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

时间:2025-01-10 作者:书香墨

在商务合作中,合同协议是保障合作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必不可少。如果在撰写合同协议过程中遇到困惑,可以阅读以下范文,获得一些灵感和启示。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一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依法裁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提出裁员方案;。

(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五)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八条企业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企业负担培训经费,并于培训前对职工培训后回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和未达此年限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与受训职工协商签约。

第十九条职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会有权就职业培训有关问题与企业协商。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第二十六条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企业和工会双方于每年初根据本企业上一年经济效益、同行业同类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居民生活物价指数等因素,召开会议,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协商决定企业年工资水平以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岗职工生活费由企业自主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失业金水平)。

第二十四条本企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条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企业工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调整工资方案说明;。

(二)企业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案;。

(三)将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调整工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一)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耐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5、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6、病假、事假、旷工的工资支付,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7、医疗期的工资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法为全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直系供养亲属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因工伤残的职工,按照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第七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第三十四条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三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章女职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应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条对女职工每两年(或每一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经费由行政方出资。

第四十条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应发给其基本工资。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四十一条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其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女职工生育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由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二条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和女职工卫生用品,经费由行政方解决。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应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制定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企业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任务好的职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定制度》执行。

第十章本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前30日,企业和工会协商签定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条企业和工会双方根据人数对等原则,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6月和12月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企业和工会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变更本合同的条件、理由和条件。

(二)双方在7日内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后,就变更本合同有关问题形成书面协议。

(三)将书面协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自审议通过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书面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备案。

(五)将经审查确认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在7日内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下列情况,企业和工会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有关责任。

(一)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及其他有关责任。

(二)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三)对违约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第五十五条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章本合同争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因本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等问题发生争议,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有关争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十七条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在本合同范围内,涉及单个职工权益被侵犯的,工会可代表职工个人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在解决本合同纠纷之协商、仲裁、诉讼期间,企业和工会双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罢工、停产、闭厂等过激行动。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未明文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由企业和工会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条件标准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协商一方或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由企业和工会负责解释。解释有歧义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审查登记的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双方签章后,自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主席)。

年月日年月日。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企业工会主席:__________。

企业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

职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

第一条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职工与企业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四条企业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有责任不断改进生产管理,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企业每月以货币形式发放月工资给职工本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水平。

第六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就职业安全卫生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专项协议。职业安全卫生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企业应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专项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职工实行社会保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

甲方:_____。

企业方首席代表: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

职工方首席代表: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三

本合同由------工会------运输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工会)代表------运输公司全体职工与------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本着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的宗旨,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对公司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均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指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参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商定集体合同。

第四条公司在制订或修改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以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为基准,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职代会职工代表团团长联席会履行职代会职责。

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保险福利、职工教育与培训、争议处理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

第六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集体协商采取协商会议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轮流主持,协商前,主持方应提前五天将协商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因故无法继续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为体现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方和职工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少于三人,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双方协商选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十一条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公司法人代表指定,首席代表由公司法人代表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第十二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个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劳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在录用职工三十天内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应当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于签订前三日内交给职工,允许职工进行充分的咨询和讨论,并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应当依法帮助、指导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妥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及工会有责任帮助职工了解在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应当遵守所在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其他单位的业务,不得擅自离开本单位到外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公司经济性裁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按《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裁减人员后,又在六个月内录用新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裁减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该职工提供医疗和其他待遇:。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依法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但在制订重大的劳动纪律和奖惩规定时,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工会应当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公司惩处职工不适当时,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公司惩处职工违反有关规定时,工会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职工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时,工会应依法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工作时间。

第二十一条陆地单位安排职工工作时间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远洋船员执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的单位,其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并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船员在船延长工作时间应优先适用中国已缔结并生效的相关国际公约。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拒绝。

第五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每周休息两天。远洋船员按公休假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每逢法定节假日,应当放假。

第二十五条职工可以按照国家和中远集团的有关规定,相应享受探亲假、婚丧假、公假(职工无偿献血、职工子女服兵役等情况下享受)、产假、伤病假等假期,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法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六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所称劳动报酬系指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后,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收入。

职工的劳动报酬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也可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工会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岗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按月足额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并在每月月底前发放。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企业代扣缴部分外,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十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给予职工同等时间的补休。无法补休、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下列标准向职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公司管理岗位人员按公司现行规定执行):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而无法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第三十一条因职工过错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二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七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业卫生、环境保护以及特殊工种的特殊保护,确保将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卫生标准以内。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工会应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的制定,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严禁让女职工或无操作经验及不具备相应技能的职工从事危险或者有害健康的工作。职工对管理人员违法、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制止、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生产岗位的新进职工和转岗职工应当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措施,并对上岗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

第三十七条各级工会应当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支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专职专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每年组织在职职工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和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并安排好船员上船前体检。对从事餐饮服务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殊岗位的在岗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每年夏、冬两季要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完好、清凉饮料和御寒防护用品发放及时。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处理和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组织应当参加人身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工会组织可代职工提出工伤申请。

第八章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四十一条公司尊重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十二条公司重视并积极做好女职工经、孕、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休假,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足额按时支付其工资和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后的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产(含流产)费用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四十三条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人员,公司及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被侵害女职工经济赔偿。

第九章保险和福利。

国家和中远集团相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五条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及中远(集团)总公司、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司和工会均可以对职工集体福利、文化设施的立项、标准和实施方法提出方案。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决定。

工会应当协助和监督公司合理使用福利费用。公司应每年一次向工会提供福利费用使用情况报表,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支持工会加强“职工之家”建设,对工会安排的职工文化生活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国家和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对职工、职工供养亲属死亡实行抚恤待遇制度。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章职工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对职工提供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并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每年按本单位计税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安排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其使用情况按年度向工会和职代会通报。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司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和调解公司与职工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五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因调解劳动争议而占用工作时间,应视为正常上班,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合同期内一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时,必须提出书面修改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能修改。修改后的条款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公司破产时;。

3、公司依法终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由公司和工会共同起草,征求公司职工意见,经企业方和职工方集体协商后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送广东省社会保障厅审查登记,并自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批准予以登记之日起或送达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之日后十五日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第五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双方协商代表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第六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由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按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集体合同联合检查监督小组,定期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和工会,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六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由企业方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三份,由职工方报------工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委员会、------工会广东省委员会各一份。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07年1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止。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四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以下简称甲方)签订。

1、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甲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______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4、甲方尊重并支持乙方依法开展工作,听取乙方对生产经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及建议,与乙方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5、乙方尊重并支持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育职工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圆满完成甲方各项工作任务。

1、甲方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甲方与职工订立,解除,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乙方帮助和指导职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甲方新招用职工,其试用期限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甲方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

2、甲方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职工工资。

4、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5、甲方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保证职工收入的相应增长。

1、甲方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1、甲方严格执行国家,______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2、甲方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应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4、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5、职工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甲方按照国家和______省有关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甲方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3、甲方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福利费,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当年福利费使用情况。

4、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七、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规章制度,规范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1、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

1、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乙方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乙方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甲方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1、甲方按照国家,______省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职工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2、甲方对职工进行处分时,应事先征求乙方意见,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1)因甲方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五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位置

甲方自愿将本村土地承租给乙方使用。该土地位于东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 _________,北至___ _____,南至______ _______,面积 亩。

二、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乙方承包土地可作为种植、养殖或农产品深加工、建房等,可改变原有地貌,甲方不得干涉,但是不允许对外卖土。乙方为了有效使用该坑,拉土填坑、平整地面,在承包期内,由乙方承担费用。

三、土地的承租期限

该土地承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后乙方优先续租,租金另行协商。

四、承租金及交付方式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该土地承租金共计 万元人民币,签定本合同之日一次性全部付清。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协助乙方协调甲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4、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5、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六、村委会换届选举,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得因此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本届村干部有义务告知下任村干部废坑对外承包的情况。

七、该坑如涉及到政府征地,征地的补偿款归乙方,地

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乙方填坑所投入的一切费用,在政府征用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填坑土方约 m及机械的费用按国家标准计算),未征收的部分按照此合同继续履行,被征收部分的承包费退还给乙方。

八、如涉及商业拆迁,由乙方出面协商,乙方有权利决定是否同意,甲方无权干涉,因拆迁发生的补偿款归乙方,未占用的部分按照此合同继续履行。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在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十、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另一方十倍的承包费及因签合同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费用。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租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六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__]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公司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公司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公司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十一条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超过医疗期的,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请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每日时至时(包括午间小时休息)工作制;每周和周为周休息日。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九条公司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二十七条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职工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工会应协助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十四条公司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条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工会应会同公司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四条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经济性裁员。

第五十六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公司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公司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十一章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六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二章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应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方:(盖章)职工方:(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七

本协议由_________机械制造公司在_________州_________市的工厂(以下称公司),同代表本协议第一章承认并提及的谈判单位工人的_________工人国际联合会及其所属的第_________号地方工会(以下称工会),达成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本协议中出现的“他”或“她”或有关的人称代词,只是出于文字表达的需要,这样使用,并不意味着有性别上的区别。

第一章承认。

第一条公司承认工会是公司全体全日制和正规非全日制生产和维修工人在集体谈判中的唯一代表。这些工人包括:检查员、班组长、储运员和车间事务员,但不包括:实验工程部雇员、制图员、办公室职员、推销员、专职人员、保卫人员和工段长。

第二章一般条款。

第一条付薪日。

头班工人的付薪日为每周的星期五,第一和第三班工人的付薪日为每周的星期四,如果这两天刚好是法定公休日,公司则应提前一天支付工资。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可以更改付薪日。本协议所覆盖的工人在前一个工作周所提供的服务应该得到报酬。所有的工资支票都应在正常付薪日期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发放。如果公司缩减工作日,工人则可在星期四12:00(中午)之后领取工资支票,日期应按正常付薪日期落款。

第二条体检。

公司指定的医生在对已经雇佣的工人进行体格、精神/心理检查或医学化验后,如果该雇员及其医生提出书面请求,应将此检查或眼睛检查的报告提交给该雇员的私人医生。

第三条公司薪给雇员。

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本协议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况例外:

a.教育和/或培训工人和受训的管理人员;。

b.从事遇到困难时期的必要工作;。

d.从事必要的试验工作;。

e.受训的管理人员不得取代谈判单位工人,但谈判单位的工人可以用来指导受训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维修工作的转包。

a.只要有设备和合格的人员,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给谈判单位的工人所从事的维修工种的维修工作转包出去,但下列临时情况除外:

(a)有必要替换旷工的工人时;。

(b)有必要替换已获准请假的工人时;。

(c)有必要替换休假的工人时;。

(d)有必要替换因受伤或确实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时。

b.双方理解并同意本条规定的公司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即在有资格从事该工作的维修工人处于裁员而缺乏维修工人从事所需要的工作时,并同意本协议包括的维修工人的补充人员每周安排5个工作日。

c.公司不得将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内正常从事的一部分维修工作转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进行,除非这些工人被安排或提供的是每周6天的工作。

第五条非全日制工和临时工。

不得雇佣非全日制工人和临时工来达到强行裁减正规全日制工人的目的。临时工只能短时雇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只有度暑假的学生可达3个月。如果临时工的雇佣期超过3个月(包括学生),就应视为享有年资的正式工人。

第三章纪律处分。

第一条理由。

除非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公司不得对享有年资的工人行使指责、停职或解雇的处分权。

第二条通知。

在因处理_________一事件而要求享有年资的工人离厂之前,公司经营。

者应将该工人的代表,如果他在厂里,或他不在厂里时的任何其他工会代表,召集到指定的办公室或地点,目的在于通知他们该工人将被要求离厂,并听取该工人对自己处境的陈述。当然,这种会议不构成听证会,这时候工人代表的到场只是为了接受该工人将被要求离厂的通知,并听取该工人的陈述。涉及欠债不还、迟到和旷工的案例,必须在听证会后方可要求工人离厂;但双方同意,在安排处分听证会之前,应通知部门工会代表或其代表出席听证会。

第三条处分听证会。

在工人被送出厂后的48小时内,雇员关系部经理或其代表应在指定的办公室举行处分听证会。该工人有权出席听证会,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权在听证会上代表该工人,而且双方应允许传证人到场,以便证实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如被要求,可以出席处分听证会。

第四条听证记录。

公司应在听证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提供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听证会的书面记录文本,包括公司的处分说明,如果有的话。对处分结果提出陈述,如有的话,其时限应从工会收到该记录时算起。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八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____________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 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纪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平常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并需征得同级工会同意,按法律规定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 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户、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作的努力。

第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杜会保险。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职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始、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各类处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间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1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

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须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中、英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合同副本两份,分别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报送劳动部门后十五日内,如劳动部门无意见,则自行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_。

副总经理 :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会。

主席:___________________。

副主席: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九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与___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单位和全体职工双方共同努力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实现“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第二条本合同对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本合同的主体是单位和职工。单位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四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单位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六条单位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协商机制。

单位应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单位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根据生产经营变化予以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单位实行_________工资制(周薪、月薪、年薪)。

第八条单位以___币形式每月___日前向职工支付工资,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公司随工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公司发放奖金(发放时间、发放标准、人员范围)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执行。

第九条单位和工会在每年___月份,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大连市年度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人工成本水平、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增长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后,开展本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于___月___日前完成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协商结果。

第十条单位可根据大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协商,确定本年度单位实际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应当符合《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二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部分工种因生产和工作特点,不能适应以上工时制度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报新区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___工时制度,并将具体工种岗位及工时制度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单位应按《劳动法》规定严格控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或进行补休。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十四条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十五条单位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职工病假工资为正常工资的___%。职工的婚丧假、产假等休假制度,严格按国家和大连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士。

第十七条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制度,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发放特殊劳保用品及每月___元___费,并于每年___月组织次体检。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单位按规定分别对在岗职工、新进职工、转岗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方面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

第十九条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及实施技改工程时,应该同时建设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措施;单位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单位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工会应协助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技术培训的管理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每年组织___次劳动变更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害职工身体健康问题时,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通知工会、并在规定时间向安全监察部门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会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单位应依法对因工伤亡人员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公司工会应依法监督公司落实对工伤人员的赔偿和补助。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禁止从事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五章劳动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伤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宿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单位可委托工会制订和实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制度。补助的条件、标准、程序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规定,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___%的标准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制定和实施年度职工教育计划,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及教育计划制订实施应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单位可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对职工进行岗位、技能等培训,也可与大专院校签订培训协议,选送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学习深造,具体人选由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形成专项制度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能,对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相关学历证书或通过培训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办法由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形成专项制度后公布执行。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招聘职工时,应本着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自行制订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单位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到期,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

1、在任职期间个人无严重过失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新区总工会批复为准)劳动合同自动延长期限为任职期限;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劳动合同自动延长期限至任期届满。

2、参与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个人无严重过失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职责完成之时。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单位不得以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哺乳期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单位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职工裁员方案、程序、办法、经济补偿标准等须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单位应对遵守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职工予以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职工予以惩处。

第三十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包括晋级、奖金和授予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等,由单位负责制订评选和奖励方案,并会同工会研究确定奖励名单。评选和奖励工作一般在每年___-月进行。

第三十七条单位对职工违纪违规进行处分时,应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对职工严重违纪违规作出解除劳动会同等惩处时,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单位应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九章合同期限和变更。

第三十八条本集体合同有___项附件,分别为___集体合同和___集体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本集体合同及附件经单位___届___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由单位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生效,并于___天内采取___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合同有效期___年,从___年月日至___年月日止。本合同期满前___天,双方应就订立新的或续订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

第四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1、本合同条款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2、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条款不能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公司因改制、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都有权提出临时召开协商会,就集体合同及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并按原程序通过和备案。修改条款与本合同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

第十章合同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面履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单位与工会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___名职工代表和___名行政代表组成,召集人由双方轮流担任。

本合同每年检查___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签约双方,集体合同及附件的履行情况每年应向职代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双方不能激化矛盾,应遵守《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以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所称的职代会和职工大会,代表产生及履行职责应符合《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和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单位、工会、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各执一份。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

企业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企业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

职工总数:___________。

甲方(企业行政方)乙方(工会职工方)。

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__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__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__。

代表人数:___________代表人数: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集体合同(格式文本)》,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分别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

甲方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甲方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按照国家工资分配政策,根据本单位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方案。

一、工资增长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劳动生产率、单位经营状况等,合理增长职工工资,努力实现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上年度本企业利润总额增幅为%,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元,比上年增长%。其中,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

前款所涉一线职工是指本企业___________等岗位的职工。

如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理由:___________。

二、工资分配办法修订内容:

三、工资支付办法修订内容:

第五条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第六条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每年协商签订一次。

第七条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___年___月___日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自通过合法性审查之日起生效。送达十五日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内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协商处理。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或集体协商规定的,应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第十八条本合同附件包括: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过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及其它。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十一

甲方(企业)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企业工会)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印制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六条甲方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甲方与职工订立,解除,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甲方新招用职工,其试用期限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十一条甲方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甲方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保证职工收入的相应增长、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甲方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四条甲方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第二十五条甲方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福利费,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当年福利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八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甲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条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

第九章裁员

第十章奖惩

第十一章集体合同期限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章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一)因甲方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第十四章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十二

本合同由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_________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称简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各类处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对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公司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1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订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集体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

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中、英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副本两份,分别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工会主席(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十三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_________。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出租人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人逾期不搬迁,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人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_________规定执行(如果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1、如果出租人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1、出租人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___元。

2、出租人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出租人未按(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人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5、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日期: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十四

咀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树木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折约 亩)。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 。

第二条、转让方式

咀方将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权出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

第三条、转让价格

土地的转让价为 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土地出让金、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所有土地价款。

第六条、其他约定

1.在出让过程中,甲方仅承担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第九条、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钧证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十五

区域名称:区域覆盖企业(单位)数:区域覆盖职工人数:

甲方(行政方)乙方(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代表人数:代表人数: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区域内的作为甲方代表,代表本区域内的区域的工会联合会(简称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三条本区域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本区域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第四条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协商确定不同岗位(工种)职工的合理工资水平,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条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执行。

具体量化目标,签订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七条甲方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如遇节假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八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的工资发放,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非因职工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甲方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本协议签订后,如遇到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协议,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本协议。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履行、终止、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乙方应当将本协议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报告或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本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覆盖企业(单位)名单。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十六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____的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产已作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甲方出售的上述房产基本情况为:

(1)混凝土基础结构办公室三层,总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

(2)星棚结构5个:生产车间、宿舍总面积5200平方米。

甲、乙双方拟订交易上述房产的.全部,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

上述房产若有设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则该账户房产的转移而转移给乙方,如没设立该账户的,则所设立责任随房产的转移而转移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元整(1470000元),按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360元计算,星棚结构每平方米255元计算。甲方已于签订合同当日收到乙方以现金形式给付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元整(1470000元)。

三、甲方同意于____年___月___日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决定中途不卖或逾期10天仍未交付房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赔偿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违约金给乙方。

六、办理上述房产所需缴纳的税费,均由甲方缴纳。

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合同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十、本合同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签订。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十七

甲方(企业)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企业工会)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印制。

四川省总工会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以下简称甲方)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甲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甲方尊重并支持乙方依法开展工作,听取乙方对生产经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及建议,与乙方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乙方尊重并支持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育职工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圆满完成甲方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甲方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甲方与职工订立,解除,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乙方帮助和指导职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甲方新招用职工,其试用期限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十一条甲方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甲方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保证职工收入的相应增长。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七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九条甲方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甲方应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职工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三条甲方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十四条甲方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第二十五条甲方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福利费,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当年福利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规章制度,规范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八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八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甲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条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

第九章裁员。

第三十一条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乙方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乙方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二条甲方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十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甲方按照国家,四川省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职工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甲方对职工进行处分时,应事先征求乙方意见,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章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一)因甲方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因一方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过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集体合同几年(汇总18篇)篇十八

编号:

(试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总工会。

目录。

第八章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十二章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十三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章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一方和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和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积极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企业财产,保守企业秘密,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自觉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尽职尽责。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六条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有关工资及职工福利制度。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合法合规的原则,使工资与责任、利益和风险挂钩。其内容包括职工工资分配原则、方式以及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分配办法等,确保制度透明。

企业在制定和调整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及实施办法过程中,应听取工会意见,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工资制度。

企业针对不同岗位职工采取的工资制度有计时工资制(含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聘用工资制等)、计件工资制、年薪制和完成一定任务的工资制。

其他收入分配形式有:科技承包兑现、新产品利润提成、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折价入股、固定基数考核、销售提成等。

第八条工资性收入。

企业工资性收入有: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特殊工资、奖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企业确定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等按不同岗位组成职工的基本工资。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企业实行年薪制、承包制、提成制等其他分配办法,参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日、周)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企业在每月----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可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企业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条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北京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幅度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

第十一条职工工资增长原则。

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按照工资分配办法,将逐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在工资增长过程中,对生产经营骨干、急需人才、突出贡献职工予以倾斜;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和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不得低于企业负责人工资增长幅度,逐步实现职工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全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标准,每月----元,每小时----元。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人均工资水平。

企业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是------元,----年内将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使职工年人均工资达到------元。

第十四条工龄工资。

企业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元,以当年12月31日为核算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职务工资。

企业按照经营管理岗位的不同确定职务工资(有法律规定的除外)。企业行政职务分为:------、------、------等。企业党群系统职务按照规定与行政职务相对应。职务以党政任免通知为准。(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级别工资。

企业在同等职务条件下,由于部门工作性质、职工任职年限、职工工作年限、职工技术职称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级别工资。(级别工资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岗位工资。

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岗位工资,同岗同酬、易岗易薪,根据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包括工人岗位、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后勤辅助岗位等,共分为----个等级,工资额在----之间不等。(岗位和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

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岗位工资。

第十八条技能工资。

企业为鼓励职工学习掌握更多的技能,制定技能工资标准,以职工个人具备知识及能力为评价依据,以可测评或已具备的知识技能和学历、职称为评价标准,以企业是否聘用为确定原则。

工人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档次。(各档次工资标准见附表)。

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等四个档次。(各档次工资标准见附表)。

同一职工同时具备两个档次的条件,按标准高的执行。

同一标准连续工作满----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技能工资。

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进步及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可以由企业技能评定委员会审定,报企业批准后晋级----个等级。

第十九条奖金(绩效工资)。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完成工作情况,核定职工考核期奖金基数和发放标准。(奖金基数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条计件工资。

企业与工会协商制定《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根据职工完成任务情况核定发放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工会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计件加班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每日劳动定额标准予以核计。

第二十二条相关津贴和补贴。

企业的津贴包括:高温津贴、全勤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标准;室内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标准。指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工作情况。

全勤津贴:倒班岗位----元/月,值夜班岗位----元/月,白班岗位----元/月;当月发生迟到、早退或脱岗----次以上以及请假----天的,不享受全勤津贴。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执行国家规定(如井下、高空、野外、高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模津贴等)(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种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服装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

第二十三条劳动定额。

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岗位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

企业由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劳动条件改变、人员调整、降低成本、原材料变化、增长工资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修改劳动定额标准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提出方案,并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其他规定。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含劳模津贴),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在企业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按照不低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所得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享受产假、集中哺乳时间,计划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已婚职工)依法享受休假期间,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支付按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依照规章制度对违纪职工进行扣罚后,其每月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标准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企业安排职工每天1小时的就餐时间,连续工作4小时内有15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职工的就餐时间应当固定,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安排一次就餐时间。

第二十六条不定时工时制。

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门和岗位的职工,以及工作性质特殊的职工在周六、周日工作,或晚上工作,或轮流换班,或在弹性时间工作,采用不定时工时制,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工会。

第二十七条综合计算工时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企业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告知工会。

企业应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与工会协商确定具体工作安排,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企业全年安排职工休息不少于-----天,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采用弹性工时的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职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参照标准工时制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天。

第二十八条加班安排的原则。

企业经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九条加班时间的确定。

平均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的时间;平均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以上的时间;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时间。

第三十条加班程序和约定。

(一)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加班工作时间、人员和内容。

(二)如果企业未与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则有权拒绝。

(三)职工本人需要加班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审批,方能获得加班工资。

(四)工会可以随时查阅企业加班情况的记录,并检查职工倒休、加班工资的落实情况。

(五)对于超出法定时间并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加班约定。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以外,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正常安排加班以外,职工在休假日被安排加班,除约定给予补休外,正常计算加班工资;加班时间少于4小时的,应当获得不少于小时加班工资基数4小时的加班工资。

(二)企业要求职工在企业保持机动状态,待命工作,而且职工不能自由来去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三)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加班补休规定。

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企业拒绝,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工会协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招聘职工。

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决定招录职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聘条件录用职工。企业在制定招聘条件时,应详细、具体、量化、有一定可操作性,并告知工会,便于企业招聘职工、考核试用期职工。

企业在制定招聘条件、招收录用职工时,不能因为性别、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

第三十五条用工形式。

(一)本企业全日制职工。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岗位、内容、时间、标准等安排职工工作。

(二)劳务派遣职工。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企业长期性的工作岗位不适宜招用劳务派遣职工,且劳务派遣职工数量不能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

(三)非全日制职工。企业针对季节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可以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职工数量不能超过职工总数的-----%。非全日制职工以小时计算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试用期。

(一)试用期职工因事假、病假等原因超过----天休息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经过试用期后继续工作的即为本企业全日制职工,其工龄要从录用日期算起。

(二)企业在试用期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至少在解聘前----天通知该职工,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企业招聘时,曾经在本企业工作、试用期达到1个月或以上的申请者,应优先于其他人员被聘用。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职工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劳动合同文本可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

(二)工会应当向职工宣传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文本内容,增强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和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工会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企业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工会应当监督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帮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内容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享受医疗期的职工,医疗期满仍未病愈的,应由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退、退职、退休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国有企业在实施裁员过程中,裁减人员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企业特困职工、困难职工。

(五)工会应当监督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证解除程序合法、解除理由充分、职工有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工会应当监督续订劳动合同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在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续订率低于80%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汇报,确保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四十二条其它约定。

(一)企业招用劳务派遣职工、非全日制职工在重要生产岗位连续工作----年以上,应安排本企业全日制职工接替该岗位的工作,或将劳务派遣职工、非全日制职工转为本企业全日制职工。

(二)企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三)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在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五章休息休假。

第四十三条一般规定。

职工每周必须有一天的休息日。

职工各种假期遇国家法定休假日自动顺延。

企业在五四、六一(子女14岁以下的职工)、重阳等特殊节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休息----天,工资照发。

职工在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育婴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等期间的工资按照考核规定发放。

跨省市探亲假的往返路费报销,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未作规定的,企业根据情况,酌情报销----%路费。

第四十四条病假。

职工患病出外就诊的,须在当日出示医院开的病假条。

职工患病休假的,应于当日通知企业,并告知企业病假时间,上班后向企业出具病历、医嘱和医院开的病假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长期停止工作治疗或休养的,职工应提前-----日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生证明,企业根据职工的病情和参加工作的年限,及时办理享受医疗期手续,准予病休。

第四十五条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休----天婚假。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7—14天的奖励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休假时间不含路程时间。

第四十六条丧假。

职工和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监护人死亡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职工----天的丧假。如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丧假时间不含路程时间。

第四十七条产假。

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女职工产后身体尚未康复,不能按时返回岗位,女职工应向企业提交医生证明,经核实,产假可酌情延长----天。

女职工放环后怀孕流产的假期按产假待遇处理。

第四十八条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增加产假----天。

第四十九条育婴假。

子女刚出生,男职工可连续休----天的育婴假,如新生婴儿患有身体疾病,男职工可提前----天向企业提供医生证明,经审核批准,育婴假可延长----天。女职工晚育的奖励假可由男方享受。

第五十条探亲假。

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两地分居(不在同一省市),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探亲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天,不含路程。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如因工作需要,企业当年不能安排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可以2年安排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

出境、出国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事假。

职工因私事需要办理的,在不影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请事假。职工应提前----天向所在单位领导口头或书面申请,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天。突发临时性情况,应及时电话告知企业。

职工参加学生家长会、房管部门维修、房屋拆迁、因私社会考试等,可请假----天。

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父母患重病住院需陪同照顾的,职工应向企业提交休事假的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职工可以休----天事假。

因故不能按时返回企业,职工应提前----天向所在部门领导申请延长事假,如延长超过----天,应向企业提交书面说明,经批准,可继续休事假。

第五十二条工伤假。

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的,可申请工伤假,经医务部门鉴定,负轻伤的,工伤假不超过6个月;负重伤的,工伤假不超过12个月;如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假期,但最多不得延长12个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果延长12个月后仍因病情未彻底好转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职工可考虑病休。

第五十三条带薪年休假。

企业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假期不跨年度使用。(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五十四条年假安排。

(一)企业于每年1月份,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年度带薪年休假选择时间段、职工本人的年假天数、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等,由职工本人自主选择休假时间,并向企业或工会提交休假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和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做出本年度的职工休假计划,并贴出布告,公布每名职工本年度的休假安排。

(三)由于特殊情况,职工不能按原计划休假,或由于特殊情况临时需要调整计划,职工应提前-----日向企业和工会提出申请,由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并于-----日内做出答复。

(四)所有事先公布的休假安排必须严格履行。

第五十五条假期加班。

企业需要职工在婚假、探亲假、育婴假期间工作的,企业应按照职工日(小时)工资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企业应至少提前-----天告知工会相关情况,与工会共同制定加班计划。

(二)企业编制假期加班安排,职工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申请表,企业与工会一同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加班;如果申请加班人数不够,经企业与工会及职工协商后,方可安排没有申请的职工加班。

(三)假期加班应保证至少4小时的工作时间和相应的加班工资。

第五十六条其它规定。

(一)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生病,可向企业提交医生证明,经核实,年假生病期间可以算作病假的情况,年假顺延。

(二)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结婚,应向企业提交书面证明,经核实,年假期间可以休婚假,年假顺延。

(三)除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可与年休假合并使用外,每两个带薪假期不能连续休,中间应间隔至少-----天。

(四)年度内没有休满婚假或探亲假的,可以积攒假期剩余天数,与年假一起合并计算,休满剩余天数。

(五)工会每年分期、分批组织各级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及标兵进行不少于----天的疗、休养。

(六)职工因私脱产学习进修可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五十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对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企业年初应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如:死亡事故为o;重伤事故为o;火灾事故为o,职业中毒事故为o。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办法。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安全生产检查办法;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等制度。

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内容详实、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定期召开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防范事故措施。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生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防火、环保、治安、保卫、卫生的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

企业设立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九条:企业每年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间,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即“三同时”审查验收)。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卫生措施,并通知工会组织派员参加。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六十条:企业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对--------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工会发现企业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保健用品。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建议减少职工工作时间时,企业应予以考虑。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发放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设立必要的劳动作业休息场所;按时发放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十三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一次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第六十四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或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五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企业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职工享有接受安全教育的权力。对新入厂的职工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对从事特种作业(以国家规定工种范围为准)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对职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应建立完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

第六十八条: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一次向职代会专题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领导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事故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事故预防措施和伤亡事故处理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职工培训情况、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及实施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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