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为了管理、组织和维护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条例,它对于各个领域的运作和社会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都需要遵守各种不同的规章制度,以保证一切有序进行。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差异,灵活性和适应性很重要。
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一
结合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来看,首要要解决的就是土地征收体系的法律法规内容完善问题,以此才能在实行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实现成效。也就是说,土地管理问题要结合实际并从长远角度看起;即做到切实维护农民主体的切身权益,就要真正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受益主体是农民。具体来说,应当重新修订国家土地征收管理相关的法律条例内容,统筹规划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性问题,以此才能逐步激发更多公平有利的土地权能。如延缓土地承包期限,进一步提升农民主体的土地生产经营观念,避免因公务学等因素所导致的土地承包权脱节问题的发生,即不仅要保证农民土地权益要与国家实现同等公平对待,还要能够认真贯彻与长久坚持土地承包机制相关的惠民政策。
2.2建立制约体系机制,确保征用土地范畴合理。
现行农村土地体系管理机制下,农业用地如果被国家征用一般所实行的模式是“国家征用—政府批租”。而在当前产业化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如果一直沿用这种体系管理模式势必会使得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并使得征用的农业土地征用范畴制约职能作用弱化。因此,当前形势下,应当维护土地征用所应具备的公共权益,如果是政府用于国家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而必须征用的土地,可以合理设置征用土地范畴及规模,避免或严厉打击非公益性质的征用土地行为发生。也就是说,在满足土地集体所有权益及国家所有权平等地位的基础之上,大范畴的地方土地使用就不再仅仅单纯依赖国家土地,而应当建立明确市场机制,由市场形成宏观调控,从而才能保证土地供需的制衡,真正体现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2.3转变政府基本管理职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首先,对于政策政策的贯彻与土地基本管理职能的发挥,应当着重考虑土地所有制的差别问题,即避免由土地所有制差别引致的土地权益二元机构的形成规模继续壮大。也就是说,必须打破政府垄断土地初级市场的现状,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制度和流转市场,同时政府应退出土地经营职能,树立土地管理的“裁判员”角色,转向土地的规划、管理以及市场的监管与调控等,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创造条件。
结语:。
总之,新农村建设背景作用下,三农政策顺利推行势必会提高土地征用管理的执行效率与质量。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三农政策的贯彻与执行需要政府参与、社会参与、广大农民主体等多方群体共同积极参与。为此,我们有必要提高认识,认真研究推动当前形势下的土地管理改革相关的重要内容,从而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执行环境与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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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舒飞跃.基于知识本体的土地管理空间数据共享应用研究[j].国土资源信息化,2011,(04)。
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二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快速增长,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在这种形势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作为一种新的开发经营模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转变传统的粗放式的土地利用观念,提高对土地集约利用的意识,建立集约高效的用地模式。
为了全面掌握土地利用情况,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以及制定进一步的政策提供依据,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对土地整体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重点分析典型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对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测算。
本文分析调查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阐述评价过程、结论及建议。
关键词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效益评价。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快速增长,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
传统的用地粗放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开发区作为城镇发展和土地利用的重点区域,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为改善供求矛盾,在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必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经济投入等方式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建立集约高效的用地模式。
本文结合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际,简述评价过程如下。
1评价对象基本情况与评价方法。
1.1评价对象基本情况。
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于5月30日,是以发展矿泉饮品为支柱性产业,同时发展长白山特产业及红色旅游业的生态环保型省级经济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中国长白山靖宇矿泉城西南3km处,规划总面积11.8km2。
本次评价范围为经国土资源部公告界线范围内的开发区土地,总面积为56.50公顷,共分两大区块。
第二区块面积为31.68公顷,四至范围为东至靖宇陵园,南至恶河,西至娃哈哈水厂,北至新建村。
1.2评价方法。
3)程度评价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
其中,评价指标的权重值和理想值的确定采用专家咨询法;。
4)潜力测算采用趋势分析法、目标逼近法。
2开发区土地开发利用状况。
2.1土地利用结构情况。
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11.77公顷,占开发区土地总面积的20.83%;。
不可建设土地31.70公顷,占开发区土地总面积的56.11%。
在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3.03公顷。
无商服用地和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在开发区评价范围内,未建城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1.77公顷。
其中,44.4%已建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共计5.23公顷;。
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6.54公顷,占未建成土地面积的55.56%。
在开发区评价范围内,靖宇经济开发区不可建设土地为31.70公顷,其中31.64公顷(占99.81%)属于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剩余0.06公顷(占0.19%)属于江河湖泊泄洪、滞洪区土地。
2.2开发区土地供应情况。
在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开发区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16.70公顷,尚可供应土地8.10公顷,不可供应土地31.70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29.56%、14.34%、56.11%。
有偿方式供应土地8.65公顷,占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51.80%。
有偿使用土地中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8.65公顷,占有偿使用土地面积的100%,不存在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
3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结果分析。
3.1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
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综合分值为86.12。
其中,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管理绩效目标分值分别为76.17、92.36、100。
从靖宇经济开发区各项指标的分值来看,指标分值都较高,达到了开发区规划建设的各项目标。
3.2土地利用状况较好。
土地利用状况评价目标分值为76.17,在三个评价目标中分值最大。
其中,三个子目标土地利用程度、用地结构状况和土地利用强度的分值分别为98.05、63.70、70.80。
3.3用地效益结构较佳。
用地效益评价目标分值为92.36%,其中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分值92.32,工业用地产出强度分值92.40,指标值较高。
可见用地效益状况好。
3.4管理绩效较优。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目前无到期项目用地和闲置土地,这充分表明,靖宇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监督管理成效显著。
开发区土地有偿使用率和土地招拍挂率处于较高水平,工业用地项目都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以来工业项目用地的供应均按国家规定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从调查和测算的结果分析,目前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较高,可挖潜力较小。
4评价的几点结论与措施。
4.1结论。
4.1.1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程度较高。
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分析,土地利用集约度综合分值为86.12%。
其中,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管理绩效目标分值分别为76.17、92.36、100,达到了开发区规划建设的目标,土地利用集约程度较高。
4.1.2开发区用地结构合理。
在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3.03公顷。
其中,工矿仓储用地4.98公顷,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38.22%;。
交通运输用地4.05公顷,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31.08%;。
住宅用地3.16公顷,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24.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4公顷,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6.45%;。
无商服用地和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这一比例关系与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规划布局总体上协调的,各种功能用地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
目前开发区在建设的和未供应拟建的全部是工矿仓储用地,未来工矿仓储用地比例会上升,用地结构符合经济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
4.1.3开发区土地利用强度的整体效率较高。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为3.11公顷,综合容积率为0.24;。
工矿仓储用地上的总建筑面积为2.7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容积率为0.54;。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基底面积为2.97公顷,综合建筑密度为22.79%;。
工矿仓储用地内的建筑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面积为2.79公顷,工矿仓储用地建筑密度为56.02%。
开发区工矿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控制指标,说明靖宇经济开发区在项目用地管理上,认真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促进项目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4.1.4开发区土地利用监督管理成效显著。
以划拨方式供应8.05公顷,分别为原城镇居民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6.07公顷,全部为工矿仓储用地,占有偿供应面积的71.17%。
经调查,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供地方式符合国家政策,20以来供应的工矿仓储用地全部通过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
截止到评价时点,开发区范围内不存在有偿使用已到期和闲置土地。
这充分表明,靖宇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监督管理成效显著。
4.1.5开发区未来用地面临紧张。
从开发区几年来的开发建设和用地情况来看,开发区用地量逐年在增加,在国土资源部公告的靖宇经济开发区界址范围内已基本完成项目空间布局。
从开发区未来发展战略来看:开发区按照“构建靖宇工业经济发展重心,建设现代化新城区”的战略定位,及打造“三大基地”和“两大中心”的未来发展方向,开发区产业定位为:矿泉饮品产业、现代中药科技产业、生态农特产品加工产业、现代服务业。
根据开发区产业定位,结合开发区区位特点,开发区具体布局为:矿泉饮品产业园区、现代中药科技园区、生态农特食品加工园区、商贸物流园区、科技文化商务园区。
靖宇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域现已基本形成,杭州娃哈哈、农夫山泉、康师傅、吴太等著名品牌企业已落户开发区(均在公告范围之外)因此,从开发区的未来发展来分析,现国土资源部公告的用地范围无法满足开发区发无法满足开发区未来发展的需要。
4.2土地集约利用的几点措施。
4.2.1更新用地理念,实现土地资源科学利用。
转变传统的粗放式的土地利用观念,提高对土地集约利用的意识。
当前,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为改善供求矛盾,在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必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经济投入等方式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建立集约高效的用地模式。
4.2.2加强规划控制,严格限定发展空间。
开发区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发展,原先的规划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大部分开发区都在重新编制新的区域规划。
在修编规划时必须统筹兼顾,本着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经过系统科学严格规范的考察论证,报省、市两级审批。
规划一经批准,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更改,必须严格禁止随意扩大开发范围的行为。
4.2.3以产出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供地与项目投入挂钩。
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提高单位面积产出,因此,严把土地招商关至关重要,在土地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吸引占地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
对入区企业的单位土地投资密度、投入产出率和上缴税收等,制定科学严格合理的入园标准。
对已征用而尚未开发的土地,督促有关单位抓紧开发建设;。
对没有能力开发或不准备开发的土地必须收回;。
对征用后用作抵押的,应以妥善处理,坚决杜绝“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征作他用”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4.2.4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集约用地。
严格执行我国土地利用等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运用地价杠杆等市场机制调控土地市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同时,建立健全土地预警机制,防范不良行为发生,引导和规范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2.5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在目前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必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通过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等经济手段,做到企业效益要同土地利用效率相挂钩,形成鼓励和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相关政策。
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三
人事管理工作地位由战术到战略的变化是传统人事管理制度迈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因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性强,而传统的人事管理工作突出表现其战术地位[4]。有必要将我国医院的传统的人事管理观念逐渐转变到人力资源管理发展上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一般分为:人力资源策划、招聘与分配、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劳动关系、文化建设等内容,注重发掘部门内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的调动,通过动态管理每个职工。
2.2实施公开平等的选人用人制度。
在人力资源管理内容上转变工作重心,变单纯被动地执行文件为主动地规划、开发、激励、评价医院人力资源等方面工作上来,为各类人才做好服务工作。以此来实现“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工作要求,优化人力资源的整体工作,实现更大的效益。医院可以实施“全员招聘”手段,采取“竞争上岗”和“双向选人”制度,达到人员“能进能出”,在职务方面“能上能下”,在待遇方面“能高能低”,努力完善工作分析、岗位评价工作,并制定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规范手册,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人力资源制度,使招聘人员与岗位更加匹配。
2.3加强人才资源的开发。
在医院当中,人力资源作为其第一资源,它是医院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基本保障。因此在医院的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当中,需要不断的提升和完善管理的制度,切实达到医院人力资源的高效利用。改革人力资源工作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医院需要通过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医院内部的管理体系实施规范化,并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整,以达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出该岗位工作职工的工作能力,由此推动医院人力管理达到最大化的利用,对医院当前状况下所出现的人力资源匮乏和临床的需求上涨所形成的矛盾起到了缓解的作用。另外,医院还要做好人才储备的工作,在对现有的医学人才加以重视和运用的前提下,有计划性和有目的性的招纳医院紧缺的专业性人才,为医院的稳定和健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4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办事处建立的一个包括两个横断的维度(安全性和以病人为中心)贯穿绩效的其他四个维度(临床效果、效率、员工为导向、反应性管理)[3]的医院绩效评价总体框架,该框架将医院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较好。在实际考核过程中,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考核范围、考核目的,采取不同的方法对医院绩效评估进行考核:平衡记分卡、360度绩效考核法、关键绩效指标(kpi)、目标管理的方法等。考核指标从结果、过程或行为角度三方面来建立,然后将技术、成果、职业道德、患者满意度进行科学量化,通过经济核算、社会效益、医疗及护理质量以及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更加的具有科学性[6]。
2.5建立以沟通交流为导向医院文化。
医院文化是在一定社会基础上形成的,富有医院自身特点的一种群体文化,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条件下,创造出来的精神成果和物质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决定医院和谐发展的精髓[7]。医院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应贯彻以沟通交流为导向的医院文化,从加强顶层设计着手,做好文化建设的定位、管理与运营模式;同时进行医院和职工一体化建设,即从招聘阶段便进行医院文化培训,在人力资源配置阶段通过医院软、硬环境建设如后勤基础、信息化、人文管理来培养医院文化精神。从而形成医院健康、互助、沟通交流的良好文化氛围,医院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成为医院的“灵魂”,起着凝聚人心、推动发展的作用[4]。
3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医院管理科学化、系统化、信息化、社会化趋势愈来愈明显,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其发展要求。这样的背景下,改革医院传统人事管理体制迫在眉睫。只有加强医院的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改革、实施、创新与完善,才能有效地提升医院运营效率,医院的发展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更优质、更有效的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贡献。
[参考文献]。
[1]肖雅丹.中国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对策研究[d].四川:电子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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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四
摘要: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原州区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管理的措施,从而推动原州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快速发展。
土地是农民赖以存活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近年来,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理由日益增加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理由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理由,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推动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在原州区的土地信访案件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转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原州区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理由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理由中,普遍存在的理由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理由。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素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动其就业,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结语。
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存活和发展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工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干部,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原州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3]付志旗.关于我国土地管理改革的深思[j].财经界(学术版),2010(01).
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五
根据县委、县府领导要求和4月16日召开的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会精神,我乡村列为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于4月18日立即召开了党委会,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同时在4月23日召开了全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启动暨业务培训会。现将我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乡位于县东南部边缘,东邻县乡,南抵乡,西北镇,幅圆面积40.6平方公里,距县城70公里,下辖5个行政村、1个社区、1个街道,总人口4988人,总户数1436户,耕地面积4555亩,其中:田3616亩、地939亩。
二、进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健全机构。我乡党委政府按照南委办[20xx]12号文件《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认真领会、传达会议精神,制定了北府发【20xx】17号《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xx]18号文件《关于成立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及乡属各办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了农村产权评估领导小组,乡产权交易中心“九有”、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七有”的平台建设已经完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经济发展办公室,成立了以建设办牵头的矛盾调处办公室,以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的技术指导办公室。试点村也成立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我乡于4月23日召开了由全乡村组干部参加的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认真传达了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的相关精神,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以及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基本路径等相关政策及要求进行了学习和讲解,要求全乡全体乡村干部要深入领会、认真学习,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广泛宣传,深入调查。我乡20xx年度两个试点村通过召开村两委干部会、村民代表会、群众大会广泛宣传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在我乡村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工作,使村民知晓确权登记的目的、意义和基本步骤。为了做到农村产权制度试点工作家喻户晓,我乡书写石灰标语一幅,张贴和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利用逢场天在乡街道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乡、村组干部深入到农户家中对农村土地、林地、房屋产权的基本情况以及矛盾纠纷进行了全面的摸底和调查。到目前为此,各村、社都按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并选举产生了村、社议事代表和成员。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在村对农户土地、林权的调查摸底,存在7个方面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通过今年召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培训会后,我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进一步吃透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土地、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充分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积极性;三是充分发挥党员、群众代表“一事一议”的作用,充分发挥议事会成员的作用;四是加快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度,力争按时保质量完成确权颁证工作。
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六
按照中央和宁夏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水利厅党组的坚强领导和全区上下共同努力下,打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跨年度实施的常规,围绕当年任务当年各级水利部门在全面夯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下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建立常态化督导督查机制等强力措施,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度,可以较好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凝智聚力,周密部署,克难攻坚,强力推动,“十二五”规划剩余的建设任务都是“硬骨头”,实施难度大,收官建设任务繁重;部分市县思想“松懈”,配套资金不能足额落实,影响工程顺利建设;健全工程运行长效管护机制需强力推动。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凝智聚力,着眼长远,夯实基础,加快发展,不辜负群众的热切期盼。
2、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既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兑现政府硬承诺的决战之年,这关系政府的公信力,考验着水利部门的战斗力。按照到“十二五”末要让所有农村群众都喝上干净水的`目标要求,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多措并举,攻坚克难,全力加快建设步伐,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确保如期完成20和“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不折不扣地兑现政府的庄严承诺。
2.1夯实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切实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行政推动,建立政府考核机制,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夯实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一把手”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强力推进的责任机制,严格绩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责任人,逐级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区应在媒体上公示区市县三级农村饮水安全政府责任人及组织实施与技术保障责任人名单,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各级要紧盯任务背水一战,倒排工期赶超进度,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不折不扣地全面兑现政府庄严承诺,让广大农村群众长期稳定受益。
2.2严格节点控制加大推进力度。
各地要层层传导压力,严格跟踪问效,加快项目投资下达和资金筹措,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增加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投入,强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要倒排工期,节点控制,逐项目明确时间节点,制定精确详细的阶段目标以及进度计划方案,加大协调推动力度,尽快掀起大干热潮。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领导分片联系包抓和通报机制,实现督导检查的常态化,扭住薄弱环节,全程跟踪检查,采取奖优罚劣等措施,全力推进工程建设,千方百计加快施工进度,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如期完成任务。
2.3加强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
加快项目投资下达和资金筹措,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抓进度与抓质量并重,抓建设管理和抓建后管理并举,解决好工程建设管理各个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四制”,健全质量监控体系,把好原材料进口关、设备采购关、施工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四个安全”。全面排查和评估“十二五”已建工程投资落实、建成处数、解决人数以及水质合格率等情况,全力做好存在问题整改。足额落实区级配套资金,拓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渠道,增加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投入。加强工程施工和项目资金监管,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4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水质安全和发挥效益。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核心是保证水质安全。必须坚持“抓两头、保中间”,抓好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各个环节,按照国家饮水安全的标准要求,对取水、制水和供水实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水质合格率。坚决杜绝重大饮水水质污染事故,进一步加大水源保护力度,划定饮水水源保护区域,落实水源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水源巡视和常规水质检测,实现水质卫生监测全覆盖。各地要切实抓好项目前期及建设,全面提升水质安全检测能力,确保群众喝上安全达标的“放心水”。另外,全区要重点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没法管”“没人管”“没钱管”的问题。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动专管机构、管理办法和维修基金的措施落实。要积极探索各种工程运行管护模式,强化专业化管理,推广用水户参与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水价,为工程良性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2.5超前谋划发展抓好提质增效升级。
各地要针对农村特别是部分区域自然条件差、人口居住分散的情况,认真分析现状,准确把握形势,总结归纳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统筹谋划“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作,逐步提高饮水安全标准,进一步提高集中供水率、供水保证率、水质合格率和自来水普及率,使广大农村居民喝上更加方便、更加安全的饮用水。要重视研究重大供水问题,紧紧围绕水源、水质和保障率等问题,加强新形势下的前瞻性研究,使规划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合理规划工程布局和发展重点,统筹区域内水源和重点引水调水等骨干水源工程,超前谋划,科学布局,努力构建城乡供水大水网,为实现全区水资源统调统配奠定基础,切实提高全区饮水安全保障能力。
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七
价格的提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抑制农民在土地购买上的需求,同时可以提高农民对土地的认识,让他们意识到粮食生产的重要性,使他们更加懂得珍惜土地,合理的利用土地。
从农民的观念和意识上改变他们才是解决土地浪费问题的关键所在。
2.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宏观调控职能。
政府应当出台一系列强制性政策措施,例如禁止在亩产高的土地上建造新房,鼓励农民在原有宅基地建造新房;合理规划公路建设,保证在原有居民点有方便的交通,激发农民在原地建造房屋的热情;对工矿企业的占地进行严格的控制,严格控制和治理土地污染等。
3.农村地方政府应当带领农村人们树立起建设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观念。
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八
1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小组历时年余、精心打造完成的《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课题成果,通过专家组评审鉴定。评审会上,专家组高度评价该成果对于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所具有的重大现实意义,称其为我国国土资源制度改革领域的一项重大成果。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世元出席评审会并讲话。
来自中国工程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多家单位的院士、专家出席了评审会。专家组认为,该课题立足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与城镇化的关系,以促进新型城镇化为导向,系统分析了资源环境承载、土地配置、土地财政、土地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重点开展了土地用途管制、土地产权、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收益管理等专项制度研究,总结归纳了现阶段土地管理制度面临的突出问题与主要挑战,提出了今后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总体方向和改革底线,对于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评审会上,王世元向专家们介绍了该课题主要研究成果。课题研究形成了3点基本认识:一是改革必须尊重历史,把握好起点;二是改革必须明晰目标要求,把握好导向;三是改革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把握好准则。课题研究过程中,始终坚持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4条原则和底线,即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能变、坚持耕地红线不能破和土地用途管制不动摇、坚持节约集约利用为主线、坚持群众权益不能损。课题研究报告提出以下改革目标和重点领域:按照保障和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以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主线,遵循“完善和定型土地管理核心制度,总结和提升地方实践经验、探索和创新土地管理制度政策”3条路径,不断规范政府对土地利用的管控,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协调资源保护、空间保障、收益分配和人地和谐为目标,进一步改革完善与我国特殊国情和特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
据介绍,2012年9月,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专门成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小组就该课题进行集中研究。课题历时一年多,共形成7个方面27条政策建议,分10多个专题研究作为支撑,并以不同形式报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张高丽副多次做出重要批示。
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九
关于办理新家属区职工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申请报告××××土地管理所:
我场老场区职工住房建于建场初期的一九xx年,房屋结构是石头和泥,早在十多年前就已成危房。鉴于以上情况,二〇xx年,我场户职工家庭筹集资金,由我场场部组织在现在的新家属区实施建房。因当时建房时间仓促,加之职工经济条件不佳,未提出和办理土地使用申请手续。为此,今特向贵所提出上述职工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申请,恳请贵所予以办理。
以上报告,敬请批复。
××××市××林场。
二〇xx年x月x日。
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下列保护区:
(一)粮食、蔬菜、鱼塘、科研和教育试验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水源、水利工程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园林、绿地和重点文物保护区;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区。
凡被划定的保护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须经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属于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还应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经批准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业生产的,可以确定给开发者使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确定使用年限,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开发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撂荒农业生产用地。凡连续弃耕、弃种、弃养满一年的,视为撂荒农业生产用地。撂荒农业生产用地的,除依法缴纳土地税外,还应缴纳撂荒费。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另行安排。
第十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类别、等级面积、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实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保持地籍资料完整和准确登记。
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形成的资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登记,并报请市、代管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必须向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
市辖区和代管市的土地登记,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执行。城镇房屋用地登记,按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二条市、代管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专项基金,用于农业用地保护、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组织土地调查、征用、开发等项工作。
专项基金来源及其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市、代管市人民政府应在总量调控下,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年度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计划,严格审批制度,加强对实施用地计划的监督管理。
市、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用地情况。
第十四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二)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外的耕地0.2公顷(3亩)以下,其他土地0.666公顷(10亩)以下。
批准每宗用地,同时涉及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其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前款(一)、(二)项中"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行政划拨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批准权限,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集体讨论、政府领导成员专人负责的征用土地审批制度,不得多头审批。当年征用土地总量必须控制在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内。确需超出征用土地计划的,应事先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追加征用土地指标。
第十五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市辖区、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或城市建设需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比例限额留出土地:
(一)市辖区可按所征土地总面积的8-10%留出;
留出的土地,应于批准征地的同时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划定;供被征地单位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安置剩余劳动力,但不得用于建房出售。
村、镇企业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另行提出用地申请。
第十七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含水利设施,下同)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办理。
补偿标准及控制额度,应根据本市农业统计数据和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的,应支付给个人;属集体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农村土地合作基金或农村企业股份合作制等办法进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并可少量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或分配到个人。
安置补助费,应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工作。被征地人员,由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安置就业的,按实际安置就业人数拨给安置单位;由劳动部门安置就业的,按实际安置就业人数拨给劳动部门统筹管理;自谋职业的,可按被征地人员每人平均安置补助费40-60%发给个人,余额应转作待业保险费用;不能就业的,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作为生活补贴费用。
第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用地单位统一收取,按协议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的存储金融机构。逾期汇入的,应按协议规定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被征地单位应在代管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设专户存储征地补偿费。
第二十条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户口,可按下列规定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一)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其所属人员的户口可以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四)部分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02公顷(0.3亩)以上的,以实际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将其部分人员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二十一条征用土地后的剩余劳动力,由实施征地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或有关单位采取适当途径,妥善予以安置。劳动部门应指导和介绍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用地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被征地的人员。鼓励被征地人员自谋职业。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非城镇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劳动力安置等方案和执行情况,应予公布。
对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成片土地的出让,应分期或分片进行。
第二十四条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
(一)经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使用期满后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城镇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
第二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应具有合同规定的一般内容外,还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等规划设计要求;
(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计划或建设要求;
(五)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和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除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微利房、解决住房困难户房屋等公益事业以及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含代管市)批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业工程的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用地应实行招标、拍卖。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标准,由市、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让金标准,应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用地供求关系,适时进行调整,定期公布。
出让和转让的国有土地及其附着物价格,应由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地价款;
(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持有土地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转让:
(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限制产权转移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第三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地价发生增值的,转让者应按国家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十一条依法申请行政划拨土地的,应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单位,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改变用地权属、界址、面积的,应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应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行政划拨的土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国务院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受让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一)土地使用权因出售、赠与房屋及附着物发生转移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建房或经营房地产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或联合经营的;
(四)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经营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清偿债务的;
(六)改为股份制企业用地的;
(七)原行政划拨土地发生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
(八)以法律、法规准许的其他形式转让的。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不得闲置土地。闲置土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兴建住宅,应符合村镇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城乡结合部的村、镇,可按城镇规划要求统一改造,兴建农村居民住宅区。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员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本村有常住户口的村民;
(二)离婚后返回本村落户的原本村村民及其抚养的子女;
(三)回原籍落户的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
(四)回家乡定居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申请使用宅基地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出售、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
(二)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的;
(三)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申请住宅用地,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使用原有宅基地、自然村内空闲地和城市规划区外的荒山、荒坡地建住宅的,应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荒山、荒坡地建住宅的,应经区、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使用耕地建住宅,属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经区、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代管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城市规划区外的,应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代管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每户居民兴建住宅用地标准,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宅基地经征用的,属国家所有。农村居民只享有使用权。
国家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并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和安置。
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限于申请人建房使用,其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非法买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由于举家迁出房屋闲置而需转让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其受让人属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范围者,由转让、受让双方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共同申办宅基地用地变更登记手续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受让人不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范围者,由转让、受让双方到所在地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办土地征用、出让手续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宅基地未经依法征用、出让,不得用于房地产业的开发经营。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或擅自改变依法划定的各类保护区土地用途的,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收缴非法所得,并按违法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在该地块被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后新建有建筑物、其他设施的,由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没收或责令限期拆除。其中,在农田基本保护区搞非农业建设的,依《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不报告用地情况造成突破用地指标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越权批地或故意突破用地指标的,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越权审批的土地,其批准文件无效。越权批准占地的在建项目,责令停建或拆除。用地单位和个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审批机关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非法取得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征地单位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按期交付已征用土地的,以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宅基地调整的,经代管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强制征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留出的土地建房出售,非法买卖宅基地房或以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对于受让方不发给产权证;对于转让方、开发经营者,没收非法收入。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应责令退赔,并按非法侵占用款数额的20-30%处以罚款,其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私分或非法侵占征地补偿费的个人,应责令其限期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改变行政划拨土地用途和不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补交出让金的,收缴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总额30-50%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登记手续的,每宗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阻挠、破坏征地工作,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条款中未规定处理机关的,均由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和执行。
当事人对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征收撂荒农业生产用地费、行政划拨土地补交出让金和征收闲置土地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1月22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九条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一次性开发一万亩以上二万亩以下土地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二万亩以上土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所得50%以下的标准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用地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下列附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预备项目计划;征用、划拨土地地形图;设计部门绘制的项目平面布置图;征用、划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第三款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
第十三条第四款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五百亩以下,其他土地一千亩以下。
第二十一条乡(镇)、村居民兴建住宅用地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从严控制。每户用地限额:
平原地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但在人多地少地区和城市郊区以及乡(镇)非农业户,六十平方米以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在以上用地限额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用地标准。
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兴建住宅用地,参照当地标准,可在增加百分之二十的额度内给予照顾;超过限额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乡(镇)、村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批准权限规定办理,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支付补偿费。
六、《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搞非农建设的,由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耕种条件,并按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并处罚款的,按实际占用面积每平方米罚三十元至五十元。
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一
为了进一步落实深化改革,高效益发挥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繁荣,根据中央关于农村深化改革可继续延长承包期的指示精神示范场决定将西马场土地6.5亩例为创汇承包地进行承包,由场内职工房长伟同志以每亩按保资地每亩40元承包,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后协议:
一、承包期定为二十年,即_______年至_______年。如承包期满国家政策没有变化,乙方可延续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金乙方必须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乙方每年向甲方缴承包金240元。
三、土地所有权归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土地使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保护甲方对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须认真执行市政府规定:不准在承包土地中葬坟、取土、买卖、建房、转让等条例规定;如有违犯按政策处理。
五、承包期内因上政策改变和国家需要征地,需服从国家政策规定,国家对地上浮着物的赔偿全部归乙方,对土地的补偿费归甲方。如果国家增添农业税等特产税,甲方仅承担农业税,特产税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违返上述款项,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并予以处罚,如甲方违返上述款项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诉讼追赔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
七、甲乙双方必须保守合,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修改,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即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二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
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包括了上述广义土地制度的全部内容。
发展历史编辑。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主要内涵编辑。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包括了上述广义土地制度的全部内容。
相关内容编辑。
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4)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5)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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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三
大姚县地方税务局:。
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是大姚县专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公司成立于20xx年9月,主要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大姚城市公交客运、客运站经营及汽车修理业务,公司现有职工64人,公司负责人:李斌,税务登记证号:532326727324639。
我公司现有客运站场三处。第一处为客运车及公交车发班区。名称:大姚汽车客运站,位置:大姚县金碧镇春溪路,占地面积13738㎡。用途:大姚地区发往成都、攀枝花、下关、昆明、楚雄、南华、姚安、广通等班线车辆以及大姚地区乡下班线车进站发班。其中,总土地面积:13738㎡;生产经营用地面积:13318㎡;站场办公用地:350㎡;出租土地面积:70㎡。
第二处为农村短途微型车待班发班区。名称:楚雄交通运输集团大姚分公司,位置:大姚县金碧镇环城北路,占地面积5338㎡。用途:大姚县农村短途微型车辆待班停车场地。其中,总土地面积:5338㎡;生产经营用地面积:4938㎡;出租土地面积:400㎡。
第三处为大姚县石羊客运站,名称:石羊汽车客运站,位。
置:大姚县石羊镇占地面积754㎡,用途:石羊镇发往大姚、楚雄、昆明等班线车辆待班发班以及车辆保养维修。其中,总土地面积:754㎡;出租土地面积:754㎡。
第四处为办公生活区,面积为20xx.22㎡,用途为职工生。
活区,出租土地面积为200㎡;生活用地面积为1876.22㎡。四块场地合计21906.22㎡,依照现行税收政策上述土地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2440.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
[20xx]2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公司所占用的21906.22㎡土地,年应纳税额:92440.66元;生产经营用地面积:18256㎡,应纳税额:81404.00元;站场办公用地:350㎡,应纳税额:1750.00元;出租场地面积:1424㎡,应纳税额:3658.00元;生活用地面积:1876.22㎡,应纳税额:5628.66元。其中,生产经营用地和站场办公用地面积为18606㎡,应纳税额为83154.00元,符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减免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83154.00元,请予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楚雄交通运输集团大姚分公司。
20xx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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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四
为推进成都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机制,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根据市县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和房屋产权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统筹推进“三个集中”,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切实推动农村资源向资产和资本转化,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改革城乡二元结构,缩减城乡差距,实现农民、农业增收,为统筹城乡科学发展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珍惜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
(三)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必须以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前提,充分调动和保护好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法保障农民各项权利,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三、目标任务:
按照市、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统一安排部署。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乡镇改革试点的调查摸底、确权工作,使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全市先进。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债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化农村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同时,配合县上有关部门积极搭建产权流转平台,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配套工作,将改革试点工作推向纵深发展。
四、工作内容:
一是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的清理调查并确权。二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所有权的清理、核实、并确权。三是创新耕地保护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四是搭建流转平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林权等的流转。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一是镇政府召集全镇相关干部和村(社区)组干部,召开宣传动员会,进行业务培训、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二是村(社区)在镇干部的指导下邀请议事监事代表、党员代表、人大代表、群众代表、以及各村民小组长参加产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动员会。三是各村民小组召集村民和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召开宣传动员会。三级宣传动员明确改革的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要通过横幅、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特别要对外出务工的人员要去信去函告之,做到改革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做到人人知晓改革、人人参与改革,为下一步的工作营造良好气氛。并完成村组班子领导组建,各村(社区)要挑选公正、公道年富力强人员担任议事监事组、各村民小组完成工作组人员搭配。
(二)调查摸底和土地勘查。
各村(社区)议事监事代表、各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村组的边界进行勘查,完成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特别是认真完成各村组农户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空闲基地以及房屋的丈量、调查。农户承包地做到边界准确,四至清晰,宅基地和空闲基地认真勘验,绘制草图,计算出面积。农户房屋要确定方向和四至。按标准计算面积。并完成相关表册填写和报送。
(三)数据录入复核及公示。
各村(社区)、组对调查摸底数据进行复核后,统一报政府,政府将组织机关人员认真复核,按照县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并建立台帐。录入完成后交村组进行审核、复核后对基础数据公示7天,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确权方案并报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完成后下发村组并进一步公示7天并确认。
(四)确权发证。
国土、农发、房管、林业部门对上报无误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发放相关证书。
六、组织机构:
(一)花桥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组长:杨学强。
第一副组长:张启勇。
副组长:王凯、葛师勇、贺文良。
成员:何志伟、李菊、徐勤、吴琼英、张平安。
联络员:张平安(联系县指导联络组,指导全镇产权制度改革,负责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发放)。
(二)县指导联络组。
组长:李中华。
成员:余冲、李洁林、覃玉光、徐艳、龚非凡。
(三)各村(社区)要成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四大柱及村民小组长组成,由镇提供表格各村填写即可。
(四)各村民小组要成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议事监督工作组。由村民推举的村民代表组成,每个村民小组3-5人,并报镇审查。
(五)数据录入组。由何志伟、张灿负责,主要由大学生志愿者组成,主要负责数据录入,建立台帐。张诗启负责原秀峰项目调查数据收集、整理。
(六)后勤保障组:由李菊、何志伟组成,主要负责后勤保障、会务安排、宣传资料陪办、办公设施筹备以及经费保障。
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五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胶河疏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咸家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旧城区改建力度,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进行旧城区改建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出让。
第三条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遵循“政府主导、街区实施、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有序开发”的原则,鼓励整居、成片开发整理。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济开发区、密水街办、醴泉街办、朝阳街办(以下简称各街区)具体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街区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报市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六条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各街区对拟土地开发整理房屋状况、土地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区域范围、土地概算面积、测绘编制现状图(由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提供);
4、测算征收安置补偿成本(由街区和规划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提供);
5、市规划局编制或委托编制的规划策划方案(由规划局提供)。
第七条市规划局设立规划编制研究机构,负责对拟开发整理地块规划策划方案征集、审核,或直接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编制经费记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八条市政府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和相关街区,对街区拟定的实施方案进行核查、会审。
第九条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街区会审无异议后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市政府委托政法部门对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涉及被搬迁人数较多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后,各街区发布公告,公开竞价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人。招标程序参照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邀请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二条项目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应在投标前15日内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价款的50%缴入各街区专户,余款待土地招拍挂出让公示前交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价款由各街区和市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共同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各街区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评估公司,入户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各街区组织评估公司入户评估时,邀请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派员参加,监督评估过程。
第十四条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需将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或实施协议搬迁。
第十五条经过开发整理的项目用地,在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场地平整,经土地储备经营会审小组联合验收,达到“净地”条件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以宗地为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局受理后15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材料齐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供地。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在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供地。
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地块安置房和商品房开发用地分别出让。安置房用地先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市高建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此为平台融资),安置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建安成本等费用从土地整理开发成本价款中列支。安置房建设完毕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屋产权人;商品房开发用地公开招拍挂出让。
第十七条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先予建设居民安置房。安置房工程由街区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严格按照《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或安置费用、收购和收回土地的相关费用、配套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整理投资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规划、测绘、评估、审计等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建立项目土地开发整理成本的审核确认机制。市财政局应会同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成立成本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可选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由审核小组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若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以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价款竞得原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前期支付的土地开发整理价款抵顶土地出让价款。若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以高于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价款竞得原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高出部分扣除有关税费、控管基金、储备费用后60%补助给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前期支付的土地开发整理价款抵顶土地出让价款。若非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以高于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价款竞得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高出部分扣除有关税费、控管基金、储备费用后20%补助给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若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自身原因未竞得原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非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以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价款竞得原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扣除有关税费、控管基金、储备费用后将剩余价款拨付给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若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自身原因未竞得原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非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以低于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价款竞得该宗土地,扣除有关税费、控管基金、储备费用后将剩余价款拨付给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差额部分由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负担。
第二十条旧城区改建政策:
1、安置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管网配套费除外),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征收原有证房屋面积内)免收各项收费(工本费除外)。
2、商品房开发建设按高政发[2010]1号文件“新建商住类项目”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管网配套费除外)、土地出让政府收益、税收地方留成等额补助给经济开发区、街办,用于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鼓励城区居委会自主改造,以居委会为主体自行组织旧村改建的,由居委会享受高政发[2010]1号、高政发[2010]38号文件规定的“城中村”改建政策,但须按市政府旧城改建计划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改建任务。旧城区改建片区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已批复政策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搬迁难度大的改建片区,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项目改建政策。
第二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企业搬迁,搬迁企业符合“退城进园”、“退二进三”条件的,仍享受高政发[2010]1号文件、高政发[2010]1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六
一、承包期定为二十年,即_______年至_______年。如承包期满国家政策没有变化,乙方可延续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金乙方必须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乙方每年向甲方缴承包金240元。
三、土地所有权归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土地使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保护甲方对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须认真执行市政府规定:不准在承包土地中葬坟、取土、买卖、建房、转让等条例规定;如有违犯按政策处理。
五、承包期内因上政策改变和国家需要征地,需服从国家政策规定,国家对地上浮着物的赔偿全部归乙方,对土地的补偿费归甲方。如果国家增添农业税等特产税,甲方仅承担农业税,特产税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违返上述款项,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并予以处罚,如甲方违返上述款项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诉讼追赔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
七、甲乙双方必须保守合,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修改,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即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土地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七
1、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对辖区《土地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辖区内涉及土地问题的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咨询。
3、协同上级业务部门编制和严格执行辖区内非农建设用地计划。
4、协助上级业务部门编制和严格执行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同监察科处理辖区内有关违法用地。
5、协同上级业务部门对辖区内各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