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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14篇)篇一
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一般多是采用传统的讲授法。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这种教学方式把学生当作接受知识的容器,只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学结果是课程缺乏吸引力、感染力,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少了思考,也没有兴趣思考,更别说创造性思维的激发了。而启发式教学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究,凸显学生在教学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增强课程的说服力。该课程在大学生素质培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不断增强课程的吸引力,引导学生正确的看待自己、社会,才能最终达到教育目标。
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曾指出,培养创造性思维,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一个人的潜力,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有一句寓意深刻的话:“理想的教育其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在于教学生学。”启发式教学的特点是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思维,启发式教学始终把学生作为教育过程的主动参与者。教师适时地采用多种引导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展开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同时学生通过思考、反省、评价掌握了知识,并提高学习能力和认识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的终身学习及发展。可以说启发式教学强调师生的互动与双向交流,既强调教师的“启发”、“点拨”、“诱导”,又注重学生的“愤悱”理性自觉,“反求诸己”“内省”“反思”。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14篇)篇二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安全的支付手段,在外贸活动中的使用已相当普遍,而因信用证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目前,所有信用证业务都遵循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由于信用证业务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在信用证业务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及对《ucp500》理解不统一的地方。本文将就信用证关系中议付行的权利和责任谈一些看法。
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付出对价。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是信用证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那么议付行在信用证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呢?根据信用证流程,受益人备齐所有单据后,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如果通知行不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话,那么其仅仅是接受单据并将之转递开证行。受益人要等到开证行审单完毕,确认单证相符,并将信用证金额扣除必要费用的净额付至通知行后,才能从通知行获取货款。如果通知行接受开证行邀请,愿意对信用证进行议付,就成为议付行。议付行审单确认单证相符,便留下单据,将信用证净额(信用证金额扣去利息)交付受益人,即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议付行购买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
根据《ucp500》第十三条“审核单据标准”规定,银行(包括议付行)审单应遵循以下几个准则:
(1)信用证交易为单据交易,银行审单就是审查单据是否“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
(2)银行只从“单据表面上”审查,即银行不需要亲自过问单据是否是真的,是否失效,或货物是否真正装运。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
(3)银行审单应该不违反“合理性”、“公平性”和“善意性”,但并非每个字母、每个标点符号都相符。
(4)银行对未规定单据不负责任。如果银行收到这类单据,他们将把单据退回给受益人或传递给开证行,并不负任何责任。
(5)银行审单不得超过七个营业日,即银行应于在接受单据之日第二天起不超过七个营业日之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绝单据。
1、关于议付行在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时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议付行审单完毕,确认单证相符,从受益人手中购入信用证及所附全套单据后,会将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寄往开证行要求偿付。如果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对信用证拒付,议付行在善意议付的情况下,不对该拒付结果承担责任。
对于议付行审单不慎造成开证行拒付信用证,有种观点认为该拒付结果应由议付行自己承担。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加重了银行在金融中介业务中的责任,也使银行承担了商品交易的风险。因为在自由议付和限制议付的情况下,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议付行不承担最终付款的责任。所以当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对信用证表示拒付,除非有证据表明议付行参与欺诈行为,否则议付行在善意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议付行如认为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成立,可以向开证行进行追索;或者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议付款项。
2、关于议付行对议付款的追索权问题。
如果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则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议付行对议付款的追索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证实。
(1)《ucp500》第九条对银行追索权方面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对信用证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可向开证行进行追索,而对受益人或议付行没有没有追索权。笔者认为,该规定对银行追索权是一种禁止性规定,对议付行等其它被指定银行的付款追索权并未禁止。故开证行、保兑行对其付款没有追索权,除此以外的议付行等银行,则对其议付款应有追索权。
(2)国际商会第371号出版物明确:对付款信用证,如通知行未在付款时作出保留,即丧失向受益人的追索权。对议付信用证,除非通知行已对信用证加以保兑,否则它是有追索权的。从中可以看出,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议付,在通常情况下议付是有追索权的,例外是通知行或议付行已对信用证加以保兑,成为了保兑行,便丧失追索权。
(3)从票据关系来看,在议付信用证下,汇票是一种在法律意义上与信用证相分离的票据。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未保兑信用证的议付行不承担向受益人履行支付的义务,受益人不得直接迫使议付行议付汇票。如是自由议付信用证,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根本不存在协议,而仅仅有开证行向所有银行授予的一般议付权利。而议付行接受单据,并向受益人支付议付款项,然后再向开证行进行追索,这实际是对受益人进行资金融通。故若议付行持有即期汇票,在有效期内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理由予以拒付时,议付行作为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向出票人(即受益人)追回垫款。
(4)在信用证议付业务中,受益人要求议付行对信用证进行议付时,应提交《议付申请书》,如采用出口押汇议付方式,受益人还必须在《出口押汇总质押书》上签字。这两种文本往往约定了受益人负责偿还全部款额的保证条款。故议付行可据此追索。
(1)议付行取得单据及汇票时,必须对信用证进行议付,即必须付出对价。
(2)议付行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出示信用证及全套单据正本,证明其是合法的权利人。
(3)议付行行使追索权后,应将单据及汇票正本退还受益人,以便受益人凭以行使其权利。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14篇)篇三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白话文…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毕业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入职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14篇)篇四
内容提要: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中的核心问题。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但又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应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民事合同即环境民事合同。排污权交易合同除在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上有所突破外,在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合同履行等方面也与其他民事合同有所区别。我国应在《环境保护法》创设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增加环境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时,改革排污许可证制度,使之与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相衔接。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之一。这一制度改变了传统以政府配置环境容量资源为主的管制型环境管理模式,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促进排污企业自觉保护环境方面体现了一定的制度优势,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排污权交易行为的完成需要交易双方通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方式实现,因之排污权交易合同就成为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中的核心问题。环境法学界从公法角度对排污权交易制度构建给予了较多关注,但从私法角度研究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的成果并不多见。本文试图从民法角度研究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性质及法律关系,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思路。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下的排污权交易合同。
1968年,加拿大经济学家约翰·戴尔斯首次提出了“排污权”的概念,其主要思想是:如果允许企业在一定限度内合法排放污染物,并建立一个可进行交易的市场,企业就会发现,只要它们有效地减少了污染,它们就能同那些排放污染较多的企业进行交易从而获得收益。基于这一原理建立的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有效地减少污染的经济激励措施。[1]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美国等国已取得了很大成功,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在学界,我国学者对排污权的性质、制度原理、制度构造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普遍认为,排污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交易的实质就在于污染物的排放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运用市场机制治理环境污染的制度,政府在核定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后,依据总量控制目标将排污指标合理分配给企业,企业可以将节省的富余排污指标投入市场进行交易。概而言之,这一制度实质上是对环境容量资源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是运用私法手段达到环境保护目的的制度设计。
作为环境容量所有者的政府,确定一定的环境基准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环境容量分配,即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和上游制度。对于排污权所有者来说,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实际上是获得排污权交易资格的行为。只有取得初始的环境容量,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交易才能得以进行。因此,排污权交易的一个必要前提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目前,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大部分地区均采用排污权无偿初始分配制度。这主要是考虑到无偿分配可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阻力。但是,从法理上讲,无偿分配实际上是排污企业无偿取得环境容量资源,是传统的“环境资源无价值”观念的体现,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恶意囤积排污指标、不利于企业自觉削减排污量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健康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因此,理论界普遍认为,实施有偿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更为合理。事实上,我国部分地方已经开始了排污权有偿初始分配的实践。但是,有偿初始分配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仍然值得我们探讨。
政府的监管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的监督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首先,排污交易制度的一个前提是排污总量上限的界定,政府需要在在严格执行该上限的前提下,考虑当地环境质量情况和环境容量大小,确定该地区允许排放各类污染物的总量上限。排放总量上限确定以后,还需将其分配到各个排污单位。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起关键作用,需要决定采取何种初始分配方式。其次,排污权交易双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后,需报请政府环保部门审查确认,若符合要求,环保部门予以批准,并办理排污权变更手续,变更交易双方的排污权分配;若不符合要求,则不予批准。再次,政府应当对排污交易合同的履行以及交易地区的环境效益进行监督,对于不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惩罚,保障交易的合法进行。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具体落实,需要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因此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制度。排污权交易合同兼具公法、私法性质,不同于一般传统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该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都有其特殊性。另外,排污权交易合同除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符合公法上的一些具体要求,比如,不得引起区域环境质量恶化等原则。
二、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法律性质。
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在理论界有争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狭义的合同,即民事合同,而不包含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我们认为,排污权交易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即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第一,从合同主体看,排污权交易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符合我国《合同法》中“平等主体”的要求。第二,从合同订立过程和内容看,排污权交易合同双方对于交易对象、数量、价格等事项可以平等地进行协商,平等地享有交易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合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从订立合同的目的`看,排污权交易合同是合同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各自利益的一种手段,与其他民事合同的订立目的并无不同。
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排污权交易合同虽然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但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尚存在不同,最典型的一点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该类合同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显然不能完全满足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的需要,而目前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规定仅出现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未统一进行立法确认,这样的立法现状难以有效地指导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实践。因此,研究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的法律性质,对于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拓展我国的合同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排污权交易合同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
排污权交易合同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完全自治。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订立要受国家意志、环境公共利益等条件的限制,这主要是由于其合同标的特殊性决定的。国家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通过环境总量控制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等行政手段,使环境容量使用权由公有资源变为用益物权,从而产生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标的,即多余排污权。从排污权本身特点看,其生态环境价值远远大于其财产价值,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排污权必然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排污权交易合同标的产生原因决定了国家必然对该类合同的签订和实施实行必要的干预。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生效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合同经过批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排污权交易合同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之处还体现在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第一,排污权交易合同在签订后需要经过国家环保部门的审核,只有通过审核,合同才发生效力。第二,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了遵守彼此约定的权利义务外,还需要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负有一定义务,即合同的履行不得损害第三人的环境权益,否则第三人有权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其权利。
排污权交易合同除在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上有所突破以外,排污权交易合同在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合同履行等方面也与其他民事合同有所区别。第一,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主体除符合民事主体的一般特征外,还需满足其他要件。例如,买方需保证排污权的取得是通过初始分配等合法途径,其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并有富余排污权;合同双方属于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企业等。第二,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客体是富余排污权,属于无体物,不同于一般民事客体的有形性。第三,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履行要受到国家和其他公民的监督。
(二)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理论依据。
民事合同在合同自由主义兴盛的时期,受政治、经济、哲学等的影响,合同形式主义占据统治地位,契约的全部意义在于其正式性和外部性,合同的地位和作用到了一个神圣不可怀疑的地步。19世纪中期,合同制度在由近代走向现代的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作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契约不再自由,契约越来越受限制,甚至有学者称其要“死亡”。对合同进行一定限制是当今社会中民法的必然发展趋势。合同不再仅仅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它也反映了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普遍意志,因此,合同逐渐成了一种法律形式。
合同法功能的上述变化为环境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借鉴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提供了可能性,也为排污权交易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在合同法功能发生变化的今天,虽然排污权交易合同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都有所突破,但这并不影响其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
(三)排污权交易合同是一种新型民事合同。
综合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将排污权交易合同纳入民事合同的范畴,但考虑其与一般民事合同的不同,应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民事合同,即环境民事合同。所谓环境民事合同,是指虽然合同满足主体地位平等、契约自由的条件,但受到国家意志、公众环境利益等诸多干预因素,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合同必须符合环境法的相关规定。
排污权交易合同是指平等地位的企业、自然人,甚至国家之间,在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就富余排污权的依法转让而签订的合同。排污权交易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征。排污权交易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就合同内容平等地进行协商,平等地享有排污权交易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并且平等地承担合同义务,任何一方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签订合同,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从合同内容看,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富余排污权。这些都符合民事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排污权交易合同中存在一些法定的环境保护条款,这些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也是国家行使环境管理权的方式之一。因此,在排污权交易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一定的限制,排污权交易合同不仅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同时也反映了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普遍意志,但根据现代合同法理论,这并不影响其民事合同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狭义的合同,即民事合同,而不包含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我们认为,排污权交易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即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从合同类型角度看,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即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该合同类型;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书面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基于合同对对方负有一定的义务。
综上,排污权交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富余排污权达成的协议,但合同的订立要受国家和公众环境利益的影响,应将其归类为一种新型的民事合同,即环境民事合同。
(一)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排污权交易合同实际上是私法主体之间的权利转让合同,因此一切私法主体都可以是该合同的主体。我们可将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主体定义为有权利进行排污权买卖,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可以签订交易合同的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
从目前交易合同的实践看,排污交易合同的主体主要还是企业。没有企业,排污权交易市场就不可能存在。企业作为最主要的合同主体,除具备普通民事主体的要件外,还需要一些特定的条件:第一,合同的卖方应该是通过合法的初始分配形式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且采用技术改进等手段产生富余排污权的企业。对于那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排污指标,或者在现有体制下故意过高申报排污量而获取大量排污指标的企业,不得作为合同的卖方,国家应严格审核并予以规制。第二,合同的买方应该是因企业扩大生产或其他原因需要更多排污指标的企业,买方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三,合同主体应该具有生产经营排污的现实需要和真实性,而不能是为了囤积居奇,赚取利差,为了交易而交易。第四,合同主体必须保证合同签订不引起区域环境恶化。污染严重、能耗高,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功能区总体规划的企业,不得允许受让排污权。第五,合同主体范围限于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企业之间,这样就可以既使排污权交易有效进行,又可以避免因交易所带来的污染监管不力、环境污染失控等后果。
政府作为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主体有两种情况,第一,政府为了平抑排污权交易价格,平衡排污权供给余缺而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第二,政府出于其发展需要,购入排污权建立储备,防止政府需要引进项目时出现排污权短缺。第一种情况政府作为排污权交易合同主体的目的是调控排污权市场,政府的第二种参与方式与其他主体并无区别。
除此之外,自然人也可以作为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主体。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出于环保的目的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并办理永久注销,即只买进,不卖出,从而降低污染水平。这为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客体是指排污单位通过初始分配得到的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依法转让的富余排污权。政府将排污权经过量化后分配给企业,企业对其依法取得的富余排污权可以在政府的监督下通过合同形式进行交易。富余排污权作为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客体,其实质是环境容量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富余排污权不能作为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客体。第一,不能是与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割的排污权。如基于相邻不动产在地域上的毗邻关系所取得的排污权,这种排污权与特定地域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具有不可分割的依存关系,为维护正常的权利存续秩序,禁止此种排污权脱离其生产基础的权利,因此不得转让。第二,法律或者合同对排污权人具有严格限制规定的排污权。公权力机关在依行政权利分配排污权时,往往将某些无偿或者低价的福利性排污权或市政用排污权赋予特定的排污人,故而除法律特别规定或排污许可证明允许转让以外,不得转让。第三,未经登记取得合法有效排污许可证的排污权,如依继承取得的排污权,法律为维护正常的权利存续秩序,应规定此类排污权非经登记不得处分,这其中当然包括以交易方式表现出来的所谓的处分行为。
(二)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内容。
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内容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没有多大区别,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标的、数量;转让的时间、价款及付款方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排污权交易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了彼此约定的权利义务外,还需要服从政府部门的监管,同时也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负有一定义务,这主要是由该合同具有环境保护的公法目的所决定的。以下将分别介绍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排污权转让方有按自己意愿出售富余排污指标和请求受让方给付约定金额的权利。排污权转让方的义务有:按约定将一定排污指标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使用;对转让的排污权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保证受让人不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受让排污权;协助受让方办理变更登记,并保证其在转让期限内不使用转让的排污指标;服从政府监管,不违背总量控制目标等。
排污权受让人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购买排污权的权利和请求转让方转移排污指标并办理变更登记的权利。同时,排污权受让人可以利用依法取得的排污权获取正当利益,比如,如果合同期内买方未使用完的排污权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用,也可以有条件地出让给第三方使用。排污权受让人的义务有:
(1)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人支付转让金。
(2)及时到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报备案。
(3)受让人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减轻或消除。
(4)受让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应有的措施,降低排污权转让可能对环境或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以及在发生污染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治理污染,减少损害。
(5)受让人负有告知处于可预见的致害范围内的人应对可能发生的污染危险并与之协商处理办法的义务;同时应将可预见的损害危险告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排污权交易合同中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知情权是指第三人对排污权交易合同及环境质量等有关信息获得了解的权利。这一权利既是第三人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前提,也是排污权交易合同得以实施的保障条件。第三人的知情权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了明确承认,如乌克兰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泰国的《环境质量法》也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
(2)参与权。参与权是保护第三人环境权益免受损害的方法之一,它使得排污权交易行为更加公开化和民主化。尽管表面上看起来民主程序往往耗费一些成本,然而,从宏观上看,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地避免决策偏差,增强民众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从而有利于政策法律的顺利实施。[6]公民主要是通过参与各种“听证会”的方式行使参与权的。
(3)请求权。或称环境诉权,是指第三人在自身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有向司法机关请求保护的权利。具体包含请求损害赔偿权和停止损害请求权。
四、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实施。
(一)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订立合同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排污权交易合同也不例外。法律对一般合同的形式要件不以书面为限,但基于排污权交易合同特定的目的性和复杂的技术性,该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应该规定为书面形式,另外合同一般应一式三份,除双方当事人持有外,还需向有关环保部门提交一份,这样才利于政府和公众对合同的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
合同生效之所以具有与合同成立不同的法律意义,主要源于合同成立一般以当事人双方的意思一致为基础,仅受双方当事人意志的影响,而合同生效体现的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评价,只能由立法者的意志决定并由国家做出评价。[8]因此,排污权交易合同成立后,还需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查,环保部门审查合同是否符合环境总量控制原则和不得引起区域环境恶化原则,并通过对其排污源的技术监测核实该单位削减额外污染物的能力。只有通过了环保部门的审查,该合同才能正式生效。但如果国家作为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时,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时发生的,因为此合同无需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查批准。换言之,在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市场的主导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工作重心由直接的行政控制转变到排污权交易市场培育上来。[9]需要注意的是,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意味着排污权的转让。排污权是用益物权,属于物权范畴,因此,排污权的转让要遵循物权变动的有关规则,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还需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只有经过变更登记才会发生排污权转让的效力,这也符合物权转让的一般规则。
(二)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履行。
排污权交易合同虽然属于民事合同,但在公法视角下是一种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调控手段,其目的是保护环境,因此,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与传统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所突破,这一点从以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析也可以看出。
具体表现为:第一,政府和其他公民对于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履行享有监督权,合同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合同相对性原则拒绝接受监督。第二,第三人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履行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要保障第三人的环境权利不受侵害,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由主张免责。
排污权交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一般民事合同有所区别。以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资源要素具有技术性、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因此在承担违约责任时,要考虑实际情况,并不严格要求违约方恢复原状,而以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三)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立法确认。
对于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立法确认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在增设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上,规定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完善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增加环境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其中一种合同类型。
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理论尚不成熟,为保障实践中排污权交易合同有法可依,可以先由国务院发布《排污权交易实施条例》,详细规定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以及政府监督和相关配套制度。
注释:
[1]王小龙:《排污权性质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年第3期,第63页。
[2]吕忠梅、刘长兴:《试论环境合同制度》,载《现代法学》年第3期,第104页。
[3]邓海峰:《排污权——一种基于私法语境下的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210页。
[4]惠军亚:《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立法研究》,昆明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
[5]何学科:《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6]汪习根、王琪璟:《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治理念》,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7页。
[7]何学科:《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8]吕忠梅、刘长兴:《试论环境合同制度》,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10页。
[9]钭晓东:《论环境监管体制桎梏的破除及其改良路径——〈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环境监管体制命题探讨》,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年第2期,第97-98页。
[10]邓海峰:《排污权——一种基于私法语境下的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6页。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14篇)篇五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14篇)篇六
道德只是一个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解出了这道题,用最好的道德品质面对人生,你将会得到这道题的答案——付出最好的道德,收获最多的笑容。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当我还在小时候刚懂事时,爸爸妈妈就经常教我不要做坏事;当我和爸爸妈妈碰到警察时,他们就会吓唬我:“不要做坏事,否则会被警察抓起来。”那时,我不知道做坏事是什么概念,也不知道做坏事为什么会被警察抓。直到我上学时,我才明白父母对我说的话。这时,除了父母,我的老师也在不停地教育我:“不要做坏事,做坏事是犯法的。”那时,我明白了做坏事的严重性,却不知道什么叫“法”。
法律在我心中,法律在你心中,法律在我们大家心中。我渐渐长大,明白法就是法律,犯法便是触犯法律。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增加,阅历的丰富,我对做坏事和法律这两个概念理解得越来越透彻。我渐渐明白,做坏事并不是只给警察抓这么简单,做坏事还会给别人和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害人害己,给别人做坏事,自己也将受到惩罚。
法律,这个熟悉的字眼,勾起了我的回忆。我记得,在我小学一本思想品德课本上就有过一幅关于法律的图画:其中一个人说道:“小孩子可以犯法,犯了法也不会被抓。”另一个人就反驳道:“小孩不能犯法,虽然不会被抓,但会进行其他教育。”这幅图画令我思绪万千,我不由得想起我的一个同学说的话:“小孩子可以做坏事,做了坏事也不会干什么。”现在回想起来,那个同学竟然说出那种话,这真是让我后怕无穷。所以,我们要做到法律在我们心中。要时时心中有法,知法不犯法,这样才不会走上犯罪道路,为我们的人生提供保障。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便是我们成为方圆的规矩,希望大家都遵守法律,不要知法犯法,铸就美丽人生。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夸大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夸______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左右开弓、“综合治理”。
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我看过一篇文章,写的是一个人去买荔枝,他看到老板将坏的给了老伯,老板看见了他,也许是怕他告诉老伯,竟然拿出10元钱想贿赂他!可他气愤地说:“收起你的臭钱!你以为这样就能收买我了吗哼!”这个故事会令人深刻启发,我也不例外。
一个老板为了金钱将坏的荔枝给了老伯,还想让看到这事的人不要说出去,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受骗,可小男孩说出了让黑心老板大吃一惊的话。
是啊!它可以不受金钱的诱惑,为什么有些人却为了钱干那些大逆不道的事情呢有些人可以为了金钱做出伤天害理的事,他们有没有在做这些事前想过,这是对人有利还是有害,这是会被众人赞扬还是被众人辱骂,要知道,这是损人不利己呀!生活中还有许多这样的“10元钱”,你是否克服,你是否经不住过一个人要是从小受到像把10元钱还给黑心老板这样的事,他就会得到道德实践的勇气和力量。
道德只是一个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解出了这道题,有多少人经不住诱惑,用最好的道德品质面对人生,你将会得到这道题的答案——付出最好的道德,收获最多的笑容。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14篇)篇七
(一)法律的含义。法是一种人们的生活行为准则,它通过立法者的制定或认可,进而形成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他规定的是人们的权利行使界限,只要我们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就是自由的。法律包涵自由、平等及秩序等价值。
据此可知,法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由大家共同遵守。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直到阶级的出现才产生。法律从一诞生,就带有强制性、阶级性及国家意志性。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只有当人们违法或者抵抗法律时才会受到国家暴力机关的处罚,而平时国家强制力则不会显现。阶级性主要讲的是法律的本质,在原始社会虽然也有一定的规范,但那不是法律,与法律不具有同一性,而法律的真正出现是在阶级和私有制产生后才出现,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法律。对于国家意志性,法律表现的很明显,在古代,国家既是帝王的私人财产,所以法律由皇帝制定。而现在随着民主的发展,立法的完善,法律也更能体现民众的意愿。
(二)道德的含义。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调整方式,并且它产生的比法律还要早。在古代,主要是把道德作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方式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强调一个字,即善。它通过对人们善的指引来达到统治的目的。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正是说明了道德的作用。道德主要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来达到维护统治的结果,相应的道德的载体是乡规民约,而非以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方式确定。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民间习俗和民众内在的信念来保证实行的。道德的内容归根到底来是人们内心向善的意念决定的,只不过被统治者利用了罢了。
一定的道德也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现状,当今社会随着道德的沦丧,产生了很多有违道德的现象,这也是只强调法律而忽视道德作用的结果。所以,必须靠道德的内心调节作用来促进法律外在作用的发挥。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他们都是社会调整的手段,同时他们追求的目标也是相同的,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从人类的历史发展来看,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方面,都需要道德与法律。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同时又是有区别的,所以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1.都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法律通过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来达到调控的目的。而到的主要是对人们的思想进行调整,来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二者侧重点不同,但目的是相同的。
2.法律是道德传播的有效手段。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对法律的遵守,就是对道德的认可。道德的传播通过法律也可以有效的进行,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正确的法律是必然符合道德的要求的,“恶法非法”就很好地说明了法律如果不符合道德就会成为恶法。道德的产生早于法律,人们对道德的接受早于法律,所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如果法律不符合最基本的道德就不会被人们所接受。
4.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在当今社会,某些法律调整转化成了道德调整。这就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强调的是统治者以自己的一直将某些道德上升为法律,用道德的形式规定下来;法律道德化强调的是将一种强制的法律义务转化为自觉地道德义务。道德和法律就是在这种嬗变中不断发展并发挥其社会调控作用的。
(二)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二者是有区别的。
1.产生的时间不同。法律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人类进入私有制经济时期,为了更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现在意义上的法律,是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期才产生的。而道德是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的,可以说是和人类一同出现的,例如早期的宗教等。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形成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它的形成有严格的程序性,并且它也以固定的形式存在,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比较具体。而道德的形成则是潜移默化的,它很少有具体的表现,往往是通过一个人内心来表达,进而影响一个人的行为,道德比较抽象。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律仅仅调整人的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在法律上对思想犯不予认可。而道德对于人的行为和思想都进行调整,但更侧重于对人的思想的调整,道德更强调对人内心意念进行改造,进而达到对人行为改造的目的。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如果一个人违反法律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构成犯罪还会受到刑事处罚。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一个人道德的好坏与法律无关,只要不触犯法律,法律就不会碰触你。
5.内容不同。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权利与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则是更强调义务。基本不涉及权利。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这样只会让人们对道德更加反感,不利于道德社会作用的发挥。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长期以来,人们的行为都是以道德准则来加以规范。在法制社会建设进程中,法律与道德不免会发生一些冲突。
法律虽然必须与社会道德相一致,但同时必须给私人的道德和不道德留下一点余地。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民事活动根本不干法律的事,法律无法调整或即使调整也调整不好。法官判案仅遵从于法律,不用遵从于道德。法庭是法律殿堂,不是道德裁判所;法官是护法使者,不是道德卫士。法官不能根据“民意”、“民愤”、“情感”和社会舆论来判案。法律虽然与道德相通,但也有相冲突的一面。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官要恪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要超越法律去插手道德上的事情。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不能以破坏法制为代价。严格遵守法律才是符合民众的最大利益,才是最崇高的社会公德。
四、结语。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而道德也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社会生活。道德是有标准的,不可能人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并且道德是调整人的内心,这本身就很难把握,因此就需要寻找折中的办法,法律就产生了。法律本身就包含了最普遍的道德要求,并且也通过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来作为执行方式,更能发挥功效。因此,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只有实现法律与道德最大的相融才能实现法治社会。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14篇)篇八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14篇)篇九
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领域,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或社区的道德法律体系。道德是一种行为准则的规范,而法律是一种强制性规则的约束。在我与道德和法律打交道的经历中,我深刻认识到道德和法律的相互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维系社会的和谐和公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阐述我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心得体会。
首先,道德与法律存在相互支持的关系。道德准则源于人类的内心良知以及社会公认的规范,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基石。然而,道德标准的制定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保障其有效性和落实性。法律作为一种相对稳定和明确的规则,可以对那些违背社会共识的道德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法律是人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根据一定价值取向制定出来的,可以给予人们一种有形的措施,以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和权益。例如,在道德上人们明白"不偷盗"的道理,而法律对“盗窃”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制定相应的刑法来保护个人和财产安全。
其次,道德与法律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道德是人们自觉遵循的准则,其根据个人的道德观念和良知来决定行为的对错。而法律则是社会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制定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由于道德与法律来自不同的源头,有时会出现相互矛盾甚至冲突的情况。尤其是当法律规定与个人的道德观念相冲突时,个人往往会面临道德与法律的两难选择。例如,在战争时期,一些国家可能会颁布不符合人道主义的法律,对战争中的伤亡和破坏加以合理化。这时,道德标准被法律所取代,人们必须在这种困难的环境下,重新审视和思考自己的立场。
第三,道德与法律发展的螺旋上升。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文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进步,道德的观念也会不断发展和更新。在一些特定的历史时期,道德标准与法律要求之间存在差距。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标准也不断与道德观念接轨,迎合社会的发展需求。例如,过去对妇女和少数群体的歧视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并逐渐大为改观。这表明道德和法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和纠正,共同推动社会朝着更公正和平等的方向发展。
第四,道德与法律在保障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道德行为需要外部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转化和实施,而法律则需要依靠人们内心的道德追求来保证其价值和权威。它们共同发挥着为社会创造秩序、促进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益的功能。例如,人们遵守交通法规是为了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这既是一种道德行为也是对法律的遵守,同时也为我们个人的自由和权益提供了保护。
最后,我们应该用正确的态度看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和法律虽然有时存在矛盾和冲突,但它们都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这两者的存在和作用,而应该寻求它们的平衡与统一。对个人而言,我们除了遵守法律的规定,还应该有明辨是非和遵循良知的道德意识;对社会来说,法律的完善和不断更新也需要道德的引导和监督。只有在道德与法律相互支持和平衡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和和谐的目标。
总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复杂而又密切的。它们不仅相互促进和支持,共同维系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而且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相互影响和纠正。在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仅需要个人的自觉和深入思考,也需要社会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引导下,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14篇)篇十
知识要求: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原则。
理解要求:列举实例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的目标。运用:
对提高道德水平有助于公民守法、护法,谈谈个人的体会和认识。
能力要求:培养学生初步的辩证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打下基础。
情感、态度、价值观要求:认识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密切关系,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更加自觉地遵纪守法。
教学建议。
通过这一内容的学习,让学生懂得进行法制教育不能离开道德教育而孤立地进行,认识到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从而自觉地提高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理解这一重点应把握以下两点:
首先要掌握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相同点。其表现在:阶级本质相同,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指导思想相同,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任务和目标相同,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
通过提高人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支持和保证法律的实施,如对违法行为的抑制和谴责、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的赞扬和鼓励等。
二、教法建议:
本目的第一段着重从三层涵义上说明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该段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这三层意思,教师都应举出具体实例加以说明。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最明显莫过于如盗窃、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社会道德所谴责的;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都是道德所倡导和赞扬的行为,如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等,法律都将其明确规定为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倡导和赞扬的行为;最后一层,有许多法律规定不仅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且是道德的要求,这里可引述该目第一段的例子。
法律与道德的相同点、不同点,教学时可采用列表的方式,用投影打出,或在黑板上板书,便于学生理解和记忆。
教学设计示例。
[复习提问]。
先请同学们看两张图片,想一想图片各说明了什么观点?
(设计此题的目的:复习旧知识,为新教学内容做铺垫。)。
图片一说明,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图片二说明,人们遵守法律,要以道德作为思想基础。
[导入新课]。
(发每一个学生一份《××市市民文明公约》,请同学读一遍)。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14篇)篇十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依托,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崭新课程,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鉴于其特点,政治考研辅导专家们建议的考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备考:
科学理论,指的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大家要学好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比较和分析社会现象或实际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第二,从宏观上把握课程的知识体系。
本课程分八章,涵盖三部分内容: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其中,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的内容,主要讲述当今大学生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包括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第二部分包括第四章的全部内容及第五、第六章的部分内容,主要讲述当今大学生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第四章讲述道德的起源、作用、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传统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第五、第六章讲述公共生活领域、职业领域和婚姻家庭三大领域的道德素质。第三部分包括第五、第六章的部分内容、第七和第八章的全部内容,主要讲述当今大学生必须具备的法律素质。
第三,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本课程内容广泛,现实性和针对性较强,因此命题时也常常从现实问题入手,考生在复习时要把抽象的理论知识与鲜活的现实事例有机结合起来。如低碳生活、环境问题与人与自然关系、社会公德等内容联系,典型先进人物事迹与人生观、价值观等内容相联系,大学生就业难现象与择业观创业观内容相联系,部分大学生诚信缺失与诚信道德建设相联系,网络问题与大学生网络道德相联系等。
第四,增加人文知识。
名人名言、经典故事和成语典故等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竭动力,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过程中,需要继承的精华。因此,命题者常常以名人名言、经典故事和成语等作为题干,对此,考生要不断增加自己的人文知识,读懂题干,然后准确定位题干考查的知识点,才能选出正确选项。如考研真题单选第12题:中华民族精神源远流长,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其中,夸父追日、大禹治水、愚公移山、精卫填海等动人的传说,其中体现的是中华民族精神的()。
a.勤劳勇敢。
b.团结统一。
c.自强不息。
d.爱好和平。
第五,注意区分易混淆概念。
易混淆概念,如“法制与法治”,“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刑法中的“刑罚”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强制措施”(拘役与拘传、拘留)等,各位考生要注意区分。命题者对此非常“青睐”,各位考生要足够重视。
总之,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复习,提醒考生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了解命题规律,注意总结答题技巧与答题方法,以提升答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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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14篇)篇十二
自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首先要了解和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自学考试大纲”中明确的课程性质和目的要求。其内容主要有:
1.课程性质和目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两部分的内容,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个专业的公共必考课,是高等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自学应考的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应考的大学生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人生价值、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等方面的教育,使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自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要求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把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贯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主线,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本课程的学习,要了解和树立科学而崇高的理想信念,正确认识理想和现实的关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了解和明确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优良传统和历史作用,掌握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和基本特征,懂得为什么要立志做新时期忠诚坚定的爱国者;了解和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即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学会正确认识并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了解和掌握道德的基本知识,明确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现实要求,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原则和重点,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和掌握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生活领域中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的具体规范,懂得如何加强个人品德修养,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本课程的学习,要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容和意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训练法律思维方式,树立全新的国家安全观念;掌握法的概念、作用、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关系的构成,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懂得要自觉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精神、了解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掌握我国主要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学习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二、学习方法。
自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要有正确的学习方法。正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自学考试大纲”中所指出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自学方法,首先,要认真阅读和钻研大纲和教材。应根据大纲规定的考核内容和目标,认真学习教材,全面系统掌握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其次,要把系统学习和重点深入结合起来。应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对重点章节进行深入的学习,掌握对课程具有关键意义的重要概念和原理。切忌在没有全面学习教材的情况下,单独孤立地去抓重点、背词句,甚至猜题押题。第三,要理论联系实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社会实践的总结和概括,对社会实践有指导意义,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必须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最后,要保证必要的学习时间。自学者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自学时间。对于自学应考者来说,还强调注意以下几点:
1.基本概念要清楚明确。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首先要准确地掌握它的基本概念,切忌在概念上含混不清、界限不明。这是掌握基本知识、明白基本道理的前提。如,理想概念的定义为:“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掌握这个概念时,就需要明白:首先,理想作为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对现实生活的超越,是高于现实的,总是指向未来的,是现实生活中尚未实现的东西。其次,理想作为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想像和设想,是来源于现实的,与无法实现的臆想和空想有根本的区别。这就决定了理想具有变为现实的可能性,是经过较长期的努力可以实现的。理想与空想是有区别的。如,身份权概念的定义为:“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自然人的亲权、配偶权、荣誉权和法人的荣誉权等。”把握这个概念时,就需要弄清楚民事主体具有的某种特定身份,是包括自然人的亲权、配偶权、荣誉权和法人的荣誉权等,而“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享有的人身权利,是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
2.知识内容要全面准确。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无论是对思想道德修养部分还是法律基础部分知识掌握,对基本观点和基本理论的掌握都要求全面准确,切忌片面和不完整。如,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时,应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这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四个方面。如,对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把握,在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是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并由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的基础上,要准确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有: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之中。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理论学习要联系实际。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自学应考者在学习过程中,要理论联系实际。值得注意的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一定是在认真学习理论,弄懂理论时主动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如果只是把它束之高阁,再好的理论,也是无用的。而且,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也一定不能离开理论,只罗列一堆实际问题,就事论事。只讲理论,不讲实际,是理论脱离实际的一种表现;只讲实际,不讲理论,则是理论脱离实际的另一种表现。学习过程中,这两种倾向都要防止和反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还包括既要联系社会实际,在联系社会实际,分析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学习过程中,提高对理论本身的理解力,真正掌握理论,也要联系自身实际,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三、试题类型和解题技巧。
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自学考试大纲”中关于考试命题的若干规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命题是根据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确定考试范围和考核要求的。考试命题有较大的覆盖面。试卷对能力层次的要求一般为:识记20%,领会30%,简单应用30%,综合应用20%。试卷对试题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难四个等级,四种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以2:3:3: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试试卷的题型,主要有四种: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特点和解题方法如下:
1.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为客观性试题,由题干和四个选项(即备选答案)构成,四个选项中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意的,选对给分,错选或多选都不给分。解答单项选择题主要应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认真审读题干,准确掌握题干的题意要求,明确题干的题意要求究竟是什么,选择答案时,要把选项与题干的题意联系起来思考,选择符合题干的题意要求的选项。必须注意的是,到底选择哪个选项是根据题干的题意要求来确定,而不是根据选项的含义是否正确来确定,因为选项本身含义正确并不一定符合题干的题意要求。
(2)根据题干的题意要求,认真审读各个选项,找出干扰项予以排除。任何选择题都有干扰项,设干扰项的目的在于考核考生对知识的掌握是否准确、扎实。干扰项的特点是似是而非,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要防止受其误导而错选。
(3)认真审读完各个选项后,排除干扰项,根据题于的题意要求,确定选择项。自学应考者一定要把各个选项都看完以后再确定答案。因为单项选择要求选择的是最符合题意的答案,如果刚看到一两个选项,似乎符合题意就确定,而还有最符合题意的选项都没有看到,就会错选。
4.自考《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简答题练习题。
7.年自考《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模拟练习。
8.2017年自考《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练习题及答案。
9.2017年自考《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仿真试题及答案。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14篇)篇十三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考点:推进严格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考点: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考点:加强****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耸侄蔚乃痉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14篇)篇十四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运行和秩序管理的两种规范方式,二者在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公众行为规范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道德与法律并非完全一致,其中存在着差异与相互补充。在我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中,我对于道德与法律关系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我认为道德与法律既有相互依存的层面,也有辩证的冲突与补充,同时要适应现实变化不断调整和升级。以下是我对于这一主题的连贯五段式文章。
首先,道德与法律是相互依存的。道德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对善恶、对正义的认识与追求,是社会规范的主体性。法律作为社会公认的规则和准则,通常由国家机构制定和实施,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行为规范。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体系的两个要素,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规范的完整体系。例如,道德强调诚实守信,法律对于欺诈行为有严格的处罚,从而强化了道德的观念;道德主张对他人尊重和关怀,法律规定了保护他人隐私的范畴。道德和法律的相互关系使得社会有序、和谐。
其次,道德与法律也存在着冲突与补充。道德是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和约束,具有更高的抽象性和广泛性。而法律作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必然存在具体性、局限性。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道德和法律之间会发生冲突。例如,当一位母亲因为偷取食物而救活了自己的孩子时,从道德角度来看,这是符合亲情道德的行为;而法律却视此为偷窃行为,应受到惩罚。此时,个体的道德行为与法律规范发生了冲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就可以取代法律。因为法律是社会公认的公平标准,为社会稳定和公正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推动社会法律的完善,使之更加符合道德的要求。
另外,道德与法律也需要适应现实变化不断调整和升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道德和法律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某些规范可能会因为时代的变迁而逐渐失去约束力,有些行为原本被视为合法的可能因为对人权的尊重而被废弃。例如,在过去,妇女的地位较低,妇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而现今的社会对于男女平等的要求已经上升到道德的高度。法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改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和对道德的追求。同时,道德也应该不断反思和完善,使之更加贴近社会的现实和发展。
总结起来,道德与法律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我们需要遵守法律规范,同时也要秉持道德的追求。虽然道德与法律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但我们应该从积极的角度去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也需要与时俱进,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互相调整和升级,以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公众行为规范化。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道德与法律的共同发展进步,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