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行业的发展对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随着租赁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房而不是购房,以下是一些租房攻略。
公共租赁保障申请书(实用14篇)篇一
街道办事处各位领导:
我叫邢利国,男,汉族。现年三十九岁,妻吴红英,女,蒙族,三十八岁。女儿娜日松,蒙族,三岁。现租房住在玉泉区县府街花园11号楼2单元6层西户。
我和爱人吴红英长期以来都没有正式工作。靠临时打工维持生活,工作又经常失业,收入不稳定,由于二人都没有技术特长,又不同程度患有疾病(本人有风湿性关节病,爱人有心脏病)因此打工的工资都不多,每月收入1500左右。以前在什拉门更租平房住,现在由于城中村改造工程拆迁,城周围的平房已很难租到,又生了小孩,故从前年冬天开始租现住房到现在。每月房租1000元,因此,除去房租,二人的收入就所剩无几了,生活特困难。因此,申请政府照顾穷人的廉价住房,能帮我解决一下生活的困难。敬请各位领导能体谅我的实际困难并给以照顾,我全家人感激万分,永生不忘你们的恩德!
此致
申请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共租赁保障申请书(实用14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压力,实现和谐人居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或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建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销售、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回购、资产运营、租赁经营、信息建库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园区、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行建设;商品房建设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长期租赁、商品房配建、旧房回购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是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性住房。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集体宿舍应当小于50平方米,并符合住房建设部相关规范标准。
(一)中央补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金;。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单位自筹资金;。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租售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园区以及各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中,属国家及省、市政府投资部分和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减免收费部分应当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及其税费的收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享受政府补贴建设的园区和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园区、单位所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注记政府补贴金额。
政府已回购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未回购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以劳动合同为准)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申请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推举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为申请人代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多人合租的(不得多于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一)年满18周岁;。
(二)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四)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宁无住房的。
(六)未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房产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的申请审核原则。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或镇、办事处提出申请,社区或镇、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进行公示。初审符合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复审。
区人民政府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进行公示。经复审符合申请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终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纳入配租轮候库。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终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四章轮候与配租。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基本设施、功能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按照时限和对应户型摇号配租,获得配租的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获得配租的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房屋,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符合享受廉租住房家庭、危房家庭、城市重大项目拆迁安置户、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已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
(四)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将申请人的住房信用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诚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国有资产部门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缴纳租房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6个月租金。保证金用于租赁期间房屋损坏维修,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保证金在租赁期间不计息,租赁期满后余额部分退还承租人。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首次承租期不超过5年。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履行《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按时交纳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选聘或者公开招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征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机构同意。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誉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的;。
(二)违规出售、转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房屋租金的;。
(七)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租赁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第四十条承租人购买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购买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政府可按原价优先回购;购买住房满5年,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用于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三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代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每套房屋1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每套房屋3万元的罚款,并记入信誉档案。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市辖县、园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西宁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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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保障申请书(实用14篇)篇三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将进入申请登记阶段。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xx年5月3日开始。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4、单身人士申请需年龄满30周岁且符合上述1-3条;。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6、规定的其他条件。
7、城区低保、特困职工等无房家庭优先配租,须提供相关证件。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1、新就业人员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五年;。
2、持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取得暂住证(居住证)满三年;。
3、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5、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无房产转让行为;。
6、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自行从泰兴市房产管理局网站“表格下载”区域用a4纸下载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属社区提交相关材料;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交所在单位审查,由所在单位汇总,并附申请人员组合租赁的安置方案及单位担保函报泰兴市房管局。
特此公告。
查询网站:
xx市房产管理局。
公共租赁保障申请书(实用14篇)篇四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联系电话:81810689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固定电话:手机: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
住址:
身份证号:固定电话:手机:工作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于宽城区首山逸居小区栋单元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为准),户型室厅。
第二条房屋租赁期限为12个月,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元)。
第四条租金季度缴纳,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租期租金,季度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元)。
第五条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缴纳租赁保证金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甲方在乙方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2、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3、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4、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该装修。
3、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责任。
4、配合甲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3、租赁期内,乙方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乙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
5、乙方转租、出借、擅自调换的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6、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空臵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7、乙方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8、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公共租赁保障申请书(实用14篇)篇五
社区各住户:
20xx年6月29日到20x年8月28日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已经结束,从年10月15起将进行公示和入户调查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一类申报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是我区城镇常住户口;(2)二类申报家庭户口性质不限且连续在区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累计缴纳3年以上;(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标准;具体细则可参考襄区住保办[2015]002号《襄州区公共租凭住房分配管理细则》。
经个人申请、社区初审、主管部门复核、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初步核定以下住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见附表)。
公示期内如自己所申报信息有错漏应及时与社区或保障办联系核实,逾期不反应的即为认可公示信息。对以上公示对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等现象欢迎举报。请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反映。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7天。
联系电话:07102823xx。
xx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
年10月14日。
公共租赁保障申请书(实用14篇)篇六
1、该房屋租金为每月元。如乙方符合有关租金减免政策,经市级经租管理机构确认后可在核定期限内予以减免计收租金。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标准时,按届时的租金文件规定执行。
2、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3、租金按季支付,乙方应于当季首月10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0.2‰的滞纳金。乙方欠租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
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宽带、煤气、垃圾清运、小区管理等费用。
第六条房屋使用及修缮。
1、房屋使用。
(1)甲方确保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2)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自行装修或拆改。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3)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配合。
2、房屋修缮。
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予配合。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
(2)未尽房屋修缮义务,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解除),收回该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所有收益。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承租人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等未实际居住的;。
(7)承租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5、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第八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公共租赁住房遇拆除或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申报义务。
在租赁合同期内,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主动向甲方申报,并自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之日起30日内终止租赁合同,结清相关费用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房屋腾退、验收。
1、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10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验房。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腾退房屋时,应当拆除房屋内的装饰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房屋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内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处理。
3、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并凭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结清凭据、本人身份证等到双方约定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4、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空退还房屋的,甲方有权单方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为甲方与乙方联系的唯一方式。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自发出之日起3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用房,乙方拒不腾退的,甲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甲方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可依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以发函的方式确认违约事实。若乙方在核查函规定的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对违约事实无疑义。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浙江杭州市国立公证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身份证号:
按照玛纳斯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单》,乙方符合玛纳斯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根据《玛纳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就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公共租赁住房座落在小区号楼单元(建筑面积。乙方再分配给本单位符合玛纳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且住房困难职工。
二、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三、月租按元/平方米计收,年租额计人民币元。其中包括(物业费元+暖气费+卫生费+押金元)。
四、租金交纳方式:乙方统一向住房职工收取后交给小区物业公司。租金按年收取,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租,无故拖欠租金超过30日,甲方加收月租额10%的滞纳金。
五、根据《玛纳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租金返还规定,一年到期后,甲方须返还乙方所交租金%,乙方也可将返还租金顶交下年租金。
六、乙方达到我县规定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由甲方通知乙方腾退,如拒不腾退,自应腾退之日起甲方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八、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乙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不准许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房屋的结构、破坏房屋的配套设施,因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居民个人承担。
九、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共租赁保障申请书(实用14篇)篇七
第五十八条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办法由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其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信息应当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条 市辖县、武鸣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93号)同时废止;依据廉租住房政策筹集的住房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保障申请书(实用14篇)篇八
第五十八条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办法由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其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信息应当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93号)同时废止;依据廉租住房政策筹集的住房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保障申请书(实用14篇)篇九
实物配租,是指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但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给予住房租金补助。
实行实物配租的,每个保障家庭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已经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二十日内应当退出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实行货币补贴的,补贴金额按照本市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受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房屋租赁货币补贴标准计算确定。
房屋租赁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一)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填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家庭。
(三)无自有汽车。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在获得实物配租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货币补贴。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第二十三条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三)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第二十四条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二)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一)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二)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五)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又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并且已经受理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实物配租申请的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受前款申请受理期限限制。
第二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成年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二)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三)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申请住房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文书;
(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学历证明、社会保险证明;
(七)申请优先实物配租的,还应当提供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向住所地受理机构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伪造、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三十条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五日。公示期间不计入初审期限。
第三十一条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符合保障条件的,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复审期间,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材料交城区民政部门核对,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意见。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认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政务信息网公示五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第三十三条受理机构、复审或者核准部门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处理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处理机构、部门申请复核。受理机构、复审或者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机构、复审或者核准部门对公示时收到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
第三十四条申请货币补贴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核准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货币补贴协议。货币补贴协议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三年。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货币补贴协议签订后的次月十日前办理完毕发放货币补贴的相关手续。货币补贴自协议签订的次月起发放,每月发放一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货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受保障资格。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或者受保障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受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其他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按规定变更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
(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予核准或者取消保障资格。
申请人或者受保障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受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受理机构申报变动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
受保障人应当在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保障资格终止后,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正在享受货币补贴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十七条受保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受保障资格: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六个月以上的;
(四)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后,享受货币补贴的,停止货币补贴。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自保障资格被取消之日起六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房屋占用费,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保障人有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补交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
公共租赁保障申请书(实用14篇)篇十
尊敬的___区领导:
本人___,男,现年__岁,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无其他收入来源,现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现租住____,住房条件十分困难。家中两个孩子都在上大学,女儿__,现就读于____,儿子__,现就读于__,每年昂贵的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来缴纳,家中还有年逾__岁的老母亲,常年体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顾老人,妻子无职业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费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挣的钱开支,儿女虽在校作兼职挣些生活费,但是还是不够他们生活所需。本人每月微薄的收入出去儿女每月生活费用,家中日常开支外,几乎剩不下什么钱,生活拮据,家中无任何积蓄。
常年都是靠租住解决住房问题,属于无房户,在查看__县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解决全家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特此感谢!此致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公共租赁保障申请书(实用14篇)篇十一
县房管局:
我叫___,男,汉族,出生于__年12月5日,家有5口人,住澧源镇五里桥居委会庹学用家里,系洪家关白族乡回龙村高峰组人,联系电话:130_________。
我因进城务工10余年,全家租住私有房多年,由于没有住房,特此申请公租房,请求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
20__年3月30日。
公共租赁保障申请书(实用14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受保障人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工作,城区民政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对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价格、审计、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民政、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公共租赁保障申请书(实用14篇)篇十三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发展计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运营和发放货币补贴。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区、市安排、筹措的专项补助建设资金;
(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房改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
(六)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融资;
(七)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
(二)社会投资新建、改建、购买;
(三)从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公有住房调剂;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实行划拨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其投资者权益或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于抵押融资,但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性质和用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注明该项目为公共租赁住房,抵押权实现时不得改变项目的规划设计性质和用途。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按项目内住宅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服务用房。
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用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归政府所有,只能出租,不得出售;由社会投资建设的,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选址,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选址意向,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规划部门确认后,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十三条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内。
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推广采用智能门禁、视频监控、网络通信等新技术。
第十五条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建设条件意见书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比例、面积、户型、建设标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建成后向政府移交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周边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由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同时或者提前竣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采用租赁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期限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房屋租赁协议。
公共租赁保障申请书(实用14篇)篇十四
第五十三条 受保障人保障资格终止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退出保障手续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自责令限期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五十四条 受保障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自保障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受保障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通报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七条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