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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一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第___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二
上诉状经典范文【模板一】: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上诉状经典范文【模板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x省x市机械服务中心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邮政编码: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该局局长。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79号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二、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x元。
事实与理由:
一、x市机械服务中心没有违反国家工商法律规定,其经营符合被上诉人审验的营业许可范围。前不久,××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我中心与某客户的经济合同时,认定我中心违反规定,有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我们认为,这种处罚是错误的。因为我中心虽然从事了一项原来营业许可之外的经济项目,但根据我市人民政府(1987)x发第x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已向市x进行了申报,并被批准增加经营范围。
此批示复印件附后。
三、一审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中,消极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这个判决,显然是在没有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为此,我们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市机械服务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签字)。
委托代理人:杨x(签字)。
附:一、xx批准我中心增加经营范围的批示复印件一份;。
二、我中心因受错误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情况一览表。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三
原告:×××,男,年月生,汉族,省县人,现居住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女,年月生,汉族,省县人,现居住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计生征字(20)第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被告以原告“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多生一胎”为由,作出向原告征收元的社会抚养费。
原告认为,被告无作出该征收决定的主体资格,且作出该决定的程序违法,实体上也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县(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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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x年x月14日生,汉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xx村委会某营村。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罗xx,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公,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服一审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一、二、三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注:本案二审标的为13xx5x.53)。
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一、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本案裁判错误。
发生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且同时针对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的诉讼,本案是第三起,一审法院作出的()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员之一便参与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三起诉讼案件存在关联性,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一审法院却并未回避,这种做法是审判程序违法的表现,并且直接导致了案件裁判的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回避了买卖合同的实质和关键事实的做法,导致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且买卖的标的物为车号云g335××的货车,那么双方之间(不是被上诉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买卖价款是多少?价值数十万元的汽车买卖竟然连合同都未签订?买受人(上诉人)已付了多少钱?交款欠款是如何结算又如何认定?买受人还欠多少钱?既然未付清价款又是在什么情况下交付标的物(车辆)?非亲非故的买卖双方怎么连一张字据都未出具就交车了?……这些都是作为买卖合同案件的核心即关键事实,但是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并未回答上述种种疑问。这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
2、原审法院回避了诉争车辆是生产、被上诉人公司无汽车销售资质而昆明龙xx达汽车销售公司具有销售资质等事实,也导致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证实诉争车辆是生产(上诉人提交的系列证据也证实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一方面,生产的车辆是如何辗转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贸公司又是否真实存在及具有汽车销售资质,本案中并未查清这些疑问或对这些不合常理之处做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作为“出卖人”的被上诉人公司,本无汽车销售资质(被上诉人也认可,只是一审法院回避了这一点);而上诉人主张的车辆的出卖方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真实存在且具有汽车销售资质(该公司x年后未年检并不影响此认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审法院却认定,生产于当地的诉争车辆,是被上诉人这个无资质的公司从来源不清的湖北购进,在卖给远在昭通的上诉人;而有资质的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不是销售方。这当中的诸多不合常理的所谓事实该做如何解释,原审判决不得而知?!只能说明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与xx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过及正在进行的联合造假行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买卖合同”中的卖出车辆、拖欠车款的“事实”,也属事实不清和错误。
一是这两家具有关联的公司(被上诉人也认可)之间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来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原审法院认为“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云g335××号车的合法来源及投保情况……”;二是这两家公司将所谓x元的贷款私自改为13x元,这本是造假行为,原审法院却认为“本院直接采信该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向xx市农村信用社请贷款x元购买云g3351x号车”;三是两家公司共同伪造上诉人的签名形成所谓三方的“购车合同书”(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原审法院仅仅只以“原告不能确认其上的签名为被告赵xx所签”轻描淡写地一笔代过,也罢!
4、原审法院回避了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双方之间存在的挂靠经营关系的做法,也导致事实不清。
本案诉讼之前,同样是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号民事判决,已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这就说明,就算上诉人向xx市信用社“贷款”事实成立的话,那么也是在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贷款,而要将此贷款认定为是归还购车款的话,那么就应有充足的实实在在的证据。但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关键事实不清,当然谈不上证据充分。
5、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疑点重重的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做任何回应或说明等的做法,以及对双方的证据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也直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
现有必要对上诉人一审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认可的几份证据分别作一下说明:
(一)、关于第一组证据《定车协议》、《售车售后服务合同》和承诺书。证实了三点:1、本案中上诉人是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经销点购买车辆,已较为详细地约定了定购车辆的配置事项,这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2、被告定购车辆的时间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车,不是在,接车时间为x年x月24日。3、承诺书由车辆售后服务的经销商出具,其与《定车协议》一起共同证实上诉人是在昭通市购买的车辆。
(二)、关于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和合格证。“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是汽车用户购买汽车的最主要凭证之一,是提供给用户上牌使用的,这当中左边的数字“2”与证据一《定车协议》中载明车辆配置为康机2匹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证。证实车辆为上诉人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购买。
(三)关于证据三两张收款收据,均是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与证据一的《定车协议》相印证。其中第一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5月2x日,这与证据一中的《定车协议》签订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x月24日也与《定车协议》中约定的“1x个工作日内交车”相一致,并且还证实了x年x月24日交付车辆的事实。
(四)关于证据四车辆通行费发票11张。
其中第一张发票(时间是x年x月2x日)是上诉人顺便提供的,这是销售单位于交车前所付(向上诉人进行报销),严格地说并不属于上诉人的支出,这一点,上诉人一审中已向法庭进行了说明,不料原审法院不仅未如实认定反而还以偏概全,认定“11份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时间与被告购车时间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观地说,不能仅凭第一张不采信便彻底否定后面的1x张。之后的第2—11张发票刚好证实了上诉人主张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买车后,一路将车辆从昭通途经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弥勒,一直开到落户的主张。为了更好地“还原”事件经过,上诉人现逐一说明一下:
第2张发票(为白色)证实x年x月25日11时15分从昭通昭阳区出发,1x时5x分到达小街收费站(属嵩明);第3-5张发票(为蓝色)证实同一天经过昆嵩高速到达昆明北郊乌龙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昆明绕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证实从乌龙收费站经昆明绕城高速公路至昆明东郊阿拉收费站,时间为x年x月25日1x时53分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绿色)证实x年x月2x日凌晨从昆明小喜村收费站进入昆石高速于该日凌晨2时3x分到半截河出口进入石林县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车辆于x年x月2x日凌晨3时21分通过路南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证实于x年x月2x日凌晨4时3x分通过弥勒第一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x张发票证实于同日x时14分通过弥勒第二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1张发票证实同日x时x2分通过黄凉田收费站随后到达事实。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费发票还证实是货车(属4型车),收费金额都与案件实际相符,与本案中的货车通行的事实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组证实,所有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在本案中的所举证据是环环相扣,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诉争的车辆是上诉人在昭通购买,并从昭通提车后开到落户这一本案中的关键的客观事实。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诉争车辆系向其购买,但具体车辆买卖合同、买卖行为的过程,车款的支付等均无有效的证据证实。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审法院认可的证据:
1、关于两张增值税发票,本不应采信。说几个疑点:一是发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诉争车辆不得而知,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是“dx2”的字样是手写上去的,这在机器打印的发票中是绝对不允许的,至少手写部份无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没有盖在右下角的“盖章”处;四是无收款人、复核人签字;五是为什么出现两张同一天开出的连号发票,无任何证据予以解释;六是金额为1x4x元的发票,按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1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15111.11元;七是结合以上这么多疑问,按常理,国税局应当无法认证,但xx市国税局却加盖了认证章。故上诉人一审中强烈要求对这两张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但法院未对此进行评判,何况每张发票都印有x4位密码,具备鉴定条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输入此x4位密码,便可认定出真假)。
2、关于湖北十堰xx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疑点较多:一是只有印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字或盖章且该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无任何证据证实,顺便说一句,上诉人一方曾通过网络和114电话查号也未查到任何有效信息;二是该证明的内容不明,车辆来源是哪里,是其生产还是从购进等不得而知;三是销售给哪一家公司要的是相关证据,不是一纸陈述,相关证据又在哪儿?四是两张(不是一张)号码相邻的发票卖一辆车,原因是什么,这不合常理且又无任何解释;五是车辆是生产,xx人(不管是来自被上诉人或××经贸公司,还是来自昭通的上诉人)从湖北购买生产的汽车,不合常理。故该“证明”本不应采信。
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也不应采信。也列几点疑点:一是车辆不是被上诉人所买,不是××经贸有限公司所卖,内容与本案事实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3553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3x3.52元;三是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联合造假的事情发生,现该两家公司之间在无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反映买卖行为的销售发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说,就算双方的举证存在瑕疵或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是在昭通购买后开到落户的主张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综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审判决的确存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者是挂靠经营关系,被上诉人所诉称的上诉人向其购买车辆,未支付车款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诉人向其购买了金额达2x万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欠其x元的车款及42x5x.53元购置税、保险费等的观点,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严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诉人已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已证实本案诉争车辆系从昭通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是在昭通接的车,并开到落户,挂靠在原告单位经营。上诉人需要重点说明的一点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一方或者双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从而不能认定当事人主张的话,那么,被上诉人作为提出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原告),其承担着比上诉人更大也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亦即,假设人民法院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话,那么也应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
此致
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常明。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五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男,汉族,x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xx市矿区新四区11橦4单元17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煤矿集团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矿建),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住所地:xx市矿区新平旺纬一路一号,联系电话:。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因上诉人不服xx市矿区人民法院()晋0203民初404号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市矿区人民法院()晋0203民初404号判决,判令:
6、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8400元(700×12个月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5492元=山西省采矿业年平均工资65904/12个月,262元=5492元/21工作日)。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
1、对上诉人的工资收入,一审法院以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采取的参照依据与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差距较大,判决结果错误。众所周知,煤炭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在我省一直以来都处于其他行业之前。政府每年发布的行业工资统计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即使在煤炭企业陷入低谷的今天,煤企职工的工资水平依然位列前三名以内。一审判决以山西省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认定上诉人工资收入的标准,继而作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赔偿计算的依据,明显不公平。上诉人是煤矿井下工人,对上诉人的工资收入理应依法参照煤炭行业职工收入标准。法院以往的判例,如:xx市矿区人民法院()矿民初字第18号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民终字第492号判决,都是参照的煤炭行业工资标准。而且以上判例中的当事人与本案的上诉人都属同一企业都是被上诉人的在职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包括纠纷的性质都完全一致。相同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却采用不同的标准来裁判,于法于理都说不通。这种做法损害了司法裁判的说理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错误。劳动报酬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劳动对价的统称,包括:工资、奖金、业绩提成等。工资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上诉人由于没有与上诉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该支付上诉人双倍工资。此双倍工资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双倍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上诉人的诉求完全是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的,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判决结果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职工,与被上诉人存在被管理、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关于上诉人出勤、休假、加班、劳动报酬给付等均是被上诉人作为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组成部分,相关内容信息均由企业管理人员、管理机构记录、保管。所以应当依法由掌握这些信息的被上诉人承担相关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提交由被上诉人掌握的相关证据,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明显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4、一审法院认为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驳回上诉人诉求的判决结果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劳动法解释一》第一条列举了三类情形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法解释二》第七条列举了六种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畴,清晰完整地界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请求属于法院应予受理的三类情形以内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形以外,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
上诉人已年满五十五周岁,在被上诉人处连续从事井下工作已经九年(x年4月至今,见:判决书第五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依据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人达到了退休要求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但是由于上诉人参加工作后被上诉人迟迟没有为上诉人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上诉人现在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法解释一》第一条(三)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求的判决结果错误。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据此要求被上诉人首先为其向社保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如果确实不能补缴,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养老金损失:540000元(3000元/月×12月/年×15年=540000元。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x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34岁。上诉人按70岁主张)。
5、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支付失业金损失的诉求的判决结果错误。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首先,用人单位为上诉人缴纳失业保险与上诉人自己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不存在法律冲突,即使存在法律冲突上诉人也有在两者之间进行有利选择的权利。一审法院因上诉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就否定了上诉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是极其荒谬的。况且,本案发生时已经失业的上诉人尚不符合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未实际领取到农村养老保险金处于生活无着状态。所以被上诉人应当对自己的不作为导致上诉人失业期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六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七
上诉人(一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违约金只支付至起诉之日,系认定、理解错误,该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上诉人极不公平。
在立案时,由于立案庭要求必须明确违约金的数额以便于计算诉讼费用,所以诉状要求对方支付确定数额的违约金。庭审当中,上诉人着重强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一审法院却认为虽然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该要求,但是当事人起诉状中仅要求支付至起诉之日,同时在庭审中最后陈述阶段也仅是表明坚持诉讼请求,因此判决支付违约金至该日。
这是一审法院对庭审活动的错误理解。庭审中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的“坚持诉讼请求”,是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作出的最后陈述,对本案而言,就是坚持庭审中已变更的诉讼请求。否则,就是否定了庭审活动的意义。
另一方面,一审法院的该判决对上诉人极其不公平。一审起诉之前,被上诉人就恶意拖欠货款,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被上诉人又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拖延审理时间。本案自立案至作出判决期限就长达9个月,现在一审法院却判决违约金仅支付至起诉之日,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
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系未查清事实。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违约对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一方面,被上诉人恶意拖欠货款,导致上诉人资金无法回笼,其钢材生意已产生了重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上诉人购买涉案材料款项的外债利息也越来越多。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就是考虑到这种巨大损失,才共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即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在双方的合理预期内约定的。
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合理的,法院应该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综上,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八
上诉状的格式是怎么样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上诉状的格式及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上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九
上诉人xxx,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农民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镇杨村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吴村镇河源村庚山号,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霞峰镇公堂村泉里8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不服()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没有通知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在一审开庭前,于10月7日,上。
诉人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要求追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上诉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是劳务利益的最终受益者,同时,其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显然存在非法选任承包人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被上诉人的部分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的损害是混合过错所至,被申请人是民事诉讼法上“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一审法院未作任何裁定,也未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2,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的雇主。被上诉人的损害应当。
由被上诉人和公司承担。
承建“井睦高速建设项目”,将部分将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班组长,被上诉人,郑祥松系被上诉人的雇员,其劳务向被上诉人提供。因而被上诉人刘才是被上诉人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郑祥松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系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是劳务利益的最终受益者,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原判决核定被上诉人误工损失过高。
被上诉人是左眼受伤,只有9级伤残,一审法院支持其11。
个月的误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二、原判决责任划分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作为劳务利益的接受者,依法应当承担主要的损害。
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有重大过错,且其在主张权利时,放弃对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从而存在选任承包人过失的责任主体——公司,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损害的30%以上。而原判决则判令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被上诉人刘赔偿30%,被上诉人郑祥松承担10%,让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有限公司无责法外,却让仅是被上诉人工地的班组长——上诉人承担60%,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重审。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2月4日。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十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
注: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申诉人:钱先生,男,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
住址:省略。
法定代理人:刘女士,女系申诉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焦春伟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同申诉人。
被申诉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略。
地址:略邮编:200030。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错误:
一、申诉人伤残是由工伤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没有治愈,所以被申诉人应该支付伤残津贴以及因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理由是:
2月18日申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后,于2010月22日徐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即鉴定为工伤,207月29日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但是在随后的法院一审、二审中都认定申诉人“工伤已治愈”并且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是申诉人再次申请伤残鉴定,9月9日鉴定结果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而且两次工伤鉴定都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两次鉴定结果再一次说明申诉人自2002年工伤后一直处于残疾状态并且始终没有治愈。
与此同时,11月9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鉴定诊断:抑郁症。2、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钱先生目前无诉讼行为能力。”该诊断亦能证明申诉人自工伤以后一直没有治愈。
二、一审判决以“体检结果正常,于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为由,认定“工伤医疗期应视为终结,享受5月28日后的工伤津贴没有依据”是错误的。理由是:
1、体检的结果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申诉人是由于吸入大量煤气,脑部供氧不足造成的脑器官的损伤。新华医院诊断意见为“复查脑电图正常,心电图正常,体检神清”,申诉人认为脑器官的损害和残疾是无法通过脑电图,心电图的简单检查能够确认的。而且“体检神清”也不足以认定申诉人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这一点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司法精神鉴定书》的认定就是最明显的证据。该《鉴定书》第2页也说申诉人“意识清”,但是结果仍然认定申诉人“抑郁症、无诉讼行为能力”。试想在这种情况下开车,怎么能够不出车祸呢?由此可见新华医院的诊断只是针对申诉人的伤情,而不是残疾,申诉人的脑部残疾始终没有治愈。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十一
中国建议银行山东省鱼台县支行与王炳礼等存款纠纷申诉案。
法公布(2003)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民二提字第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鱼台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湖凌二路。
负责人:陈春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金才,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同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方当事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炳礼,男,汉族,住址山东省海坊市滩城区向阳路南首89号。
委托代理人:徐永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启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鱼台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湖凌二路。
负责人:宋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金才,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同舟,北京市同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鱼台县工程开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鱼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荣启,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鱼台县支行(以下简称鱼台建行)为与王炳礼、中国人民银行鱼台县支行(以下简称鱼台人行)、鱼台县工程开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存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经初字第11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经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和该院(2000)鲁经监字第12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12月7日作出(2001)民二监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鱼台建行、鱼台人行委托代理人周金才、邢同舟,王炳礼的委托代理人徐永前、黄启力到庭参加诉讼,工程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7月7日,王炳礼委托其亲戚藏传伟携带中国建设银行海坊市坊子区支行签发的200万元银行汇票一张、中国银行海坊市开发区支行签发的200万元汇票一张、交通银行海坊市分行签发的.444.7万元银行汇票一张,与工程公司刘荣启等人一起到鱼台建行营业部办理汇票解付和存款业务。上述三张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均是王炳礼,王炳礼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在汇票背面写明身份证号码和出具身份证机关,鱼台建行营业部收到三张银行汇票后,将其中两张共400万元的汇票转入“鱼新二路储蓄所专柜”,开出三张定活两便存单和两张活期存单,存单上的存款人为王炳礼,但该存单由工程公司持有。截至1910月9日,工程公司将400万元全部取出。另一张444.7万元的银行汇票,在王炳礼签章的左边及第二背书人签章栏盖有工程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两个人名章,第一背书人签章栏空白,背书明显不连续。该银行汇票由鱼台建行受理,鱼台建行向鱼台人行提供了收款人为工程公司的帐号,由鱼台人行作为代理兑付行兑付,款项转入工程公司帐户。
刘荣启在办理存款业务当天,向臧传伟出具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假存单。另,刘荣启因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侵占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山东省微山县运河监狱服刑。
王炳礼向鱼台建行索要存款本金及利息,鱼台建行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拒付。故王炳礼向山东省海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鱼台建行、鱼台人行、工程公司返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
山东省海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炳礼将844.7万元人民币存入鱼台建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存款关系真实存在,鱼台建行擅自将王炳礼所存款项转到储蓄所专柜,变成活期存单,被工程公司派人以大额现金方式提取,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鱼台人行作为代理付款行接收了背书不连续的汇票,没有履行兑付监督义务,将款项转到工程公司处,违反了票据法的有关规定,鱼台人行及工程公司对这部分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如下:一、鱼台建行赔偿王炳礼本金400万元及利息898560元;二、鱼台人行及工程公司赔偿王炳礼本金444.7万元及利息损失998974元,共计544597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3000元,由鱼台建行、鱼台人行及工程公司负担。
鱼台建行和鱼台人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工程公司对其非法占有的上述款项应予返还。台人行、鱼台建行因审查不严,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一、维持维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维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工程公司偿还王炳礼本金444.7万元及利息损失(自1997年7月8日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鱼台建行、鱼台人行对本判决第三项工程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损失各负担50%的赔偿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0元,由工程公司、鱼台建行、鱼台人行负担。
在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三、鱼台建行、鱼台人行按照本调解书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工程公司追偿;。
四、除上述三项协议内容外,其他问题各方互不追究。
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0元,由鱼台建行负担50000元,鱼台人行负担50000元,王炳礼负担26000元。
二、本调解书自送达各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抒。
代理审判员孙基刚。
代理审判员高珂。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云飞。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违约金只支付至起诉之日,系认定、理解错误,该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上诉人极不公平。
在立案时,由于立案庭要求必须明确违约金的数额以便于计算诉讼费用,所以诉状要求对方支付确定数额的违约金。庭审当中,上诉人着重强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一审法院却认为虽然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该要求,但是当事人起诉状中仅要求支付至起诉之日,同时在庭审中最后陈述阶段也仅是表明坚持诉讼请求,因此判决支付违约金至该日。
这是一审法院对庭审活动的错误理解。庭审中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的“坚持诉讼请求”,是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作出的最后陈述,对本案而言,就是坚持庭审中已变更的诉讼请求。否则,就是否定了庭审活动的意义。
另一方面,一审法院的.该判决对上诉人极其不公平。一审起诉之前,被上诉人就恶意拖欠货款,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被上诉人又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拖延审理时间。本案自立案至作出判决期限就长达9个月,现在一审法院却判决违约金仅支付至起诉之日,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
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系未查清事实。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违约对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一方面,被上诉人恶意拖欠货款,导致上诉人资金无法回笼,其钢材生意已产生了重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上诉人购买涉案材料款项的外债利息也越来越多。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就是考虑到这种巨大损失,才共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即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在双方的合理预期内约定的。
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合理的,法院应该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综上,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十三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第三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提起再审;。
(二)依法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全部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程序违法。
1、原一审程序违法。
2、原二审程序违法。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三)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望×××××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二】:
手机号:15993177063邮政编码473200。
原审被告:河南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
公司地址:方城县中达花园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林。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款:原判决、裁定事实主要依据是伪造的。
(一)二审法院用和被告存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职职工所作的伪证用在了原告身上,且前后矛盾,荒唐可笑。判决书第7页第13行,“本院认为……周进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陈继胜和赵家盈的证人证言均否认了周进是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职工的事实”。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周进从没有提供陈继胜和赵家盈的证人证言,而提供的是曹铁良、王大庆和郑天欣证人证言(详见一审庭审笔录和二审笔录),且不符合逻辑,依据伪造显而易见。法院不但没有采纳周进提供的养殖户的证人证言,反而把被告的职工的伪证用在了原告身上,况且是不利于原告的证言,由此只能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显得滑稽而可笑,更谈不上公平公正。
存在故意?用意是否存有诱导?
(三)二审判决书第7页第9行:“本院认为,周进到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去推销兽药和饲料是在自己购买养猪饲料过程中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达成的约定”。
1,详见原告提供5月3日原告爱人和胡建林通话的直接证据,证周进经苗书坡介绍。
到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的;。
2,二审庭审录像;李法官也承认是苗书坡介绍的。
3,一审被告提供证据:
胡建林情况说明第五行,说明是:长年购买而不是长年约定;。
赵家盈证词第六行,说明是:“闲的时间没事干”来俱乐部;。
陈继胜证言第十行,说明是:“是闲余时间”来俱乐部;。
4,一二审认定约定时间6月至11月是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之后的约定。所以并不是二审的“在自己购买养猪饲料过程中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达成的约定”,显然与事实相悖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正因为在判决、裁定事实主要依据是伪造的,由此只能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
(四)一审法院伪造并采纳前后矛盾的证据。和胡建林的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职员工在208月28日庭审中提供书面证词证明周进在俱乐部(详见证据赵家盈证词和陈继胜的证言)与2013年12月17日庭上证言证明周进不在俱乐部(详见一审二次庭审笔录2,3页)相互矛盾,并且在周进是否参与送货的具体细节上,陈继胜的谈话录音包括庭上的陈述证明周进参与营救,但是赵家盈在庭上说的证词证明没有参与营救,伪证明显,但法院却采纳了伪证。在判决书第2、3页这样伪造写道:一审伪造了“原告周进虽提供了被告单位的劳动者陈继胜的谈话录音,但陈继胜又为被告做了相反的证词”。事实是赵家盈做了相反的证词并不是陈继胜。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原判决、裁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判决书中:原告周进提供的销售单仅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不能证实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第二,庭上证人王大庆作为养殖户证明了买过周进以养殖俱乐部的名义卖出的疫苗,(一审中2013年8月28庭审记录5页第二行)是直接证据;这两证据相互证明。
第三,根据农业部3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农业部2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订购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只许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的规定。我们作为弱者姑且不说判案的公平性甚至希望法院能依法判案也变成了一种奢望。以上三点足以说明是劳动关系。
(三)判决书第7页,“本院认为……因此周进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之间的一种劳务合同行为”。
1,判决肯定了周进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
2,周进以公司的名义卖生物制品,根据农业部2号令和3号令足以说明周进提供证据证明了双方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3,工作地点,方城县养殖俱乐部。
4,工作时间,2012年6月至11月。
5,每月发固定工资。
6,工作过程中受胡建林领导,受制度约束,详见王信龙和胡建林通话。
(四)关键直接证据定为间接证据,并不是二审判决书第7页,“本院认为,……周进主张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周进。
再审申请日期:209月25日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十四
精选的优秀例1: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精选的优秀例2:
1.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十五
地址:xx市xx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电话:
被告: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联系人:曹,联系电话:
地址:xx市渭阳东路招商局五楼西则。
诉讼请求:1、确认我公司在被告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x年12月10日,我公司承建x公司商厦基础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未能按约工程结算。x年,我公司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诉讼,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及保证金等524余万元。x年12月5日,()咸经二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541409.42元及(利率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x年元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利息,电费12712.53元,返还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鉴定费8万多元,共计应支付工程价款等524万余元。被告未提出上诉。
x年元月,我公司向xx市中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查封x商厦一至八层大楼房屋全部房产,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月28日,贵院以()执字第06-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该商贸的全部房产。
x年6月,贵院对该商厦地下一层进行拍卖,拍卖款仅为260万元,尚欠工程价款等249.21万元和延迟支付利息344.88万元,两项共计594.09万元。对此,管理人在x年1月9日通知中予以确认。但却未支持我公司的优先受偿权请求。理由为我公司的要求无证据或无法律依据支持。
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3条、94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该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申请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我公司在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据事实或法律相关规定,支持我公司的诉求,确认我公司在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x年11月24日。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为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4.国家强制性。
5.严格的规范性。
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十六
原告: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12月8日,被告将瓯海xx厂房防腐工程发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xx厂房防腐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面积约为1350㎡,总工程价约为100000元,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款。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增加了xx厂房三楼、四楼的地坪防腐工程。合同对如何支付工程款作了约定:1、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总款30%作为合同定金;2、工程全部完成,经现场验收合格,核对施工数量,被告向原告付清工程款65%,余下5%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x年2月21日,被告验收了该工程,并对原告实际施工面积和工程总价款都予以了签字确认。原告实际施工防腐面积为3237.7㎡,工程总价款为256409元。时至今日,该工程的保修期早已届满,但被告分文未付余下工程款206409元。原告曾多次催讨该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瓯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十七
(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十八
上诉人:王,男,x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被羁押在xx市临江区看守所。
上诉人王因不服湖北省xx市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岸刑初字第368号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书认为王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请求判决王无罪。
请求xx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岸刑初字第368号,公正判决此案,改判王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王与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拓展部之间的关系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其下属员工?这是一个经济纠纷,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刑事法律关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刑事审判均是用刑事手段干扰插手正常的经济纠纷是形成王受冤的根本原因,在法律制度如此健全的今天再发生该案确实令人痛心!
二、依照客观事实,王与网点网络有限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王就有权自主经营,支配承包单位的财务,有权支配承包经营部门帐户上的资金。一审回避了王与网点公司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是公开的“有罪推定”。
xx市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网点公司)几年前是一个资不低债的亏损单位,20xx年3月份,总经理周魏主持经理办公会议,明确王为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拓展的各项业务,当年4月8日根据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拟定了“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对承包经营责任人采取“风险抵押,先收后支,费用自理,借支启动”的明确规定,为了支持我王与拓展部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我父母在内举全家之力,先后卖掉多年盈利中的几家网吧,投资了200多万元作为运作资金,还将我家一辆新别克车作为风险抵押过户到网点公司名下,王为了完成承包任务,起五更睡半夜,顶着巨大的压力,经过一年多的苦心经营,使网点公司在同行业中发展速度是最快的,总经理周魏还夸是“市宣传部下面的一面旗帜”。经过王苦心经营,网点公司就由几家连锁商发展成为170多家加盟连锁店,从发展速度和规模都是同行中领先的,成绩和业绩受到普遍赞扬。自从20xx年至今公司的股东在拓展部工作中没有投过一分钱,出过一份力,这几年的经营和发展均是我家的全力投资。由此引起一些人的“红眼病”,在想法攫取我承包经营的拓展部利益为已有,为已用!特别是20xx年公司更换总经理后,我的冤祸横来,经理黄土多等人设局陷害。但以下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了我的清白,我没有职务侵公罪的行为:
1、根据网点公司的《会议纪要》、《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以及网点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魏在《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上的签字证明了王与网点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我王承包经营网点公司拓展部。
2、网点公司员工杨华、李庆、杜颖佳的证词证明网点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魏多次开会说明王是承包经营,王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是自己负责,王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不入公司的帐。
3、从一审侦查机关的提交审计报长来看,网点公司和拓展部的帐目是分开设立的,说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独立单位,拓展部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
4、网点公司与明星网吧(业主罗毅)签定的《关于赔偿事宜的补充协议》、《转让协议》收据、收条等证实了网点公司在不能履行特许协议书时赔偿是由王进行赔偿的55万元,而不是网点公司赔偿的,证明了网点公司拓展部的支出是由王负责并承担的,而不是由网点公司承担和负责的,证实了拓展部是由王承包的。
5、王在承包经营中向网点公司交纳了承包金20万元,王在承包经营中向其承包经营的拓展部投入资金50万余元用于经营。详见一审律师提供的黄巍、王景红、张奎证词,王根据发包人网点公司的要求,将自己拥有的一辆价值十多万元的鄂ajk736别克轿车过户到网点公司名下,作为承包风险抵押物,但车子过户后该车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仍由王支付。
以上证据和事实证明了王与网点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一审回避这个承包经营关系,从而判定王犯了职务侵占罪很显然与法律是相悖的,一审的判决公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一审公诉人仅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王用杜颖佳银行卡(拓展部帐户)上的款项30万元购买网点公司31%的股权,而没有提交证据说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30万元款项是网点公司的资金或购买网点公司31%的股权的30万元的来源。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动用网点公司资金30万元购买网点公司31%的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王购买网点股权的30万地是王xx个人向他人所借的,事后王也进行了归还,该款不是网点公司的款额。
根据本案事实:从杜颖佳卡上支付和购买股份的钱应认定是王xx个人所借的30万元,网点拓展部是将李庆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后来又将杜颖佳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本案中李庆和杜颖佳个人帐户都是拓展部的帐户,王所借的30万元打到了李庆卡上(即拓展部的帐上),这30万元后来被用于拓展部的生产经营中,网点公司一直没有归还王此款,所以网点公司拓展部欠王xx个人30万元,后来,从杜颖佳卡上支付的购买股份的30万元不是拓展部的营业额,而是王xx个人借给拓展部用于经营的款额。
以下几点亦可证明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公诉机关仅凭杜颖佳个人的证词不能证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网点公司的款项。杜颖佳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否是网点公司的款项应有其它证据证明,或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证明。况且被告人王否认杜颖佳的说法。
2、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交的用于证明被告人王用于购买网点公司股权的杜颖佳银行卡上的30万元的来源的公安机关于20xx年6月18日的笔录及有关银行记录,一审辩护人认为由于在公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中没有列出上述证据,因此上述公安机的笔录及有关银行记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况且,该证据所证明的汇款金额、汇款笔数与侦察机关此前提供的证明被告人王用于购买网点公司股权的杜颖佳银行卡上的30万元资金的进账金额、进账笔数不符。
3、侦察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上所列明的拓展部的帐目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帐目有出入,审计报告上也没有20xx年8月24日杜颖佳卡上进账30万元的反映。说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资金并不都是拓展部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客户的资金。也就是说杜颖佳银行卡上的资金并不都是网点公司或拓展部的款项。
4、王购买网点公司股份的30万元是王向吴仲信借的。有吴仲信、陈庆、陈凤等人的证词、借条和陈凤在20xx年8月9日汇出10万元借款的存折流水单等证明。
四、王从没有“侵占”的故意。
从本案的情况看,购买网点公司股份一事是由周巍一手操办的,网点公司的总经理周巍要求王出资购买网点公司股份,到从拓展部的帐上支付30万元购买股份,再到相关手续的办理都是周巍一手办理的。试问周巍总经理会经手或支持王侵占自己公司财产行为吗?王对于购买股份从来是用自己的钱购买,王是向吴仲信借了30万元并打到拓展部李庆的卡上,然后王将这30万元卡交给新科房电子公司的老总张晓樱,但王有接受,后来这卡就经由周巍转到了杜颖佳手上,后来产生了周巍电话给王要付股份购买款时,王就同意杜颖佳处余钱支付的,王从主观上从没有侵占拓展部营业额购买股份的故意!
五、在整个一审中,公诉机关从没有举证出来,购买股权的款额系网点公司所有,也没有排除该款系王xx个人所有,一审存在着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秩序违法的错误。
综上所述,王与拓展部系承包经营关系,其所购买股份的事实应周巍总经理的要求而为,且经手人系周巍所用的30万元的所有权不是网点公司所有,而是王筹借的,王是无罪的,一审作出王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七年重刑,依据的事实虚假,证据严重不足,请求二审公正独立审理本案,改判王无罪。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
实用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大全(19篇)篇十九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一)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又作出(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然而随后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自愿又将审判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并由独任审判员罗建于xxx5年11月9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各种程序权利,使得上诉人在一审中仓促应诉,导致了本案一审结果对上诉人极为不利。
(二)上诉人于xxx5年10月26日收到(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一审法院将举证期限延长至11月5日,被告人于当日将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递交给了主审法官罗建手中。上诉方的证人将在一审中对影响本案的关键事实(即被上诉人是否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进行举证,然而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却认定我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合法,不予采纳。而且在(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我方出庭证人刘红、胡万碧证言因何不予认可却未加以阐述。这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规则,从根本上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不清。
(三)一审法院先判后审,明显司法不公。被上诉人领到判决书是xxx5年12月16日,然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的日期确是xxx5年10月7日。这明显是一审法院法官早在10月就已经拟定好了判决书,只等一审程序完结就可以盖章判决。一审法院漠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庭审权利是典型的司法不公现象,望二审法院予认定。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自1980年以来与家人基本不来往,对其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同时对其父亲在1988年将房屋由41平方改建为85平方也没有作任何贡献,因此依法不应当继承财产。但一审法院却对以上事实毫不理会,也不予以认定。
(二)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被上诉人叶启均权利被侵害之事实,从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自其父亲去世就知道其有继承权,且上诉人多次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未能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财产。因此被上诉人早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但时日至今早已超过2年。更何况作为被上诉人应当负有证明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其一审不予以举证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具状人:******。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