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法(专业14篇)

时间:2025-02-01 作者:雅蕊

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对其中的条款进行充分的协商和理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几份租赁合同范本,供大家学习使用。

场地租赁合同法(专业14篇)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乙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若因违规、违法受罚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甲方不负连带责任,并有权收加店面,终止合同。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甲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店面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月 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店面:

1.擅自将店面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店面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店面,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但需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三、租金和保证交纳方式

租金: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为元整,租金每年度支付一次。在合同签订之日交清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租金 元整,大写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先付后用。第二年度的租金在第一年度的第十二个月内一次x清,依此类推。第二年起,租金每年一订,随行就市。但乙方必须提早一个月与甲方协商确定,否则合同自动终止。

保证金:为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不违反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保证金 元整,大写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不另具收据)。若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将保证金全数归还乙方;若乙方未按时缴纳租金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保证金不退。

四、 租赁期间的店面装饰和修缮

乙方对所租店面及店内一切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及时维修,因维修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付。店内安全、防火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失火或者店面财产物品丢失、损坏,乙方必须负责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五、租赁双方的变更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店面进行转租、分租、转让或转借,如有进行转让或转租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所租店面。

3、乙方在租赁期中途如欲转让店面,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缴纳币 元整。乙方与转让人(丙方)之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乙方与丙方自行协商处理,与甲方无关。租赁期满,乙方应将店面完好交还甲方。若丙方在转让期内有对店面进行装修改造,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装修或改造与店面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其装修设施不得破坏,应保持店面完好,无偿交还甲方,如有损坏,酌情赔偿。

4、如乙方在租赁期间,因某些原因无法继续营业,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原先对店面进行的装修和其他设施、物品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其设施、物品不得破坏,应保持店面完好,无偿交还甲方,如有损坏,酌情赔偿。

六、特约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身份证复印件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场地租赁合同法(专业14篇)篇二

出租方(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证号:

承租方(乙方):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证号: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土地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 镇 村 东或西的 亩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块土地的具体位置(即四至)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大小为 亩, 长 米,宽 米 ,形状为矩形。租赁期限为 年个月,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元,租金共计 万元整(元)。

二、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权出租给乙方使用(用来建造厂房及),如有违反,甲方应将所收的全部租金退还,并赔偿乙方因对该块土地的投资而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厂房及相关设备等。

三、 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八、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于本合同生效后10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即 元。如逾期交纳租金在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 的违约金。

九、甲方保证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进驻该块土地。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进入,逾期交纳租金在30日以内,甲方应向支乙方付总租金日千分之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租金百分之 的违约金。

十、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一、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部门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外,甲方还应退还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并公证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土地的现状或照片 (双方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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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湖南xx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xx乡龚家湾村 组村民

为切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湖南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乡龚家湾村 组村民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承包租赁乙方在龚家湾村抬填区范围内水田面积 亩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租赁时间:共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租赁费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甲方按叁佰元每亩的标准支付乙方,此后的承包租赁费用每间隔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再协商并进行相应异动。

三、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必须在每年的 月 日前将土地承包租赁费用支付给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则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且甲方不得干涉。

四、相关注意事项:

1、在承包租赁期内,该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于甲方正常的管理行为,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或干涉。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承包租赁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进行更改,更不得在其上进行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

3、在取得乙方同意建设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在承包期满后,甲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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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租赁期满后,甲方必须将该土地按水田标准予以平整恢复,土中的葛种、岩石及其它杂质要清除干净,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便恢复原有水田基本功能。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xx乡人民政府、龚家湾村民委员会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土地租赁合同书。

一、 甲方同意将在东盟花卉博览园_________号地块出租给乙方,用于花卉生产及经营,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行业。

二、 租赁地块四至界线

东以 为界,南以 为界,西以 为界,北以 为界。具体坐标见附图。

三、 面积

本协议租赁土地面积共 亩( 平方米)。土地测量以四至道路中线为界。

四、 租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 租金

1.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如下:

(1)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为免租期;

(2)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0日为租金优惠期,每亩租金为 元/年。

(3)自2011年9月1日起,每亩租金基础为 元/年,按每5年递增10%.

2.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交后用制,每年于7月1 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租金,以现金或银行支票为租金支付方式。

3.乙方到期不能支付甲方足额租金的,则甲方按未交部分,每天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乙方超期60天不能足额缴清租金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限定乙方在30天内清理场地物产,超期不清理的物产归甲方所有。

六、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水、用电、物业、环保、经营管理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这些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共同遵守。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对园区进行管理,维护并改善园区的整体形象,包括:对经营品种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园区经营管理及质量控制;服务质量管理;营销管理;形象设计;市场调研;公共关系协调;纠纷调解;人员培训。

6.对园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园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的管理及维修保养;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水、电、气、空调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园区的公共区域安全;消防管理;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等。

7.做好园区的整体广告宣传和策划推广工作,扩大园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责任。

3.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推广安排、促销安排。

4.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各项税费。

5.爱护并合理使用园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场地转租给第三人或与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8.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9.整个园区内外及所有建筑物外部(除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自有房屋内部)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10.负责租用土地内的规划(须报园区统一审批)、建设和报建手续工作(乙方土地规划设计要通过甲方审核批准后方能建设)。

11.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

12.乙方接受甲方的规划调整(以不超过乙方租赁面积的10%为限),甲方的规划调整需要占用乙方租赁地块的,乙方无条件退出需要占用的土地。调整出的土地面积从调整之日起免计乙方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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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如违反规章制度或物业管理,接受甲方处罚。

14.乙方负责保管好园区内自己的财物、养护本方的苗木。甲方不负责乙方租赁场地内财物及产品的保管责任。

15.每月7日和21日,乙方亲自到园区办公室(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渌村东盟花卉博览园园区内)领取园区v发布的有关通知、通告、文告或其他与乙方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纸质文本资料,逾期不领视同乙方默认签收。

八、其他条款

1.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设保证金每亩600元,乙方按时进场生产经营,并满足下列协议条款后,于免租期满之日起抵充乙方的租金,若不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保证金按以下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2.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200元/亩,在合同解除并办清所有清场手续后,由甲方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无息退还给乙方。

3.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立即对承租地进行规划,报经甲方同意实施。合同签订后20天内,乙方必须进场建设。

4.合同签订后100天内乙方必须在承租地内种植或有效利用场地达到承租土地的80%以上。

5.如果在合同签订后180天内乙方种植面积达不到报请甲方批准规划80%的,甲方有权收回未使用的土地,甲方退回已种植部分的建设保证金,其余部分不退,用作补偿甲方的租金损失;如果在合同签订后180天内种植面积达不到甲方批准规划的20%的,甲方有权终止土地租赁合同,已经交纳的保证金全额不退,用作补偿甲方的租金损失。

6. 乙方使用的水费、电费以及物业管理费按市场价执行。物业管理办法由甲方依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双方共同遵守。

九、合同中止

1.如因国家征用该土地,征地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租赁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其余归甲方或原土地主所有,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土地转租。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转租本地块。两年后,若乙方因本方原因需要转租地块的,必须向甲方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并由乙方交纳相当于涉事地块当年全年土地租金给甲方作为补偿。违反此规定者视同乙方自动退租,甲方收回土地。

3.本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十、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乙方应按照租用土地当年租金的两倍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1)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或逾期进场建设,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两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逾期60天未足额支付租金、违约金、保证金和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累计100天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5)生产经营期间让土地荒废半年以上的。

(6)合同签订后180天内种植面积达不到20%的。

(7)不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累计达到三次的。

2.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一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退回预收的未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按银行当年利率为计算基数的利息。

3.本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30天内清理场地物产并交回土地,逾期不交回土地及清理地面附着物的,乙方应按当年租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清理的物产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收回土地。

十一、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天灾、国家政策不允许),使场地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补充与附件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方面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本合同附件

租赁地块示意图。

十四、争议解决办法

如一方对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市路号的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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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位置和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总面积约 平方米,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东起: , 西至: , 南至: 。 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条 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动物养殖 。 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续租事宜。

第四条 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

该土地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分 次支付,首次 元由乙方于2017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其余租赁费用由乙方于上一费用到期日前 日内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所租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

4、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实施的严重损害土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5、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租赁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赁费用。

6、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甲方应保证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正常,向乙方收取的水电费用价格不应高于本村村民用水用电的价格,并保证在村内无偿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8、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企业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包括在该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建筑物、植被设施的使用等。

9、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10、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有权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合同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村不收任何费用。

4、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基本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5、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6、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租赁费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水源,不得产生影响村民生活的其他污染。

8、乙方应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六条 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3、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且经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2、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用;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场地租赁合同法(专业14篇)篇三

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租赁范围及资产

甲方租赁范围____m空地。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年租金____元。

2、付款方式:一年付一年。

四、乙方应独立承担的有关责任

对所租用的甲方资产负责,不得倒卖、毁损。

五、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期支付甲方的租金,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封存乙方原材料和生产成品。

2、如果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责任金____元。

六、其它约定

乙方租用土地时间为6年。3年前每年租金____元,3年后每年租金____元。如果甲方土地被政府征收,场地布置补偿,甲方____%,乙方____%场地布置所补偿款。如果甲方用地,提前半年通知乙方,此合作书双方签字生效,且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场地租赁合同法(专业14篇)篇四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近日另两同事在讨论其所承办案件时,偶然提出一观点令人感觉有点似是而非,简述如下:该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所涉争议焦点之一为合同之效力,一同事表示虽然承包人一方为自然人,不符合行政管理部门之规定,但鉴于行政上对于资质之规定系管理性规定,故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合同应为有效。

其理由所涉之相关法律及解释应为以下条文: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故要判断该理由是否可行,则必先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鉴于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之单位承包,故本人同事所论之事实本身并无争议,本文仅抽离出其理由进行讨论)。

合同法第52条系从各个角度对合同之无效情形进行表述,但内容似乎欠妥:

关于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其中包括两个要素:

1、采用欺诈、胁迫手段;。

2、损害国家利益。两个要素本身即为两个角度,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是从合同成立过程中之瑕疵而言,即受欺诈、胁迫方之意思表示不真实,但仅具备该要素还无法使合同无效,仅能让受欺诈、胁迫方取得申请变更或撤销之权利。

只有在通过该手段所订立之合同标的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下,合同才是无效的,故本条之重心在于后一点,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但在于第四项之存在,两者在如何理解上实令人迷惑,而迷惑之来源即在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延大小无法确定。

由于法律无法穷尽社会情态,故在成文法国家多会在立法时加入保底条款,即在法文表述中加入模糊概念,虽然此举与法律之确定性要求相互矛盾,但鉴于立法技述之局限性,往往不可避免。

此处即为显例,何谓“国家利益”,何谓“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其进行确切的解释对于严谨的法学者而方显然是一件劳心劳力的工作,但对于随意的适法者而方必然是一件得心应手的工具。

每一概念都有外延,本人孤陋寡闻,实在无法准确的对两概念进行定义,只能用以下方法对两概念之处延大小进行比对:一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用体系解释之方法,则可得出如下结论:“以非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之合同,损害两利益之差的,为有效。”

此点显然难以令人认同,不取之;二情形,“国家利益”概念等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显然立法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三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小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同于二情形,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据此,本人认为合同法52条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或者立法者认为“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且两者之差无保护之必要。

关于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其中也包括两个要素:1、恶意串通;2、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人认为,此项存在之问题与第一项同,第二个要素与第四项之间外延大小之问题,如等于或小于的,则第2项无存在之必要,如大于的,则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则即使合同标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为有效,显然于理不合,且该条中之第三人利益显然不能含括进社会公共利益之中,故此,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但其合同标的损害第三人利益则必然有效,谬误显然。

关于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要素为一点——非法目的,但非法目的之外延同样模糊不清,难以确定。

关于第四项上文已提及,或许立法者之目的在于就某些具有显著特点之情形作出特别的规定,以便对民事主体更好发挥指引作用。

该目的无可厚非,但其表述之内容却未达致此目的,包括第5项在内,无效之根本原因都在于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行政法律之规定,至于民事主体以何种方式行为的,无论是欺诈、胁迫,还是恶意串通,都不是合同无效之根本原因,依吾人所见,并无需要于法律条文中特别指明,这样反倒会造成解释上的漏洞,无甚益处。

上文仅为本人之浅见,于主题无密切关联。本人同事所论观点主要系对合同法52条第5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理解。

合同法之内容依通常之方式可表述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者无效,而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条文中之“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限缩性明确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依本人浅见,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所应明确之内容不仅是其后半段,对于规制对象亦应予以明确,即何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其中可细化为合同之主体,合同之订立过程,合同之标的。

一、先论合同之主体,如仅依合同法之内容言,在目前之条文中并未明确对合同主体不适格之法律后果作出一般性规定,仅仅表述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在某些特殊合同中对于主体之特殊要求多在行政管理性规定中明确,故而会使适法者在理解上产生多种结论。

其实如对整个民法全面考察,可以在民法通则第58条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此处依吾人所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之行为如由监护人追认的应为有效)。法律作出如些规定系在无、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应受保护之社会价值与契约自由价值作出选择,无待详论。

而在某些特殊合同中,某些行为必然需要具备特殊能力之民事主体方可履行,故国家一般会通过行政认可、行业组织认可等方式来明确部分民事主体具有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依本人所见,在特殊合同中,无此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所订立之合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之情况下应当用目的性扩张之方法适用民法通则58条之规定判定无效。

此处之价值判断为应当以最小之社会成本保障社会之平稳运行,如没有具备公信力之确认方法或确认方法没有实质意义,则民事主体必须在每一次签订特殊合同时都要对相对方进行考察,此时社会成本将被大量的无收益消耗,故该方式虽与契约自由相冲突,但与契约自由之最终目的——追来更美好的生活——一致。

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已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所称之法律、行政法规具为最高级别之规定,而在实践中许多资质认定之规定具为行政部门作出,如认为因合同主体主适格造成合同无效之法律基础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则必然造成大量资质认定彻底边缘化,基于目前之环境,对民法通则第58条进行目的性扩张更为合适。

二、之后为合同之订立过程,于此上文所论之法条及合同法中关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之规定,可以明确该条之规范范围不包括合同之订立过程。

三、最后为合同之标的,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人们出于不同之目的订立合同,其内容五花八门,难以列举,以此条作为概括性规定也甚合适,但依吾所见解合同之无效情形应依民法总则之规定定之,因合同为民事行为之一部,合同仅需例出其特殊之无效情形即为已足,如以客观不能之给付标的者合同为无效,余者按民事行为之无效规定判定即可,如此则条文不至过于繁锁,也不易造成理解上之冲突。

民事行为既已存在,则必然产生一定之后果,故如非必然,无效之情形不可任意规定。

场地租赁合同法(专业14篇)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1、甲方将座落于出租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租用房屋的期限为三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租金为_____万元整(含一年月押金、物业管理费),乙方需另行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取暖费、电话费、停车费。

3、付款方式:年付。提前一个月支付第二年租金。

4、甲方给乙方结算费用时,应当出具凭证。

5、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办公用途使用,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

6、甲方保证第五条所列出租房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为乙方出具产权作用证。

7、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8、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

9、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接到乙方通知后叁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绝不维修的,乙方可经物业管理部门鉴证后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从房租中扣除)。

10、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物业管理部门鉴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1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因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维修的,经乙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2、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面需拆除出租房屋;

(3)乙方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时,乙方预交款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

(4)甲方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应结清房租,多余部分退乙方。

13、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14、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赔偿: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_____日以上;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预交款有结余部分。

15、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伍日内迁离出租房屋,并其返还甲方。乙方预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6、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17、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_____份。

18、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场地租赁合同法(专业14篇)篇六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酒吧及其所有设备设施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号的{原名为________________}酒吧的场地,包括所有现存留的设施和音响灯光设备以人民币总计________元(大写:______)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待乙方进场后,乙方再支付甲方剩余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和物品,不得参与酒吧经营,干涉酒吧事务。

第二条甲方承诺其对该酒吧及所有转让的设备及设施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并保证任何第三人不会对该标的物享有任何权利。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及时将营业执照转入乙方名下,如无营业执照,则将原有法人代表更改为乙方。

第三条因该酒吧房屋所有权非甲方,乙方自行与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另一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方与甲方原签订的租凭合同将自行作废。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房屋所有权一方的转让同意,如由甲方原因导至房屋所有权方中途停止租赁,或者甲方未按时交付店面,甲方则归还乙方已付转让费和承担违约金_____元(大写:____元)。

第五条甲方在酒吧经营权交付乙方以前,必须将所有积欠一切的税款、水费、电费、房屋租赁费、雇员工资等费用一律付清,乙方在经营期间不承担甲方所遗留的任何积欠费用,由此产生的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

第六条甲方现雇用的员工,除乙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由甲方负责解散。

第七条甲方需承诺负责转让前的酒吧所发生的任何问题、事件所负的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及非法律问题的所有一切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合同期内,双方不得以其它借口终止合同和违反以上几条协议,否则以违约论处,违反方将承担和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有关部门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完毕补充在附则内,附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未尽事项产生的任何问题,双方如协商未果,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场地租赁合同法(专业14篇)篇七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20 年1月1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承租甲方洗煤场地用于煤碳加工,租赁期为20年,从20 年1月1日起至20 年12月31日止。乙方取得上述场地之后用于煤炭加工,现因上述场地阳曲县政府规划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同意提前终止《场地租赁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三、乙方的经济损失,由太原市〈阳曲〉转型发展产业园区,给予 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乙方承租上述场地期间与第三方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 关,由乙方自行解决;

五、乙方在撤离上述场地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转型发展产业园区(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场地租赁合同法(专业14篇)篇八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___________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如下。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7工作日。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第四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_。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_。

第五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六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八条双方确定,当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提交。

2.按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4.上海市技术服务合同范本。

场地租赁合同法(专业14篇)篇九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

乙方欲租用甲方羽毛球馆举办羽毛球教学培训活动,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

第一条租赁期限及租赁时间段。

1、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租赁时间段为在此租赁期限内每工作日---,及在此期间内所有节假日。

第二条租金、保证金的支付方式。

1、羽毛球馆月租金为____元人民币;。

2、租金支付方式为___。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日内,乙方应支付___元人民币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如合同正常履行,合同期满后保证金退换,如有违反合同现象,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条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有权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2、甲方有权让乙方出示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教学培训等方面的审批文件,并有权与乙方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

第四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将场地交付乙方使用,为乙方。

2、甲方应安排人员对场地进行管理,维护。

第五条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内在场馆内部开展正常教学培训业务。

2、乙方有权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开展广告活动。

第六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具备合法举办羽毛球教学培训活动资格,并向甲方。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

3、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场馆用途开展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乙方应按期支付场馆租金。

5、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和器材,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乙方不得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人交换使用场地。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若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已付款项及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支付___违约金。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本合同自动解除,退还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租赁期内,因甲方上级主管单位行政命令而中止合同时,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1、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变更合同。

2、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办理解除租赁手续。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支付违约金:___:

(1)因违法活动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命令活动举行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2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的;。

(5)逾期____日未支付租金的;。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其他。

1、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场地租赁合同法(专业14篇)篇十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1、合同的签订。

合同需经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2、合同条款修改。

如果一方要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做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编制合同修改书由双方共同确认。

合同修改书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条款。

合同范围和条件;。

货物及数量;。

合同金额;。

付款条件;。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合同必备条款。

1、合同主要条款。

完工期;。

付款方式。

2、合同文件及解释。

协议书;。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者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三、合同违约金条款、合同违约条款。

1、合同违约条款包括。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损害赔偿的范围;。

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场地租赁合同法(专业14篇)篇十一

商铺经营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但是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制。商铺经营权作为现代商事租赁制度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合同法上的。

制度不敷堪用,商铺经营权应被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物权种类。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铺租赁相关合同法。欢迎阅读和参考!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1、合同的签订。

合同需经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2、合同条款修改。

如果一方要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做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编制合同修改书由双方共同确认。

合同修改书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范围和条件;。

货物及数量;。

合同金额;。

付款条件;。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合同必备条款。

1、合同主要条款。

完工期;。

付款方式。

2、合同文件及解释。

协议书。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中标。

通知书。

(适用于招标工程);。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者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三、合同违约金条款、合同违约条款。

1、合同违约条款包括。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场地租赁合同法(专业14篇)篇十二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与xx-x小组于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订立的《土地租用合同书》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尤日新。现特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与长径村委会杨屋村民小组订立的《土地租用合同书》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

二、合同签订后,甲方原与长径村委会杨屋村民小组订立的.《土地租用合同书》各条款项中甲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均转移到乙方,乙方必须按《土地租用合同书》的条款遵守执行,确保每年度的租金如数交清给长径村委会杨屋村民小组村民,并且严格执行合同书内其它条款。

三、甲方要协助乙方做好土地租用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土地的附着物的清理、交通设施、用电设施、事情纠纷事宜等工作。

四、甲方任何一切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

五、转让合同书与《土地租用合同书》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场地租赁合同法(专业14篇)篇十三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场地租赁合同法(专业14篇)篇十四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街____号,在良好及可租赁的状态下租给乙方作为______________使用,出租商铺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o。

第二条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的。

第三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为元整,租金每年度支付一次。在合同签订之日交清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的租金元整,大写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以后每年租金均在当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应当给乙方收费凭证。

2、保证金:为确保出租房屋设施完好以及租期内相关费用如期结算,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交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房屋使用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本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算利息)。若乙方未按时缴纳租金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保证金不退。

第四条设施及费用承担:

1、房屋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房屋租赁税)由乙方负责。

2、如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合同期满后,甲方收回房屋时无须对乙方进行的装修或修缮支付任何对价。乙方如欲拆除已装修或添附部分,不得破坏房屋原状及其他设施。不得拆除地砖和吊顶。

第五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出租商铺产权清楚,若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

第六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且合法使用房屋,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2、未经甲方和有关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的结构作任何改动,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应以不损坏该房产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

3、承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店面进行转租、分租、转让或转借,如需进行转让或转租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所租房屋。

4、承租期内,由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和乙方人为造成事故,损害甲方房屋的.,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未违反租约的前提下,有权优先续租该房屋。如要求续租,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再由双方另行商议续租事宜。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除发生下列情形外,合同期内完全有效,不得单方解除。

1、租赁期届满。

2、因乙方过错严重造成房屋毁损的。

3、出现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损达不到使用目的的。

4、政府强制征收或拆除该房屋的。

5、乙方迟延交付房租超过10天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合同总值20%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补充约定:

承租期内,若因国家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通知要求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按时退出所租用房屋,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但甲方必须负责退还乙方已交房租中但未使用完时间的租金。

第十条甲方应提供产权证(或具有出租权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合同使用。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与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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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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