清洁作业规程、室外清洁作业规程、化粪池排污水井清洁作业规程、垃圾站清洁作业规程、园艺绿化管理作业规程。详细内容此处略。
四、拟建立的质量记录文件。
因数量达几百份,此处省略。
一、会计、出纳在一区物业公司经理的领导下负责财务工作。
二、严格建立两帐,即会计帐、现金帐制度,做到日清月结,按月公布帐目。
三、认真执行会计法,每月末向经理报表。
四、严格控制资金流向,不经批准禁止动用各项资金。
五、建立实物领取登记制,凡领取实物、工具的责任人必须交旧领新(原先没有的除外)登记后方可领取,并对照检查所领实物对路、合格与否。如有丢失或故意损坏,直接责任人照价赔偿。
六、严格财务公开、公正、准确、保密制度,未经批准禁止向外界提供一切数据,防止国外情报人员窃取经济情报。
七、资金支出、收入必须以票据为准,经经理签字后方可入帐,否则无效。严格登记出入各种票据编号,用完后及时收回。
八、会计负责记帐,出纳负责现金保管,实行帐目、现金两分离制度。
九、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
十、参与收取各种规费和领导指定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一、防管理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三、合理使用照明灯、风扇、空调和其它用电器具,禁止私拉电线。
四、使用任何电器用具都要按规范操作,并且定期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电脑室、音乐舞蹈室、课室、宿舍除分工负责管理外,使用者要按规章规程操作。
六、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严禁破坏消防设备设施或以作他用。
七、所有通道不得堆放东西,保证楼梯通道畅通无阻。
八、禁止在校内玩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九、禁止在室内、走廊焚烧垃圾杂物,应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并及时清理。
十、电工持证上岗,严守操作规程。保安员时时提高警惕,勤看勤查勤动手,防患于未然。
一、班级纪律及安全保卫工作:
2、上课专心听讲,上课期间不得吃东西、玩手机,看与课堂内容无关的书籍。
3、走读生按时回家,不得在外逗留;住校生按时回寝室,严禁越墙出校。
4、禁止在教室内追逐打闹破坏学习氛围,如多次劝告不听直接移交班主任处理。
5、禁止破坏教室内的水电设备,有损坏者照价赔偿。
6、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一经发现,一概没收。严重者上报德育处。
7、打火机、火柴等易__易__品严禁带入校园。
8、严禁出入游戏厅、网吧、台球室等娱乐性场所。
9、遇事需冷静,不要与外班、外校人员群殴打架等。
10、若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老师或学校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11、上体育课或者户外活动时注意安全,不要做危险动作。
总之,纪律是良好的学风班风的保障,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是一切事情的基础,如果安全没有保障,学习也无法进行,所以我们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
二、关于“学习”的规定及奖励原则:
1、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科作业。
2、小组长未交作业名单交给各科代表,整理后交给学习委员。
3、按老师要求到小组长处背诵老师要求的内容。
4、大型考试中:总分在年级前10名、各科年级前十名、年级名次上升前六名的,个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教室清洁。
内容:
1、保洁:上午下第三节课后擦黑板、捡垃圾,打扫讲台、黑板上的灰尘以及到垃圾、
2、下午清洁:水擦黑板、扫地、倒垃圾、擦窗户、拖地(注:星期二、五的大扫除,要求清洁水槽、电视机灰尘、抹瓷砖。)。
不符合下列要求的需要重做:
1、保洁:-0.2分重做一次。
2、下午清洁:9.5分一下重做一次。9.9分免做一次。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对保护、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社会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管理机制】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自然保护区。其他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八条【规划】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等级划分】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等级划分依据】自然保护区的等级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自然性、稀有性、脆弱性、多样性、面积适宜性及科学研究价值、对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程度等综合评价确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专家及省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建立、晋级和调整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条件】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水域、森林、草场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著名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三条【建立程序】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二)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对有必要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可以指定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申报。
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例前款的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自然保护区申报书、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以及有关图片和音像资料等。
第十五条【审批、公告】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面积、界限和主管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在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时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功能区划分】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三章。
第十七条【分级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也可委托辖区县级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具体管理。跨市域的由省有关部门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根据需要在国家级和具备条件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公安派出机构,实施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管理。暂不具备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的,应明确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省人民政府通过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资金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加大对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适当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复的规划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保护对象以及科研、管护等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移动。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得借建设自然保护区之名乱占乱用山林、土地及其他资源;不得从事破坏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十一条【禁止生态破坏】自然保护区为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禁止排污】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物质。
第二十三条【外来物种预防】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应用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
第二十四条【核心区、缓冲区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原有居民应逐步迁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迁移,并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五条【实验区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审批手续。
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关于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影响的审查,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国家管理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负责。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市级(县级)管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关于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的审查,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省级管理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负责。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艺、参观、旅游项目。
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进入管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第二十七条【检查和评估制度】实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检查和评估制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评估办法,定期组织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统一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保护和管理制度,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环境应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自然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应急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发生突发事件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员、资源、生态的危害;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应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各地生态补偿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撤销程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已经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
已经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因受到严重破坏或者自然衰退并且无法恢复,不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失去保护价值的,省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撤销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撤销程序按照批准设立程序进行。
第四章。
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第三十二条【调整原则】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调整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应扩大保护范围。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调整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第三十三条【调整内容】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包括:
范围调整: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划调整: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三十四条【调整条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执行国家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建制镇(乡)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建制镇(乡)应达到一定规模。平原区人口不少于5万人,丘陵区人口不少于3万人,山区人口不少于1万人。
(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调整要求】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
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省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第三十六条【重点保护对象调整要求】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内区域进行调换:
(一)国内或世界上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国家级或世界性珍稀濒危类型;
(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第三十七条【调整程序】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得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或更改名称,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一般调整材料】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及附图、调整论证报告、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图片集及有关附件。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执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申报材料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调整材料补充】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关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及其周边公众意见;
(四)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
(五)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
(六)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第四十条【评审、审批】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调整办理】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批准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经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经批准后,由申报单位予以公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一般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和科研、管护等设施的;
(二)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
(四)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艺项目。
(五)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生态破坏责任】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并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法排污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或破坏,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经批准建设的设施,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造成生态破坏的。
(二)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质。
(四)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应用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
第四十五条【管理者责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五)未经批准变更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七)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或者批准修建设施的;
(八)引入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十)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渎职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晋级、调整、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和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遗留问题解决】本办法施行前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县级自然保护区,符合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的,二年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逾期未报的,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予以撤销。第四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三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6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市(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市、县为主。
第六条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护林联防责任制,加强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
第七条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正常的农牧业生产,也可以有偿承担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局组织的劳务或者保护管理任务。
(三)负责专项投资和基建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四)调查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六)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七)对保护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保护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冰川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负责总体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实施;。
(五)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制定森林防火、防盗公约;。
(六)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各类林政案件。
第十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二条核心区是指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区内现有居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和标本采集等活动。但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第十四条实验区内经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地质勘测、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培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向保护站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可实行轮封轮牧,轮封周期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原则。
旅游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征得管理局同意,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旅游活动应当在划定的旅游地点和路线内进行。
进入保护区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站的管理。
第十七条保护区林地属国家所有。确因需要,必须征收、征用林地的,经管理局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禁止毁林毁草垦荒。严禁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山育林地的外围,划出不少于十五米的森林保护带,以利于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
第十九条禁止采伐保护区各种林木。确因需要进行灾害木清理的,必须按程序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管理局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内携运林木产品和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副产品的,必须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运林副产品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保护站批准。
第二十四条建立保护区水源涵养林补偿制度。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3%;从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灾害木清理、旅游等收入中提取2%-5%,用于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水源涵养林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在保护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区内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依法决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四
(1995年7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以[1995]国土[法]字第117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土地。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对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籍。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分布利用和土地权属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登记,建立地籍档案制度,并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规划。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及其依法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同级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章保护。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自然保护区或者划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设置界标。
因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改变用途时,需事先征求环境保护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自然保护区内依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土地使用面积;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土地使用面积,而且不致危害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及其保护对象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立污染、破坏或者危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设施。对此类设施用地,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其他设施,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立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垦、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自然保护区所划定的区域开展旅游,应维持原地貌和景观不受破坏和污染。
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危害自然保护区功能的活动。
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受到破坏并能够复垦恢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十九条因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其他特别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修筑有关建设项目时,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受到破坏、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时,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制止,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建设项目非法占有土地的或者未按批准用途、要求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触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五
自然保护区实习是一种宝贵的机会,它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自然界的奥秘,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在此次实习中,我有幸进入了一家知名自然保护区,亲身参与了保护区的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通过这段实习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自然保护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认识自然保护的责任。
在自然保护区实习期间,我亲眼目睹了大自然的美丽与神奇。我清楚地看到了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以及这种破坏给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带来的巨大危害。因此,我深刻认识到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自然环境。只有通过保护自然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我们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三段:学习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通过实习的机会,我接触了大量的理论知识,并将其应用到了实际工作中。在保护区内,我了解到了自然环境的特点和生物多样性的意义。同时,我也从实践中获得了宝贵的经验和技巧,如野生动植物的饲养和保护等。这种学习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我更好地理解了自然保护的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第四段:培养团队协作和责任感。
在自然保护区实习期间,我与其他实习生们一起工作,并组成了一个紧密的团队。我们一起参与保护区的管理,共同完成各项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并学会了与他人合作。同时,我也意识到了自己在团队中的责任,努力发挥自己的优势和潜力,为保护区的发展做出贡献。
通过自然保护区实习的经历,我深刻感受到了自然的美丽与伟大。我明白了自然环境的重要性,以及人类需要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必要性。自然保护区实习让我更加了解了自然的奥秘,激发了我对环境保护的兴趣和责任感。我希望能够将这份体会和收获转化为实际行动,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到环保事业中,并为保护自然做出更多贡献。
通过这次自然保护区实习,我不仅获得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培养了团队合作和责任感。这段实习经历让我更加了解了自然保护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坚定了保护环境的决心。我相信,只有每个人都意识到自然保护的重要性并为之付诸行动,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更美好的世界。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六
作为大学生,通过实习锻炼是我们成长的重要阶段。我有幸在大三暑假得到了进入某自然保护区实习的机会。这次实习经历让我受益匪浅,在接下来的五段式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实习过程中所得到的体会和感受。
第一段:实习前的准备。
在实习之前,我仔细阅读了相关资料,了解了该自然保护区的背景和它所保护的珍稀物种。同时,我还参加了一些讲座和培训班,提升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我认为,事先的准备是我成功完成实习任务的基础。
第二段:实习中的工作内容。
在实习过程中,我主要负责野化育雏工作。我每天都要在鸟巢边设立隐藏摄像机,记录和监控鸟巢内小鸟的成长过程。还需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饲养和观察,确保小鸟健康成长。此外,我还参与了野外考察和数据整理工作。这些工作要求我细心、耐心和具备一定的动物观察和数据分析能力。
第三段:实习中的困难与挑战。
实习中,我遇到了许多挑战。首先,工作环境十分恶劣,野外的各种天气和昆虫都让我感到不适。其次,工作任务的困难程度超出了我的预期。鸟类育雏是一个非常细致的工作,我经常会遇到小鸟健康状况不佳,需要应对各种紧急情况。最后,时间的紧张也是一个挑战。有时任务繁重,需要我进行长时间的工作,甚至需要在夜晚进行野外观察。但是,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我始终保持了积极的态度,并通过与同事和工作人员的合作,克服了一个个难关。
第四段:实习中的收获与体会。
通过这次实习,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也培养了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认识到自然保护不仅仅是科学研究,更是一项责任和使命。只有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才能真正保护好我们的自然环境和珍稀物种。我也深深感受到了大自然的奇妙和伟大,这使我更加热爱和尊重自然界。
第五段:实习后的反思与展望。
实习结束后,我深深反思了自己的不足之处。我发现自己对于鸟类育雏的知识还有待加强,同时也要提高自己的细心和观察能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也希望能够继续关注自然保护事业,并积极参与相关的活动和研究。通过这次实习,我明白了自己的梦想和未来的方向,也明白了要实现这些梦想所需要的努力和奋斗。
通过这次自然保护区实习,我不仅更好地了解了自然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也提升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这次实习是我个人发展的重要契机,我会将这次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带入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用心去保护自然,用力去推动自然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和参与到自然保护中来,让我们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七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自然保护区的志愿者活动中。作为一位大学生,我也有幸获得了参与自然保护区实习的机会。实习期间,我深入了解了自然保护区的工作内容和原理,也体验到了保护区内包括查勘生态环境、动物保护和教育宣传等多项工作内容。通过这次实习,我深刻认识到自然保护的重要性,并且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下面,我将从实习的目的、实习的过程、实习的收获、实习的意义以及今后的规划等五个方面,总结我的自然保护区实习心得体会。
首先,自然保护区实习的主要目的是培养我们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意识。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要了解保护区的自然地理特征、植被构成和动物种类等基本情况,以及面临的主要威胁和保护措施。通过实地观察和操作,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培养起保护环境的思维习惯。
其次,自然保护区实习的过程充满了挑战和收获。在实习期间,我们需要进行多项工作,包括对自然环境进行调查和采样、记录和整理数据、开展科普宣传等。这些工作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科学素养和操作技能,同时也对我们的体力和耐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我明白了坚持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只有与同伴们互相支持和帮助,才能将实习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我在自然保护区实习中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首先,我学到了科学调查和采样的方法,提高了我的实际操作能力。其次,我了解到了不同动植物种类的保护需求和常见疾病的防治措施,培养了我的动植物保护意识。最重要的是,我体验到了自然环境的美丽和脆弱。只有亲身接触和感受到大自然的魅力,我们才能更加深入地保护它。
此外,自然保护区实习对我来说还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实习期间,我深刻认识到自然保护是当今世界的紧迫任务。因为人类的不当活动,世界各地的生物多样性正在急剧减少,许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而我们作为大学生,要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积极参与到环保行动中,为保护地球的未来做出贡献。自然保护区实习为我提供了这样的机会,让我从小事做起,为保护环境尽一份力。
最后,在参与自然保护区实习后,我为自己的未来规划也更加明确了。我决心将来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并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无论是从事科研工作还是从事环境教育宣传,我都会积极参与,为自然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自然保护区实习是一次难得的机会,通过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自然环境的重要性和脆弱性。通过这次实习,我明白了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性,并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在未来,我将继续为环境保护而努力,并将自己的学识和能力用于保护地球的美好未来。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八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重点国有林、医药、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五条 凡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下列分级管理程序申报:
(三)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级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分级向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上级或本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上级或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
第九条 下列类型自然保护区为重点自然保护区:
(二)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三)具有较高景观、科研价值,在保护区类型中较为稀有的自然保护区;
(四)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自然保护区采取优先发展、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并在资金使用及其他补助资金方面优先投资。
第十一条 重点自然保护区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制定保护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重点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应当保证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并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十三条 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在重点自然保护区周围,不得建设对自然保护区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从事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应当通过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拨款,国内外有关团体、个人捐赠,组织开展与自然保护区发展方向一致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多种渠道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向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染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罚款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九
(2004年6月11日,粤林〔2004〕86号印发)。
第一条为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2000〕1号文(《转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107号文(《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规范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称自然保护区)建设和资金使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
(二)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含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预算计划);
(三)自然保护区成立的批文、范围、确权证明等材料。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列入议案范围的已建和规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其中: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办公楼、实验室、标本室、宣教中心、区内道路交通网、交通工具、通信、界桩、标牌等建设;市县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室内设施、护林站、了望哨等的建设。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应的财务制度建帐,独立核算。严格按规定标准列支,规范核算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
第六条省级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由省林业局统一编制,结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第七条建设项目和省级补助资金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及建设的内容、规模、标准、地点。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自然特色,注重文化品位。建筑装修力求节约,使用绿色、无污染材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选址和主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须经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办理报建手续、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场,严格按经批准的图纸施工。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度。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全程监管,确保质量。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竣工后,经自验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工程建设期间,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基本建设工程的会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省林业局。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加强财会人员的培养和继续教育,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帮助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督促整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七条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
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环境而设立的特殊区域,它被视为全球最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之一。许多人将其视为一种资源,有很多人走进自然保护区希望能够探险、采风等等,并不是将其视为一个自然保护区。然而,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不容小觑,也不能讲述出它背后无限的生态价值。我曾有幸到访几个自然保护区,下面我将分享我的体验和感受。
1.预设期望值。
首先,考察自然保护区之前,我们要预设期望。在门票价格高、许多游客与你一样前来游览时,这是非常必要的。我认为自然保护区最难得之处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可以观察和体验自然生态系统的机会。
然而,在游客眼中,传统自然旅游应该走路观光和开车游览。但自然保护区并不是旅游胜地。当您游览和沉浸自然保护区时,会意识到这里与许多旅游胜地有着很大的不同,这里可以让你大呼天地之间,而不是游客之间。
2.尊重自然。
尊重自然是进入自然保护区的首要原则,也是我们应该做到最重要的事情之一。保护区内有大量生物,您所做的每个行为都会影响到它们。人类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导致生物灭绝。因此,我们必须努力保护那些还在生存的物种,进一步保护自然环境。这就是在自然保护区享受自然的方式。
3.沉浸自然。
在进入保护区之前,请确保您装备得当。例如,穿着舒适的鞋,不穿太暴露的衣服,携带保暖衣物或防水雨衣。在进入自然保护区时,寻找一个清冷的角落,倾听鸟鸣声,欣赏绽放的花朵或阅读路途主办方提供的词典或简报。
此外,我们还可以在自然保护区中感受到自然的厚度。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了解生态系统、生物群落和环境。我们可以从中认识到自己在整个自然生态系统中的行动和影响。这种感觉可谓是无价的。
4.探索未知领域。
自然保护区给人类提供了一个探险未知领土的机会。你可以到不同的区域,挑战自己的身体和技能。例如,沿着林中小径去往一个瀑布或峡谷,爬升山丘或攀登峰顶。随着体能的提高,你还可以进一步探索更加险峻的地方,比如悬崖和水潭,挑战自己的极限。这些经历会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并帮助我们了解自己。
5.学习自然知识。
走进自然保护区不仅仅是为了欣赏自然美景,也可以学习自然科学、生态学和环境保护等信息。我们可以在保护区内参加当地的讲座、研讨会或旅游活动。这些活动将会探讨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如何保护这个脆弱的生态系统等话题。通过这些活动,我们可以了解更多关于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知识,萌发出更强的保护自然的意识。同时,在想更详细地了解某个特定主题时,您可以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寻求帮助。
总结。
正由于自然保护区的存在,我们才有更多机会去欣赏自然生态、研究生物多样性、了解自然环境和学习环保知识。它是我们传承生态环境的核心部分,使我们熟知自然和退化背后的真相。因此,当我们进入自然保护区时,最重要的是尊重和保护自然。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一
近些年我国经济一直持续增长,也由此加快了旅游行业的发展,结合我国旅游业的实际情况,旅游业居于很强的综合性,可以获得经济效益。旅游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紧密联系到旅游管理的体制,从而促进旅游行业的不断发展。针对旅游行业管理体制的发展情况,在我国的旅游行业管理体制发展当中存在滞后的情况,管理体制没有结合旅游行业的发展情况,这样对于现代旅游行业的发展造成制约。因为被动缺位的原因,对于旅游行业的发展造成制约,要想对于促进旅游管理更好的发展,因此需要加大力度研究被动性缺位,针对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应对的措施,从而促进旅游行业更好的发展。
一、旅游管理“被动性缺位”的主要表现。
(一)管理体制混乱。
通过相关的调查,我国旅游行业的管理体制通常都是利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导致管理体制比较混乱,对于利益挂钩产生依赖性,旅游社和导游没有实现互相影响,近些年还出现了对于旅游业公共形象造成影响的事件。管理内容仍旧不够具体,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管理标准比较保守,影响到管理的深度。建立良好的管理体系,需要明确自身的侧重点,避免出现体制混乱的情况,不能对于眼前的利益过于关注,对于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不够重视。在实践过程中,只是简单的制定了考核指标体系,旅游行业不够重视管理,并没有建立出科学的管理体系,没有调动出职工的积极性,使职工和组织出现一定的偏离,无法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旅游行业作为综合性产业,依靠各种社会资源,在各个领域中涉及到各种资源,因此旅游业和国民经济体系的各个部门就产生了密切的关系,使旅游管理具备一定的覆盖性,利用传统的部门管理权被分割,使旅游资源在空间上存在分散性,从而出现条块分割的情况。从而出现管理空白和管理缺位的情况。
(二)缺乏明确的管理主体。
旅游业在我国属于后发性的产业,近些年旅游业的发展创收了良好的gdp效益,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营业资质和旅游资源等各个方面的因素长期影响到旅游业的发展,无法有效的监管行业内部。除此以外,主管部门出现了严重的交叉管理的.情况,涉及到的智能部门比较多,并没有形成明确的管理主体,旅游业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受到阻碍。
(三)旅游行业管理体制建设不够完善。
我国旅游行业管理体系通常利用的就是传统的部门管理模式,各个级别的旅游局设立了各个主管部门,对于旅游行政工作进行管理。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旅游基本法,需要利用管理办法、政府规章等,对于旅游市场形成规范。当前还没有形成具体的旅游管理机制,甚至出现空白的情况。人员配置不够科学,有关于旅游业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到对于旅游业的关注度,从而可以明确旅游行业的实际地位。
(四)出现大产业、弱行业的特征。
当前旅游业的管理体制存在很多缺陷,在管理行业当中造成很大的影响,在旅游管理过程中,其管理的范围和权限造成影响,从而出现有限性的特点。这在管理行为方面就是被动性缺位的表现,当前我国的旅游行业的管理部门并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某些领域,影响到这些管理部门的威信度。这主要是因为旅游管理的被动性缺位,也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各个部门在交涉的过程中,缺乏发言权,政府部门没有高度重视旅游行业的管理问题,旅游行业的管理部门就会缺乏一定的执行力。
二、建立有效管理体制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探索。
现代旅游业存在“大旅游,大产业”的概念,对于传统产业的经济学概念已经超过了,现代旅游业属于一个产业群,其核心就是旅游活动,形成具体的旅游供给体系。旅游活动具备一定的广泛的广泛性,促进旅游供给体系不断延伸,涉及到很多相关的领域当中,在这些具体的领域当中,一些可以为旅游供给听服务的在原来就已经存在,有些是为了对于旅游业发展给予适应,不断进行增加,以“旅游供给”为基础,从而实现重新的组合,这样就形成了“旅游产业群”。在这个产业群当中,大部分门类都是其他行和领域当中进行分散,从而形成管理部门的有效势力范围。建立旅游管理体制,实现制度的变迁,适应了旅游业基本特征,建立出来的管理机制需要实现全方位协调,将旅游供给体系进行有效的统筹。当前我国旅游管理部门在旅游行业当中属于平行的机构,管理行为无法延伸到其他的管理部门当中,职能部门自身具备局限性,旅游行业的管理就会缺乏全面性和权威性的特点。造成管理上的“被动性缺位”,近些年我国很多地方都开始加大力度进行探索,通常就是以下两种做法:建立级别更高的管理机构,浓郁更大的权力,例如桂林曾经设立了旅游管理委员会,性质旅游行政的管理职能,旅游管理委员会接受了政府的授权,可以审批具体的建设项目,考核旅游企业和负责人的资格认证,在各个方面实现统一的领导和统一的规划、协调。另一种方法就是实现联合管理,这种联合管理的方式一个方面就是旅游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实现职责协作,在各个平级单位当中实现协调管理。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需要实现合理的分工,改革旅游管理体制的过程中,需要地域行业协会的作用给予充分的重视,使其可以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发挥出自身的作用。旅游业属于新兴的产业,近些年不断高速的发展,产业地位也逐渐得到提升,从而出现了一些比较复杂的特征,例如无法清晰的划分产业界限,很难衡量产业贡献等。以此旅游管理科管理体制需要将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改变,综合考虑到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因素和市场导向的诱致性因素。
(一)旅游管理体制未来的发展趋势。
市场导向将会逐渐突出诱导性变迁因素。旅游自身具备一定经济属性,对于旅游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就是市场发展和需求。以不同阶段旅游行业的实际发展需求为基础,旅游挂历体制也会发生一定的侧重点。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利用政府主导型的战略,在实际发展的初级,需要利用政府主导型的战略,发展逐渐变得成熟,日益突出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其发展的必然就是实现市场导向型。协调的作用需要引起重视,协调上层的部门权力。近些年我国设立了旅游委员会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需要协调旅游之间的关系,会这样才会解决旅游局在旅游管理的困境。当前旅游局职权和职能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对于旅游产业的发展造成制约,这主要是因为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产业之间无法实现有效的协调,需要将各个平行管理部门的矛盾进行解决,从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将问题进行解决。增强民间组织的作用。旅游行业协会属于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在管理体制当中发挥着辅助作用。很多发达国家都将行业协会的作用经充分的发挥,虽然我国旅游行协会具备比较强的官方色彩,旅游管理机构属于附属性组织,需要将行业协会的职能有效的发挥出来,间接管理全行业。
要想将旅游管理当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解决,需要从各个方位入手,从而制定出比较完善的对策,将旅游管理了体制进行优化,与此同时,可以在多元化的视角出发,从而使管理体制可以更好的发挥自身的运行效能。旅游社需要对于当前的管理体制进行充分的考虑,从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各项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制定方面融入人文关怀,可以和国家相关的策略保持一致的步调,可以将职工的积极性有效的激发出来。针对旅游管理体制,职能部门和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管理。导游的言行举止和相关的规定和制度不够符合,导游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工作质量。因此需要针对从业人员实现监理监督。在实践过程中,旅游业需要建立科学统一制度框架,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管理力度,结合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将绩效考核制度进行修订,并且制定具体的教育培训方法,打造出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对于管理经验进行总结,使内部建设得到加强,旅游业还要结合我国当前的情况,展开全面的调研,将相关的数据进行总结,并且制定出更多的管理方案,从而实现新的管理运行体制,并且设定具体的岗位实现有效的维护,从而使体制的运行变得更加流畅,创作更多的效益。
(三)明确管理主体。
我国旅游业不断发展,需要完善自身的产业发展,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加强管理产业。结合当前旅游管理的“被动性缺位”的情况,需要政府部门将内部结构进行理顺,将管理职责进行明确。政府需要在各个部门当中派遣专人对于管理团队形成协助,严格遵守《旅游法》的相关条例,促进旅游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使旅游产业变得可以调控,将旅游市场进行规范,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部门需要以旅游资源的实际分布情况和开发情况为基础,对于旅游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解,从而确定出科学的管理标准,将旅游产业的管理力度进行提升,政府部门不仅需要将旅游管理力度不断加大,还需要利用鼓励监督的方式,将民间组织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以旅游市场为主导力量,发挥出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控作用,协同旅游协会等民间组织,奖管理局面进行补充,使旅游产业可以获得健康的发展。
(四)建立虚实双轨制。
虚:建立决策和协调的机构,有助于实现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是实现市场导向型的宏观调控。成立综合性的部门,以《旅游法》为基础,决策、组织、协调旅游产业的发展。对于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等给予决定作用,从而将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致力于解决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将旅游活动当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实:将管理模式进行合并,对于资源管理给予总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可以将比较密切的部门合并成有一个机构,实现明确的分工,统一管理产业要素和资源,对于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争斗进行明确,正确形成管理合理,合并那些具体的机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需要由主导性旅游资数量和分布为基础。
四、结束语。
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渐得到提高,人们对于物质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通过旅游,将自身的物质文化素养得到提升,促进旅游行业更好的发展。在旅游行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科学的管理旅游管理。旅游行业要想温度的发展,需要制定出科学的旅游行业管理体制,需要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持,创新传统旅游行业的管理体制,从而提升旅游以管理体制。制定出来的管理体制需要符合当今的旅游时代的特征。
【参考文献】。
[1]梅虎,詹泽*.旅游管理本科生就业倾向与本行业关联性分析及对策[j].旅游学刊,(06)。
[2]刘昌雪,汪德根.高等职业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基于对81家旅游企业调查结果分析[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03)。
[3]李成,赵军.基于webofscience的旅游管理研究信息可视化分析[j].旅游学刊,(04)。
[4]杨世俊,罗明春.如何运用层次分析法选择教学实习基地———以旅游管理专业饭店管理教学实习为例[j].长沙大学学报,(04)。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二
位于广西隆安县境内,离县城36公里,在南宁市以西83公里处,总面积21平方公里,南宁至大新、靖西、凭祥、云南的公路贯通景区,交通十分方便。
该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为岩溶地区的珍贵药用植物和岩溶景观。植物种类1145种,其中药用植物713种。国家级保护植物有毛瓣金花茶、金丝李、蚬木、肥牛树等,国家级保护动物有黑叶猴、猕猴、冠军犀鸟、蟒、等。
资料。
园内现已开放的景点有深山逗猴、溶洞奇观、石林盆景、绿水江泛舟、壮家小竹楼等。
旅游指南:
1、景区还可乘坐原生态竹排沿江而下,穿梭在森林中,感受“船在画中走,人在画中游”的无穷惬意,并有壮家的导游阿妹可聆听具地方特色的动人山歌。
2、农家风味十足的“金龙寨”,可亲身体验壮家的农家风情。有竹竿舞、拉石磨、翻地种菜、窑红薯等项目。
小贴士:景区猴儿顽皮,请注意保管好提包。如遇雨天,请做好防滑措施。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三
摘要:近年来,国内经济发展由于国内旅游业规模的扩展迅速从而得到了间接的推动。目前的市场竞争激烈,只有提高旅游管理品质,才能维持或者提升旅游业的现实地位。当前的旅游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你这些问题对于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为了持续性的发展旅游业,必须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如今,我国旅游业发展速度飞快,经济增长速度快,旅游精品也在不断的发展着。在大部分地区,旅游品牌在不断的产生着影响,旅游业所设计的环境条件相比于以往也得到了比较大的改善,因此旅游业调节产业结构的作用日益明显。旅游企业应在这种良好的基础上加强旅游方面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优化相关措施政策。
一、旅游管理中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旅游管理还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之处:没有科学统一规范旅游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旅游管理制度没有完善;基础设备及发展条件没有得到改善;很多地区政府部门都随着国内旅游业的高效发展从而建立起相关的的管理法规,以便于保护旅游区。不过这种做法没有重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很多法律法规的特点都是临时性的、地方性的,它们没有得到统一,因此还需要健全完善;旅游管理理念不够先进;管理机构组织不健全。
(一)充分体现政府在旅游业中的影响力政府要重视旅游业发展,要从根本上加大监管力度,在管理过程中要实质性的进行关机并以身作则,把旅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并解决好,这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地方和政府的交流和沟通。上级下达的文件政府要及时的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组织的`命令,地方要自觉服从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二)规范旅游行业的发展秩序加强旅游业自律性以及规范国内旅游市场架构是有效改善旅游管理中问题的有效措施。在管理旅游业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的能力是不够的,因此还需要旅游企业进行自我规范、市场自我调节。地方政府应该联合行业协会以及旅游企业对旅游市场中的店铺、酒店等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和改善。旅游市场的单位很广,因此要有针对性的将一些区域纳入旅游管理当中。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才能更好更快的发展旅游业。
(三)加强旅游管理中信息化的建设旅游管理相关工作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得便利很多,使旅游管理工作进程得到加快。所以,旅游企业应该要重视信息化的网络科技在旅游管理中的重要性。对于在旅游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网络技术能够很快的找出从而促使企业制定出相应措施进行解决。
(四)组建一个较为全面的旅游管理制度和机构旅游业发展的最重要条件就是健全的旅游管理制度体系,这点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思考。第一,当地地方特色以及当地条件是制定旅游管理制度体系时最需要重视的地方。旅游企业要详细的对旅游劳务相关产品进行分类,科学合理的采取应对方法来管理不同的产品,针对性的设置管理部门,这是旅游企业在制定旅游相关制度时的前提条件,也只有这样才能将旅游管理水平有效的提高上来。第二,加强旅游业创建过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为了减少浪费、降低成本以及减少预算从而充分发挥出资源价值,所以要利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管理。除此之外,政府方面要从各个方面对旅游管理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对其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的采取措施来进行解决。科学的建立和管理相关组织机构,拒绝形式主义从而将旅游管理机构的监督作用和协调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五)不断研发新产品,扩大产品差异化目前国内的旅游产品相似度比较好,普遍性也比较强。旅游企业应该针对这种情况进行地方特色产品的开发,或者二次研发产品,从而将更多新颖的、创新力强的产品开发出来。在研发新产品时,旅游企业首先要考虑消费者对于独特性的需求和要求,因为消费者所青睐的产品是与众不同的、具有自身特色的。
(六)健全完善相关旅游法律法规国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旅游法律法规,构建一个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从而对国内旅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强制性的前提条件下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七)树立先进的旅游管理理念,不断加强交流与合作先进的管理理念是旅游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引导下,旅游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要保护生态环境。除此之外,还要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城市旅游竞争力的提高少不了优秀的服务质量和良好的生态环境。除此之外,还要与其他地区加强交流合作,提高旅游业的综合管理能力,坚持“走出去、请进来”战略,不断的吸取和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从而将管理能力提高上来,这能够一定程度的吸引外国游客从而使市场份额得到扩大。
(八)旅游业工作者素质有待提升工作者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旅游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旅游从业者的素质要加强,旅游企业应该从各个方面将相关从业者的综合素质水平提高上来。
三、结语。
总的来说,旅游业是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途径,因此必须要重视旅游业的发展。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去解决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效的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层次。与此同时,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要注意提高服务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大力提倡生态旅游发展,使我国旅游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四
(20xx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xx年8月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保护管理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
(一)保护范围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和西畴县小桥沟片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二)管理范围为:西畴县董棕槽州级禁伐林区和发源于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并流经文山市范围内的那么果河、盘龙河。
保护管理范围的界限由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主要保护对象:
(三)水工程、河流和水源点。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保护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扶持资金;。
(三)生态补偿资金;。
(四)社会捐赠和资源有偿使用等其他资金。
保护管理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统一保护和管理。文山市和西畴县的管理机构承担各自区域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六)协助做好保护区内生态移民的规划工作;。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旅游、扶贫、公安、安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在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砂、开发水上旅游资源和水能资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段,自河岸向外50米至100米的区域为河段控制区,具体范围由文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经文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推广使用太阳能、以电代柴(燃料)等替代能源。
对核心区、缓冲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的居民有计划地迁移,对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按公益林管理进行补偿,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个人所有的林木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流转为国有。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实验区及周边村(组)人工造林、退耕还林,进行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项目开发。
实验区内个人所有的人工用材林,在不影响保护区整体功能的前提下,由所有人申请,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对火灾隐患增多等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林木,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更新。
自治州、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每年12月30日为“老君山保护日”、“小桥沟保护日”。
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猎捕、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
(二)乱砍滥伐、毁林开垦;。
(三)向河流、水源点倾倒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有毒废水和污水;。
(四)野外用火;。
(五)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
(六)侵占、损毁水工程设施;。
(七)经营性采石、采砂、取土;。
(八)探矿、采矿;。
(九)侵占、移动、损坏保护设施、界标。
在保护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护管理范围内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除外。
核心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研等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缓冲区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生物繁殖、珍稀濒危植物人工繁殖、种群复壮、生态恢复等活动。
实验区内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科学试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林下资源开发等。
在缓冲区内进行科学试验和在实验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保护区及周边居民具有优先参与权。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保护管理费,并提交相关资料。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居民自用建房等,需要少量采石、采砂、取土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到其指定的区域开采。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xx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五
主要专业课程:脊椎动物分类学、野生动物管理学、野生动物生态学、植物分类学、保护生物学、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与管理等。
实践环节:动物学、脊椎动物分类学、植物学、植物分类学、地质与地貌学、自然保护区规划与设计、湿地保护与管理、自然保护区专业综合实习,内容涵盖了野生生物资源野外研究技术、野生动物调查与监测、野生植物调查与监测、湿地保护与管理技术、自然保护区环境监测、自然保护区信息管理、自然保护区和自然风景区规划与设计、生态旅游规划设计等。
培养方式:一是采用导师制管理和培养本科生。根据学生的专业兴趣和爱好,把学生分为若干个学习小组;组织具有丰富教学、科研和实践经验的'教师及科研人员,因材施教,为学生日后走出校园、迈向社会奠定宽广而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二是采用科研项目进一步培养本科生的科研和独立工作能力。在导师制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兴趣,将其在本科生阶段即引入科研工作中,进而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实践能力。三是学院设置了“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鼓励学生自选课题、自主制定研究方案、自行实施。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保护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级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属玉溪市市级自然保护区,是社会公益性质的自然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通过保护和建设,逐步达到改善玉溪市中心城区的生态环境、空气质量和生产生活用水水质的目的。
第三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捐赠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红塔山自然保护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02°33′55″—102°40′19″,北纬24°17′52″—24°32′29″,具体四至界线如下:
东:由大尖山起经豹子洞、石槽箐口、石耙耙箐、陡嘴、天宝厂至晋宁六街大路、酸水塘中路、罗家坟、老埂、打厂沟头、大地海子、沙河、杀人脑小脑、马鹿塘有林地边缘、干沟箐、细脖子、大凹子沟、龙母亲河、水箐、小玉苗至玉溪赶街路、吃水不弯腰、围埂至玉溪赶街路、石丫口、一丘田、瞿脑山东箐、黑圈河、大碑河、沙巴河、羊窝箐、细脖子、李家坟分山堆、防火线、艺刺箐、龙鸣山山脊、普庙河、12、11、10、9、8号界碑、玉溪与江川(阳山庄)分界箐、2、1、17、16、15、14、13、12、11、10号界碑止。
南:9、8、7、6、5、4号界碑止。
西:二龙潭水库、大红坡水库、观音洞小桥、上灵秀柏油路、养护段围墙外小路、玉江公路、奶牛场房后水沟、收容所监房围墙外、幸福坝、有林地边缘、老尖山水箐口、褚家大山防火线、褚家大山沟、基龙坝、基龙山林地边缘、任井九社养鱼塘、任家坟、大团脑、李棋六社台山、二丈界碑、小水沟、睡佛寺、白龙潭河、刺董箐、拉石路、小龙潭庙后、龙爪坡脚箐、双林寺后羊厩箐、三採秧山脊、青龙山大路、干岔箐、红星坝尾水箐、家烧箐、踏山坡、玉溪与晋宁分界大路、踏山坡梁子、小路、长车、三岔箐之西侧小箐头止。
北:玉溪与晋宁分界小路至大尖山。
红塔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5696公顷,主要保护对象是:玉溪市中心城区东风水库、红旗水库、大红坡水库、二龙潭水库径流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自然环境。
第六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森林等一切资源属国家所有,其面积、界线及权属,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为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合理利用,发挥整体效益。
第八条在本保护区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举报。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设玉溪市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隶属于玉溪市林业局的林业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保护管理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管理局下设东风、北山、灵秀三个管理所,负责片区的巡山护林工作。
(二)依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开展社会协作,为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设立森林公安派出所,隶属于玉溪市森林公安局。
森林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二)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
(三)依法查处破坏和侵占自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维护保护区林区治安秩序,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行业和行政管理,并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保护区毗邻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联合制定保护公约,共同参与、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放牧、采药、猎捕野生动物、开垦、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和从事其他有损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
第十六条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需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的,必须报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规定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批准的品种、数量捕捉、采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然保护区和破坏其设施,不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占用林地,修筑设施,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的,必须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有关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考察、参观、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必须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旅游人员、外来人员等严禁进入自然保护区留宿、居住。自然保护区内现有的耕地,不得扩大,鼓励农户退耕还林;农户不耕种的农地,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造林绿化。
第二十条严防自然保护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禁止带火种进入自然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野炊、生产性用火、捕猎、放牧、砍柴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到保护区外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保护区管理局核实后,依照《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可按规划在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参观等活动,提高人们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红塔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或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案件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以及举报重大案件有功的;
(四)宣传自然保护事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给予治安拘留、罚款、赔偿林木损失和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采收自然保护区内野生药材、花卉及其他林副产品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科研考察、教学实习、拍摄影视片、登山活动的;
(五)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等设施的;
(六)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或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
(八)实施其它林业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不依法管理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行。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七
供集成的管理咨询服务。国内物流管理咨询公司的近况大致趋势如下:
(1)服务专业化。目前很多管理咨询公司都倾向于专业化方向发展,打造核心竞争力。从地域来看,北京的本土物流管理咨询公司长于物流政策和政府物流发展规划,而上海的物流管理咨询公司长于物流方案设计、物流设备咨询和企业的物流供应链规划。在上海物流咨询市场,如欧麟专长于设备咨询。扬子江物流管理咨询则专注于物流企业和企业物流供应链规划、业务流程设计和培训等。
(2)服务多样化。除提供专业咨询外,几乎所有的物流咨询公司都还提供物流培训业务,除此以外,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一些咨询公司还和战略合作伙伴一道,提供一揽子物流供应链方面服务。例如,扬子江物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与物流企业、咨询业、制造业、物流软件、大学研究所、建筑设计研究院等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来提供物流咨询、信息系统服务、物流仓储设施设备等一揽子的服务来提高综合物流服务。
(3)核心产品化。优秀的物流管理咨询公司需要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并在专业化、多样化服务的基础上,打造自己核心产品。因此很多管理咨询公司开始打造核心竞争力的咨询产品,以取得市场的竞争优势。例如扬子江物流管理咨询公司开始专注于物流金融咨询、航空物流咨询和供应链运作(scor)的咨询等,其中在物流金融咨询方面,扬子江已经推出了适合物流企业、制造企业和银行等多赢的咨询方案产品。目前已经与物流企业、银行达成共识,在中国共同推广物流金融产品服务。通过核心产品的推出,使扬子江在物流咨询行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国内其它物流咨询公司也像扬子江一样,也推出自己擅长的核心产品。
总之,我国物流管理咨询业迅速发展迅速,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物流管理咨询企业,这些企业已经形成了符合中国物流业实际的一套咨询方法。相信经过坚持不懈地市场拓展,这些企业在咨询实践中将逐步赢得了顾客的信任,推动我国物流管理咨询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荣书霞.《中国咨询业走向有序化》中国中小企业[j]10期。
最热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汇总18篇)篇十八
自然保护区是人类生态文明发展的依托,是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下文是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妥善处理与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自然保护区依法进行管理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江河湖泊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有关专项经费和管理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级财政统一安排。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有关专项经费和管理经费,由省财政和当地财政按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捐赠财物。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的等级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自然性、稀有性、脆弱性、多样性、面积适宜性及科学研究价值、对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程度等综合评价确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有关专家及省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各种不同类型的专业评审委员会。
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评价;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以及保护区范围、功能区调整等评审工作,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二)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对有必要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可以指定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自然区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划定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和界线。
已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需要晋升保护区等级的,应当按照建立相应等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省级自然保护区中的地质遗迹保护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且对其利用不会影响种质资源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地,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范围,并按照实验区的保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文件确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予以公告,并公布相应的管理制度。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设置自然保护区区界标志,并将区界标志分布图及相关资料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界标志设定后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改变。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及其他资源的权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因建立自然保护区给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名称更改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自然保护区因保护和管理需要或者省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确需调整保护区范围的,应当按照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确需调整功能区的,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自然保护区需要更改名称的,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保护对象以及科研、管护等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得借建设自然保护区之名乱占乱用山林、土地及其他资源;不得从事破坏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九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等活动需要进入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批准的。
活动方案。
进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需迁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迁移,并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已建成的设施,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危及保护对象的,应当限期治理;无法治理或者限期治理后仍未达标的,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迁移。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实验区依法组织开展参观、科学研究、旅游以及促进资源增殖、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养殖等合理利用资源、环境的活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编制旅游实施方案,报经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其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保护和管理制度,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应急预案。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自然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应急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发生突发事件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员、资源、生态的危害;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情况的研究、分类和汇总,并在当年12月底前将汇总材料报送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所在地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汇总结果在年度环境公报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保护能力、保护对象的状况等实行评估制度。具体评估制度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申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批准文件建设或者建立后不按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已失去自然保护区保护价值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追究责任并报请原批准机关撤销该自然保护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三)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措施不健全、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保护自然本底。
自然保护区保留了一定面积的各种类型的生态系统,可以为子孙后代留下天然的“本底”。这个天然的“本底”是今后在利用、改造自然时应遵循的途径,为人们提供评价标准以及预计人类活动将会引起的后果。
贮备物种。
保护区是生物物种的贮备地,又可以称为贮备库。它也是拯救濒危生物物种的庇护所。
开辟基地。
自然保护区是研究各类生态系统自然过程的基本规律、研究物种的生态特性的重要基地,也是环境保护工作中观察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取得监测基准的地方。当然它也是教育实验的好场所。
美学价值。
自然界的美景能令人心旷神怡,而且良好的情绪可使人精神焕发,燃起生活和创造的热情。所以自然界的美景是人类健康、灵感和创作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