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

时间:2025-03-25 作者:BW笔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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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0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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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二

再审申请人:程_,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原_,住_,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徐_,该公司董事长。

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_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__)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

一、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再审诉讼请求:

3、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20__年以前与被申请人_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__年以后是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证据证实,因此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证人王昌(班长),孔凡林(同事)证实申请人20__年以前与被申请人_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总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同一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从20__年4月起与_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也和_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14号)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举证,法院则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鄂劳力[1999]190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__]8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__〕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原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__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20__年以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生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属于运用法律错误。

《劳动法》第82条虽然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v^《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_]33号)规定:“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v^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根据以上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如同国家税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应受时效的限制;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__年以后不在其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__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为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切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代书人:

附件:1、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十劳仲[20__]裁字第43号)裁决书一份;。

2、_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__)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3、湖北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4、湖北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十民申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三

负责人朱童,时任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单位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池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现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和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以下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事项:

2、依法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

3、依法确认并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6、申诉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依法重新调取被原审法院调查取证又未经充分质证和任何认定的,却被原审法院灭失的财务凭证,依法对被申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和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重新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并逐一认定,以查清事实真相,还司法于公正;为依法追究被申诉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再审依据和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四)项“主要证据未经充分质证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三)项“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诉人特申请再审。

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本案的证据方面。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被申诉人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

本案在x年6月27日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申诉人就对该证据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次庭审笔录抵页第5行),贵池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与x年9月11日第二次开庭,出示了调取的证据,证明了被申诉人的证据2“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该次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申诉人辩解不是替换,而是根据省公司的要求进行的修改,该辩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骗3岁小孩。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凭证账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各种账簿的登记,都不能乱擦、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更改字迹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被申诉人的辩解不能成立,其证据2显然是伪造的,对该份证据的质证及认定,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未予陈述,对申诉人指证实被申诉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却“不予采信”(该判决书是4页第3行);关于伪造证据这一点安徽省高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裁定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

2、被申诉人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亦系伪造的;。

在申诉人记忆力里一直没有签署过该类通知书,对该份证据申诉人在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就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该次庭审笔录第5页第7行),在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时申诉人又详尽地分析了该证据形式上不合法性,该份证据应当是伪造的。重审判决未予以审核该证据的合法性,剥夺了申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该证据未经充分质证,就将其作为已查明的事实,显然不当。另该份证据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书。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由于被申诉人的证据1应当确认无效(见第6页详),证据2和证据3又系伪造的,原判决又没有认定申诉人的主要证据,事实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依据。

(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在贵池区人民法院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中,主审法官说“根据原告申请,我们向被告处调取了相关证据,发现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说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证据证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对你方不利的证据,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话,你方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笔录第4页第二行);“通过法庭调查以及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认为原告所举出的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庭审笔录第4页第六行)。这份庭审笔录中真实准确肯定了申诉人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同时反映出被申诉人的证据2是经人为修改过的,系伪造的证据。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中写到“上诉人吴上诉认为原审单纯地、片面地看代理协议,无视了被上诉人证据(二)(三)的伪证行为,灭失了调查取证取回的证据,这些均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判决书第4页3行),而这调查取证通知书和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两份证据已经证实了该判决书中所述的这一点,故属于新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二、关于本案的程序方面。

1、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

根据一审程序之法庭调查第(7)项当庭认证关于规范书写完整认证结论之规定,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贵池区人民法院应申诉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通知书中明确写明在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会计凭证,除了在主审法官所说和被申诉人那滑稽可笑的辩解外,在后来的重审和二审中,法庭都没有做任何充分的调查质证和认定的表述。关于伪证这一点安徽省高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的裁定书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显然三级法院的这些做法都在无视规避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以上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判决。

2、原审法院遗失了重审前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的证据。

本案发回初审时,经申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财务凭证,这些凭证直接证明了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申诉人领取的费用系被申诉人认可的工资。但在重审中这5份财务凭证不见了,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法院就将那5份凭证归还给对方,也未有任何说明认定,卷宗里的材料就被两张相片取代。在几次庭审中我多次追问这凭证,两级法院在庭审和判决书中均未予理睬和明确答复。这也不符合诉讼法关于取证的法定程序。原审法院这种不负责任的办案行为,亦属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的新证据和调查取证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三、重审判决(下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而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确认无效,本案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特别规定,其次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对与劳动关系国家有大量劳动法规调整。如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其中很多方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委托合同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国家就不干预,其权利义务主要依照约定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而确定。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或其部门在用人方面为了自己的单位或部门利益,常以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等合法形式逃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系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

1、被申诉人符合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且是大公司,根据公司法律规定,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而不应逃避法律责任。

2、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期间,出卖的仅是其自身劳动力,被申诉人将这种劳动力同其生产资料(如数据网络系统、客服、办公场所等)相结合实现其经营目的。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申诉人从事手机卡业务推广、发展用户、客户维护等劳动是被申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

4、申诉人从事被申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每月有基本工作任务,报酬实际上采取保底加计件工资形式(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还享有话费、交通补贴、生活补助等福利。工作的岗位是直销员,职务是客户代表,以被申诉人员工名义工作,在劳动过程中实际接受被申诉人的劳动管理和监督(如必须参加培训及例会,对被申诉人交办的事项必须及时完成,否则扣工资等)。

上述事实,有被申诉人于x年3月1日出具的no.0007429号直销员押金收据、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工作证、申诉人的工资存折、x年《直销员11月份工资发放表》、联通池集字[]115号文件等证据加以证明,上述证据被申诉人在几次庭审中已予认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代理法律制度中,委托与授权有着严格区别,委托是本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授权则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代理权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至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伙、雇佣等委任契约关系只是授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1《代理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形式上是一种委托合同,这种形式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其主张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但申诉人认为其观点不能成立,双方之间不属于代理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

1、协议内容不具有委托合同关系的特征:

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纵观协议全部内容,未见申诉人的意思自治,被申诉人通过单方制定的“直销员考核办法”对申诉人进行考核(协议第三条第一、二款);“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专业知识培训”(协议第四条第2项);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核定乙方业绩(协议第四条第3项);乙方应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协议第五条第2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的指示、遵守甲方代理制度(协议第五条第3项);甲方有权依据上级要求或市场变化情况修订调整代理销售的相关规定及委托授权的业务内容(协议第六条);乙方代理第三方业务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代理协议(协议第八条第8项)等方式管理和监督申诉人,并事实上形成人身上的从属关系,这些均与劳动关系的特点相符,而与委托合同特征不符。

2、协议内容不具商业合作关系的特征:

根据协议的约定,所有生产资料均由被申诉人提供,申诉人只提供劳动力,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的是其在工资表等文件中承认的工资,而并不是所谓的佣金,协议实际上是以佣金的形式掩盖工资的事实,而且被申诉人要求作为自然人的申诉人不能代理第三方业务,这些均与商业合作关系特征不符。

可见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乙方不是所谓是代理商只是一名劳动者,双方间的代理关系实际上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

(三)《代理合作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无效:

1、《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如前所述,协议的内容既不符合委托合同内容的要求,也不具有商业合作的要素,申诉人仅仅是被申诉人的名义代理人(协议第一条第1项),被申诉人从未向申诉人提供委托合同的授权文件(协议第四条第1项),其提供的是构成职务代理的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的工作证,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委托合同关系,《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2、《代理合作协议》掩盖非法目的:

(1)从协议签订时间看;申诉人实际上自x年9月起就在被申诉人处从事临时性工作(见申诉人工资存折),x年3月1日被申诉人收取了申诉人20xx元直销员押金(押金收据编号为no.0007429号)自此申诉人正式从事直销员岗位工作,对外职务是客户代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实际上自x年9月起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未被依法解除,被申诉人就于x年3月份要求申诉人与其签订一份《业务代理协议》,并将申诉人先前缴纳的20xx元直销员押金改为业务代理保证金,显然申诉人此举试图逃避劳动法律法规等对用人单位规定的强制义务,达到其非法目的。

(2)从协议的内容看;协议内容与代理合作关系不符,处处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如通过支付佣金掩盖其支付计件工资的事实;通过被申诉人内部考核、领导指示和相关规定等掩盖其对申诉人管理和支配的事实;通过委托代理掩盖申诉人行使职务代理的事实,等等。总之,被申诉人企图通过民事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改变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无须履行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法规定的强制义务之非法目的。

3、协议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社会保险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协议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人事劳动管理秩序。

由于无效协议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对此类协议国家需要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而不能认定其效力。

综上,本案应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吴。

x年4月2日。

附:(1)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池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裁定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诉人新证据(原审法院庭审笔录)一份;。

(3)、申诉人新证据(原审法院调查取证通知书)一份;。

(4)、申诉人原证据清单和复印件各一份;。

(5)、被申诉人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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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3)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其作用在于:(1)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其请求正确合理,事实与理由属实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2)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允许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修正错误,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3)申诉人提出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法院通过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制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通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制作要点是: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19xxx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1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20xx)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xx)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20xx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20xx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

日记。

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20x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1999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20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20xx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9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五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经典的民事再审申诉状范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女,1x32年11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壮族自治区xx市xx镇xx村x村x,邮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马,女,1xx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xx市x教师,住壮族自治区xx市xx镇x54号,邮编,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男,1x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xx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司机,住壮族自治区xx市路12x号,邮编,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总公司),住所地:壮族自治区xx市路3x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x3年10月23日(x3)南市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x3年x月20日(x3)新民一初字第x2x号民事判决,认为终审及初审并未查清客现事实,认定证据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论错误,故依法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分述如下: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周x赔偿申诉人全部诉请损失费计:21x0元。被申诉人公交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原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及诉讼经过。

x2年10月25日22时50分许,马(受害人)驾驶桂a--ux321号两轮摩托车,沿划路中心线的新阳路右侧机动车道内靠右边由东向西正常行驶,适有周驾驶桂a000x2号3路公交大客车,沿划路中心线的新阳路右侧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同向正常行驶,当双方行至新阳路312号即公交三车队门前,摩托车处于大客车右侧前门位置,横向距离约1尺,两车头基本持平时,摩托车驾驶人马看不到公交大客车右转弯灯光,而周驾驶公交大客车突然右转弯借道进入车队,导致大客车右前部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右侧倒地,驾驶人马倒在大客车下,当场被右转弯中的大客车右前轮碾压死亡,摩托车被右转弯中的大客车头推着前滑,并随大客车头右转推移到大客车左侧前轮前,大客车头右转过一大半快进入车队门口时被目击证人栏停。申诉人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机动车检验结果报告》、x2年10月25日《陆询问记录》、x2年10月2x日《陆询问记录》、《陆:事故目击经过》、x2年10月25日《周讯问记录》、x2年10月2x日《周讯问记录》、《周:事故经过》以及照片在案佐证。

x2年12月2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x2105x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受害人马酒后不按规定超车,加之被申诉人周对受害人马驾驶的摩托车动态观察不足,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马当场死亡及受害人马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申诉人周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规定:“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应负事故次要责任。x3年1月1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0301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受害人马酒后不按规定超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不仅未按交通法规和现场勘查及调查的事实认定责任,却无中生有出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技术鉴定书(即乙酵血检鉴定)》表象混淆是非,以达掩盖被申诉人的交通责任实质之目的,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并未秉公执法。为此,上诉人曾提出过复议,但复议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更袒护被申诉人,又诉讼到人民法院,但原一、二审法院同样忽略了事故发生是在两车头基本持平时,而公交大客车突然右转弯借道进入车队,系导致大客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右侧倒地的基本事实,避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依据,没有分析被申诉人疲劳驾驶公交大客车右转弯借道突然截头猛拐,导致两车相碰撞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简单机械地视《血检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关于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几点说明》为唯一依据,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本末倒置,将事故责任全部判归受害人马,申诉人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依法应当纠正。

二、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应当结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双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但原审法院确认双方所负事故责任的比例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众所周知汽车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对车辆行驶的道路情况应当观察清楚,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并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车距,而且车辆在划中心线的道路转弯借道通行应避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必须在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正是因为被申诉人违反上述驾驶规则,转弯借道未采取合理措施避让直行的摩托车优先通行所导致。翻开案卷材料,明眼人不难发现,被申诉人驾车超过八小时疲劳驾驶,已经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大客车对摩托车突然截头猛拐是发生该事故的真实原因,应属严重违章行驶。而且,公交公司停车场现场竖着的牌子上写着“5”,即限速5公里/小时,但被申诉人周却以20公里/小时速度转弯进场,其过错显然。申诉人有《机动车检验结果报告》及目击证人陆x2年10月25日《询问记录》、x2年10月2x日《询问记录》、《事故目击经过》证明两车相碰后,其急喊一声,但大客车未停,一直推着摩托车转弯前行,当时刮地的声音很大,楼上的人都听到了,司机还没有反应,没有采取措施。亦有周x2年10月2x日《讯问记录》证明其10月25日中午12时45分接班至22时50分下班,约工作11小时,已超过x小时疲劳驾驶的事实。但在原一审中,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科为了进一步袒护被申诉人,在诉讼中向法院出具了《关于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几点说明》,分析了关于“动态观察不足”的问题,原一、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周驾车右转弯,已实施打右转向灯、观察后视镜等操作行为,至于周x从后视镜未发现马驾驶摩托车从右侧超车的行为,是由于大客车后视镜视野盲区所致,而非周x的过错。

对此,申诉人认为,其一机动车后视镜都有视野盲区,但有大小之别,而机动车是在驾驶员的操控下行驶,若出现交通事故是驾驶员对道路车辆、行人动态观察不足的过错,而非机动车后视镜视野盲区的过错,这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常识,而周疲劳驾驶大客车精神恍惚,右转弯前对道路右侧同向行驶的马摩托车提前观察不够、判断有误,加之转弯借道没避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致使车辆右转弯过程中恰好将同向行驶的马驾驶摩托车碰撞倒地,发生交通事故,其应负全部责任而非大客车后视镜盲区。退一步说,假若两轮摩托车的前轮处在大客车右后视镜的视野盲区,大客车右后视镜距地面高度x米,而骑在摩托车上的人高度接近大客车后视镜的下边缘,距后视镜纵向x米,在后视镜里看到骑摩托车的人和摩托车的尾部没问题,事实证明后视镜的视野盲区之说并不存在。其二发生交通事故时,摩托车处于大客车右侧前门位置,横向距离约1尺,摩托车头与大客车头基本持平同向行驶,大客车右侧前门是双扇玻璃门[其门宽x米、门高x米,摩托车长2米,从大客车右前部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点起算,摩托车身长已超过大客车右侧前门x米;摩托车把距地面高度x米、车座距地面高度x米,骑在摩托车上的人头部距地面高度x米,其高度已超过大客车右侧前门高度的三分之二],而周驾驶大客车右转弯,其主要观察的是大客车右侧前、后方向,坐在大客车驾驶员的位置透过双扇玻璃门,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一目了然。大量事实证明,大客车驾驶人周只所以推脱后视镜看不见摩托车,极力遮掩大客车右侧双扇玻璃前门可观察到车外摩托车和骑车人,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科用虚假分析否定事实,原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是大客车后视镜视野盲区所致,显然都是为偏袒被申诉人逃避交通事故责任的推测,并没有事实根据和相关证据的枉法判决,申诉人有《驾驶员位置观察右侧前双扇玻璃门外照片》、《大客车后视镜能看见摩托车及骑车人的照片》新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诉人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九)项和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九项的规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受害人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正常行驶,不负事故责任。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受害人马勇兴不按规定超车的问题。

首先,原一、二审法院认为,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证实,马(受害人)驾驶两轮摩托车的速度比周x驾驶大客车的速度快,公安机关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认定,马(受害人)两轮摩托车是从右侧违章超车,亦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申诉人认为,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并不能证明两轮摩托车的速度比大客车的速度快,因为大客车转弯必然减速行驶,亦有x2年10月2x日《周讯问记录》在案证实,而急转弯中的大客车右前部与仍直行的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故两车碰撞刹那间的速度,仅表示大客车急转弯的速度,并不代表大客车正常直行的速度。换句话说,就本案而言,通过事故痕迹《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只能证明大客车急转弯的速度即事故速度,并不能证明事故前大客车的直行速度,亦不能证明两轮摩托车的速度比大客车的速度快,因此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马(受害人)两轮摩托车是从右侧违章超车并无事实根据。

需指出的是,根据目击证人陆x2年10月2x日《询问记录》两车未相碰前,距其15米时,马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周驾驶大客车行至新阳路312号即公交三车队,摩托车处于大客车右侧前门位置,横向距离约1尺,两车头基本持平。在距其10米时,周驾驶公交大客车突然右转弯进入车队,导致大客车右前部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也就是说,在5米的行程中两车距离未变,证明两车速度基本相同,若按《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结论确认,大客车20公里/小时的速度,两轮摩托车31公里/小时的速度,在5米的行程中摩托车已经超过了大客车,上述碰撞事故亦不会发生,足以证明并无两轮摩托车从右侧违章超车的速度。

其次,《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结论,xx大学物理系根据事故痕迹代入运算公式,但选择留在两车身上的痕迹时凭其认知能力和水平,通过分析交警案卷材料判断摩托车与公交车没有直接碰撞痕迹,摩托车先是自行摔倒,然后才滑入公交车底,严重的与公安机关交警、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和勘查笔录记载大客车右前侧有明显撞击痕迹,红色油漆脱落,摩托车左前避震器有明显撞击痕迹,上有大客车红色油漆附着等,说明大客车右前侧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撞击,摩托车右侧倒地的事实不符,从而错误选择了直接碰撞痕迹;各参数取值选择凭计算者主观臆断,毫无科学根据可言,车速估算是根据国外的实验数据,因与我国的气候、路面状况和车型及重量的差异,各估算参数取值与本案的事实严重不符,由于计算者对直接碰撞痕迹和各参数取值的随意,其估算结论必然是错误的。

应注意的一个重要事实是,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书》标明其结论是估算,车速估算应属于科学理论层面的探索,其估算鉴定结论对本案没有任何实际价值,估算并不是科学根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可见《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结论是极其荒谬的,在司法实践层面不足为凭。

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司法部[司发通(x1)0x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第四十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一)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三)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四)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规定,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当属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马勇兴酒后开车的重要依据,受害人马勇兴血液送检及鉴定的违法问题。

x2年11月xx日南公交技字[x2]534号《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技术鉴定书(即乙酵血检鉴定)》记载送检日期:x2年10月31日,送检人:邓,送检材料:马静脉血3毫升,但却未鉴定送检血液的血型,且提取血样、保管血样和送检血样的人神秘,血样来源不明,一个典型的里应外合的炮制虚假的血醇检测鉴定浮出伪装。

一是x3年x月5日检验人李《血样酒精测定和血型鉴定的几个问题》和《关于血样酒精测定和血型鉴定的几个问题的补充说明》的解释,“死者体内抽取的血样,因受死亡时间的影响,通常会出现明显的溶血现象。目前的医学检验方法,已不适合作红细胞abo血型系统的鉴定。”申诉人认为,检验人对血型未鉴定仅是个说法,并没有医学科学依据,不足为凭。检验人还提出“本酒精定量检测人只对送检样品的检验结果负责。除本人亲自抽取的样品外,对其余方式、途经获取送检样品,应由取样者、送检人对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更不能证明检验的血样是马静脉血。

二是x3年x月5日,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关于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南公交技字[x2]534号)血醇定性定量鉴定书有关问题的说明》解释:“必须缴纳血醇检验费用后才能作鉴定,……。”;“邓系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民警,所以由邓送检是符合程序规定的”。申诉人认为,送检人邓并不是该事故的直接处理人即该案的办案民警,故无送检血样的资格,但邓自称其并不知道该案血醇检测鉴定,也没送检血样,更没缴纳血醇检验费,其是被冒名的,申诉人有《邓录音》新证据证明。由此可见,邓“送检血样说”与“被冒名说”既违法,亦不能证明送检的血样是提取马静脉血。

三是x2年10月25日23时01分开始至x2年10月2x日1时30分结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x2年10月2x日0时30分《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x3年x月5日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关于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南公交技字[x2]534号)血醇定性定量鉴定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均没有某法医提取马静脉血样的时间、地点、签名、见证人和照片,而血样盛装容器名称及封签编号的记录亦没有,某办案民警交某法医按规定保管血样的记录更没有,故仅凭“血醇定性定量鉴定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并不能证明送检的血样是提取马静脉血。但被上诉人却当庭辩称,马静脉血居然是由其保管的,申诉人有新证据证明。那么,送检血样的神秘人又是谁?马静脉提取血样的证据何在?至此,该案血醇检测鉴定由被申诉人所炮制浮出了伪装,致使这一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因此依法不应再作为定案的依据。以上事实表明,抽取受害人马血样、保管和送检程序违法,故上述两个说明不应作为证据采信,原判决认定抽取受害人马血样送医院检验鉴定未违反有关规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需指出的是,x2年10月2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科通知火化受害人马尸体,x2年12月4日申诉人领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突然震惊的发现受害人马酒后驾车。申诉人向资深交警、法医和法律专家咨询认为,提取马静脉血样没通知家属到场,事后亦未说明情况,x2年10月31日的血醇检测鉴定没征得申诉人的同意,也没被通知缴纳血醇检验费,x2年11月xx日南公交技字[x2]534号《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技术鉴定书》检验结果也没通知申诉人。对于x2年10月31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科,一面公开安排火化马勇兴的尸体毁灭证据,一面秘密安排马血液的酒精测试鉴定,还姿意剥夺申诉人复检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南公交技字[x2]534号《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技术鉴定书(即乙酵血检鉴定)》的真实性以及血样提取、保管和送检血样,直到作出鉴定结论的过程等环节不仅疑点重重,且违反了交通事故血检(血样提取、保管、送检)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大客车驾驶员周疲劳驾驶,右转弯通行没避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却截头猛拐,没有遵守在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其违章行为在事故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关键,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是大客车驾驶员疲劳驾驶对道路车辆动态提前观察不够、判断有误的过错,该事故本可避免,依法大客车驾驶员周应对事故负全责。鉴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和对马血液的测试是本案争议的关键证据,但证明受害人马属酒后驾车的鉴定,公安交警部门采血样、保管、送检和检测,都没反映出血液是提取马,该证据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而不按规定超车的前提条件---摩托车速度比大客车快的鉴定,既与事实矛盾,又无法律依据,当属无效证据。申诉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为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民事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而制作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交警部门都存在着严重的违法问题,据此认定,受害人马酒后不按规定超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均是错误的。原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相关证据,应按照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全面客观地予以审核认定,查明案件事实,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违反了民事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依法已经丧失了作为证据的效力,不应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原一、二审法院却认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属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除非确有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才能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现申诉人提供了原证据仍能够推翻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诉理由确实充分,足以推翻原判决。

基于上述事实,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错误,判令申诉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判决结论完全失实,在适用法律上毫无正确之处,且极力袒护被申诉人。故申诉人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大客车驾驶员周负事故全责,公交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以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七月六日。

申诉人:王,女,汉族,1x年4月2x日生,农民,住xx县xx镇洞村x组。

申诉人:龙,女,汉族,x0年1月x日生,系王女,住址同上。

申诉人:龙,女,汉族,x1年4月x日生,系王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熊,男,汉族,1xx3年12月1x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市镇x村x组。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x2年10月2x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川塘村半边街组1x号。

被申诉人: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方,该院院长。

申诉人龙建民、王、龙姊、龙与被申诉人熊风明、李、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监一字第11x号驳回申诉。

通知书。

特申诉再审。

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1)湘高法民一监字第1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伪证——(x4)第0x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判由三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增加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抚养费、赔养费等叁拾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l、x年1月4日申诉人通过近三年的抗争从交警支队索取了一份当年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和一张交通事故现场图,本勘察记录和现场图足可作为新的证据证明肇事车是越过道路中线偏左几米从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规肇事车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仅凭这一新的证据就足可推翻"负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和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死者龙森林为农村入口,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全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农居住和生活与其配偶也一直在医学院后勤处打工、居住、生活,两个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镇中学读书,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爱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就凭本法规和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也就足可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众所周知,城镇与农村的死亡赔偿标准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责任计算赔偿也应在原判的基础上增加三分之二计140000元。况且被申诉人依法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交警大队作出的(x4)第0x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置事故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于不顾,主观意断负同等责任,此责任认定书明显是伪造的。申诉人找该队索要支队的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两年多,硬是不给,直到0x年1月4日才从支队索取这两份证据,进一步证实了责任认定书是伪造的。依法必须撤销。

综上事实,原判采信伪造的证据,脱离实际,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明显不公,对死亡赔偿等的计算标准又明显判错,为此,申诉人不服,特申诉再审,恳请判准前述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龙、王、龙、龙。

x年2月2x日。

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六

申诉人:王,女,汉族,x年4月27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xx村xx街组号。

申诉人:龙,女,汉族,x年1月6日生,系王女,住址同上。

申诉人:龙,女,汉族,x年4月6日生,系王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熊,男,汉族,x年12月16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xx村xx街组号。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x年10月28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xx村xx街组号。

被申诉人: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方,该院院长。

申诉人龙、王、龙、龙与被申诉人熊、李、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x7)湘高法民监一字第117号驳回申诉。

通知书。

特申诉再审。

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1)湘高法民一监字第1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撤销望城交警大队作出的伪证——(x4)第07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判由三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增加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抚养费、赔养费等叁拾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l、x7年1月4日申诉人通过近三年的抗争从长沙交警支队索取了一份当年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和一张交通事故现场图,本勘察记录和现场图足可作为新的证据证明肇事车是越过道路中线偏左几米从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规肇事车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仅凭这一新的证据就足可推翻"负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和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死者龙森林为农村入口,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全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农居住和生活与其配偶也一直在长沙医学院后勤处打工、居住、生活,两个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镇中学读书,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爱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就凭本法规和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也就足可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众所周知,城镇与农村的死亡赔偿标准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责任计算赔偿也应在原判的基础上增加三分之二计140000元。况且被申诉人依法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望城交警大队作出的(x4)第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置事故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于不顾,主观意断负同等责任,此责任认定书明显是伪造的。申诉人找该队索要支队的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两年多,硬是不给,直到07年1月4日才从支队索取这两份证据,进一步证实了责任认定书是伪造的。依法必须撤销。

综上事实,原判采信伪造的证据,脱离实际,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明显不公,对死亡赔偿等的计算标准又明显判错,为此,申诉人不服,特申诉再审,恳请判准前述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龙、王、龙、龙。

x9年2月28日。

申诉人:温,女,x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区x镇xx村。电话:

被申诉人:李,男,x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xx市xx区x镇号。

申诉事由。

因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申诉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诉请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重新作出合法的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认为温与李买卖宅基地证据不足:“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温之夫康健于1993年2月购买李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张本村中街北八条10号院落的房屋后········根据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法院认为温之夫康健买了李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张本村中街北八条10号院落的房屋,并没有认定单独买卖宅基地,所以法院认为温与李买卖宅基地证据不足。

2、认为《购置房产。

协议书。

》无效证据不足:法院认为温之夫康健买了李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张本村中街北八条10号院落的房屋,并没有认定单独买卖宅基地。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宅基地,《购置房产协议书》中没有单独买卖宅基地的条款,故法院认为《购置房产协议书》无效证据不足。

二、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法院为了判决《购置房产协议书》无效,适用了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我国对本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农村房屋不能卖给外地人。故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1、法院应该按程序先确认青云店镇村镇建设科的盖章认可符合规划是非法的,才能判决认定《购置房产协议书》无效。

2、申诉人在本案上诉状中已写明申诉人住所地归大兴区法院管辖,而非房山区法院。同时写明房山区法院作出(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时,申诉人没有收到房山区法院送达的任何传票,房山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写上了房山区法院作出的(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的内容。遗憾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条(四)款之规定,撤销(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而是违反法定程序确认了(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的内容,构成了(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

四、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申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二百条之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请再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x5年6月2日星期二。

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七

申诉人:龙,男,汉族,x年x月22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村x组,电话:。

申诉人:王,女,汉族,x年4月2x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村x组。

申诉人:龙,女,汉族,x年1月x日生,系王女,住址同上。

申诉人:龙,女,汉族,x年4月x日生,系王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熊,男,汉族,x年12月1x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村x组。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x年1x月2x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xx村xx街组x号。

被申诉人: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方,该院院长。

申诉人龙、王、龙、龙与被申诉人熊、李、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监一字第1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特申诉再审。

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一监字第1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撤销望城交警大队作出的伪证——(x4)第xx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判由三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增加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抚养费、赔养费等叁拾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l、x年1月4日申诉人通过近三年的抗争从交警支队索取了一份当年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和一张交通事故现场图,本勘察记录和现场图足可作为新的证据证明肇事车是越过道路中线偏左几米从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规肇事车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仅凭这一新的证据就足可推翻"负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和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死者龙森林为农村入口,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全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农居住和生活与其配偶也一直在医学院后勤处打工、居住、生活,两个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镇中学读书,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爱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就凭本法规和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也就足可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众所周知,城镇与农村的死亡赔偿标准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责任计算赔偿也应在原判的基础上增加三分之二计14x元。况且被申诉人依法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望城交警大队作出的(x4)第xx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置事故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于不顾,主观意断负同等责任,此责任认定书明显是伪造的。申诉人找该队索要支队的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两年多,硬是不给,直到xx年1月4日才从支队索取这两份证据,进一步证实了责任认定书是伪造的。依法必须撤销。

综上事实,原判采信伪造的证据,脱离实际,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明显不公,对死亡赔偿等的计算标准又明显判错,为此,申诉人不服,特申诉再审,恳请判准前述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龙、王、龙、龙。

x年2月2x日。

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八

申请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村7组98号。

申请事项:。

[xxxxx]诉[xxxxx]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xxxxx]x诉xx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10日作出(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xxxxx]不服,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2011年1月7日向贵院申请再审。

贵院立案二庭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21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

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望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请人:[xxxxx]。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女,汉族,个体,xxx。

年xx月4日出生,现羁押于银川市女子监狱。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

月x日出生,个体,住xxxxxxx号,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

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一、请求撤销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本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系合伙关系,以申。

请人至今示履行约定的合伙义务,已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合伙协议,但是本案的事实是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xx及xx三.人共同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申请人占有总股权的50%,.

被申请人雷刚与李红伟各占总股权的25%,所以合伙人应为申请人、被申请人xx、xxx三人。

原审判决在另一个合伙..

人李红伟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不知情的情况,却判决解除了三人的合伙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但是在没有经过合伙清算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就判令解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雷刚的合伙关系,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涉案标的额为243万元,按照相关规定,本案的一审审理法院应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应当是xxx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判决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九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1份。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十

申请再审人因对横县人民政府城市拆迁未足额补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2.判令横县人民政府对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金额为900183.87元。

事实与理由:

一、横县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一条:“起诉人诉请横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应以横县人民政府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向被起诉人横县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被起诉人先行处理为前提,现起诉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诉人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以及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第2页倒数第10行)理由的“上诉人以行政拆迁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横县人民政府赔偿其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xx4.84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经横县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

1、依据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取消了行政赔偿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

2、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最早于x年10月28日向横县人民政府提出《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证据1),上面的第二条明确要求横县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记的705.99全部面积给予补偿,因为实际上拆迁办并未认可,国泰公司只补偿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补偿款计算标准还适用有错误)。还于x年8月3日收到中共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反映其拆迁没有得到全额补偿的回信,其称“1.告知地契面积和补偿面积相差519.9平米补偿费已支付给横州镇槎江13队(横县政府没有贪污);2.安置地转卖给他人合法”(证据2)。另外,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另于x年5月14向横县监察局反映该情况并要求赔偿,被横县人民政府调处办于x年5月24日告知向横州镇政府处理(证据3、4),而后横州镇政府于x年8月1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证据5)。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截止x年12月10日,申请再审人已多次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暨横县人民政府要求赔偿,但是横县人民政府4年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而迟迟不予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8月27日向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横县人民政府赔偿。以上的事实反映出,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及横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起诉构成要件。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3行)第二条“起诉人禤振昌、禤振权与横县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存在相应行政机关的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此裁定亦是错误的。

因为,在x年5月6日,横县人民政府指定国泰公司(国资)为拆迁人(证据6)。x年5月28日,中共横县委员会下达文件,抽调县政府各单位人员成立拆迁领导小组,负责槎江路礼堂路段和宝华中路东段拆迁指导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含有横县国土局长,规划局长,横州镇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据7)。

首先,我们认为横县人民政府在对宝华中路进行拆迁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招标、听证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证据8)为此次拆迁行为的拆迁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横县宝华路拆迁通知中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9)约定的(第9页第9行)“手续不全的房地产的补偿办法中写明:对于手续不全、无证的房地产的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签订协议书的,可按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给予拆迁补偿”。该约定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形成要约,被拆迁人只要在期限内签约即视为承诺,双方即达成合同。而实际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积,根本没有依照合约去办理,因此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的后果,应该有委托其办理拆迁工作的横县人民政府承担。

其次,横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人员组成的拆迁办在横县宝华路段进行拆迁监督、管理及指挥过程中,对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证据10)所证明的其名下土地为1亩5厘九毫(折合705.99平米)没有审核并在补偿中予以参照,另对于申请再审人在x年11月17日反映给横县拆迁办有关自己对国联评估公司遗漏评估555.94平米的异议(证据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因迫于拆迁日期临近,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11月28与国泰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12),该补偿协议中,只给予其150.0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1659元/平米)+3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偏低的614元/平米)(证据13)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远远低于其应有土地补偿面积705.99平米,拆迁办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审横县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错误。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作为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因受到国泰有限责任公司及拆迁办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遗漏补偿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1659-614)*36平米),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横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赔偿。因此,特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十一

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被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申请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

2、依法维持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20××)××法民初字第××××号判决;。

3、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话录音。这两组证据均存在严重瑕疵,但终审法院不仅自己视而不见,且对一审法院的正确认定还进行错误更改,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关于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的问题。

被申请人提交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指出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转入帐户的户名是被申请人×××,而不是本案被告×××。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也并没有加盖邮局公章。而且,上述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上述瑕疵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也予以认定,并作为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依据。

终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仅仅根据由被申请人提供且申请人未给予质证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一份《证明》就将上述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瑕疵弥补,认为被申请人汇了相应款项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了,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姑且不论这种逻辑是否合理,单从证据规则来说,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明》因为不是新证据且未经过质证,因此是绝对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的,这是法有明文规定的。而且,终审法院认为有了《证明》就解决了一切,对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不发表任何见解,着实让人纳闷!

第二、关于通话录音问题。

终审法院在所谓的“查明”中说:“上诉人(被申请人)另提交。

了其与被上诉人(申请人)间的通话录音资料,被上诉人(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确定上述录音资料属上诉人(被申请人)与被上诉人(申请人)的对话。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这段“查明”中第一句话是事实,第二句话则纯属睁着眼睛说瞎话!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对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不予认可。而且一审法院也正确的做了认证,即该录音内容并未能清楚表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终审法院神奇的“查明”了所谓的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同时也勇敢的改正了一审法院的认定。但查明的依据是什么?又是怎么查明的?一概不知也一概不说!而且还透露出这么个逻辑:只要跟被申请人通过话,那么就证明跟被申请人借过钱!申请人阅读终审判决到此时,猛然间发现似乎回到了窦娥时代!

二、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首先,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证明》未经申请人质证。在二审期间,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该份《证明》时,申请人当即就以该证据不属于《证据规则》中规定的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为由而拒绝质证。申请人的拒绝理由及行为有二审庭审笔录为证。但终审法院却惘顾事实与法律,毫不犹豫的就采信该证据并用其弥补其他证据的瑕疵。水平之高令人瞠目结舌!

×在该所辖区无违法犯罪、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记录。向派出所申请取证是申请人在一审时向一审法院申请的,但一审法院以与本案无关为由驳回。终审法院在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依职权向派出所收集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暂且不论。关键是收集来的这份《证明》长什么样申请人都没见过,就更别提质证了。终审法院如此明目张胆的违反《证据规则》,把没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用以定案,其办案风格的确令人叹为观止!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对本案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纠正原终审法院错判,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6月6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1份。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15)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5)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年xx月xx日。

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十二

申诉人(或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电话。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申诉人(或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____字第_____号不服,或者是对_______人民法院于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年度)____字第___号的一审(或二审)刑事(或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不服,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现将申诉的请求(或申请事项)和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综上论证,请求(以下写明具体请求目的)。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或申请人):_____(签名或盖章)。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6月22日作出的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月8日作出的(200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十三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wd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再审申请人与wd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wd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wd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十四

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号_______,提出申诉。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__书抄件x份。

申诉人: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十五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申请再审人因对横县政府城市拆迁未足额补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申诉。

2.判令横县政府对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金额为900183.87元。

事实与理由:

一、横县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2012)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一条:“起诉人诉请横县政府行政赔偿,应以横县政府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向被起诉人横县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被起诉人先行处理为前提,现起诉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诉人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以及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第2页倒数第10行)理由的“上诉人以行政拆迁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横县政府赔偿其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184.84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经横县政府先行处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

1、依据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取消了行政赔偿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

2、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最早于2009年10月28日向横县政府提出《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证据1),上面的第二条明确要求横县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记的705.99全部面积给予补偿,因为实际上拆迁办并未认可,国泰公司只补偿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补偿款计算标准还适用有错误)。还于2010年8月3日收到中共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反映其拆迁没有得到全额补偿的回信,其称“1.告知地契面积和补偿面积相差519.9平米补偿费已支付给横州镇槎江13队(横县政府没有贪腐);2.安置地转卖给他人合法”(证据2)。另外,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另于2012年5月14向横县监察局反映该情况并要求赔偿,被横县政府调处办于2012年5月24日告知向横州镇政府处理(证据3、4),而后横州镇政府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证据5)。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截止2012年12月10日,申请再审人已多次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暨横县政府要求赔偿,但是横县政府4年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而迟迟不予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2012年8月27日向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横县政府赔偿。以上的事实反映出,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及横县政府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起诉构成要件。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2012)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3行)第二条“起诉人禤振昌、禤振权与横县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存在相应行政机关的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此裁定亦是错误的。

因为,在2008年5月6日,横县政府指定国泰公司(国资)为拆迁人(证据6)。2008年5月28日,中共横县委员会下达文件,抽调县政府各单位人员成立拆迁领导小组,负责槎江路礼堂路段和宝华中路东段拆迁指导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含有横县国土局长,规划局长,横州镇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据7)。

首先,我们认为横县政府在对宝华中路进行拆迁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招标、听证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证据8)为此次拆迁行为的拆迁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横县宝华路拆迁通知中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9)约定的(第9页第9行)“手续不全的房地产的补偿办法中写明:对于手续不全、无证的房地产的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签订协议书的,可按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给予拆迁补偿”。该约定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形成要约,被拆迁人只要在期限内签约即视为承诺,双方即达成合同。而实际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积,根本没有依照合约去办理,因此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的后果,应该有委托其办理拆迁工作的横县政府承担。

其次,横县政府相关机构人员组成的拆迁办在横县宝华路段进行拆迁监督、管理及指挥过程中,对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证据10)所证明的其名下土地为1亩5厘九毫(折合705.99平米)没有审核并在补偿中予以参照,另对于申请再审人在2008年11月17日反映给横县拆迁办有关自己对国联评估公司遗漏评估555.94平米的异议(证据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因迫于拆迁日期临近,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2008年11月28与国泰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12),该补偿协议中,只给予其150.0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1659元/平米)+3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偏低的614元/平米)(证据13)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远远低于其应有土地补偿面积705.99平米,拆迁办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审横县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错误。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作为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因受到国泰有限责任公司及拆迁办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遗漏补偿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1659-614)*36平米),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横县政府对此进行赔偿。因此,特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优秀再审民事诉状(案例16篇)篇十六

申诉人:

申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___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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