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内外重大事件论文(大全9篇)

时间:2024-11-02 作者: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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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重大事件论文篇一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保险部负责人尼盖尔·依斯顿日前指出,中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内、对外进一步放开,保险产品需求将会大幅增长。他认为,随着gdp保持持续增长,中国及亚洲国家将是世界上最可能持久成长和提供非寿险和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需求的区域。中国保险市场巨大的急需保险群体,在加入wto后将使各保险公司在亚洲市场的选择机会更大。因此,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将有意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入世后,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蜂拥而入的外资保险将愈来愈多。据了解,目前我国共有19家外资保险公司,27个经营机构正式营业,3家外资公司在筹建之中,另有100多家外资公司在中国建立了代表处。

有关业内专家认为,洋保险的进入不仅带来了管理、营销、服务等多方面的变化,而且对整个中国保险业的结构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改变国有保险公司的传统体制。外资的快速涌入迫使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加快体制改革。其次,国内保险业逐步向业务专业化方向发展。外资公司凭借丰富的专业化管理经验、成熟的技术、雄厚的资金,迅速占领市场制高点。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从粗放式经营方式向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变。第三是外资保险公司将为中国保险业培训出更多的专业人才。外资公司以领先的经营理念、管理技术、营销手段培养出一大批人才,这批人才有可能回流到内资企业,提升国内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第四是促使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形成一体化趋势。竞争的加剧,承保利润的降低,将促使国内保险公司由传统的提供保障服务,逐渐向综合金融理财服务过渡,理财管理费和投资收益将成为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将成为市场竞争力的主要体现。第五是保险中介行业将赢得巨大的发展空间。外资进入后,市场的旺盛需求将促使开业的保险中介公司越来越多,成为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资保险会丢盔卸甲吗

目前全球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全部来自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其中任何一家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总额都高于我国整个保险业所拥有的资产总量。目前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均具有雄厚的资本、先进的经验、灵活的机制和创新能力。

中国入世后,中资保险公司会一败涂地吗?

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指出,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为1%。据调查,即使在完全开放的保险市场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最多也不过10%,而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正在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随着保险法制的不断完善,保险体制的不断深化,相信不需要多久,中国保险企业能够达到与外国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的水平。

《亚洲周刊》最新公布的2001年度“亚太地区最大100家人寿保险公司”排名显示,中国内地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家进入前30位,其中中国人寿排名第13位,平安保险位居第23位,太平洋保险排列第28位。

荷兰国际集团亚太区区域总经理吴志盛说,从新加坡及台湾等地区的经验看,保险市场开放后,本地保险公司依靠自身的优势仍然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同样中国入世后,尽管外资会分得一杯羹,但国内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外资的管理技术、资金运用、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的经验,凭借多年形成的品牌信誉、险种特色等方面优势,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仍保持着市场份额的90%以上。前不久,在北京进行的一次市场调查结果显示,有48.8%的人表示,外资保险进京后,在服务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在中资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对国内保险公司而言,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并不可怕,国内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赢得这场胜利。

外资保险开始集体登陆

事实上,中国保险市场并不是从中国加入世贸才开始开放的。就当全球保险业因为“9·11”恐怖事件遭遇重创之时,就有8家外资保险公司同时获得了在华营业执照。

分析人士认为,在9月17日中国入世谈判全面完成一周之后,中国政府为保险市场准入再开绿灯,并且空前多地一次发放8张许可证,显示了中国政府忠实履行承诺的诚意。同时这也意味着外资保险对中国保险业的挑战已经全面展开。

中国的保险市场历来被国际保险业公认为下一个最具开发潜力的市场,因此他们早已对此虎视眈眈,并不惜耗费巨资拓展市场。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拉开了外资保险公司进军中国的序幕,上海成为第一个对外开放的市场。此后,开放区域扩大到广州,深圳也有了外资保险营业机构。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外资保险在中国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资产总额50亿美元以上、在华设立代表处3年以上(后改为2年)。

中国加入wto谈判的成功,无疑为外资保险公司顺利进入中国打开了方便之门。中国保险业已经切身感受到了外资保险公司匆匆涌入的脚步声。

其实,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后,无论它在几年内能得到多少保费收入,相对于他们巨额的全球收入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外资保险公司看中的不是这些短期的利益,而是将眼光瞄准了更远的未来。不断改革开放的中国经济,是他们坚持不懈地要进入中国市场的最大诱惑。

现在中国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将带来三个方面的冲击,这就是流失一部分人才,丢掉一部分市场,初期受冲击较大。

外资保险公司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必须要依赖本地人才,因为这是由保险业这一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对外资保险公司来讲,最直接的人才就是目前国内保险业的精英们。由于这些保险公司具有待遇等方面巨大的吸引力,因此估计会有大批保险人才流入这些外资保险公司。

对于这一冲击,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必须对目前保险公司的体制、机制进行彻底改革,这样才能留住人才。同时他们也认为,保险人才进入外资保险公司也并不全是坏事,因为这些人在外资保险公司会得到充分的锻炼,但他们在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达到最高的管理层,因此也有可能会返回国内保险业,近几年已经有了这样的先例。从这个角度看,外资保险公司还为我们培训了大量高级人才。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肯定会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人们也应该看到整个市场会随着竞争的加剧而迅速扩张,因此这个市场是一个相对的市场,业务绝对量是在增加的。以中国人寿为例,过去它是独家经营,后来加入平安等保险公司之后,它所占的市场份额在逐步减少,但其总量却不断翻番。

股份化——中资保险公司发展方向

外资保险的大量进入,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讲也许就是一次机遇。

在和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最令人担忧的是国有保险公司的体制和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问题。

目前,我国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三家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由于他们在市场上占据着相当大的份额,因此他们的状态如何关系到整个保险业将以什么样的表现迎接外资保险的挑战。

种种迹象表明,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造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保险业的共识。在目前股权结构单一的情况下,这些国有保险公司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健全,经营机制的不灵活,又使得这些公司在业务拓展上步伐较慢,经营绩效不佳。在这种恶性循环面前,惟一的出路就是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据了解,有关这方面的改革方案已经酝酿多时,不久就会形成一个完整的方案。

而对于那些新兴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来讲,尽管他们没有国有保险公司的包袱,但这些公司在股权结构上还不尽合理,在经营机制上与外资保险公司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这些保险公司将进一步改善股权比例,吸引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提高决策和经营能力。目前新华、泰康两家人寿保险公司已经完成了增资扩股,吸引了一些外资进入,在经营和管理上已经初步显示了较好的效果。同时,这些保险公司也正在积极筹划上市,以求进一步扩大资本金,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司的监督。

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日前提出,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将加快国外资本的流入和技术输入,促使我国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和结构重组,推动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这将为我国保险业提供难得的市场契机和广阔发展空间。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会带来完善的内控机制、审慎经营原则及先进的经营理念,促使国内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速保险增长方式的转变,确立新的业务增长点。

作者:不详加入时间:2004-7-7

国内外重大事件论文篇二

我国菠菜出口自以来**不断,映射出我国菠菜标准不够完善.本研究通过将我国菠菜标准与主要贸易国(cac、日本、美国、欧盟、韩国)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找出我国菠菜标准存在的不足,提出突破出口国技术壁垒的标准制修订合理化建议.

作者:王旭郜娓娓何舞杨慧王富华作者单位:王旭,王富华(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广州,510640;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蔬菜研究所,广东,广州,510640)

郜娓娓(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北京,100081)

何舞,杨慧(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蔬菜研究所,广东,广州,510640)

刊名:农业环境与发展英文刊名:agro-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年,卷(期):200926(6)分类号:x3关键词:国内外菠菜标准对比分析

国内外重大事件论文篇三

摘 要:国内市场整合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利用冰川模型测度市场分割指数,通过1985―省际面板数据对我国市场分割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结果显示,我国国内市场出现整合趋势,但“囚徒困境”仍存在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之中。同时,市场分割与经济增长呈现“倒u型”关系,市场分割出现传导途径多元化、传导手段隐蔽性的特征,其作用效果的体现主要是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而科技创新、对外开放度、地方保护和国有经济比重的作用仍需进一步深化分析。其政策含义在于政府应加快职能转变,减少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健全区域合作利益补偿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推动国内市场一体化进程。

关键词:市场分割,市场整合,经济增长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项目编号:13&zd022吉林大学“985”工程资助项目“中国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

中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发展成就,得益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所释放出的制度红利。在实践中,这一改革历程具有明显的地方分权特征。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财政分权改革,使得各地区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利益与地方经济的发展联系更为紧密,地方政府成为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者,并导致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地企业亦在竞争中得以进步。[1]然而,地方政府在积极发展本地经济的同时,其保护地方经济的冲动也得以加强。[2]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国内市场分割开始出现,并阻碍了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

国内市场整合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原因在于,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有利于市场价格的形成,它保证了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进而实现了市场对资源基础性的配置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方向的逐步确立,国家制定了多项措施反对地方保护行为,阻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障碍逐渐消除。然而,在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博弈过程中,采取分割市场政策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占优策略,其对市场的管束手段呈现出多元化和隐蔽化的特点。尽管地方保护造成的市场分割在某一特定时期会促进经济增长[3],但就发展全局而言,统一的国内市场更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也更有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

当前,学术界对于中国国内市场的分割(或整合)的趋势存在着一些争论,但都认为中国区域间的市场分割是一个严重问题。究其原因,国内市场分割源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区域经济增长的不平衡性。基于区域发展不平衡而制定的差异化政策,虽一定程度上对地区经济发挥了激励作用,但也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中被蚕食,相对的制度红利逐渐消失。而出于地方利益的考量,尽管市场分割不利于区域间竞争和发展全局,但仍然有一定的生存空间。由此可见,削弱地方干预、推进国内市场融合是今后中国经济增长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1我国国内市场是趋于整合还是加剧分割?市场分割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效果如何?这些问题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与既往研究相比,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市场分割指数的假设前提进行再修正,重新测度市场分割指数,并基于更长的时间段上对市场分割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研究;二是证实了全国和地方市场分割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效果的非一致性,即意味着“囚徒困境”仍存在于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博弈之中;三是考虑到市场分割传导途径的多元化、隐蔽化等特征,从多种因素上对此深入开展分析,并试图理顺其内在机理。本文余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一节对相关研究进行简要梳理和回顾;第二节通过对测算市场整合程度的不同方法的利弊分析,选择最具代表性的价格指数法,并对其假设前提进行再修正,利用计算值对国内市场一体化趋势进行分析;第三节构建市场分割与经济增长的回归模型,并从整体上和分阶段上进行实证分析;第四节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对市场分割对经济增长的传导途径进行分析,计算出影响程度的大小,对两者关系进一步证实;第五节是结论及相关建议。

一、相关文献回顾

对中国区域间市场分割的讨论始于young()的研究,他认为中国的地方政府为了巩固既得利益而违背了资源配置的规律,这种对地方经济的人为扭曲加剧了区域市场的分割[4]。此后,国内市场分割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并吸引一些学者就此主题展开研究。

国内外重大事件论文篇四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越来越快,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也越来越多,同时,国际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已经是一种需要,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一、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的现状

截止12月31日,所出台的国际会计准则共有54号,其中41号准则被后来发布的新13号准则替代。我国当前有38项会计准则,例如有:存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系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建造合同、借款费用、收人、无形资产、租凭、债务重组、现金流量表、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中期财物报告、存货、固定资产等。

二、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可以从6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制定会计准则出发点。

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是在假设市场在规范运行的前提下,会计披露的真实性及公允性;国内会计准则是以市场经济的不成熟为背景,同样以会计披露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为出发点,同时把防止不规范的行为做为重点,在公允性和真实性发生矛盾时,会着重于真实性,可能为真实性而牺牲公允性。

(二)准则的性质。

国际会计准则一般是职业经验的积累总结,是职业内的约定俗成和民间职业、团体进行的总结、规范。我国的会计准则由财务部制定,是法规性文件。

(三)准则制定所从属法系。

实行国际会计准则的国家,其法系多属海洋法系,强调的是公认性;我国法律接近大陆法系,有比较突出的强制性。.

(四)会计准则和税制的关系。

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都是和税制互相分离的'。

(五)会计的规范体系。

国际会计准则以公认的会计原则作为基础,构建报表框架和概念框架,在这个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业务和其作用程度来制定《具体会计准则》;国内会计准则以《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作为基础,再对不同类型的业务和各种类型的业务的作用程度来制定《具体会计准则》,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共同指导下,制定包括所有业务的会计制度。

(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性。

国际会计准则包含基础处理方法及备选处理方法,国内会计

准则的某些业务的选择方法有很多种。

三、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在差异上的表现

我国会计与国外会计的差别表现在很多方面,具体准则上的区别更多。例如,从资产减值方面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国际相关准则相比,差异较明显。通过比较可知,国际财务报告中,规定资产减值能够通过一定方式转回,换句话说就是资产的基础为公允价值,资产能够与经济市场的实情更加贴近,从这个方面反映出公司的实际市场价值大小。

然而我国过去曾有过部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的空隙暗地操纵利润的不良现象,因此根据此种情况,相关部门规定,企业一旦确立资产减值,那么今后便不能转回。此外,我国会计和国际会计准则在企业的合并中也有较大区别,我国会计是按照当日合并对象的账面金额来计算和衡量的,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算。

四、我国会计准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完善、健全市场相关机制。

高效的市场监督能够从根本上减少利润的暗箱操作,还能进一步完善、健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式,以此为经济建设提供更加稳定的基础。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市场不够成熟,依据我国国情制定相关的公允价值体系,还能从根源上规避部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的漏洞操纵经济利润。

(二)制定更符合实际情况的公允价值体系。

如果公允价值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那么就能有效减少主观武断对公允价值的错误判断,从而防止部分企业操纵利润的现象。所以,相关部门制定更切合实际的会计细则和会计指南是必要的。除此之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并针对信息披露加强管理,在强化企业公允价值的同时提高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

结束语

总之,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的同时,应该结合世界贸易组织对会计的相关要求,不与中国相关法律冲突,也能满足国际要求,向国际惯例靠拢。多利用国际共性和通行的做法,为中国会计节约成本。然而中国会计在向国际化靠拢时,还要明确中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和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差距,综合国际协调因素,制定出真正的富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

国内外重大事件论文篇五

摘要:现今社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特别是有关企业的环境污染,而制革业则是其中之一。

我国在环境污染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不足。

本文将探讨有关制革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同时提出需要加强有关企业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完善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有关群体对于环保意和环境信息披露的认识,以完善我国制革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关键词:制革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引言

社会物质方面的迅猛发展伴随着自然资源在某些程度上被过度的消耗,同时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而重污染行业则为主要原因。

并且以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状况来看,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这一块还有相当大的不足,无论是相关法律法规还是政府政策,还是企业人员乃至全社会群体,对于环境会计信息这一概念都没有系统的理解。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提出对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并且以污染排行靠前的制革业进行分析,对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探讨。

1我国制革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我国制革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制革业近几年在发展的同时在环境方面造成一些压力,其在有关自身环境信息的披露存在严重不足。

一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

在企业方面,大多数公司在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时只将其中的一小部分进行对外展示。

在大环境下,我国当前对环境会计有关的科目设立特有的账户进行核算。

使得企业所披露的信息没有可比性;三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实用性差,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会计披露时会选出那些对企业经营无影响或者影响小的事项进行披露,而这样的行为将会导致企业信息对外公布不够真实与全面。

1.2我国制革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首先,企业领导只注重短期效益,都希望在针对环保问题方面能够减少支出与投入,以增强短期的市场竞争力。

而这样的理念将会使得整个企业环保意识严重缺乏,并且影响企业后期长久发展。

其次,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环境会计是传统会计学发展后的新分支,其内涵更具专业性、综合性等与以往不同的属性。

但目前我国企业有关的财务人员在这方面的素质还不够,不能满足实际操作方面的需求。

最后,利益相关者对环境信息理解不透彻以及需求不高,在多元的利益相关者中只有部分股东抱有企业应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想法。

2完善我国制革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建议

2.1加强制革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第一,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环保的概念更新,从根源上提高制革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自愿性。

第二,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计对其环境管理体系的监督,并对环境保护的相关程序组织、管理系统做出实际评价,针对不同情况做不同分析。

第三,注重企业环境会计人才的培养,现有的财务人员在以往的理论和实务操作上的经验已十分丰富,可在将环境要素加入的新型环境会计面前则其相关知识略显不足,因此企业会计人员应学习我国有关环境会计的规定和计量方法。

2.2完善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准则的制定

现今,选择以自愿性为基础从而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在我国占绝大多数,在这样的环境下也有许多企业选择不进行相关内容的披露。

可见,对于完善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和会计有关核算体系势在必行。

在目前已经实行的环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更好的以环境法规施加压力。

并且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进一步规范,在体系中强调披露方式和具体准则,做到进一步细化。

2.3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府推动下公众的环保意识逐步提高,但仍有许多问题。

通过利益相关者理念的改变从而促进企业进行自主完整的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利用好现代信息传播手段,拓宽规范我国制革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范围,加大环保方面的宣传力度,结合当下网络便利发达的现实,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

参考文献

[3]陈占光.制革行业产业政策分析[j].西部皮革.(4):7-8.

国内外重大事件论文篇六

论文摘要:

浅论施工企业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

论文关键词:

施工企业成本控制成本分析

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施工企业来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因为成本控制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施工企业要提高市场竞争力最终要在项目成本控制中以尽量少的物化消耗和活劳动消耗来降低工程成本,把影响工程成本的各项耗费控制在计划范围内,必须加强施工成本控制。

1施工成本控制的依据

1.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成本控制要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围绕降低工程成本这个目标,从预算收入和实际成本两方面,努力挖掘增收节支潜力,以求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1.2施工成本计划

施工成本计划是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施工成本控制方案,既包括预定的具体成本控制目标,又包括实现控制的措施和规划,是施工成本控制的指导文件。

1.3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提供了每一时刻工程实际完成量,工程施工成本实际支付情况等重要信息。施工成本控制工作正是通过实际情况与施工成本计划相比较,找出二者之间的差别,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从而采取措施改进以后的工作。此外,进度报告还有助于管理者及时发现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事态还未造成重大损失之前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损失。

1.4工程变更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工程变更是很难避免的。工程变更一般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技术规范与标准变更、施工次序变更、工程数量变更等。一旦出现变更,工程量、投资都必将发生相应地变化,从而使得工程成本控制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因此施工成本管理人员就应当通过对变更要求当中各类数据的计算、分析,随时掌握变更情况,判断变更以及变更可能带来的索赔量等。

除了上述几种施工成本控制工作的主要依据以外,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合同等也都是成本控制的依据。

2施工成本控制的步骤

在确定了施工成本计划之后,必须定期地进行施工成本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当实际值偏离计划值时,分析产生念头的原因,采取适当的纠偏措施,以确保施工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其步骤如下:

2.1比较

按照确定的方式将施工成本计划值与实际值逐项进行比较,以发现施工成本是否已超支。

2.2分析

在比较的基础上,对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以确定偏差的严重性及偏差产生的原因。这一步是施工成本控制工作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找出产生偏差的原因,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或避免相同原因的再次发生或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2.3预测

按照完成情况估计完成项目所需的项目。

2.4纠偏

当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成本出现了偏差,应当根据工程的个体情况、偏差分析和预测的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期达到使施工成本偏差尽可能小的目的。纠偏是施工成本控制中最具实质性的一步,只有通过纠偏,才能最终达到有效控制施工成本的目的。

对偏差原因进行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有针对性地采取纠偏措施,代写硕士论文从而实现成本的动态控制和主动控制。纠偏首先要确定纠偏的主要对象,偏差原因有些是无法避免和控制的,如客观原因,充其量只能对其中少数原因做到防患于未然,力求减少该原因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在确定了纠偏对象之后,就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纠偏措施。纠偏可采用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和合同措施。

2.5检查

是指对工程的进展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了解工程进展状况以及纠偏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为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

3施工成本控制的方法

施工阶段是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发生的主要阶段。它通过确定的成本目标并按计划成本进行施工、资源配置,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进行有效控制,其具体的控制方法如下:

3.1人工费的控制

人工费的控制实行“量价分离”的方法,将作业用工及零星用工按定额工日的一定比例综合确定用工数量与单价,通过劳务合同进行控制。

3.2材料费的控制

材料费控制同样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控制材料用量和材料价格。

3.2.1材料用量的控制

在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合理使用材料,通过定额管理、计量管理等手段有效控制材料物资的消耗,具体方法如下:

3.2.1.1定额控制

对于有消耗定额的材料,以消耗定额为依据,实行限额发料制度。在规定限额内分期分批领用,超过限额领用的材料,必须先查明原因,经过一定审批手续方可领料。

3.2.1.2指标控制

对于没有消耗定额的材料,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按指标控制的方法。根据以往项目的实际耗用情况,结合具体施工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制定领用材料指标,据以控制发料。超过指标的材料,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方可领用。

3.2.1.3计量控制

准确做好材料物资的收发计量检查和投料计量检查。

3.2.1.4包干控制

在材料使用过程中,对部分小型及零星材料可根据工程量计算出所需材料用量,将其折算成费用,由作业者包干控制。

3.22材料价格的控制

材料价格主要由材料采购部门控制。由于材料价格是由买价、运杂费、运输中的合理损耗等所组成,因此控制材料价格,主要是通过掌握市场信息,应用招标和询价等方式控制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

3.2.3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控制

施工机械使用费主要由台班数量和台班单位两方面决定,为有效控制施工机械使用费支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3.2.3.2加强机械设备的调度工作,尽量避免窝工,提高现场设备利用率;

3.2.3.3加强现场设备的维修保养,避免因不正确使用造成机械设备的停置;

3.2.3.4做好机上人员与辅助生产人员的协调与配合,提高施工机械台班数量。

3.2.4施工分包费用的控制

分包工程价格的高低,必然对项目经理部的施工项目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项目经理部应在确定施工方案的初期就要确定需要分包的工程范围,决定分包范围的因素主要是施工项目的专业性和项目规模。对分包费用的控制,主要是要做好分包工程的询价、订立平等互利的.分包合同、建立稳定的分包关系网络、加强施工验收和分包结算等工作。

3.2.5间接费、其它直接费的控制

行政管理方面,要精简机构,避免人浮于事,减少不必要的工资支出,控制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的数量。加强现场管理,施工现场是项目建筑产品最终形成的场所,也是人流、物流的汇集地。搞好施工现场管理要从节约施工材料入手,一日施工,一日清,工完料精。

4施工成本分析的依据和作用

施工成本分析的依据主要有会计核算、业务核算和统计核算。根据会计核算、业务核算和统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对施工成本的形成过程和影响成本升降的因素进行分析,以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另一方面,通过成本分析、可从账簿、报表反映的成本现象看清成本的实质,从而增强项目成本的透明度和可控性,为加强成本控制,实现项目成本目标创造条件。

5施工成本分析的方法

5.1比较法

就是通过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检查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而挖掘内部潜力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通俗易懂、简单易行、便于掌握的特点,因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5.2因素分析法

这种方法可用来分析各种因素对成本的影响程度。在进行分析时,首先要假定众多因素中的一个因素发生了变化,而其它因素则不变,然后逐个替换,分别比较其计算结果,以确定各个因素的变化对成本的影响程度。

5.3构成比率法

通过成本构成比率,可以考察成本总量的构成情况及各成本项目占成本总量的比重,同时也可看出量、本、价的比例关系,从而为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指明方向。

5.4分项工程成本分析

分项工程成本分析是施工项目成本分析的基础。分项工程成本分析的对象为已完成分项工程。通过预算成本、目标成本和实际成本的“三算”对比,分别计算实际偏差和目标偏差,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为今后的分项工程成本寻求节约途径。

国内外重大事件论文篇七

建立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促进政府、企业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特别需要正确引导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其中一项。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对某一方面的环境问题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在普及相关环境知识的同时,使公众产生积极的环境主人翁意识,营造政府、企业、公众的良性互动氛围,对环境社会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现有环境公益诉讼分类存在的问题

当前学者在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多侧重于制度构建和立法设计,而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深入分析。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在于环境社会治理的主体中谁具有起诉资格,对此问题的解决应当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科学分类。现有环境公益诉讼分类多是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客体为考察重点,流于表层,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背后保护利益的系统考量。现有分类及其存在问题如下:

1.依据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分为环境公民诉讼及环境公益专门机关诉讼

这种分类依据的是提起诉讼的主体,公民从环境整体利益出发,为维护受侵害或者将要受到侵害的环境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称之为环境公民诉讼。与此相对应,国家机关依其法定职责,为维护环境公益而提起的诉讼称之为环境公益专门机关诉讼。

这种分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公民诉讼带有很大程度上的主观认同性,对于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要素的关注度(如饮用水、空气污染等)高于其他环境(某一原始森林)要素,导致环境公益诉讼过于集中于某些环境要素。同时自然人之间本身的差异,导致对某一环境损害的认识和反应并不一致,从而导致基于同一环境损害的重复起诉;(3)对于环境公益专门机关诉讼,肩负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行政执法相比诉讼而言,更加直接、具有效率,如果不加限制地赋予行政机关诉权,是否间接提供主管机关怠于履行行政执法权的合理及合法借口;同时对行政机关怠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公民是否可以针对此种行为提起诉讼,诉讼性质如何界定,均存在需讨论之处。

2.依据环境公益诉讼被诉主体,分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这种分类方法,是按照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主体所做的划分,区分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种分类存在的问题: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同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并没有将行政公益诉讼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公民只能在自身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与环境公益诉讼“公益”内涵相左。

本文认为,正确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是准确界定环境公益诉讼类型的基础,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内涵的理论分析,厘清其保护的利益范围,抛出建立于其表征的一般认识,探寻更深层次应保护利益的类型化,从而得出更加科学分类体系。

二、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顾名思义为旨在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保护环境、保障人类有尊严生存条件的诉讼。正确理解何为环境公益诉讼,才能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合理分类。

(一)环境公益诉讼之“公益”界定

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在于确定诉讼保护的利益的范围,何为“公益”,决定着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解。

公共利益,为一个集合概念,重点强调“公共”层面的意义,由于“公众”的众多性和非特定性,使其极易脱离个体,而被掌握权力者无限制地扩大利用,成为其侵犯个人利益的借口。基于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互依存,其不能脱离个人利益,应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但将个人利益置于首位的观点也并不可取,首先个人利益并非能够做到完全一致而无冲突的集合在一起,其次利益表现方式各异,不同形式的利益如何叠加,相同形式的利益主体也不尽相同。所以不能简单将公共利益视为个人利益总和。

公共利益应该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与群体中每个成员的利益相区别,不是群体成员利益的概括总和,而是从群体出发群体的共同利益。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为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享有公共利益的主体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包括全体人民、特定区域内的全部人或多数人、特殊人群,不特定的多数人、不特定的个人。

(二)环境公益诉讼之“环境公益”界定

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带来公共利益。这种利益被称为环境公益,其主要是指环境为人类所提供的维系人类生产生活的物质产品和为人类健康生存提供的生态产品,按照性质可以分为环境经济利益和环境生态利益。

(1)环境经济利益,主要指森林、矿产、水、土壤等自然资源,为人类的衣食住行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并可用于交换带来经济收益,在我国按照法律规定森林、矿产、水、土壤等这类资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因而这些资源属于准公共物品。(2)环境生态利益,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是自然资源与人类社会相作用的三种基本形式,构成整体划一的生态系统。各种环境因素为我们提供清洁的空气、干净的食物,森林将我们生活生产排放的有害气体吸收,同时储蓄水源,这些环境资源使人类和其他动植物能够繁衍生息。有学者将其进一步细化为环境容量产品(容纳、净化污染物)、人居支持产品(提供空气、美景)、生态调节支持产品(水土保持等)。环境所带来的这种公共利益由世界各地各民族人民无差别的享有,每个人在享受环境利益的同时不能排斥他人对于环境的占有与使用。环境提供的生态产品,属于典型的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之“环境公益”包括各种自然因素所带来作为人类生活与发展基础的利益,以及以环境要素损害为介质使多数人人身、财产利益受损而形成的环境众益。环境公益是关系到人类维系生命和世代传续的根本利益,在所有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地位,环境公益在时间维度上,不仅为当代人所需要,而且为后代人所需要,需要永久维护下去,在空间维度上具有地域性,其利益主体和影响范围远远高于其他公共利益。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

公益诉讼的产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进入20世纪,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使人们认识到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各国纷纷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人类整体所享有的良好环境生态品质,既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的环境利益;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事实不仅可能由一般的民事主体引起,还有可能为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以及国家行为所致,因而环境公益诉讼中不仅有民事责任、还会产生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对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所有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三、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化重构

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应当以环境所具有的公共利益的内涵出发,根据环境公益性质—环境经济利益和环境生态利益,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自然资源公共利益诉讼及环境利益公益诉讼。

(一)环境自然资源公益诉讼

自然资源属于环境的一部分,同环境具有耦合性。在法律文件对何为环境的概括性描述与列举中,大部分环境要素同时也被界定为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作为环境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提供者,同时兼具经济属性与生态属性,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不仅可以实现其作为“物”所带来的归于国家也就是全民所属的经济性公益,而且也会保障其作为环境的一部分对人类整体带来的生态性公益。

按照我国《宪法》《物权法》规定,自然资源为全民共有即国家所有。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当国家所属的自然资源受到现实或潜在的损害,其经济性公益受破坏,各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保护职能部门,有权依法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人(国家)的代表人身份而提起诉讼。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环境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据法律授权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人的身份,针对污染破坏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影响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环境自然资源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经济性环境公益的保护,但也间接保障了自然资源作为环境要素组成部分所发挥的生态性环境利益。

在我国,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确认、授权、转让、开发利用等方式取得自然资源的用益权,当出现损害这些已经取得使用权和取用权的自然资源的情形时,公民可以针对这些行为提起诉讼,虽可间接促进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实质上维护的为财产私益,因而不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

(二)环境利益公益诉讼

环境自然资源公益诉讼重点保护的是属于国家所属的自然资源,但是仍有许多环境要素,如阳光、风等,不能为人直接支配与控制。同时人居型环境公共利益也不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这种环境公共利益兼具有物质、精神要求,既要能够维持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又要保障人能够自由舒适的生存的尊严。上述除国家所属的自然资源以外的阳光、风等环境要素及人居型环境公益所提供的环境公益由全体公民享有。

提起环境利益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主要界定为自然人、社会环保组织(ngo)。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相比,公众对于与其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环境变化有着更为直观地感受。在新环保法中讲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仅仅限于环境保护组织,认为如果将公众也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将会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这种观点显然不能成立,将公众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其目的不在于必然会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就如同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在于必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样。将公众和社会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利益公益诉讼的主体,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主体资格的赋予,唤起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威慑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主体,提醒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

环境利益公益诉讼,是指针对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影响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政府行为、计划以及政府及其管理机构在环境行政中违反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应该合理限定环境利益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

国家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扩大公民诉权的范围,允许一般公民针对危害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不限定一定要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实际受害人。但适格主体的扩张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若对起诉者资格不加以限制,反而影响环境保护行动的顺利开展,造成公共资源的另一种浪费。

四、结语

环境公益诉讼,以环境公共利益为基础,以维护公民良好的生存、生产、生活为目的,主要分为环境自然资源公益诉讼和环境利益公益诉讼两类。环境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是为维护经济性环境公共利益,主要由政府、国家自然资源行政监督管理机关等提起;环境利益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生态性环境公共利益,由公民、环保组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等基于自身所拥有的享有良好环境利益或法定职责为依据提起。当存在自然资源遭受污染、破坏,而行政主管机关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权或者其他有害公民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公民、环保组织可提起行政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但这种行政诉讼是否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有待进一步研究。

国内外重大事件论文篇八

跨境租赁贸易是指境外出租人(lessor)直接将租赁物件租给境内的有进出口贸易资质的企业或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承租人(lessee)可以留购或复出口租赁物件。亦指境内有进出口贸易资质的出租人直接将租赁物件租给境外企业或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承租人可以留购或复出口租赁物件。?眼1?演租赁物件主要限定在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和仪器仪表等,它是服务贸易的一种。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日益开放,跨境租赁贸易呈现较快的发展,但与之相适应的外汇管理等监管措施却不是很完善,使得这种跨境贸易方式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本文从国家外汇管理局扬州市中心支局工作中遇到的案例入手,分析了跨境租赁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完善对策。

一:案例基本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扬州市中心支局在日常开展的国际收支数据非现场核查中发现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自下半年以来以“租赁”和“安装调试费”等名义于209月,3月5月累计向境外母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支付12.4万美元租赁设备项下费用。

据调查了解,a公司在办理租赁项下租金对外付汇时,向银行提供的是一份其于年3月与境外母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租金每年24万美元,租期五年,累计120万美元,由出租方负责采购安装调试维修和服务。该成套设备的商业发票显示是其出租方境外母公司b公司于6月从韩国进口的,当时采购价值843万美元,在被租赁前是b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流程见图1)。除此以外,该公司在办理租金项下付汇时还向银行提供了付汇申请书租金的商业发票和完税凭证。而在事后查阅该套租赁设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现其贸易方式是“外资设备物品(2225)”,与租赁贸易应该对应的贸易方式(“租赁不满一年”“租赁贸易”和“租赁征税”)不一致。

二:跨境租赁贸易中可能存在的管理风险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银行在仅审核了该公司提交的付汇申请书租赁合同租金的商业发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后,即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35号)为依据办理了租金的对外售付汇业务。笔者认为如仅仅以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名义办理跨境租赁项下售付汇业务是一种简单化的不严谨的操作行为,并不符合当初该文件的立法本意,且存在不少管理风险和漏洞让企业有机可乘。

1.存在企业规避资本项目外债管理的风险。银行在办理租赁项下租金的售付汇时,首先应该对企业提供的租赁合同进行真实性审核,履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来判断该租赁交易是属于融资性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因为,前者是纳入资本项目外债管理,实行“投注差”控制,需要进行逐笔登记管理,租赁的本金和利息要经过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对外支付;而后者纳入经常项目服务贸易管理,无需经过外汇局事前登记即可在银行办理售汇付。而如果银行并没有对该租赁交易的实质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对租赁交易的实质不清楚,仅依据租赁合同的表面真实性就简单的按照经营租赁的管理方式为其办理了租金的售付汇,就会使得企业能轻而易举得绕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实现租金的自由汇出。

2.存在企业资本外逃逃套汇的风险。在本案例中,银行以特殊非贸易规定的付汇申请书(租赁)合同(租金)商业发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为企业办理租金的售付汇。同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企业可凭以付汇的凭证——进口货物报关单,银行如不对该笔报关单在中国电子口岸网上进行核销结案处理的话,企业完全可以用同一笔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进行重复购付汇,实现资本外逃。因此,如果该交易实质是融资租赁的,即实现了租金本息的自由汇出,也实现了设备本金的重复付汇;如果交易实质是经营租赁的,即实现了租金的汇出,也将本无需支付的设备款对外付汇了,实现了资本外逃。

3.存在企业利用租赁项下货物进口报关单进行虚假验资的风险。由于企业在租赁货物进关时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贸易方式,以及银行在办理租金售付汇时未对货物进口报关单及时进行核销结案处理,使得有设备出资需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利用此漏洞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征,骗取到资证明的可能性。

4.存在企业逃避延期付汇登记管理的风险。a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lcdtft等电子显示产品的制造和销售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130万美元,总投资9050万美元,企业总投资规模庞大,而有效投资不足,资金需求缺口较大。自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存有大量需要办理延期登记的未付汇进口报关单。而在海关调查时,发现该企业租赁设备进口报关时使用的是一份与b公司的设备购买合同,且该套租赁设备进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贸易方式是“外资设备物品(2225)”,而非支付租金时提供的租赁合同。通过分析,笔者推测可能是由于企业资金不足无法按照延期付汇登记的要求按时付汇,有可能向银行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通过租金方式将欠母公司的货款分批偿还,以逃避延期付汇的登记管理,从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来看和延期付汇登记实施的日期大体相近。

6.存在企业偷逃海关关税的风险。在本案例中,a公司将跨境租赁贸易货物在海关申报为“外资设备物品(2225)”,而“外资设备物品(2225)”是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专门的贸易申报方式,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优惠,而跨境租赁贸易货物如是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进口报关时,以在租赁期间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要征收相应的关税,所以该企业存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风险。

三:跨境租赁贸易风险的形成因素分析

1.外汇租赁立法的滞后影响了对租赁交易实质的区分和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跨境租赁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并不长,而我国目前对租赁的立法比较缓慢,且都是从某一方面对租赁行为进行规范。3月在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合同法》中,首次从经济合同的角度引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概念;1月1日实行的由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借鉴了《国际款即准则第17号——租赁》(《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ias17》)的对租赁的划分原则后,从会计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会计处理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首次将租赁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参见表1)。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合同法》是从合同的形式要件上对租赁和融资租赁做出了形式规范,指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通过对合同中要素的罗列作为判定合同是否是融资租赁性质,但对经营租赁合同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强调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指出一项租赁是归类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依赖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同时给出了相关的标准。而对经营租赁则采用排除法来定义,即非融资租赁就是经营租赁。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计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由承租人提取折旧的,租赁物并不计入出租人的资产。在出租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栏内所计的是租赁应收款。而经营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则是出租人的固定资产,对于承租人而言,则是表外融资业务。即经营租赁的租金可以纳入当期费用,且资产和负债不列入承租人的财务报表内,因此实现“表外融资”。

但是,作为承担汇兑环节监管的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并不是微观主体经济活动和存续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在审查企业提交的租赁合同时,是看合同的表面真实性还是深入地探究其交易的实质,显得无所适从,且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控制手段。所以,从汇兑环节来看,外汇租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对有效区分跨境租赁的不同交易性质并实施分类监管带来了难度。

2.跨境租赁项下售付汇法规不完善。目前,在外汇法规中有关租赁贸易费用对外支付没有比较完整和详细的规定,相关操作规程零星散见于一些法规中。如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首次提到非融资性租赁费用的对外支付,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客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可为民航海运铁道部门先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兑付……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3]后在出台的较系统的概括非贸易项下售付汇项目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中没有对跨境租赁租赁费的售付汇做出明确规定。而再后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似乎打开跨境租赁项下租赁费用对外售付汇的通道,但如果作为特殊非贸易售付汇来操作,则无法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假租赁真购买”的情况,容易导致不法企业利用货物进口报关单重复购付汇,进行资本外逃和逃避延期付汇登记管理的行为。

3.跨境租赁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政策和租赁服务对外售付汇政策不衔接。跨境租赁项下机器设备的进口贸易既可以表现为一般商品贸易的进口,也可以表现为服务贸易商品的进口,它们在海关进口中计征关税的税基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以租赁商品的总值或海关认可的公允价格为征税基础,而后者是以租赁货物所需支付租金视为商品的到岸价格,并按该类商品的税率计征关税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其中涉及租赁方式进口的贸易方式有“租赁不满一年”“租赁贸易”和“租赁征税”三种,都作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管理(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租赁征税”这种贸易方式是将租赁费作为报关价格的,与前两种租赁项下贸易方式不同,而从非贸易外汇管理的角度来看,就租金本身在对外售付汇时是不存在有货物进口报关单的,但“租赁征税”项下却有。这容易导致企业将租金既以贸易进口付汇方式对外支付,也能以非贸易方式对外支付,引发企业逃套汇风险。

此外,该文件规定的三种租赁贸易的购付汇条件过于笼统。目前经济活动中,租赁主体主要涉及经批准从事跨境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因生产需要对外租赁的一般性企业,前两种贸易方式适合是从事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后一种适合一般性企业。文件规定在办理上述贸易方式购付汇时要审核“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批件租赁合同等”,这适用于经批准成立的租赁公司,对一般性企业来说,并没有“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批件”。

四:加强跨境租赁贸易中外汇管理的对策

1.加快对跨境租赁外汇管理的立法进程,完善外汇租赁管理。建议尽快开展对跨境租赁外汇管理立法工作,参考《合同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先进国际理念,针对当前的外汇管理开放的程度,制订《外汇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一是要明确外汇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标准,二是按外汇租赁的不同类型以实施不同的分类监管,三是在分类监管下,完善结售付汇环节的管理。

2.在现行管理模式下,完善跨境租赁贸易的售付汇行为监管,防范企业逃套汇行为。一是改进《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中对“租赁征税”购付汇条件的管理,建议海关对此类进口报关单不在出具“进口付汇证明联”,将其租赁费的对外支付完全以非贸易的方式对外支付,但外汇局或银行在办理对外售付汇时累计不得超过该贸易方式下进口报关单的金额。二是无论外汇局或银行在办理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项下租赁费用对外售付汇时,都必须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网”,及时将该笔跨境租赁项下设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处理,防止企业利用进口报关单重复购付汇。三是要求企业办理经营(非融资)租赁项下购付汇时,除了提供付汇申请书租赁合同租金的商业发票完税凭证和对应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还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其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经营租赁的原则和要求,以帮助银行确认其租赁交易的实质,以提高真实性审核的能力。

3.加强对租赁自用用途的跨境租赁贸易主体的监管。一是要对外商投资企业跨境租赁经营模式进行一定的规模控制,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防止跨国公司利用租赁交易在内部进行资产转移,逃避出资义务。二是加强对租赁贸易真实性的监管,防范企业利用“真购买假租赁”来逃避延期付汇登记管理的行为,弱化外汇管理效率。三是加强对租赁贸易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防止重复购付汇和作为虚假出资的凭证。

4.加强部门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本案例中,如果外汇局和海关部门缺少有效的沟通协调过程,外汇局将不会很快掌握企业跨境租赁贸易的信息。因此,建立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是强化外汇管理有效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特别是海关和外汇局在贸易进出口管理方面,分别掌握实物流动数据和资金流动数据,所以,完善相关数据共享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尽管目前外汇局和海关在进出口方面已建立了多个信息共享和核对系统,但还存在着一些沟通盲区,如微观交易主体的未凭以付汇报关单的数据查询等。为此,建议尽快实现双方数据的完全共享,以彻底解决实跨境货物流与资金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刘舒年.国际金融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1.

[2]陈雨露.国际融资实务[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5.

[3]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摘要: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日益开放,跨境租赁贸易呈现较快的发展,但与之相适应的外汇管理等监管措施却不是很完善,使得这种跨境贸易方式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本文试从分析近期的一个案例入手,提出完善相关法规的对策建议。

国内外重大事件论文篇九

我国的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1989-为起步阶段,-20为兴起阶段,至今为广泛传播阶段。

我国学者在不断的摸索中也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教育新思路。如:

王恩德提出我国大学要培育“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应该是开放式的,应将实践融合到基础理论教学里;充分发挥“产学研”基地的优势,强调大学教育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朱焕辉()对新兴的“123教育模式”“三三三教育模式”“五位一体教育模式”等几种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进行了总结,并指出无论哪种教育模式实践都将是重中之重。

吴海波()提出的高校创业创新教育“16g体系”,尝试通过建设以多学科专业综合配套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来解决大学生在创新创业时面临的缺乏综合性知识和缺乏专业团队的问题。

据《大学生创业调研报告》统计显示,目前大学生创业活动多集中在家教、零售和服务等技术含量较低行业,而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网络、软件等高新科技行业的创业选择比率仅占5.3%,科技创新性严重不足。大学生创业项目中95%是没有创新的。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还存在着“创业人才储备不足、创业成功率不高,创业融资难,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不完善,创业支持未成体系”。

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36号)文件特别提到了要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3结语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发展己经由过去“毕业分配”向“双向选择”再逐步向“自主创业”过渡,由此可见现今解决大学生就业困境的最佳途径即为思维创新、自主创业。大学生作为鲜活的国家内生动力群体,是最具自主创新创业能力人群。大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全面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素质,既可以缓解就业压力、构建和谐社会,还可助力经济增长、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起到正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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