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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一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其中,标准化一级得分大于90分,标准化二级得分大于80分,标准化三级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即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六条电力企业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项目称号。
(一)电力企业对照《标准》条款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四)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人员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合格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五)评审机构按照《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
(七)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申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发电机组(或风电场)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运行水电站大坝按规定注册;。
(四)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核准,并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无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取得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电监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组织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五)指导、协调达标评级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宜;。
(六)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查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
(二)组织对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三)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二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称号,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授予比原级别低一级的称号并换发证书和牌匾;对标准化三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监会派出机构直接撤消称号:。
(一)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严重事件。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
(一)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一)通过贿赂、隐瞒、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达标评级的;。
(二)伪造、涂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三)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未达标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和安全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于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退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降级或被撤消称号后经整改符合条件的,以及申请高于已取得级别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公告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达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可将辖区内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向所在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数。
(二)评审期为申请日前一年时间。
(三)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地(市)级供电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发电、输电、变电、供电运行管理的企业。
(四)施工工期,是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施工工期。
(五)评审机构,是指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优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二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措施,措施是管理学的名词,通常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方式、方案、途径,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安全措施。什么样的措施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宝鸡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所有不能作为招投标、承包合同等的条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不能计入成本,需专款专用。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机构施工管理部、科技质保部、安全部、财务部及项目部。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安全部牵头组织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投入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统计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工作;技术质保部参与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负责质量创优、技术革新;安全部监督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投入的统计、核算;财务部设立专用账户,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前由项目部通知施工管理部进行公司内部验收,施工管理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文明工地验收。公司未验收通过,项目部整改时间为3个工作日,继续报验。公司验收通过,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文明工地报验。
第十二条、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给出意见。决定5%措施费的支付,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支付;未通过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的工程,继续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待工程竣工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剩余部分不予以支付,由公司财务部建立专用账户;由施工管理部负责监督支配,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宣传、应急预案、设备的投入及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等;依据《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必须符合条件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齐全,工程开工报告等手续齐全,达到三通一平,已编制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的施工方案及其费用的使用计划,人员配置符合公司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基础施工完成安全文明必须符合条件
通过了基础验收,临街围墙达到宝鸡市规划局要求的硬质砌筑围墙未临街的围墙达到工具化标准要求;生产区设置钢筋棚、搅拌机棚、木工棚符合公司的文明工地标准化要求,完成电动大门(组装大门)、环形道路,洗车台及消防台的建设,达到工具化配电室、门卫室及标养室;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功能划分明确;基础临边防护到位。
第十六条、主体阶段文明施工必须达到的条件
主体完成80%,施工现场工具化、标准化建设符合公司文明工地要求。安全防护用品、洞口临边防护现场安全达标,施工机械机具管理符合公司要求,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现场有八牌两图等公示牌,消防设施到位,食堂、厕所及医务室等卫生美观,工程质量合格、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到位。
第十七条、安全文明工地措施费,公司每年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的10%控制,各项目部编制计划时不得大于本项目固定资产折旧额的8%,公司按急、缓统一平衡,按规定的设备使用年限和价值,属固定资产的,各项目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予以验收和管理;属低值消耗品的分期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的有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宝鸡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内容及预定的计划方案,完成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
第二十条、公司施工管理部、科技质保部、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及项目部五级管理部门、财务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用资金的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表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律不得擅自列入安全文明措施经费。
第二十一条、凡公司推广使用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项目部必须在半年内普及使用,此项作为公司对项目部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按照公司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尘毒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计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总和的3。8%为计费标准,市政、园林绿化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总和的3。0%为计费标准。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施工企业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单独计取。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由安全部制定,本部门负责管理办法的监督落实,解释权归本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附件
优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三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
3.1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审。
3.2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对车间作业活动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或修订。
3.3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报审稿经总经理审批后,发布实施。
4.1评审和修订的时机和频次。
4.1.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在官方媒体公布或通过文件精神下达。
4.1.3公司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方法的投入使用时,各相关部门编制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4.1.4当发生事故时,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变更时,由安全环保科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确保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4.1.5当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或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综合管理部应组织先骨干部门及时对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4.1.6公司综合管理部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适用性评审和修订工作。
4.2评审和修订。
4.2.1制度评审和修订的原则;
a.制度评审的区域包括:目的、适用范围、术语、责任、控制要点及方法、相关支持文件、相关记录。
b.注意把公司制度评审与部门制度评审相结合,将公司制度和部门制度评审结合起来,做到“审点带面”,从面推动公司制度的健全有效和经营管理手段的科学性。
c.注意制度评审意见的建设性,不仅要找出制度制定、执行中的漏洞,更关键的是要提出客观/科学的建设性意见,要体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d.注意制度评审的科学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完善制度。
4.2.2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对公司相关制度出具修订草案,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4.2.3公司领导审批后,评审组将行馆制度制定成册,必下发各单位。
5.1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5.2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优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四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三十二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八条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优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五
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相关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第六条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七条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条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四条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三)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优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六
近年来,我国电力企业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电力企业生产的特点,以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安全生产在企业中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产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工业体制处在其改革的重点阶段,因此,其安全生产显得尤为重要,关乎产业体制改革的成效。
安全生产是各个行业正常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我国不断加强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电力企业生产运营中的安全管理水平等措施都在进一步加大,各种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据相关统计调查,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逐渐提升,各类事故的发生呈下降的趋势,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力企业从业者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意识不强。近年来,国家重视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逐步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电力的安全生产,但是依然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情况。其主要原因是一些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淡薄,员工在实际的操作中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不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工作人员对规章制度执行力不够,存在侥幸心理,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埋下安全生产的巨大隐患。
2.缺乏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督。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仅要对每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完善,最重要的是要用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来有效监督整个生产过程中,将一些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国外的电力企业拥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机制,整个电力企业的日常生产每时每刻都在监督中进行,另外,其监督还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我国电力企业目前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善,缺乏有效的额监督机制,没有详细的监督规章制度,社会监督也处于空白,种种因素都会导致安全生产中事故的频发。
3.企业生产设备落后,与国外生产设备存在较大差距。电力企业的生产特点决定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与其设备的机械化程度相关。世界发达国家的电力企业生产基本实现了全面的自动化操作,避免了人为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在我国,电力行业整体的自动化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人工操作增加了安全生产的事故发生率。因此,机械化程度不高也成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隐患之一。
4.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够。电力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才能胜任相关工作,需要其掌握专业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安全素质。国外电力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技能考核才能进入企业工作,对其素质的要求极高。但是,在我国电力企业的日常工作中,为了降低成本,一些生产环节依然雇佣普通的民工,增加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使得一些事故难以避免。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要,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推动企业的发展,对构建和谐用电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改善居民生活,构建和谐社会,有助于社会健康运行。电力是社会发展及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资源,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对维护大众的日常生活意义重大,加强其安全生产管理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促进电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安全生产管理是电力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保障国家及居民财产安全及正常生活的重要因素,也是电力企业职工自身利益与外在形象的影响因素之一。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整个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的过程管理,涉及到企业工作人员、设备、管理等各个方面,需要采用具体的方法、对策,加强其生产安全管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1.全方位提升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从各个方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将安全生产意识灌输到每一个企业工作人员身上。目前,我国电力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之所以发生,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安全管理意识不强,因此,必须全方位提升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首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员工身上,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使其明确生产中各项操作规定,并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另外,对企业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升整体的专业素质,包括对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以及相关的专业技能,降低不安全事故的人为因素。
2.投入先进的电力设备,并对老旧设备进行及时更新。在电力企业的发展中,其生产设备的机械化程度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因此,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及企业应该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统一摸底检查,扩大资金投入,引进先进的电力设备,是企业设备的机械化程度提高,尽量选用机械化程度高的设备,减少人为操作的生产工作,避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要对电力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及时的更新、修理。定期对相关的生产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查,对出现故障的设备要进行及时的修理,对老旧的设备要报相关部门,并及时更换新设备,保证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转。操作设备的工作人员要掌握设备的具体情况,了解设备的性能及安全防范措施。除此之外,企业也要定期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清理,提高生产质量。
3.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及监督机制。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需要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及监督机制为其保驾护航。我国大部分电力企业现行的监管及监督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监控。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不同的方面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管及监督。如法律建设、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等方面约束企业生产,保证其安全生产。对存在不按规章制度生产操作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的处罚和监督,引导、修正其生产中的安全隐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4.企业内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企业内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对日常运行的设备,参与生产的工作人员,进行生产管理的人员等从不同的方面进行评估,发现并寻找不安全因素,对不安全因素进行及时的处理与纠正,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常态化的安全生产评估机制,将定期评估的思想及意识贯彻到每一个部门,以及每一个员工心中。明确相关责任,建立有效的评估小组,将评估工作落实到位,使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对其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才能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明确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用切实有效的方法及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电力企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
优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三十二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八条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优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八
现在科学发展,经济向好,设备先进,人命值钱,按理说人们应该更加珍惜生命,更加注重安全生产,但是事实给我们带来的却是完全不同的答案。如矿山安全事故一发再发,先是大家把目光盯住那些资质不全的小煤窑,到后来国营大煤矿也接二连三地加入进来了,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可恶性事故就是刹不住车,看来,经济发展与搞好安全生产有时并不全是正比例关系。如何牢固确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的安全工作,笔者认为,必须上下同心,讲究科学,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真正做到把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变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和自我责任。下面笔者结合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践,谈一些个人的肤浅体会。
安全生产严是爱,松是害,这个道理似乎人人都明白,但要真正做到,又似乎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近几年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故及其血的教训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从严。曾不止一次地听到有违章肇事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满,也不止一次听到安管干部抱怨对有些违章现象难以按章处罚。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操作规程每一条。每一款都是血的教训换来的,规章制度是大家举手通过后定下来的,为什么到执行时会出现埋怨情绪,为什么在生产现场〝三违〞现象还是经常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和认识程度远远不够,我们强调的是抓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必须从严,而不单单是出了事故处罚从严。我们单位是一个以港口装卸。仓储为主的物流企业,员工从事的大都是苦。脏。累工作,在生产一线,完成进出货物的物流量目前主要依靠劳务工来完成,而劳务工由于他们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机会较少,许多人安全生产意识比较淡薄,作业过程中〝三违〞现象经常出现,管严了工效不高或者干脆走人不愿干;如果睁一眼。闭一眼那是对员工。对企业。对社会不负责任,也许今天不出事,很有可能在明天。后天就要出事。〝一滴水掉在油瓶里〞这样的教训实在是太多,我们不能非得从自己身上得到教训不可,这样的代价太大。
因此,抓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必须从严,必须包括教育从严。管理从严。检查从严。整改隐患从严。最后才是处罚从严。一个企业,如果对待安全生产能够从法律的高度来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在必要的物质基础上满足对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加上平时能够一以贯之地保持严格的管理和严肃认真的态度,这样坚持数年,在全体员工中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那么,对违章行为处罚时的〝不满〞情绪自然就没有市场,安管员在严格执法时阻力也必然大大减小。因此只有在指导思想上从严,才会有组织结构上的严密。规章制度上的严格。工作作风上的严谨,而这一切也是我们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
企业的规章制度一般都经过几上几下的讨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有些重要规章还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应该说这些规章制度有其实施的群众基础,但在实际生活中为什么还有这么多违章现象发生呢?反思的结论是我们的教育。宣传和管理不到位。今年5月份,我们公司的安全巡查员在作业现场发现有违章操作的行为,当即进行制止,但该操作人员对违章超吊行为不以为然,继续作业,在巡查员的强烈制止下,便采取〝停止作业〞的行为来对抗。公司领导及时赶到现场,将违章超吊的危害性和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的道理对当事人员进行耐心的宣传和教育,但这4名劳务派遣工仍一意孤行,继续以〝停工不做〞来要挟,其理由是我们出门打工,讲的是挣钱。
当时作业现场生产正忙,客户在等着装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领导当即与拒不纠正违章行为的有关人员解除了劳务合作关系,由科室和后勤人员组成一支特别装卸队伍,确保当天排队等待装货的十几辆车能够正常作业,维护企业的信誉。该事件的发生和处理结果,让大家看到了公司领导处罚违章的决心。但这件事也给我们带来的反思,为什么违章现象屡禁不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有些同志把管理上严格与工作方法的简单化等同起来了。在这种简单化的观念支配下,以为搞管理订一个制度就行,有问题开个会发个通知便完事,出了事情搞个处理决定,扣点奖金处罚一下就了结。把规章制度当作一柄尚方宝剑,遇到违章或者肇事的,管理者只要把剑毫不留情地砍下去就算是严格。认真了。而事实上,制度只能是一种约束,员工和管理者都受到它的约束,但作为管理者应该明白自己的职责不仅是〝管〞,还必须〝理〞。
〝理〞就是以规章制度为依据,把企业内部上下。左右。纵横等各方面协调起来,理顺关系,使企业这个机器围绕一个目标运转。说〝管〞是行政手段,那〝理〞就是做人的工作,做人的思想工作,这比简单地给一个处分,给一定经济处罚要复杂得多,这就需要我们注入极大的耐心,花费更多的功夫,应该说这也是我们管理者应该投入主要精力的所在。在安全生产这个问题上,〝严管〞并不是我们的目的,而是要把与此相关的一切工作纳入规范和制度的轨道,从而达到事先预防和控制的目的`要做到这一点,仅有行政手段是不够的,这不仅是作为安全管理对象的人的思想情感纷繁多样,还因为安全管理的内容本身也复杂多变,这一点在我们港口物流企业尤为明显,所以我们在强调安全管理从严的时候,决不能因此而导致工作方法的简单化。
随着企业改革转制和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公司的管理机制。用工渠道。分配办法及其与社会的交往方式随时随地都在发生变化。就拿我们企业来说,原来是国有企业,现在改制为民营企业;原来全是固定用工,现在增加了劳合工和劳务派遣工;原来职工吃的是大锅饭,现在实行固定工资加计件;原来我们港口经营是以装卸运输为主,而现在港口已调整为仓储。物流为主,成了货物交易的市场,经销商在港口安营扎寨,现场交易。看货。提货的人员不断增加,不同单位的运输车辆。人员川流不息。体制变了,内外环境变了,经营方式变了,而传统的管理模式却改变不大。企业重视了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忽视了对驻场客户的宣传教育;重视了抓作业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忽视了对场内其它人员的安全教育;重视了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忽视了对潜在安全隐患的全面检查和防控……一句话,在安全生产管理上不能与时俱进,安全管理观念。方式和手段明显滞后。在实践中,我们的体会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毫无疑义,但管安全必须了解生产。了解现场环境变化。如在生产进度中,哪些环节是安全生产的危险源,哪些环节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预控目标,以及作业现场的环境变化对作业人员。机械设备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应该有怎样的防范措施。保障制度等等,管理者必须要了解清楚,明确职责。再具体点说,如我们在卸船作业中,尤其是高温季节的中午时段,就是作业的危险时段,需要我们及时到现场采取防暑措施,只有做到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才能达到安全生产的可控性。在这里我们提出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工作,不仅因为其重要性,还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复杂性。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是该企业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设备能力。企业文化和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不仅要对一些有形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控制,还必须掌握并且预控人的生理。心理变化对安全生产的负面影响;时节气温对安全生产的负面影响;雷。雨。雾。台。汛等自然现象对安全生产的负面影响;机械电器故障对安全生产的负面影响等等,这些方面都是安全生产的无形隐患。要防范这些无形隐患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还需要各方面的知识,虽然有些无形隐患有时是很难掌控的,但我们必须去学习。去摸索。去了解,只要我们把问题想在前。防在前。做在前,比不想。不防。不控肯定要好,这也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工作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为了使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所作的努力取得最佳效果,达到有效地防患于未然,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既定目标,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发动群众,群策群防,全员参与。有必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再学习。再宣传。再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帮助和引导大家形成共识,实现思想上再统一。认识上再提高。防控责任上再明确。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探索。巩固和创新,努力走出一条适应本单位安全管理。操作性强的管理路子,时刻保持良好的稳定的安全生产局面,做到筑牢防线。长抓不懈。警钟长鸣,为建设和谐企业。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优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九
第一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禁止脱岗,禁止与生产无关的一切活动。
第二条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细则,防止刀伤、碰伤、棒伤、砸伤、烫伤、踩膜跌倒及身体被卷入转动设备等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开机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有无异常,对转动设备,应确认无卡死现象、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无缺相漏电等相关条件,并确认无人在设备作业,方能启动运转。启动后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
第四条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禁止无证操作。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开机时必须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挂上故障牌。吊机操作者作业时要避开重物,禁止乱摔、乱碰斜吊重物等野蛮操作。
第五条不准超高、超重装运钢材原料,不准超高准放物料,防止倾斜倒塌伤人。
第六条按章作业,有权拒绝上级或其他部门的违章指令,并可在向直接上级报告无效后越级向上反映。
第七条搞好岗位安全文明生产,认真贯彻“十字操作法”,发现隐患(特别对因泄漏而易引起火灾的'危险部位)应及时处理及上报。及时清理杂物、油污及物料,切实做到安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八条签发检修工单、设备试运转等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做好用火点的监控工作。
优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等文件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优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十一
校园网信息发布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中心对学校主页信息进行管理,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上网资源和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
二、对外信息发布。各处室可以申请网络域名和ftp站点(见附件7),自行管理各部门网站信息发布。需要在学校首页上发布的信息,需要填写“网上信息发布申请表”,审查后交由网管中心上网发布。(网上信息发布申请表见附件8)。
三、信息的阅览与查询。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如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做好备份并自觉销毁。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校网络中心可提出警告直至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学校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者。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者。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
6.不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者。
7.网络中心,属我校园网络重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优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十二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本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的交通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按实计量、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细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细化后的使用清单必须由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第2大项、第5大项和第6大项施工单位必须进行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其他大项可根据实际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实施,但未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书面同意,每一大项费用不得超支。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应填写计量表(见附件3),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计量的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纳入当期工程款的计量。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以不低于投标总报价(不含安全生产费用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1%的费用予以明确。除此以外为满足项目施工需要而增加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项目公司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第九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公司不予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7.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停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每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
优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十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办法》对“2号令”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2号令”共七章二十六条,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修订的重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派出机构,如向家坝水电站同时跨四川、云南两省,分属不同区域,需国家能源局协调明确负责向家坝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域派出机构协调确定,如跨省的输电联络线安全监督管理应由区域监管局协调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50兆瓦及以下小水电站安全监管,按照20xx年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小水电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应监管职责。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进行了扩充,增加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调度、并网、涉网二次系统、大坝安全、电力应急、电力建设等关键环节管理要求给予进一步明确。
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的处罚规定;对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如:约谈、通报、停工整顿;对电力企业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给予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对电力企业阻碍监管工作的处罚。
国家能源局将以《办法》施行为契机,督促电力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系统安全,具体而言主要涵盖以下六个方面。
规章制度。
进行认真梳理,推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施行。针对监管实际,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释义和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体系。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督促企业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关制度规程,形成守法遵规的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督查检查、排查治理隐患、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各级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工作协调,深入分析电力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研究电力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坚持和完善电力事故(事件)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警示、通报和约谈。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电力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督促电力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制定安全督查、检查。
工作计划。
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开展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
优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案例14篇)篇十四
安全生产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继续坚持我们不怕苦不怕累,无私奉献的精神。虽然我们完成了一个阶段性的胜利,但是我们仍要戒骄戒躁,进一步的提高线路质量水平,进一步的做好安全工作,为安全生产夯实基础。
在思想上,我们更应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安全危及意识,进一步的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在行动上,继续坚持我们严谨的工作态度,不因完成任务而懈怠,不因完成任务而麻痹大意。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更进一步的提高,两者完美的结合在一起,扎扎实实的一步一个脚印的完成好每一项工作。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任何麻痹大意都可能埋下隐患,只有始终思危、如履薄冰,安全才能长治久安。我们每个人都坚守在岗位上默默地做出自己的贡献,其中凝聚着职工的心血和汗水。同时我们经历了酷暑、严寒、山洪等恶劣自然条件的考验,我们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使保安全、保畅通成为了全段职工的自觉行动。同时段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使全段安全生产保持平稳发展的良好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