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企业招聘案例实例大全(12篇)

时间:2023-10-21 作者:笔舞热门企业招聘案例实例大全(12篇)

欢迎各位到场,今天我们将探讨的话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好的总结应该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和改进措施。对于开场白的写作,以下这些范文可能会给你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

热门企业招聘案例实例大全(12篇)篇一

如果被降权了,不要轻易的就放弃,要不之前的努力就付之东流了,网站被降权,一定是有地方出了问题,找出问题,改善问题,让搜索引擎重新接纳自己的网站。

在上一篇文章“网站降权恢复6大实战案例分享(上)”和大家分享了3则被降权网站的恢复案例,网奇seo实战培训这篇文章继续和大家分享3则被降低网站的详细恢复案例,希望对各位被降权站长有所帮助。(同样为了避免打广告的嫌疑,恢复案例的网址不留下)。

案例四:

网站类型:普通企业类型网站。

降权情况:网站注册3个月左右,之前由于服务器速度过慢,换过一次服务器,但是由于新站适应过程,网站换服务器一个星期之后快照什么的都恢复正常,换服务器没有被降权。之后过了一个月,网站百度快照不更新,网站内容不收录,排名下降。

分析原因:

2.分析网站降权之前的一个星期做了什么,由于降权的前一天采集了几篇文章,通过伪原创软件伪造,更新了一个星期,快照没有影响。之后采集更新的一个星期导致百度停止收录,快照也停止了,检查之前采集的文章,发现质量相当差,文章可读性不高。

处理方法:

1.第一时间把以前采集的垃圾文章所删除。

2.发布原创性的文章在博客、论坛留下链接,希望搜索引擎再次爬取网站。

网站变化:

第三个星期:网站排名逐渐出现。

第四个星期:网站之前的所有排名都恢复了,网站恢复正常状况。

网奇点评:通过这个案例得到下面几点:

1.网站不要采集,就算采集也要是有质量的文章,具有可读性的文章。

2.网站万一降权了,不要着急,不要乱修改东西,分析降权之前做了什么。

3.网站被降权之后,不要停止更新和外链,外链不需要过多,但是坚持每天做。

案例五:

网站类型:网站建设的企业站。

降权情况:网站上线3个月,排名非常好,地区词加核心的关键词都排名搜索引擎第一页,但是第四个月的时候,网站突然被降权,导致排名全部掉了下去。辛辛苦苦所努力做的排名在一夜之间没了,心情十分沉重。

分析原因:

1.检查网站是否有优化过度的行为,或者存在网站作弊的嫌疑(例如:使用刷流量点击o`的软件等),问过网站优化人员,无这类问题。

2.检查友情链接,发现有4个网站是被降权的。

3.检查网站更新文章的质量是不是原创,是不是具有可读性的。

4.坚持最近外链是否过度发布,导致优化过度,或者是是否制造了大量垃圾外链。

处理方法:

热门企业招聘案例实例大全(12篇)篇二

20xx年,广西宁明县老翁农怀森(20xx年75岁)搬入位于宁明县某村作兰山山脚下的新家,此后即厄运不断:20xx年,农怀森跌断了脚,孙子去世;20xx年,农怀森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元;20xx年,农怀森家族连续死亡3人。农怀森认为自己的厄运来源于300米外作兰山上的两座坟墓,是它压了自己的气运,要求坟主罗建熊、梁燕东两家将祖坟迁走,罗、梁均不予理睬。

20xx年3月某日,农怀森自己动手将罗、梁两家的祖坟各挖了一个洞口以“驱鬼”。罗、梁两家十分恼怒,分别向广西宁明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农怀森挖坟掘墓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农怀森挖掘罗、梁已故亲人坟墓的行为,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祭祀权的侵害,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构成侵权,罗、梁要求农怀森赔偿补修坟墓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判决农怀森各赔偿罗、梁费用损失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点评。

我对这个案件的评语是:愚昧。

其实,近年来,挖掘他人祖坟的案件常见,但多是基于建筑需要或者其他目的,以驱鬼为目的而挖掘他人祖坟的,并不常见。大概是老人年龄大了的缘故。

应当研究的是,挖掘祖坟究竟侵害的是什么权利的问题。本案判决认为侵害的是死者的人格,也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这样的认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挖掘祖坟的行为除了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近亲属的祭祀权之外,还有更重要、更直接的一点,就是侵害了祖坟的物权。祖坟在民法上,属于不动产,是构筑物。在祖坟之上,既有构筑物的所有权,也有所占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私自挖掘他人祖坟,就是非法侵害不动产,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如果全面观察,擅自挖掘他人祖坟的行为,是在非法侵害不动产的同时,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是一个多重的权利损害事实。在认定侵权责任的时候,这些都应当考虑到。

郑州买房未登记出卖人有协助办理义务。

热门企业招聘案例实例大全(12篇)篇三

20xx年10月8日,王某乘坐一轿车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驶。当行至23公里处时,被从高速路立交桥上落下的一块鹅卵石击穿挡风玻璃,击中王某左侧胸部,致左胸大片挫伤伴表皮剥脱、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查,事发高速路上的天桥两侧设有实心水泥护栏,紧靠两侧护栏外侧安置有防抛网。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当天黄某等三名小学生攀爬事发天桥西侧中段水泥护栏,趴在防护网和广告牌上,比赛看谁扔的石块能击中通行的车辆,往高速路抛掷石块击打往成都方向行驶的车辆,其中一块鹅卵石击中王某致死。

公安机关以黄某等三人未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由,撤销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王某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追究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三名致害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为,事发天桥不存在质量瑕疵,成南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管理义务,对其要求不能过苛,不构成侵权责任。黄某等三小孩在横跨高速公路的天桥上玩耍,故意向高速路上行驶的车辆投掷石块,造成王某在乘车过程中被石块击打而死的严重后果。虽然三人中究竟是谁投掷的石块造成此后果无法确认,但确系其中一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特征,故认定黄某等三人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决该三人的六名监护人对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46979.40元。

点评。

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应当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一起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确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必备的条件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失,否则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管理高速公路过程中,没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失,如果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则有失公平,违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

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个未成年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是由于三个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不周,使他们攀爬高速公路防护网投掷石块取乐,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一后果尽管不是三个未成年人全体行为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对此,法院判决三个未成年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在原告起诉不同被告,案例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抽丝剥茧,确定真正的侵权原因,准确确定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

重庆天降叉棍致害无法查清加害人。

热门企业招聘案例实例大全(12篇)篇四

20xx年4月20日下午,北海市银海二年级小学生刘某放学后与同学一起到停业多时的“渔家庄”鳄鱼湖玩耍。刘某爬墙进入鳄鱼湖内,用弹弓和树枝挑逗躺在湖边的鳄鱼,一条鳄鱼突然扑上来,咬住他的脚并将其拖入湖中,被鳄鱼群活活吞噬。事发后,当地政府组织武警将其中一条吃人鳄鱼射杀,其余鳄鱼转移到了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刘某父母认为鳄鱼管理人刘家振和鳄鱼湖所有人德天渔家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补偿金等共计30万余元。两被告辩称受害人擅自进入鳄鱼池,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鳄鱼湖虽然早已停业并设有警示牌,但鳄鱼湖外层防护墙墙体坍塌,内墙最矮处只有0.55米,外人很容易进入,因此两被告对事故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力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刘某父母对孩子监管不力,应承担20%责任;孩子葬身鳄鱼池给原告夫妇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两被告应赔偿一定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刘家振不服上诉。北海市中级法院审理中,进行调解,最终在20xx年9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鳄鱼管理人与小孩父母达成了赔偿16万元损失的协议。

点评。

这个案件可以用“触目惊心”来概括!

在民法上思考,这个案件有两点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有一个类型就是对未成年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说的是,在一个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经营或者活动中,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就必须对防范儿童受到损害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起码要做到以下三点中的一点:一是消除这个危险,二是使儿童与该危险隔离,三是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不能发生。没有做到,造成儿童损害,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饲养鳄鱼显然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且对儿童具有特别诱惑力,同时经营者在鳄鱼池周围的防护墙坍塌,儿童很容易爬进来。因此,可以判断经营者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确定其承担侵权责任是公平的。

第二,在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就是如何对待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的过失问题。在未成年人受到损害的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更应当予以保护,应当得到比成年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更多才对,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在这类案件中,并不是增加对未成年受害人的赔偿,而是认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过失,按照过失相抵规则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就是这样判的。这样判对吗?我认为是不对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加害人一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一方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加害人的责任。适用这一条款的规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的过失当然是一般过失,因而不减轻加害人一方的责任,就能够使未成年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更好地保护。

另外应当说明的是,在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专门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一章,分别规定了饲养的动物致害责任、饲养烈性犬致人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以及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本案属于类似于烈性犬之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据此,鳄鱼饲养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沈阳发错催账单侵害名誉权。

热门企业招聘案例实例大全(12篇)篇五

20xx年11月某日上午11点,重庆市高新区某建材市场对面马路上,21岁的袁正敏和丈夫凌勇正守在自己的百货摊前,一根晾衣服用的叉棍突然从临街楼上落下,正好插入袁正敏的头部。叉辊长约半米,整个“y”字形铁叉已经陷入头颅内。医院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医生将叉棍的竹竿部分取下,只剩下铁叉留在头中,将袁正敏送至医院。经抢救,袁正敏脱离生命危险,但伤害严重,正在康复之中。事发后,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地,封锁现场并提取证据,刑侦技术部门经过多次比对,无法找到破案线索,无法确定肇事人。自袁正敏受害后,肇事者一直未露面。凌勇代理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将涉嫌肇事的渝州新城2号楼97户共计126名业主集体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所有被告无不惶恐,召集“应急维权大会”,奉劝肇事者主动投案,其他业主相互支招寻求证明自身无责的证据。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点评。

这是典型的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争执的焦点是究竟维护哪一方当事人的公平。

最早的这类案件也是发生在重庆,一座高层建筑物上抛下一个烟灰缸,致伤楼下过路人,法院判决该栋建筑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20余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稍后,济南市一妇女被楼上抛下的菜板击中致死,向法院起诉该楼56户居民请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两种判法,各自都有道理,都有人支持和反对,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强调的是公平,但立场却不同。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对于该不该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如何规定具体规则,也是两种立场态度鲜明。如果基于受害人得到救济的公平,则认为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共同承担;如果基于承担责任人的公平,则没有证据证明大多数人是致害人,令其承担责任,更加不公平。在不断的讨论中,意见比较集中,倾向于在侵权法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平责任,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确认为侵权责任,更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则,是要突出受害人的公平,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救济。我选择这个案件进行点评,正是为了说明这个立法中的意见。

我在德国、荷兰等国家考察这个侵权行为时,他们的法官和学者都表示惊讶,理由是住在高楼上的居民怎么可以如此不负责任?相比之下,我们的国民是否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呢?应当特别告诫的是,肇事者应当勇于承担责任,不要把自己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推脱给他人为你负担!

新余亲属法亟需规定强制认领。

热门企业招聘案例实例大全(12篇)篇六

打官司选择法院是必不可少的步骤,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问题选择法院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如果对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有不清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欢迎阅读:

原告赵小妹是被告赵大刚、赵大民、赵大全的妹妹,四人的母亲王某现今已82岁。20xx年,因赡养纠纷,王某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经调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赵大刚赡养,今后的医疗费、丧葬费则由四兄妹平均分摊。两月后,四人又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在派出所调处中,四人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兄妹四人尊重母亲的意愿,她可以选择到兄妹四人中的任何一家居住,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母亲不论居住在谁家,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关于母亲的一切费用都由母亲所居住家负责,与其他三人没有任何关系。”“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否则由此原因所引发的吵架、打架等事件以及一切后果均有(由)不遵守此协议者承担。”协议签订之前,王某前往派出所,表达了其愿意居住赵大刚家的意愿。之后,兄妹四人便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确认。20xx年1月29日,赵小妹以该协议是自己为让母亲早日过安稳日子,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上述赡养协议约定“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有悖于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的其他部分有效。

点评。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内容,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子女在父母去世时,都有祭祀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曾经有人对祭祀权提出过质疑,认为没有这个权利。我认为,祭祀权是身份权的内容,是特定的亲属之间一方去世另一方享有的身份权的内容,这个权利内容也是不得剥夺的。在本案中,四兄妹由于赡养问题发生争执,曾经达成协议,但后来又签订了一方赡养其他各方无权戴孝送终的协议。这实际上是剥夺没有赡养母亲的一方祭祀权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善良风俗,而且违背身份权的权利义务内容,是违反法律的约定。法院判决确认这样的约定内容无效,是完全正确的,正确体现了民法关于亲属关系平等的基本原则。

周龙20xx年广西大学毕业。20xx年12月他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20xx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周龙家业贫寒,靠父母资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这次因为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机会,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时机。20xx年4月,周龙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愤而将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点评。

平等就业权,就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这是一个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反映在人格权法上,就表现为平等就业权。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时,就写过这个权利,其性质是人格权。侵害平等就业权,就是侵害人格权,就构成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个“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为此而丧失就业机会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热恋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亲属强制干预,丧失追求幸福的权利,造成无数生活悲剧。

本案原告周龙就是这样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仅使他丧失了就业的机会,而且错过了寻找其他就业途径的最佳时机。

我作为一个大学教师,我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他呼吁。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平等就业权是人格权,任何企业以“小三阳”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劳动者,就构成侵害平等就业权。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为周龙讨回了一个公道,同时,也对类似周龙的其他“小三阳”的劳动者主张了正义和公平。因此,本案判决值得称道。

西安电视剧情节虚假侵害死者名誉。

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由西影厂和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合拍,20xx年12月在央视电视剧频道播出。在该剧中描写的真实人物国民党将领冯钦哉,有炸毁煤矿、行贿钱大钧、随手枪杀少将江天正等情节。冯钦哉原为国民党陆军上将,早年加入同盟会,追随孙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参加护国讨袁、北伐战争和八年抗战,1949年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随傅作义总司令在北平和平起义。冯钦哉的孙子冯寄宁看到该剧后,认为《西安事变》恶意编造的这些情节,对冯钦哉的名誉造成严重侵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经过调查证据,认为《西安事变》中三段有关冯钦哉的描写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历史史实,其中关于冯钦哉向钱大钧行贿一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故判决西影厂停播《西安事变》中有关冯钦哉行贿情节,并要求西影厂就行贿情节在全国性报刊为冯钦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冯寄宁赔礼道歉。

点评。

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包括侵害死者名誉,能构成侵权责任,已经早有定论。但在电影《霍元甲》是否构成侵权的诉讼,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后,有些人对此有所怀疑,因此,对本案是否构成侵权也有怀疑。在历史文学作品中,对于历史人物进行描写,并非必须完全拘泥于历史真实,绝对不可以为表现主题而进行适当的虚构描写。电影《霍元甲》描写的一些情节确实不是历史事实,是编剧和导演为了表现作品的主题而进行的适当虚构,但只要这些描写没有对被描写的人物进行人格丑化,对其名誉没有进行贬损,因此,就不能以所描写的事实不真实而认定为构成侵权。因此,认定电影《霍元甲》没有构成霍元甲的名誉,是有根据的。但是本案不同。《西安事变》在描写冯钦哉的情节中,编造了有损于冯钦哉名誉的情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害了其名誉,因此,构成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责任。冯寄宁作为冯钦哉的孙子,是冯钦哉名誉利益的法定保护人,因此他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作品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电视剧的作者承担侵权责任,还了死者一个公正,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正义原则。

宁明愚昧驱"鬼"的侵权行为。

20xx年,广西宁明县老翁农怀森(20xx年75岁)搬入位于宁明县某村作兰山山脚下的新家,此后即厄运不断:20xx年,农怀森跌断了脚,孙子去世;20xx年,农怀森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元;20xx年,农怀森家族连续死亡3人。农怀森认为自己的厄运来源于300米外作兰山上的两座坟墓,是它压了自己的气运,要求坟主罗建熊、梁燕东两家将祖坟迁走,罗、梁均不予理睬。

20xx年3月某日,农怀森自己动手将罗、梁两家的祖坟各挖了一个洞口以“驱鬼”。罗、梁两家十分恼怒,分别向广西宁明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农怀森挖坟掘墓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农怀森挖掘罗、梁已故亲人坟墓的行为,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祭祀权的侵害,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构成侵权,罗、梁要求农怀森赔偿补修坟墓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判决农怀森各赔偿罗、梁费用损失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点评。

我对这个案件的。

评语。

是:愚昧。

其实,近年来,挖掘他人祖坟的案件常见,但多是基于建筑需要或者其他目的,以驱鬼为目的而挖掘他人祖坟的,并不常见。大概是老人年龄大了的缘故。

应当研究的是,挖掘祖坟究竟侵害的是什么权利的问题。本案判决认为侵害的是死者的人格,也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这样的认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挖掘祖坟的行为除了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近亲属的祭祀权之外,还有更重要、更直接的一点,就是侵害了祖坟的物权。祖坟在民法上,属于不动产,是构筑物。在祖坟之上,既有构筑物的所有权,也有所占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私自挖掘他人祖坟,就是非法侵害不动产,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如果全面观察,擅自挖掘他人祖坟的行为,是在非法侵害不动产的同时,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是一个多重的权利损害事实。在认定侵权责任的时候,这些都应当考虑到。

郑州买房未登记出卖人有协助办理义务。

20xx年,常亮经朋友介绍从宋平手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已经转手3次,自己是第4位房主,房产证上登记的“房主”已不知去向,能够找到的两位前任房主间的转让、买卖也没有规范的手续。

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常亮诉至法院,要求前三位房主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查明,涉诉房屋系光的私有财产,1990年以公证的形式无偿赠与秦霞,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秦霞;秦霞又将房屋转让给宋平,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宋平。20xx年,宋平将房屋卖给常亮。

以上转让手续均未办理过户。

法院认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转让,须依房管部门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物权不发生转移,但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有效。

合同。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20xx年12月判决该房屋之前的3位房主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协助常亮办理过户手续。

点评。

我选择本案进行点评,意图让读者明确不动产买卖的过户登记手续的重要性。

买卖房屋,是在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权属转移的法律后果,否则,即使占有房屋等不动产,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在本案中,交易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3次,但都没有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因此,常亮即使占有了该房屋,也没有享有其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常亮是聪明的,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怎样依法取得这个权利,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前两任买主是糊涂的,不知道应当怎样才能够保障自己取得权利。

须知,仅仅对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合同进行公证,是不能取得不动产的权利的,只有依法登记,才能够取得不动产权利。法院的判决是对的,前任房主作为不动产产权出让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登记手续,以保证买受人能够买到交易的不动产权利。

北京欺诈性抚养应当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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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企业招聘案例实例大全(12篇)篇七

参与乐在其中。

温江金马太极地迎“国庆”开展有奖赛马。

温江金马太极地旅游区,是四川省五大旅游开发区之一,它是融现代气派和川西平原民族风情,集吃、住、行、游、乐、购,健身和举办会议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旅游娱乐区,人称“天府迪斯尼”乐园。为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四十五周年”,举行有奖赛马活动。

时间:一九××年×月×、×日下午2∶00钟开赛。

地点:温江金马国际赛马场。

奖励:按所购票总金额的70%奖给中奖者。当场兑现,公证监证,祝君好运,瞬间变富。与此同时,骑士俱乐、冲锋舟、帐逢营,森林狩猎等新项目正式开业,供各位游客游乐。配套服务项目:ktv、桑拿浴、餐厅、住宿、钓鱼等。

联系人:傅××。

电话:(0815)781065。

乘车路线:成都西苑酒店(中巴)罗家碾磨底河车站@金马。

热门企业招聘案例实例大全(12篇)篇八

整理、录入:徐丰。

体育课片段教学一般情况下是要求展示学习提高部分教学的片段,教师应将开始准备部分结束后导入基本部分,开始把教师教学的队列、口令、站位、讲解、示范、保护与帮助、及分组练习、巡回指导等环节用口头语言、肢体语言按课的结构与顺序一一展示给评委。时间一般是10-15分钟。(展示过程中不要去说明,这为什么,那为什么。)。

体育学科片段教学也具有其规律,可以预先准备好一个基本模式,届时补充抽到教材的重难点,其他的环节、套路都基本一致。

例:

先向评委老师问好,接下来不管什么教材按以下语言顺序展开(。

)里是提醒内容。

全体同学听口令:立正、向右(中)看齐,向前看、稍息。很好,刚才同学们和老师一起进行了(与主教材有关的准备活动)练习,大部分同学都表现的非常好。

接下来请同学们和老师一起进行(抽到的教材)练习。全体同学听口令:立正、向中看齐、向前看、稍息、立正(教师移动位置)前面两排向前三步走,向后转。(教师移动位置到学生中间)前面两排的同学蹲下。下面请同学们认真观察老师示范。(教师讲解示范抽到教材的动作、要领、重难点要强调,示范的动作要规范,有的教材要讲保护与帮助)老师发现刚才有的同学没有认真观察,现在老师再进行示范一次。(换个方向重新讲解示范要求同第一次)前排起立,(教师移动位置)前三排向前三步走,向后转(还原成4列横队,教师移动位置面向全体学生)接下来,请全体同学和老师一起进行练习。(抽到的教材不管是什么项目,先安排辅助练习比较适宜。如果是球类项目就安排熟悉球性,手、步型等基本功练习几次。如果是跑、跳、投也一样安排全体学生进行徒手练习。辅助练习一定要与教材相结合,不能脱节,并实时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全体同学听口令,立正,向中看起,前排两手侧平举,后排两手前平举,向前看齐,放下。(针对抽到教材进行辅助练习,基本功练习,次数三到五次,教师下达口令要准确。练习一到二次时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巡回个别指导,纠正错误动作。)刚才大家练的不错,下面我们进行分组练习,由各小组长带队,男生在1号、2号场地练习,女生在3号、4号场地练习。(场地安排以抽到教材为准,下达口令。如果是跑的项目就教师带队跑步到跑道上进行练习)练习中注意安全,分组带开。练习中教师要巡回指导(移动位置,走几步,停一下。)某某同学,停一下,刚才你完成这个动作很漂亮。来,再来一次让全组同学欣赏一下。开始,很好。同学们看清楚了没有?我想其他同学也能完成的很好。(教师再走几步停下)某某同学,你这个动作完成的不够规范,来看看老师怎么完成这个动作(可以再次强调动作重难点)看清楚了吗?来现在和老师一起完成动作。好,进步的很快,继续努力。(如果感觉时间较短,接下来可以全体集中,由2-3位同学进行展示。两位动作规范,一位动作完成不够协调或标准的。教师根据学生的出场顺序进行点评并突出重难点。)。

热门企业招聘案例实例大全(12篇)篇九

一、背景:

对外汉语教学界在文化问题上已达成基本共识:语言和文化关系密切,文化是对外汉语教学内容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理想的对外汉语教学应使学生既习得目的语,同时也掌握目的语文化。众多学者都曾提出:在学习目的语的过程中,只有学生掌握了目的语的文化背景,他才算真正掌握了这门语言。

虽然明确了文化教学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大原则,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在中高级阶段。在初级阶段,文化内容多依附于语言教学之中,没有必要,也很难从语言教学中剥离出来。但到了中高级阶段,就有必要开设文化专题课了,而过去所采取的教学方法多以“教授”为主。这种教学方法虽也有其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较明显的弊端。首先,从教师教学的难易度来分析,文化因素小像语言点那样容易讲清楚。其次,从学生接受度来分析,学生而对的是完全小同于自己母语文化的异质文化,仅凭教师讲解,学生被动接受,理解起来难度相当大,因而容易让学生产生畏难情绪和厌烦心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尝试在中高级阶段的文化专题课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将文化专题与提高语言技能巧妙融介,希望以此来开拓、丰富中高级阶段文化专题课的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

二、概念梳理:

说讨论这种方法在教学中的应用。时至今日,哈佛商学院里已有超过80%的课程是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基于各种理论和相关实践,人们对案例教学法的界定也各有侧重。柯瓦斯基(kowalski)认为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进行研讨的教学方法。f21它除了可以用来传授资讯、概念以及理论外,也可以训练学生的推理、批判思考、问题解决的技巧。舒尔曼(shulman)定义案例教学法是利用案例做为教学媒介的一种教学方法。[3]曼莎斯(merseth)认为:案例教学法可以包括大班级及小团体的讨论、案例里的角色扮演、或案例撰写。[4]哈佛工商学院也曾将案例教学界定为:一种教师与学生直接参与共同对工商管理案例或疑难问题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这些案例常以书面的形式展示出来,它来源于实际的工商管理情景。学生在自行阅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引导进行全班讨论。因此,案例教学法既包括了一种特殊的教学材料,同时也包括了运用这些材料的特殊技巧。而国内的《教育大辞典》将案例教学法定义为“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某些科类的专业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方法。即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而在教育学中,人们又将案例教学法定义为教学中的案例方法,是指围绕一定的教育目的,把实际教育过程中真实的情景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学生思考和决断的案例,通过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方法。

以往的应试教育使用的是脱离实际的教条式的学科教材,满堂灌和填鸭式的课堂讲授,死记硬背的学习方式,把学生当敌人的考试方法。随着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需求了。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条件下的信息传输主体单一化的格局(教材+黑板+粉笔)已经被打破,教师不再是惟一的信息传播主体,而且也不再拥有惟一的信息话语主导权,变革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推行案例教学法势在必行。

1、从实践性来分析。

案例教学法中,教师提供给学生的是真实的案例素材,学生需要进入案例所叙述的真实情境中去体味、感悟,进而让学生进行仿真的实践操作。因此有人曾简明地概括案例教学的特征是:“从实践中来,在实践中练,到实践中去”。案例教学的这一特点与中高级文化课的要求小谋而介。从某种程度来说,针对留学生的文化课并小是单纯的输入性活动,而应是一种师生基于实际情景对中国文化的一种探讨。从这个角度分析,案例教学的实践性与中高级文化专题课的要求是相吻介的。

2、从互动性来分析。

案例教学要求教师融入学生群体之中,与学生形成一个学习“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师生处于平等的地位,相互交流、奉献并获得。因此,案例教学提倡“四个自由开放”,即自由设疑开放、自由思维开放、自由讨论开放、自由选择开放。这样就会创造出一个宽松、和谐的多维互动的教学情境。在案例讨阶段,教师与学生是教与学的平等互动关系,教师和学生可以在“案例”这个平台上进行平等的对话。案例教学的这一特点非常适介于针对中高级留学生的文化专题课。因为本课程针对的是处于异文化圈的留学生,文化课的目的并小是简单的单项灌输,而是在与其本国文化的对比讨论中使他们了解中国文化。从这一点来说,案例教学法所营造的平等、互动的讨论氛围,正可以为文化专题课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以有效地达到教学目的。

3、从适用对象来分析。

分析案例教学法,我们可以看出,案例教学法强调在交流中学习,同时也强调学习者的主观能动性。山此可见,案例教学法如果应用到对外汉语教学中,对于学习者的语言水平会有一定的要求。如果是初级的汉语学习者,对于案例小能较好地理解,那么也就无从讨论,案例教学法也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而在中高级阶段,学生的语言水平相对于初级阶段有所提高,可以进行有效的讨论,因此引入案例教学是可行的。

四、将案例教学法引入中高级文化专题课的优势。

根据案例教学的特点,我们认为将案例教学法引入中高级文化专题课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可以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收集资料,以便对中国文化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案例教学法主要以讨论为基础,使学生从被动接受转换成主动参与,这样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使学生更加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同时也可以转变学生角色,使之成为问题解决者,而非只是文化课程的学习者。

(三)将案例教学法引入中高级文化专题课可以在进行文化教学的同时,提高学生听、说、读、写等各项语言技能,使文化教学与语言技能的提高同时并进。

在教师中有些人认为案例教学仅仅是以案例为媒介,以增强教学过程中的生动性和趣味性为主要目的。在这种认识的影响下,把案例看作是传授知识的一种说明和补充,将其本质看作是简单的归纳法而不是发现法,自然就不能从案例中发现一般性的假说,更谈不上对假说的实证分析,这样的理念不能将学生实质性地由学习的客体地位转变为主体地位。此外,案例教学加重教学者负担,教师要花比平常更多的时间准备熟悉教材和案例。目前,适用于相关学科的经典案例有限,主持案例讨论对教师的知识和引领案例研讨的经验和技巧更是一大挑战。一个优秀的教师应该具备这样的引领能力,而不是只能喋喋不休向学生进行从概念到概念的演绎。

案例教学对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求较高。由于案例教学过分侧重于分析案例,学生主要通过课前预习掌握相关理论知识,课前准备的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由于准备不够充分会使学生在案例讨论时陷人困境。并不是每位学生都能事先做出充分的准备。在学生准备不够充分的课堂上,学生可能会沉默寡言或发言偏离主题无法达到既定的课程目标;亦或是出现完全相反的局面,发言内容过于分散影响其教学的主题。而且,案例教学课堂对班级人数也要有所考虑,人数过多不利于案例讨论。可现状是大多数的教学课堂人数较多是普遍现象。所以说案例教学法的成效可能因学生背景、学科类型及班级人数而异,中等程度以下的学习者不十分适于参加这样的课堂教学。

综合上述分析,从案例教学法的发展史,人们给予的各有侧重的界定及其理论依据,我们应该可以确定,该教学方法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当然,还有许多问题等待我们去研究和探索。我们应该理性地去实践。我们一方面要在实践中去探索其要旨,另一方面也要明了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更要为如何解决目前能够胜任案例教学的师资缺乏,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不足,考评学生困难等问题找到解决办法。21世纪教育的中心必须由知识的系统积累转变为开发学生的智力潜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案例教学法确实是一种致力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面向未来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之所以有一定的空间能在教学中运用,是因为知识和能力不是经由别人告诉而得来的,必须经过学习者的主动接受,积极反思内化而得。

热门企业招聘案例实例大全(12篇)篇十

20xx年7月,原告李小的母亲李玉从乡下到新余市区打工,认识了王峰,相互爱慕并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不欢而散,但此时李玉已有身孕。李玉多次找到王峰要求与其结婚,或者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但都被王峰拒绝。

20xx年4月,李玉生下女儿李小,办理了出生证明,继续找王峰讨要女儿的抚养费,王峰却以李小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不支付费用。20xx年7月,李玉以李小的名义起诉,要求王峰支付抚养费,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江西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受案后,多次找到王峰,希望他能配合做亲子鉴定,以查明事实,却屡遭王峰拒绝。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不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负有举证义务,即做亲子鉴定义务。原告已提供了医院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要求做亲子鉴定,其举证责任转换,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不同意鉴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据。尽管法院不得强迫其所为,但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峰是孩子的父亲,每月向李小支付抚养费200元。

点评。

这个案件再次证明我国《婚姻法》亲属制度的缺项,即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在亲子关系上,《婚姻法》还缺少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等制度。这些亲子关系制度《婚姻法》都没有规定,是必须进行补充的。

在本案中,李玉与王峰同居,分手后发现怀孕并生下李小。李玉认为李小与王峰具有亲子关系,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王峰予以否认,但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举证责任的证据法则,确定负有举证责任的王峰承担对自己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为亲子关系,确认其抚养义务,是公平的,伸张了社会正义。这个判决完全正确。

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在亲属法制度上,非婚生子女确定亲子关系,需要经过认领程序。子女认领分为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任意认领是“寻亲”,找到自己的亲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强制认领就是针对王峰之类的人,他们否认亲子关系,但有事实证明他就是被认领人的生父,法院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令其承担生父责任。本案判决推定王峰是李小的生父,并且负担抚养费给付义务,其实就是适用强制认领规则,但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制定《民法典•亲属法编》时,必须予以补充,以应司法急需。

北京"驴友"自冒风险索赔无理由。

热门企业招聘案例实例大全(12篇)篇十一

赵先生和牛女士于20xx年登记结婚,20xx年生有一女小红。20xx年7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赵先生带小红做了亲子关系鉴定,证明赵先生并非小红的生父。赵先生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于20xx年9月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牛女士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抚养小红的费用10万元及亲子关系鉴定费2400元。牛女士认可鉴定结论,也同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但愿意负担5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赵先生抚养牛女士与他人怀孕所生子女,身心受到了损害,对赵先生要求牛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女儿小红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及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判决牛女士给付赵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小红的抚养费用3.6万元及鉴定费用2400元。

点评。

这个案件也证明了《婚姻法》在亲子关系上的一个制度缺漏,即婚生子女否认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即所有的母亲都是事实自证的,即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证明自己就是孩子的母亲;但差不多所有的父亲都是推定的,推定的事实,就是在母亲受胎期间与该母亲同居的男人就推定为孩子的父亲。如果要推翻这个推定,就必须按照婚生子女否认的程序,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能够证明者,即可否认亲子关系。

在本案中,赵先生基于这样的关系,被推定为小红的生父,并且延续了6年,直至离婚后进行亲子鉴定,才证明这个亲子关系推定是错误的。牛女士认可非亲子关系的鉴定,生父的推定已经被推翻,确认赵先生非小红的生父。这个制度,《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应当予以补充。

本案还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在生父推定期间,推定的生父受生母欺诈而履行抚养义务,这种行为是何种性质呢?我曾经提出一个主张,这种行为是欺诈性抚养关系,具有侵权行为性质。其受欺诈付出的抚养费用应当返还,欺诈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精神抚慰金赔偿。本案法院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返还抚养费用等,采纳的显然是这种意见。

成都共同危险行为抑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0xx年10月8日,王某乘坐一轿车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驶。当行至23公里处时,被从高速路立交桥上落下的一块鹅卵石击穿挡风玻璃,击中王某左侧胸部,致左胸大片挫伤伴表皮剥脱、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查,事发高速路上的天桥两侧设有实心水泥护栏,紧靠两侧护栏外侧安置有防抛网。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当天黄某等三名小学生攀爬事发天桥西侧中段水泥护栏,趴在防护网和广告牌上,比赛看谁扔的石块能击中通行的车辆,往高速路抛掷石块击打往成都方向行驶的车辆,其中一块鹅卵石击中王某致死。

公安机关以黄某等三人未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由,撤销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王某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追究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三名致害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为,事发天桥不存在质量瑕疵,成南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管理义务,对其要求不能过苛,不构成侵权责任。黄某等三小孩在横跨高速公路的天桥上玩耍,故意向高速路上行驶的车辆投掷石块,造成王某在乘车过程中被石块击打而死的严重后果。虽然三人中究竟是谁投掷的石块造成此后果无法确认,但确系其中一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特征,故认定黄某等三人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决该三人的六名监护人对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46979.40元。

点评。

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应当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一起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确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必备的条件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失,否则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管理高速公路过程中,没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失,如果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则有失公平,违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

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个未成年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是由于三个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不周,使他们攀爬高速公路防护网投掷石块取乐,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一后果尽管不是三个未成年人全体行为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对此,法院判决三个未成年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在原告起诉不同被告,案例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抽丝剥茧,确定真正的侵权原因,准确确定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

重庆天降叉棍致害无法查清加害人。

20xx年11月某日上午11点,重庆市高新区某建材市场对面马路上,21岁的袁正敏和丈夫凌勇正守在自己的百货摊前,一根晾衣服用的叉棍突然从临街楼上落下,正好插入袁正敏的头部。叉辊长约半米,整个“y”字形铁叉已经陷入头颅内。医院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医生将叉棍的竹竿部分取下,只剩下铁叉留在头中,将袁正敏送至医院。经抢救,袁正敏脱离生命危险,但伤害严重,正在康复之中。事发后,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地,封锁现场并提取证据,刑侦技术部门经过多次比对,无法找到破案线索,无法确定肇事人。自袁正敏受害后,肇事者一直未露面。凌勇代理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将涉嫌肇事的渝州新城2号楼97户共计126名业主集体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所有被告无不惶恐,召集“应急维权大会”,奉劝肇事者主动投案,其他业主相互支招寻求证明自身无责的证据。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点评。

这是典型的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争执的焦点是究竟维护哪一方当事人的公平。

最早的这类案件也是发生在重庆,一座高层建筑物上抛下一个烟灰缸,致伤楼下过路人,法院判决该栋建筑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20余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稍后,济南市一妇女被楼上抛下的菜板击中致死,向法院起诉该楼56户居民请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两种判法,各自都有道理,都有人支持和反对,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强调的是公平,但立场却不同。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对于该不该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如何规定具体规则,也是两种立场态度鲜明。如果基于受害人得到救济的公平,则认为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共同承担;如果基于承担责任人的公平,则没有证据证明大多数人是致害人,令其承担责任,更加不公平。在不断的讨论中,意见比较集中,倾向于在侵权法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平责任,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确认为侵权责任,更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则,是要突出受害人的公平,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救济。我选择这个案件进行点评,正是为了说明这个立法中的意见。

我在德国、荷兰等国家考察这个侵权行为时,他们的法官和学者都表示惊讶,理由是住在高楼上的居民怎么可以如此不负责任?相比之下,我们的国民是否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呢?应当特别告诫的是,肇事者应当勇于承担责任,不要把自己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推脱给他人为你负担!

新余亲属法亟需规定强制认领。

20xx年7月,原告李小的母亲李玉从乡下到新余市区打工,认识了王峰,相互爱慕并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不欢而散,但此时李玉已有身孕。李玉多次找到王峰要求与其结婚,或者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但都被王峰拒绝。

20xx年4月,李玉生下女儿李小,办理了出生证明,继续找王峰讨要女儿的抚养费,王峰却以李小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不支付费用。20xx年7月,李玉以李小的名义起诉,要求王峰支付抚养费,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江西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受案后,多次找到王峰,希望他能配合做亲子鉴定,以查明事实,却屡遭王峰拒绝。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不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负有举证义务,即做亲子鉴定义务。原告已提供了医院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要求做亲子鉴定,其举证责任转换,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不同意鉴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据。尽管法院不得强迫其所为,但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峰是孩子的父亲,每月向李小支付抚养费200元。

点评。

这个案件再次证明我国《婚姻法》亲属制度的缺项,即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在亲子关系上,《婚姻法》还缺少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等制度。这些亲子关系制度《婚姻法》都没有规定,是必须进行补充的。

在本案中,李玉与王峰同居,分手后发现怀孕并生下李小。李玉认为李小与王峰具有亲子关系,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王峰予以否认,但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举证责任的证据法则,确定负有举证责任的王峰承担对自己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为亲子关系,确认其抚养义务,是公平的,伸张了社会正义。这个判决完全正确。

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在亲属法制度上,非婚生子女确定亲子关系,需要经过认领程序。子女认领分为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任意认领是“寻亲”,找到自己的亲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强制认领就是针对王峰之类的人,他们否认亲子关系,但有事实证明他就是被认领人的生父,法院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令其承担生父责任。本案判决推定王峰是李小的生父,并且负担抚养费给付义务,其实就是适用强制认领规则,但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制定《民法典•亲属法编》时,必须予以补充,以应司法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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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企业招聘案例实例大全(12篇)篇十二

本学期,为了顺应课程改革的发展需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满足全体学生的兴趣爱好,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给学生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在学区领导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我校依据计划和方案,对校本课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足,为了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推进下一步的工作,现将本学期校本课程教学工作总结如下:

1、因为地处偏僻,所以一些活动开展面不能展开,加上经费紧张,所以成效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2、部分教师、学生对此认识还是存在着像对待以前兴趣小组一样,重视不够,导致一些活动中途中止。

3、学生有的在活动中,还无法与别人合作,加上生源少,有些预定的教学内容无法开展。

1、加强投入力度,争取在质上有突破,在学校有限经费上尽量充。

分利用已有资源。

2、平时多利用一些机会做思想工作,让学生、教师对校本课程的开发有深层次上的认识。

3、要求教师在教学中注意学生主动性、合作等方面的引导,并能迁移的各个学科的教学中。

展望未来,校本课程开发路还很长,我们只处于初级阶段,任重而道远。我们深信在各级领导的关爱和指导下,我校将开设好现有的校本课程,立足学生实际和学校现状,进一步开发新的适宜学生发展、促进教师发展的校本课程,充分发挥学校的。整体育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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