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

时间:2024-12-23 作者: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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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一

按照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调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人计【】12号)精神,对照我乡xx年以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开展清查和自查工作。按照通知精神逐项落实,边查边改,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我乡地处广安和南充交界,地理位置特殊,人口流动性大。全乡共有10个行政村7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7270人,已婚育龄妇女1869人,一孩妇女1282人,二孩妇女为498人,多孩妇女仅为19人。自xx年以来,全乡各类违法生育251例,其中当年违法生育122例,往年违法生育129例。作出征收决定书251份。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71.64万元,其中xx年征收18.46万元、xx年征收56.56万元、xx年征收41.12万元、xx年征收55.5万元。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均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及有关要求。按标准合理征收、出具统一征收票据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局。通过对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以及计划生育专项经费运行情况开展自查,没有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和专项经费的情况。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为了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计生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将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积极改善计生工作环境,严格保障计生工作经费,足额兑现各类法定奖励,配备计生工作专用车辆,保障计生工作人员足够的工作时间。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并在各村委会设置宣传公示栏、粘贴标语和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政策,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强化管理,切实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针对计生工作量大,人员少,财力困难等情况,我乡党委、政府着力在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加强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水平上下功夫。一是加大对宣传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循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宣传教育为重点,注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强化教育引导,使他们自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关,优亲厚友,征收数额随意减少等违规行为。经自检自查和入户走访,群众对我乡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满意率达90%以上。

经自检自查,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积极推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落实,为全乡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需在下步工作中不断解决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策宣传不够到位。因我乡大部分群众居住在山区、人口分散,加之计生工作人员较少,对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意识淡薄,征收行政成本较大。

一是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选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

二是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街天集中宣传等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是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工作规程。严格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规范征收程序,科学管理使用好社会扶养费。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二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战略,全国人大会去年底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调整了生育政策,并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今年3月24日,市人大会审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细化了全面两孩政策和再生育政策,同时明确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生育政策的调整使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对象发生变化,为贯彻落实上位法、确保政策平稳实施,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的征收范围作出调整。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依据、征收范围等。其中,《决定》提出,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当事人,每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两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另外,针对子女数量计算标准,《决定》也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子女的数量,指当事人双方曾生育和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时间为昨天起至10月17日。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三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对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第六条对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妨碍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市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于违法生育事实确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征收决定,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50%。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社会抚养费以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五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状况。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农村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城镇无固定职业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体工商户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员未出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或者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2月12日起实施。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五

按照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调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人计【20xx】12号)精神,对照我乡20xx年以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开展清查和自查工作。按照通知精神逐项落实,边查边改,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我乡地处广安和南充交界,地理位置特殊,人口流动性大。全乡共有10个行政村7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7270人,已婚育龄妇女1869人,一孩妇女1282人,二孩妇女为498人,多孩妇女仅为19人。自20xx年以来,全乡各类违法生育251例,其中当年违法生育122例,往年违法生育129例。作出征收决定书251份。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71.64万元,其中20xx年征收18.46万元、20xx年征收56.56万元、20xx年征收41.12万元、20xx年征收55.5万元。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均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及有关要求。按标准合理征收、出具统一征收票据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局。通过对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以及计划生育专项经费运行情况开展自查,没有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和专项经费的情况。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为了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计生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将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积极改善计生工作环境,严格保障计生工作经费,足额兑现各类法定奖励,配备计生工作专用车辆,保障计生工作人员足够的工作时间。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并在各村委会设置宣传公示栏、粘贴标语和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政策,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强化管理,切实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针对计生工作量大,人员少,财力困难等情况,我乡党委、政府着力在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加强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水平上下功夫。一是加大对宣传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循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宣传教育为重点,注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强化教育引导,使他们自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关,优亲厚友,征收数额随意减少等违规行为。经自检自查和入户走访,群众对我乡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满意率达90%以上。

经自检自查,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积极推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落实,为全乡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需在下步工作中不断解决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策宣传不够到位。因我乡大部分群众居住在山区、人口分散,加之计生工作人员较少,对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意识淡薄,征收行政成本较大。

一是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选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

二是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街天集中宣传等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是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工作规程。严格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规范征收程序,科学管理使用好社会扶养费。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六

为切实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社会抚养征收管理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嘉陵乡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全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总结报告如下:

针对此次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的自查,嘉陵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赵敏为组长,分管领导人大主席齐祥云为副组长,计生办刘忠、财政所龙艳梅、黄凤、秦龙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次自查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为了认真的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结合我乡实际,切实把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贯穿于全年的工作当中,我乡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已经具体落实到村、组及挂村领导;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有一个全新的了解。

我乡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县上统一标准、严格按照征收程序进行,采取“专票专用、票款两清”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局。通过对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没有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严格的按照要求及时完善社会抚养费额的征收案卷资料及征收台帐。

总的来讲,我乡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中,领导高度重视,具体措施有力,自查效果明显。我乡将在下一步工作中,更进一步的加大力度,确保我乡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有序的开展。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七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八

x处居民(注:被征收范围内):

建设工程项目属县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位于.xx年xx月xx日,房屋征收部门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对该房屋予以征收。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已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过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因此本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特此公告。xx部门是xx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xx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xx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县政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

二此补偿方案内容如下:(注:此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且要遵循公平公正,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三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注,最好写详细信息)。

四实施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七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年xx月xx日。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九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旧社会”差不多。

质疑呼声。

每年的7月11日是世界人口日。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寄出快递,申请要求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

“收了这么多年,每年收那么多钱,都去哪了?”吴有水说,按照计生部门的说法,社会抚养费并不是罚款,而是补偿公共资源消耗,“今天是世界人口日,正好问问。”

吴有水称,他一直关注计划生育问题,但遍查各地人口与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的网站,很难找到相关数据。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与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据此,吴有水分别向31个省级计生、财政部门寄去快递信件,申请要求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年度社会抚养费预算与实际开支;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吴有水说,之前有报道称,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达到200亿元,那么多钱都流向哪里?是不是用于“对超生婴儿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补偿”,“很少有人说得清”。

据了解,我国“社会抚养费”第一次出现在国内的规范性文件上是20。当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也在这一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并明确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在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抚养费”收费行为的依据。

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并没有对什么是“社会抚养费”作出解释。原国家计生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吴有水说,由于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两年时效的规定不能适用,也就是说,只要发现违法超生就可以追缴,不论是什么时间发生的。而由于计划生育具有的义务性、强制性,各地在处理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定义为“社会资源补偿”的行政收费却因超生者的收入、超生次数、甚至是否婚生的不同而有巨大差异,“补偿社会资源消耗这个理由难以解释。”

据了解,209月生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各地征收办法、收费标准以及预算、收支比例等有很大不同。绝大部分的省份都有非婚生育的规定,只要没有准生证,哪怕是第一胎也需缴纳。吴有水认为,这既违反生育权,也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理由抵触。还有一些省规定即使符合条例规定,没有准生证也需交钱。另外,还有所谓“非法收养”、“再育时间间隔不足”等也要收费的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社会抚养费采用收支两条线。但吴有水说,该规定在许多地方未能执行。许多县级政府甚至规定80%~90%的社会抚养费归当地计生部门。“这导致许多地方计生干部对‘超生’漠视,对‘收费’热衷。社会抚养费难以起到遏制‘超生’的作用。”吴有水说。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十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社会抚养费的相关资料,欢迎查阅!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不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未设县(市、区)的省辖市,由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

通知书。

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纳的时间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而调动工作的,办理调动手续前应缴清欠缴的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辖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取、登记、发放。使用时必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一次性缴纳的期限和分期缴纳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征收单位未向当事人送达规范的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

(三)代收代缴单位或金融机构未出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的。

第十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二条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上缴国库,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确有困难不便直接缴纳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缴。其具体办法和要求是:

(一)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向当事人填开“一般缴款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一般缴款书”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交款后,由当事人持金融机构加盖收款印章的“一般缴款书”,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单位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的,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填开“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库。

(三)填开缴纳社会抚养费“一般缴款书”:在“收入机关”栏,填写“××县(市、区)财政局”;在“预算级次”栏填写“县级”;在“收款国库”栏填写“××县(市、区)支库”;在“科目”栏,填写“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

第十四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辅助帐簿,凭“一般缴款书”有关联和《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记帐联登记辅助帐,及时掌握征收情况,保证征收到位,真正发挥社会抚养费制度调节生育行为的功能。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健康、顺利的进行。

第十五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单位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57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

(二)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征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

第四十三条。

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3-6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水平的,按6-8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十一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下文是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照下列规定代征:

(二)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

(四)流动人口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收。

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管辖权。

代征的社会抚养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财政后,财政部门应当将代征总额的5%返还代征机关,用于征收工作。

(六)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符合再婚生育条件生育第三个子女但未经批准的征收3000元。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被查出时上一年度收入征收。如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应当以公布的标准计算征收;实际收入高于公布标准的,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征收。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应当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按规定及时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单位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依照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向作出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生育第三个子女以上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应当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第九条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对居住偏远、不方便到金融机构缴纳的当事人,可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代缴点缴纳。

第十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或批准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单位未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盖收费专用章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当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和奖励、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补贴等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贪污、挪用。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和支出决算。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按省有关规定可以配备必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人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按季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应当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公布缴款人姓名、违反规定生育子女情况及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数额、时间。

第十九条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坐支、私分、挤占、挥霍浪费社会抚养费的;。

(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任意增减社会抚养费的;。

(三)伪造、出卖、私自转借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票据、证件的;。

(四)截留、克扣、贪污、挪用社会抚养费的;。

(五)对检举、控告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20xx年9月1日前违法生育的,仍依照以前规定的征收管理办法追缴计划外生育费。

应当明确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一些干部、群众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明确,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对待超生者采取经济制裁上有一个变化过程。可以说社会抚养费是从过去的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的。

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多是给予罚款处罚,1994年以后,陆续把罚款改为了收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xx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把“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本法规定的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因此该条第2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十二

一、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城镇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个人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收入水平的,可以以个人实际收入为基数。

六、违法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个地方对社会抚养费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一地在对当事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他各方。

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交其共同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七、委托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权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同时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

委托书有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委托机关应对被委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以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义作出决定,不得再委托第三人作出征收决定,也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八、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九、作出征收决定,应当依法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方式:

(一)责令当事人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缴纳;。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三)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签定协议,委托其收缴社会抚养费。

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或者代收代缴单位收到当事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后,应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依法承担代收代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

十三、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书面通报一次。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在必要时,可以向金融机构了解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情况,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十四、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代收代缴单位的征收管理费为社会抚养费总额的5%,由财政部门核拨。

十五、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情况。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固定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等人员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提供。

十六、违反本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标准征收;。

(三)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四)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

十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十三

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__。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款第_________的'规定,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主动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缴纳。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本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收本决定书之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者xx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计划生育局(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十四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十五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汉族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汉族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

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符合《条例》有关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中国公民,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第五条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观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日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微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对当事人要及时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机关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征收文书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拒绝交款:

(三)未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

第十条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交的,由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委托银行代收款,未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由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代收代激。当事人在《社会扰养费征收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代征代缴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按时缴纳。代征代缴的征收机关收到社会抚养费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所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的专用帐户内。

第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当事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并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十七

被征收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2011《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法生育一小孩跟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条第款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规定,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请于年月日前到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加收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人口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运城市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十八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不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未设县(市、区)的省辖市,由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纳的时间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而调动工作的,办理调动手续前应缴清欠缴的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辖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取、登记、发放。使用时必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一次性缴纳的期限和分期缴纳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征收单位未向当事人送达规范的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

(三)代收代缴单位或金融机构未出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的。

第十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二条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上缴国库,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确有困难不便直接缴纳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缴。其具体办法和要求是:

(一)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向当事人填开“一般缴款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一般缴款书”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交款后,由当事人持金融机构加盖收款印章的“一般缴款书”,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单位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的,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填开“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库。

(三)填开缴纳社会抚养费“一般缴款书”:在“收入机关”栏,填写“××县(市、区)财政局”;在“预算级次”栏填写“县级”;在“收款国库”栏填写“××县(市、区)支库”;在“科目”栏,填写“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

第十四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辅助帐簿,凭“一般缴款书”有关联和《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记帐联登记辅助帐,及时掌握征收情况,保证征收到位,真正发挥社会抚养费制度调节生育行为的功能。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健康、顺利的进行。

第十五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单位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57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

(二)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征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

第四十三条。

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3-6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水平的,按6-8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十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优质20篇)篇二十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汉族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汉族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性质。

应当明确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一些干部、群众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明确,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对待超生者采取经济制裁上有一个变化过程。可以说社会抚养费是从过去的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的。

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多是给予罚款处罚,1994年以后,陆续把罚款改为了收费,《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把“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本法规定的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因此该条第2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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