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在学习和工作过程中对自己的经验和感悟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文字表达。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通过阅读他人的经验和思考,不断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
专业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一
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师生的学习环境和校园安全等。近日,教育督导条例出台,对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出了全面要求。经过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我从以下五个方面体会了教育督导带给我们的启示和思考。
第一,教育督导要注重实效性。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我们不能只着眼于表面的排查和检查,而是要深入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全面掌握学校的教育教学状况和存在问题。同时,在帮助学校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时,要注重实效性,合理规划时间节点,严格落实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质量和效果。
第二,教育督导要注重专业性。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养,才能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辅导。因此,要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督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并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制定不同的督导标准和方法。
第三,教育督导要注重宽严相济。教育督导不仅要重视学校的弱点和不足,也要认真肯定其优点和特色。不能简单地以一种“一刀切”的方式进行督导,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学校和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督导方法和措施,既松透、又紧抓,使学校得到更好的支持和指导。
第四,教育督导要注重责任担当。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教育督导需要承担重大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在督导工作中,要突出督导的社会功能,即要展现自己的社会使命和责任担当,在保证公正、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承担起保障学生权益、保证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公平的任务。
第五,教育督导要注重创新驱动。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不断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行为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要开展对教育督导的研究和探索,合理运用先进技术和思想,创新多样化的督导方式和措施,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总之,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为我国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给教育督导工作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支持。我们应当认真学习、深入理解条例内容,以此为契机,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专业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二
第一段:引言(100字)。
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学校教育管理的关注和探讨。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学们的职责重大,更需要具备高效的工作能力和优秀的职业素养。笔者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有了许多心得体会,本文旨在分享我的个人感悟。
第二段:有效沟通与敏锐的观察力(250字)。
作为教育督导人员,与学校内的各方面、各层次的人员进行沟通是主要的工作内容。为了成功开展工作,督学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包括倾听和表达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我了解到,不同的学校、不同类型的人员对于同一问题的评价和看法存在差异。这时,督学就需要通过聆听他们的意见和理解他们的立场,以便更好地处理问题。当然,敏锐的观察力也是成功沟通的关键。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发现,督学必须具备敏感的观察能力,能及时洞察学校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三段:坚持责任担当与公正执政(250字)。
教育督导岗位是一项职责重大的工作,要求督学们始终保持责任担当和公正执政。我曾在一所学校中发现学生信息数据库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了不必要的学生流失。我认真分析了原因,协助学校制定了整改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对学校进行了全面指导和督促。通过坚定的责任担当和坚决的执政决心,最终使学校解决了这个问题。公正合法的监管是维护教育公平的坚实基础。督学们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确保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
第四段:加强团队协作与自我提升(300字)。
教育督导工作是一项集体劳动,督学必须与学校内部各方面的人员合作,以达成共同的目标。作为一个督学,应该始终保持谦虚、友善、专业。更要注重个人素养的提升和团队协作的加强。有意识地保持学习的姿态,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馈,并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同时,注意积极主动地向其他督学学习,借鉴优秀的工作经验,共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段:结论(200字)。
作为一名教育督导工作者,我一直保持着对工作职责和职业操守的坚定信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是督学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一直努力追求的目标。通过与学校内的各类人员进行积极沟通,加强团队协作与自我提升,坚持责任担当与公正执政,才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推动教育改革的进程。督学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地做好,以确保学校的教育质量持续地提升,为学生创造更好的未来。
专业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三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时刻关注着教育教学改革。5月14日,《安徽省督导条例》正式实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督导是一种行政监督方式,不仅对教育改革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对学校课程教学、师资水平、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改善起着推动作用。本文将对《安徽省督导条例》进行解读,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探讨如何学习条例,提升工作水平。
督导条例是规范教育督导工作的一项法规,它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督导不仅能够及时发现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可以为学校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指导学校科学、合理地开展工作。督导条例的实施,将对督导工作、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段:条例中的亮点。
《安徽省督导条例》中,对于督导人员、督导范围、督导方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亮点如下:一是规定督导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是规定督导应当覆盖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学生成长、课程改革等方面。三是规定督导应当采取不少于两种方式、深度参与学生学习,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四是明确了督导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学校等方面,确保学校能够及时改进和落实。
第四段:如何落实条例。
落实条例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如何落实条例,需要我们多方面精力的投入。一是学习条例,掌握相关规定。只有深入了解条例的内容,才能向上级汇报督导情况,指导学校改进工作。二是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督导效率。由于教育教学工作十分繁杂,督导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尤为重要,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有效开展督导工作。三是注重督导结果、教育教学质量,给学校和家长提供准确有效的反馈。反馈是督导工作的重要课题,只有通过准确的反馈学校才能及时改进。
第五段:结语。
《安徽省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省教育教学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而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做好督导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相信只要我们用心去做,严格执行条例,一定能够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专业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四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督导工作逐渐成为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措施。为了加强对督导工作的规范管理,最近颁布了《督导条例》,该条例对督导对象、督导方式、督导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过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督导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了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意义。
第一段:《督导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于各项事务的监管和督导显得愈加重要。为了加强对督导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政府督导的效能,我国不久前通过了《督导条例》。这一法规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对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高度重视和一贯理念,也为实现政府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督导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加强督导力量,提高督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打造法治政府、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段:督导工作中的创新理念。
《督导条例》明确规定了督导工作的创新理念,其核心是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和统筹协调,推动督导工作向纵深发展。这一创新理念的提出,使得督导工作不再是简单的执法检查,而更加注重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督导工作要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站在改革发展的前沿,紧密结合实际,确保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
《督导条例》对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明确责任追究是督导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加强督导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范运行,可以有效地激发督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督促被督导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其工作的规范性和改进性。责任追究既是规范制度运行的需要,也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段:督导工作面临的挑战。
《督导条例》的推行,也意味着这是督导工作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督导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挑战是如何在积极主动服务于社会发展的同时,避免滥用职权、泛滥执法等问题,确保督导工作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督导工作在调研技巧、综合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督导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段:进一步完善督导制度。
《督导条例》的颁布是督导工作的一项积极进步,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要加大对督导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督导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素质;要进一步优化督导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督导工作的效率;要加强对督导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督导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只有不断完善督导制度,不断提高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才能更好地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总之,通过对《督导条例》的学习和思考,我深刻认识到了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对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意义。同时,我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心得体会。我相信,随着《督导条例》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在各级政府和广大督导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督导工作必将迎来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新发展。
专业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五
近年来,我国在政府监管方面加大了力度,其中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督导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自条例实施以来,我作为一位河南省的普通居民,亲身感受到了条例带来的诸多变化和便利。以下是我的个人心得体会:
第一段:畅所欲言,真情实感。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让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更加畅通。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投诉和举报。政府接收到我们的反馈后,会派出专人进行调查处理。这一机制的建立,让我感到政府更加关注民生问题,真正将民众的利益摆在首位。
第二段:监管针对性强,问题得到高效解决。
河南督导条例明确了监管的对象和内容,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指引。与以往相比,监管部门的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可以快速定位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我在生活中遇到过一些问题,通过督导条例进行投诉后,得到了及时的解决,体验到了政府的高效服务和执法能力。
第三段:条例强化责任,有效提升监管水平。
河南督导条例强化了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要求相关部门在运行中严格落实条例,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这种强化责任的机制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监管的水平,同时也使政府的执法更加规范、公正。作为一个普通市民,看到政府部门的改进和提升,让我深感政府的用心和努力。
第四段:督导与监管相结合,推动了社会进步。
河南督导条例将督导与监管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有机的工作机制。通过督导,政府可以及时了解到一线民众的需求和诉求,倾听民意,采取对策。通过监管,政府对一些不合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使社会秩序更加健全。督导和监管的相互配合,不仅推动了政府工作的进步,也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稳定。
第五段:深化改革脚步不停,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有力武器。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每一项改革举措的出台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我相信,河南督导条例的实施必将推动更多的改革举措,在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总结:
回顾河南督导条例实施以来的变化,可以说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好处。它让政府部门更加关注民生,问题得到了更快速的解决,同时也提升了政府监管的水平,推动了社会的进步。相信在河南省政府的不断努力下,督导条例的实施会越来越好,为人民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进步。
专业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六
近年来,督导工作在各个领域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为进一步加强督导工作、提高监督效能,河南省制定并实施了《河南督导条例》,该条例对于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督导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河南督导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我深感理论指导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督导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第一段:《河南督导条例》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
河南省是我国人口大省,经济发展速度快、产业结构复杂多样,因此,加强督导工作,严格监督执纪,已经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河南督导条例》的制定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它规范督导工作,明确了督导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进一步提高了督导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具有一系列亮点和创新之处。首先,该条例对督导工作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工作中的混乱和不当执法现象。其次,该条例明确了督导对象的范围,既有省级和市县级党政机关,也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使督导工作覆盖面更广。此外,该条例还加大了对问题线索的核查和处理力度,推动问题解决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段: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在督导工作中,尽管《河南督导条例》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一些被督导对象对督导工作缺乏了解,甚至抵触,导致督导工作难以开展。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督导工作不够重视,工作中缺乏配合和支持。此外,一些督导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有待提高,需要加强培训和引导。
第四段:对《河南督导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为了进一步提高《河南督导条例》的实施效果,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加强对被督导对象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其了解督导的意义和目的,增强被督导对象的配合意识。其次,完善督导工作的机制和程序,加强督导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提高督导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此外,加大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惩处力度,形成震慑。
通过学习和理解《河南督导条例》,我深感督导工作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我会积极主动地参与督导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觉悟,为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结:
《河南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河南省督导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该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我们应当深入思考并解决在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努力提高督导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建设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专业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七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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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八
(2019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政府对下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三)市、区县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履行有关教育职责的督导。
第三条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四)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
(六)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兼职督学,受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或者聘任。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兼职督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八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学人员的组成结构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十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一)综合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督导;。
(二)专项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题督导;。
(三)经常性督导是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就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检查、指导工作的常规督导。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每五所学校配备一名督学,每个责任区不少于三名督学。督学应当对其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进行其他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和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在被督导单位内部开展问卷调查、测试、评议,进行个别访谈;。
(六)开展面向社会的公众调查。
督学在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和下一级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分工,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政府的要求,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五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综合督导,应当提前六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实施专项督导,应当提前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通知规定日期内报送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自督导任务现场考察阶段结束,专项督导应当在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综合督导应当在十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被督导单位接到初步督导意见后,如有异议的,可以在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初步督导意见提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督导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十九条市、区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权力,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9日天津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
专业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九
20xx年8月2日至8日,督导室组织的2015年临泉县责任督学组长优秀责任督学赴无锡集中培训活动,本人有幸参加,通过学习深有感触;感谢督导室领导提供本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对本次学习活动有以下认识:
1、安排严谨,严格学习纪律,学员按时点名,一扫以往松散之风;
2、内容充实,既有督导方面的专家孟晓东、华文达、周汉军、徐小华、英佩昌、于家太在督导发展、政策、形式上的宏观引领;又有东亭小学副校长和格致中学校长分别就学校管理工作对学员进行具体指导,展示了工作中得实际做法,经验,难得可贵。
3、在无锡实地看了东亭小学、格致中学两所学校,开拓了眼界,找到了差距。整个活动务实高效,为今后积累经验,总结教训,不辜负领导期望,更好的做好工作,写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以往认为督导工作就是一月一、二次的督导评估检查,照章索骥,按条办理就是了。事实上,工作需要指导:
1、是方向性的,能够使工作沿着正去正确的方向进行,而不是我行我素,比如让你实施素质教育,你却加班加点搞应试,需要领导来督促指导。
2、工作过程中的督促指导,教育局或上级部门安排工作,学校要贯彻执行。通过督导可以修订执行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利于工作的开展。
3、工作后的总结验收,比如督导评估检查,对学校工作的整体作出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要求。所以我们的工作离不开督导。
1、工作要高标准,看了东亭小学、格致中学两所学校,学校制度建设、校园文化、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及学校办学特色等现场之后,认为我们的工作不是做不好,而是要求标准低,自我感觉良好,这样就行,这就差不多了等,自我满足,不是做不到,而是想不到。比如卫生两个学校都非常卫生干净,条件建设我们跟不上,软的方面可以做的到。
2、管理的精细化,我们看的两所学校的管理都非常用心精细,从材料的积累整理,文化氛围(处处都有名人、名言,警示标识)的创设等都突出了这一思想。特别是东亭小学、显示出学校管理的高层次,高水平,学生的高素质。
3、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学生的作品大量展示,学生家长联系密切,体现了一切为了学生,以人为本的理念。管理学生不能单纯的靠学校自身,而要积极主动地发挥家长、社会的力量,两个学校都充分利用了这一点。
(1)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2)强化校内督查,定人,定时督查和不定时抽查,查反复,反复查,抓好落实,帮助学校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1)督导室要建立评估标准,强化对学校的评估。
(2)每年举行一至二次责任督学交换区域督导。
(3)加强投入,确保责任督学的履职需要。
(4)强化督学的安全保障。
专业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十
条例是指依法制定、有规定的法律性文件,它的存在和实施意义重大。近期,我所在的城市出台了一项新的条例,并根据这项条例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和管理。在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条例的重要性,也有了一些心得和体会。接下来,我将从条例的制定背景、执行过程、实施效果、存在缺陷和改进措施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和分析。通过我自己的亲身经历,希望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弘扬条例的精神。
首先,条例的制定背景决定了其必要性。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我们面临着种种问题和挑战,包括环境污染、交通拥堵、治安管理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决定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定,即条例。这些规定涵盖了方方面面的内容,比如环保、安全、公共交通等,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在条例的制定背后,是政府对社会问题的高度关注和负责任的态度,这也彰显了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条例的执行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一项条例而言,立法只是第一步,更关键的是如何落地和有效执行。在我们的城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宣传教育、建立执法机构、制定具体操作指南等,来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同时,我们每个人也都要积极主动地遵守条例,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通过共同努力,条例在社会中得以广泛传播和推广,形成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第三,条例的实施效果是衡量其有效性的重要标准。随着条例的逐步实施,我观察到一系列积极的变化。首先,市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市整洁度提高了,垃圾分类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其次,交通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公共交通的利用率明显提高,私家车辆的增长速度得到了控制。此外,公共场所的治安状况也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这些变化充分说明,条例的实施对于改善社会环境和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条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有的条例制定不够详细,实施中产生了一些争议和困惑。例如,关于垃圾分类的条例,没有明确界定每种垃圾的分类标准,导致一些居民无法正确操作。其次,有的执法行为不够严谨,导致执法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例如,某些交警在执法时的态度恶劣,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理相对宽松。这些问题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
最后,在条例的实施中不断改进也是非常重要的。条例既不能过于苛刻和僵化,也不能过于宽松和随意。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条例,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身的法律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只有通过持续的改进和不断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条例的目标,建设更加法治、和谐的社会。
总之,条例是我城市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对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社会的优越性和条例的必要性。然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我相信,只要我们始终秉持法治精神,共同努力,在合理、公正的条例下,我们的城市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和宜居。
专业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十一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的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 学。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督导的实施。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县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的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对下一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的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和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了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业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十二
(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三章督导实施。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加强督导工作队伍建设,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监督。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第七条教育督导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实施监督;。
(二)按行政管理权限对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和指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五)监督评估监测机构的教育评估监测活动;。
(六)培训、考核和管理督学;。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任命或者聘任督学,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督学包括市、区县(自治县)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区县(自治县)督学应当报市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十条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四)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
专业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十三
好啦好啦小故事again:督导e的受督者f是个新手督导师,f看起来很积极,对学习督导有很多热情在,对e也有很多信任,但是f在咨询中屡次犯错,比如会打破设置跟来访者半夜聊电话,一起喝咖啡,跟朋友八卦来访者的情况。督导e屡次劝说没有帮助,f决定想申请新手咨询师,需要督导e的推荐,e有些为难,一方面e觉得f很信任自己,也对咨询有很大热情,很希望满足她的期待,另一方面觉得f的种种行为不符合咨询的伦理和设置。当e拒绝了f的邀请的时候,f非常生气,觉得督导好无情,怎么可以这样。
督导在咨询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评估和守门人的作用。一方面,作为督导。我们要一直给与受督者鼓励、支持和接纳。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有要在某些阶段行驶自己评估的权力。在我个人督导的生涯中,也遇见过受督者因为一些伦理议题不得不进行一些处理。出于咨询师的职业惯性,有很多的“不忍心”。但是与此同时,如果督导师不能好好做一个守门人,在这个期间把还没有足够的胜任力的咨询师推进咨询师这个行业。那么对潜在的来访者来说,这可能是非常严重的二次伤害,也让其他人对咨询行业失去信心。
中国注册系统在推荐人申请的时候,明确表明“如果我所推荐的申请人在获得中国心理理学会相应注册资格后3年的从业过程中出现了违反专业伦理守则或国家法律的问题,且被注册工作组、伦理工作组审核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罚决定的,则我本人的推荐资格也将在为期3年的时间内被停止”。在参加北师大督导培训的时候,robert(bob)protnoy说,一个督导师给受督者非常好的评价,这看起来是皆大欢喜的结局。受督者也会非常喜欢这样的督导老师。但是,这样的督导也许会成为一个“受人欢迎的”督导,但是不是好的督导。
在falender和shafranske(2004)研究认为,一个优秀的督导师必须具备的专业能力有以下几项:
1、在个案情况理解部分能做好沟通,理论基础扎实;
2、了解督导的各种形式,并精通各种形式的督导;
3、有能力示范并发展坚固的督导同盟关系;
4、有能力通过支持、鼓励及适宜的自主性增进被督的自我信心;
5、有能力给予反馈及做有建设性的批评,能提供形成性与总结性评量;
6、有能力找出与被督之间的冲突,并提出来与被督沟通;
7、有适应力及弹性;
在督导漫长的学习道路,我们可能都会一直无线接近或者成为这样的督导。去年督导结束的时候,我跟大家说,也许在大家眼里我是在帮助大家成长,其实我是跟大家一起在成长的。光荣在于艰巨,平淡在于漫长,大概是我和很多新手督导小伙伴们在督导之路的心得和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