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

时间:2024-12-26 作者:念青松

通过通知的发布,我们能够提醒群众注意重大事件、举办会议、发布政策等。接下来的内容是一些通知的实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和指导。

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一

本院执行的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一案,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为__________。经计算,需要对_______________(证券账户号:__________)持有的已质押的股票(证券名称:_______________,证券代码:______________)进行冻结,冻结数量为_______________,冻结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为满足本院的上述冻结要求,请在系统中对该只已质押股票(质押编号:_____________)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上述冻结期限一致。标记范围内的`质押股票中任意一部分解除质押的,应将该部分股票调整为冻结状态,你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知本院。

对上述标记和冻结的股票(含/不含孳息),非经本院准许,你司不得为被执行人、质权人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等手续。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要求冻结的,应按轮候冻结依次办理。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本院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担保人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____(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________元,由________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

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三

一、请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送交本会。

二、请即向本会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36条规定,请向本会预交案件受理费_______________元。本会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按比例分担。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印章)附: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二份。

颁布单位:_______________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四

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现通知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作为证人,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出庭陈述证言。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________(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诚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五

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公安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你在执行管制期间,。

管制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年。

起刑日期:年月日。

羁押抵刑:年个月日。

刑满日期:年月日。

(院印)。

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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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六

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有哪些内容?那么,下面就由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xx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xx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五十二条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20xx年4月1日施行)的规定,各类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xx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xx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三、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九、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十、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二、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三、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七

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现通知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作为证人,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出庭陈述证言。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________(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诚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交纳范围。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xx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xx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第六章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计算办法。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20xx年4月1日施行)的规定,各类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xx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xx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三、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九、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十、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二、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三、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九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10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1996〕81号)同时废止。

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十

本院执行的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一案,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为__________。经计算,需要对_______________(证券账户号:__________)持有的已质押的.股票(证券名称:_______________,证券代码:______________)进行冻结,冻结数量为_______________,冻结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为满足本院的上述冻结要求,请在系统中对该只已质押股票(质押编号:_____________)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上述冻结期限一致。标记范围内的质押股票中任意一部分解除质押的,应将该部分股票调整为冻结状态,你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知本院。

对上述标记和冻结的股票(含/不含孳息),非经本院准许,你司不得为被执行人、质权人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等手续。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要求冻结的,应按轮候冻结依次办理。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本院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第六条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代理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使用和省级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省级统筹的比例不得高于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

第十一条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执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

第十二条纳入地方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使用。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定银行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全额划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根据审批的收支计划和诉讼费用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度,作为“业务补助经费”定期核拨给最高人民法院使用。

第十四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事宜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业务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业务经费开支范围。

2.经省级财政部门核批的其他支出。

应及时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务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使用时由法院财务部门按收支计划,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法院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将下一年度本级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计划随下年度预算一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作为核拨“业务补助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年度终了后,将上一年度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随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其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其他部门不得调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诉讼费用收支计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核拨,严禁占压、挪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以内,适当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会同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1996〕81号)同时废止。

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十二

_______________:

本院受理_______________诉你_______________一案,现随文发送自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二、在收到自诉状副本后日内,将申请出庭的证人名单和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连同提出的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_份),一并递交本院______庭。

三、你可以委托辩护人,并将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辩护。

委托书。

递交本院。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十三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并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随后最高法选择了11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这项工作。按照《意见》的要求,试点法院要在最高法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据介绍,20xx年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河南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在一些基层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尝试实行3至6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此外,上海市部分基层法院,也启动了该项制度试点。目前,四川省也启动试点,多个基层法院成为试点。

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除非涉及家暴出轨等问题,对于那些因为冲动提出离婚的夫妻而言,只要当场不发证,就有峰回路转的可能。设置"离婚冷静期",法院确实做到了人性化,不过在细节处理上,要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

3、英国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后,如果离婚申请人和当事人都认为婚姻无法维持,则准许离婚。

4、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在20xx年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

@安广禄:这家法院的做法值得称赞和推广。年轻人脾气火爆,遇事不太冷静,容易冲动,加上都好面子,一旦对方提出离婚,自己不离显得极没面子,但真正离婚后双方又都非常后悔,许多人离婚后又要求复婚就是例子。事实上有夫妻因为吵架也曾在婚内自己设置冷静期,相信法院这一做法或可大大降低离婚率。

@芳语盈香93598:有些离婚是家庭暴力呢,你们也要他们冷静3个月,觉得管的太多了。

@久居甬城:法院得判定夫妻间是否还具有夫妻感情,没感情了冷静期就毫无用处耽误事情。

@萎靡z不振:支持,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冷静一下,说不定就会变好。

@打伞的鱼6666:这个可以有,古来留下的都是劝和不劝离,这样就能挽救因一时冲动而破碎的家庭,同时还能减少单亲儿童的出现,也算是为社会做了一份贡献。

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十四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小编今天就是要来给大家说说关于诉讼费的管理办法,欢迎查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代理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使用和省级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省级统筹的比例不得高于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

第十一条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执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

第十二条纳入地方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使用。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定银行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全额划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根据审批的收支计划和诉讼费用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度,作为“业务补助经费”定期核拨给最高人民法院使用。

第十四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事宜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业务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业务经费开支范围。

2.经省级财政部门核批的其他支出。

应及时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务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使用时由法院财务部门按收支计划,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法院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将下一年度本级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计划随下年度预算一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作为核拨“业务补助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年度终了后,将上一年度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随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其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其他部门不得调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诉讼费用收支计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核拨,严禁占压、挪用。

规章制度。

严格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检查。

罚。

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会同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1996〕81号)同时废止。

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十五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1996〕81号)同时废止。

热门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大全(16篇)篇十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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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将零散的经验和思考整合成系统和有条理的文字。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写心得体会的经典范文,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受益。作为一名模特,我曾是一幅白纸,在
教师转正是对教师在实践教学中的能力、教育教学观念和职业素养的一次全面检验和评判。以下是一些优秀转正教师的教学园地,和大家分享一些教学实践的经验和心得。
教学计划应该具备一定的弹性,能够适应不同学生的学习进度和特点,使教学更加灵活和个性化。以下是一些优秀教师编写的教学计划范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二)教学目标。
3.心得体会是对自身经验和感受的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进步。在下面,我将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写作的你。放假了,妈妈带我来
幼儿教师应该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积极参与幼儿的体育活动和健康教育。以下是一些幼儿教师的教育心得,希望能为您的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兹证明_________先生,身份
编写心得体会,可以加深对学习和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解决能力和思维模式的培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方面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回顾自己的成长历程,发现自己的不足,同时也可以反思和总结经验。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写心得体会的经典范文,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受益。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反思自己的不足,找到提升的方法和途径。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写心得体会的技巧和要点,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家长会是学校与家庭
每次读完一本书或一篇文章,我都觉得写一篇读后感是很有必要的。请大家阅读以下的读后感示范,看看他们是如何写出精彩的总结的。王维的诗可谓“诗中有画,画中有诗”。古代
月工作总结是一个重要的反思过程,通过总结工作中的成就和失误,可以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和发展方向。接下来是一些关于月工作总结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回顾过去,总结经验,为将来的发展提供借鉴。阅读这些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人生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广大市民朋友:当城里的汽车越来越多,
在这个令人振奋的日子里,让我们共同庆祝并留下美好的回忆。以下是一些主持人的精彩演讲和主持片段,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尊敬的各位投资人,公司领导:大家好!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自我反省的机会,通过反思自己的行为和做事方式,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请大家一起来阅读以下这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并学习其中的写作技巧
写心得体会能够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探寻内在的需求和潜力。下面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启发大家对于这个主题的深入思考。第一段:引言(100字)。心理安
国旗下的时刻,让我们对祖国充满了无尽的热爱和自豪感。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
规章制度可以提供明确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南,降低工作风险。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实施的案例分析和效果评估,希望能够对大家在规章制度的执行中有所帮助。1、配电房必须设锁
计划书的撰写应该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的限制和利用。尽管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计划书的写作方法,但我们仍然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用。
运动会是增强师生关系的重要活动,老师们在运动会中给予学生支持和鼓励,建立了更紧密的联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精彩的运动会照片,感受体育的魅力吧。尊敬的老师们,亲
师德师风是教师赖以立身的“根本”,也是学生学习的“食粮”。阅读以下师德师风总结范文,你可以发现其中的共同点和优点,从中汲取自己的养分。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教
教学计划是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将课程标准与学科特点相结合,制定出的教学活动的详细安排。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教学计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了解古希腊智者学派和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需要写更多的申请书来争取到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最后,祝愿大家能够成功地撰写出一份令人满意的申请书,实现自己的目标和愿望。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叫x
教师总结是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通过总结经验和教训,推动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本篇文章整理了一些优秀教师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为教师们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积累下来的经验与感悟,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和反思。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写心得体会的经典范文,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受益。
运动会是学生展示自己运动才能和实力的舞台,也是增加校园活力和凝聚力的重要途径。下面是几篇经典的运动会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1.一根小小的木棒,连接
仔细准备一份令人印象深刻的申请书,将为我们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我们要记住这些申请书范文只是参考,我们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改进。
开题报告是一个项目的基础和蓝图,它需要准确地定位研究的问题与目标。如果你正在撰写开题报告,那么以下这些范文可以给你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路。调研方法:上网、书籍文字资
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和审视自己的学习和工作。小编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经历的反思和思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和改进自己。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发现自己在团队合作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本堂课教学对象时初一段的女
通过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优点与不足,从而提高自身素质。下面是一些来自不同领域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些灵感。在战场上,救护
社会实践报告是一种对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反思和总结的重要形式。下面是一些优秀的社会实践报告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这个暑假,可以说过的太快了,感觉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工作中的潜力和机会,为个人发展和职业规划提供指引。附上几篇优秀的月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事迹材料可以记录个人或团体在学习、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突出表现,用于展示其成就和经验。以下是一些真实的事迹材料分享,让我们一起来感受生活的温暖和力量。
教学计划是教师的教学活动的指导方针,它为教师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在编写教学计划时,教师需要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需求,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思维。
个人总结还可以让我们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如果你需要一些个人总结的范文,可以参考以下这些小编为大家精选的例子。。__年以来,我按照市分行
读后感是读者在阅读完一本书之后,对书中所表达的主题和意义的理解和思考呈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读后感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写作上的启发和参考。一面普通的镜子
心得体会的写作可以帮助我们记录下以往的经验,方便以后的参考和借鉴。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我在学习革命党史的过程中,
在实践中积累和总结心得,有助于提高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能力。下面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技巧。随着教育制度的不断完善,学校教育惩
在制定教案模板时,教师需要考虑教学目标、教学资源、教学步骤等方面的内容。在使用这些教案模板时,教师需要根据自己的教学特点和学生需求进行适度的调整和修改。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长处和优点,并加以发扬和利用,实现更好的自我发展。以下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写作经验和技巧,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辞职申请书是表达离职意向并提出正式离职的一种书面材料,对于结束职业生涯的一个阶段起到总结和概括的作用。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当前的职务,开始追求自己的创业梦想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实践中获得的宝贵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进步。接下来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灵感。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
培训心得体会是在参加培训课程后对所学内容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方式。我们将分享一些关于培训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方法。第一段:在经历了
心得体会是一种反思和思考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接下来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相信会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对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有更深入的认识。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学习和生活中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和启发。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依赖于现状,面对
培训心得体会是对培训过程中的学习、交流和成长的一个总结和反思。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培训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作为一个甫参加工作的新教师,能够参加这次
服务月是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来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服务月活动的反思和总结,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写心得体会的过程也是对自己的工作和学习的一个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自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
在述职报告中,我们可以详细记录自己的工作任务、工作方法、成果与亮点等。如果你对写述职报告感到迷茫,不妨看看以下范文,或许能帮到你。x年,乡党委分工我主管乡党委委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某个领域或某个经历中的感悟和思考的总结。最后是一些关于人生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和思考。《乡土中国》是钱穆先生的重要著作,它以中
教案模板是教师教学的参考大纲,帮助教师将教学活动有机组织起来。下面是一些经过验证的教案模板,它们在实际教学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喜欢的运动有非常非常的.多,例如
写心得体会可以激发我们对于学习和工作的热情和动力,让我们有更好的目标和方向。请大家认真阅读以下这些心得体会,或许能够给你一些新的触动和思考。一、行动的背景和目标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自我反省的机会,通过反思自己的行为和做事方式,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以下是一些获奖的心得体会作品,它们是对自己成长过程的深入反思和总
每个月的工作总结是提高自己工作能力和发现问题的重要方式,值得我们认真对待。考虑到不同工作背景和情境,小编整理了一些实用的月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内心需求和追求。在阅读他人的心得体会范文时,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写作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近日,我们学校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军训
一个好的活动方案可以提高活动的效果和参与度,让参与者更有意义和收获。以下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活动方案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日前,我乡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了家电下
通知的目的是为了让接收者了解某件事情或者行动,从而做出相应的准备或者采取对应的措施。我们精心收集了一些通知模板,希望能够为你的写作提供一些思路和指导。
更多申请书是我们获得机遇和突破的重要桥梁,我们应该珍惜这个机会。以下是一些经典的申请书范文,可以作为你写作的参考和借鉴。我叫xx,现年62岁,家住xx乡xx村x
教学工作总结不仅是对自己的教学进行总结,也是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促进双方的进步。以下是一些精选的教学工作总结范文,欢迎大家一起来欣赏和学习。
每个月的工作总结都对我们的工作进行了一次回顾,可以帮助我们找到做得好的地方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如果你还在为写月工作总结而苦恼,不妨来看看以下小编整理的一些范文,相
工作心得总结是对自己职业成长的重要记录,能够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不断提高自己。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优秀的工作心得体会,或许会对你有所启发。我于年月日在_
精选范文是一篇作者精心挑选出来的优秀文章,它具有代表性和可参考性,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这些精选范文是经过专业编辑人员仔细挑选和整理的,具有很高
活动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活动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思路和启示。各医疗卫生单位:组
心得体会的总结对于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我们在同类问题上更加得心应手。希望这些范文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写心得体会的灵感和帮助。2.我镇认真组织工作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来提高自己的思考能力和反思能力。请大家看看下面这篇精心收集的心得体会,或许可以给你带来一些帮助和启发。安全操作心得应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