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在自身成长过程中对自我的反思和总结,是自我教育的重要方式。如果你正在写心得体会,不妨看看以下范文,或许可以给你提供一些写作技巧。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汇总12篇)篇一
该课程的特殊性使之陷入其他法学课程难以遇到的困境。
在当前法学教育环境下,中国法制史学科逐渐沦为弱势学科,该课程的教学应当适时作出调整。
这包括教学内容的重整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属于法学本科生必修课。
在当前法学教学实践中,中国法制史教学逐渐被边缘化,沦为弱势学科。
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略陈浅见,以期丰富对中国法制史教学的认识。
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该课程属于基础法学,是一门练法学内功的学科。
自清末以来,该课程就已经在中国的法学课程体系中存在。
该课程承载的任务包含如下方面:(1)了解中国法律发生与发展过程,探寻中国法制演变规律,这也是该课程的首要功能和基本任务。
通过学习,了解基本法律制度,把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
(2)使学生通过法律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理解古代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制度,拓展视域,增强人文底蕴。
(3)促进部门法学学习、夯实法学理论功底。
中国法制史以理论法学、部门法学为基础,同时,为理论法学、部门法学提供实证材料,促进学生对法理学、部门法学的理解。
(4)锻炼法律思维,提高法学方法运用能力。
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够训练学生的经验思维,提高归纳能力,锻炼对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法学方法的运用,加强对法律语言的驾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帮助学生理解当代法律问题。
中国法制史本身具有解释的功能,通过学习,学生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深度解析当前某些法律问题产生的文化原因,并立足本土资源探寻问题解决之道。
上述功能决定了该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1)教学内容围绕中国古代法律,需要文献典籍的佐证,要接触大量古文,因此具有字难辨、句难解的特点;(2)由于法律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制度联系紧密,因此该课程视域广阔,背景知识覆盖面广;(3)由于该课程与理论法学、部门法学联系紧密,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理论法学、部门法学知识基础,更对教师知识的全面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4)传统法律与当前法制实践的联系具有隐秘性,需要从法律文化理论层面进行深刻剖析,加深了课程的深度和难度。
由于该课程本身的复杂性,其授课难度也远远高于其它法学专业课,也更容易陷入一些其它学科难以遇到的困境。
1.学科地位被轻视。
当前社会整体比较浮躁,高校也不能避免。
由于学生就业与政策导向、生源分配、办学经费、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联系在一起,许多高校将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大学本科教育日益沦为“就业教育”,在就业压力的驱动下,师生更加功利化。
部分教师片面地认为将部门法学好就代表着知识和能力,多学部门法就容易就业,在教学过程中重应用轻基础理论。
目前,法学本科办学处于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有些高校为了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这本身无可非议,但部分教师片面理解应用型人才培养,对中国法制史等理论性较强的基础课程不重视,误以为只要开设诸如谈判技巧训练、企业法律实务、速录技巧等一些技能型的课程就能突出办学特色,就能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盲目的增加所谓的就业指向型课程,本科教育走向专科化、庸俗化。
一方面实践教学资源匮乏,应用型师资力量跟不上,实践教学走过场,即使是课时较多的毕业实习也早已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在就业指挥棒之下,学生在大三大四阶段已经逐渐将精力集中在司法考试、考研上、考公务员上,对课堂学习日益轻视。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理论性课程被忽视了,应用型课程开设也没有达到目的。
博登海默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中国法制史实在不应该被轻视。
2.课程设置边缘化。
中国法制史作为基础性学科,其提升学生理论素养的功能是隐性的,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显现出来。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汇总12篇)篇二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汇总12篇)篇三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内容丰富、材料浩繁,给大家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学习这门课程可以运用恰当的方法或者称之为技巧,将难转化为易。在此,向大家提供六种学习方法。
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了解中国历法制史发展的几个历史阶段,便于掌握我国法制发展的脉络,了解各个历史阶段不同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以及其阶级本质。
中国法制史大致分四个历史阶段。从夏朝进入奴隶社会,历经商朝、西周、春秋时期都属于奴隶制法制。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从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清朝,经过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各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一时期又出现了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1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法律产生以后,有它自身的发展历史,这种历史发展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与发展、敌对阶级的矛盾与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与斗争,都会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但是在同一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变化,并不影响其阶级本质,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内容和体例作些调整,使其更能符合新情况的需要。因此每个王朝建立后,在进行新的立法时,总是在前朝原有的法律基础上,“有所损益”。所谓“损”,就是去掉过失的;“益”,就是增加现时需要的新的内容。内容的变化,也往往引起体例的变化。从法律制度本身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律制度正是由于历朝历代不断损益因革,随着统治者立法经验的积累,法制建设也不断成熟与完善。
以汉律前后的变化为例谈律典的因革演变关系。汉律是从战国《法经》发展而来的。商鞅在秦国变法,就是在《法经》六篇基础上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六篇,汉律又在秦律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这就是汉朝的《九章律》。三国时,魏律又在汉律九篇基础上增加九篇,共十八篇,并把《法经》以来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具律》是总则性的一篇,《法经》置于最后,《九章律》置于中间,而《魏律》置于律首。这次在体例上所做的调整,从律典体例上说更为合理。
(三)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我们以法律思想为例来说明如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大体一致,都是神权思想,具体表现在“天命”、“天罚”。发展到西周,出现“明德慎罚”思想,它包含神权思想,同时强调德的作用。这一思想奠定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总体上,奴隶制时期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吸收了“明德慎罚”思想,并进一步完善。在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地位独尊,具体表现为德刑并用、顺天行刑。那么儒家思想成为我国两千年来封建立法的指导原则。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一度作为各诸侯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延续到秦朝。教材中所列的战国和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法家的具体体现。清末我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时的法律指导思想表现为两面性,一方面极力维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另一方面又保护帝国主义在化的的利益。这样一分析,我们就能够清晰、准确、快速地把握教材中需要掌握的所有立法指导思想。我们用一个表格更能清晰地表现出我国古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历史演变。
(四)按照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我们以民事立法为例。因为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发展演变而来,当时的生产力非常低下,所以夏朝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教材没有介绍。到了商朝,由于史料缺乏,教材只谈了商朝的婚姻家庭和王位继承制度。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民事法律关系逐渐丰富。这些变化在课本中都有反映。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增加了所有权、契约关系,再加上已有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两汉时期又出现了类似现代民法中行为能力的相应规定。以后各章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在此基础上有所增损。以专题形式进行学习同样适用于刑事立法、诉讼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等。
(五)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
中国法制史教科书在编写体例上有一定的规律,每章大致包括立法概况、法律形式、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内容等几部分。阅读教材时,有意识地找出前后有哪些变化,每一项制度有它产生、发展的过程,有延续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当统治阶级认为不适应需要时,往往就制定新的制度而取代旧的制度。大家通过对比,便知道前一个王朝与后一个王朝的法制发生哪些变化,即便同一王朝前后不同时期也有变化。通过前后对比,就能加深记忆。以立法指导思想为例,西周时期是以“明德填罚”为立法思想。战国、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各提出三点,这两个时期有些类似,因为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但也有不同点,即秦朝强调法令统一。汉朝又有所不同,汉初是以“约法省禁”为指导,汉武帝以后则以“德刑并用”为指导。对比之后,就容易记了。
(六)以点带面、以面含点。
点指概念、名词。具体的名词和概念就是浓缩的一个知识点,往外扩充就成为简答题、论述题的内容。比如《法经》,最基本的情况包含在名词当中,围绕基本情况稍作展开就是简答的内容,再加上说明和评价就是论述题的内容。所以,万变不离其宗,宗可以说就是名词、概念。以点带面可以帮助大家在复习时发现教材中的考核点。在教材里每一章节都存在大大小小的考核点,大家在复习时要注意并善于发现其中的考核点。大的考核点可能是简答题或论述题,小的考核点可能是填空题、选择题或名词解释。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汇总12篇)篇四
最近因私事被惊扰,恰逢要翻译法律史的文章,颜老师就推荐了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给我,读完了结合生活有一些感悟,记录下来:
1、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完全是建立在一种严谨稳健的等级制度之上,这一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权为核心,不断向外延伸,形成家族内部的伦理秩序。家族内部的等级制度构成了法律适用的微观前提,同时也是法律维护与保障的对象。如亲属间的侵犯,侵犯者与被侵犯者之间的辈分关系则尤为重要,以尊犯卑,处分较轻,以卑犯尊,则处罚由重。法律之适用取决于血缘之亲疏,而该亲疏关系则以服制为中心,形成一条长幼有序的数列,蜿蜒数千年,为中国古代等级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奠下基石。
2、婚姻关系成为联结着一个个长幼有序的家庭之间的纽带,“婚姻者合两姓之好”,建立在“两姓”关系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无论是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结构中,一个家族与其妻族的关系极为疏薄,婚姻关系更多是在社会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影响两个家族的关系。婚姻中较有意义的或许是妻的地位问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虽有“与己其者”之名义上的平等地位地位,实际上还是隶属于夫的权威。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仅为家族的附属品,出嫁之前从于父,出嫁以后从于夫,断无多少权利可言。而妾的地位更是卑微,“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并非家庭的一员,故非“合两姓之好”,女子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地位可见一斑。
3、跳出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婚姻的藩篱,阶级便成为在社会层面上划分等级秩序的'标准。家族内部划分长幼有序的标尺扩张到整个社会,便成为尊卑有别的砝码。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细化至饮食、衣饰、房舍、车马,均可以以法律作出强制规定。阶级间的通婚成为禁止,以维护血统的纯正和阶级的尊贵。法律针对不同阶级作出了区别性的规定,亦有一根体现阶级间差序格局的数列蜿蜒而下,精准地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作出度量。家族是个体的,在各个家族中以父权为核心形成一个以血缘为度量的同心圆以确认家族内部的秩序,而婚姻关系则使得各个独立的同心圆之间形成交集。在家族之上,整个社会则是由阶级构成,形成一种差序格局。每个个体在这一社会结构中都有自身的位置,或尊或卑,或主或从,或良或贱,每个人都有一个专属自身社会地位的烙印。针对这一社会结构,中国古代法律也相应地形成一种不对等的规范体系,它建立在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基础之上,小至于家,大至于国,“等级”二字成为构筑中国社会之核心所在,“法”与“礼”结合,成为维护这一有序的等级结构的工具。
4、在现代活成封建大家庭的代价太大,不一定一荣俱荣,但必然一损俱损,因为归因模式已经变化。中国曾经的家庭是父权家长制,父祖是统治的首脑,又因为重视祖先崇拜,且无论是察举制还是科举制,考试内容又比较固定,所以曾经的子孙成就往往要归咎于所谓家风血脉。但独立意志是现今做学问或者做事业的前提,家风已经很难成为承继良好品质的介质,往往是固守的传承,在一个大环境里互相不断强化,专注于自己的感受。若不想反思,每一个人就要不停扮演长辈曾扮演的角色,循环往复不停成为对方影子的复刻,互相维护彼此然后亲亲与共,将底色不停固定渲染。而对于权利的贪恋往往会造成许多中国当今父母对于曾经父权家长制的追忆,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亲子关系里父母会太入戏,将这个头衔看作皇帝与官位,要有威权与帝王术要高高在上,孩子要在手下噤若寒蝉隐忍不发积郁成劳,反过来对外宣称孩子懂事乖巧听话,往往太平表象之下已有祸根埋下。
5、要了解舆情,可以不接受一些基于此的规则,但要看透这些规则为什么暗暗盛行,然后不反驳不回应不服从。因为种种社会心理根本改变不了,即使现在已经缺少这样的土壤,也不能骤然稀释。环境的捆绑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不要企图期待一个人会与他生长的环境截然不同,除非能够不停跳脱不停反思诸己,才有一线可能。
6、不要尝试去改变任何人,若有人做了攻击伤害自己的事也不要急于反击。不提醒不告知不报复不陷入情绪更不累及无辜孩子,一来脏了自己的手,二来是自己心胸不宽阔的表现。要相信身边人的认知和格局,从来挨骂的都不是丢人的,骂人的才是。静观其变,不阻止任何人帮助曾攻击自己的人,也不阻止任何将他们推下悬崖的双手。公道自在人心,把自己该做的礼数做全,可以向身边人袒露自己的脆弱,相信他们的选择,接受他们的安慰与支持。
7、往往一个人如何指责别人便体现了他如何看待自己,很多时候对他人的愤怒往往是出于从别人身上看到了自己的映射,人性最深刻的恐惧便是对自我的厌恶。
8、永远不要害怕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要害怕别人指出自己的错误,无论是因为观念差别还是自己陷入情绪鲁莽,要能推己及人冷静分析因果,了解到自己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而不是囿于自己的感受大为光火,能够跳出风俗习惯格局放宽,对学术观点的包容要从对生活观点的包容开始。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汇总12篇)篇五
大约两年前,一位考上政法系统公务员的朋友推荐了这本书,虽然看得费劲,但终究还是看完,没有半途而费。他推荐的理由也很特别:好玩,而这个理由已足够吸引我看下去。
确实,书里很多案例用今人眼光看,足够新奇,有的甚至可以说足够怪诞。不过,可能这才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本来面目吧,而且通过一些最日常真实却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来表现,既反映社会日常运行的规绳,也反映这种运行的微观面目。如此,以前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了解,似乎有大而化之之嫌,了解的是作为整体的人们在当时如何怎样,但这个整体形象却往往缺少个体际遇作为支撑,缺少现场感和真实感。再对照这本书,理论的探讨和描述是建立在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案例之上,显然说服力更强、论据更充分,读者也更容易形成概念。于是想到,所有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人其实都应该重视法制史方面的史料,而不仅仅局限治法制史的人,著名学者黄忠智先生早年几本著作在这方面其实就已经做了很好表率。
读这本书,形成的概念有几个方面,其实从前也从理论上有所了解,但显然还没成为脑海中的“概念”:
其一,父权、夫权的权威,以及士大夫与庶人贵贱之别超过想象;。
其二,容隐是一种原则;。
其三,复仇是一种责任;。
其四,妾的地位如此之低;。
其五,官吏与官吏家属的特殊地位原来古今同一;。
其六,法律对行巫蛊之术者处之极重;。
其八,德治衍为人治。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汇总12篇)篇六
要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模式作必要的调整,从培养学生的理论修养和实践能力上下功夫,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需要。
《中国法制史》课程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专业的五门专业基础课程之一。
中国法制史是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寻根溯源之学科,是事关传统法律文化继承或弘扬之关键学科,是反省传统文化弊端并领悟现代法治要义之关键学科。
学好中国法制史是我们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的关键,因而在高校法学教育内容体系中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有一个基本了解,特别是在与近现代西方法制对比的基础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帮助学生识别现实法制中的传统的封建主义的糟粕,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提升法律理论素养,增强以法治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所以在教学中我们要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认识论,挖掘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引导、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
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
国家教育部早在就将该门课程确定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教学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司法部又将其增列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科目,这些都反映出国家对于这门纯理论性的法学学科的重视程度。
与此同时应当看到,从实际教学效果来看,目前中国法制史教学中仍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国内法学教育中日益凸显的功利化、职业化特征给中国法制史教学带来不小的冲击,再加上中国法制史时间跨度广,上下几千年,内容庞杂,背景知识要求多,以及学科具有双重性,致使教与学的难度相对较大。
中国法制史课程在实际中却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国家级的资格考试和入学考试中,中国法制史或是没有列入考试范围,或是分值明显偏低,这种状况无形中给学生造成中国法制史不重要或不甚重要的误导;二是在强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的同时,忽视了中国法制史在教学中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片面地认为能力的培养不是基础理论学科的任务,而是由解决实际案件和纠纷的部门法学来完成。
学生更多地专注于民法、刑法、商法等这些与实际生话和社会实践更多联系的学科,认为中国法制史“没什么用”,甚至在个别学生中存在着中国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
(二)教材体例存在问题。
自1982年我国第一部《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问世以来,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内所出版的一、二百部同类教材的编撰体例一般都采用了“断代式”体例,就是以朝代或历史时期的先后顺序作为基本线索,从夏朝开始,依次更迭,直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时期。
在每一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律当中,分别拟设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民、刑、经济、行政、司法诉讼等部门法制方面的内容。
在晚清变法修律之后的近代法制各章中则增加“宪法”一节。
以这种“条”(以历史朝代为章)、“块”(以各部门法制为节)结合的方式来编撰中国法制史教材,其优点在于体例结构相对简单,能够较为完整的描述各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使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对传统法制的整体特征及其在历史长河中的纵向发展过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
但这种编排方式在教学中其缺陷是很明显,并不能完全适应法学教学的需要。
这种体例安排使教学显得非常琐碎、重复,加剧了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
法学学科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特征使包括中国法制史在内的纯理论性课程不可能占有太多的学时,这也决定了中国法制史教学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在有限的学时内将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主要发展线索阐释清楚。
在这一“断代式”体例下,有多达二十余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需要加以讲解、介绍,进一步增加了授课教师对于讲授内容的取舍难度以及学生的学习难度,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致。
(三)教学方法不够灵活。
由于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起自夏朝,终于现代,上下纵横几千年,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专有名词多,所涉及历史典籍资料浩繁久远,对学生来说,字难认,书难读,重点问题抓不住。
一直以来,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以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灌输。
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手写口说,这种“粉笔+嘴巴+黑板”的教学模式,不但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限制了课堂教学信息量的扩大。
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过程中,如何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便更好地完成中国法制史课程所确定的教学任务,就必须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体系进行改革。
(一)传统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
基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背景重现难度大,时间跨度大,知识点分散,古文资料多,讲授方法在培养学生体系性认识方面的功能尚无法被其他教学方法取代,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是传统教学方法生命更新的关键。
首先,是更新讲授的内容体系。
中国法制史传统教学中主要以时间序列为线索向学生讲述法制历史的源流,法制的时代特性较为显著,但与部门法教学不能相对应,致使教学内容的体系性方面常有缺憾。
如果能以部门法史对之作补充,则有利于通过纵横结合,使学生对知识的定位更加准确,加强和深化与现代部门法之间对比了解。
其次,是更新讲授的方式。
法制史学科也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引入一些其他学科的方法。
例如法制源流可以用图表方法直观展示,利用社会学中的统计方法对法制的背景做探讨,利用人类学方法对传统社会的共通性特点作概括。
讲授中国法制史,应当坚持传统的教学手段与现代的教学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文字、图片、动画、声音、视频等结合起来,给学生形成强烈的视觉刺激,能更加生动、形象、直观的再现中国法制史的有关内容。
这样就能从平面到立体、从一元到多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利用网络课程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使枯燥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变得生动活泼,给学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
古老科学和现代化的技术相结合,必将引起一场教学方法的革命,这样能适合现代学生的心理需求也能在法制史的厚重中添上一份青春与活跃的元素,提高课堂教学的水平。
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作用,仍然要利用好手中的粉笔,把传统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结合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妥善处理好中国法制史教材体例中的“条”、“块”分割问题,围绕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主要线索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无论从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学术观点、资料文献等都不断有新的成果出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内容也极为丰富,可以从多角度、多方位探寻和总结其规律,认识其价值,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合理构建课程内容和学科体系,在精选知识、交叉融合上下功夫,搞好整体优化,形成内容丰富、材料全面、体系合理、理念科学,适合教与学的精品教材。
随着大学生就业难局面的出现,国家开始将大学生就业率与专业设置、招生指标结合起来,都使高等法学院校不得不直面学生的就业问题,在培养方案、课程内容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为此,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的讲授过程中也应当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要求,根据教学目的与教学任务,适当参考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科目的考试大纲,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三)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即是指借鉴其他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在整个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活动中,运用调查法搜集来的系统的典型历史案例(整理的或历史判例)进行分析教学,通过“案例简介”、“提示思考方向”、“列举当时的法律规定”、“问题解答与学理分析”等步骤,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对这些历史案例现象进行思考、判断,认识事例的本质,帮助无实践经验的学生从这些历史案例分析中,由法理与法制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形成完整的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全程运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自觉性,改变学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从“要我学习”变成“我要学习”。
中国法制史上历朝各代法律制度变化纷繁复杂,与现实的距离遥远,这就使学生在学习这门课的过程中有了较大的难度,这种情况客观上造成了教师难以突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每每落入“满堂灌”的“窠臼”。
由于教师讲课过于追求“系统”,追求“完整”,没有给学生留下充分的思维空间和余地,无法从根本上打破学生听讲的被动状态,很难引起学生求知和思考的兴趣,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听课效果。
改变教学方法,全程引进案例分析教学法就能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它能使该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既不陷于枯燥又不流于肤浅,能较全面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从“要我学习”转变为“我要学习”。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全程运用,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在任何一门法学教育课程中,也包括其他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得十分强调该门课程的讲授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中国法制史也不例外,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情况怎样?历史上的案例即能反映一二。
教师通过对历史上的案例分析,可以使学生与“历史上的法制”这个“实际”、“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可以使学生明了历史上办案的方式、分析案件的思路与方法、适用法律的过程、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案例的意义,等等,养成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善于、勇于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想。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首要的工作是选择案例。
作为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根据相关理论和教学目的的需要进行选择与整理。
中国法制史课程案例分析教学中选择与整理案例必须要突出“三性”:一是典型性。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所选案例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因此,在案例选择中,必须选择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最具典型意义”的历史案例,所谓“最具典型意义”,即选择最具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又能反映一定社会本质、最具集中性又带有普遍性、最具丰富的社会意义、最能起到深刻的社会认识作用和思想教育意义的历史案例。
二是系统性。
即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所选择的历史案例必须是按照教学理论和教学内容形成的相对完整的体系性教学案例。
三是启示性。
即选择的历史案例对学生来说,必须“开其意”、“达其辞”,也就是说,能指点学生,使其能有所“悟”。
只有这样,所选择的案例才能够为特定的教学目的服务,才能够收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永芳.反思教学模式在成人教育中的应用[j].中国远程教育.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汇总12篇)篇七
b“八议”中有“议宾”一项,指的是(前朝皇帝的后代)。b“被庐之法”是(晋国)国制定的。c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
c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铜鼎)上。c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竹简)上。
(六)篇。作者是(李悝)。
f法典体例在宋朝发生了变化,采用(刑统)作为法律形式。g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商鞅)。h“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杀)。
h皇帝制度的理论化、神秘化,开始于(汉朝)。
h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主导是(儒家思想)h汉初至文景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主导是(黄老思想)。h汉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辅)。h汉朝律典的代表是(九章律)。
h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决事比)。h汉朝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叫做(科)。h汉朝首次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汉文帝)。
h汉朝规定,吏民如知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就是(见知故纵)。
h汉律规定,女子犯罪量刑,可以不亲自服徒刑,每个月出钱三百以顾人,此刑罚叫做(女徒顾山)。
h汉代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叫做(征辟)。h汉代致仕的年龄是(七十)。
h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h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h汉代的起诉叫(告劾)。
h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鞫狱)。h汉代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叫(断狱)。
h汉代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
h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比)h汉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同秦朝一样,叫做(廷尉)。
h汉律规定,如果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侵犯皇权,则定为(废格诏书罪)。j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魏律)j将“法”改为“律”,是在(战国时期的秦)。j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孔子的反对。j晋国的“常法”是(赵盾)制定的。
j“君权神授”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j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贞观律》)。k《开皇律》规定的笞刑分(五)等。k《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主要依据(《北齐律》)。l《吕刑》的作者是(吕侯)。l两汉的立法活动始于汉朝建立前的(约法三章)。m“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m“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最早规定在(西周)。p炮烙之刑出现于(商朝)。
q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具五刑)q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廷行事)。
q秦朝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的法律形式是(式)。q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廷行事)。
q秦朝有一种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叫做(定杀。q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是(具五刑。q秦朝多对麻风病人犯罪所适用的刑罚是(定杀)。
q秦朝有一种徒刑,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这种刑罚是(城旦)。q秦朝的鬼薪适用于男犯,它的刑期为(三年)。q秦朝有一种罪名,即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此罪叫作(以古非今罪)。q秦律规定,禁止偷偷地移动田界的的标志,否则构成(盗徙封罪)。q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廷尉)。
q秦律规定,宣判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秦朝叫做(乞鞫)。s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s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是(《汤誓》)。s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叫做(九刑)。s商朝初期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s商纣王曾囚周文王于(羑里)。
s商汤讨伐夏桀时,宣布了夏桀的一条罪名,即(舍弃啬事)。
s商汤灭夏之后,吸取夏桀灭亡的教训,告戒他的诸侯们,禁止(不有功于民)。s商朝有一种罪名相当于后世的诈伪、内乱、谋反等罪名,这个罪叫做(暂遇奸宄)。s商鞅入秦国变法改革,携带了李悝的(法经)。s隋朝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s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
s史料记载,商朝的九侯触犯了商王,而受到(醢)的刑罚。s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断例)。
s宋朝将中央主管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申明)s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断例)。
s宋朝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与敕、令并行,这种法律形式叫做(指挥)。
s宋朝中央官署可依就某项法令作解释,所作的解释叫做(申明)。s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看祥)。
s宋朝规定了一种法律,即在开封府诸县加重处罚犯罪,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这种法律叫做(重法地法)。s宋代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是(红契)。
s宋太祖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
s宋太祖统治后以宽恕死罪为借口,为了赦免死罪者的死刑,而用其它刑代替,推行(刺配之法)。t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重典治吏)t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资政新篇》)。
t唐宣宗时期,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令、格、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t唐律关于户籍、赋役、土地、婚姻方面的内容规定在《户婚》律。t唐代官吏退休的年龄是(七十)。
t唐宣宗时期编成的《大中刑律统类》共(121)门。t唐律中凡是不列入其他“分则”篇的犯罪,都归于(《杂律》)。t唐朝全国设十个监察区,监察区的名称叫(道)。
t《唐律疏议》中相当于现代法典总则的篇名为(名例律)。t《唐律疏议》的第十二篇的篇名为(断狱律)。w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人是春秋郑国的(子产)w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启)。
w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是(《法经》)。w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大明律》)。
w“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x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夏台)”。x先王发布的誓命,在西周称作(遗训)。
x“刑名从商”是(荀子)总结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而总结的。x夏、商、周三代的法律以(刑)命名。x夏商时期将死刑称为(大辟)。x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圜土)。
x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杀)x夏朝有五种刑罚,共(三千)条。
x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杀人不忌为(贼)”。x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昏)”。x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贪以败官为(墨)”。x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赎刑)。x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叫做(甘誓),它也是夏朝的法律。x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x西周的成文刑书是(九刑)。
x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是(周礼)。x西周的判例叫(成)。
x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殷彝)。x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x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x西周将故意称为(非眚)。x西周将偶犯称为(非终)。x西周将惯犯称为(惟终)。x西周将过失称为(眚)。
x西周时期,对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为(绞)。x西周的拘役来于(坐嘉石)。
x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x西周的买卖契约叫(质剂)。x西周的借贷契约叫(傅别)。x西周的已经出现了买卖契约,其中买卖人民马牛之类的东西用(质)。x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x西周的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x西周将结婚程序叫做(六礼)。
x西周法律规定,在几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叫作(三不去)。x西周自后成王以后,王位继承开始实行(嫡长继承制)。x西周时期,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叫做(士师)。x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小司寇)。x西周的民事诉讼叫做(讼)。x西周的刑事诉讼叫做(狱)。x西周的民事诉讼书状叫(剂)。
x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
x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束矢)作为诉讼费。x西周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要缴纳(钧金)作为诉讼费。
x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它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的程序是(纳采)。x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方纳采之后,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庙,占其吉凶,卜得吉兆之后,再往下进行的程序是(问名)。x狭义上的唐律,指(《唐律疏议》)。y原始社会部落首领的继承实行(禅让制)。
y“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最早作为(西周)断案的依据。y《永徽律疏》的篇目共(十二篇)。
z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鸦片战争后清朝)z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
z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指定的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z在天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资政新篇》)z在历史上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人是(董仲舒)。
z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是(宫刑)。
z在西周,初了刑作为法律存在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规范作为法律存在,是(礼)。z在西周的“六礼”中,男家问名之后,已经卜得吉兆,男家仍以雁作为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的程序,被称做(纳吉)。
z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吉之后,男家以玄纁(音勋,玄,黑色;纁,绛色)束帛(五匹为束),两张鹿皮作为聘礼送给女家,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这道程序叫做(纳徵)。
z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徵之后,男家择定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往告女家,求其同意的程序是(请期)。z在西周的“六礼”中,新郎亲至女家迎娶的程序叫做(亲迎)。z在汉朝,如为农民起义通风报信、提供饮食,则构成(通行饮食罪)。z在秦朝,多用于惩罚轻微犯罪官吏的刑罚是(谇)。z在秦朝中央的三公中,掌管军事的是(太尉)。
z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z在“十恶”中,将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称为(大不敬)。z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法经)。z战国时期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任令尹,实行变法。
z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z最早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思想的人是(孔子)。z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开皇律》)z最早规定“封建五刑”的法典是(《开皇律》)。
z最早确立封建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北齐律)z《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责任内阁制)。
z《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总统制)。
z《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z《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z曾命吕侯作《吕刑》的是(周穆王)。z周朝统治者吸取商场灭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规定了一条罪名叫做(群饮罪。
c春秋时期政治经济的基本特点是(1井田制被破坏2王权旁落3宗法制松弛4法治取代礼治)。
f《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1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2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3它对当时魏国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g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是(1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2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3典价比卖价低得多)h汉朝的三公分别是(1丞相2太尉3御史大夫)。
h汉律六十篇包括(1九章律2越宫律3朝律4傍章律)。
m明朝统治着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1钞法2钱法3盐法4茶法)。
m明朝时期的会审制度包括(1秋审2朝审3热审)。
q清政府司法权半殖民地化的表现是确立(1领事裁判权2会审公廨)q清朝统治者认为立宪有三大好处(1皇位永固2外患渐轻3内乱可弥)s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表现在(1八议入律2官当入律3确立重罪十条4准五服以治罪)s宋朝为加强对盗贼的处刑,所立的专门法规有(1盗贼重法2重法地法)s商朝的肉刑有(1墨刑2劓刑3剕刑4宫刑)s商朝适用的死刑有(1戮2炮烙3醢4脯)。
s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1整顿户籍,设立连作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t唐朝的立法形式有(1律2令3格4式)。
t《唐律疏议》的结构包括(1律文2疏义3问答4注)。
t唐代吏部考试科举生的标准是(1体貌丰伟2言词辨正3楷书遒美4文理优秀)w为晋律作注释的是(1张斐2杜预)。
x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1六礼2七去3三不去)。
x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在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1客士2军功3通晓法律)。
x西周婚姻制度中的“三不去”的内容包括(1有所娶无所归,不去2与更三年丧,不去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x夏朝的法律有(1禹刑2甘誓)x西周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2小司寇3士师)y以下属于汉朝的罪名是(1通行饮食罪2见知故纵罪)。
y以下属于秦朝的作刑(徒刑)的是(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如司寇4罚作、复作)。
y以下是太平天国时期制定的法律内容有(1龙凤和挥2保举制度3国库制度4保升奏贬制度)。
y“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1杀人者死2伤人抵罪3盗抵罪)y以下属于隋朝颁布的法典有(1开皇律2大业律)。
z中国法制史上出现的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文件有(1《大唐六典》2《大明会典》3《清会典》)。
g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夏台、均台)。
“昏、墨、贼,杀”中的罪名是(昏、墨、贼)。
据东汉郑玄记述,夏刑除墨外,还有(大辟、膑、宫、劓)。夏朝的法律规范包括(禹刑、甘誓)。
夏朝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来源于(原始社会的礼、原始社会的战争命令、原始社会的苗族习惯法)。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夏朝全国共分为九个地区、夏朝中央有职事官六卿、圜土和夏台都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夏朝法律制度包括(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在我国古代作为法律名称适用的的术语有(刑、命、诏、典)。
夏朝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即(夏朝法律体现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夏朝法律非常残酷、夏朝法律维护奴隶主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夏朝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商朝的立法主要有(《汤刑》、《汤誓》、《汤诰》)。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有(戮、炮格、醢、脯)。
奴隶制五刑包括以下的(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商朝的罪名主要有(不吉不迪、暂遇奸宄、不从誓言)。商朝的监狱称作圜土、牖里、囹圄。
西周的中央除三公外,还有众多官吏,组成(卿事寮、太史寮)。西周的政权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内服、外服)。
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二而发挥职能作用、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较商朝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是(殷商单凭“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长治久安、西周统治者将天命和自身的德性融为一体以取得民心)。西周的主要立法有(《吕刑》《九刑》)。
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誓、礼、遗训、殷彝)。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耄悼之年有最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耄”、“悼”分别指(7岁以下、80、90岁以上)。西周区分眚和非眚,就是区分(过失、故意)。西周区分非终和惟终,就是区分(偶犯、惯犯)。西周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这体现在定罪量刑的原则上就是(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慎侧浅深质量以别之、罪疑从赦)。“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含义是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西周处死一般平民的方法有(腰斩、弃市、磔)。
西周对判处拘役刑的,根据罪过轻重,在司空监视下分别服劳役(一年、九个月、七个月、五个月)。
以下是西周的罪名的有(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醉)。西周缔结婚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妻不娶同姓、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西周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的目的是(防止近亲结婚、附远厚别)。西周“三不去”的内容包括(无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西周贵族男子可以有各种妻妾,天子有(后、夫人、世妇、嫔)。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包括以下的(纳采、纳吉、亲迎)。西周的“七去”包括以下的(无子、盗窃、妒忌、恶疾)。西周的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分别叫做(傅别、质剂)。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的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师)。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乡士、遂士)。
“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除了辞听和色听外,还包括有(气听、耳听、目听)。西周规定的上诉期限根据远近划分,出了一年外,还有(一旬、二旬、三旬、三月)。西周的中央政府设有一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寮、太史寮)。西周的监狱叫做(圜土、囹圄)。
以下属于西周罪名的是(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人于货罪、群饮罪)。西周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明德慎罚)。西周礼治的核心是(亲亲、尊尊)。
楚国在楚文王和楚庄王时两次制定法律,分别称作仆区法、茆门之法。
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重其轻者”。
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郑国两次公布法律,公布者分别是子产、邓析。春秋时期基本特点是(井田制被迫坏、王权旁落、宗法制松弛、法治取代礼治礼不下庶人)。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人是(赵鞅、荀寅),他们把刑书铸在鼎上。
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的理由是(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春秋时期当郑国和晋国分别公布成文法时,坚决反对的人有(孔子、叔向)。
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实行改革的内容包括(“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防止谷贱伤民、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战国时期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前,制定了(“初租禾”、“止从死”)。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的意思包含(要制定成文法、要公布成文法)。
《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它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整顿户籍,设立连作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abcd商鞅在秦国的第二次变法内容有(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制、统一度量衡)。
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专制主义国家后,统一了(文字、货币、度量衡、车轨)。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包括(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秦朝的“以刑杀为威”的意思是(法网严密、严刑重罚)。《睡虎地秦墓竹简》经后人整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法律答问、廷行事)。
秦朝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指的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在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客士、军功、法律)。秦朝分别将故意和过失称为(端、不端)。
以下属于秦朝定罪量刑原则的有(责任年龄、数罪并罚、共犯加重、诬告反坐)。秦朝规定的作刑(徒刑)有(城旦、鬼薪、司寇、罚作)。
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女犯的有(舂、白粲、作如司寇)。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男犯的有(城旦、作如司寇)。
秦朝按照是否在审理时刑讯逼供,将审判结果划分为三等,分别是(上、下、败)。“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杀人者死、伤人抵罪、盗抵罪)。
《九章律》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朝律》、《傍律》、《越宫律》)。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汉朝官吏的选拔途径包括以下的(从开国功臣中选拔、通过中央的“太学”培养、征辟、察举。汉代的征辟分为(征召、辟举)。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亲亲得相首匿、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规定,一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但两种罪除外,这两种分别是(谋反、大逆)。
汉代的书面遗嘱叫做(先令书、遗令)。
10.以下关于汉朝财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有(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出现遗嘱继承、庶子有财产继承权、女儿有财产继承权)。
汉武帝时国家运用行政干预市场,调剂物件的两项措施是(均输、平准)。
汉朝重农抑商的措施有(不准商人穿丝绸衣服、不许商人购买土地、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到政府做官、颁布“告缗令”,奖励人们告发不纳税的商人)。
在押犯告人,司法机关不受理、对普通犯罪,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随时予以逮捕、封建贵族官僚如果犯罪,需要逮捕,要先请)。
“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罚、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汉代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州刺史)。
唐朝从积极方面规定行为准则的法律形式有令、格、式。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唐律规定承审官如与当事人有亲属、师生、仇隙关系者,须回避。唐朝财政立法主要有两税法、租庸调法。唐朝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隋朝的主要立法有(新律、开皇律、大业律、开皇令唐律把盗罪分为(窃盗、强盗)。
唐律除了规定八议特权以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法律特权。唐律规定物权取得条件有(买卖、继承、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取得)。唐朝规定告诉的形式有(自诉、越诉、直诉、亲属代诉)。宋朝的法律形式除了赦、令、格、式外,还有(看详、断例、指挥、申明)。宋朝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编敕、以敕代律)。
s宋朝为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1“重法地”法2“盗贼重法”)。
g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有(1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2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3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圜土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炮烙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碳加热另有罪者行其上。醢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脯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劓殄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将犯罪者和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即后世的族诛。
墨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劓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剕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周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法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即诸侯和辰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分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六礼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去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大司寇西周的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物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负责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遗训遗训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殷彝殷彝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礼不下庶人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大夫是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但重罪除外。小宗五世则迁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子产是春秋时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邓析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被当时的执政杀害。铸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竹刑,系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邓析所作。李悝,战国时期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法经》,系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共六篇,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主持变法,改“法”为“律”。
仆区法,春秋时期楚国制定的一部法律,关于严禁和搜捕努力逃亡的法律。
a按宗法等级实行的奠定了奴隶制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b“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除犯进一步完善,此后历代相沿,直至《大清律例》。c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c。
c春秋时期邓析作。
c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c春秋以前,奴隶主贵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c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
d《大清民律草案》的后两编由理学馆制定,名称分别是亲属和ff法的起源经历了从、再到f。
g官当是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刑和刑的刑罚。hh汉朝有一种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隐匿犯罪,即所谓的。hh汉初至文景时期,汉朝的统治思想以为主,辅以法家思想。
h汉高祖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
h汉代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向中央举荐的制度叫做h汉文帝刑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当劓者,笞三百。
h汉朝为了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不合标准,特制定了《。jj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的法典是开皇律。
k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政权组织方面具体化的表现是实行“”原则。k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认为“晋其亡乎!失其度矣。”k《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即。ll礼制的原则是。
l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字和官吏三石但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有有罪“的特权。q清末修订法律,确定了“,”的修律方针。
q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事件。q秦朝采用“法家”思想作为自己统治思想的基础。
q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在全国实行了。q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q秦朝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q秦朝司法机关审讯后,作出判决,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叫做。
q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外,均可互相……ss《说文解字》:“灋,刑也,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s《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s“商有乱政,而作”
s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
s商朝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的刑罚叫做劓殄,相当于后世的族诛。s商朝将人割掉鼻子的刑罚是s商朝已有文字记载,文字主要刻在龟甲和牛的肩胛骨上,称之为甲骨文。s商朝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s商王掌握商朝的最高司法权,他利用假借天意断案。
s隋唐时期官吏的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s“十恶”之首是。
s宋朝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就是所谓的“编敕”。s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s宋仁宗嘉祐中期,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
t唐初立法指导思想是礼刑并用、法令简约、宽仁慎罚。
t唐高祖武德四年,政局趋于稳定,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完成,称为t唐高宗时期最大的立法成就是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注解,并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的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议。
t唐玄宗开元时期由李林甫主持编定的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t唐宣宗时编的一部大中刑律统类,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t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四种。
t唐律规定了原则,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t唐律对化外人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同类相犯者,依本国法律处断;异类相犯,依唐律处断。t唐代官吏犯赃罪据《职制律》规定按犯罪情节不同,主要有三种情况。t唐《户婚律》规定,夫妻之间情义断绝为“,必须强制离婚。x《夏书》曰:”x夏朝第一个帝王是x荀子总结商朝的法律,总结出“。
x西周的王位继承也经过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最后确立了x夏商的监狱统称为圜土。
x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四刑。x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和x西周的拘役来于坐嘉石。
x西周把刑事诉讼叫做,把民事诉讼叫做x西周的国家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内服和外服。
w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y原始社会经历了。
y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制)产生。
y“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包括y《永徽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z《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z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z《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z《正韵》:”
z早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选官法”。z在三公中,最高监察,监察百官的是。
1《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2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3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4夏朝法律的特点。第一,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与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法律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第二,作为最高统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第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史料记载,夏朝有五刑,共三千条。第四,夏朝的法律确认和维护奴隶主的权利,规定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奴隶主与奴隶和平民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夏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即是法律。并且因为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用钱赎罪。第五,夏朝的法律不再像原始社会的习惯那样,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5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6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
7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8商朝的监狱。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1)圜土(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2)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9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10西周如何规定徒刑的适用的?西周法律规定,处以徒刑的罪犯不带冠饰,以区别正常人。他们要在圜土从事三年、二年或一年不同刑期的生产劳动,能改者期满释放。如果不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企图越狱潜逃的,要从重处以死刑。
西周对贵族和平民施以死刑的方式有何不同?西周死刑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两者处刑的方法不同。公族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的上层,他们如果犯罪处死,只用绞,也叫磬,以全其尸。又规定公族犯死罪,要在远郊隐蔽的地方处决。这样,能够保全奴隶主贵族的脸面。对于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犯罪处死,方法很多,有斩(腰斩)、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轘(音环)(车裂,使头与四肢各部位分裂)、磔(剖断肢体)、膊(去衣磔之)、焚(用火烧死)等。对平民处死的方法非常残酷,而且在人多的市朝执行,以杀一儆百。
西周法律如何处理拾得遗失物?西周法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11简述西周的“六礼”。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亲迎。(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12简述西周“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即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叫“三不出”。
13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15试述西周的诉讼制度。(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16西周的法律形式包括哪些?(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西周的立法概况。(1)制定成文刑书——《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九刑》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9篇。(2)吕侯制《吕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奉王命所制。所谓“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吕刑》是根据夏朝赎刑制度,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的赎刑之法。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汇总12篇)篇八
《中国法制史》是讲述我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以及历史的基本规律的一门课程,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同时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是一门艰深的学问。
在学习《中国法制史》之前我一直认为,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法律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是专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武器,然来现在看来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封建社会时期法律虽然为统治阶级所厘定,其中自然而然包含统治阶级的意愿,然而历代刑法中均有“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之”的理念,由此可见古代刑法并非只针对被统治阶级所创建。
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了解法律形成的过程,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只是依靠原始习惯作为规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父系社会私有观念形成,随之阶级形成,私有制度建立起来。阶级的出现必然导致不可调和的矛盾,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过去原始社会作为规范的原始习惯已经无法规范民众的作为,于是在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条件下,在统治阶级维持私有制的欲望观念下,产生了法律。
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是还要明确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只能是法制而不是国家与法。法制史是将历朝历代中国社会的法制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而非各个时期的法律内容,因而学习《中国法制史》更像是在学习中国历史,中国法制史不仅涉及文史哲方面的内容也要求我们有一定的法学功底,否则学习过程中会很吃力。此外,学习过程中要善于总结归纳,《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复杂的学科,简明扼要地为每个时期朝代法律制度总结提纲,归纳特点,这有利于提高学习效率且不容易遗忘所学的内容。
学习《中国法制史》是一个枯燥的过程,但并不单调,学习时将各个不同时期法制制度与现代社会法制制度相互印证对比,是一个相当有趣的事情,也是增强学习的动力。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汇总12篇)篇九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和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以及社会主义时期。这四个时期是不同社会性质的四个历史阶段。这是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应该掌握的。然后,进一步弄清楚,在这几个大的历史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和不同类型的法制。比如,我国从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历经商、周、春秋时期,这一时期的法是奴隶制类型的法.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秦始皇建立了统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以后,历经西汉、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取代北周,统一了全国。唐取代隋。唐以后又出现了分裂局面,就是五代十国,然后由北宋统一,后来北方出现西夏、辽、金、元,北宋被迫南迁,是为南宋。以后北方由元统一,元灭南宋统一全国。元为明所代替。明为清所代替。这就是整个封建制时期存在的各朝代的更替顺序。这一时期的法是封建类型的法。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时期情况比较复杂,在同一社会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法制,有代表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的法制,即清末王朝、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有代表农民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太平天国的法制;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有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法制,即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法制。]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从法产生以后,就法律制度自身发展的历史而言,也是与上述历史发展阶段相一致的。
(二)要掌握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首先,要明确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经济基础之上,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例如,有的学生把奴隶社会的法制作为地主阶级意志来分析,还有的把封建社会法说成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大的历史阶段末弄清,因为划分不同的历史阶段,主要是根据经济基础的不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主要是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的,反映代表生产关系的那个阶级的意志。例如,夏、商、周、春秋这一历史阶段是奴隶制的经济基础,法律制度也是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从战国进入封建社会到公元1840年,封建社会延续了二干多年,虽然其间经历了各个王朝,但这时的法律制度都是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这一时期随着王朝的更替,法制指导思想及法律的形式、体例和内容都不断发生变化,就封建法典而言,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作《法经》六篇,商鞅在秦国变法也是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增损。汉初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篇,发展为《九章律》,同时过去的五刑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墨、劓、刖(制)等刑罚,逐渐由笞所代替。三国时曹魏的《新律》十八篇,在体例上又作了调整,在篇章上增加了九篇,而且把带有“总则”性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律典。到明清时期,律典的体例和内容又发生更大的变化,但就其阶级本质而言都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都是作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的。大家掌握了这一点,在分析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时,就能抓住其阶级实质,就能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变化的原因和在当时所起的作用。同时,大家按朝代顺序,把每个朝代有代表性的律典都记住,在答题时就不会由于把朝代弄错,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
(三)掌握每章的主要内容。
如果说上面谈的两点是从纵向历史发展阶段,从朝代更替这一线索来掌握法律制度发展的沿革,而现在要谈的则是从横向掌握每一章的主要内容。教材中有的就是一个朝代设一章,如秦、汉、隋唐(实际讲唐)、明、清。近代部分更是如此。每一章的结构安排,大体上是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几个方面。在学习时,根据这几部分,前后进行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哪部分容易出现客观性试题,哪些容易出现名词解释,哪些部分容易出现简答题和论述题。在立法概况部分,要注意每个朝代曾经颁布过几部律典。以汉朝为例,先后颁布过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傍章、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等。因为这些法律都未冠以朝代名,不像魏律、北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那样,一看就知道是哪个朝代的律典。而对未冠以朝代名称的律典,在过去的试卷中,学生因辨别不出是哪个朝代的,从而在客观性试题中容易丢分;而在名词解释题或简答题中,有时把内容能够答出来,但对朝代则容易弄错,如学生会把《左官律》回答是秦朝的等等。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汇总12篇)篇十
《中国法制史》是讲述我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以及历史的基本规律的一门课程,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同时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是一门艰深的学问。
在学习《中国法制史》之前我一直认为,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法律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是专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武器,然来现在看来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封建社会时期法律虽然为统治阶级所厘定,其中自然而然包含统治阶级的意愿,然而历代刑法中均有“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之”的理念,由此可见古代刑法并非只针对被统治阶级所创建。
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了解法律形成的过程,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只是依靠原始习惯作为规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父系社会私有观念形成,随之阶级形成,私有制度建立起来。阶级的出现必然导致不可调和的矛盾,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过去原始社会作为规范的原始习惯已经无法规范民众的作为,于是在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条件下,在统治阶级维持私有制的欲望观念下,产生了法律。
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是还要明确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只能是法制而不是国家与法。法制史是将历朝历代中国社会的法制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而非各个时期的法律内容,因而学习《中国法制史》更像是在学习中国历史,中国法制史不仅涉及文史哲方面的内容也要求我们有一定的法学功底,否则学习过程中会很吃力。此外,学习过程中要善于总结归纳,《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复杂的学科,简明扼要地为每个时期朝代法律制度总结提纲,归纳特点,这有利于提高学习效率且不容易遗忘所学的内容。
学习《中国法制史》是一个枯燥的过程,但并不单调,学习时将各个不同时期法制制度与现代社会法制制度相互印证对比,是一个相当有趣的事情,也是增强学习的动力。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汇总12篇)篇十一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了解中国法制发生、发展的基本线索,以及中华法系的概念和基本特点;掌握本课程的学习方法及其意义。
索。
知识结构:中国法制发生、发展的基本线索,各种类型主要法制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创新精神的培养:掌握法制方面的中国国情与历史经验教训,从中领悟社会主义系统工程法制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一、概述。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历史上各种类型和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科学。
从中国法制史发展阶段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1、夏商周三代时期,这一阶段属于奴隶制度的历史类型时期,是中国法制的最早雏形;
2、战国至秦汉时期,这一阶段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奠基时期;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阶段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时期;
4、隋唐时期,这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完备成熟阶段;
5、宋元明清时期,这是中国法制进一步发展并趋于解体的阶段;
6、近现代化法制时期,这主要包括清末的法制,中华民国的法制,以及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
二、中华法系及其主要特征。
1、中华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指建立在同一历史传统文化以及相同法律体制基础之上具有共同特征的多国法律群体。中华法系,指一个发展于夏商至于清,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其影响及于东亚诸国的法律体系。
2、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
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引礼入法,社法结合;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及审判官;以刑为主,诸法合体;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重视成文法的制定。
3、中华法系的成因。
外界因素及地理因素;经济因素;国情及政治因素。
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指导;注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知识;着重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的思索,掌握相关学科知识;掌握一定的古汉语知识。
1、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2、加深对于法学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为学习部门法学提供必要的历史知识。思考题。
1、何谓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有哪些主要特征?
《九朝律考》程树德撰。
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历代刑法志》。
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
中华书局1981年版《中国法律发展史》杨鸿烈著。
上海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王亚南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中华法系》(上)李钟声著。
台湾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5年版《大陆法系》[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
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中国刑法史》蔡枢衡著。
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古代法》[英]梅因著。
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中国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了解夏朝与商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中国国家和法起源及其依据;夏商的神权法及其思想,夏商刑法的主要内容。难点主要在于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理解。
知识结构:国家与法起源的一般理论;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理论依据;中国法起源的数种观点;夏代的法律制度;商代的法律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思索国家与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理解奴隶制法的共同特征,在夏商神权法知识的基础上,为认识西周法治思想的变化作准备。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辅之。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一、国家与法起源的一般理论。
二、中国国家和法起源及理论依据。
三、中国法起源的数种观点。
(一)法源于天说。
(二)刑起于兵说。
(三)法源于苗民说。
(四)皋陶造律说。
(五)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六)法源于习惯说第二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奉“天”罚罪的神权法思想。
二、《禹刑》。
(一)《禹刑》的由来。
(二)《禹刑》的主要内容。
三、夏朝的军法。
四、夏朝的监狱。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率民以事神”
(二)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
二、《汤刑》及商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商朝的立法概况。
1、《汤刑》。
2、《汤之官刑》。
3、“弃灰之法”
(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一)主要罪名。
1、不吉不迪。
2、颠越不恭。
3、暂遇奸究。
4、不孝。
5、巫风。
6、弃灰于公道。
(二)刑名。
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
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
四、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二)监狱思考题。
1、简述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2、夏代刑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版本自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西周初年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的法律形式,礼的性质、作用和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司法制度;掌握西周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西周主要法律形式;礼的性质、作用及礼与刑的关系。西周刑法的主要内容;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西周的司法制度;难点主要在于礼的性质、作用的认识,以及礼与刑关系的理解。
知识结构: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西周主要法律的形式;西周礼的渊源、性与作用;西周的刑法制度,西周的民法制度,西周的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使学生充分认识周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及据此制定的主要原则、制度。培养学生认识周初的礼制,对于西周法制的确立和发展具有的重大意义,以及对后世封建法制的深远影响。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二、“亲亲”、“尊尊”第二节。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2、《九刑》。
3、《吕刑》。
4、周公制“礼”
二、主要法律形式。
1、礼。
2、刑。
3、誓。
4、诰。
5、命第三节。
西周的礼与刑。
一、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第四节。
西周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的刑罚制度。
(一)五刑。
(二)“五罚”
(三)“五过”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一)不孝不发罪。
(二)寇攘奸究罪。
(三)杀人越货罪。
(四)群饮罪。
(五)“贼”“藏”“盗”“奸”罪。
(六)诽谤罪。
(七)不从王命罪。
(八)违背誓言罪。
三、西周主要刑法原则。
(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二)严禁错杀无辜。
(三)罪疑从轻。
(四)同罪异罚。
(五)宽严适中。
第五节。
西周的民法制度。
(一)所有权关系。
(二)契约关系。
二、西周的婚姻继承制度。
(一)婚姻关系的缔结。
(二)同性不婚的原则。
(三)“六礼”
(四)“七出”“三不去”
(五)继承。
第五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
(二)审理。
(三)判决。
三、监狱制度思考题。
1、简述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析礼与刑的作用和关系。
3、简述西周的刑法原则。
4、简述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三章。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意义,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商鞅变法及各国变法,掌握这一时期法制改革的意义。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铸刑书(鼎)”事件及其所引起的争论;《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及其原因;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难点在于这一时期法律变革的背景把握以及商鞅“改法为律”法律形式的变化发展。
知识结构: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背景及意义;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各国立法概况,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的制定,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创新精神的培养: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认识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与其紧密联系的法律制度也必将发生重大变革,从而进一步认识我国改革开放中,法律制度变革的重大意义。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一)经济上的变迁;政治上的变迁;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的变迁;
(二)影响。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主要法律思想。
(二)法家的主要流派。
第二节。
成文法的公布及各国立法概况。
(一)郑国成文法立法。
(二)晋国成文法立法。
(三)楚国成文法立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一)叔向的主要观点。
(二)孔子的主要观点。
三、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三节。
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的制定。
(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法律性质的转变。
法律内容的变化。
司法组织及其变化。
一、《法经》的制定。
(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第四节。
商鞅在秦国的立法制改革。
一、商鞅变法及其主要内容。
二、商鞅变法的历史价值思考题。
1、简述儒、法两家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2、试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3、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
4、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三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版本自选。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秦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秦朝经济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行政法规范,秦朝的刑法原则与刑罚体系,秦朝经济法规的主要内容,难点在于秦朝法制主要特点的理解。
知识结构: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行政法律规范,秦朝的刑事法律,秦朝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秦朝的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在掌握秦朝法律内容及法律制度特点的基础上,充分理解“无德帷刑”的治国模式:即暴秦速亡的哲理。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刑赏兼备,重刑轻罪。
(二)法令由一统。
二、云梦秦简与法律形式。
(一)云梦秦简。
(二)法律形式。
律、令。
式
廷行事。
法律答向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立法概况。
二、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
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官吏的条件。
官吏的责任官吏的考核。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关于责任年龄。
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三寸成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对有犯罪意识的行为从重处罚,对无犯罪意识的行为可免予处罚。
三、区分故意与过失。
泰律中称故意为“端”,过失称为“不端”。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四、自首从轻。
自首,秦律中称为“自发”,在秦律中,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
五、共犯加重。
为重大犯罪。
六、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指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七、诬告反坐。
诬告,秦律称为“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故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轻者入于重罪。
二、刑罚体制。
(一)死刑制度。
具五刑。
族诛。
枭首。
弃市。
(二)内刑制度。
所谓“肉刑”,是摧残人的肉体的刑罚。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非、宫、笞肉刑,并且把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三)劳役刑。
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
(四)财产刑。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财产的刑罚,秦代的财产刑主要是赀、赎、没和收等几种。
(五)身份刑。
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寺爵”、“废”等。
(六)流放刑。
流放刑是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服役的刑罚。流放刑的刑名在秦代叫“迁”。
(七)耻辱刑。
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
三、主要罪名。
(一)不敬皇帝罪。
(二)诽谤妖言罪。
(三)盗窃罪。
(四)贼杀伤罪。
(五)以古非今罪。
(六)非所立言罪。
(七)妄言罪。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定。
一、主要民事制度所有权。
婚姻与家庭关系。
二、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农业生产管理的规定。
官营手工业管理的规定市场贸易管理的规定。
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第五节。
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诉讼形式。
诉讼程序。
审判程序。
思考题。
1、简述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2、试述秦代行政法的内容。
3、试述秦代的刑法原则。
4、秦代是如何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学习文献。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秦律通论》,粟劲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5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汉代初年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了解汉代法律形式,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掌握文景帝刑期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了解汉代“春秋决狱”的审判特色。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汉代法律思想的演变及其法律的儒家化,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汉代刑法的基本内容及其刑法原则的发展,汉代的司法制度;难点在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理解。
知识结构:汉代法制的指导思想,汉代的法律形式,汉代的行政法律,汉代的刑事法律及刑罚改革,汉代民事、经济法律规范,汉代的司法制度。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讨论为辅。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
独尊儒术的思想。
二、立法的活动。
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西汉武帝及西汉中期的立法东汉时期的立法。
律
令
科
比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职官管理制度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上请原则。
恤刑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二、刑罚体制。
汉初的刑罚制度。
汉中期文景帝的刑罚改革。
改革后的刑罚制度。
三、主要罪名。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傅籍制度。
所有权制度。
债权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
二、商事法律。
农业管理方面立法。
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市场交易与商事立法。
金融财政立法第五节。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制度。
审判制度。
《春秋》决狱。
三、监狱制度。
监狱设置。
监督管理。
录囚制度思考题。
1、试述汉初立法思想的转变。
2、汉初主要的立法活动有哪些?
3、试述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4、试述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5、试析汉代的刑罚原则。
6、汉代的行政、民事和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7、简述汉代的司法制度。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六章。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各封建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认识这一时期法制的形式体例,内容的演变,以及对于后世法制的影响。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各王朝主要的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及封建律学的发展,“八议”制度、重罪十条、“五服制罪”以及封建刑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掌握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发展变化。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三国的立法。
曹魏立法。
蜀汉立法。
东吴立汉。
二、西晋立法。
《泰始律》。
“张杜律”与晋代律学。
三、东晋南朝立法。
东晋及宋、齐循西晋旧制。
梁、陈立法无新建树。
四、北朝立法。
北魏《魏律》。
《北齐律》。
北周《大律》第二节。
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律。
中枢机构的演变。
地方行政机构。
九品中正制。
二、刑事法律。
“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
(二)刑罚制度。
曹魏的刑罚制度。
晋代的刑罚制度。
南朝的刑罚制度。
北朝初定封建“五刑”制。
(三)主要罪名。
侵犯君主及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
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
三、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权。
契约。
婚姻家庭。
(二)经济法律。
土地立法。
赋税制度。
手工业管理第三节。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机构。
北朝的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思考题。
1、概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主要法典。
2、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
3、评述从“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
4、《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5、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逐步完善。
6、试论南北朝法律,“北优于南”。学习文献。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5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隋唐时期的法制概况,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和隋《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唐代的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隋代的法制概况,《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唐代主要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唐代的法律形式,《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基本特点以及历史地位,唐代的司法制度,难点在于唐律的特点,主要是“一准乎礼”的理解。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隋代的法制概况。
取适于时,留意宽简。
注重司法实践,锐意改革“既为天下,事须割情”
二、隋朝的立法概况。
开皇律的制定。
大业律的制定第二节。
唐代的立法概况。
一、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划一,稳定。
强调执法严明。
二、唐代的立法活动。
《武德律》的制定。
《贞观律》的制定。
《永徽律疏》的制定。
《唐六典》的编纂。
《大中刑律统类》。
三、唐代主要的法律形式律。
令
格
式第三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
二、主要内容。
官吏的选拔。
官吏的任用。
官吏的考课官吏的奖惩。
官吏的监督。
官吏的休致第四节。
刑事法律。
一、以《唐律》为核心的刑法体系。
唐律的十二篇。
二、主要内容。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八议等特权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及矜老怜幼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原则划分公罪私罪的原则。
累犯加重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
自首的原则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类推原则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二)刑罚制度。
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
唐中后期的刑罚制度。
(三)主要罪名。
十恶。
侵犯皇权罪。
迷信纲常名教罪。
违害人身安全罪。
侵犯官私财产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管理秩序罪。
职务上的犯罪第五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权。
契约。
家庭与婚姻。
二、经济法律。
土地制度。
赋役制度。
手工业立法。
商业立法第六节。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
告诉程序与责任。
告诉的限制。
三、审判制度。
司法官的责任。
上诉复审及死刑复奏。
四、监狱管理。
第七节。
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特点。
一准乎礼。
用刑持平。
立法完善。
二、历史地位。
对后世封建法律的影响。
对东亚诸国的影响思考题。
1、简答隋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2、《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3、简述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4、简答唐律四种主要法律形式的内容。
5、论述《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主要刑法适用原则。
6、简论唐代以法治官的行政法和主要内容。
7、试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8、“十恶与“重罪十条”有何不同点?为什么?
9、唐律是如何维护贵族官僚等级特权的?
10、如何理解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
11、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学习文献。
《唐律疏议》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
中华书局1983年版《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陈寅恪著。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2年版。
《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杨鸿烈著。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75年版《唐律初探》杨延福著。
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曾宪文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宋辽金元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以及宋元司法制度的特点。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两宋的法律思想,宋辽金元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宋刑统》与《元典章》的结构特点,宋元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宋代《盗贼重法》与《重法地法》的作用与影响,宋代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元代的四等人制度及其在刑法中的体现,宋元司法制度的特点、难点在于宋代法律的发展变化以及元代法律内容特点的理解。
知识结构:宋代的立法概况,宋代的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及司法制度,辽金的立法概况及特点,元代的立法概况,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元代的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有宋一代,是胡适先生称为“中古的革新世纪”,在西方和日本学者中,也有不少人主张宋代是中古历史上文艺复兴和经济革命的时代,通过宋代这一主要内容的学习,掌握宋代法律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敕律之变化发展,从而使我们掌握宋代法律的发展变化中的经验与教训。
教学方法。
讲授中讨论。
教学内容与过程。
第一节。
宋代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思想。
立法概况。
二、行政法律。
行政管理体制。
职官管理制度。
行政监察制度。
三、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止水思源”,综合治本的原则。
“严法禁”,综合为治的原则重典治“贼盗”的原则。
(二)刑罚制度。
折杖法。
配役。
凌迟。
管置。
(三)主要罪名。
谋反大逆罪。
“造妖书妖言”罪。
贪墨罪强盗罪。
窃盗罪。
三、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权。
债与契约。
婚姻法。
继承法。
禁榷律法。
四、宋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制度。
(二)审判制度。
法官责任。
证据制度。
审判制度第二节。
一、辽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二、金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第三节。
一、元代的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
《至元新格》。
《风宪宏纲》。
《大元通制》《元典章》。
《至正条格》。
(二)法律的基本形式条格。
断例。
二、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一)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二)定罪量刑的民族差别。
(三)维护僧侣特权和农业人制残余。
(四)特殊的刑罚制度。
(一)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思考题。
1、简答宋代的立法思想。
2、宋代“以敕代律”、“引例破法”的原因及后果。
3、简述折杖法的主要内容。
4、略论宋代的法官选拔。
5、简述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
6、略论《元典章》。学习文献。
《宋刑统》窦仪等撰。
吴产翊如点校。
中华书局1984年版。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明朝初年法制的指导思想,明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沿革,明代刑罚制度,民商立法的发展变化,明代的司法制度特点。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明初的立法思想及大明律的修订,《明大诰》与《明会典》的结构特点,明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明代民商立法的发展变化,明代司法机构的变化与“厂卫”和“会审”制度。难点在于明朝法制对于前朝法律的继承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联系与比较上。
知识结构:明代的立法概况,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司法制度。
创新能力的培养: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封建社会继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朝代,通过明代法律制度的内容,以了解明朝法制对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内容与过程。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刑乱国用重典。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大明律》。
《大明令》。
《大诰》。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内阁与六部。
内阁及其权限。
六部机构设置。
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通政使司。
廷议制度。
三、地方省、府、州、县制度省。
府
州
县
四、官吏的管理。
科举与选官。
考核与致仕第三节。
刑事法律。
等级不平等原则。
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原则连带责任原则。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凌迟。
充军。
迁徙。
枷号。
刺字。
廷杖。
三、主要罪名。
侵犯皇权罪。
危害人身安全罪。
侵犯财产。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管理秩序罪。
职务上的犯罪第四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规。
土地所有权的形成土地买卖形式和租佃制土有所有权的变更。
婚姻与继承。
二、经济法规。
赋役制度。
专卖制度。
矿冶制度。
海外贸易制度第五节。
地方司法机构。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严厉制裁诬告行为。
严禁越诉。
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三、审判制度。
逐级复审制度。
会审制度思考题。
1、简述明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述《大明律》和《明大浩》的主要内容。
3、试述明太祖朱元璋对赃吏的惩治。
地域管辖强调。
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4、论明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5、简述明代的司法机构。学习文献。
《唐明律合编》薛允升撰。
上海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清朝法制的发展概况和主要内容:了解清朝法制的时代特点,以及清朝统治者法制指导思想的时代特性。
重点难点:重点主要掌握清代“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大清律例》的制定与清代主要立法,清代的律例关系,清代的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清代法律内容的发展,清律对旗人特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清代的司法机构与会审制度的发展,难点在于清朝法制的朝代特点的把握上。
知识结构:明代的立法概况,行政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清朝是中国传统法制走向解体的时期,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使学生认识清朝法制的时代特点,进而认识固步自封,因循守旧必然落后,只有不断革新图强,才能赶上世界浩浩荡荡潮流的道理。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指导思想。
二、立法概况。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从《刑部现行则例》到《大清律例》清朝的律例关系。
《大清会典》的制定。
少数民族法规的制定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组织的法律制度。
内阁。
军机处。
总理衙门。
六部、寺、院、监、府等机构。
二、职守管理的法律制度。
官吏的选拔。
官吏的考核。
官吏的监督第三节。
刑事法律。
除“五刑”以外,仍存在多种刑罚方法。迁徙、充军、发遣、枭首、凌迟、刺字、枷号、戮尸暂监候与绞监候。
二、主要罪名。
侵犯皇权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
侵犯人身权的罪名。
侵犯财产权的罪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
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第四节。
民事法律。
一、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债权的法律制度。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的法律制度第五节。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构。
特别司法机构。
二、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
秋审和朝审。
热审思考题。
1、简述清代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述清朝主要法典的制定及其特点。
3、简答清朝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4、说明清朝少数民族立法及其意义。
5、试述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学习文献。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清末“预备立宪”的性质及过程;了解清末新政时期修订法律活动的内容,了解领事裁判权及司法制度的变化。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清末法律变迁的社会背景,预备立宪法活动及宪法文件,各部门法的修订,修律的特点和影响,以及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难点于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社会背景的理解。
知识结构:清末法制变革概况,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创新能力的培养:使学生通过清末变法修律内容、实质的学习,认识中国近代法律制度极不平坦的道路,更加珍惜改革开放以来不易的法律制度环境。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第一节。
清末法律变革概况。
一、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二、变法修律的立法活动。
三、变法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特点。
变法的指导思想、变法修律的特点。
变法修律的影响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
主要活动。
《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二、“官制改革”与行政法的制定官制改革。
行政法的制定。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
关于“礼法之争”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大清民律草案》。
清末的商事立法第三节。
一、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廨。
二、司法机关的调整与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司法机构的调整。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思考题。
1、简述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
2、简评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及宪法文件。
3、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4、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简评。
5、评述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6、评述清末司法改革。
关于“暂行章程”
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及其内容,以及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孙中山“三民主义”立法思想和“五权宪法”理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以及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难点在于孙中山五权宪法性质及其权能分治理论的理解。
知识结构:临时政府的立法概况,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法令的学习,认识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的进步性及局限性,从而总结出有益的经验及教训。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主要的立法思想。
“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理论。
二、主要立法活动。
宪法性文件。
其他法律法规第二节。
普通司法机关。
军事司法机关。
一、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禁止刑讯、体罚。
审判公开及陪审制司法独立。
律师与法官考试制度思考题。
1、简述南京临时政府主要的立法思想。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
4、试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学习文献。
《辛亥革命资料》中国史学会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会1957年版。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十四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会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三章。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北洋政府制宪活动的内容与特点,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一般特点。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北洋政府宪政立法的性质和主要内容,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北洋政府的司法机构和特点。难点在于北洋政府法制性质的掌握。
知识结构:立法概况及立法的主要内容,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培养学生认识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封建性,买办性的特点,使学生深刻理解当代民主制度的真正理念。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和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想及原则。
沿袭清末立法。
粉饰专制独裁统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主要内容。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约法》。
(二)部门法律的修订。
法律原则与特点。
行政法律的修订刑事法律的修订。
民商法律的修订诉讼法律的修订。
军事刑法与军人诉讼第二节。
普通法院组织。
兼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
平政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四级三审制。
县知事兼理司法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制。
思考题。
1、简述北洋政府“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主要特点。
2、简评“袁记法法”。
3、简述北洋政府《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4、简述北洋政府的司法机构。学习文献。
第十三章。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五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四章。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及原则,掌握“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及其主要内容;了解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构的组织。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与“六法全书”体系,《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行政法律的基本内容,民商法及其编制特色,刑事立法的基本内容,司法机构及司法活动的特点。难点在立法体制的理解。
知识结构:
立法概况。
主要法律内容。
创新精神的培养,培养学生进行深入分析这一时期的法律内容在什么方面大量吸取西方国家的立法精神,哪些地方则又保留许多封建的法律传统。
教学方法:讲授及提示性教学。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立法体制。
立法体系。
立法阶段第二节。
主要法律内容。
一、宪法。
《训政纲领》。
《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
二、行政法。
《国民政府组织法》。
单行法规。
三、民法。
编制体例。
民法结构及内容。
《中华民国刑法》。
特别刑事法规。
五、民事诉讼法。
立法概况。
内容特点。
六、刑事诉讼法立法概况。
内容特点第三节。
普通法院系统。
特种刑事法庭兼理军法司法院。
二、普通法院诉讼审判制度。
三级三审制。
公开审判制。
陪审与辩护制审检分署制。
三、特务机构及其活动主要组织。
活动特点思考题。
1、简述国民党的立法体制。
2、何谓“六法全书”?
3、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4、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内容。
5、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刑事法律的内容及其特点。
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学习文献。
罗志渊著。
正中华书局。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十六章。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五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人民民主革命各历史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制和发展概况;认识革命根据地法治的经验教训及重要历史意义。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及意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与《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根据地时期的婚姻、继承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意义。根据地时期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意义,“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根据地时期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与诉讼,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难点主要表现在这一时期各方面政策的发展变化上。
创新精神的培养:通过掌握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发展概况,总结经验,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曲折性,培养学生建立起为现代法制建设而努力奋斗的信念。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政权组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苏区的政权组织。
二、土地法规的制定。
土地法的三个发展阶段主要内容和意义。
三、刑事立法法。
立法概况与立法原则。
犯罪种类。
刑罚制度。
四、劳动立法。
五、婚姻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
婚姻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的意义。
司法体制。
审判原则。
审级制度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政权组织。
《施政纲领》和《人权条例》的制定及意义。
二、土地立法。
主要土地法规。
主要内容。
三、刑事立法。
刑法主要内容。
四、婚姻立法。
主要婚姻立法。
主要内容。
五、劳动立法。
主要法规。
主要内容。
司法机构。
诉讼与审判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民主政权的建设宪法性文件。
地方人民政府的成立。
三、刑事立法。
犯罪种类。
主要任务及原则。
刑罚制度的变化。
四、经济立法。
人民法院的建立。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及意义。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与《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的主要内容。
3、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意义。
4、《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5、马锡王审判方式与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学习文献。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
韩延龙,常兆儒编。
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1年版。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十七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汇总12篇)篇十二
摘要:为提高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兴趣和加强对该门课程的重视,笔者根据实践教学经验提出了强化意识、引起重视,以史带法、互利互导,置换角色、加强互动三条学习途径。
实践表明,学生要真正学好法学这门学科,不仅要在民法、刑法等核心课上下功夫,同时也要加强对中国法制史等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只有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学好法学。
关键词:强化意识;以史带法;置换角色。
《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十四门专业课程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从其内容和实践指导作用来看,其地位又略显尴尬,尤其是同刑法、民法等法学核心课相比较,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重视程度和学习兴趣明显较低。
因此,如何讲授好该门课程、加强学生对该门课程的重视便成了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笔者在教学工作中尝试运用了一些不同的教学方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强化意识,引起重视。
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是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命题,具体到实践领域,要加强对意识的能动作用的认识,发挥意识的重要作用。
学生之所以不重视中国法制史学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认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而中国法制史则侧重于理论方面,其实践应用作用不大,是一门可学可不学的课程。
以这样的思想观念先入为主,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效果显然不会很好。
因此,笔者会在每学期的第一堂课跟学生强调该门课程的重要性,首先从思想上厘清他们的观念,再通过理论讲授、举例、辩论、聊天等方式告诉他们民法、刑法等核心课程固然重要,但是学好这些的课程的前提是对中国法制史、法理学等基础课程有最基本的把握,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以此加强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重视。
二、以史带法,互利互导。
由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性质决定,该门课程必然与中国历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既是法学,同时也是史学,这就为我们上好中国法制史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可以结合法学和史学的特点,将二者进行融会贯通。
基于中国法制史教材内容的理论性较强、文言文较多、内容相对枯燥等特点,笔者在法制史的讲授过程中以中国法制发展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同时辅以不同教学形式加强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重视,培养他们学习该门课程的浓厚兴趣。
以中国古典名著,尤其是四大名著为重要的辅助材料,搜寻其中与中国法制发展重合的部分,以史学与法学的契合点为突破口,加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例如,在讲到西周“七出”的“妒忌”之条时,笔者引入了《红楼梦》中王熙凤虽然“妒忌”贾琏娶了尤二姐为妾但为避免犯“七出”之条,以迂回战术逼迫尤二姐吞金自杀的事情,在讲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八议”之时,则引入《水浒传》中“小旋风”柴进属于“议宾”的例子,通过法史结合讲故事的方式,学生的积极性顿时被调动起来,很多同学参与到课堂讨论当中,课堂气氛很活跃。
这种方法,一是可以将法制史的内容简易化、通俗化、趣味化;二是可以强化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吸收,通过这种方法,很多教学内容学生可以当堂吸收消化,事后的复习也只需要花费少量的时间;三是可以引导和强化学生对古典文化知识的学习,诸如四大名著等古典名著学生一般都有涉猎,从而利用他们对这部分知识理解的前提条件,结合法制史的内容,可以让学生在短时间内将课堂知识变成自己的知识,达到史学知识和法学知识双管齐下的效果,与此同时也可以激发一些史学知识储备不足的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通过“名人效应”加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记忆。
“名人效应”在很多领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同样如此,具体到中国法制史的课堂讲授过程,利用“名人效应”可以强化学生对知识点的'把握和记忆。
教师一般都会跟学生强调不要死记硬背,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但任何东西都不是绝对的,具体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而言,它有自身的特点,有一部分内容要求的就是纯粹的记忆,要求“死记”,可见任课教师应该做的就是想办法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强化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的记忆,利用“名人”的影响作用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例如,笔者在给学生讲到“五刑”中的“宫刑”之时,就是以西汉的司马迁作为例子。
对于司马迁其人,学生大部分都有所了解,因此,通过对司马迁的人生经历的简单评述,重点结合其受“宫刑”的历史原因及背景,学生基本上在课堂上就能将“宫刑”这个知识点消化吸收,事后检验,这样的教学效果比较明显。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大学生应该或者已经具备一些基本文学常识,包括历史常识,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学生的知识储备是参差不齐的。
虽然同是大学生,但一本院校同二本院校、独立院校学生的差距仍然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本科生和专科生也不能相提并论,甚至同一个班级的学生水平也存在相距甚大的情况。
针对这种现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在讲授的过程中会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层次适当地增加一些通俗易懂又结合历史和法学的内容以增强学生的理解能力和学习兴趣,诸如《汉武大帝》、《康熙王朝》等热播电视剧和《明朝那些事儿》等流行书籍,如果学生的层次更低的会选一些他们日常比较关注的内容引起他们的兴趣,例如讲到清朝法制的时候,会结合当红电视剧《后宫甄嬛传》中涉及到的法制内容。
这样,既可以达到向学生传授知识的目的,又可以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实现知识性和趣味性的统一。
三、置换角色,加强互动。
换位思考是现在我们常用的一种思考方法,这种方法也可以很好地在中国法制史的讲授过程中利用。
笔者要求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要将自己置身于不同的历史阶段,甚至具体到某个朝代某个人,再结合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法制背景,去理解、分析、把握当时的法制状况,并通过提问、讨论的方式来评价具体法制措施的优与劣,以期达到让他们“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效果。
上述方法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但是方法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要真正上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还要求任课教师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历史素养,增强自己的知识储备,真正做到“学为人师,行为示范”。
参考文献:
[1]舒国滢.法学方法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张楚廷.大学教学学[m].湖南大学出版社,
[3]黄梅.以人为本的高效化课题教学策略[j].中国教育学刊,(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