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案例13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GZ才子最热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案例13篇)

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双方可以明确交易的内容、条件和约束,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为了方便大家起草合同,下面是一些常用的合同模板,供大家参考。

最热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案例13篇)篇一

订立合同各方:

培训单位:____学院(或学校),以下得称甲方:

委托培训单位: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开辟人才培训的渠道,加速智力开发,保证受培人员的质量,明确培训各方的责任,为社会广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才,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辞,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对丙方的授课内容,应按照教育部对同类本科生(或大专、中专生)所规定(部属学校按其系统的有关规定)的科目、学时安排,不得降低对丙方的要求。甲方对丙方在样期间的德、智、体发展情况,应于每学期末向乙方作一次详细介绍。

第二条甲方如发现丙方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方法。丙方在期末思想品德评为“差”等、学期内有三门功课不及格,一年之内有两门功课补考不及格者,甲方有权劝其退学或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甲方负责丙方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奖学金第学期评定一份,分一、二、三等,具体评定和发放方法、标准,按甲方的统一规定输。

第四条乙方承担丙方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和奖学金费。学费每人第学期____元,其它费用每人每学期____元。丙方的以上费用,乙方应于每学期学生报到时直接汇到甲方,或由丙方带交给甲方。

第五条乙方应按规定发给丙方工资(标准工资加地区生活费补贴,不发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丙方如在甲方食宿,乙方按规定每天补助丙方的生活费____元(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向甲方支付丙方的寄宿费和代伙费。丙方节假日回家的来回路费,乙方按规定给予报销。丙方如不在甲方食宿,其家离甲方两公里以上,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按月发给交通费补贴。

第六条乙方要加强对丙方的管理和教育,要经常了解丙方的学习和思想品德状况,如发现丙方有问题,应及时配合甲方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丙方学习结束,经甲方考核、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后,乙方应根据丙方所学专业和甲方提供的丙方德、智、体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其工作。

第八条丙方必须自学接受甲方和乙方的教育与管理,努力学习,遵纪守法,从德、智、体三方面全面发展,争当“三好学生。”丙方如违反校规校纪,要自觉接受甲方和乙方的处理。丙方如中途退学,或被甲方劝其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应承担向甲方交付的各项费用,丙方如不交付,乙方有责任代丙方交付。

第九条丙方学习结束经考核、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后,必须到乙方单位工作,一般在____年内不得提出调离乙方单位。丙方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调出,必须符合上级的有关规定,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丙方如毕业后不回乙方单位工作,或回乙方单位工作不到____年要求调离工作的,应向乙方偿付丙方在校期间乙方支付的各类费用和工资。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丙方学习期满毕业后自选失效。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三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市教育局……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学院或学校(甲方):____(公章)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代表人:____(盖章)

电话:____职务:____

银行帐户:____电话:____

银行帐户:____

丙方:____(盖章)

____单位职工或干部

____年月日订

最热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案例13篇)篇二

甲方: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

联系方式:

地址:

______________与技能培训中心为进一步做好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一线操作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___领域现场专业学员、职业技能学员和特殊工种学员进行上岗前和继续教育培训,并参加省、市统一考试。为使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培训对象的报名组织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培训对象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及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2、甲方应按时组织参训学员参加培训和考核。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全部培训、考核工作,完成规定的科目和学时。

2、乙方应在培训开始前______周内通知甲方领取培训书籍和培训通知。

3、经考试合格后,按时发放证书。

乙方根据报名学员的数量和教学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并开展全日制教学。

四、费用支付。

培训考核鉴定费用由甲方自愿在报名时支付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争议。

1、对于协议或协议执行中引发的争议或纠纷,合作双方需本着共同的利益尽力友好协商解决。

2、如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将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有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支付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作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应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热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案例13篇)篇三

学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开辟人才培训的渠道,加速智力开发,保证受培人员的质量,明确培训各方的'责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才,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对丙方的授课内容,应按照教育部对同类本科生(或大专、中专生)所规定(部属学校按其系统的有关规定)的科目、学时安排,不得降低对丙方的要求。甲方对丙方在校期间的德、智、体发展情况,应于每学期末向乙方作一次详细介绍。

第二条 甲方如发现丙方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办法,丙方在期末思想品德评为差等、学期内有三门功课不及格,一年之内有两门功课补考不及格者,甲方有权劝其退学或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甲方负责丙方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分一、二、三等,具体评定和发放方法、标准,按甲方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四条 乙方承担丙方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和奖学金费。学费每人每学期________元,奖学金每人每学期________元,其它费用每人每学期________元。丙方的以上费用,乙方应于每学期学生报到时直接汇到甲方,或由丙方带交给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按规定发给丙方工资(标准工资加地区生活费补贴,不发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丙方如在甲方食宿,乙方按规定每天补助丙方生活费________元(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向甲方支付丙方的寄宿费和代伙费。丙方节假日回家的来回路费,乙方按规定给予报销。丙方如不在甲方食宿,其家离甲方两公里以上,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按月发给交通费补贴。

第六条 乙方要加强对丙方的管理和教育,要经常了解丙方的学习和思想品德状况,如发现丙方有问题,应及时配合甲方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丙方学习结束,经甲方考核、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后,乙方应根据丙方所学专业和甲方提供的丙方德、智、体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其工作。

第八条 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和乙方的教育和管理,努力学习,遵纪守法,从德、智、体三方面全面发展。丙方如违反校规校纪,要自觉接受甲方和乙方的处理。丙方如中途退学,或被甲方劝其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应承担向甲方交付的各项费用,丙方如不交付,乙方有责任代丙方交付。

第九条 丙方学习结束经考核、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后,必须到乙方单位工作,一般在________年内不得调出调离乙方单位。丙方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调出,必须符合上级的有关规定,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丙方如毕业后不回乙方单位工作,或回乙方单位工作不到________年要求调离工作的,应向乙方偿付丙方在校期间乙方支付的各类费用和工资。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丙方学习期满毕业后自行失效。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三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________市教育局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丙方:

年月日:

最热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案例13篇)篇四

欢迎来到本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委托。

合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a座五楼××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x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二审诉讼标的:6057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关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并未就其关于被告(上诉人)违约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判决书中称“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动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调取上述资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复意见为……云南公司的回复意见为……”(见原审判决第七页)。这些都成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和案件事实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而一审法院所“调取”的上述证据并未经庭审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才得知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说。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首先,关于《一级代理协议》的由来,被上诉人李××已当庭承认双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盖好上诉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签字而订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写的“补充协议”部分是当天添加上去的。这就说明,手写的“补充条款”内容和形成过程都存在严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虽然李某平系上诉人的员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劳动用工关系(从20xx年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并且争议的主要内容是提成奖金(双方均举证的昆明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已证实),这就说明其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加重公司负担(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同被上诉人签约的目的,这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关于被上诉人声称李某平的行为是上诉人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对此只能由公司承担的辩解。上诉人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具体得结合案件的实际,作具体分析。如果被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认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让步(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话,则可以认定上述所说的大幅度让步而签订的“补充条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对此进行举证,与此相反,其所举证据却是:上诉人同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云南移动空中充值业务代理合同》(其声称是上诉人复印给他的),该合同从全部条款看,双方的“代理业务”的合作是有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规定,并无上诉人承担网点开发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双方约定支付网点开办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合情理。毕竟这是委托代理手机充值这一移动通信公司业务的基础,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一级、二级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协议,都是在此范围内(而不是超出此范围)进行,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实中的常识。这就说明,不仅仅只是李某平,还有被上诉人本人也是出于恶意,两人共同签订所谓的补充协议来擅自变更公司认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条款,从而加重公司负担,达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获取的是其仲裁和诉讼主张的提成款,被上诉人则是本案的诉讼)。

此外,从“补充条款”的内容看,除了网点开发费的补助外,就是所谓“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而这“违约金”并不是约束双方的,竟然只是约束上诉人(甲方)一方的,内容上也无具体明确的内容,而是“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则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每个县拾万元。”说明约定显失公平,约定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毕竟10元的补助费与10万元违约金相比差距过大,二者相差一万倍。

这就说明,一审法院回避了《补充协议》签订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诸多严重瑕疵,对上诉人的合事辩解武断地不作任何评判或答复,从而认定条款有效,这是错误的,直接导致了案件的错判。

首先,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评判混为一体,属于事实不清和错误。本案中,有关租金的金额和支付、结算是一个核心事实,即上诉人是否欠对方佣金,如果尚欠,那么总金额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还欠多少应当清楚明确。但在被上诉人未进行举证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认定的事实部分中表述和认定为“根据原告尚存的记录的手机短信显示……”(见原判决第7页第9行)。此为将对证据的评判代替事实的认定,如果认定了证据可以直截了当地采纳,如果是认定了该事实,则应直接表述为佣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应作此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地认定,这导致了事实不清。

其次,只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而忽视对约定内容的履行也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原判决只认定了所谓双方做了如何约定(暂不谈认定正确与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没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内容,特别是有关开发网点、充值站的建立运行情况、所谓佣金的情况、现在网点的运营情况等均未做任何认定,导致仅凭被上诉人这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便认为对方当事人(上诉人)违约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巨额违约金的情形。这显然是荒唐的,也是错误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论违反任一条款”,即不论是根本性条款还是一般性条款,一律按“每个县十万元”计算违约金,这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二是条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数据只有一个“10元”(所谓的网点开发补助),10元与10万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别,根本无可比性,说明就算约定成立的话,也属显失公平。三是确定违约金得结合“守约方”的经济损失金额,而原告对此方面的金额是多少,其并未举证。故在本案,原告所称的违约金,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应得到支持。

当然,一审法院也认为“10万元/县的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予以调整,此外还正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这就说明,违约金应以此为标准。所以,就算按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的损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两个县)计算的话,那么,损失只是40570/2=20xx5元,该“损失金额”的30%也只是:20xx5x30%=6085.50元。不知一审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计算得来!

五、被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对未续期的合同是否还在继续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过程、状况、情形是什么,相关网点的运营状况怎样等进行举证;也没有对其“开发”和掌控的营业网点特别是销量进行举证;甚至对其主张的佣金的计算也属含混不清更不用说是举证;还有连其自己记录的“短信”的来源等也未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被告(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数据来推翻原告主张的佣金额……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推定成立。”

1、关于继续履行协议的第一项请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诉人提供的“一级代理商管理实施办法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话,那么,该“协议”第四条已明确约定了协议期限只有3个月试用期,之后“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张的3个月+1年)。这就说明,在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再次延续合约的情形下,双方的合约早就期满,早就不存在合同关系,现也就没有被上诉人所诉求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况且上诉人同云南移动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经届满。再退一步说,在无明确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也得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再延续过去的合同),何况合同第五条已明确规定“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之说,被上诉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支付佣金的请求,被上诉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进行举证,支付佣金得有双方合约存续及履行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机充值站业务系统完成的各项业务的充值金额作为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佣金”(合同第三条),而不是被上诉人主张的不定期十个月所得代理费金额的平均数值计算。在此还要重点补充和强调的一点是,其所称十个月的手机短信。也仅仅只是一个其单方面制作的记录而已,是否就是手机(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内容,又是何人何时所发,目的是什么等从来源性和同本案的关联性方面等都无法证实,更不用说真实性了。故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3、关于网点开发费的主张也无依据。被上诉人称20xx年前的网点开发名单是从上诉人网站上下载无什么证据证实,只能认为是其单方陈述。一审法院以86份未经证实的合同,连该86份合同履行了没有都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认定其开发了86个网点显然证据不足。

六、本案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

根据“一级代理实施办法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双方履行的协议最长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年的期限届满后又进行了续期或实际延续了合同。实际上,上诉人在20xx年11月李某平离职后便无人管理和负责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该协议,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诉讼人也未主张要求延续履行。故在被上诉人未举证的情况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项请求均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已丧失了胜诉权。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上诉人:xx市亚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xx市南城区蛤地大新路129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x8。

被上诉人:xx市利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镇华阳村西环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三、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称:“从qq聊天记录、录音音频可知,原告并未明确向被告说明费用计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误解,而该重大误解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过错,在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76875元。”

一审判决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认定与判决所显示出来的司法推理,明显错误,明显违法。首先,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逻辑混乱,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判决显失公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经办人员的qq聊天记录结合庭审过程之中双方提供的其它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之中已经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了代理费用计算方式;而且,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国际通用标准和惯例,符合国际货运代理规范。更何况,被上诉人本身是一家长期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他们不了解相关国际惯例,和与国际货运相关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更何况,任何运输,不管国内、国际,陆运、水运、海运、还是航空运输,一概如此——泡货按体积算,重货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运输通则之一。被上诉人以不知道要按照体积计算代理费而拒付代理费显属狡辩,耍赖,撒泼,有戏弄与蔑视法庭之嫌疑。

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可能是被上诉人生产方式、或者与英国客户的合作方式的调整,导致他们暂时不急需涉案货物作为制造样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货品,企图赖账。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让案涉代理所产生的代理费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损失的原因,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按照双方约定已经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被上诉人迄今不肯收货,而不肯收货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额支付代理费。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被上诉人迄今仍然否认与我们有委托合同关系,谈判过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谎话连篇,极端不诚信,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录音音频是事发之后双方处理争议过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证明上诉人未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费用计算方式,更加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对报价有重大误解,从被上诉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之中那否认一切事实、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签的极端不诚实的表现可知,被上诉人方所有诉讼参与人他们所说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应该主动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依法撤销委托合同,通过司法路径依法处理双方争议;在被告没有依法提出重大误解诉讼的情况之下,法院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并且据此作出判决,很显然,程序根本违法。

第四,即使被告对运价确有误解,也不能够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规范。因为,双方就合同的订立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长达三个月之久,被告有足够时间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研究;更何况,原告的确在双方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这个长达三个月之久的交易、交往过程之中,多次说明了相关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所谓重大误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从来没有说过他们有误解,即使被告对相关问题了解得不够清楚,也未必“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进行,主要取决于被上诉人的生产方式——按照样板生产,还是按照客户要求先打样,双方确认样板之后,按照打样生产;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发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过程之中,自身确有对所需费用进行明确的义务,上诉人作为受委托人确有告知的义务,而上诉人已经完成告知义务。

他们在上诉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只是有个托词说,他们只有五万元的预算。即使所谓只有五万元的预算的说法是真实可信的,那也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误解,生意人计算的是投入产出比例,为了赶时间不惜加大投入——空运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最大优势是时间短很多,明显缺点就是费用高出许多。如前所述,被告作为一个长期专业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的企业,即使不能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也不至于对相关问题一无所知,对航空货运代理相关事务发生重大误解。这,显然过于牵强,显然说不通嘛。

被上诉人在双方谈判期间的确说过,他们不清楚运输费用按照材积计算,可是前面已经分析,再议过程之中的这一说法显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诉讼过程之中,被上诉人自始至终彻底否认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法理上相当于,企图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经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谓“重大误解”,该判决仍然明显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依法提起重大误解之诉,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误解”进行裁判;其次,从实体处理方面来看,更加明显不公,上诉人已经依约完成委托事项,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诉人均应该如数支付代理费,绝对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将代理费五五对开,判令被上诉人支付50%的代理费。如此判决,显失公平。

综上,原审判决,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亚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书人: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络电话:

x年8月21日。

最热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案例13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

受委托人。

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在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热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案例13篇)篇六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一般代理。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并按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热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案例13篇)篇七

甲方为提高员工的物流管理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培养从事港口物流工作的.基层管理人员,特委托乙方对甲方员工进行培训,现双方就委托培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对象:甲方公司基层管理人员38人。

二、培训时间:20xx年3月上旬---7月上旬共四个月650学时。

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培训内容:现代物流概论、物流实务、港口物流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应用、物流信息技术、物流设施与设备、统计基础与物流统计物流常用法律法规等课程,以及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目标管理、质量管理、水运实务等专题讲座。

四、培训地点:****学院****校区。

五、培训形式:全体学员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

六、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负责拟定培训要求;。

(2)负责组织参训员工;。

(3)配合乙方搞好参训学员的日常纪律管理;。

(4)负责按本协议书约定向乙方支付培训经费。

2、乙方职责:

(3)配备班主任对班级进行日常管理;。

(4)学员考试合格,发给结业证书;。

(5)负责组织学员参加全国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七、培训经费:

1、培训费总额****万元整(****元);。

2、学员教材费按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给乙方;。

3、学员参加全国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费用(550+68=618元/人)由甲方承担并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给乙方,由乙方支付给认证主管部门。

4、甲方在培训班开始十个工作日内先支付****万元培训费给乙方,余款在培训班结束前付清,乙方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正规收据给甲方。

八、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20xx年2月18日20xx年2月18日。

最热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案例13篇)篇八

住所地:xx市南城区蛤地大新路129号。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xxxxxxxxxx8。

被上诉人:xx市利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镇华阳村西环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xxxx)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三、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称:“从qq聊天记录、录音音频可知,原告并未明确向被告说明费用计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误解,而该重大误解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过错,在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76875元。”

一审判决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认定与判决所显示出来的司法推理,明显错误,明显违法。首先,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逻辑混乱,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判决显失公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经办人员的qq聊天记录结合庭审过程之中双方提供的其它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之中已经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了代理费用计算方式;而且,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国际通用标准和惯例,符合国际货运代理规范。更何况,被上诉人本身是一家长期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他们不了解相关国际惯例,和与国际货运相关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更何况,任何运输,不管国内、国际,陆运、水运、海运、还是航空运输,一概如此——泡货按体积算,重货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运输通则之一。被上诉人以不知道要按照体积计算代理费而拒付代理费显属狡辩,耍赖,撒泼,有戏弄与蔑视法庭之嫌疑。

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可能是被上诉人生产方式、或者与英国客户的合作方式的调整,导致他们暂时不急需涉案货物作为制造样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货品,企图赖账。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让案涉代理所产生的代理费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损失的原因,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按照双方约定已经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被上诉人迄今不肯收货,而不肯收货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额支付代理费。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被上诉人迄今仍然否认与我们有委托合同关系,谈判过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谎话连篇,极端不诚信,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录音音频是事发之后双方处理争议过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证明上诉人未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费用计算方式,更加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对报价有重大误解,从被上诉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之中那否认一切事实、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签的极端不诚实的表现可知,被上诉人方所有诉讼参与人他们所说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应该主动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依法撤销委托合同,通过司法路径依法处理双方争议;在被告没有依法提出重大误解诉讼的情况之下,法院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并且据此作出判决,很显然,程序根本违法。

第四,即使被告对运价确有误解,也不能够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规范。因为,双方就合同的订立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长达三个月之久,被告有足够时间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研究;更何况,原告的确在双方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这个长达三个月之久的交易、交往过程之中,多次说明了相关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所谓重大误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从来没有说过他们有误解,即使被告对相关问题了解得不够清楚,也未必“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进行,主要取决于被上诉人的生产方式——按照样板生产,还是按照客户要求先打样,双方确认样板之后,按照打样生产;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发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过程之中,自身确有对所需费用进行明确的义务,上诉人作为受委托人确有告知的义务,而上诉人已经完成告知义务。

他们在上诉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只是有个托词说,他们只有五万元的预算。即使所谓只有五万元的预算的说法是真实可信的,那也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误解,生意人计算的是投入产出比例,为了赶时间不惜加大投入——空运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最大优势是时间短很多,明显缺点就是费用高出许多。如前所述,被告作为一个长期专业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的企业,即使不能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也不至于对相关问题一无所知,对航空货运代理相关事务发生重大误解。这,显然过于牵强,显然说不通嘛。

被上诉人在双方谈判期间的确说过,他们不清楚运输费用按照材积计算,可是前面已经分析,再议过程之中的这一说法显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诉讼过程之中,被上诉人自始至终彻底否认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法理上相当于,企图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经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谓“重大误解”,该判决仍然明显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依法提起重大误解之诉,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误解”进行裁判;其次,从实体处理方面来看,更加明显不公,上诉人已经依约完成委托事项,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诉人均应该如数支付代理费,绝对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将代理费五五对开,判令被上诉人支付50%的代理费。如此判决,显失公平。

综上,原审判决,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代书人:xxx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络电话:xxxxxxxxx。

xxxx年8月21日。

最热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案例13篇)篇九

委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关系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大家参考。

(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3)委托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处理委托事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标的是劳务,属于服务性。

(2)诺成性合同。

(3)有偿和无偿合同均有。

(4)非要式合同。

(5)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亲自为之的事务。委托事务可以是与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也可以是与非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可以是法律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务。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处理的事务不能委托。不能委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

两者容易混淆。代理关系的发生基于代理权,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有关部门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与委托没有关系。只有在委托代理的情况下,才能有两者竟合的问题。但两者不能等同:

(1)委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关系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

(2)代理必须是法律行为,委托不一定都是法律行为。

(3)代理权的形成属于单方授权,委托合同属于双方合议。

(一)要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合同法除继续保留了民法通则关于显名代理的规定外,借鉴英美法系,首次承认了隐名代理的合法性。从而使代理有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区别。今后遇到有关委托合同纠纷时,就要首先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二)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概念。

(1)显名代理:指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的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形式。显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

(2)隐名代理:是指合同法第402、第403条所称的代理。核心是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委托人的概念)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隐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隐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与显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有不同的规定。

(三)划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意义。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制度在英美法系早就有规定。我们国家的民法制度原来规定的代理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但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形看委托代理居于核心地位。当时从立法的角度没有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划分,司法实践只承认显名代理的存在,不承认隐名代理的存在。这种规定无法妥善解决在国内经济领域里经常出现的外贸代理纠纷问题。由于外贸代理中的代理人即外贸企业对内属于委托合同,收取的代理费非常低,对外是以外贸企业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订合同,根据原有的民事法律,由于没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而一旦在代理过程中出现外方或者委托方未能正常履约的情况,外贸代理企业则往往要独立承担全部责任。收取的代理费过低与其要承担的责任过大,明显违背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这次合同法的立法思想提出要体现统一性,突出实用性,强调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鉴于此种情况,在这次制定的统一合同法典中,吸收了英美法系关于代理制度中划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优点,在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中增加了隐名代理的内容,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外贸代理纠纷责任不公平的问题,使我国的代理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当然,我国的隐名代理虽然是从外贸代理中出现的问题引发的,但合同法所适用的范围却并仅不限于外贸代理,而是适用所有这类代理纠纷。另外,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提法,也不是立法的规定,而是学理解释。

(四)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显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大家比较熟悉,在此不作分析。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是一个新问题,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规定,这两个条款也是整个合同法第430个条款中最难理解的条款,对此作一下重点分析。

根据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事先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可以把隐名代理划分为两种,即: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和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

1、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

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形。这时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委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纠纷,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便由责任人承担,受托人一般不承担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02条的除外条款中所称的确切证据我的理解是指受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在该合同中直接明确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由受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与委托人不发生法律关系的情形;或者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纠纷发生后,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了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履行义务的协议的情形。

2、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

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纠纷,由于违约原因的不同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三人违约,委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就称作委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一个例外限制条款,就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怎样证明知道或者不知道,这里存在一个由谁负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原则,应当由第三人负举证责任。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当然,第三人也具有对委托人的直接抗辩权。

(2)委托人违约,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在委托人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这种选择就是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合同法同时规定,一旦第三人选择了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其中之一作为权利行使的对象后,第三人不得再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一)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按要求完成,忠实职责)。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办理)。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分经委托人同意和不经同意两种情形)。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义务)。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交付义务)。

(5)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过错承担责任原则)。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管理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另委托)。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1)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主要有:雇工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居间等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

(一)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名义不同。行纪只能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委托合同可以以委托人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受托人名义。

(2)行纪人必须是经注册的法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行纪合同有偿,且收费有标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

(4)行纪人自己支付费用,委托合同由委托人付费。

(5)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6)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委托合同不享有留置权。

(7)行纪人有提存权。

(8)行纪人有变卖拍卖权。

(9)行纪合同里,委托人和第三人没有法律关系。

(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居间是提供信息。

(2)居间人是以自己的名义。

(3)居间有偿,办成了要报酬,不成要费用。

(4)居间责任比较宽松。

最热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案例13篇)篇十

___银行:

我本人授权我公司员工___携带身份证(证件号:___)前来贵行办理___事项,授权代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业务,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为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单位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

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

授权人签章:

被授权人签章:

单位公章:

日期:

最热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案例13篇)篇十一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家住____________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受委托人在______________与被告人_______在______________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全权代理(包括本案应诉、庭审、增加和放弃本案诉讼请求)。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热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案例13篇)篇十二

因本人于20xx年5月10日—5月19日将前往北京参加晋江市第七期小学校长高级研修班培训活动,在北京培训期间,本人同意委托学校教导主任吴珊瑚老师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委托期限:20xx年5月10日起至20xx年5月19日止。

委托人(签名):姚金钗。

受托人(签名):吴珊瑚。

晋江市西园街道小桥小学。

20xx年5月4日。

最热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案例13篇)篇十三

住所地: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在与离婚纠纷一案的相关事宜,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20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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