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

时间:2025-01-23 作者:曼珠

范文范本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规范和标准的写作模板,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和展开文章。以下是一些应用广泛的总结范文,包括教育、经济、科技等多个领域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一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率迅速提升,社会信息传播渠道逐步拓展,加强社会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就成为新时期社会信息传输与保护的主要方面。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正随着社会法治结构而逐步优化,但由于受到社会法治管理体系阶段性特征影响,我国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依旧着一些弊端,由此,突破这些问题,就成为新时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加强的首要条件。

(一)法律刑法管理制度不全面。

当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工作的法律界定上,以过于宽泛的法律管理范围,对刑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从而导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较大信息保护范围的空缺。如,我国刑法中对于泄露他人信息的犯罪判定,均已“违反国家规定”、“违反相关法律規定”等大框架,为刑法管理的限制。同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刑法管理人员又缺乏结合实际情况,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处罚的相关制度进行定位。这样,上层法治管理体系内容的缺失,以及下层实践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层面的不全面,将导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脱节的问题出现[1]。

(二)刑法保护主体的管理范围局限。

我国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管理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我国当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上,将管理范围限制在“公民”之内。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格局逐步拓展,国外在华人员,也会在国内发生泄露个人信息的问题,而从我国刑法管理的相关条例来说,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主体是我国公民,不包括来华国外人员,当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中出现此类问题时,司法人员将无法给予其相应的问题判断。

同时,我国刑法中关于保护主体的形式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与上节中提到的管理范围宽泛之间,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如,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判定,以“情节严重”作为主要标准,但社会个人信息的泄露带来的问题,是不能完全依照信息泄露的表层情况来进行判断的,它也需要对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长远问题做出判断,由此,也会出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原则,无法合理运用的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逐步优化,结合当前法律制度管理中的不足,实现公民权力的调整优化。

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应从现代结构分析视角入手,进一步细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制度。例如:将《刑法修正案(十)》中,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管理范围具体化,将“国家规定”、“区域性规定”等较大范围的信息保护规定,都转变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造成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等内容[2]。

同时,对于社会中可能存在的公民信息泄露的区域,也应实行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如,商场、医院、网吧等社会公共场所,应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这样以国家《刑法修正案(十)》为基础的,社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制度内容的补充,将逐步形成上层明确性保护,下层具体化实施的法治管理体系,自然也就达到当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有效性保护的目的。

(二)延伸刑法保护主体的`管理范围。

延伸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范围,是发挥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体系的必要性条件。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体范围的拓展,应将刑法保护中的“公民”一词进行替换。依据我国刑法制度对于“公民”的定义,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范围界定在其内,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刑法的权利,为社会中以个人信息泄露获取利益犯罪行为预留了生长的空间。将“公民”一词更换为“自然人”,将确保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应用范围拓展到来华外籍人员,从而也就达到了对国内大众个人信息全方面保护的目的了。假定某留学生通过校园网络,向他人泄露在校生的个人信息,并构建起专业的“人肉搜索”信息销售渠道。则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十)》的内容,司法管理部门,就可以依据其行为进行刑法审判,这是我国现代刑法管理中,对于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实践体现。

同时,我党在《刑法修正案(十)》中,也拓展了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犯罪主体的管理范围,通过列举了:国家机关、金融、电信、教育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刑法管理范围扩充的代表。以社会中存在信息泄露的所有主体,取代部分性信息管理主体的方式,也是现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体范围拓展的体现。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也要从进一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层面进行界定。我们必须看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社会问题,与传统法律管理制度之间的异同,由此,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范围界定,不能单单从刑事案件的表层来判断,而应结合其产生的附加影响层面进行定论。

例如:公民个人信息的的刑法保护制度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影响判断,应从公民自身的影响、社会信息体系的影响、甚至是社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这样,才能够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与判断过程中,公民主体信息判断原则的正确定位。

我们实行公民个人信息综合性判断,是依据现代公民的信息传输社会化的发展趋向为主体,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内容的逐步性完善。其内在趋向性的变化,将为现代法律实践工作的有序性开展,提供制度管理依据,从而成为引导国家信息传输体系完善的保障性条件。

首先,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应用,作为未来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审理中的条件,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提供依据。即社会第三方人员,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对策情况下,随意应用他人信息,也可以作为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一方面,信息主体有权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

其次,对于社会公民自主进行网络信息公布的行为,需要公民自己承担信息保护的义务,网络信息提供者不具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这一点是从公民自身信息保护的义务层面出发进行分析。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思考,是建立法制化国家的理论引导,为我国社会法制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了借鉴。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发展法制化引导,通过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延伸刑法保护主体的管理范围、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认定,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优化。因此,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探究,将为我国社会信息的制度完善提供新思路。

【参考文献】。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二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三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创新的背景下迅速兴起。互联网金融投入门槛低、效率高、覆盖而广等特点符合了当前金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均持鼓励态度,互联网金融己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然而,近来诸如“金玉恒通诈骗案”、“淘金贷、优易网等多家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等一系列损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出现引发了大众对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广泛关注,而当前我国尚无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存在诸多问题以及消费者自身金融相关知识的缺乏都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根据我国国情,寻求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路径。

一、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而临的困境。

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方而凸显出诸多亮点,如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履行必要的信息提供义务、规定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具体责任等,然而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方而新消法仍体现出许多不足:首先,新消法将该法的保护对象限定在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并未明确将为投资获利而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纳入该法保护的范围;其次,新《消法》在消费者维权途径方而规定的诸如调解、和解、诉讼等方式和手段并未考虑到互联网消费者维权的特殊之处,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第三,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只有电子形式的凭证,无实物证据,致使消费者举证困难。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位。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促进其健康、长远发展的必要措施。而当前,由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界定的模糊性以及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使某些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机构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另外,我国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并未明确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市场运营以及市场退出等方而做出具体规制,致使目前互联网行业出现良蒸不齐,消费者权益屡遭侵害等问题发生。

(三)消费者自身存在诸多弱点。

由于互联网金融普惠性的特点,扩张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边界,使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广大传统金融未覆盖的群体。然而,由于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本身在金融知识、风险识别、风险承担等方而的能力较弱,信息获取能力和处理能力也比较欠缺,加上在金融行业本身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致使他们更容易在虚拟化的交易遭受误导和欺诈,这些都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法可依,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一方而积极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线维权机制,在传统维权途径的基础上扩展维权渠道,同时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促使纠纷的解决。第三,完善相关法律,在电子交易凭证的效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而作出详细规定。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

首先,明确监管目标。在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发展的同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适度监管,同时兼顾金融行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目标的实现。其次,构建科学的监管机制,即建立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相关市场设立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建立市场经营监管制度,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建立市场退出监管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三方而加以构建,从整体上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另外,还需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保证监管机构之间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各行其是,促进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标准的形成。

(三)加强公众金融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

要促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得到有效保护,加强其自身的风险和安全意识必不可少。政府及相关监管机构、金融企业通过媒体、网络等手段加大对社会公众在金融知识、金融风险及个人信息、财产安全等方而的宣传教育,培养社会公众承担金融风险后果的意识,提高其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识别水平,以减少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四

伴随互联网发展,非法删帖、发帖中伤、泄露隐私等利用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频发,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20xx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规定》已于20xx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互联网行业的全面发展,促进了传统产业的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崛起,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推动了我国的信息化进程,影响了社会生产方式。个人信息安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显得尤为重要。最高院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并认定个人信息侵权范围,不仅有助于法院认定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定性问题,也从法律上保障了网络个人信息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发布会中公布了八起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某一起案例就是关于如何认定网络个人信息权益侵权范围的案例。这起案例即“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20xx年10月18日,著名导演谢晋因病逝世于酒店中。谢晋的逝世本是一件值得哀伤和悲痛的事情。当时被称为网络水军“头目”、人称“宋大嘴”的宋祖德联合刘信达利用“博客”等相关自媒体,以谢晋的去世原因进行虚假编造,形成莫须有的故事进行传播,来博取社会公众的眼球与视角,并达到侮辱谢晋之目的。因此,谢晋遗孀徐大雯作为谢晋之妻对前者提起侵权诉讼。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宋祖德、刘信达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徐大雯精神损失20万元等。两被告虽提起上诉,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姚辉关于这个案件的相关事实与案件意义,作出了相关介绍。

他认为自媒体进行传播应与传统媒体表达方式一样,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同时,他认为两被告利用自媒体传播方式,利用编造的个人基本信息等内容进行传播,也是侵害了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法院判决较高的精神损失费,体现了侵权责任的理念与精神。这起典型案例从侧面反映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等方面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此次《规定》第十二条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法条在《规定》中显得特别重要,从基本概念上认定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范围。今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类法律纠纷问题,法院将以此为依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治国家建设离不开社会的稳定,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与维护社会秩序有重要的联系。因此,引用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的关于治理国家过程中如何认识秩序的一段话加以诠释。“秩序稳定作为治理的价值目标,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只是初级价值,更非唯一价值。治理应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在当前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考虑个别,特别是要保障宪法确认的个人自由,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他认为个性化的追求应在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才让社会充满生机活力,社会才能稳定,百姓才能安居乐业。保护网络个人信息也将促进社会稳定,为合理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活力之源。

我国宪法与相关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保护合法个人权益。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随着时代进步,个人信息也将成为我们赖以生存的需要。或许,我国将来的法律规定将个人信息作为合法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刚刚落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也属于公民的合法权益行列。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作出了如此详细的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我国法律规范不断完善,将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制度与法律上的保护。因此,寄望于《规定》为我国今后法治之路,起到重要作用。

今天网络发展与更新的速度已不再是人类可预测的,个人信息是否能随之得到保障,我们都很难给出结论。众所周知,美国“棱镜门”事件后,世界各国政府与民众似乎对个人的信息产生了共同的认识。信息战作用或许在将来的战场中愈发重要,或许未来的世界局势格局皆因信息而起。

如今,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等问题不再是道德问题,更多引发了法律问题。这也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困扰,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破坏社会的和谐。我们更要努力做好自救工作,更应利用法律,通过法律的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六

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资源作用,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个人信息,是指一个人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家庭等一切可以识别本人信息的总和。近半个世纪以来,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而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在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个人信息的保护已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在各个主要发达国家展开,美国、西欧等一些国家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但是其远未覆盖全球大多数国家。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这使得在信息处理和传播技术广泛应用的信息社会,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得不到规制,致使信息主体的利益经常受到侵害。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完善,将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进而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在我国亟待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前,我们必须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的界定。目前,由于各个国家在法律传统和法律习惯上的不同,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也不一致,但是这并不影响法律的内容。

1.关联型定义。

在个人信息定义中,德国法强调“个人关联型”,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中规定,在不能确定所收集资料的关联方的情况下,该法将不受调整。关联型定义强调信息主体特定,而且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过宽,这导致在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的行为被放纵。

2.隐私型定义。

在个人信息定义中,美国等国家采用隐私性定义。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是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或者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隐私型定义在著名的《隐私权》的发表之后被不断丰富和发展,调整了包括私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以及不实形象等,并且扩展到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

3.识别型定义。

各国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中,欧盟1995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属于典型的识别型定义。识别型定义同前两种定义相比,其所划定的范围更加科学、宽严适度,因而也为国内多数学者赞同。但是任何一种定义也存在其不足和缺陷,识别型定义也不例外。在个人信息的判断方面,识别型定义优势很难通过一条或者少量信息作出判断,而是需要汇总多方面的信息才能够作出。此外,识别性的判断也受到所处环境改变的影响。

1.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识别主体身份。

直接识别是指不需要借助个人的姓名、肖像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就能够识别出信息主体身份,而间接识别则需要个人性别、兴趣、学历等其他信息的辅助才能识别出信息主体身份。

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涵盖的内容也在不断地丰富,涵盖了新的内容,主要有个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以及活动踪迹等。

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主体的限定,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限定为自然人,而对于法人是否能成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尚存在争论,有一些国家将保护的主体扩张到了法人。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要是因为:第一,自然人和法人在保护范围和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异,不易将法人认定为信息主体;第二,由于个人信息和法人信息体现的价值功用不同,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第三,如果对企业的信息流通进行限制,从立法成本和执行成本方面来看会增大交易成本。

个人信息应受民法保护已经被广泛认可,但是立法需要诸多理论方面的支撑,进而我们需要对个人信息的民法性质必须理清。一般情况下,认定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的基础为人格权,可以具有财产属性。大陆发行确立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制度,将姓名、肖像、名誉都纳入到具体的人格权中而进行保护。隐私权范围比美国法上的隐私权范围要小的多,只是与具体人格权并列的一种人格权。大陆法系的人格权制度相当于英美法系的隐私权制度。目前我国的立法基本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模式,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隐私受到侵害时需通过名誉权制度来救济,如果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时照搬英美法系将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的基础,势必造成理论上的错乱。

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开始成为一种商品,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其所体现的巨大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具体而言,个人信息财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信息的直接商品化。个人信息的直接商品化是指个人信息本人或者使用者出于商业目的而将其拥有的个人信息以商品的方式进行转让的现象。一般情况下,个人信息直接商品化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人信息本人为了获取利益而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出售。另一种是除个人信息本人以外的信息占有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对其他人个人信息进行出售。

第二,个人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主体在对其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挖掘、分析、加工的过程中,能够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通常情况下多采取数据库的形式通过反映某种群体的通行而满足自身或者使用者的需要。一般情况下,数据库的个人信息比单独某个人的个人信息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

一段时期内,各国没有足够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入信息社会后,随着信息处理和创办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变得日益突出。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以及国家的角色逐渐向福利国家转变,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其个人信息一直处于政府的管理和监控之中,几乎到了无孔不入的程度。虽然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掌握能够使政府工作更加高效和便捷,但是由于这些信息往往会脱离信息主体的控制,所以信息主体很容易受到来自精神上以及财产上的损害。

民间机构出于经营目的,会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在个人信息收集时存在着信息主体知道的收集和信息主体不知道的收集两种情况。信息主体知道的收集能够确保信息主体的在知悉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一定的控制,然而信息主体知道的收集或者不知道的收集,都面临着个人信息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种种危险。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七

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内容较广,和很多专有名词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处,通过分析,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个人隐私上面。个人隐私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比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由此可见,个人隐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还包括可以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区别的名词概念。就对公民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全面。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隐患。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构建我国法律框架的四个关键部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对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这四项权益,都将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近些年才开始施行,有《居民身份证法》、《物业管理法》、《电信条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首次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

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底线,只有在其他法律都无效的前提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给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击。在我国现有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还不到位,虽然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所涉及,但通过施行效果可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条文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触及到根本,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间接性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化。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如果出台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

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选择。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

综上所述,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对于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刑法涉及到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法律宣传,对核心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工作。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只有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八

随着互联网业务日新月异的发展,传统的金融投资理财行业借助网络平台的便利性,逐渐将其业务或金融产品与网络相结合,从而发展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自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余额宝推出以来,凭借便利的申购与退出模式,人性化的用户体验及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回报,吸引了大量的金融消费者。在这些消费者中,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而资金量少的中小消费者占据多数,他们由于风险意识不足,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的情势下,常常行走在权益陷阱的边沿。

一、互联网金融时代消费者直面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提示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使得普通消费者得以轻易参与其中,但由于金融交易的专业性与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融为一体,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更难以保护。以余额宝为例,进入余额宝主页后,消费者在页面显著位置可选择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并可观看其宣传视频,但在显著位置却无风险提示信息。投资天弘基金,余额宝只提到了“理论上存在亏损的可能,但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极小。”而在天弘基金“增利宝”网店里却写道,“这笔投资并不等同于存款,不能保证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最低收益。”这种风险提示的模糊性使消费者容易认为余额宝是个投资理财的好平台,而对于货币基金及其风险却知之甚少,甚至全然不知。事实上,货币基金虽然风险较小,但货币市场利率波动仍然会影响收益率。同时,类“余额宝”产品普遍采取的“t+0”模式,也存在集中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规制,消费者无法有效识别风险并采取防范措施,随着网络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发展趋势,金融风险将不断演进。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易受威胁。

互联网金融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这种开放性的平台也面临着种种风险。以余额宝为例,因余额宝与网络支付工具支付宝有特殊的捆绑关系,在支付宝安全的情况下,余额宝的资金安全可以得到相应保证。相反,支付宝一旦被盗,那余额宝也面临着瞬间被盗空的危险。实践中相关案例反映出,因支付宝与大多数用户的手机快捷支付相绑定,在手机卡丢失或被复制后,支付宝将丧失其安全性,盗取方可通过短信盗取用户登录密码、数字证书,从而轻易达到进入用户账户,将款项转出的目的。除此之外,不法分子还可利用hacker技术、虚假钓鱼网站、诈骗短信等方式窃取有价信息,盗取账户资金,导致实践中此类案件频频发生。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安全易受侵害。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安全,即因消费者参与网络金融消费活动而提供的一切隐私信息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这些隐私信息包括从事金融消费所需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信息,同时还包括专业机构对消费者进行咨询和分析后得出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理财意愿等信息。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消费者的财务金融状况。金融隐私信息经金融消费者同意后方可由金融机构收集,如未经金融消费者许可而被不当泄露,金融消费者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一)倾斜性保护模式的选择。

我国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消费者作倾向性保护。该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基于该法条,购买金融产品、进行金融交易的消费者并不在《消法》保护之列。《消法》如此界定消费者的本意在于:将符合这一要求的消费群体视为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因此其并不将生活性消费以外的消费者和单位纳入其中。由于网络金融消费者无法适用《消法》,其弱势地位也就得不到倾斜性的有力保护,而在其它法律中也无法受到充分保护。

纵观各国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有关法律,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这一主体的法律保护较为完善。如日本的《金融商品销售法》,该法保护的对象为信息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时,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一般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属于信息弱势一方当事人。因此该法适用的对象,不仅限于自然人的消费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均属于该法的保护范围。该法律将投资者(或称消费者)区分为具专业金融知识的特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因此,在销售及劝诱方面,法律要求的行为规范也因投资人的差别而有差别。当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在与一般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为了保护投资者,业者的行为受严格规制。在与特定投资者进行交易时,金融商品交易法认为可以降低或者豁免金融业者的一些规范,例如针对特定投资人的销售及劝诱活动,则免除金融服务业签约前与签约时文件交付义务等的行为规范。但是禁止损失填补,为了保证市场公平目的的行为规制要适用。针对维护市场秩序所制定的规范,则不管是对特定投资人或一般投资人,相关义务均不能免除。该法将个人视为一般投资者,如果根据其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与特定投资者相当且符合内阁府令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可以根据其申报,在履行严格手续之后作为特定投资者来对待。另外,部分特定投资人也可以申请,转为一般投资人,充分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该法将金融消费者依其专业性作分层保护,较好地保障了社会主体的实质公平。

(二)立法模式比较。

目前我国还没有颁布专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可援引的其它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签名法。这些法律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规范经营等问题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无法对现有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实行良好的监管,对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结合的经营模式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无疑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足。依照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整合相关金融法规出台一部覆盖面广的统一的专门法,或者修订已有金融法规使其相互间覆盖全面且原则统一,在此基础上以网络金融交易规则为补充,才能实现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有力保护。

以美国的立法模式为例,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美国《信用卡履职、责任和公开法》通过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诚实借贷法》通过修改限额抵押贷款和房屋净值信用额度贷款的信息披露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隐私权法》禁止联邦机构在未获得本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将储存在其计算机系统内的该人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人;《金融隐私权法案》对银行雇员披露金融记录及联邦立法机构获得个人金融记录的方式做出了限制;《金融改革法》加强对金融公司的监管,并规定了金融机构最低限度的个人数据保护标准,除非消费者同意,否则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地、间接地或通过一个附属机构,将非公开的个人信息透露给没有关联的第三人。

针对网络金融交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法案第5部分,授权ftc有权针对因特网网站的经营者没有遵守他们在网站上张贴的隐私权保护政策的行为采取行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格式合同作了相应规定:如果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该条款或限制该条款的适用;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以能引起常人注意的方式为消费者或其合理设置的电子代理人提供审查该合同条款的机会;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格式条款。如果经营者没有履行上述为消费者提供审查机会的义务,即使消费者已经订立了合同,如在其获得审查机会后对该格式合同不同意时,可行使返还请求权并请求损害赔偿。《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第10条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使用电子记录向消费者提供交易信息,必须得到消费者的明示同意。其前提条件是:必须事先向消费者充分说明消费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消费者撤销合同的权利、条件和后果等;消费者确实获得了调取与保存电子记录的说明与能力,有关调取或保存电子记录的任何变化,应通知消费者,在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在网络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方面,美国还存在多个网络隐私认证组织,授权同意遵守其提出的隐私规则的网站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美国通过覆盖面较全并与时俱进的.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能够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有法可依。

(三)维权机构建立模式比较。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实行“一行三会”制度。在着力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背景下,我国将在“一行三会”下新设投资者保护机构。其中,在保监会、证监会下设保险保障基金和证券投资保护基金;在银行业协会下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新设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各自为政。新设机构人力资源与资金有限,面对复杂的金融消费者侵权案件,是否既能很好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微观利益,又能维持整体处理原则的统一和金融系统的稳定,还有待考察。加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新设机构在处理普通金融消费者案件的同时如果要兼顾好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案件调查与协调,提供切实有效的专业保护,也存在较大的难度。

在此问题上,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模式是设立独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如美国财政部于20创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cfpb,其将分散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职权集中到cfpb,为向消费者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制定规则,并拥有一定的执法权。法案要求这家新的监管机构成为一家独立的部级机构,该机构的唯一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远离有潜在危险的金融产品。因此,该机构有权审查和加强监管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所有的抵押贷款相关业务和学生贷款,并负责监管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有独立的资金来源,享受联储12%的费用,并且不受政府的制约,如金融稳定监视委员会如果有的成员认为消费者金融保护的政策措施有害于金融稳定的话可以否决它的措施。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构想。

(一)扩大《消法》的主体保护范围,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消法》中的消费者不能仅限制在“生活消费”的内涵中,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其是对网络金融消费者保护最为直接的法律,依照各发达国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先例,只有将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法》的保护主体之内,才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种弱势群体实行倾斜性保护,从而真正保护其利益。同时,在定义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时,应当进行分层保护,将其区分为具有专业知识的机构和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个人和单位,对于后者而言,即使是单位,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信息的不易取得性,也难以保证真正意思自治,不宜以私法原则来调整,应纳入《消法》的倾斜性保护中。

(二)建立统一全面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首先,在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法》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将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加以特别规定,并设专章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确立保护办法。

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需凭借互联网技术平台,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需互联网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在网络交易法律中明确对知情权、隐私权的保护,明确金融机构及网络平台信息充分披露的义务,并明确相应的行政责任。

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讨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其中确立了十项基本原则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规定:金融服务机构及其代理机构应告知消费者重要的信息包括产品的收益、风险和期限等基本情况。金融服务机构及其授权代理机构应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客观建议并根据消费者的财务目标、知识水平、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等因素来考虑产品复杂程度、产品风险与客户的匹配程度。在完善金融消费者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也应制定相应的细则。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经营者须在网页显著位置披露如下重要信息:产品的收益、风险和期限等基本情况金融服务机构及其授权代理机构信息提供服务条款交易条件和交易方式交易附带及限制条件(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正确的指导和建议咨询及投诉方式等。披露方式应易于理解、准确充分、不存歧义、及时迅速并同时以文字及视频方式予以说明。除了充分披露信息外面对纷繁多样的金融投资产品应立法规定在互联网建立金融消费者风险评测制度对达不到风险评测等级的消费者将不能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相应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的购买。

(四)专门的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与民间保护机构相结合。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在“一行三会”下设置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模式还不能充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应成立全国性的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在其中设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接受网络消费者投诉。该部门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规则,对于无法调解的争议,指导消费者采取寻求相关处理和救济的方式。

除行政性保护机构外,消费者自治组织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如东北首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在辽宁铁岭成立,该组织吸纳全市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为会员单位,采用协会模式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消费者协会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将起着积极作用,其可通过网络对金融机构及网站进行监督,在网上受理投诉,为消费者提供咨询及援助,普及金融交易知识,代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及网站协商。消费者自治组织是行政保护机构的重要补充,应鼓励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九

近些年全球已经走向了信息化的道路,在人们的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的行为。在大部分领域中个人信息是受到保护的,但也不排除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现阶段我国逐渐出现了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这不仅使公民的隐私权遭到了侵犯,而且公民的财产和个人安全也受到了威胁。所以必须不断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机制,使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杜绝在萌芽状态。本文主要对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获取信息的速度、便捷性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用网络技术控制、收集个人信息也是一种最方便的手段。但是个人信息不仅仅包含了个人的隐私,还包含着个人在社会中所具有的个人财富,而自从开始用网络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后,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就频频发生,它不仅侵害到了他人的人格权而且还使他人的隐私权和财产权遭到了损害。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了很大的危险性,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通过民法加强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亟需进行。

(一)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

网络环境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主要可以分成两个方面。首先,现实个人信息的电子化,这个分类主要指的是将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息输入电子化的设备中,从而将其转化成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第二,网络中特有的个人信息,一般qq、电子邮箱、博客等都属于这个类别,这个类别的网络信息保护必须要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将网络环境的易传播性和复杂性相结合,最终实现在网络环境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在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的权利包括对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支配,并且拥有拒绝他人对自己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还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在新型民事权的保障下,可以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和确认。除此以外,还包括对信息的删除权、信息的维护权、信息的报酬权、信息的锁定权等等。

(一)网络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

现阶段网络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非常多。首先,一些商家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将身边的社会关系充分利用起来。往往会通过社会关系网获取身边同事、朋友或者家人的个人信息。

在日常生活中,身边的人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情况,例如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参加一些活动或者会议时,经常要求要填写个人资料表格,在表格中有大量的个人信息资料,通信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重要的信息。而许多信息是在会议或者活动中根本用不到的信息,当个人信息填写完毕后,这些个人信息就在无意中已经被泄露了。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也会经常会遇到需要填写一些调查问卷的情况,这些调查问卷看似是自愿填写的,但实际上就是商家套取个人信息的一种手段。

某些不良商家以产品推销或者会员登记的方式,对用户的电话号码、姓名、住址等信息进行收集。目前,在我国范围内,出现了许多商业公司就是通过收集个人信息然后对他人个人信息进行买卖来获取利益。

最后,在日常生活中求职、看病、买房等商业活动中同样需要填写个人信息表格。而且这些个人信息表格是非常详细的,一些商家或者单位并没有注重保护这些个人信息,将他人填写的个人信息表格随意丢弃,最终因为保管的疏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情况发生。

近些年,我国范围内通过网络盗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情况越来越严重,造成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出去,这不仅侵犯到了他人的隐私权,而且还给泄露个人信息的用户造成了安全隐患。为了缓解这一情况,在我国许多大型网站中都颁布了保障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相关条例,这大大的缓解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由于网络时代发展速度飞快,这给我国现有法律也造成了冲击。

而且由于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文,虽然部分法律中涉及到了个人信息问题,但是这些条款并不完善,经常不能充分的保护到他人的网络个人信息。这种情况极易造成了当公民网络信息被泄露后会由于网络信息泄露造成公民安全隐患时。

故而,网络个人信息出现没有法律可依,更谈不上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所以就我国现行法律情况看,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随着个人信息侵害问题日益严重,我国法律不完善造成了个人信息安全不被保护的情况,在未来必须得到改善和解决。

为了使我国公民网络个人信息得到保障,可以建立个人信息的保护机构,这种保护机构应当存在于学校、医院、单位以及一些商业领域和商业场所中,设置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单位。可以由单位领导对此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并且在部门设置专门监督检查此机构工作负责人,这些负责人根据规定检查机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情况。并且对学生、病人、员工以及客户等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专门分管,设置相关的管理措施。并且依照措施对机构内的人员进行分工,建立一个健全的个人信息管理保护系统,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保障。

(二)通过《侵权责任法》补救。

从责任划分的角度来看,在国家机关单位中也会出现损害他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比如一些国家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就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使用和收集。

亦或者在部门之间互相提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而且使用时并没有经过公民的允许。这些情况都属于是违法侵犯了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我国各个领域出现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补救。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应当加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并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个人信息权。这是因为只有个人信息权,个人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后,个人信息才能有所保障。并且网络个人信息才能有一个具体的规范可循,当信息被泄露或者信息被获取时,我国法律能够提供出一个相关的法律依据,使个人信息收到法律权限的保护。

除次以外,还应当在我国建立一个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应当明确侵权责任法,并且以这项法律作为网络个人信息责任体系的依据。可以将这个体系管理的板块划分成多个方面。例如网络服务商、个人信息获取者等,然后将不同的板块具体由不同的人员负责,这样在公民网络个人资料被窃取时,就可以找到管理其网络个人信息的负责人,然后按照规定对责任进行追究,这样不仅能够减少网络个人信息侵害,而且能够制约那些不法分子,使其在法律和政府部门的管理下不敢肆意妄为,同时还能消除公民财产、名誉损失所造成的危害。

在网络时代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中,我国法律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并且在我国法律中有很多不全面的部分,只有对我国民法不断进行更新,进行完善,才能使我国公民的网络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未来,希望我国在完善法律的过程中考虑到社会以及公民的利益,真正制定出能够维护社会安全的有效法律条文。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壮大,使得网络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互联网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个人信息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在信息化社会不断发展的环境背景下,为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本文主要探究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通过刑法对公民行为进行有效约束,进而达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

就目前而言,我国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还没有一个明确定义,从理论上来看,公民的个人信息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更新,并包括公民的社会信息和识别信息以及财产信息等等信息内容,并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广泛性以及价值性,因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就目前而言,公民个人信息泄漏的现象愈发严重,不仅严重影响了公民的个人利益,还在一定程度内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引发各种犯罪行为的现象。因此,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探究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具有非常现实的价值和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漏有一部分的原因是在公民自身,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很容易会将个人信息透漏。还有一部分就是目前非法收集和出售个人信息的渠道很多,在一定的程度上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加了一些困难。例如,某软件的营销手段,“扫一扫注册软件给奖品”,张先生下班回家的路上看到并进行注册,打开微信注册软件不仅需要电话号码还需要银行卡卡号等个人信息。之后没多久,张先生的银行卡就被盗刷了,给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实际生活中这样的案例还存在很多,因此,公民要强化自身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1]。

(二)通过网络媒体泄露个人信息。

近几年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媒体也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实际生活,在为人们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个人信息带来很大的隐患。由于网络媒体巨大的关注量,很容易导致公民个人信息的泄漏,并且其影响范围非常广泛,利用网络媒体来曝光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也在逐渐增加,对公民的个人利益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三)侵害行为隐秘。

由于现代网络科技的不断进步,提高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手段和水平,降低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犯罪成本,并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与技术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的个人信息一般都是公民毫不知情中泄漏的,侵害过程很难留下证据,甚至都没有侵害现场,这就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从个人对信息的主观态度方面来看,信息有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之分,个人信息在特定的范围内可以利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获取,但未经当事人的许可不可以向他人透漏或者是广泛的进行传播。就本质上看,个人信息的含义和延伸相对于商业秘密和隐私来说更具广泛性和独特性。因此,我国刑法要完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含义,个人信息可以界定为个人信息主体所有的与自身有关的或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人知悉的、且该信息一旦被他人泄露会对公民个人的利益产生损害的信息或数据[2]。

在使用刑法来保护个人信息的过程中,窃取或者是利用非法手段来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要追究窃取者的刑事责任,而这个严重标准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界定,面对数量较大的个人信息侵犯案件,司法工作者在实际的工作中没有具体的书面文件来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和标准,这给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带来给大的困难。因此,在犯罪程度的严重程度方面,要给予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3]。例如,第一,看获取信息数量和次数,获取公民信息的数量较大或者是进行多次获取,这样则视为严重情节。第二,看获利情况。若是通过获取公民信息来获利,并且获利金额很大就要视为严重情节,要根据数额的大小和当事人利益损害程度来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看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用于的犯罪活动,根据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第四,看当事人的个人利益的损害情况。若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利益损害,则视为严重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监管力度是防止公民信息泄漏的重要途径,其中要大力监管合法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机构,若监管不到位很容易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切入点,进而严重损害公民的个人利益,形成大范围的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要实行责任制,明确责任划分和责任人,定期进行公民个人信息工作的检查,对泄漏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四)维护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案件中,案件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为了保证每个案件的相对平衡性,司法机关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民个人信息泄漏所造成的损失法律上不能进行衡量,因此,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要考虑当事人的态度,并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利,使得司法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案件的审判,从有效保证案件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重要的刑法保护。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分析,让我们知道了在信息化社会不断发展的环境背景下,为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十一

摘要: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被非法利用的事件频繁发生,不但严重打扰日常生活,甚至引发其他更加严重的犯罪,社会危害极大,我国学界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研究较晚,刑事立法上对这类犯罪的规制尚未形成完备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成为重要的资源,具有了极大的经济价值,随之出现了很多非法收集、窃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地损害公民利益,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了热点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如何利用刑法来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现阶段我国刑事立法还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对国内外著作的梳理,学术界对此有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有关的全部信息,诸如血型、就医记录、工作、电话号码等信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由自己决定是否公开,向谁公开的信息;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经推测可识别出信息个体,且与社会生活无关的,不被他人了解的信息。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这一定义比较恰当地限定了公民个人信息应涵盖的范围,道出了个人信息的实质特征:能够直接或推测出信息所有人,仅涉及个人,与社会生活无关。第一种观点对个人信息的边界没有适当限缩,这必然不合理的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第二种观点则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混为一谈,过度缩小了个人信息的范围,这又将部分犯罪排除在刑法之外,使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当今社会信息就是财富。在金钱的驱使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增加,极大破坏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迫在眉睫。破坏公民信息安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正当利益,轻则使我们的日常生活受到诸如推销电话、垃圾短信的骚扰,重则为犯罪分子实施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大开方便之门,是许多恶性犯罪的上游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也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刑法的根本任务就是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打击犯罪,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正与此相符合;对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的完善,也促进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加快了法治化的进程。

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学界开始了相关问题的研究,《刑法修正案(七)》中设置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惩治破坏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但却将犯罪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金融、电信等特定领域的工作人员,而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掌握个人信息的行业并不限于此。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本罪犯罪主体扩大为包含单位在内的一般主体。但仍有不足:。

(一)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

刑法的语言要求十分严谨,但现阶段,我国刑法没有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明确概念界定,还停留在学理上的讨论和一些行政法规中的零散分布,缺乏统一的标准,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因此,立法者应尽快依据立法意图明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此外,对于那些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由民事或行政法律制裁,所以,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确定,应该既以民法、行政法的相关定义为基础,又与之存在差异,保障各部门法的分工合作。

(二)立法罪名存在缺陷。

我国刑法对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设置的罪名存在不足:首先,法条中“情节严重”的规定模糊,导致法律适用混乱;其次,对于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不全面,忽略了“收集”、“非法利用”等行为。最后,在罪过形式上仅规定了故意,但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因重大过失而产生的犯罪,且同样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应当尽快完善立法。其一,量化构罪标准;其二,将“收集”、“非法利用”等行为包含到现有罪名的行为方式之中,或者增设如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新罪;最后,将罪过形态更改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

(三)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

现阶段关于公民信息安全的立法比较零散,各部门法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链条;此外,我国至今尚未颁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对此,应完善民事赔偿、行政制裁措施,形成与刑事制裁相衔接的法律体系,同时,要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尽快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明确规定各方责任与义务和相应的协调合作机制。

四、结语。

鉴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形式并不乐观,立法、司法上的一系列举措已刻不容缓,加强立法建设,强化各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和普法教育,使多种措施相辅相成,改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

[参考文献]。

[3]刘文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研究[d].吉林大学法学院,2013.。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十二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时代已如期而至,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被广泛运用,人们的生活便捷性大大提高。在大数据时代,网络购物学习和交流不断进行,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面临严峻的考验,信息泄露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防止人们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受到不法分子侵害。

大数据在本质上是一种电子数据,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首先,数据处理规模大。现今社会,全球每天产生的数据就已经达到4.5eb,这个数字仍然以惊人的速度高速增长。其次,数据信息快速化。信息产生的速度常常比数量更加重要,通过手机定位数据可以计算出一个商场当天的客流量,从而推断出该商家的当天营业额。最后,数据信息具有多样性。大数据的形态多样,包括了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此外,现代互联网应用呈现出非结构化数据大幅增长的特点,来源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各种信息、应用更新、社交网络的图片、传感器读取的信息、手机的定位等,而且不少信息来源的重要方式都是新近才出现的。

1.个人隐私安全风险增大。网络的浩瀚性意味着数据来源更加宽泛和多元,监控摄像头、交互平台、移动电话、电子档案、数据库等,大量的信息堆积,必然给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影响和破坏,增大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

2.大数据成为了网络攻击的主要目标。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能够反馈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信息的含金量不断提升,带来的丰厚利润不言而喻,因此遭到攻击和盗取的概率也就越大。同时,大数据的窃取能够是不法分子获得大量相关信息,一次获取,多重效益,必然让*客垂涎欲滴。

3.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精确攻击。大数据对于企业来说是财富是影响,对于不法分子来说同样是金钱是价值。不法分子在获取大数据的同时,也会反其道而行之,利用大数据来检索、定位,为新一轮的攻击盗取提供更加快捷的技术手段和方式。为了提升攻击的效率和质量,*客往往会尽最大可能的收集包括社交平台、微博微信、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消费记录等信息,并加以归档整理,方便下次调用,提高攻击的精确性和时效性。

1.加强舆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国家网络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对网络用户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树立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尊重他人个人信息的理念。个人在信息保护上是第一责任人,负有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当然义务。个人在进行网络行为时,尽量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加强对个人电脑的安全防护,安装并及时升级杀毒软件与防火墙,提高个人上网设备的安全性能。

2.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有所涉及,但这些规定都还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个法律之中,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而且没有一部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不仅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彰显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回应了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的诉求。同时还可保护网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促使网络运营有序化,推动全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

3.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是由*客等机构外部人员获取和网络传输过程中的问题造成的,因此要加强软硬件的技术保障,从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在硬件方面主要通过安装防病毒硬盘等硬件设施进行保护。在软件方面主要通过个人隐私安全平台、加密软件、数据备份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保护措施。针对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易泄露的问题,网络营运商除了应向用户提供提示信息,还应该使用各种安全技术来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侵害。

4.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与防范机制。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要依靠法律,更需要网络主体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以及自律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用道德标准约束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要让网络道德成为人们在网络中实施行为时的一个标准。对网络运营商而言,除了要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并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外。

许多网络运营企业掌握着客户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没有很好的防范机制就很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无论是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企业,还是信息安全企业都需要对外来的技术攻击加以防范。因此,企业必须加强自我约束力,提高保护客户信息的意识,同时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范,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机制、问题处理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等。对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要做到迅速和准确处理。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中的运用,使我们精确地了解到过去通过抽样调查很难了解的许多东西,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这个社会,从而更进一步改善这个社会。我们不应该否认大数据带来的益处,同样我们应该使这种益处最大化。但大数据带来的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我们也应该有着充分的认识。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对社会每个成员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护。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十三

摘要: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产生了超大规模数据。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预测和指导,但是也面临着严重的信息安全威胁。由此,从技术角度去研究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提出了数据匿名保护、数据水印保护、数据溯源保护和个人信息日常防护措施,旨在强化开发人员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匿名保护技术;数据水印保护技术;数据溯源技术。

大数据为社会的发展、商业的预测、科学的进步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持,是数据服务的基础,大数据中关于个人信息的数据越来越多,不仅包含了个人的基础信息还包含了各种关联性的信息,从大数据环境中分析搜索资料,已经成为个人信息窃取的主要渠道。20xx年3月全球第一大社交网络facebook泄密事件轰动了全球,导致股价暴跌、信任危机。透过此次事件可以明确未来网络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刻不容缓。

1、大数据与个人信息安全定义。

1.1大数据定义。

大数据是由海量的线性关联数据和非线性数据所构成,大数据具有类型多、数据规模大、数据处理快、数据价值大、价值密度低等特点。从大数据的数据来源来看,主要包括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数据、互联网活动产生的数据、移动互联网活动产生的数据和其他数据采集设备采集到的数据。大数据具有无结构化的特点,它既包括了文本类数据还包括图片、音频、视频等复杂的数据,所体现出的特征包括体量大、多样性、传输快和具有高价值。目前,大数据的应用已经在科研领域、商业领域等被广泛的应用,根据权威机构(cart-ner)预测,到20xx年75%以上的企业都会通过大数据进行市场决策,大数据应用必将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

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含了个人形象的基础信息如:性别、年龄、身高、体重等,还包括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财产信息、活动区域、兴趣爱好、社会关系等。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同时也有相对的独立性。通常一个人的信息可以关联其家庭、同事、亲朋等多方面的信息,信息安全不再局限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而是面向更加复杂的信息环境进行保护。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被用来窃取买卖的“商品”,为此在人类社会活动中,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需要先进的技术进行保护,还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维护,以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2、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在大数据环境下,通过个人用户进行网络活动所产生的线性和非线性的数据可以清晰地分析出用户的年龄、职业、行为规律、兴趣爱好等,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和移动网络应用的普及,个人用户的住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也可以通过大数据挖掘、网络爬虫等方式获取。这无疑加大了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压力,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时有发生,莫名的广告推销电话、诈骗电话以及银行存款被窃取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甚至近期出现的“滴滴打车空姐遇害一事”也有很大程度是因为滴滴公司过度社交化,泄露顾客长相性格偏好等信息,造成司机方进行用户画像,选择犯罪对象。目前,大数据已经成为了个人安全信息攻击的“高级载体”,并且在大数据环境下无法开展apt实时检测,同时大数据的价值密度非常低,无法对其进行集中检测,这就给病毒、木马创造了生存的环境,给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与传统数据存储结构不同,大数据采用分布式网络存储,利用资源池进行数据应用。客户端对数据的应用通过不同节点进行访问,所以要保证数据访问的安全性就要对各个节点的通信信息进行认证,工作量非常的庞大,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进行全面的控制。大数据没有内部和外部数据库的划分,所以用户的隐私数据可以放在资源池中被任何用户访问,这为hacker提供了便利的信息获取渠道,并且能够通过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挖掘出更加隐私的数据,拓宽了个人信息窃取的渠道,给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3.1匿名技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随着网络社交服务应用的普及,来自社交网络产生的数据是个人信息大数据来源的主要渠道,社交网络中包含了大量的个人信息数据,并且这些数据都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匿名技术可以对个人信息标识和属性匿名,还可以对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数据进行匿名。匿名技术能够将个人信息数据之间的关联进行隐藏,产生数据可用的匿名数据集。在个人信息大数据收集阶段,数据的采集者是被数据的产生者在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获取和维护,数据的使用者通过数据采集者提供的使用环境进行应用,但是使用者不确定是否具有攻击性,所以需要数据的采集者能够对数据集进行匿名化处理再发布给符合隐私保护要求的用户使用。匿名化原则包括:消除敏感属性映射关系(k-匿名)、避免同质性攻击(l-多样性)和敏感属性值分布不超过阈值t(t-相近性)。匿名化的主要方法有泛化法、聚类法、数据扰乱法和隐匿法。

3.2水印技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水印技术是一种能够将个人信息进行隐藏嵌入到数据载体中的技术。在文档、图像、声音、视频等数据载体中,在不影响原始数据使用的前提下,通过数字水印技术进行数据安全保护,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鲁棒性、防篡改性和安全性。基础的数字水印方案是由水印生成、嵌入和提取所构成。数字水印技术通过对载体进行分析,并选择适合的位置和算法嵌入到载体中,生成数据水印。在数字水印提取时,检测数据中是否存在水印信息,提取时采用密钥进行识别,密钥是水印信息的一部分,只有知道密钥密码的人才能够获取水印,读取信息。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数字水印技术具有保证相关个人信息内容的唯一性、确定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保证个人信息内容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识别个人信息来源等功能。在实际应用操作中数字水印可分为鲁棒水印和脆弱水印两种,鲁棒水印可以作为个人信息数据的起源认证,它具有很好的强健性,不受各种编辑器处理的影响。脆弱水印对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保护,它非常的敏感能够准确地判断出数据是否被篡改,多用于个人信息可信任性的证明。

3.3数据溯源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大数据的采集、挖掘与计算的过程具有痕迹的可追溯性,由此通过数据溯源技术可以大数据中的数据来源进行确定。数据溯源记录了工作流从产生到输出的完整过程,数据溯源信息中包含了信息的who、when、where、how、which、what和why7个部分。溯源与元数据之间具有一种信息的关联关系,它能描述对象的属性,同时数据属性也包含数据溯源信息。目前数据溯源的方法主要包括基于标准的数据溯源、基于查询反演的数据溯源、基于存储定位的数据溯源、双向指针追踪数据溯源、查询语言追踪的数据溯源和基于图论思想的数据溯源等。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根据个人信息数据利用的流程和涉及到的发布者、收集者、应用者、监督者等主体构建数据溯源模型,考虑大数据存在的异构分布特征引入时间、数据利用过程和数据异构分布特征构建三维模型,并将溯源信息保存在不同的数据库中形成异构数据库,再通过数据库接口或者数据转换工具形成统一的数据库,可实现数据的追踪、信息可靠性的评估和数据使用过程的重现。

(1)调整分享功能,如腾讯qq空间与微信朋友圈等。

(2)更换手机号时要改变所绑定的银行卡,社交软件、购物软件等相关信息。

(3)不要使用山寨手机,不从非法渠道下载软件,不要越狱手机。

(4)不使用wifi共享软件,少蹭网。

(5)区分重要账户和非重要账户,设置不同密码,尽量用邮箱注册账号。

(6)警惕微信测试等网络调查,玩游戏测试等程序。

(7)警惕电话推销、网络推销,谨慎向外界透漏个人信息。

5、结语。

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制约了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此研究和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对于保证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应用的可靠性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提出了匿名技术、水印技术、数据溯源保护和个人信息日常防护措施等内容,能够较好地从技术层面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但是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还需要计算机安全系统、数据库安全系统、防火墙等多方面技术的结合,并建立数据保护的预警系统,全范围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促进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十四

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存储于个人计算机、手机或网络上一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数字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生日、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资料,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qq和msn号码等个人联系方式,网银账号、游戏账号、网上股票交易账号、支付宝账号等个人财务账号,网页浏览记录、网上交易记录、论坛和聊天室发言记录等个人网络习惯,个人不愿被公开浏览、复制、传递的照片、录像、各类文档等个人文件数据。

个人信息泄露一般是指不愿意让外界知道的个人信息被外界知晓。个人信息一旦泄漏,轻则导致被骚扰、个人隐私被曝光,严重的会导个人经济利益损失,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

1.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个人备受骚扰。个人信息泄露后,可能会不时接到广告短信和电话。比如经常收到某些商场打折广告,购房者经常收到房屋中介、装修公司的推销短信,购车者经常会接到推销保险的电话等等。

2.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经济损失。当前,网上炒股、电子银行和网络购物已经越来越流行,个人电子账户增多。而网上交易具有多种安全风险,如果不注意容易导致个人电子账户等信息泄露,可能会引起经济损失。

3.个人信息泄露导致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涉及到个人家庭、住址与收入等敏感信息的泄露,有可能导致损害个人安全的犯罪事件。有些小偷获得了他人的信息后,先拨打电话,确定家中是否有人,然后再进行盗窃。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沦为一些不法分子打击报复、绑架、敲诈、勒索、抢劫甚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作案的工具。

4.个人信息的泄露甚或威胁到国家安全。许多人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是对于军人或者国家重要部门公务人员来说,一旦个人信息被别有用心的情报机构获得,有可能从这些看似保密程度不高的信息中提取出重要的情报。据有关军情报专家说“一张士兵的工作照片,有可能从中看出一些绝密设备或军事设施的内部情况”。

个人信息泄漏的成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与制度不够完善。现阶段《宪法》和其他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范围及其追究方式,导致个人信息经常被人倒卖或泄露而无法追究责任,进而出现很多为获利而盗取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产业。

2.某些单位信息安全管理理念滞后。某些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如电信公司、网站、银行、保险公司、房屋中介、某些政府部门、教育部门、房地产公司等,信息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技术措施不力,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个人信息有意或无意被泄露。

3.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强。个人缺乏信息和隐私权的保密意识,在网络环境下也容易泄漏个人信息。比如随意接受“问卷调查”,填写个人信息,遨游互联网时不经意发布个人信息,未采取安全措施登录挂马网站,个人计算机中病毒等等。

近几年,各种信息秘密泄露事件比比皆是。人民网曾经开展了一次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调查,结果显示,9o%的网友曾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有94%的网友认为,当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非常严重。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主要分为主动泄露和被动窃取两种。

1.主动泄露。主动泄露是指个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主动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商家、公司或他人。比如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办理各种会员卡或银行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参加“调查问卷”或抽奖活动,填写联系方式、收入情况、信用卡情况等内容,登录网站注册会员填写的个人信息等等。个人主动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商家,而商对个人信息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使用过程当中把个人信息泄露出去。

2.被动窃取。被动窃取是指个人信息被别有用心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收集盗卖。比如通过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个人信息,汇集成册,出售给需要购买的人,通过建立挂马网站、发送垃圾电子邮件或者电话查询等方式,以各种“诱饵”,诱使受害人透露个人信息,通过病毒、木马和黑客攻击个人电脑或者网络服务器盗取个人电子账号、密码等等。

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应当从完善法规和管理制度、提高个人意识和采取技术措施三方面着力。

1.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与制度。首先,国家应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创建良好的法律环境。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文件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个人信息。该文件一旦正式出台,必将很大程度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其次,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机构应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机构应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与实施方法,促进各行各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利用、合理利用。再次,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机关、法人和组织应建立起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2.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素养。个人在其信息保护上是第一责任人,要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素养,养成良好的个人信息管理习惯,控制好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首先,对互联网利用较多的人,需要加强对个人电脑的安全防护,安装并升级杀毒软件与防火墙。为重要的个人信息加密,计算机设置windows和屏幕保护密码,在互联网浏览网页和注册账户时,不要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当遇到一些必须输入个人信息才能登录的网址时,输入的个人数据必须限于最小的范围,并且,妥善保管自己的口令、帐号密码,并不时修改。其次,谨慎注意网站是否有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声明和措施,对那些可以匿名登录的网站要坚决匿名登录,不访问安全性不明的网站,不轻易加入各类社交网络,与来历不明的人共享信息。最后,尽量不要在qq空间、个人网站、论坛等上传发布个人重要信息。

3.采用技术手段。对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企业而言,堵住人为漏洞需要完善制度,而堵住技术本身的漏洞,最好使用技术。要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安全设备诸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系统、认证系统等的性能,强化应用数据的存取和审计功能,确保系统中的用户个人信息得到更加稳妥的安全技术防护。对于在互联网上遨游的个人而言,可以使用技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比如对个人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即使这些数据不小心被盗,也将是看不懂而无用的。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十五

谈到网络安全,让我们无奈的是很多人认为这是计算机网络专业人员的事情。其实,每个人都应该有网络安全的意识,这点对于涉密单位人员来说尤其重要。

设备安全—很多技术是我们想不到的。

小心木马。

网页安全。

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网络安全涉及到使用网络的每一个人。对个人来说,要保证自己安全上网,每个人都得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我想应该包含以下几点:

2)及时更新windows补丁;。

4)网友用qq等发给的网站和程序,不要轻易去点击和执行;。

5)不浏览不安全的网页;。

6)共享文件要及时关闭共享,在单位经常会在工作组计算机中看到别人共享的东西;。

7)不熟悉的邮件不浏览;。

8)u盘杀毒后再去打开;。

9)最好不在别人的计算机上登录自己的银行账号、支付宝、qq等;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是网络时代对我们基本的要求。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十六

: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产生了超大规模数据。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预测和指导,但是也面临着严重的信息安全威胁。由此,从技术角度去研究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提出了数据匿名保护、数据水印保护、数据溯源保护和个人信息日常防护措施,旨在强化开发人员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

大数据为社会的发展、商业的预测、科学的进步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持,是数据服务的基础,大数据中关于个人信息的数据越来越多,不仅包含了个人的基础信息还包含了各种关联性的信息,从大数据环境中分析搜索资料,已经成为个人信息窃取的主要渠道。2018年3月全球第一大社交网络facebook泄密事件轰动了全球,导致股价暴跌、信任危机。透过此次事件可以明确未来网络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刻不容缓。

1.1大数据定义。

大数据是由海量的线性关联数据和非线性数据所构成,大数据具有类型多、数据规模大、数据处理快、数据价值大、价值密度低等特点。从大数据的数据来源来看,主要包括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数据、互联网活动产生的数据、移动互联网活动产生的数据和其他数据采集设备采集到的数据。大数据具有无结构化的特点,它既包括了文本类数据还包括图片、音频、视频等复杂的数据,所体现出的特征包括体量大、多样性、传输快和具有高价值。目前,大数据的应用已经在科研领域、商业领域等被广泛的应用,根据权威机构(cart-ner)预测,到2020年75%以上的企业都会通过大数据进行市场决策,大数据应用必将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

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含了个人形象的基础信息如:性别、年龄、身高、体重等,还包括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财产信息、活动区域、兴趣爱好、社会关系等。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同时也有相对的独立性。通常一个人的信息可以关联其家庭、同事、亲朋等多方面的信息,信息安全不再局限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而是面向更加复杂的信息环境进行保护。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被用来窃取买卖的“商品”,为此在人类社会活动中,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需要先进的技术进行保护,还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维护,以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大数据环境下,通过个人用户进行网络活动所产生的线性和非线性的数据可以清晰地分析出用户的年龄、职业、行为规律、兴趣爱好等,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和移动网络应用的普及,个人用户的住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也可以通过大数据挖掘、网络爬虫等方式获取。这无疑加大了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压力,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时有发生,莫名的广告推销电话、诈骗电话以及银行存款被窃取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甚至近期出现的“滴滴打车空姐遇害一事”也有很大程度是因为滴滴公司过度社交化,泄露顾客长相性格偏好等信息,造成司机方进行用户画像,选择犯罪对象。目前,大数据已经成为了个人安全信息攻击的“高级载体”,并且在大数据环境下无法开展apt实时检测,同时大数据的价值密度非常低,无法对其进行集中检测,这就给病毒、木马创造了生存的环境,给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与传统数据存储结构不同,大数据采用分布式网络存储,利用资源池进行数据应用。客户端对数据的应用通过不同节点进行访问,所以要保证数据访问的安全性就要对各个节点的通信信息进行认证,工作量非常的庞大,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进行全面的控制。大数据没有内部和外部数据库的划分,所以用户的隐私数据可以放在资源池中被任何用户访问,这为hacker提供了便利的信息获取渠道,并且能够通过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挖掘出更加隐私的数据,拓宽了个人信息窃取的渠道,给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随着网络社交服务应用的普及,来自社交网络产生的数据是个人信息大数据来源的主要渠道,社交网络中包含了大量的个人信息数据,并且这些数据都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匿名技术可以对个人信息标识和属性匿名,还可以对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数据进行匿名。匿名技术能够将个人信息数据之间的关联进行隐藏,产生数据可用的匿名数据集。在个人信息大数据收集阶段,数据的采集者是被数据的产生者在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获取和维护,数据的使用者通过数据采集者提供的使用环境进行应用,但是使用者不确定是否具有攻击性,所以需要数据的采集者能够对数据集进行匿名化处理再发布给符合隐私保护要求的用户使用。匿名化原则包括:消除敏感属性映射关系(k-匿名)、避免同质性攻击(l-多样性)和敏感属性值分布不超过阈值t(t-相近性)。匿名化的主要方法有泛化法、聚类法、数据扰乱法和隐匿法。

水印技术是一种能够将个人信息进行隐藏嵌入到数据载体中的技术。在文档、图像、声音、视频等数据载体中,在不影响原始数据使用的前提下,通过数字水印技术进行数据安全保护,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鲁棒性、防篡改性和安全性。基础的数字水印方案是由水印生成、嵌入和提取所构成。数字水印技术通过对载体进行分析,并选择适合的位置和算法嵌入到载体中,生成数据水印。在数字水印提取时,检测数据中是否存在水印信息,提取时采用密钥进行识别,密钥是水印信息的一部分,只有知道密钥密码的人才能够获取水印,读取信息。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数字水印技术具有保证相关个人信息内容的唯一性、确定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保证个人信息内容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识别个人信息来源等功能。在实际应用操作中数字水印可分为鲁棒水印和脆弱水印两种,鲁棒水印可以作为个人信息数据的起源认证,它具有很好的强健性,不受各种编辑器处理的影响。脆弱水印对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保护,它非常的敏感能够准确地判断出数据是否被篡改,多用于个人信息可信任性的证明。

大数据的采集、挖掘与计算的过程具有痕迹的可追溯性,由此通过数据溯源技术可以大数据中的数据来源进行确定。数据溯源记录了工作流从产生到输出的完整过程,数据溯源信息中包含了信息的who、when、where、how、which、what和why7个部分。溯源与元数据之间具有一种信息的关联关系,它能描述对象的属性,同时数据属性也包含数据溯源信息。目前数据溯源的方法主要包括基于标准的数据溯源、基于查询反演的数据溯源、基于存储定位的数据溯源、双向指针追踪数据溯源、查询语言追踪的数据溯源和基于图论思想的数据溯源等。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根据个人信息数据利用的流程和涉及到的发布者、收集者、应用者、监督者等主体构建数据溯源模型,考虑大数据存在的异构分布特征引入时间、数据利用过程和数据异构分布特征构建三维模型,并将溯源信息保存在不同的数据库中形成异构数据库,再通过数据库接口或者数据转换工具形成统一的数据库,可实现数据的追踪、信息可靠性的评估和数据使用过程的重现。

(1)调整分享功能,如腾讯qq空间与微信朋友圈等。

(2)更换手机号时要改变所绑定的银行卡,社交软件、购物软件等相关信息。

(3)不要使用山寨手机,不从非法渠道下载软件,不要越狱手机。

(4)不使用wifi共享软件,少蹭网。

(5)区分重要账户和非重要账户,设置不同密码,尽量用邮箱注册账号。

(6)警惕微信测试等网络调查,玩游戏测试等程序。

(7)警惕电话推销、网络推销,谨慎向外界透漏个人信息。

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制约了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此研究和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对于保证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应用的可靠性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提出了匿名技术、水印技术、数据溯源保护和个人信息日常防护措施等内容,能够较好地从技术层面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但是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还需要计算机安全系统、数据库安全系统、防火墙等多方面技术的结合,并建立数据保护的预警系统,全范围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促进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十七

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司法概念模糊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法律体系只能怪对“公民”这一概念没有明晰的定义,导致在法律体系的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制约,进而影响到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概念的确定和扩展。同时在司法层面上对个人信息也存在界定和范畴的模糊和不明确问题,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于统一认识,失去了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准确定义和全面保护的可能性。

3.2“违反国家规定”的司法定义不准确。

3.3“情节严重”的司法界定不清晰。

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发展的过程中,在如何定义和甄别“情节严重”这一方面也存在诸多的纷争和问题。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法律体系上的漏洞进行不法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有的犯罪分子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上较大,而造成的危害却不足;而有些犯罪分子在數量上不足,但是在单位时间内形成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还有些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通过少数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而获得大量不法利益,导致严重后果。这些实际问题的表现如何实现准确的司法界定,如何做到准确打击都成为公民个人信息司法公正的重要难题和困境。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十八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显,对此相关的刑法顺应民众的需求和愿望而产生。对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明确认定为犯罪行为,但在此修正案中仍存在着许多不足,需要加以完善,本文对此进行了以下的分析和探讨。

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信息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同时也存在着公民因个人信息被人盗取而给自身带来麻烦或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并对法律、道德以及信仰等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对此国家也启动了相关的立法程序,目前新通过的修正案也明确对个人信息窃取、泄露、收买等行为进行了刑事责任的认定,对个人信息权予以了刑法的保护,但其仍存在着不少需要改善的问题。

一、保护修正案的分析。

(一)主体规定的不足。

在修正案中,对犯罪的主体根据工作便利,更易取得公民个人信息,而其实现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更大的原则来予以了规定,同时也受到更严格的法律方面的约束,但并不能将其它人员排除在主体之外,实施了法条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却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1]。比如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着物业公司、车行、网站等私营单位倒卖个人信息的现象,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又将信息非法提供或出售给其他人,这样的行为也同样带来了不亚于公共服务机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所以对犯罪主体的认定做出更深入的解释也是对个人信息权予以更全面的保护。

(二)行为规定的不足。

在修正案中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增加了违反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命令和决定等的难度,使原本只要将获得的信息非法提供或出售的行为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犯罪行为加以了限定,也就造成了在实施过程中的阻碍。由于国家对个人信息相关的规定、规范以及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和完善,就导致了相关行为人的行为缺乏前提条件而不能构成犯罪,使得有些严重损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无法做出犯罪的认定。

(三)定刑的配置。

在量刑的设定上,需要遵循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在修正案的量刑设定上却看到,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差异,但却有着相同的法定刑。在对于犯罪的主体和一般人员的量刑上,应对重点打击对象通过刑责来突出其区别。国家机关和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犯罪造成的`严重危害也远超过一般的人员,通过法定型的规定可以有效地突出其犯罪的严重性,也能起到对其是否合法履行其职务进行监督的作用。

二、保护修正案的完善。

(一)条文与法规之间的协调。

在进行刑事条文对违法行为进行定罪之前,也应当是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认定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行为,再通过刑事条文的认定,将其中更具有严重性的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交予刑事制裁[2]。所以关于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两种方式,而刑事违法的前提为行政违法。修正案推出之后,就对刑事违法的前提―――行政违法的明确和完善起到的逼迫的作用,如果没有明确的前提条件,刑法相关的规定也很难有效的执行和落实。所以需要加快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制定的进程,同时注意与已推出的修正案相配合与衔接。

(二)本罪内容加以明确。

在修正案中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设定为情节严重,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判断其行为情节严重的程度,同样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是在具体环境和情况下,对不同的人会造成不同的影响和后果,其情节严重的前提条件就有可能存在争议。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可以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后果的严重性、影响的恶劣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对于情节严重也应当从造成的泄露、窃取个人信息数量和次数、损失程度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等各种情况做出考量,对情节严重根据法治统一的基本原则予以更明确的认定。

(三)本罪的定罪。

公民个人信息权同样是受公法保护的私人权利,可以借鉴其他的私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对其犯罪设定予以处理的犯罪,对司法资源予以了一定程度上的节约。不过此类案件所涉及的范围应该予以界定,对没有给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和破坏的行为从轻处罚。

(四)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我们处于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也有其特性,其中表现为侵权行为的专业性、多样性、隐蔽性等。很大一部分行为没有可以量化的证据,需要通过运用相关的技术手段来予以证明,如侦查和收集证据,这就必须提高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水平,也对取证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可以考虑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引入进来,将举证责任向被告人转移,但其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可行,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三、结束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权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何构建有效的保护机制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的课题。从刑法修正案的推出来看,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层面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更好地有效地构建保护体系,此修正案的推出也对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进程予以进一步的促进和推动。

[参考文献]。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十九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率迅速提升,社会信息传播渠道逐步拓展,加强社会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就成为新时期社会信息传输与保护的主要方面。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正随着社会法治结构而逐步优化,但由于受到社会法治管理体系阶段性特征影响,我国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依旧着一些弊端,由此,突破这些问题,就成为新时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加强的首要条件。

(一)法律刑法管理制度不全面。

当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工作的法律界定上,以过于宽泛的法律管理范围,对刑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从而导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较大信息保护范围的空缺。如,我国刑法中对于泄露他人信息的犯罪判定,均已“违反国家规定”、“违反相关法律規定”等大框架,为刑法管理的限制。同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刑法管理人员又缺乏结合实际情况,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处罚的相关制度进行定位。这样,上层法治管理体系内容的缺失,以及下层实践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层面的不全面,将导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脱节的问题出现[1]。

(二)刑法保护主体的管理范围局限。

我国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管理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我国当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上,将管理范围限制在“公民”之内。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格局逐步拓展,国外在华人员,也会在国内发生泄露个人信息的问题,而从我国刑法管理的相关条例来说,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主体是我国公民,不包括来华国外人员,当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中出现此类问题时,司法人员将无法给予其相应的问题判断。

同时,我国刑法中关于保护主体的形式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与上节中提到的管理范围宽泛之间,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如,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判定,以“情节严重”作为主要标准,但社会个人信息的泄露带来的问题,是不能完全依照信息泄露的表层情况来进行判断的,它也需要对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长远问题做出判断,由此,也会出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原则,无法合理运用的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逐步优化,结合当前法律制度管理中的不足,实现公民权力的调整优化。

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应从现代结构分析视角入手,进一步细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制度。例如:将《刑法修正案(十)》中,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管理范围具体化,将“国家规定”、“区域性规定”等较大范围的信息保护规定,都转变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造成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等内容[2]。

同时,对于社会中可能存在的公民信息泄露的区域,也应实行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如,商场、医院、网吧等社会公共场所,应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这样以国家《刑法修正案(十)》为基础的,社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制度内容的补充,将逐步形成上层明确性保护,下层具体化实施的法治管理体系,自然也就达到当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有效性保护的目的。

(二)延伸刑法保护主体的`管理范围。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体范围的拓展,应将刑法保护中的“公民”一词进行替换。依据我国刑法制度对于“公民”的定义,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范围界定在其内,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刑法的权利,为社会中以个人信息泄露获取利益犯罪行为预留了生长的空间。将“公民”一词更换为“自然人”,将确保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应用范围拓展到来华外籍人员,从而也就达到了对国内大众个人信息全方面保护的目的了。假定某留学生通过校园网络,向他人泄露在校生的个人信息,并构建起专业的“人肉搜索”信息销售渠道。则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十)》的内容,司法管理部门,就可以依据其行为进行刑法审判,这是我国现代刑法管理中,对于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实践体现。

同时,我党在《刑法修正案(十)》中,也拓展了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犯罪主体的管理范围,通过列举了:国家机关、金融、电信、教育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刑法管理范围扩充的代表。以社会中存在信息泄露的所有主体,取代部分性信息管理主体的方式,也是现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体范围拓展的体现。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也要从进一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层面进行界定。我们必须看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社会问题,与传统法律管理制度之间的异同,由此,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范围界定,不能单单从刑事案件的表层来判断,而应结合其产生的附加影响层面进行定论。

例如:公民个人信息的的刑法保护制度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影响判断,应从公民自身的影响、社会信息体系的影响、甚至是社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这样,才能够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与判断过程中,公民主体信息判断原则的正确定位。

我们实行公民个人信息综合性判断,是依据现代公民的信息传输社会化的发展趋向为主体,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内容的逐步性完善。其内在趋向性的变化,将为现代法律实践工作的有序性开展,提供制度管理依据,从而成为引导国家信息传输体系完善的保障性条件。

首先,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应用,作为未来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审理中的条件,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提供依据。即社会第三方人员,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对策情况下,随意应用他人信息,也可以作为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一方面,信息主体有权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

其次,对于社会公民自主进行网络信息公布的行为,需要公民自己承担信息保护的义务,网络信息提供者不具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这一点是从公民自身信息保护的义务层面出发进行分析。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思考,是建立法制化国家的理论引导,为我国社会法制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了借鉴。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发展法制化引导,通过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延伸刑法保护主体的管理范围、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认定,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优化。因此,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探究,将为我国社会信息的制度完善提供新思路。

【参考文献】。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二十

当前在刑法的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刑法条文和其他法律条款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的司法定义和司法解释,在刑法中在界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要考虑到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具有被刑法保护的价值,判断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具有识别功能并区分其保密性和半公开性的本质特征。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的法律概念的判断和甄别来做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司法中与公民个人紧密相关的内容有很多,能够识别公民个人特征并涉及一定的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列入到公民个人信息之中,纳入到刑法保护和调整的范围之内,通过刑法实践使公民个人信息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得到全面保护。

4.2清晰“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和概念。

针对我国司法制度和体系在公民个人信息方面不健全的特点,在刑法实践中要正确理解“违反国家规定”的意义,对“违反国家规定”做出正确的表述,形成规范的法律语言来描述“违反国家规定”的概念和定义,解决刑法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难题,扩大刑法的自由裁量空间,从严从中解决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和犯罪。在刑法司法中应该以相关法律和具体法条作为基础,结合国务院和信息产业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条令条例,严格定义“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程度和定义,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和不断的刑法实践来反复充实“违反国家规定”的概念,使整个社会和司法过程能够准确把握“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件,做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4.3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和定义。

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必须做好数量、性质的分析和考量,这既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前提,同时也是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必要条件。一是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侵犯要予以考虑,对于超出一定数量的侵犯行为必须列入刑法打击范围;二是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次数也要明确频率的控制,通过频率来界定侵犯的恶劣程度和情节严重性,做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更为准确的识别。三是要控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涉案的金额和造成的损害,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后果来定义侵犯和犯罪的程度和情节。

参考文献: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二十一

最新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案例22篇)篇二十二

信息网络越来越多的受到各方面的威胁,各种攻击手法层出不穷,外部攻击、内部资源滥用、木马和病毒等,使网络随时都处在危险之中。本文在此基础上,指出校园网信息安全存在的风险,探讨提高校园网信息安全水平的对策。

随着我国高校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教育信息化建设中大量的数据资源,成为学校成熟的业务展示和应用平台,信息化安全是业务应用发展需要关注的核心和重点在未来的教育信息化规划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但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发展,高校业务应用和网络系统日益复杂,信息网络受到越来越多的各方面威胁,各种攻击手法层出不穷,外部攻击、内部资源滥用、木马和病毒等不安全因素越来越显著。

1.1网络层风险分析。

网络层风险主要是指来自互联网的各种攻击、探测、网络病毒威胁。例如端口探测扫描、ddos攻击等。

1.2系统层风险分析。

系统层包括各类服务器、办公电脑、移动终端等操作系统层面的安全风险。系统层面临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系统本身存在的漏洞,另一方面来自对管理员对系统的配置和管理。

1.3数据风险分析。

数据库系统平台是应用系统的核心,数据是学校应用系统的基石。学校系统的网络与互联网教育网互通,数据风险主要包括:数据存储风险,保存在数据库及文件服务器中的数据可能受到泄漏攻击;数据通信风险,处于通信状态的数据,由于在网络中传输,存在信息泄漏或窃取的风险。

远程管理可通过明文传输协议telnet,ftp,smtp,pop3,这样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内部窃听数据,通过简单的软件还原数据包,从而获得机密资料以及管理员口令,威胁所有服务器安全。

1.4应用风险分析。

大多数学校的主要应用系统为门户网站与校园应用系统。

针对这一web系统面临的风险主要有:网页篡改、利用漏洞对服务器内应用系统攻击、非法侵入、弱认证方式等。

1.5安全管理风险分析。

目前大多数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较少、管理较为分散。

基于上述现状,一旦整个信息网爆发病毒或被黑客攻击,则安全管理员将无法从众多的安全设备中快速定位故障,不能及时处理,可能将导致多个重要业务系统瘫痪,严重影响相关的教学和生活。

安全管理问题具体表现为:未实现以业务系统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自动化处理流程;对业务系统风险未进行统一和实时管理;缺乏完整的安全管理方案,安全管理人员少,工作量大;缺少安全监控能力,无法探测和掌握来自外部或者内部的针对主机、web系统、数据库等的可疑行为。

2.1网络层安全。

在安全模型中,网络层中进行的各类传输活动的安全都应得到关注。网络层主要考虑如下方面的内容:网络结构与网段划分、网络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边界完整性检查、网络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网络设备防护。

信息系统网络层加强安全的对策:

(1)部署下一代防火墙,优化配置控制策略实现外部网络与内部网络的安全隔离。

(2)部署入侵防御系统全面监测网络和系统资源,及时发现并实施有效的阻断网络内部违规操作和黑客攻击行为。

(3)部署堡垒机系统对管理员日常维护进行权限管理和日志审计。

(4)部署网络防毒设备,用以发现网络中的各种恶意程序,同时弥补单机杀毒产品病毒库的不足。

2.2系统层安全。

系统层主要考虑如下方面的内容:系统保护、用户管理、访问控制、密码管理、安全审计、入侵防范、系统日志、资源控制。

信息系统系统层加强安全的对策:

(1)办公设备和服务器补丁需要及时更新,应配置漏洞扫描系统及时进行漏洞检查。

(2)缺乏主机系统层面的审计手段,但可以使用网络层面部署的堡垒主机进行操作审计。

(3)无法对网络中所有设备的安全策略配置做到统一标准,如果采取人工配置,不仅对人员能力要求高,而且费时费力,效率很低,应采用漏洞扫描系统的安全配置核查功能来进行检查。

(4)对终端和服务器支持安装防病毒软件的,需要安装防病毒软件系统,应部署网络防病毒软件系统,且与防毒墙使用的是不同的病毒库。

2.3应用层安全。

应用层是对于现有业务系统应通过技术、管理、培训等多种手段对应用系统代码、安全功能、数据、开发、外包、测试、部署等方面所涉及的安全问题进行预防性和发现性安全防护。

主要的方法有:功能验证、性能测试、渗透性测试、编码安全培训、制度流程约束等。

其中有关制度流程约束的部分可参考管理和运维体系中的相关制度和流程。

信息系统应用层加强安全的对策:

(1)在应用开发之初进行相关审计模块的开发。

(2)部署web应用防火墙系统来进行安全防护,加强sql注入、xss攻击、端口扫描和应用层ddos等攻击手段的防范措施。

2.4数据层安全。

数据层主要考虑如下方面的内容:数据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确保数据不会修改、丢失和泄漏。

信息系统数据层加强安全的对策:

(1)对数据库的操作行为进行审计,可以使用部署的数据库安全审计系统来实现。

(2)对数据库的操作用户进行身份鉴别和限制,可以使用堡垒主机来实现。

(3)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措施需加强,应建设本地存储和本地容灾备份系统。

2.5管理层安全。

除了采用技术手段控制信息安全威胁外,安全管理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所谓“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就是这个道理。

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是各种技术防护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保证,技术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可以相互补充,共同构建全面、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管理层主要考虑如下方面的内容:安全组织结构、安全管理制度、系统建设管理、系统运维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校园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考虑以上各个层面的安全需求,同时还需要参考国际国内成熟的信息安全体系进行实际建设,才能保障校园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精品推荐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学习或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和归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在总结写作方面有所启发和帮助。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培养自己的观察力和思考能力。以下是一份关于学习方法的心得体会,作者通过自身学习经验的总结,提出了一些高效学习的建议和方法。由于大二时候到
转专业申请书的撰写需要充分体现个人对新专业的热爱和追求,以及对学术和职业发展的自信和承诺。针对不同专业的转专业申请书,我们为大家准备了一些范文供参考。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思考和反思的结果,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心得体会是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对自己的感悟和经验总结的一种文字表达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加深理解,提
幼儿园工作总结需要突出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具体实践,以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借鉴这些幼儿园工作总结范文中的成功案例,我们可以在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公司保安从业人
培训心得体会是培训过程中的收获和成果的总结,也是对自己学习能力和学习方法的评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写作培训心得体会样本,希望对大家的写作能够起到一些参考
工作心得的总结可以帮助我们与同事和领导进行更好的沟通和合作,提升团队的协作效率和整体业绩。想要写一篇有深度和触动人心的工作心得?以下是一些真实的范文和案例,供大
总结范文是在一个阶段内对所学内容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推荐了一些精选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从到了贵校以来,听了各位英语教师的课
心得体会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经历一段时间后,对所获得经验和感悟进行总结和记录的一种方式。它是对自己的思考和反思,同时也是对他人分享的一种交流形式。心得体会
自我评价是一个重要的学习和成长工具,能够提高我们对自己的认知和理解。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将看到一些值得借鉴和学习的自我评价写作技巧。第一学期的体育工作将要结束了,
写一份安全工作总结可以加深我们对安全工作的理解和认知。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安全工作总结的经典案例,欢迎一起学习交流。自xx年12月中旬进入公司以来,内心感慨
更多申请书不仅是为了满足所需申请的要求,更是一次展示自己综合素质的机会。小编整理了一些更多申请书的典型例子,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指导。时光匆匆,光阴似箭,
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不仅考虑到学习和工作内容,还需要兼顾个人的兴趣和发展方向。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学期工作计划范文,请大家参考借鉴。1.有入小学的愿望和意思,向往
在各个领域,讲话稿都是一种常见的应用文体,它能够有效地帮助人们准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几篇优秀讲话稿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某个经历或学习中所获得的思考和感悟的总结,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和改进自己的行为方式,我觉得写一份心得体会是很有必要的。心得体会范文展示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实践中领悟到的智慧和体验,可以为我们的未来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成功人士的心得体会,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和借鉴。
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心得体会是在个人经历的基础上对所得到的思考与感悟进行总结和概括的文字材料。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进一步
述职报告是自我推销的重要机会,可以展示自己的能力和价值,给职业发展带来更多机遇。请大家参考以下述职报告范文,以便更好地撰写自己的述职报告。伴随着元旦的欢声笑语,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从而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心得体会让我明白,人与人之间的沟通需要用心去做,于是我决定要提升自己的沟通技巧,与他人建立更
范文范本的编写需要有一定的经验和知识储备,可以借鉴已有的范本,也可以自己创作。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选的范文范本,希望对大家的写作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经历的一种总结和收获,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成长轨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公厕是城市中最容易让人避之不及
军训心得是对自身在军训中发挥的作用和表现进行梳理和总结,通过写心得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优点和缺点。接下来是一些同学们分享的军训心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总结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自己,发现自身的潜能和不足之处。以下是一些著名企业家的心得体会,他们通过创业和管理的实践总结出的经验教训,希望能够为大家提
服务月是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和活动形式,强调服务的重要性和价值,鼓励人们更加注重服务品质。以下是居民参与服务月活动后的反馈和评价,欢迎大家一起交流讨论。
更多申请书可以帮助申请者突出自己的优势,使招聘者或评审人员对他们的能力和潜力有更好的了解。小编精选的这些更多申请书样本覆盖了各行各业的职位,希望能为您提供多样化
范文范本是对某一种文体或作品类型的典型样本进行整理和归纳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种文体的特点和要求。让我们一起来欣赏这些范文范本,学习其中的
在商务领域,合同协议是不可或缺的,它确保了交易双方的权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些行业专用的合同协议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规定,经甲
通过签署合同协议,双方可以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合同协议是商业活动中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书,它可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我想我们需要起草一份完整而
心得体会是对我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经验和感悟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重要方式。写心得体会的过程中,我学会了总结和抽象思维的技巧,提高了自己的思考能力。
学生会工作总结是学生会成员展示自己工作成果和经验的重要方式。小编整理了一些学生会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为大家写作总结提供一些参考素材。日子如白驹过隙,回首间,自我
写心得体会可以加深我们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的理解和思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示和思考。第一段:引言(200字)。运动技能学习是每个
通过编写计划书,我们可以更好地追踪和评估自己的进展,以及及时调整策略和行动计划。下列是一些经典的计划书示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写作思路和结构安排。
上课了,王老师快步走进教室,告诉我们要选几个同学参加一次劳动。我心想:可不能失去这次机会。于是,我把手举得高过头顶,老师居然真的选上了我,这让我喜出望外。为什么
在撰写报告时,我们需要准备充分,并采用清晰明了的语言和结构,以确保读者能够轻松理解我们的信息和观点。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常用的词汇和表达方式,积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学习或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和归纳。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心得体会的写作方式,下面是一些实用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我家门前有一条马
更多申请书是学生申请高校或奖学金时必备的重要文件,它可以展示学生的优势和价值。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撰写更多申请书,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申请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转专业申请书应该结构合理,逻辑严密,并体现出对目标专业的了解和热爱。通过阅读下面的转专业申请书范文,希望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写作技巧。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入党积极分子要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良好的道德品质、团结协作的能力以及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入党积极分子的总结范文中体现了他们对党的高度忠诚和对党的事业热情的真挚表达
读后感是对书中情节、人物、主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的一种文学作品。下面是一些精选的读后感范文,作者们通过自己的观察和思考,对作品表达了独特的理解和看法。
公司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注册登记的商业组织,具有经营自主权和责任。成功公司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教训,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和借鉴。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我从20__
总结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过去经历的思考省略,有助于我们在未来避免犯同样的错误。接下来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文段,希望能够激发同学们对写作的兴趣和思考。近年来,扶贫旅游
通过签署合同协议,可以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有明确的目标和责任分工。通过对合同协议范文的研究,可以提高大家起草合同的能力和水平。丙方:______________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所经历和学到的东西进行思考和归纳的过程,可以促进我们的成长和进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西柏坡,位于河北省平山
开学典礼是一种庄重而隆重的活动,在典礼上学生们会接受学校领导和老师的祝福和鼓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开学典礼主题演讲稿,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一、活动目的:1
借款合同是一种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明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义务和利益分配。如果你需要起草一份借款合同,可以参考以下范文,了解合同的组成和要求。
通过撰写培训心得体会,可以对自己的学习目标和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效果。接下来是一些优秀的培训心得体会案例,供大家欣赏和学习。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
转正工作总结是一种对自己的成长和进步进行记录的重要方式。在下文中,我们为大家提供一些转正工作总结的典型示例,帮助大家更好地把握写作要点。三个月的磨刀练阵,按理说
心得体会是在一段时间内对所经历、所学习的心情和收获进行总结的一种表达方式。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相信会对你的写作有所启发。
在工作中要注重细节,做到高效且精准,以确保工作质量。以下是为大家准备的一些优秀的工作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在总结工作经验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岗位职责是指在特定工作岗位上所需要具备的能力和承担的任务,它对于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岗位职责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学生演讲稿是学生在特定场合运用口头语言进行演讲表达的一种文体,它能够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提高演讲者的说服力和影响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一些
写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成长和发展轨迹的一个总结和呈现,可以将自己的经验分享给他人。这是小郭在参与志愿者工作后的心得体会,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参考和思考的空间。
竞聘能够激发人们的自我提升和努力奋斗的动力,促使他们在职场上取得更好的发展。以下是一些优秀的竞聘文书示例,希望可以激发大家的灵感。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大家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巩固。这是一些来自各行业的实践者的真实心得体会,值得我们共同学习和思考。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我抱着对革命历史的敬仰
精选范文不仅仅是为了展示学生们的优秀作品,更是为了给其他学生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希望对大家写总结有所帮助。敬爱的党组织:我是x年3
工作方案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和团队成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取得大家的共识。以下是一些工作方案的示例,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制定工作方案的方法和技巧。
培训心得体会是通过反思和总结,将自己在培训中所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归纳和整理的过程。在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与培训心得体会相关的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对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做出评估。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不断提升自己的沟通和表达能力,为自己的人际关系建设奠定了基础。我会加强与他人的交流,提高
培训心得体会可以促使我们思考自己的学习方式和方法,寻找改进的空间。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培训心得体会的范文?请继续阅读下文,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一些经典案例。
通过读后感,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作者的用意和思想,深化对文学作品的品味和欣赏。以下是一些畅销书的读后感范文,让我们一起来评判这些作品的价值和意义。这是沃尔玛创始人
心得体会是对过去某段时间所经历事情的一个总结和概括,是我们内心的感悟和体验。以下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示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种写作方式。
撰写通知要求简洁明了、语言准确,并注意格式规范,使得通知易于阅读和理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通知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范例。
在撰写报告范文时,我们需要注意语言准确、条理清晰、结构合理等方面。如果你对写作报告范文感到困惑,不妨来看看以下这些范文,或许能够帮助你找到灵感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范文范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作文的要点和结构,让我们的文章更富有逻辑和条理性。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些范文范本,了解一下写作的规范和技巧。
通过写培训心得体会,可以与他人分享自己的学习心得,从而获得更多的反馈和启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培训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思路。
优秀范文是具有一定标准和价值的优秀作品,可以给我们提供参考和借鉴。小编搜集了一些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尊敬的校领导:您好!学习的压力使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学习和工作中心理和情感状态的总结,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管理自己的情绪和心态。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成功的心得体会案例,其中包含了一些值得学习的写作技巧
写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我们形成自己的思考方式和方法论,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判断力。小编整理了一些精彩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参考。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心得体会让我明白,没有付出就没有收获,所以我决定在学习上更加用功,相信付出的努力
结婚是一场人生的盛宴,是两个人选择互相守护和陪伴的决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优秀的婚姻总结范文,希望能对你有所启发。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一名外地职
读后感可以帮助我们思考和分析自己对书中内容的理解和感受,是一种对读书成果的总结。这些读后感范文不仅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作品的内涵和意义,同时也可以启发我们对文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反思和总结自己的经验,并进行进一步的提升和改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作为一名党员,我深感自己的责
写心得体会的同时,要注重对问题的总结和分析,找出改进自己的方法和途径。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和学习心得体会的写作方法,以下是一些实用的范文供参考。这个暑假到特教学校担
个人总结是一种自我激励的方式,通过总结我们能够明确自己的目标,并激励自己朝着目标努力前行。下面是一些优秀的个人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借款是人们解决资金需求的一种常见方式,可以满足个人或机构在资金周转方面的需求。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借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立合同单位:借款方:
写心得体会能够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进步和成就。总结心得体会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我巩固所学知识,还让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学习目标。我会持之以恒地学习,不断提升自己
申请转专业需要充分了解目标专业的课程设置、就业前景等信息,以确保自己的决策合理和可行。请大家注意一下以下的转专业申请书范文,它们对于你的写作会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幼儿园中班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语言、数学、科学、艺术等方面。幼儿园中班是孩子们成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幼儿园中班,孩子们开始接触更多的学习内容和社交活动。幼儿
社会实践报告是对于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回顾和评估的重要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社会实践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实践报告的写作过程应包括以下步骤:收集资料、拟订
公司企业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单位,承担着重要的生产和服务功能。如果你正在写一篇公司企业总结,可以参考下面的范文,获取写作的灵感和思路。一、办事程序。申请、审
一个好的活动方案可以提前预测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你正在为下一次活动纠结找不到头绪,不妨看看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活动方案,或许可以给你一
培训心得可以帮助我们提炼和总结培训中的重点内容,方便今后的回顾和复习。以下是一些精选的培训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你们的学习和进步有所帮助。今天下午,全体教
通过写述职报告,我们可以思考自己的工作方向、职业发展和提升空间。请大家共同参考以下的述职报告范文,以便更好地总结经验2020年,**班子紧紧围绕**总局下达的目
写心得体会可以梳理思路,加深对学习或者工作内容的理解和记忆。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文员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总结心得体会能够激发我们的思维和创造力,为个人和团队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这些心得体会都是作者自己对一段经历的真实感悟和思考,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读后感可以是对作品中主题和情节的评价,也可以是对作者观点和思想的思考和感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饱含思想和哲理的读后感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些精神上的
合同协议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文书,它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是一些典型合同协议的示例,包括销售合同、劳动合同等。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心得体会是通过对某个经历或事件的思考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下面是一些心得体会的范文,供大家参考。这些范文涉及到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领域
学期总结是在学习中发现和改进问题、加深对知识理解的过程,对我们的学习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阅读这些学期总结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同学在学习和成长上的经验和感
实习报告可以帮助我们清晰地认识自己在实习中的成果和不足之处,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实习报告的写作方法,下面是一些范文分享。
在写读后感时,我们可以结合自己的经历和背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作品中的人物、情节和主题。接下来是一些精心挑选的读后感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创作思路和启迪。
申请书的重点在于突出自己的优势、表达对对方的认可和信任,以及展示自己与对方之间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通过阅读这些申请书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和思路
范文范本是通过对一系列写作实例的总结和归纳而形成的,有助于我们掌握和运用该种写作形式的技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范文范本,希望大家能从中汲取灵感和优点。
写心得体会需要我们对自己的经历进行细致的观察和思考,以客观的眼光对待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接下来是一些心得体会的样本,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灵感。我接过了扫地擦地板等活
思考总结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经验,提升自己的能力。下面是一些企业家的心得体会,他们在创业和管理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通过本次参观,学习到了很多新的
主持词可以起到引导和调动气氛的作用,使参与者更加投入和积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主持词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老师们:上午好!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再次在此
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和洞察事物的本质和内涵。以下的心得体会范文,是一些优秀的案例和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写作有所帮助。把走访群众与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问
心得体会既是对过去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的规划,可以帮助我们不断进步和提高。"通过心得体会,我发现自己在决策能力上还有所欠缺,因此我决定要提高自己的决策能力,做出更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以下是一些写作技巧独到、观点深入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学习杨善洲老书记增强
通过工作体会,我们可以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避免犯同样的错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工作体会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职业发展有所启发和帮助。作为石油大厦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