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是为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种法律文件。我们特意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合同协议的典型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一
仓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v^合同法》有关规定,存货人和保管人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货物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人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人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人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他约定责任。
2.存货人的责任。
(1)由于存货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人库时,存货人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____%(或______%)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人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人偿付违约金______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人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毁损、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
(5)存货人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人(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人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__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人代运的货物,存货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______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v^合同法》执行。
存货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监制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二
在实际经营中,常常有承运人为了交易简便,不与托运人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把货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情况,这样不能够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货运单往往被法院认为是格式合同,在发生纠纷时,是不利于承运人的。
因此,物流公司要尽量同托运人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效力是优于货运单的。书面合同务必体现出双方当事人的参与。如果合同时由物流公司提供,一定要合理提示托运人合同中对其不利的条款,并让托运人确定。如果合同由双方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签字,在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有当事人的签章。
二、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要尽到提醒说明的义务。
格式条款方便、省时,但是格式条款在法律上会受到一些限制,容易面临无效的风险。
物流企业在制定格式条款时,要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合同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这样才可确保格式条款的有效性。在签订格式合同的结尾处,可以通过让托运人亲笔书写“本合同全部内容承运人已尽说明义务,本人已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并同意合同全部内容。”这样,格式条款将作为生效的合同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依法同托运人约定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承运人往往会在合同中增加有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但一旦双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该条款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强制性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
运输合同的约定不应当违法法律规定,对合同中加强对方责任或者减轻自己法律责任的条款,一定要作为特别条款加以约定,对合同订立的背景、原因以及双方对条款内容均有确切的了解加以说明,从而避免法院排除适用合同约定导致条款无效的情形。
四、要同托运人详细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托运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可以同承运人解除合同,此规定对物流公司非常不利,如果承运人付出了大部分的成本,为货物运输做好了准备,托运人此时想要解除合同,就会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承运人索赔的难度会很大。所以,承运人一定要在合同中,结合行业惯例,详细列举可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情形,对托运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限制,避免因托运人的解除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综上所述,在物流运输合同签订流程中,首先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不要图方便以其他单据替代,否则在出现纠纷后对承运方较为不利,如果合同中有格式化条款内容一定要向托运方解释情况,同时,双方要就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和合同取消的情况进行约定。
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三
甲方:
营业执照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邮编:
乙方:
营业执照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邮编:
根据《^v^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本运输合同是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甲方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运输、仓储和其他物流增值服务。具体服务时间和内容以甲方发出的传真和邮件为准。
三、运输费用。
参照附件一:《运输服务价格》。
四、结算方式。
(1)乙方每月日前与甲方对上月业务进行结算,双方确认以为结算依据。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供结算清单及相关文件后的个工作日内(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与乙方进行核对、确认。个工作日内不反馈信息,视同确认。乙方应在甲方核对无误并书面确认上月运输物流和后开具等额正规合法发票并呈交甲方,甲方应每月日前,以现金、支票或油卡方式支付给乙方上月的运输费用(油卡金额补超过总运费的30%)。
(2)如遇不可抗力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迟付款,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3)如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发生服务价格变化,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参照新价格履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协议解除。
五、货物包装、运输及装卸:
(1)甲方委托货物运输,应当向乙方准确写明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数量、收货人名称、联系方式、收货地点、起运时间或到达时间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如运输的货物对包装、码放、运输、保存等有特殊要求,甲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2)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提交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3)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4)甲方不得委托乙方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国家禁运、违禁物品等。
(5)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若因乙方人员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该批货物的原价及对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六、货物到达:
(1)在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货物运输到达后,乙方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或收货。
(3)收货人收货验货时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异议的,视为乙方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了甲方托运的货物。
(4)货物抵达目的地,乙方应及时将货物信息反馈甲方,以便于甲方跟踪货物。
(5)乙方应对货物运输全过程监控,如出现问题,货物不能如约到达,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出解决问题办法。
(6)货物到达后,乙方通知收货方提货,货物存放超过7天未提货,乙方则按收取仓储费。
七、货损:
a、如甲方足额投保,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提供索赔证明文件;。
b、如甲方未对委托运输的货物投保,乙方可以根据货物的情况为甲方代办货物保险,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货物成本数据资料,以供乙方衡量是否将进行投保,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毁损、灭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拒绝乙方办理货物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毁损、灭失,乙方最高20元/kg的标准进行赔偿。
c、如因甲方未对委托运输的货物足额投保,货物运输过程中出险,保险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有甲方承担。
(上述abc保险方式需甲方确认一种,如未在合同中明确视同默认b条款)。
(2)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燃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甲方、收货人的过错造成,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将甲方委托的业务交于其他公司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乙方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乙方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由于甲方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的,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运输服务费。甲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乙方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在两个月内未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可以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成先受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乙方可以提存货物,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若乙方承运的货物不适合保存或提存的(包括但不限于生鲜物品等),乙方有权自行处理,所得款项在扣除乙方因此说发生的费用、损失后,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九、保密/不泄密。
乙方及其指定人应保证其员工在贸易交往中保守本协议中,甲方的销售、业务、客户、市场、技术等相关所有信息的机密。
在双方合同中及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说交付的相关资料以及操作系统中的各类数据和信息。如出现乙方雇员有使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的情况,乙方应就此向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赔偿金元,若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甲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权利。
十、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提供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给其他方造成额外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能够继续履行协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恶劣天气条件、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包括罢工、^v^、骚乱等)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一、合同生效后,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十二、合同生效后,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双方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否则,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另一方违约金,违约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除非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合同中任何一方对另外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间接、惩罚性的损失(如营业额或利润等,但不限于此)不予承担责任。如发生灾难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况,甲方或乙方可不经预先通知而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
十三、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相同效力。
十五、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四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约定获取报酬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意味着对方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进行阐述。
1.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四、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这种信赖关系遭到破坏,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五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了提高甲乙双方的经济效益,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优势,依据《^v^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订立本承包经营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本合同所涉承包经营事项为:货物运输权和运营收益权。
乙方享有的货物运输权、运营收益权受本合同约定的限制。
承包经营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_______日止。运费结算为10天结算日。
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后,车辆及手续归乙方所有,如不改变车辆档案,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伍仟圆整的管理费用。
承包经营期限内,甲、乙双方可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基本承包经营方式:
1、甲方提供货物运输的货源,由乙方运输至甲方或货主指定的地点。
2、甲方与货物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和运费清结。
根据经营需要,甲方也可以书面(不得口头)委托乙方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和运费清结。
3、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安排或随时指定的运输业务。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壹万圆整预付定金,当甲方通知乙方缴纳剩余款项后,乙方须在两天内向甲方缴纳剩余人民币壹拾玖万圆整,如在20xx年11月15日前甲方仍未开始项目运营,甲方向乙方退还已缴纳的预付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5、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油、燃气费用、路桥通行费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保险公司赔偿的除外)等经营成本。
6、承包经营期间,车辆年检,二保等检验及商业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以甲方提供车辆作为运输工具。()。
乙方的运输工具为:号汽车,车架号,发动机号,以及随车工具。
上述车辆,必须车况完好、审验合格、安全适用、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一、承包经营保证金。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承包经营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当时支付。该保证金为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车辆使用费用及非甲方原因造成损失的赔偿资金保证。
承包经营保证金一次^v^付。承包经营期间,保证金不计付银行利息。
承包经营期限届满,承包保证金不予退还。
1、甲方有权纠正乙方在货物运输中违法、违规行为。
甲方有义务保证本企业货运资格合法、提供的车辆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2、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自主地组织和调配货源。
甲方有义务公平、公正、合理的为乙方组织货物配载。
3、甲方有权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和职业道德学习,并进行考核。
甲方有义务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和通知,组织乙方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学习、培训、评比等活动。
4、甲方有权制定本企业货物运输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有义务保证规章制度符合物流行业的特点或交易习惯,不得增加乙方的负担和责任。
5、甲方有权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指定专人对乙方使用的车辆进行安全、车容、车况检查。如乙方使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运输。
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正常运输,不得无理干涉。
6、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求要求乙方更换车辆或变更线路,乙方必须配合。
1、乙方有权在甲方指定的货物运输期限内,自主安排运输。
乙方有义务保证完成甲方的货物配送运输,并服从甲方的统一货物调配。
2、乙方有权对甲方调配的货物进行查验,有权拒绝运输国家禁止运输或可能造成危险的物品。
3、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或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有权对甲方没有依据的收费提出异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代为清结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并承担因迟延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倒货、换车、配载,
不得将车辆交给第三者驾驶,不得捎带与工作无关的第三者,不得违反承包经营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
5、乙方有权对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并承担违反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乙方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损毁时,在30分钟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立即报警。
7、乙方有义务保证联系渠道通畅,可以随时接受甲方货运调配。
8、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一、货物运输风险。
货物运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交通事故、货物损毁、违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对车辆内、外人员的赔偿责任。
二、风险承担。
1、交通违章造成的行政处罚,乙方全部承担。
2、交通事故,除因甲方提供的运输工具固有的原因造成事故以外,其他情况下的事故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中,扣除保险公司理陪并实际赔付的部分,但保险公司合法拒陪的除外。
3、货物毁损的,除因甲方提供的运输工具和货物包装固有的原因造成的以外,其他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中,扣除保险公司理陪并实际赔付的部分,但保险公司合法拒陪的除外。
4、意外事件和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赔偿责任,由乙方提供有权部门的书面证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5、车辆和货物包装固有原因的确定,以国家相关检验机构的书面认定为准。
6、乙方遭受人身损害的,除保险公司理陪并实际赔付的部分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三、赔偿处理费用承担。
赔偿责任认定和处理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旅差费、法院诉讼费用、必要的律师代理费、主管部门的处理费用、鉴定费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单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金。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另行赔偿。
三、下列情况下,由乙方支付甲方年度承包费总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1、完成承包经营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2、不能保证甲方调配货运的。
3、不能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车况整洁的。
4、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联系的。
5、无合法情由,拒不执行甲方统一服务规范的。
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客户对甲方追究违约责任的,乙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该违约责任。
四、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的承包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并应赔偿甲方的其他实际经济损失:
1、连续两次不能完成甲方调配货运的。
2、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
3、以甲方名义与他人签定货运协议并收取运费的。
4、盗窃、故意损坏、故意丢失甲方调配的货物的。
5、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6、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的。
7、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的。
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客户对甲方追究违约责任的,乙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该违约责任。
五、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承包金。如有拖欠,每拖欠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1%的违约金。
六、其他违约情形,根据《^v^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甲方(签字):_________。
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六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和___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运费为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份,交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签章)代表人: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订立。
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风险告知:在签订本货物运输合同之前应当对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紧急突发处理方案、信誉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货运合同的目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货物财产安全。
一、甲方自愿将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交给乙方承运;。
二、承运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三、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提供货物运输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续,以及规范、安全的货物包装,并不得将国家违禁物品(含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夹带货品中,否则由此造成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按货物实际价值自行购买保险,或由乙方代为办理购买保险,否则由此产生货损、货丢,乙方不承担全部责任。
五、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包装损坏、货品损失等情况必须经收货人、送货司机(或者到达货站经手人)共同签字出具书面证明,必要时由收货人扣押送货车辆或扣除到货应收运费等;如未有签字证明,则乙方可拒绝赔偿。
六、如果出现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而未能收取运费等应收费用,乙方可视情形扣押货物并达到_______日期限后自行处理。
七、货物从承运之日起有效查询日期和索赔期为_______日内,过期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业务模式。
甲方根据业务当天___采购实际情况以《物流发货单》的方式通知乙方去甲方指点供货单位提货,乙方根据甲方《物流发货单》,《货物提单》上的货物名称、规格、产地、数量跟实物确认无误后进行装运货物,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二条货物运输定价。
自合同签订生效当年为人民币___元/吨,以后年份运费随行就市。甲方除支付上价格外,不再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装车、转运、卸货等产生的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货物验收要求。
乙方根据甲方供货单位拿《货物提单》,核实两张单据跟实物无误后,将《物流发货单》盖章后回传甲方指定地点,如发现其中单据跟实物不符应立即通知甲方相关负责人,否则相关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四条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起运点:
货物到达地:
第五条货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时间
承运日期:乙方根据当天《物流发货单》上面的日期,将货物安全及时的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如逾期未将货物及时送达目的地,视为乙方违约,因此给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组织运输工具所支付的运费的差额、甲方因违约给第三方的赔偿,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派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因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货物运到期限:货物必须在拿取货物提单的第二天上午___之前送到货物指定地点。
第六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毁损、丢失,调换等。甲方有权根据该批货物的当时购买的市场价值提出全额赔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乙方将货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仓库管理人员在《物流发货单》上签字盖章后,乙方司机凭《物流发货单》去甲方财务办公室结算,每月___日和___日为结算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各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相应支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2、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的,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好货物,并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在结算日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运费或者甲方许可的费用为由对运输货物进行留置,必须将所运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人和指定的地方。
4、货物到达甲方运输目的地,在乙方运输司机的配合下,甲方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货物卸载,其吊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的《物流发货单》后,应根据《物流发货单》上的联系方式去甲方供货单位提货,提货时结合《物流发货单》上的名称,数量,规格清点货物,如发现数量,名称,规格,材质与实际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作为甲方运输合作单位,对甲方的货物有优先承运权;不得推脱运输。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4、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若甲方调查发现有不属实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乙方货物装运过程中应将该批货物的《材质证明书》,铭牌等随机文件交给甲方收货人员。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每次发货前,甲方提供准确《物流发货单》,作为乙方去甲方供货单位作为提货依据,由于乙方未按提单要求清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材质及产地提货导致运输出现错误,其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九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答复意见及理由中明确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2、建设部于xxxx年xx月xx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根据的法律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综上,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那么装饰装修合同就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
附上述复函:。
民一他字第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xxxx年xx月xx日。
答复意见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理由如下:
第一,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国务院xxxx年xx月xx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xxxx年xx月xx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十
我国对物流所下的定义是:对货物进行加工,运输,储存等活动,实现货物向需求地流通的整个信息处理过程。与传统韵物流企业相比较,现代的物流企业实现了运输方式的多样化,包括陆地运输、海上运输、航运,甚至管道运输等多种方式的组合。同时,现代物流迎合科技社会的发展趋势,将信息科技引入物流产业中,使物流企业开始向管理合理化,配置自动化和货物包装标准化以及管理信息化等方向发展。综合来看,物流业是一个包括货物运输,储存,信息管理等多方面为一体的综合性行业,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物流业的合理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作为后盾与支持。因此,迅速结合现今物流企业的发展状况健全我国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我国物流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反观现今状况,物流法律的缺位使得物流企业的发展伴随着许多问题的出现:
物流行业竞争无序.市场发展不规范。行业内信用缺失严重物流法律的不健全,使得许多物流企业有机可乘,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物流企业之间的合作很难实现真正的和谐统一。整体信用的缺失使物流企业的发展缺乏总体行业规范的束缚,市场发展不规范,一部分企业甚至开展非法经营,严重破坏行业发展的整体秩序。使整个物流行业呈现发展欠佳的成长态势,产生物流企业的信用危机。
现代物流活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前景光明的新兴行业正在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和通讯技术的兴起,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为物流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我国加入wto以后,跨国物流公司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国内物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物流市场规模相当可观,先进的跨国物流企业对中国市场虎视眈眈。从目前世界物流行业市场占有率来看,世界物流三巨头ups、dhl、fdx占有大部分的国际物流市场,我国物流企业要想突出重围,难度可想而知。
随着我国物流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以及物流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物流企业正在茁壮成长,但是面对资金和技术实力都很雄厚的跨国物流企业,似乎有点以卵击石。纵观我国物流企业的整体实力,与世界现代物流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而我国不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对提升物流行业竞争力,构建有序的物流竞争环境,节省社会成本,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着深远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可以填补物流领域的法律空白,一定程度上维持目前物流行业的正常运转,但是,要想满足国际全球化环境下物流业的快速发展,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我国物流法制建设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我国物流业缺乏系统、和谐的物流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调整物流行业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中,涉及物流活动的不同环节,如采购、运输、仓储、配送,装卸搬运和流通加工等物流环节。而这些法律法规又是又不同时期、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和颁布的,因此,造成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程序出无序无章的局面,迫切呼吁专门,系统的物流法律制度的出现。
(二)物流市场缺乏协调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机构。
由于物流法规体系的杂乱无章,,导致物流市场管制过程中冲突的不断出现。在中国行政执法领域,经常会出现独立操作,部门分割、地方封锁等有碍社会和谐的现行。没有统一协调的物流业专门工作机构,再完善的物流法制建设都等于纸上谈兵。
(三)诸多领域物流法律规范层次较低,效力不高。
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数由各部委和省级政府制定,在形式上表现为“办法”、“条例”、规定,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缺乏普遍适用性,在守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只能作为参照性依据,因此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严格规范物流主体的物流行为。
(一)明确物流法律体系构建的条理与逻辑。
物流法律法规由于结合了物流业的发展特点,必然是对与物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概括与总结,包含各类法律文件和形式。必然不能像刑法、行政法,民法那样形成独立的成文法典。物流法律法规包含了民法中的财产关系,合同法原则等内容,也包括经济法律规范以及保险法律关系等,所以我们必须将物流法律法规定性为一个有层次,逻辑连接分明,涉及广泛的各种与物流业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部门法律的结合体,其中的每项部门法律都能够切实地发挥作用,协调操作。我们要构建物流法律体系,但这并不是指我们要把各个部门法涉及物流的内容进行收集,形成一部明确专门的成文法典,而是要l坚持物流业自身的特点,坚持我国现有的合理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的基础上理清物流法律之间的关系,使物流法律法规形成明确的层次,不重于产生重复立法的资源浪费。从而确定出现代物流发展所要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作为各方立法的共同标尺,防止物流立法中各个部门法,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冲突的产生。
(二)建立与现今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物流法律体系。
上文我们谈到现行的物流法律中包含了大量不合时宜的内容。这些在物流立法中和法规的调整中都要进行细致的清理和重新修订,杜绝由于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已经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甚至制约物流业发展的物流法律法规的存在,保证物流法律现实意义的实现,使物流法律法规始终紧跟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保证立法的完善与健康。对于物流立法町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紧抓主体法与行为法的建设,开展国家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的完善。在充分明确物流参与者主体资格和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国家与物流活动参与者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确定物流活动各方面的行为指南。
物流已经由传统的加工、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向现今先进的系统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寻求物流各个环节的整体利益的提高。所以,结合物流的发展趋势,系统的建立方式,适合现代物流新理念的高度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实现物流各环节的最佳配合和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使物流业的生产效率最大程度的提高已经成为国内外立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和wto的要求,中国物流走出国门已是必然,面对与国际接轨的新趋势物流立法的国际性,立法的广度都需要有新的把握。必要的情况下设立物流立法委员会等,专门协调市场与国家各部门的工作,负责物流法律体系的研究与构建。
(一)明确政府在物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政府应当对物流业的发展前景有着足够的重视,不断增加对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我国物流技术水平,合理规划物流宏观市场。在国家大政方针方面,应当重点针对物流业明确可行性、科学性的发展目标,制度物流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物流业发展方向,为物流业的稳定发展指明道路。日本物流产业的繁荣景象正是政府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中扮演好基础设施建设者、产业政策引导者以及市场秩序维护者三大角色。我国政府理应为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松紧适当的宏观环境。
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的无序状态亟待清理,才能为物流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序的环境。物流活动环节众多,没有一部法律可以把它们囊括其中。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他国的物流立法,我国同样也没有必要把所有的物流法律条文全部整合在一部所谓的《物流法》中,而是根据物流法所调整法律关系的不同,构建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相互协调的物流法律体系。因此,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框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物流主体法律制度,明确物流企业的性质和主体资格,物流企业进入和退出的相关规定。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切记不要严格限制物流企业的准入,而是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放松,给物流企业创造宽松的竞争环境。其次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明确物流行为主体在物流活动中权利义务关系。现代物流活动存在供应链与供应链,主要包括采购、运输、装卸搬运、分拣、流通加工、包装以及配送等。通过制定具体的物流活动环节的行为规范,减少物流活动中的各种纠纷,提高物流的各种效力,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最后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包括政府对物流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及政府对物流经营主体的监管,同时在行政层面上还要制定与物流行业相关的技术性法律制度。现代物流是高度综合、集成的物流系统,相应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也必须呈现专业性和系统化,因此在物流立法过程中要注重体系的协调性和逻辑性,同时可以通过法律修订、司法解释等途径缓解法律体系内的冲突和混乱。
(三)组建集中统一的物流执法部门。
物流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我国应尽快组建统一协调的物流专门工作机构,集中管理物流活动各个环节。日本目前也没有专职物流管理部门,但是通产省、运输省管理主要的物流环节。特别是运输省,不仅负责主要运输方式各项工作的管理,还包括现代物流政策制定等方面的管理。根据我国的实践,,物流活动频繁,市场规模巨大,国家应在设立专门物流管理部门之前,可以委任某个部门或某些部门负责主要物流环节的管理工作。
面对我国相对滞后的物流立法,必须尽快更新完善,尽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物流法律制度,剔除与市场经济相违背的法律条文。自从我国加入wto之后,市场的开放程度加强,国际倡导自由化、公平化的竞争原因,物流行业也同时迎来真正的发展高峰期。市场竞争加剧,降低物流成本已成为竞争的重要筹码,同时物流已从以传统物流向向现代物流转变,一系列客观环境的变化,使得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必须制度既符合我国特点,有与国际接轨的现代物流法律体系,不断壮大的我国物流企业,提高物流行业的经济效率。
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下,提高经济利润,降低生产成本是所有企业追求的首要目标,而物流已经被人们誉为“第三利润源泉”。作为第三产业的主要支柱,国家已经将物流产业纳入战略发展目标中,而构建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物流业发展目标的根本基础。因此,我们必须深刻检讨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立足实践,吸取他国成功经验,多管齐下,力争早日建立国际化的现代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十一
关于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问题,很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把社会保险费一并发给劳动者,就可以不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了。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也是一种法律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制订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同时,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因此,我们可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就有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的。不但有可能被社保征缴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还有另外一种风险,那就是,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社保费也会一并记入工资总额,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承担更多的社会保险费用。所以,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把社会保险费放在工资中发给劳动者。
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十二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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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十三
摘要:我国的物流业正蓬勃发展,但我国的物流立法并不完善,从物流法律体系与法律政策的角度而言,我国的物流立法条块化分割现象严重、法律体系不统一、立法层次较低效力不强、缺乏专门性与强制性标准,另外,我国物流法律政策也缺失严重,我们应对这些缺陷进行改进。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物流产业在我国悄然兴起,七十年代末期“物流”这一概念被我国正式引入,此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物流产业也随着经济与贸易业的腾飞而发展的愈加如火如荼,在经过四十多年逐步发展后的今天,我国的物流业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三大利润增长点,这足以显示出物流业在我国蓬勃的发展潜力与对经济巨大的推动潜力。如此重要的行业理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与政策加以规范与引导,这样才能为其有效而长足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政策并不完善,存在一些缺陷有待改进,对这些缺陷进行改进是促进新时期物流业继续有效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物流业自身健康有序运行的要求,因此,我们将对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与法律政策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建议。
我国物流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立法,并且物流相关行业立法也并不完备,甚至对于新兴行业如绿色物流、第三方物流等领域立法还有缺失的情况,可以说,我国的物流立法体系不健全,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物流法律体系的条块化分割现象严重,法律不统一。
物流是个十分庞大而复杂的行业,其涉及范围及其广泛,包括了包装、仓配送、运输、配送、搬运、流通加工与信息等等众多的从生产端向消费端流动的众多的中间环节,如此庞大的系统,在立法时涉及的立法主体及法律部门自然也就十分复杂,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相互交叉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条块化分割现象,这是由物流涉及的每个行业的相关法律制定主体都会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每个法律部门对自身部门涉及的物流行业也会制定相关规范的原因造成的。基于以上原因,我国的物流立法形成了条块化分割严重且不统一的局面。
第二,物流法律体系中物流立法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从我国目前现行的物流立法来看,其大多是属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规章或者是各地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效力较低,而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层面的物流法律还是比较少的,这样就使得物流的相关问题在法院进行处理时得不到较好的法律适用标准,因为在法院对相关的物流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时,只能对规章予以参照适用,这就造成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物流相关当事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时常发生。再者,由于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物流相关规定时,往往带有地方性色彩,只考虑地方情况,在此情形下,我国的地方制定的物流立法不仅效力不高而且缺乏普遍的适用性。
第三,物流法律体系中缺乏强制性及专门性规定。
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程度的不同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与任意性标准,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行事的标准,而任意性标准则是指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对法律规定进行适用的标准,而一旦对该规定进行适用时,就必须严格按照该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关活动为相关行为的标准,在我国物流法律规定中,大部分规定都为任意性规定,属于强制性的规定是及其少的。这就使得在现实的物流活动中,物流营运人往往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而对法律加以选择适用,损害物流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时常发生,因而加强物流法律体系中的强制性立法是有必要的。
随着科技的进步时代的发展,物流行业也出现了一些具有特色的专门性领域,例如,随着各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及对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现代物流行业出现了一个新的领域即绿色物流领域,根据我国的《国家物流术语标准》的规定,所谓绿色物流是指在发展物流时注意充分利用物流资源,抑制物流产业对环境的损害,发挥净化环境作用的物流。又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三方物流出现,而我国法律大多只涉及传统的运输、仓储等行业,对第三方物流的规定缺失,在无法明确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市场准入条件、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的情形下,第三方物流业要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这些物流新兴重要专门领域的专业性立法。
物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公平而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各物流企业只有给予充分自由有序的竞争环境才能促进其十足的发展,同时,根据物流行业的特殊特性,只有对物流产业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发展做出政策指导制定相关标准才会使得物流业朝着更大更强的方向发展。其次,由于我国物流业立法尤其是地方性立法,往往带有地域性特征,缺乏统一的标准,但物流业又是一个需要各地联通、协调发展从而形成网络才会获得更大收益的行业,所以从这方面来讲也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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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十四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物流行业作为推动经济的重要支撑,其地位也日益突显。为了促进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物流法律法规。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宣传物流法律法规的培训,深受启发。通过学习和了解,我对宣传物流法律法规产生了深刻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宣传物流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物流法律法规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升行业品牌形象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法》明确了物流从业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物流行业的基本规则,有效地维护了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在宣传物流法律法规过程中,我们还了解到了其他一些相关法规,如合同法、劳动法等,这些法规的宣传同样是为了保证物流行业的良好运营。只有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对于物流法律法规的重视和理解,才能为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其次,宣传物流法律法规需通过多个渠道进行。宣传物流法律法规不仅仅是传达知识,更是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规。在培训中,我们了解到物流法律法规的宣传方式有多种,如举办专题讲座、发放法律宣传手册、组织行业交流会等。这些方式可以将法律法规知识传递给广大从业人员,并通过讨论和交流进一步增加了解和对法规的理解度。同时,也可以借助互联网媒体和社交媒体等新兴渠道,将物流法律法规宣传推向更广泛的受众。
再次,宣传物流法律法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物流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需要行业内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这些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学者和法律从业人员开展讲座和研讨会,集体研究法规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提供宝贵的理论指导和实际经验。同时,专业机构和协会还可以以网络平台为依托,建立起物流法律法规宣传的专题网站,提供相关法规查询和解答,及时反馈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和困惑,形成良好的互动平台。
最后,宣传物流法律法规需要与相关职业教育并重。宣传物流法律法规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宣传,而应与相关职业教育结合起来。物流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业人员需要获得系统的法律法规知识,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应对能力。因此,在物流行业培训中,应加强法律法规教育的内容和深度,使从业人员在学习物流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能掌握相关法规,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水平。
综上所述,宣传物流法律法规对于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宣传渠道的丰富、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参与以及与职业教育的结合,都是宣传物流法律法规的关键环节。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宣传物流法律法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相信在各方的合力下,我国物流行业将实现更加可持续的发展,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十五
周先生两年前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周先生任销售部经理,还约定“合同中的岗位变更,需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岗位”。一年以后,企业通知周先生变动工作岗位,将他调离销售部到其他部门当领班。周先生认为,在没有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即擅自变更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虽经与企业领导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周先生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
企业认为,根据工作需要及周先生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岗位,故企业有权变动周先生的工作岗位,对周先生所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岗位的原则,企业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在未与周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周先生的工作岗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应予以纠正。所以,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当恢复周先生原工作岗位,享受原工资待遇。
谁违背了这一原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履约的期限偏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当事人预想不到的变化;,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个人的情况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是,由于劳动关系除了具有经济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其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将单位要求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又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了严格要求。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满足两项要件才能有效:第一,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
另外,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便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岗位,但到实际调整岗位时,劳动者往往觉得这种约定显失公平,认为单位是借生产经营需要之名排挤、刁难员工,甚至进行打击、报复,经常引发争议。对这种情况,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既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已经作出了此类约定,应当认可用人单位依合同享有的用工权,但为了防止单位滥用用工权,当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整劳动者岗位的行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否则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合同中有单位可以单方面掉调整岗位的规定,但是这个调整也要合理,否则也可能是无效的。
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十六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但是,试用期条款并非必备条款.
如果双方同意约定试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应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最热物流合同法律法规(汇总17篇)篇十七
网友的疑问:
法律顾问的解答:
其实你所说的已经不单单是一个辞职提前通知期的问题了,而是什么是脱密期的问题。
脱密期,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是脱离商业秘密的期间。在劳动法上,脱密期是用人单位让密切接触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开单位之前脱离涉密岗位的一段期间。通俗地说,由于单位怕一些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公司后泄露商业秘密,所以让员工在普通的工作岗位上呆一段时间再离开,这段时间就叫做脱密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对脱密期作了详细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在该条中,提前通知期就是脱密期。
单位要通过脱密期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必须注意以下几个要件,同样员工看单位的脱密期决定是不是合法就是看是不是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一、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
这是单位运用脱密期来约束员工的前提,
从脱密期的设立本意来看,就是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如果员工的工作岗位根本不涉及商业秘密,单位不应该设立脱密期。这也是从单位合理运用员工及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因为一个员工在脱密的岗位上通常是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而且公司还必须给予工资等待遇。
那什么是商业秘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条可以判断是否为商业秘密。
二、脱密期必须是双方约定的。
脱密期规定必须以合同的形式书面表达出来,而且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这就意味着脱密期不能是单位单方面提出,员工就必须遵守的。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单位没有权利要求员工履行脱密义务。
三、脱密期长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脱密期不能超过六个月。如果员工与单位约定的脱密期超过了六个月,员工只履行六个月的脱密期即可。
四、脱密期间员工仍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享有员工待遇。
脱密期间单位不得让员工回家待岗,以此为借口不发工资或者克扣工资。脱密期间的员工仍然是单位的有劳动关系的员工。
综上所述,你的公司让你履行当时合同中签订的2个月提前通知期,是合理合法的,你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