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同协议之前,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确保合同的全面性和可靠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一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给客户提供便利,甲方可委托乙方代购材料,并达成如下协议:
1. 根据市场行情,由甲方委托乙方代购冻品、干货及调味品。 2. 乙方收取1%的佣金,每年12月31日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可延迟。
3. 甲方应一次性交付全部代购材料款,如实际数量与预估数量出现差额,双方按实际数量结算。
4. 乙方保证尽到委托人职责,保证所有的代购材料无假冒产品。
5. 代购材料运达现场后,甲方应予以签字验收。如届时甲方不能到达现场签收,则视为乙方将产品按甲方要求送达。
6. 原则上乙方非财务人员不能直接接触现金,甲方应自行将材料款交到乙方公司财务,并索要乙方财务开具的收据以作凭证。如甲方需要发票,乙方可向甲方提供产品销售方的发票。
7. 乙方的行为属委托行为,代购材料所有权属于甲方。代购材料的产品质量发生问题由产品质量发生商、销售商承担质量责任。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追究上述单位的产品质量责任。
8.当单项产品的实际购买金额超过预计金额时甲方应立即补足,如不能立即补足,乙方可以挪用其它代购款项。
9.如甲方在乙方财务的余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停止代购行为,待余额补足后继续为甲方代购。
10、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统一意见后形成补充协议,并与此合同具同等法律效益。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 方 签 章: 年月日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二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委托乙方代为采购设备事宜,在双方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设备的名称、规格、单价、原产地(设备详情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合同金额:整。
第四条: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内,有关运输费用由 支付。
第五条:交货日期:第一笔货款入账后内发货。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3、 合同设备到达甲方后,甲方有义务验收提货,如发现包装残缺,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相关要求,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与供货商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1、负责签订相关购货合同,并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货物叫甲方验收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相关财务结算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交付的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技
术不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收回已付货款,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的作为违约金;无特殊原因乙方逾期为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二)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乙方向甲方收
取合同价款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索赔:
乙方应负责代理甲方向供货方进行索赔,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条:其他;
一、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行及账号:
年 月 日 开户行及账号:年 月 日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三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委托乙方代为采购____设备事宜,在双方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设备的名称、规格、单价、原产地(设备详情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合同金额:本合同项下设备的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将合同价款总额的____即人民币____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余款____即人民币____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内,有关运输费用由____支付。
第五条:交货日期:第一笔货款入账后____内发货。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3、合同设备到达甲方后,甲方有义务验收提货,如发现包装残缺,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相关要求,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与供货商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签订相关购货合同,并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货物叫甲方验收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相关财务结算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交付的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技术不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收回已付货款,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无特殊原因乙方逾期为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二)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乙方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总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索赔:
乙方应负责代理甲方向供货方进行索赔,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经办人;经办人:
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及账号: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规定的区域内销售甲方供应的产品,乙方不能超区域经营。乙方超区域经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甲方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规格,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了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三、利益分配方式:产品售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产品规定零售价总额的(双方商定)%作为提成(月结支付)。
四、结算。
双方每发生一笔业务,乙方提供业务清单一份给甲方存底,由双方财务人员按相关结算凭证对上月业务进行结算。
五、授权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六、每月日甲、乙双方财务必须清算本月的营业额和产品盘点工作;并在当日按规定清算乙方提成和将营业额除提成外的金额如数上交甲方财务。
七、有效期至: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五
在代购货物过程中,由于情况不同,委托代购业务中涉及的税金及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也不同。委托代购。
合同。
怎么写呢?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委托代购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委托乙方代为采购设备事宜,在双方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设备的名称、规格、单价、原产地(设备详情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合同金额:整。
第四条: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内,有关运输费用由支付。
第五条:交货日期:第一笔货款入账后内发货。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3、合同设备到达甲方后,甲方有义务验收提货,如发现包装残缺,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相关要求,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与供货商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签订相关购货合同,并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货物叫甲方验收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相关财务结算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交付的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技。
(二)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乙方向甲方收。
第八条:索赔:
乙方应负责代理甲方向供货方进行索赔,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
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丙方:
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销下列商品:
二.上列代销商品的销售价格由甲方每月发价格表给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价格销售给丙方。
三.商品包装应按运输部门规定办理,否则运输途中损失由甲方负责。如因不符运输要求,乙方代为改装及加固,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交货地点、方式:由乙方代办托运直拨至丙方。
五.代销商品发货数量必须根据乙方通知。
六.手续费收取与结算按下列办法:按进销差价结算支付乙方手续费。
七.甲方代销商品应与样品相符,保质保量,代销数量、规格、价格,有效期内如有变更,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通知到达丙方前,已由乙方签出的合同,应照旧履行。如因质量或供货不及时造成损失的,均由甲方负责。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1年。
十.其他条款:丙方购买的货物由甲方负责发票的开具。是不是明确一下违约责任?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规定的区域内销售甲方供应的产品,乙方不能超区域经营。乙方超区域经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甲方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规格,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了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三、利益分配方式:产品售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产品规定零售价总额的(双方商定)%作为提成(月结支付)。
四、结算。
双方每发生一笔业务,乙方提供业务清单一份给甲方存底,由双方财务人员按相关结算凭证对上月业务进行结算。
五、授权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六、每月日甲、乙双方财务必须清算本月的营业额和产品盘点工作;并在当日按规定清算乙方提成和将营业额除提成外的金额如数上交甲方财务。
七、有效期至: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六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甲方自愿将(地址)装修中主材选购的事宜委托给乙方办理。并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所代购商品无假冒伪劣,并有相关的质量证书或合格证。
2:代购产品在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型号,且在7天之内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处理品、促销品、特价品及非正常渠道商品不在比价商品之列)。
3: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结合设计效果与设计人员共同在指定卖场,选择并确立相关主材、颜色、造型、型号、品牌及单价。
4:甲方在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未及时在指定卖场选购约定的主材时,必须给乙方出具延期单。
5:甲方在选定主材时,必须慎重选择与《主材预算明细》中价格相应的产品。由于甲方的产品品质提高及增加项目所导致的预算超支,乙方免责。
6:委托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委托给第三方办理代购事务。
1:主材合同总金额:,金额大写:
2:甲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a:共一次性付款:
签订合同时付清全款:,金额大写
b:分二次付款:
第一次付款(签定本协议时):
主材合同总额的60%:,金额大写:
第二次付款(装修瓦木工程验收完毕):
主材合同总额的40%:,金额大写:
3:由于单项主材实际购买金额超过原预算金额五百元时,甲方应及时补齐差额部分。
1:在甲方按销售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及相关费用后,乙方未按约定期限交货,每延迟一天按未送货商品货款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未按销售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时,每延迟一天按未付金额的0.1%向乙方未付违约金;双方违约赔付金额不得超过违约交易商品合同价格的20%。
2:《主材预算明细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甲方签字后视为生效,甲方在未与乙方协商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在外购买《主材预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如擅自购买比例超过《主材预算明细表》总额的10%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主材预算明细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3:由于甲方所委托乙方代购的商品,余额未缴纳时,视甲方所委托代购的商品归属权仍归乙方。直至甲方余额全款交清。
4:甲乙双方在《委托合同》签定之日起,必须完整履行合同,未经协商变更、终止合同者,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自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日止或委托代购项目完整履行后即终止。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七
甲方:
乙方:
重庆无方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王中奎代购古南镇变电站控制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名称:古南变电站控制室维修工程施工材料代购合同。
二、代购材料要求:本工程所需一切材料由乙方代购,代购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及甲方招标文件及相应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进场的所有材料必须报甲方现场代表复检备案,具备相应的质检报告后方能在工程中使用。
三、材料质量要求:乙方代购材料如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合同价款:按56000元包干。
五、结算方式:按合同价包干。
六、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将材料费支付给乙方。乙方材料发票必须正规、有效,且需提供材料销货清单,材料发票上购货单位名称为重庆元方实业有限公司。3000元以上的材料款由甲方直接支付;3000元以下的材料款由供货单位出具书面委托后,可由甲方直接付给乙方。
七、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修:乙方代购屋面防水材料保修期为五年,其余为两年;材料保修金按结算总价的1%扣除,待五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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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八
根据《_____》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商接受客户的委托,就代办______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购代销事项。
交易商受客户的委托,就______一事,提供行纪服务。
第二条?代购代销事项的具体要求。
1、品名:______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5、质量: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6、价格: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佣金的计算。
1、交易商完成代购代销事项后,可以根据交易成交额(人民币)按照下列比例收取佣金。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1)______万元以下(含______万元)的,为______%;
(2)超过______万元至______万元的部分,为______%;
(3)超过______万元至______万元的部分,为______%;
(4)超过______万元至______万元的部分,为______%;
(5)超过______万元的部分,为______%.
2、交易商的佣金,由客户负担,但有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3、交易商在办理代购代销事项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客户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_____费、仓储费、商检费、运输费等。若费用由交易商代垫,则客户依交易商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4、客户应在代购代销事项完成后______日内向交易商支付佣金,将佣金及其他费用汇至交易商指定的帐户______.
第四条?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
1、履行期限不明的,客户可以随时要求交易商交付代购代销购买的商品,但应当给交易商必要的准备时间。交易商要求给付酬金、费用的,由商业习惯的从习惯,无商业习惯的自实施行纪行为完毕之时,可以行使报酬请求权,客户也应于此时支付报酬、费用。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客户给付报酬费用的,应当在交易商住所地或主营业所进行,交易商交付卖出商品的价款,应在客户住所地或主营业所进行;交易商交付买入的商品的,应在交易商住所地或主营业所进行。
第五条?交易商的权利义务。
1、交易商处理代购代销事务支出的费用,由交易商负担。
2、交易商占有代购代销物的,应当妥善保管代购代销物。
3、代购代销事务进行状况的报告义务。
4、代购代销物交付给交易商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客户同意,交易商可以处分该物;和客户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交易商可以合理处分。
5、交易商处理代购代销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客户。
6、交易商低于客户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客户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客户同意。未经客户同意,交易商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客户发生效力。
7、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客户受到损害的,交易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交易商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8、交易商高于客户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9、客户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交易商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10、经交易商催告,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交易商可以提存代购代销物。
11、交易商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客户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交易商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交易商仍然可以要求客户支付报酬。
12、代购代销物不能卖出或者客户撤回出卖,经交易商催告,客户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交易商可以提存代购代销物。
13、客户逾期不支付报酬的,交易商对代购代销物享有留置权。
14、交易商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客户的利益。
15、交易商不得骗娶占用客户的款物。
第六条?客户的权利义务。
1、交易商按照约定买入代购代销物,客户应当及时受领。
2、交易商完成或者部分完成代购代销事务的,客户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3、客户应当向交易商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
4、客户应当向交易商如实说明代销物存在的瑕疵。
5、客户不得隐瞒与代销事项有关的重要事项,提供不真实信息或者要求提供违法服务。
6、客户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向交易商支付佣金。
7、客户应保证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8、客户有权要求交易商按照自己的指令从事贸易活动。
9、客户发现交易商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接受因交易商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10、客户发现交易商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交易商违约责任。
(1)交易商违反按照客户指示从事代购代销事项的义务,须对因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交易商对其占有的代购代销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须对因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交易商在未经客户同意而处分代购代销物时,未采取合理处分措施,须对因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交易商未将为客户从事代购代销事项所取得的利益及时转交给客户,因此给客户造成损失,交易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易商未将该款项及时转交给客户,交易商应当向客户交付该款项并偿付利息,因此给客户造成损失,交易商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客户违约责任。
在交易商完成或部分完成代购代销事务的,客户未按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交易商可以向客户请求支付报酬及其迟延利息。
第八条?声明及保证。
客户:
(1)客户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客户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_____机构、_____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客户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交易商:
(1)交易商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交易商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_____机构、_____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交易商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年。
第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客户代购代销的事项不可能完成;
7、行纪合同当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8、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_____、_____,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向_____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_____条款或_____协议申请_____。
第十九条?变更。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解除。
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____%的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杂项。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______.
(1)为保证双方能及时交换意见,约定以电子邮件作为商议合同条款交换意见的方式。收到对方合同草案或意见,必须在______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或修改,并发电子邮件给对方。过期答复,则本合同条款可以提出重新商议。
(2)本合同自签约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发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时,甲方以有效证明及时通知乙方,本合同终止执行,已发生的费用不再退还或结算。
(4)本合同用中文打印,一式______份,乙方、甲方、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合同签订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关及双方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各存一份。本合同及以后双方的重要来往函件不论寄或发(挂号邮寄件、电子邮件发的扫描件、传真件),以中文打印并签字盖章为有效。
(5)本协议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客户(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商(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九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一般代理。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并按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十
住所地: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在与离婚纠纷一案的相关事宜,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20____年__月__日。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十一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可根据实际案情增加减少授权项目)。
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委托代理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十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a座五楼××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xxx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xxxxxxxxxx××。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xxxx)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二审诉讼标的:6057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关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并未就其关于被告(上诉人)违约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判决书中称“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动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调取上述资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复意见为……云南公司的回复意见为……”(见原审判决第七页)。这些都成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和案件事实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而一审法院所“调取”的上述证据并未经庭审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才得知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说。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首先,关于《一级代理协议》的由来,被上诉人李××已当庭承认双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盖好上诉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签字而订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写的“补充协议”部分是当天添加上去的。这就说明,手写的“补充条款”内容和形成过程都存在严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虽然李某平系上诉人的员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劳动用工关系(从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并且争议的主要内容是提成奖金(双方均举证的昆明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已证实),这就说明其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加重公司负担(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同被上诉人签约的目的,这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关于被上诉人声称李某平的行为是上诉人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对此只能由公司承担的辩解。上诉人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具体得结合案件的实际,作具体分析。如果被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认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让步(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话,则可以认定上述所说的大幅度让步而签订的“补充条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对此进行举证,与此相反,其所举证据却是:上诉人同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云南移动空中充值业务代理合同》(其声称是上诉人复印给他的),该合同从全部条款看,双方的“代理业务”的合作是有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规定,并无上诉人承担网点开发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双方约定支付网点开办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合情理。毕竟这是委托代理手机充值这一移动通信公司业务的基础,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一级、二级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协议,都是在此范围内(而不是超出此范围)进行,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实中的常识。这就说明,不仅仅只是李某平,还有被上诉人本人也是出于恶意,两人共同签订所谓的补充协议来擅自变更公司认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条款,从而加重公司负担,达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获取的是其仲裁和诉讼主张的提成款,被上诉人则是本案的诉讼)。
此外,从“补充条款”的内容看,除了网点开发费的补助外,就是所谓“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而这“违约金”并不是约束双方的,竟然只是约束上诉人(甲方)一方的,内容上也无具体明确的内容,而是“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则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每个县拾万元。”说明约定显失公平,约定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毕竟10元的补助费与10万元违约金相比差距过大,二者相差一万倍。
这就说明,一审法院回避了《补充协议》签订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诸多严重瑕疵,对上诉人的合事辩解武断地不作任何评判或答复,从而认定条款有效,这是错误的,直接导致了案件的错判。
首先,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评判混为一体,属于事实不清和错误。本案中,有关租金的金额和支付、结算是一个核心事实,即上诉人是否欠对方佣金,如果尚欠,那么总金额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还欠多少应当清楚明确。但在被上诉人未进行举证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认定的事实部分中表述和认定为“根据原告尚存的记录的手机短信显示……”(见原判决第7页第9行)。此为将对证据的评判代替事实的认定,如果认定了证据可以直截了当地采纳,如果是认定了该事实,则应直接表述为佣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应作此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地认定,这导致了事实不清。
其次,只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而忽视对约定内容的履行也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原判决只认定了所谓双方做了如何约定(暂不谈认定正确与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没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内容,特别是有关开发网点、充值站的建立运行情况、所谓佣金的情况、现在网点的运营情况等均未做任何认定,导致仅凭被上诉人这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便认为对方当事人(上诉人)违约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巨额违约金的情形。这显然是荒唐的,也是错误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论违反任一条款”,即不论是根本性条款还是一般性条款,一律按“每个县十万元”计算违约金,这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二是条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数据只有一个“10元”(所谓的网点开发补助),10元与10万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别,根本无可比性,说明就算约定成立的话,也属显失公平。三是确定违约金得结合“守约方”的经济损失金额,而原告对此方面的金额是多少,其并未举证。故在本案,原告所称的违约金,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应得到支持。
当然,一审法院也认为“10万元/县的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予以调整,此外还正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这就说明,违约金应以此为标准。所以,就算按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的损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两个县)计算的话,那么,损失只是40570/2=20285元,该“损失金额”的30%也只是:20285x30%=6085.50元。不知一审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计算得来!
五、被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对未续期的合同是否还在继续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过程、状况、情形是什么,相关网点的运营状况怎样等进行举证;也没有对其“开发”和掌控的营业网点特别是销量进行举证;甚至对其主张的佣金的计算也属含混不清更不用说是举证;还有连其自己记录的“短信”的来源等也未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被告(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数据来推翻原告主张的佣金额……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推定成立。”
1、关于继续履行协议的第一项请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诉人提供的“一级代理商管理实施办法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话,那么,该“协议”第四条已明确约定了协议期限只有3个月试用期,之后“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张的3个月+1年)。这就说明,在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再次延续合约的情形下,双方的合约早就期满,早就不存在合同关系,现也就没有被上诉人所诉求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况且上诉人同云南移动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经届满。再退一步说,在无明确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也得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再延续过去的合同),何况合同第五条已明确规定“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之说,被上诉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支付佣金的请求,被上诉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进行举证,支付佣金得有双方合约存续及履行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机充值站业务系统完成的各项业务的充值金额作为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佣金”(合同第三条),而不是被上诉人主张的不定期十个月所得代理费金额的平均数值计算。在此还要重点补充和强调的一点是,其所称十个月的手机短信。也仅仅只是一个其单方面制作的记录而已,是否就是手机(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内容,又是何人何时所发,目的是什么等从来源性和同本案的关联性方面等都无法证实,更不用说真实性了。故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3、关于网点开发费的主张也无依据。被上诉人称前的网点开发名单是从上诉人网站上下载无什么证据证实,只能认为是其单方陈述。一审法院以86份未经证实的合同,连该86份合同履行了没有都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认定其开发了86个网点显然证据不足。
六、本案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
根据“一级代理实施办法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双方履行的协议最长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年的期限届满后又进行了续期或实际延续了合同。实际上,上诉人在月李某平离职后便无人管理和负责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该协议,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诉讼人也未主张要求延续履行。故在被上诉人未举证的情况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项请求均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已丧失了胜诉权。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十三
2003年4月5日,江西省吉水县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张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他的头上,张某当即倒地昏迷。他的妻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是从楼上掉下来的。张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是从上面掉下来的。张某妻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张妻报警,至今未能查明真.张某在医院,至尽昏迷不醒.张妻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笔者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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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十四
______仲裁委员会:
本人因_________原因不能亲自到________办理医疗纠纷调解事项,兹授权委托_______先生/女士处理代办事项。委托人在权限范围内年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承认。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_________
日期: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十五
被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现委托_______在本人与_______一案中,作为本人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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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a座五楼××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x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二审诉讼标的:6057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关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并未就其关于被告(上诉人)违约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判决书中称“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动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调取上述资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复意见为……云南公司的回复意见为……”(见原审判决第七页)。这些都成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和案件事实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而一审法院所“调取”的上述证据并未经庭审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才得知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说。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首先,关于《一级代理协议》的由来,被上诉人李××已当庭承认双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盖好上诉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签字而订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写的“补充协议”部分是当天添加上去的。这就说明,手写的“补充条款”内容和形成过程都存在严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虽然李某平系上诉人的员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劳动用工关系(从20xx年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并且争议的主要内容是提成奖金(双方均举证的昆明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已证实),这就说明其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加重公司负担(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同被上诉人签约的目的,这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关于被上诉人声称李某平的行为是上诉人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对此只能由公司承担的辩解。上诉人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具体得结合案件的实际,作具体分析。如果被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认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让步(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话,则可以认定上述所说的大幅度让步而签订的“补充条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对此进行举证,与此相反,其所举证据却是:上诉人同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云南移动空中充值业务代理合同》(其声称是上诉人复印给他的),该合同从全部条款看,双方的“代理业务”的合作是有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规定,并无上诉人承担网点开发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双方约定支付网点开办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合情理。毕竟这是委托代理手机充值这一移动通信公司业务的基础,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一级、二级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协议,都是在此范围内(而不是超出此范围)进行,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实中的常识。这就说明,不仅仅只是李某平,还有被上诉人本人也是出于恶意,两人共同签订所谓的补充协议来擅自变更公司认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条款,从而加重公司负担,达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获取的是其仲裁和诉讼主张的提成款,被上诉人则是本案的诉讼)。
此外,从“补充条款”的内容看,除了网点开发费的补助外,就是所谓“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而这“违约金”并不是约束双方的,竟然只是约束上诉人(甲方)一方的,内容上也无具体明确的内容,而是“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则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每个县拾万元。”说明约定显失公平,约定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毕竟10元的补助费与10万元违约金相比差距过大,二者相差一万倍。
这就说明,一审法院回避了《补充协议》签订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诸多严重瑕疵,对上诉人的合事辩解武断地不作任何评判或答复,从而认定条款有效,这是错误的,直接导致了案件的错判。
首先,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评判混为一体,属于事实不清和错误。本案中,有关租金的金额和支付、结算是一个核心事实,即上诉人是否欠对方佣金,如果尚欠,那么总金额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还欠多少应当清楚明确。但在被上诉人未进行举证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认定的事实部分中表述和认定为“根据原告尚存的记录的手机短信显示……”(见原判决第7页第9行)。此为将对证据的评判代替事实的认定,如果认定了证据可以直截了当地采纳,如果是认定了该事实,则应直接表述为佣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应作此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地认定,这导致了事实不清。
其次,只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而忽视对约定内容的履行也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原判决只认定了所谓双方做了如何约定(暂不谈认定正确与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没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内容,特别是有关开发网点、充值站的建立运行情况、所谓佣金的情况、现在网点的运营情况等均未做任何认定,导致仅凭被上诉人这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便认为对方当事人(上诉人)违约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巨额违约金的情形。这显然是荒唐的,也是错误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论违反任一条款”,即不论是根本性条款还是一般性条款,一律按“每个县十万元”计算违约金,这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二是条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数据只有一个“10元”(所谓的网点开发补助),10元与10万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别,根本无可比性,说明就算约定成立的话,也属显失公平。三是确定违约金得结合“守约方”的经济损失金额,而原告对此方面的金额是多少,其并未举证。故在本案,原告所称的违约金,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应得到支持。
当然,一审法院也认为“10万元/县的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予以调整,此外还正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这就说明,违约金应以此为标准。所以,就算按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的损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两个县)计算的话,那么,损失只是40570/2=20xx5元,该“损失金额”的30%也只是:20xx5x30%=6085.50元。不知一审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计算得来!
五、被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对未续期的合同是否还在继续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过程、状况、情形是什么,相关网点的运营状况怎样等进行举证;也没有对其“开发”和掌控的营业网点特别是销量进行举证;甚至对其主张的佣金的计算也属含混不清更不用说是举证;还有连其自己记录的“短信”的来源等也未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被告(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数据来推翻原告主张的佣金额……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推定成立。”
1、关于继续履行协议的第一项请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诉人提供的“一级代理商管理实施办法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话,那么,该“协议”第四条已明确约定了协议期限只有3个月试用期,之后“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张的3个月+1年)。这就说明,在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再次延续合约的情形下,双方的合约早就期满,早就不存在合同关系,现也就没有被上诉人所诉求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况且上诉人同云南移动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经届满。再退一步说,在无明确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也得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再延续过去的合同),何况合同第五条已明确规定“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之说,被上诉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支付佣金的请求,被上诉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进行举证,支付佣金得有双方合约存续及履行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机充值站业务系统完成的各项业务的充值金额作为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佣金”(合同第三条),而不是被上诉人主张的不定期十个月所得代理费金额的平均数值计算。在此还要重点补充和强调的一点是,其所称十个月的手机短信。也仅仅只是一个其单方面制作的记录而已,是否就是手机(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内容,又是何人何时所发,目的是什么等从来源性和同本案的关联性方面等都无法证实,更不用说真实性了。故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3、关于网点开发费的主张也无依据。被上诉人称20xx年前的网点开发名单是从上诉人网站上下载无什么证据证实,只能认为是其单方陈述。一审法院以86份未经证实的合同,连该86份合同履行了没有都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认定其开发了86个网点显然证据不足。
六、本案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
根据“一级代理实施办法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双方履行的协议最长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年的期限届满后又进行了续期或实际延续了合同。实际上,上诉人在20xx年11月李某平离职后便无人管理和负责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该协议,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诉讼人也未主张要求延续履行。故在被上诉人未举证的情况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项请求均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已丧失了胜诉权。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上诉人:xx市亚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xx市南城区蛤地大新路129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x8。
被上诉人:xx市利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镇华阳村西环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三、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称:“从qq聊天记录、录音音频可知,原告并未明确向被告说明费用计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误解,而该重大误解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过错,在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76875元。”
一审判决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认定与判决所显示出来的司法推理,明显错误,明显违法。首先,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逻辑混乱,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判决显失公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经办人员的qq聊天记录结合庭审过程之中双方提供的其它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之中已经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了代理费用计算方式;而且,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国际通用标准和惯例,符合国际货运代理规范。更何况,被上诉人本身是一家长期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他们不了解相关国际惯例,和与国际货运相关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更何况,任何运输,不管国内、国际,陆运、水运、海运、还是航空运输,一概如此——泡货按体积算,重货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运输通则之一。被上诉人以不知道要按照体积计算代理费而拒付代理费显属狡辩,耍赖,撒泼,有戏弄与蔑视法庭之嫌疑。
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可能是被上诉人生产方式、或者与英国客户的合作方式的调整,导致他们暂时不急需涉案货物作为制造样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货品,企图赖账。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让案涉代理所产生的代理费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损失的原因,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按照双方约定已经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被上诉人迄今不肯收货,而不肯收货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额支付代理费。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被上诉人迄今仍然否认与我们有委托合同关系,谈判过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谎话连篇,极端不诚信,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录音音频是事发之后双方处理争议过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证明上诉人未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费用计算方式,更加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对报价有重大误解,从被上诉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之中那否认一切事实、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签的极端不诚实的表现可知,被上诉人方所有诉讼参与人他们所说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应该主动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依法撤销委托合同,通过司法路径依法处理双方争议;在被告没有依法提出重大误解诉讼的情况之下,法院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并且据此作出判决,很显然,程序根本违法。
第四,即使被告对运价确有误解,也不能够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规范。因为,双方就合同的订立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长达三个月之久,被告有足够时间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研究;更何况,原告的确在双方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这个长达三个月之久的交易、交往过程之中,多次说明了相关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所谓重大误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从来没有说过他们有误解,即使被告对相关问题了解得不够清楚,也未必“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进行,主要取决于被上诉人的生产方式——按照样板生产,还是按照客户要求先打样,双方确认样板之后,按照打样生产;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发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过程之中,自身确有对所需费用进行明确的义务,上诉人作为受委托人确有告知的义务,而上诉人已经完成告知义务。
他们在上诉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只是有个托词说,他们只有五万元的预算。即使所谓只有五万元的预算的说法是真实可信的,那也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误解,生意人计算的是投入产出比例,为了赶时间不惜加大投入——空运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最大优势是时间短很多,明显缺点就是费用高出许多。如前所述,被告作为一个长期专业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的企业,即使不能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也不至于对相关问题一无所知,对航空货运代理相关事务发生重大误解。这,显然过于牵强,显然说不通嘛。
被上诉人在双方谈判期间的确说过,他们不清楚运输费用按照材积计算,可是前面已经分析,再议过程之中的这一说法显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诉讼过程之中,被上诉人自始至终彻底否认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法理上相当于,企图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经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谓“重大误解”,该判决仍然明显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依法提起重大误解之诉,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误解”进行裁判;其次,从实体处理方面来看,更加明显不公,上诉人已经依约完成委托事项,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诉人均应该如数支付代理费,绝对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将代理费五五对开,判令被上诉人支付50%的代理费。如此判决,显失公平。
综上,原审判决,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亚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书人: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络电话:
x年8月21日。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十七
受托人:__分公司。
兹委托上述受托人,代表委托人:
2、向该职工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后);。
3、就该职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并办理涉及法律纠纷事务。
授权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止。
(盖章)。
20__年6月25日。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十八
住所地:xx市南城区蛤地大新路129号。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xxxxxxxxxx8。
被上诉人:xx市利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镇华阳村西环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xxxx)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三、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称:“从qq聊天记录、录音音频可知,原告并未明确向被告说明费用计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误解,而该重大误解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过错,在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76875元。”
一审判决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认定与判决所显示出来的司法推理,明显错误,明显违法。首先,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逻辑混乱,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判决显失公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经办人员的qq聊天记录结合庭审过程之中双方提供的其它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之中已经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了代理费用计算方式;而且,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国际通用标准和惯例,符合国际货运代理规范。更何况,被上诉人本身是一家长期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他们不了解相关国际惯例,和与国际货运相关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更何况,任何运输,不管国内、国际,陆运、水运、海运、还是航空运输,一概如此——泡货按体积算,重货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运输通则之一。被上诉人以不知道要按照体积计算代理费而拒付代理费显属狡辩,耍赖,撒泼,有戏弄与蔑视法庭之嫌疑。
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可能是被上诉人生产方式、或者与英国客户的合作方式的调整,导致他们暂时不急需涉案货物作为制造样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货品,企图赖账。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让案涉代理所产生的代理费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损失的原因,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按照双方约定已经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被上诉人迄今不肯收货,而不肯收货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额支付代理费。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被上诉人迄今仍然否认与我们有委托合同关系,谈判过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谎话连篇,极端不诚信,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录音音频是事发之后双方处理争议过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证明上诉人未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费用计算方式,更加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对报价有重大误解,从被上诉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之中那否认一切事实、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签的极端不诚实的表现可知,被上诉人方所有诉讼参与人他们所说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应该主动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依法撤销委托合同,通过司法路径依法处理双方争议;在被告没有依法提出重大误解诉讼的情况之下,法院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并且据此作出判决,很显然,程序根本违法。
第四,即使被告对运价确有误解,也不能够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规范。因为,双方就合同的订立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长达三个月之久,被告有足够时间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研究;更何况,原告的确在双方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这个长达三个月之久的交易、交往过程之中,多次说明了相关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所谓重大误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从来没有说过他们有误解,即使被告对相关问题了解得不够清楚,也未必“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进行,主要取决于被上诉人的生产方式——按照样板生产,还是按照客户要求先打样,双方确认样板之后,按照打样生产;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发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过程之中,自身确有对所需费用进行明确的义务,上诉人作为受委托人确有告知的义务,而上诉人已经完成告知义务。
他们在上诉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只是有个托词说,他们只有五万元的预算。即使所谓只有五万元的预算的说法是真实可信的,那也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误解,生意人计算的是投入产出比例,为了赶时间不惜加大投入——空运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最大优势是时间短很多,明显缺点就是费用高出许多。如前所述,被告作为一个长期专业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的企业,即使不能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也不至于对相关问题一无所知,对航空货运代理相关事务发生重大误解。这,显然过于牵强,显然说不通嘛。
被上诉人在双方谈判期间的确说过,他们不清楚运输费用按照材积计算,可是前面已经分析,再议过程之中的这一说法显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诉讼过程之中,被上诉人自始至终彻底否认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法理上相当于,企图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经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谓“重大误解”,该判决仍然明显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依法提起重大误解之诉,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误解”进行裁判;其次,从实体处理方面来看,更加明显不公,上诉人已经依约完成委托事项,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诉人均应该如数支付代理费,绝对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将代理费五五对开,判令被上诉人支付50%的代理费。如此判决,显失公平。
综上,原审判决,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代书人:xxx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络电话:xxxxxxxxx。
xxxx年8月21日。
委托代购合同纠纷(精选19篇)篇十九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家住____________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受委托人在______________与被告人_______在______________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全权代理(包括本案应诉、庭审、增加和放弃本案诉讼请求)。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