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14篇)

时间:2024-09-30 作者:翰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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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14篇)篇一

为加强鼓楼区委办公室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拆封。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保密员进行,文件应包装密封,严格按规定登记签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当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保密员要及时催办。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外阅读和使用的,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如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的,要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优秀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14篇)篇二

1、涉密计算机必须与非涉密计算机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以任何形式接入任何非涉密计算机网络。

2、涉密计算机要专机专用。在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要严格区别于非涉密计算机,禁止混用、乱用。

3、每台涉密计算机均须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并明确使用人员及使用手续,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4、涉密计算机的编号及密级要按照要求,统一粘贴于计算机主机和显示器正面左上角的位置。

5、在涉密计算机中产生存储的各类涉密文档、图表、图形(多维图形)、数据等,应在文档首页左上角用三号黑体字标注密级标识。因标注密级标识影响程序正常运行的,在文件或文件夹名称上标注。

6、涉密计算机内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输出时,接受输出信息的载体均要按照相关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7、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应在单位进行,维修时将硬盘涉密信息导入到移动涉密存储介质中,并由本单位兼职保密员现场监督,确保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8、涉密计算机的报废,要首先办理涉密计算机的变更手续,经批准变更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9、加强放置涉密计算机场所的管理,减少无关人员进入。要按照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防盗措施,防止涉密计算机丢失。电磁辐射泄漏超标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电磁干扰器。

优秀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14篇)篇三

1、学校各部门对学校以上文件的收发,传递,阅办,保管,存档要有专人,做到“三勤”:勤催办,勤检查,勤回收。各部门、年组取的。文件要有专人保管,并按要求定期交回。

2、收发文件有登记。收到上级文件后,由专人拆封,认真核对份数,统一编号,及时登记;向下发文时,明确份数,严格履行发文登记(签字)手续。

3、传阅文件有专夹。做到及时,准确,去向清楚;达到“三不”:批阅不积压,承办不横传,传阅范围不扩大。

4、借阅文件有手续。借阅秘密文件要严格履行领导签批,本人(借阅者)签字手续,阅后及时归还。

5、缴毁文件有清单。对清缴上来的文件,按规定该存档的存档,该上缴的上缴,该销毁的销毁,无论是存档,上交或是销毁,都必须分类列出清单备查。

6、存放文件有专柜。需要继续保存的文件,要设专柜专人分类保管,存放文件的室内要有昼夜值班人员,确保文件管理安全。

7、秘密文件不准与其它公文混存,更不准乱放损坏或丢失。丢失者要追查责任并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8、上级召开会议由领导带回的文件,一律交文秘人员登记,保管干部调动工作,事先要把文件交清。

优秀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14篇)篇四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拆封。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保密员进行,文件应包装密封,严格按规定登记签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当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保密员要及时催办。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外阅读和使用的,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如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的,要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优秀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14篇)篇五

1、树立正确的科学态度,自觉地按照法律和道德行为使用计算机进行与信息有关的活动。

2、学生进入本室要衣冠整洁,要穿鞋套,要注意室内卫生,不准乱扔纸屑杂物,不准带入食物饮料,以保持机房的'整洁干净。严禁喧哗、打闹,要保持室内安静。

3、学生上课、上网要按指导教师的要求,严格操作规程,不准随意操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老师联系。

4、爱护设备设施,不准在电器或桌椅上乱刻乱画,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也不得擅自拆卸电脑,取走电脑设备的零部件。违者,以盗窃行为论处。

5、未经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批准严禁私自在微机内安装应用程序和拷贝游戏软件,不准使用非本室软件。

6、要上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网站,学会从网络中获取信息的方法,并能合理使用所获取的信息资源。

优秀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14篇)篇六

为做好党委文件传阅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按照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机要秘书在做好文件的收发、分类、编号、登记工作后,认真填写收文处理单,附在所传文件上,送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2、按照拟办意见规定的范围,由机要秘书及时将文件送交有关领导阅批,并请有关领导及时归还,做到文件不横传、不积压,不携带机要文件离开办公室,不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3、需有关部门阅办的文件,由机要秘书按领导批示请该部门负责人阅办,阅办后及时归还。属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机要办公室阅读;绝密文件要从严管理,单独登记送阅,阅后及时收回。

4、校领导、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阅看秘密文件或资料均应在党委办公室机要室内,阅后于当天将文件及时送还。行动不便的。,可由学校派专人传达,传达后于当天将文件返还。

5、根据来文情况,不定期分别安排副厅级以上的离退休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阅看文件;或按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召集有关干部、人员进行宣读、传达。

6、任何人不得在文件传阅过程中擅自复制或损毁文件资料。

7、凡涉密文件的传阅,应严格遵照有关保密规定具体办理。

优秀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14篇)篇七

第1条为使集团文件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确保文件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内容重复、遗漏等问题,便于文件的检索、存档,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范围内的文件管理工作。

第3条本办法的主要关联制度有《公文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文件、法律法规要求控制程序》等。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领导:负责集团文件体系的总体规划和重要文件的审批。

2。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负责集团文件发文审核及文件体系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记录格式和相关文件资料等的组织拟定、保管发放、管理控制;监督、指导集团各中心、各区域公司管理好相关文件、资料。

3。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公文、档案类文件的整理、存档、废弃等工作。

4。集团各中心: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承担的各项文件,并对文件的执行进行进行监督,收集反馈信息,不断完善文件管理。

5。集团监督审计中心:负责策划文件管理的监督体系,并对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

6。区域公司:负责执行集团下发的各项文件;收集所在地的相关法规与其他要求;建立健全本区域内部文件管理体系,并及时整理并反馈给集团企业管理中心。

第5条文件的分类方式很多,为便于管理,本办法将文件分为公文、档案、体系文件、制度文件四大类。同一文件可以同时归属两个以上的文件类别,例如所有重要文件最终都归并为档案。

第6条公文。

1。定义:公文指公司在行政管理活动或处理公务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文件。

2。分类:公文常见文种包括指示、决定、决议、通知、通告、布告、通报、报告、会议纪要、请示、申请、批复和函等。

3。公文管理:包括公文的收发、传阅、督办和归档等,详见《公文管理办法》。

第7条档案。

1。定义:档案是指集团各部门、区域公司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

2。分类: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照片档案、磁性载体档案、实物档案等。

3。档案管理: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等,详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8条体系文件。

1。定义:管理体系一般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俗称三大体系,是现代法定企业行业管理制度中的题中之义。

2。分类:体系文件包括手册、程序文件、记录和操作规程等。

3。体系文件管理:包括文件的编写、编号、更新和归档等,具体管理办法及文件内容,详见公司“三合一”管理体系。

第9条制度文件。

1。定义:指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文件,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规划、管理制度、工作文件等的总称。

2。分类:本办法将制度文件分为指令文件(规划、策划等)、管理文件(综合型管理办法)、流程文件(各类流程及其规范)、作业文件(说明书、工作操作手册等)和表图文件(各类统计图表、分析图表)。

3。制度文件管理:包括文件的编写、编号、更新和归档等。

第10条企业管理中心为集团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文件管理制度,加强集团文件的统一协调与管理,保证集团文件管理工作高效运转。

第11条集团各类发文在有效期内均实行受控管理。所谓受控文件就是指有效文件。有效文件是指正在执行的指导和安排公司工作的文件。

第12条对于公司以文本打印的形式下发的文件,只有盖有受控章的文件在受控范围内,签收人不得复印,如因复印导致的执行非受控文件,造成的问题由执行人负责。

第13条文件的使用部门应编制识别文件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的控制清单,以确保在使用场所能得到有效版本的适用文件。

第14条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由企业管理中心统一编目、登记和管理。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属集团的机密文件,任何人不得外泄。

第15条工程类文件由工程管理中心(区域公司工程部)控制。

第16条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及时核查(每半年一次)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图集等外来文件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并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区域公司。地方性法规、规范、标准、图集等由区域公司技术部进行核查,并将变更情况通知集团及所属项目部。

第17条企业管理中心负责及时评审(每年不少于一次)集团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目标、指标和公司下发文件的有效性,并将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第18条体系文件在实施中发现由于组织结构、产品、工作流程、法律法规等发生改变而变化时,由企业管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文件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文件若发生修改,则须经再次批准。

第19条文件格式要求。

1。文件要有名称、编号、版本、实施日期、编修/审核/批准人等。

2。文件的内容包括:目的、适用范围、职责、程序内容、相关记录等。

3。文件应字迹清楚,标示明确。

第20条管理手册由管理者代表组织编写,交企业管理中心复核,由行政副总审核,集团总裁批准。

第21条体系文件由有关职能部门编写,部门负责人审核,交企业管理中心复核,行政副总批准。

第22条施工组织设计和管理方案的编写与批准执行参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管理办法》、《施工组织设计编写与定期评审控制程序》和《管理方案编制及定期评价控制程序》。

第23条工程管理文件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编写,交企业管理中心复核,集团总裁批准。

第24条制度文件由各职能部门编写,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签,集团领导批准。

第25条文件的审批人应对文件的适宜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批。

第26条公文的编号。公文由行政管理中心按文种统一进行编号,编号包括文种类别、顺序号和年份等信息,具体编号规则参见《公文管理办法》和《公司公文编号规则》。

第27条档案的编号。档案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编号,具体编号规则参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28条体系文件的编号。主要包括整合程序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体系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整合的程序文件等,具体编号规则参见《文件、法律法规要求控制程序》。

第29条制度文件的编号。

1。编号规则:

部门代号顺序号发布年号。

2。部门代号:以集团部门名称的前四个字拼音首大写字母表示。经营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企业管理中心、监督审计中心的的代号依次为“jygl”、“gcgl”、“qyjs”、“cwgl”、“xzgl”、“rlzy”、“qygl”、“jdsj”。

3。文种代号:x表示文种代号,其中a代表“指令文件”、b代表“管理文件”、c代表“流程文件”、d代表“作业文件”、e代表“表图文件”。

4。顺序号:以两位或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1,02等,可按逻辑顺序排布,也可按时间顺序排布。

5。发布年号:以公元纪年的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xx,视情况可省略。

第30条文件发放前由文件发放部门提出文件发放范围,根据文件性质由相应一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放,其中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由企业管理中心拟订分发名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分发,同时做好文件发放记录。

第31条外来行政文件统一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控制,集团领导批示后进行传阅或转发。其他外来的管理性文件由行政副总批准发放范围,行政管理中心执行发放,或由行政管理中心把法规、标准等文件的名称、代号书面或在oa办公平台上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购买收集。

第32条国家、行业发布的有关建筑业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标准、规范、图集,由集团企业技术中心把标准、规范、图集的名称、代号书面或在oa办公平台上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购买。地方发布的'有关建筑业法规、技术、质量标准、规范、图集等由区域公司收集,报企业技术中心备案。

第33条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变更设计联系单,由区域公司技术部负责管理。

第34条新文件的发放如涉及到原有文件的作废,应在新文件发放后立即废止,且废止日期须按废止的相关程序予以保管或销毁。

第35条集团发放的文件必须办理签收手续。由行政管理中心提供《文件发放登记表》(见附件1)和《文件回收登记表》(见附件2),交相关收文人签收。

第36条文件的保存形式。文件可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版形式保存,以电子版形式保存应有备份。

第37条文件的原件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保存,副本由各部门负责保存。

第38条文件要分类保存,便于阅览。查阅和借阅文件程序参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39条当文件被毁坏、污染、脱色时,应重新领取新文件,同时交还原文件。文件丢失时,向文件发放部门重新申请领取新文件。

第40条文件需要更改时,应由更改提出人或更改提出部门负责人填写《文件更改申请表》(见附件3),说明更改原因,对重要的更改还应附有充分的证据。

第41条文件更改的审批,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批,当原审批人不在职时,可由接替其岗位的人员审批。

第42条文件更改批准后,由文件归口部门实施更改。

第43条外来文件的更改应直接由相关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文件的有效性及时通知文件使用部门。

第44条文件的更改/修订方式。

1。划改:当更改内容不多时,由更改部门下达更改通知单,写明更改内容,由文件使用部门(人)在相应位置上划改。

2。换页:当修改内容较多时,由文件发放部门对相应页重新打印后,与所有在用文件的相应页进行撤换,收回旧页。

3。换版:当文件需多处更改时,并经多次更改,影响使用时,由发放部门重印新版,进行更换。

4。文件更改次数以换页为准,局部划改可不作统计。换版则指文件整体换版,程序文件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进行单个文件换版。管理手册换版时,所有程序文件应随之换版。

第45条文件版本修订状态。对于需要修订的体系文件、制度文件等,应在文件标头栏,按iso9000标准标明文件的版本/修改状态,例如初版未修改文件的“版本/修改状态”为“a/0”,第4次修改后的“版本/修改状态”为“a/4”,第5次修改则需换版,“版本/修改状态”变为“b/0”。

第46条作废文件从各使用现场收回后,由归口部门填写《文件销毁审批表》(见附件4),文件归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销毁。作废的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经行政副总批准后销毁。

第47条若因法律或积累知识等需要保存和参考而保留的失效或作废文件,必须作好作废或失效的标识。

第48条本办法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与解释与监督执行。

第49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0条附件:(1)文件发放登记表;(2)文件回收登记表;(3)文件更改申请表;(4)文件销毁审批表。

优秀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14篇)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参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地勘基金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本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勘查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为省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收入及其它资金。

第三条地勘基金原则上用于矿产勘查,经过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也可用于地勘基金项目的资源整合、国家矿产资源储备。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用于其他项目投资。

第四条地勘基金投资应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作用,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级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煤炭资源、低风险矿产及经过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重要矿种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第五条按照合理分工、有效衔接、投向互补的原则,建立省级地勘基金与中央地勘基金协调联动机制。

鼓励社会各类资金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开展矿产勘查。

第六条地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矿种的勘查: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出资勘查的其它矿种。

第七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地勘基金与社会各类资本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的探矿权,或者地勘基金占有大于50%(含50%)投资比例的仍由原矿业权人登记的合作探矿权,一般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转)让探矿权;地勘基金占有比例小于50%投资比例的仍由原矿业权人登记的合作探矿权,可以以合同约定方式出(转)让探矿权。

第八条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地勘基金项目采用合同化管理,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九条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地勘基金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汇总编报地勘基金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编制地勘基金项目立项公告,审核论证项目建议书,建立并维护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库。

(二)项目的野外检查、技术指导,项目的野外验收;对项目设计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项目设计重大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

(三)签订项目委托施工合同和合作勘查合同,登记地勘基金项目探矿权并维护;汇总编制项目季报、半年报、年报。

(四)受理项目设计书,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查和成果验收,参与项目预算和决算审查;保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档案资料和成果资料。

(五)编制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建议,提出项目拨款申请,办理项目经费结算。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地勘基金项目,负责地勘基金项目设计的初审,参与项目的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进行督促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矿业权进行核查,协调解决项目勘查施工外部环境等问题;参加项目的野外验收。

合作勘查单位参与项目的预算审查、成果验收和结算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资料主管部门和省地质资料馆负责项目地质资料的汇交验收。

第三章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公告。

第十五条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下列矿产勘查项目,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

(一)煤炭勘查项目;

(三)尚未登记矿业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其他重要矿产勘查项目。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勘查的项目(含低风险类矿产勘查项目)。

上述矿产勘查项目以外的其它矿产勘查,可以采取合作投资的勘查方式。

第十六条合作勘查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作方申请的合作比例,新立项目不高于80%,续作项目可维持原合作比例,新申请合作勘查的续作项目合作比例不高于60%。

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包括各类投资主体),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勘查的方式。申请合作勘查的矿业权人应按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真实资料。

各方出资合作比例在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下达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时明确,并依法签订合作勘查合同;合作勘查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出资方式、成果处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等。

第十七条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地勘基金项目按照下列方式论证立项:

(二)地质勘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前期地质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申请,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

项目经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公告,入省地勘基金项目库。

第十八条已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由探矿权人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合作勘查立项申请,并明确合作投资比例,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对前期勘查投入进行核实,最终审定是否同意合作勘查及合作投资比例。

第十九条对项目库中可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勘查的项目,采用竞争的方式确定合作勘查的投资主体。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根据申请合作勘查的社会各类投资主体的勘查开发业绩、经济实力、勘查投入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打分,由项目审查委员会根据评分情况审定合作投资主体。

第二十条根据我省矿产勘查开发的需要和预算,省国土资源厅从省地勘基金项目库中优选拟实施项目并公告。符合资质条件的地质勘查单位可根据公告申请承担项目,并按照要求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以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根据审定的项目设计及预算,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并批复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第二十二条地勘基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在实施并有望获得重大成果且实物工作量已基本完成的项目,确需调整项目设计和预算或需要续作的项目,可实行计划调整快速运行机制。在原项目计划和设计的基础上,承担单位及时提出项目补充设计和预算,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财政厅及时组织审查并批复项目补充设计和预算,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补充合作勘查合同和施工合同,加快勘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自觉接受项目监管,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原始、实物地质资料及项目结算书。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为盘活地勘基金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未列入支出计划的资金采用竞争性存放方式确定存储机构。

第二十六条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企业法人性质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性质的勘查单位应发生的设备折旧、应缴税金、利润等。

其中: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财政拨款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属于财政差额拨款安排的,差额部分可在人员费中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合作勘查的项目,探矿权使用费按各方投资比例承担。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监理、项目验收、资源储量评审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三)项目的经费预算标准原则上按安徽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合作方终止合作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经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九条与省地勘基金合作投资的勘查项目,合作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出资,资金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到位,合作关系自行终止,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省地勘基金资金的拨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或变更的设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经费结算。有结余资金的,按原渠道退回;资金不足时,由合作各方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补齐。

第三十一条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三十二条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项目和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合作勘查项目,由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探矿权,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已登记探矿权的合作勘查项目,探矿权仍有原探矿权人持有并负责维护,合作勘查合同与项目计划任务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建立地勘基金退出机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在项目完成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后退出勘查,并按以下规定处置权属:

(一)未能取得矿产资源量且不具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根据勘查项目成果验收结论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地勘基金投入部分由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予以核销。

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的探矿权由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注销。与省地勘基金合作的其它探矿权,由矿业权人申请注销。

(二)经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达不到矿产地要求的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批后,地勘基金不再投入勘查,探矿权经过评估后参照第七条规定进行成果处置,合作方有优先受让权。需要办理矿权变更登记的由受让方依法办理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能够取得矿产地、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或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管理。合作投资的勘查项目,参照第七条规定进行成果处置,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权益分配,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受让权。暂不能出让或转让探矿权的合作勘查项目,依法进行探矿权保留或交由探矿权登记审批管理机关备案管理,处置时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置。

(四)省地勘基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经有关合作各方同意终止的,其投资及相关成果依照上述规定处置。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找矿成果收益分配。省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并由本省勘查单位具体承担的项目,其勘查成果出让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在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及扣除勘查成本后,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分成收益(金属矿产留成20%、煤及埋藏于地下并采用井下开采的非金属矿产为10%),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投资项目地勘单位分成收入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7〕782号)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竞得项目或探矿权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四十条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四十一条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省地勘基金在国外、省外实施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61号)同时废止。

优秀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14篇)篇九

二、文件起草打印完毕,需经本部门主管审核签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下发。

三、建立文件发放登记表,登记表将记录文件名称、发放时间及各部门、收件人等内容。

四、发文部门持所发文件及文件发放登记表,由各部门收件人签字后领取文件。

五、文件登记表与所发文件一并存档。

六、各部门建立本年度各类文件文件夹,文件根据文号编排顺序放入文件夹。

七、每月对文件夹内的文件进行整理,如有遗漏,尽快与发文部门联系补齐。

八、年底将所有文件夹内的文件整理、分类、装订成册,存入文件柜备查。

九、公司重要文件按年度、类别装订造册,存入文件柜中,在文件柜门上附有柜内文件目录。

十、凡借阅重要文件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到办公室打借条,办理借阅手续。

十一、借阅文件要按时归还,撤消借条。

十二、对于重复、过时和无保存价值的文件,经部门主管审核同意,报办公室粉碎销毁。

优秀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14篇)篇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科技局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11月15日上午,科技局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要求要严格落实涉密人员教育培训、在岗保密管理、离职离岗脱密期管理、出国(境)行前保密提醒谈话、涉密人员权益保障等规定,切实把涉密人员定准、管严、用好。

局长牛志超强调,****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做好****,不仅是机关涉密人员的职责,更是每名工作人员共同的责任。一是增强保密意识。“****无小事”,在日常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筑牢思想防线。二是抓好日常管理。进一步明确涉密人员对文件收发、登记、传递、归档、销毁等环节的职能,使****真正做到行有规章、做有依据、查有准则。三是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制度,规定涉密文件不得用互联网信箱发送,不得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发布。四是健全制度。紧盯文件管理、办公设备等****,严格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强化工作人员保密意识,严格规范工作人员保密行为,切实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五是要求大家在今后工作、生活中,要时刻紧绷****这根弦,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上公文的传递,做到了涉密计算机不联网,涉密文件不上网,上网文件不涉密,对纸质涉密文件的处理严格按照保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保证机关秘密的绝对安全。

通过这次学习,在全局营造“人人懂规定”、“事事守规矩”良好的学法氛围,让干部职工认识到****的重要性,严格落实《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进一步筑牢保密思想防线,夯实****基础。

优秀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14篇)篇十一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机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对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作为一名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段:加强保密意识。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要求涉密人员必须加强对保密意识的培养和管理。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作为一名涉密人员,我们应该时刻铭记保密的重要性,不泄漏国家和单位的机密信息,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始终保持警觉,提高警惕,避免操作不当造成信息泄露。

第三段: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防范泄密行为。我认为,这一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涉密单位的安全。作为涉密人员,我们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工作,严格审查涉密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同时,我们还要认真执行排查措施,加强对工作的监管和管控,遵循“谁发现谁认领”的原则,对事件及时归档,并立即采取措施应对,确保涉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段:提高保密技能。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机密,涉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保密技能。保密技能包括信息防控、内部巡查、风险评估等方面。在我的工作中,我始终把提高保密技能作为重要任务,参加了大量的培训课程,提升了自己的保密技能水平。我坚信,只有不断提高保密技能,才能更好地履行涉密人员的职责,更好地为国家和单位保密工作作出贡献。

第五段:总结。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机密的基本法律。相信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提高,我们涉密人员团队一定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始终保持保密意识,忠实履行保密规定,不断提高保密技能,为国家和单位保密工作做出更多贡献。

优秀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14篇)篇十二

地矿文化是地勘单位综合实力的体现,是地勘单位文明程度的反映。加强地矿文化建设对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推进地矿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地矿文化建设的指导和统筹,明确地矿文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地矿文化建设的内涵,提升地矿文化建设的层次,推进地矿文化发展和繁荣,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发掘地矿行业特色文化资源,强化科学的发展理念,弘扬“三光荣”精神,促进安徽地矿职工的全面发展,塑造安徽地矿新形象,为实施“地质立局、强队富民、找矿立功、服务安徽”发展战略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保证,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地矿文化建设,初步建成载体多样、设施配套的文化阵地,培养造就一批富有创造力的文化人才,不断推出满足职工需要的文化成果,积聚产生和谐向上的文化效应,文化建设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明显提高,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显著增强,地矿文化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成为推动地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三、主要任务。

地矿文化建设主要包括精神文化建设、管理文化建设、形象文化建设。

(一)建设精神文化。精神文化是全局职工共同信守的基本信念、价值标准和精神风貌,是地矿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主要包括:价值理念、发展战略、地矿精神等。

1、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培育全体职工认同并遵守的安徽地矿核心理念和价值标准,建设一支热爱祖国、服务社会,艰苦奋斗、忠于职守,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职工队伍。

2、深化对安徽地矿发展战略的理解。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深认识我局业已确立的“地质立局、强队富民、找矿立功、服务安徽”发展战略,深入思考“局为单元、队为基础”发展模式和勘查开发一体化发展道路,细化地质找矿、服务领域、“走出去”“三大突破”的实现途径,以再创地质事业新辉煌为寄托,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3、凝炼富有行业特点和时代特色的安徽地矿精神。历经50多年的征程,安徽地矿人在“三光荣”精神的旗帜下,在发展地矿事业和服务安徽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自身的价值理念。特别是在喜迎地质工作的第二个春天里,安徽地矿人不断学习,抢抓机遇,勇于拼搏,敢为人先,求精求速,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三光荣”精神。要总结提升现有观念意识和行为方式中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积极因素,不断丰富地矿精神内涵,让地矿精神成为实施发展战略的强大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建设管理文化。管理文化是单位为了实现自身目标而对职工行为给予规范和制约的文化,它具有导向、约束和规范的作用,其核心是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制度设计理念、管理制度、制度执行等方面内容。

1、加强制度设计的理念研究。要结合安徽地矿实际,汲取先进管理理念,推进制度创新,树立科学、民主、高效、人性化的制度设计理念。制度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做到程序民主和公开透明,获得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出台的每一项制度都代表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利益,为制度的有效执行提供深厚的民主基础。

2、建立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和单位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系统清理已有规章制度,适时调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经营、管理、服务、党建等制度,并定期编印成册。

3、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管理文化能否真正体现地矿文化,取决于各项制度的执行过程。管理层要带头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单位领导人之间,管理层与职工之间,要创新行之有效的民意通道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三)建设形象文化。形象文化是安徽地矿文化的外在表现,直接关系着安徽地矿的声誉、社会影响和发展环境。主要包括对外整体形象展示和工作生活环境两个方面。

1、加大安徽地矿形象塑造力度。设计和确定安徽地矿局局徽和局歌,在全局广泛宣传、普及和倡导。制定和推行《安徽省地矿局职工行为规范》,培养职工高度的自觉意识和自律意识,展现良好的职工形象。制定和实行《安徽省地矿局人才发展战略》,建设优良的人才生态环境,培养领军型科技人才,树立安徽地矿人才品牌形象。通过局简报、网站、社会主流媒体,继续总结宣传建局五十多年来特别是新时期地矿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宣传平凡岗位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宣传新时期地矿人的优秀品格和精神风貌,大力塑造安徽地矿的品牌形象。

2、建设安徽地矿优良的文化环境。按照优美、高雅、和谐的原则,加强工作和生活区建设,为广大职工群众创造有利于工作、生活的美好环境。

(1)着力改造职工工作环境。继续加大投入,改善办公条件,美化工作场所,更新生产设施,切实提升职工工作环境水平。

(2)着力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加强职工生活基地建设、安居工程建设,为职工提供越来越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3)着力加强职工文化设施建设。根据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挤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适合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上。

(4)着力开展职工文体活动。要发挥好局、(活动)片、队三级平台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有声有色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精心策划诸如劳动竞赛、读书演讲比赛等主题活动,引导和强化全局文化氛围。要重视建立各级文体组织和网络,选好领头人,倡导群众性自娱自乐活动,并给予其必要的场所、经费支持。要积极参加社会文体活动,不失时机地对外宣传安徽地矿文化。

3、推进安徽地矿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推进廉政文化进单位、进班子、进岗位、进家庭活动,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和地矿职工的廉政文化素养,树立安徽地矿干部职工的廉洁形象。

四、组织实施和领导体制。

要坚持齐抓共管、坚持不懈的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职工一起努力的地矿文化建设格局。

(一)领导体制。成立安徽省地矿局地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组成。地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地矿文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立精神文化建设工作小组、管理文化建设工作小组、形象文化建设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各专项文化建设工作。

(二)总体规划。用3年时间夯实地矿文化建设的基础工作。2009年,调研、学习、启动地矿文化建设,制定安徽省地矿局地矿文化建设规划;2010-2011年,以价值观和管理理念为主题,完成提炼安徽地矿精神、核心价值观和管理理念,进一步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导入视觉识别系统,进行局歌、局徽等地矿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设计和建设;采取学习培训、媒体传播等多种宣传方式,使全体职工认知、认同和接受安徽地矿精神及价值理念。

建立安徽地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将地矿文化建设纳入到各个时期、各个阶段、各个的工作中去,不断对地矿文化建设进行回顾总结,及时修正,巩固提高,促进地矿文化的丰富和创新。

(三)运行机制。坚持以局为单元建设地矿文化,在发挥全局地矿文化整体效应的同时,鼓励各基层单位在地矿文化建设方面的自主创新。要建立地矿文化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基层单位的地矿文化建设的成效进行考评。建立保障机制,为地矿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物质保障。提高地矿文化建设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外请企业文化建设咨询和设计的专业公司全程协同进行学习培训、精神提炼和形象设计等工作。

五、基本要求。

(一)以人为本,全员参与。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的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用美好的远景鼓舞人,用宏伟的事业凝聚人,用科学的机制激励人,用优美的环境熏陶人。要坚持把领导者的主导作用与全体职工的主体作用紧密结合,尊重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全员共建,形成上下同心、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求真务实,服务发展。要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避免急功近利。要立足实际,找准定位,将地矿文化建设与地矿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不断增强地矿经济发展的软实力。要通过地矿文化建设,不断改进和创新党建、文明创建的方式方法,提高党建和文明创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统一起来,保持政治上和谐稳定,经济上持续增长,文化上不断进步。

(三)重在建设,突出特色。要丰富地矿文化载体,建设好内部报刊、网站、宣传栏、职工书屋、职工活动室等文化阵地,着力抓好精神、制度和形象三个层面的建设,注重把文化理念融入到具体的规章制度中,把文化内涵渗透到活动中去,以统一的安徽地矿精神、核心理念和地矿标识规范地矿文化,保持内部文化的统一性,增强凝聚力、向心力。

(四)继承创新,丰富发展。要注意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借鉴先进行业、企业的优秀文化成果,挖掘整理全局长期形成的宝贵的文化资源,用发展的观点和创新的思维,不断丰富安徽地矿文化内容,赋予新的时代内涵。

优秀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14篇)篇十三

一、涉密人员应遵守10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严格遵守“密来密往”原则,严禁明密混用和复制密码电报。

四、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六、发生泄密事件时,涉密人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凡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60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和报告.

b科室微机保密管理规定

一,各科室微机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专管。

二、专管人员应本着对单位负责的态度严格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三、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与工作无关的严禁使用。严禁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四、下班时间专管人员应负责锁机。

五、专管人员对本科室电脑资料妥善保管,未经科室负责人许可,严禁将本单位软件资料打印或拷贝给外单位人员,重要资料必须征得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否则追究保管人责任。

c保密宣传教育规定

一、制订、执行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每年对保密普法工作进行布置、检查、总结。

二、每年以创办保密知识宣传栏、开展保密知识竞赛、举办保密讲座、组织观看保密教育录相等形式,提高全体职工的保密安全意识。

三、经常性组织职工学习《保密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治密。

四、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对涉密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增强整体保密管理素质。

针对当前敌特窃密活动猖獗,内部人员窃密、卖密、无意识泄密案件成上升趋势,涉密人员管理缺乏量化考评和资质认证等问题,必须加强研究涉密人员科学管理的体制机制,考核与评估涉密人员保密能力与素质的评估指标体系与方法,建立针对涉密人员的全程管理信息系统,将涉密人员的政审、保密技能培训、资质认证、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统一起来;将涉密岗位的设置、涉密人员的选择、培训、使用与保密津贴的发放、人员的调配晋升等关联起来,通过科学化、信息化、系统化的管理确保接触秘密的人受控、可信、可靠。

改革开放在促进经济发展、科级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给我国涉密人员的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后勤保障社会化、院校与科研机构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增加等,增加了涉密人员甄选与流动性管理的难度;其次,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推广应用,涉密人员不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很容易通过无处不在的网络获取信息与发布信息,因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密技能和保密意识,很容易将知悉的秘密通过网络泄露出去。根据近年来失泄密事件的统计分析发现,人为窃密卖密和无意识泄密占据了绝大多数。中保委发[2015]6号、中保委通[2015]1号、2号文件通知所列举的主要失泄密事件也反映出通过网络无意识泄密是当前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归纳起来,当前国家秘密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三是涉密人员社会关系复杂、流动性增加,面临更多主动或被动泄密的诱-惑和陷阱。

我党在革命战争年代以及新中国建设与发展时期保密工作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加强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是确保核心秘密安全的基础。在当前这种严峻的形势下,更要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选人、用人,改变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任用体制,增强涉密人员的敌情观念和法纪观念,强化其保密意识,使他们掌握保密技能,真正做到要保密、懂保密、会保密和善保密。

作为世界拥有核心秘密最多的发达国家,美国在涉密人员管理方面可谓经验丰富。在美国任何一个人想要接触秘密,除了必须是美国公民,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秘密的前提条件外,还要对其家庭出身、价值取向、心理、爱好、性格、习惯、日常所接触的亲友、消费及犯罪记录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只有通过这些审查,并且在签订保密协议、宣誓,经过必要的保密技能培训和保密教育后,才能接触限定范围内的秘密。即使是掌管秘密的部门首长、自己的同事和亲人,也无权获取其不应该知悉的秘密,因为其定期的行为审计和审查,以及对失泄密进行的惩罚是十分严厉的。

德国虽然拥有世界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但是其保密管理仍然注重以人为核心。核心秘密通过人而不是网络传递,接触秘密的人绝对不使用手机等现代通讯设备,严格的涉密人员管理措施和制度确保了国家秘密的安全。

与德国不同的是,美国的国防部门与军队,乃至军工企业、科研院所等大量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传递、处理与利用涉密信息,所采用的保密技术大多是目前成熟的商用安全技术,却很少发生严重的失泄密事件。而我们国家近年来却因网络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很多严重的失泄密事件。分析原因还是在涉密人员管理上出现了很大漏洞。接触秘密的人保密意识与技能差,保密教育流于形式,保密审查与监督机制落后等,使得我们不敢使用网络但又离不开网络。

2000年前后,我国在军工企业推行“密级项目管理与岗位定密”,即“双定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不但加强了定密管理,还对如何管好涉密人员提出了有益的思路:必须对涉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根据接触秘密的范围、涉密程度等因素建立界限明晰的涉密岗位,对每个岗位提出明确的岗前保密知识、技能的考核要求,并将涉密人员的保密津贴与涉密岗位紧密关联起来,使岗位管理成为涉密人员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其实,现代管理学对人的管理提出了许多科学可行的理论与方法。对人员的管理不但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还要建立科学的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要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将人员的选拔与素质能力评价挂钩起来,将人员的使用与岗位需要挂钩起来,将人员的激励与奖励晋升挂钩起来,将人员的培养与资质认证、考核挂钩起来,充分利用先进的标准、制度、工具科学管理涉密人员。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军事装备保密》教研组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出四条可行的人防机制,即:

类似于银行系统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通过建立涉密人员的可信度评价指标体系,实现对涉密人员身份、地位、工作性质、社会环境、历史表现、性格特征、兴趣爱好、感情稳定性等可能影响其保密意志、立场、信念和执行力的诸多因素的综合考评,对涉密人员的可信度进行跟踪记录,并记入其档案或任职晋级的考核指标中。通过建立这样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更为系统、全面地考察涉密人员的素质,预防人为因素、主观因素对涉密人员考评带来的负面或不利影响。

(二)

岗位认证的实质是为了加强对保密专职人员、核心岗位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与保密知识、技能的考核。所有接触核心涉密事项或参与核心涉密活动的人员,在上岗前,或者调整岗位时,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相应范围的涉密岗位资质证书。通过实施类似于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或职称考试的上岗培训模式,将保密教育转变为强制性的、必须落实的一项措施,同时能够保证保密教育的效果。岗位认证可采取分级考核并颁发证书的方式,使之与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涉密领域紧密挂钩,并规定一定的有效期(如每五年重新进行一次考核),这样才能将保密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三)

责任分离是一种降低偶然或者蓄意泄密风险的方法。应当考虑把某些责任或者责任区的管理权与执行权加以分离,减少对涉密载体、文件、系统或者服务未经授权的访问或者改动的`机会。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也要充分体现管理(使用)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即接触秘密的人员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不能由接触秘密的人自己履行。现在很多单位设置的保密专职人员,往往把本单位所有的秘密事项(如移动涉密载体)统管起来,这种做法实际上违背了秘密分割和最少知道原则,管理涉密事项的人如果不可靠,就会造成秘密的完全泄漏。反之,负责监督秘密访问(存取)的人员不能得到秘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有效的相互制约。为了实现这一机制,必须在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上加以改进,例如建立移动涉密载体的监管系统。与此类推,对涉密计算机网络、涉密场所等,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系统,把使用涉密网络和进出核心涉密场所的人员有效管理起来。

(四)

奖惩激励是管理学常用的机制。保密存在风险,保密人员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奖惩激励体现的是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允许接触秘密的人员,按照所允许接触的信息的秘密级别确定相应百分比的附加工资或津贴。国家权力机关、军队相关部门在进行组织变动、编制体制调整、人员晋级晋衔、立功受奖考评时,对涉密人员要在其他同等条件下保留相应的优先权。同样,如果出现失泄密事件,确定责任后,要依据国家、军队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奖惩激励机制的目的是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从“要我保密”转变到“我要保密”上来。

综上所述,核心秘密的保密管理必须将涉密人员的管理放在第一位。这是因为获取、利用、处理甚至管理秘密的主体是人。虽然在信息时代可以利用各种先进的保密技术,例如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加强对秘密载体和信息秘密的保密监管与控制,但是,一旦有权限接触秘密的人出现问题,上述所有手段与措施都会功亏一篑。相反,如果能建立有效的涉密人员教育、培训、审查与考核体系,就能极大地弥补技术管理先天存在的不足,降低主动卖密或无意识泄密的风险。

优秀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14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下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科学民主、精简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以下事项:

(二)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

(三)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8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第八条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具体规则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临时性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可以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制定发布。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规则”、“决定”、“意见”、“实施细则”、“公告”、“通告”、“通知”等,但不得称“条例”、“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除内容复杂的以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分章节。

第十一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征求意见;

(三)组织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负责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组织起草。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实施的效果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应当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有关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协商后不能统一的,报请制定机关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全文登载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还可以采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对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逐步实现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统一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起草涉及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起草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送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否与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四)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先行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查、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报请政府审议。

第二十条报请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起草单位办公会议讨论的纪要、记录;

(七)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在收齐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材料等送政府办公厅(室)。

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再次报送合法性审查;其他对文字或者结构作出修改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

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对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范性以及是否通过合法性审查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议决定: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不得提交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经审议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应当确定在签署之日起30日后;不及时施行将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妨碍施行的,经制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签署之日起30日内施行。

第二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形式向社会统一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但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

(二)为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且不需要作出修改的;

(五)经国家机关依法审查监督,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六)重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创设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政府工作部门与中央、自治区垂直领导的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署之后,公布之前报送备案。

第二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具体承办。备案机构可以直接出具备案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超过5年、施行日期在签署之日起30日内或者制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不全的,由备案机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

第三十一条备案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配合;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

第三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查不予备案,制定机关应当按要求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备案机构。

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行纠正的,由备案机构提请备案机关作出改变或者撤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备案机构应当于每月上旬将上月准予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未列入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涉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可以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后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制定公布。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备案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建议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未经听取意见;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

(四)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经备案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制定机关应当确定其有效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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