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写下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与他人分享自己的经验和体会,帮助他人更好地解决问题和面对挑战。请大家阅读以下心得体会范文,相信会对你们在写作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引导。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一
法律是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关注法律问题,尤其在当前,法律知识对个人的意义也越来越重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参加了一场名为“法律的科学思维和应用”讲座。本文将着重对此次讲座的收获和感悟进行分享,个人希望通过此次讲座对法律的认识有所提升。
二、聆听人生中的启示。
首先,在讲座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广泛深刻,特别讲座的主讲人非常有激情和理性,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很多平时所不了解的法律常识。主讲人邀请了多名法律专家,为我们带来的不仅是真实的案例,也是他们在法律实践中所思考的问题。而使得我更如痴如醉的,是在他们分享自己经历背后传递给我的人生启示。此时我深刻地认识到,不仅仅是法律,每一个行业都有它深刻的一面,我们应该多倾听多学习,以不断提升自己。
三、认识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其次,在讲座中我与其他人更细分地认识了法律思维的相对独立性,也了解到了我们的大脑可以通过思考推理的方式,引导我们形成清晰准确的法律思路。在这个过程中,沉思法律事件和案例,可以更安静地思考,在看待学习法律的视角上,让我想到这样一句话:“首先是法律算法,随后是法律思维的独特性。”因此,对法律思维的认识对于每个人都至关重要。在不断地实践中,积累足够的认识经验和思考习惯,我们才能在平凡的日常生活中更加胜任和自如地处理各种事务和关系。
四、明确法律职业道路的发展方向。
讲座结束后,我思考了一段时间对自己的整体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的问题。根据讲座中的内容,现代社会形式日新月异,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变化也需要在不断的实际实践中不断得到调整和应对。从大环境来看,我们需要更深入地探究,更全面地认识,才能更好地应对社会各个方面对法律专业的要求。在个人职业跃迁的路径上,我们修炼自我,深刻地认识自己适合的方向,确保同步升迁。因此,考核各种职业背景和状况下法律工作者的人才素质和经验,也是整体职业发展道路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总结。
综合来看,此次法律研讨会让我从知识和精神两方面得到了充实。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多重语言和表达方式技巧,使我不断地发掘、创新和成长,推动着我在法律实践和个人成长道路上不断迈出下一个更高的步伐。在学习的途中我也理解到,虽然法律是一门较为复杂的学科,但只要我们热爱,不断努力,就一定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从业者,让自己和周围的人都受益。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二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由当地司法局举办的法律讲座,深受启发和震撼。在此,我将分享我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普及性和现实性。往往我们将法律视作陌生的概念,只有在遇到特定问题时才会去寻求它的帮助。但实际上,法律贯穿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与我们息息相关。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后悔。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该把法律作为重要的一部分来认真学习和实践。
其次,我认真学习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意义。法律是一种规范和约束,是一种行为的标准和指导。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正和公平,维护人权和尊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法律的精神和实践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树立法律意识,尊重法律权威,服从法律规定,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再次,我了解了法律中的应用范畴和重要性。法律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经济法律、劳动法律、合同法律等等。每个领域都有其特定的规定和要求,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同时,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上的作用也是不可小视的。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和约束,还是一种信仰和文化,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互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底线和道德准则。
最后,我从中也得到了鲜明的启示和反思。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犯罪行为更将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和后果。我们不仅要尊重法律权威,更要按照法律规定去生活和做事,不要轻易违反法律。对于那些已经犯罪的人,也应该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自我批评和反思,并为自己和社会做出补偿和贡献。
总之,这次法律讲座对我产生了强烈的感动和启示。我将会把法律作为自己的重要目标和学习内容,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素养,遵守法律规定,公正和公平地处理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关系。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认真学习和了解法律,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三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由法律专家主讲的法律讲座。在这场讲座中,我获得了很多有关法律的新知识和更深层次的理解。这篇文章是我参加这场讲座后的心得体会,我想通过这篇文章分享一下我对法律的看法和感悟。
二、法治的重要性。
在这场法律讲座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规则和法律的重要性。法律的存在不仅可以调节社会的秩序,还可以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和稳定。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法律的权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为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法律的适用原则。
在讲座中,法律专家讲解了很多法律的适用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和公正。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种族、性别等,都应受到同等的待遇。这是我们社会的基本底线,任何违反这个原则的行为都应该受到谴责和惩罚。
四、法律的常用工具。
在讲座中,法律专家介绍了很多法律的常用工具,例如法律条文、案例分析、法律文件、书面文件等。这些工具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对于普通人而言,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例如如何撰写合同、如何避免侵权、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等。对于专业人士而言,他们需要深入了解不同领域的法律和法规,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五、个人心得和感悟。
通过这次法律讲座,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对我们社会的重要性和作用。对我而言,它不仅是一个行业或者一个职业,更是一个信念和理念。只有通过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理解法律,为我们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会积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想要了解更多法律资讯,我相信参加更多的法律讲座和课程是一个好的选择。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四
近日,我有幸观看了一场精彩的法律讲座视频,这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经历。通过这次讲座,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发现了法律与我们日常生活的紧密联系。以下是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从法律的基本概念入手,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法律的含义,使我对法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法律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规范,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时效性等特点。通过这个基本概念的了解,我开始明白法律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以及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同时,讲座还介绍了法律的来源和分类,使我对法律体系有了初步的认识。
其次,讲座重点介绍了一些与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交通管理法等。通过这些具体的案例和解说,我意识到了法律对于我们的生活是非常实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告诉我,在购物时,我有权享受公平交易,对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有要求;交通管理法则是指导我们安全驾驶的基本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的学习,使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更加懂得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讲座还涉及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道德观念。法律是一门科学,它是以一定的规则和原则为基础的。比如法律的平等原则、公正原则、权威原则等。这些原则不仅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反映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律道德观念则提醒我们,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为,我们需要遵循良好的道德标准,尊重他人的权益,并且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通过这些法律原则和法律道德观念,我明白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全面性,以及每一个人都应该遵守和维护法律的重要性。
第四,讲座还引发了我对法律职业的思考。法律职业是一项有挑战性和责任感的职业,它要求从业者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职业道德。通过讲座中对法律职业的介绍,我对法律职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要经常学习新知识、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这些要求使我对法律职业充满了敬意,同时也让我明白了成为一名合格律师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
最后,通过观看这次法律讲座视频,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对我们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法律保护了人民的权益,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法律不仅是社会生活的准则,也是我们每个人行为的约束。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将更加注重法律的学习,合法合规地行动,同时也希望更多的人可以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在法律框架下共同构建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五
法律讲座作为法律教育的一种形式,可以帮助学习者深入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最近,我参加了一场精彩的法律讲座,讲师通过丰富的案例,生动地介绍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实际应用。在听完这场讲座后,我不禁深思,意识到了法律作为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同时也对自己在法律素养方面的欠缺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首先,这次法律讲座让我明白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在讲座中,讲师通过讲解多个实际案例,告诉我们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对每个人的约束力。无论是国家元首,还是普通百姓,都必须遵守法律,遵从法律的制约。从这些案例中,我看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在今天这个法治社会,法律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意识对每个人都尤为重要。
其次,这次讲座让我认识到了实践和理论的重要性。在一些案例中,讲师不仅仅讲解了法律的理论知识,还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让我们更好地理解了法律的实际应用。我意识到,学习法律知识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更要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的精髓。
再次,这次讲座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与公正的联系。讲师通过介绍一系列不公正的案例,引发了我对社会公正问题的关注。在这些案例中,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工具,展现了其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水平,并且将法律作为我们行为准则的一部分,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权利和利益。
最后,这次讲座让我明白了作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讲座中,讲师强调了公民应当遵守法律的责任,同时也提醒我们要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有责任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尊重他人的权益,并且主动参与到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中。只有当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时,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通过这场法律讲座,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以及自己在法律素养方面的欠缺。我决心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加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学习,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实现社会公正、维护法治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六
作为一位普通市民,常常会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在生活中遇到诸多困扰,这让我深感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变得尤为重要。为了提高自己的法治素养,我参加了一场由司法局组织的法律入门讲座,并在此分享我对于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入门讲座中,主讲人首先强调了法律的普世性和权威性。他指出,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无论个人身份和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同样需要遵守法律。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事情,更是每个人日常生活中必须要面对的规范。从小事做起,我们可以从遵守停车规定、合同签订到尊重他人权益等方面,都应该时刻将法律放在心中。
其次,入门讲座还强调了法律的公正与平等原则。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保证每个人都能受到公正的待遇,不论是社会地位、财富状况还是种族等差异。这一点尤其让我印象深刻,因为我经常听到关于人们因为财务能力不平等而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事情。这次讲座让我意识到,作为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的公平公正建设,如果我们遇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应该主动维权,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获得合理的解决。
再次,入门讲座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常见案例,以此启发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对法律的理解逐渐深入。例如,我了解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可违约;同时,如果某方涉嫌违约,另一方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这也让我深刻认识到,不了解法律会让我们在诸如合同、消费维权等方面处于劣势,因此,了解法律法规对于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最后,入门讲座还强调了法律的强制力和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它通过强制保证每个人都能够遵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这应当成为大家遵守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公民拥有义务主动了解法律规定,以免因为无知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个人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让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激发了我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
综上所述,参加这次法律入门讲座使我受益匪浅。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普世性和权威性,了解了法律的公正与平等原则,掌握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常见案例,并认识到了法律的强制力和法律责任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将一直把法律放在心中,尽自己的努力遵守法律,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希望能够将所学知识传递给身边的人,提高他们的法治素养,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七
20xx年7月5日,我们在县委大礼堂进行《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教育》全员培训。听了韩小雨副处长的一天的讲座,受益匪浅。通过学习,自己进一步深深体会到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教师的道德是教师的灵魂,师德是教师职业理想的翅膀,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育苗有志闲逸少,润物无声辛劳多”。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这是师德的首要条件。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朱小曼曾说:“离开感情层面,不能铸造人的精神世界。”是教育,首先应该是温暖的,是充满情感和爱的事业,教师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爱需要教师对学生倾注相当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将教学中存在的师生的“我”与“你”的关系,变成了“我们”的关系。爱使教师与学生相互依存中取得心灵达到沟通,分担挫折的烦恼。
和谐的师生关系,是促进学生学习的强劲动力。爱生是衡量一个教师师德水平的一把基本尺子。爱是一门艺术,能爱是一个层面,善爱则是另一个层面。作为教师,因此,教师要做到能爱、善爱。要爱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每一微小“闪光点”,要爱他们具有极大的可塑性。要爱他们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能动性;要爱他们成长过程中孕育出来才一串串教育劳动成果。“爱”要以爱动其心,以严导其行;“爱”要以理解、尊重、信任为基础;“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多和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上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在我教学低段的这几年,经常会遇到他们急着上卫生间而没带面巾纸,或者是在冬天挂着鼻涕而不知道去擦,我总是递上纸巾,急他们所急,天气转热后,我包里总是放着一瓶清凉油,以方便学生被蚊子咬后及时擦上。这些虽然都是举手之劳,但他们,特别是后进生,因此会对老师心有感激,做作业也不拖拖拉拉了。作为后进生,教师更有必要帮助他们走出自卑怯懦的困境,恢复他们的自信。
现代教育是一种集体协调性很强的职业劳动,教师的工作需要竞争,更需要合作。竞争促进了教育发展的繁荣,为教育增添了活力。但教师又要乐于合作,善于合作。学生的成长和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决不是一个教师的劳动成果。教师只有善于处理好教师于教师之间,教师与家长及社会积极力量的关系,才能减少教育过程中的内耗,从而形成取向一致的教育力量。教师的劳动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效率,因此,教师的团结协作精神也是当代师德不可或缺的重要内涵之一。
我们常说:“一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工作是辛苦的,教师每天都进行着大量的平凡琐碎的工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管理班级……但是,我们应该立足现今,着眼未来,以苦为乐,甘于寂寞,勤勤恳恳。教师是“辛勤的园丁,”教师是“燃烧的蜡烛,”教师“人梯”……教师的工作就是奉献,让我们牢记学无止境,为人师表,让我们用行动去播撒爱,让我们用爱去培育心灵,让我们站的新的历史高度,在教育、教学的工作实践中,用高标准的师德观念,规范自身的行为,提高自身的素质,让我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发挥出不平凡的力量。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八
“让和平来到人世,让和平从我开始”一句广为流传的歌词,它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们应该逐步认识到在精神上是统一的,必需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法律才会造就一个和谐的社会。
在“法律知识进校园”活动中,我深深地体会到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青少年方罪法》的约束,就不可能得为祖国伟大复兴奋斗的青少年;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来保障广大劳动工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有的今天美好的生活环境。没有法律的保障,一切的一切都将陷入罪恶的沼泽。
晴朗的夜晚,遥望天空,千万颗星星映入眼际。我们的法律犹如天空中闪烁的繁星,让黑夜变得活力四射。法律知识进入校园让校园变得更加和谐美丽到处是欢歌笑语。
校园,我们学习生活的地方;社会,我们实践证明自己能力的园地。然而,无论何时何地法律都围绕着我们,时刻在我们身边。“法律知识进校园”活动中,我体会到因为有法律我们的个人的综合素质才得以提高。因为有了法律我们才感受到生活的温馨和谐。我们应该尽情的享受法律带给我们的权益、安宁、和谐、秩序、文明等福祉;享受法律带给我们的不乏诗意的秩序和谐之美。但是,在享受法律这支玫瑰的芬芳美丽时千万要记住不要冒犯它。因为它除了和别的花草一样的展现着美丽之外,更有的锋利的芒刺。
法治的气息是芬芳的。法律是无形的,但又能让人们在生活中感受到它的酸甜苦辣;宪法是甜的,民法是酸的,刑法是苦味的,各种法律制度、法律精神以及法律的实施各个环节形成的法治,却让人感受到它的芬芳气息。
漫漫人生路,唯有激流勇进,不畏艰险,奋力拼搏。方能中流击水,抵达光明的彼岸。大学校园是我们演绎人生的舞台,而如何在舞台上将你的人生演绎得绚丽多姿?这就需要有的一个温馨和谐的校园,充满芬芳的舞台。此次“法律知识进校园”活动正好给了舞台形成的条件。
我们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有得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在“法律知识进校园”活动中积极参与活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只有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国家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牢记法律于心中,在人生的大舞台上尽情的演绎,去发现和享受生活的无限美妙!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九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已经日益凸显出来。因此,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成为了当务之急。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法律讲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启示和收获。通过这次讲座,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并见识到了法律的广阔世界。
第二段:法治国家的重要性。
这次讲座首先明确了法治国家的重要性。法治国家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讲座,我明白了法治国家的理念和目标,进一步增强了对法治国家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第三段:法律意识的培养。
讲座中,授课教师强调了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公民具备遵守法律规范、自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从小抓起,从家庭和学校教育开始。而我们作为公民,也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养成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通过这次讲座,我明白了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下决心从现在开始,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第四段:法律知识的学习。
这次讲座还介绍了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虽然讲座时间有限,但授课教师尽可能详细地解答了我们的问题。从中我了解到了一些个人未来可能会用到的法律知识,例如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法等。这些知识不仅帮助我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决心今后要多阅读相关法律书籍,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
第五段:法律与我。
通过这次讲座,我意识到法律与我的关系并不远离。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法律息息相关。无论是学习、工作还是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事务,法律都在起着指引和保护的作用。只有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我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行使自己的义务。因此,我决心今后要更加注重法律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使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
结尾:
通过《法律讲座》,我不仅对法律理念和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明白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我将会把这次讲座所得到的启示和收获转化为实际行动,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十
星期一下午第三节,孙律师到我们学校开法律讲座,他用自己多年的见闻,举了许多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活生生的例子,使我们受到很大的教育。
听了讲座后,我认识到,凡事都是由小变大,积少成多。一些人从小犯了小错误不及时改正,长大了就会犯罪,身上的坏毛病不改,日久天长坏毛病就越来越多,想改也改不了了。由于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再加上一些不法之徒的引诱、教唆,现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青少年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作为中学生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要依法自律,依法律己。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要自觉做到:不吸烟、汹酒、打架、聚赌、吸毒、不进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二,要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是很可贵的,但不应当同虚心接受成年人的正确教育对立起来。有些未成年中学生对家长和老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如果连家长和老师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第三,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要学会自我保护,这不仅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还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
孙律师的讲座使我受到了不少启发。我们都是花季少年,前途一片光明,而一旦触犯了法律,我们不仅仅断送了自己的前途,更加伤害了疼爱自己的父母、亲人和老师,对社会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青少年朋友,我们应该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仅保护自己,也为了保护他人。
另外,我还认识到,现实生活中,网络无处不在,许多家长“谈网色变”,其实网络对中学生的帮助有很多:它可以开阔视野,给学习、生活带来巨大的便利;加强对外交流,给我们一个新的交往空间和相对宽松、平等的环境;促进中学生个性化发展,为创造性思维不断地输送养料;拓展中学生受教育的空间,有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但是,上网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网络信息的丰富易对中学生造成“信息污染”,这些不良信息对于是非辨别能力、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弱的中学生来说,难以抵挡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十一
尊敬的在座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受咱们中医院领导的邀请,今天借这个机会,我很乐意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一下有关医疗纠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我从医院出来做律师有六年多,此前我做了15年医生,所以每一次来到医院,这里的环境都使我感到非常亲切,我知道,在座的各位大多是一线的大夫、护士,平时工作非常繁忙,今天能抽出这个时间来听我讲课非常不易,我很乐意和各位同仁分享一下我这几年做律师工作中所学、所知、所悟,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防范医疗风险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步伐,我们卫生行业也强调依法治院、依法行医。今天之所以有这个讲座,也是咱们中医院领导对依法治院、依法行医理念的充分重视的体现。实际上,我想大家也应该认识到依法治院、依法行医更是现实的需要。法治进步的一个突出表现,不但是法律的完善,更是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现在公民的依法维权的意识比以前有明显的提高了(作为律师,我的手机信息在网上有公开,所以,每天咨询的很多,很多都是医疗方面的问题,咨询的大多数年轻人),作为医务工作者,你如果不依法行医,就可能出现医疗纠纷,甚至诉讼,使自己处于不利局面。而现实的社会,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的,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也是不断增加。所以,生活在法治社会里,你必须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什么叫依法行医,才能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下面我想就依法行医和防范医疗风险这个话题和大家交流一下:
一、首先说说医疗纠纷的概念,还有个名词叫医患纠纷,顾名思义,就是医院和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发生的纠纷。医疗纠纷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院和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发生的纠纷(不是医生和患者或者家属之间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解释,医生的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由医院承担替代责任,当然,若医生存在重大过失的,医院是可以向相关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追偿的),医患纠纷比医疗纠纷概念大。所谓医疗活动,是围绕着患者就医过程的就诊、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出院医嘱等环节的一系列过程。医患纠纷中还包括了医疗纠纷以外与医疗活动无关的纠纷,如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纠纷,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纠纷,发生在医院的安保纠纷等,后面的虽然也叫医患纠纷,但属于一般侵权纠纷范畴。当然,医疗纠纷是发生最多的,也是我们需要重点防范的纠纷。
二、医患关系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现在是说法不一,但通常说法是: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还存在行政法律关系、消费法律关系。三种法律关系各有其特有的内容。
首先,医疗合同是一种以提供医疗服务行为为内容的特殊的无名合同。医患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患者提供医疗费用,医院为患者提供规范有效的诊疗服务。其特殊性体现在:第一、强制缔约性。强制缔约是指法律对于某些特殊的行业,强制性地赋予业者为相对方必须提供有关公共服务的方式。主要应用于公共服务行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24条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患者前往医疗机构挂号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医疗机构发给患者挂号单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法上的承诺。但是,医疗机构出于其公益性质,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患者就诊。医疗合同的强制缔约性并不妨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医疗机构和大夫,医院根据自身诊疗项目和技术水平是否能够满足患者的需求决定是否收治或者转院。
二、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疾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健康体检除外);患方何时何地就医具有随意性;由于患者本人疾病的差异和体质的差异,医生的技术水平、学术流派、医院的环境、设备等不同,导致了相同疾病的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和结果不一致或完全相反。因此医疗合同的内容相对不确定。医学的科学性和人类疾病谱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决定了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和不可预见性。
随着病情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医院(医生)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进行某些特殊检查、操作、抢救乃至手术,而由于患者(家属)对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愈后享有知情权,因此要求医院(医生)在对患者采取上述措施时,需要征得患者(家属)充分了解后签字同意,即得到患者(家属)的承诺,此时,医患双方又形成了新一轮的合同关系,并受此制约。这里表现出来的就是知情同意书,它体现的法律关系是医院的告知义务和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这里要强调一点,就是在医疗过程中医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的是侵权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就是所谓责任竟和的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或者侵权,但患者基本上会选择侵权责任,为什么?主要因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全部财产损失,而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要比违约责任大的多;而且法律规定医院要自己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失,而违约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要首先证明医院存在违约的事实;不过,法律规定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为一般时效,即两年,而侵犯人身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知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其次,医患关系在某些例外情形下属于行政关系,例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医生对甲类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必须实行强制治疗和强制隔离;《执业医师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要求在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下,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去执行政府的某些管理职能。这些规定都是公法赋予医务人员的公共职责,在履行这些义务时,完全具备行政法的执法性、单方性等特点。所以,在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这部分领域发生的医患关系应该还是由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三、关于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条例》不够成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只是不按照《条例》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若有过失并造成损害后果,还是要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及医务人员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09年底公布,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终结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的时代。当然,作为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目前并没有被明确废除,其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依据还是起着相应的作用。实际上,由于医疗事故这个概念深入人心,老百姓在出现医疗纠纷的时候首先考虑的都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他们以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才能说到民事赔偿问题。他们还是大多会向卫生局提起申请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卫生局还会以此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人民法院已经不再以此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
四、重点讲讲《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从第54条到64条,用了11条的条款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是人大常委会出台的专门法律,其法律层级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目前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法律,结束了法律适用的二元论。从法院审理角度,这个法律已经取代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案由上,现在的医疗纠纷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经不再使用“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案由。从医疗纠纷的鉴定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也由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司法鉴定,取代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为司法鉴定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对外鉴定并承担责任,所以,这个鉴定应该说比较中允和公正,老百姓公认具有更大可信度。
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55条、56条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和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利的问题。下面我们重点讲讲这个问题。
医疗活动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事情,是个互动的过程,绝非医生单方面的事情,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一种法定权利,医生应尊重患者的这种权利,对医生就是相对的告知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注意,这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法律规定的同意签字权是有层次的,实际上分四个层次,有上一层次的人,不能让下一层次的人签字,而且法律在文字上用的是应当,所谓应当就是必须,设定为患方的权利,当然权利也意味着责任承担。【发生在2007年11月21日北京某医院的孕妇胎儿死亡案经媒体曝光后全国闻名,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评价:尊重患方知情同意权与抢救患者生命的矛盾,但医院在这个案例中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这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有一定的危险性或会产生一定损伤的情况,以及将会有较大花费等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同时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师对患者就有告知的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特殊检查检查、特殊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特别要强调的是手术措施的告知及其手术风险的告知,是最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因为手术有风险,有创伤,有较大花费,一旦手术效果不理想,患者往往会因为未达到预期不愿接受后果而迁怒于医生,这时医生事前的充分的告知、事中的告知及事后的告知就显得十分重要,告知要体现在书面上,就是病历中一定要有告知的表述和患者的签字。当然,患者的知情权、医生的告知义务的内容决不单单局限在上述几个方面,应更广泛地体现在医疗活动的各个环节。
由中华医学会伦理学会联合十几家医科大学自发制订的《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指导意见》,虽并不具有强制性,但其行业自律的自觉意识却让患者欣慰。根据这一《意见》,一个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医生要向患者说明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生有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的义务。
二、医师告知病情后,应将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告知患者。
三、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患者也有知道的权利。
四、除了医生推荐检查或治疗的信息,患者还应知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诊疗某一特定的疾病的方法通常不止一种,且不同的方法其疗效很不一致,对医师的技术要求不同,医疗费用也不同,医师应对可替代的医疗行为予以详细说明。
五、医生应当告知相关医疗行为的大致费用。
一提起医患纠纷,很多医疗机构叫苦,并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其实,与其用专业语言让患者和家属听得如坠雾里,签订越来越多的防护性协议,不如加强沟通,多站在患者的立场去考虑问题。提供多种治疗方案,介绍不同方案应用器械的差异、具体的手术过程、预后效果及相应的治疗费用。对治疗方案做出知情选择,这才是患者最需要的。
医疗行业应该加强自律。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既是患者的法定权力,也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因此,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不能有单纯的技术观点和家长作风,要不断地培养人文精神,特别是增强伦理和法律意识,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和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当然,仅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要想更好的处理这一矛盾,更需要制度的保证。政府有关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完善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加强监管平衡医患权利,充分保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
在医疗活动中,过去一直强调医师的执业自主权,强调应以医生为中心,患者处于医疗活动中的从属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患者开始意识到自己作为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希望就要求参与到诊疗过程中。医生在知识、心理等方面处于相对强势地位,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医生往往容易忽略患者的权利,认为患者什么也不懂,说起来比较费事,自己也是为患者着想,没必要把情况都说明白,患者会理解的。不少医生会这样想。但他恰恰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患者对自己身体健康比其他任何人更关注,我们作医生的没有理由不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患方知情权的不尊重就是对患者人格的不尊重,怎能得到患者的理解。可以说,对患者知情权的不尊重是引发医患矛盾的首要原因。如过滥检查、开大处方、搭车收费、过度治疗等患者反映强烈的医疗过程中的问题都和医生没有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有直接的关系。和谐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医患双方的信任和理解之上的,而双方之间的信任和理解又赖于患者的知情,患者知情权的落实则有赖于医生的告知。因此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生处于主动地位,也有更大的作为空间,除了医生应平等面对患者,充分理解患者的心情,诚恳、负责地履行告知义务外,医院更应建立一整套相关制度措施来落实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医生应首先充分重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学会如何同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要诚恳、耐心、细致地回答患者的咨询,及时化解患者的疑虑。通过有效的沟通,建立医患双方的信任,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患矛盾的发生,它不仅不是给医疗活动制造难题,而且能够塑造一个健康、和谐、诚信的医患关系。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医院与患者或者签署的某种协议,如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协议等,在协议中写明医疗行为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免除或限制医方责任的条款,一旦出现问题,医方则以此进行抗辩。对于这些协议的效力,应理解为医方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是对患者知情、选择权的释明,对于医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没有实质的影响。医方是否承担责任以其医疗活动中是否有过失、是否造成患者实际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案例1】在我国最早报道的相关案件,是在1996年6月,陈某因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手术摘除,术后发现左眼睁不开。经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为:提睑上肌损伤所致,为手术并发症,医院并无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陈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以医院没有告知可能引起的并发症,侵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起诉到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武警医院虽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但其未向陈瑞雪告知手术后果,导致陈瑞雪无法行使选择手术与否的权利,侵犯了陈瑞雪的知情权,武警医院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6万元,并负担继续治疗费用。该判决开创了我国以侵犯知情同意权作为判决依据的先河。
【案例2】2001年2月9日,一位姓卢的患者因“左颈部增生一肿物”到某市立医院外科就诊。同年2月10日某市立医院为患者卢金进行超声检查,初诊病症为“左下颌角实质性占位(淋巴结肿大)”。2月10日晚,某市医院在未让患者或原告签字的情况下,对卢金的左颈部肿物行门诊手术切除,并将切除的肿物送被告的病理科检验。2001年2月15日被告作出病理诊断为:“(左颈部)淋巴结反应性增生”。术后不久,患者卢金的手术部位肿大。经外地几家医院诊断,卢金是患非何杰金氏淋巴瘤。2001年9月24日,卢金又回到某市医院住院治疗。后因卢金是患恶性淋巴瘤,经化疗后效果不佳,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初,卢某以卢金之死与某市立医院的诊断失误和手术不当有因果关系为由,申请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2年2月6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卢某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某市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卢金主动到某市立医院交清各种检查治疗费用后,自愿接受医院的门诊检查治疗,而医院由于工作疏忽大意,在未让患者或原告签字前便对卢金左颈部的肿物进行手术切除、活检,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是行政管理责任。被告的违规行为与原告之子卢金患淋巴瘤致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评价:构成侵权,应赔偿。
【案例3】医院未尽告知义务法院判决高价赔偿。
13年前,南京一位少年被当地一家三级甲等医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但医生未告知其注意事项。四年前,已成年的患者再次发病,该三级甲等医院控制住病情后,仍未告知其相关注意事项。2年前,初为人夫的患者再次发病,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未能留住生命。死者家属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为由状告该三级甲等医院。
该案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认为,医务人员的职责不仅包括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正确、及时、谨慎,而且对手术的风险以及相关预防、注意事项也应尽到完善的告知义务。被告在患者1993年出院时未能告知疾病的预防措施及要求。根据患者复诊记录,被告也仅仅医嘱“随访”,并没有明确告知应采取那些预防措施以及如何预防。被告的行为导致患者及其亲属对疾病没有正确认识,在1993年到2002年8月间疏忽了对疾病的及时检查和治疗,延误了病情,具有过错。
在患者被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后,虽然被告医嘱未尽到具体详细的告知义务,但是患者亲属对医嘱也存在疏忽,未针对病情进行任何检查和治疗,也应对病情恶化承担一定责任。2002年8月,患者就诊时病情已经严重,被告应当将患者及时收住入院,请外科会诊或者建议转诊外科,这是医生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被告疏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患者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对此,被告同样存在过错。
此外,患者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了精神伤害,被告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情节,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万元。
【案例4】一家卫生院为患者切脂肪瘤手术中,高血压患者突发脑出血致残。患者认为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索赔20万余元。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医院的医疗行为虽与患者突发脑血管意外无关,但院方没让患者在术前告知书上签字,存在管理缺陷,院方需承担患者部分损失。
【案件回放】。
2008年8月,樊城人张红(化名)因肘部长了脂肪瘤,到牛首卫生院治疗。卫生院按程序给张红进行脂肪瘤切除手术。
手术中,张红的左侧上肢不能顺利抬起。经诊断,张红突发脑血管意外,卫生院遂将张红送往市区医院治疗。张红两次入院治疗,花费1.6万多元。
2008年11月15日,司法鉴定机构对张红的损害后果进行鉴定:张红因脑出血,致左上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
张红以牛首卫生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将牛首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赔偿其因伤发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合计20.34万余元。
【法官说法】。
牛首卫生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张红突发脑血管意外无关。患者有高血压家族史,术前紧张、注麻药疼痛刺激可能是其突发脑血管意外的诱因。该争议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存在的缺陷是术前告知书上无患者签字。
樊城区法院认为,张红作为一名成年人,其患有严重高血压疾病多年,故对一般的紧张情况均能预料和控制。张红患脂肪瘤多年,到牛首卫生院切除脂肪瘤突发脑血管意外,与其自身体质和情绪调整有直接关系。
张红诉称,牛首卫生院有过错,认为院方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张红不服市医学会的鉴定,但又不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张红多次申请法医学鉴定,但最终放弃。张红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牛首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术前告知书上没有患者签字这一缺陷,牛首卫生院应适当承担一些损失。今年4月初,法院判决院方承担张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38万余元的10%。
【案例5:新乡侯新红案没有给予出院医嘱构成侵权案】。
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若没有告知,会承担什么责任呢?这主要看造成了什么损害后果。若没有明确的损害后果,可能承担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否所有的上述特殊情况都必须告知并征得患方同意才能实施下一步医疗行为呢?上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有三个层次的告知同意规定,先是患者本人同意,其次得患者或者家属同意签字,在没有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在危急患者生命的情况下,医院相关领导可以决定实施抢救行为。
三、医生的告知义务不仅仅体现在手术前后方面,还包括其他环节,如出院后医嘱、检查后告知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和以前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有变化,这这个变化就改变了以前必须首先征得患者家属同意才能实施紧急救助患者生命行为的规定,体现了人的医疗行为追求救死扶伤,生命价值最于一切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当时医疗水平”这个概念来作为认定医疗过失的客观标准,这在以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是第一次出现,我们必须重视这个规定,意味着,我们作为医务人员必须注意提高我们的医疗技术。现代医疗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的医疗理念、技术不断在改进,若我们还抱着上学或者多少年以前的技术或观念不放,不能及时学习新的技术,可能就会违反这一条而吃官司,承担责任。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案例:曲淑敏案:chiari畸形伴脊髓空洞症。外院专家为原告“在全麻下行后颅窝减压成型术”】当然,我们国家的医院根据不同条件划分为三级九等或六等,不用等级的医疗机构条件不同,能够采取的医疗措施有差别,但不论级别多低的医院的医务人员,都必须知道当代最新的国家医疗规范,医疗常规,而这个医疗规范、常规是不但修正变化着的。(手足口病诊疗指南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08年版、10年版、11年版)。
《侵权责任法》第58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作为医务人员必须了解相关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规范,并严格执行这些规范,这些都是对医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否则,就是明显的过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二)项、(三)项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我在这里特别强调一下病历对于医疗纠纷解决的重要性。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司法鉴定—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医院的最重要档案资料之一,是保证自己证明自己无过失的基本依据,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如何强调病历的重要性都不为过。出现病历资料的丢失、伪造、篡改等,将导致医院举证不能,会承担全部责任。而病历书写的规范、全面、客观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鉴定被动的主要武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医院必须提供病历原件,卫生部有多个相关规定都表明,医院不能提供真实、客观、全面的病历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完成的将承担全部责任,甚至可以认定构成最高级别的责任程度。
2005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上述规定在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上都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几种法律关系:一是医务人员有规范书写病历的法定义务,医院妥善保存和管理病历资料是法定义务。
二、医务人员和医院有保持病历客观真实性的法定义务,不得伪造、篡改、隐藏病历资料。
三、患方有复印全部客观性病历的权利,这也是体现了患方知情权。
为了防范医疗纠纷我建议:
一、一定要规范书写病历资料,不但要内容完整、也要按时完成,这方面医院应加强管理。比如修改病历的规定,病历书写完成的时间是严格规定。
二、不要在复印病历上给患方制造难题,否则会使患方增加对医院的不信任,增加对立情绪,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特别要加强病历资料的保管,病历资料原件是不应该脱离医院工作人员之手,让患方拿到的,否则,出现对医院不利的结果的风险就会陡增。
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这是医疗纠纷中有关医疗器械或血液等医疗产品质量责任的相关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出现这方面的纠纷时,作为医疗机构要注意保留相关购入票据等证据,积极向生产单位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必须严格进货关,不能让不合格产品进入医疗过程。
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条很容易理解,但我们必须注意第(一),这里强调医务人员的义务,首先是告知义务,要把患者病情、诊疗措施、风险、可能的预后等告知患者,并且尽量让患方签字,其次,在特殊情况下要执行强制治疗的责任。出于保护自己的初衷,也要保留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疗活动的字据、录音、录像等证据。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1】2004年4月28日,吴某牙龈上火去何某所在诊所就诊,何某为吴某注射“胸腺肽”后病情未见好转,被送往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经治疗,病情好转后出院。5月13日,吴某又住进袁某所在医院中医科治疗,5月25日病情好转出院。6月10日,吴某到袁某所在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但打开病历,发现首页上印有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吴某意识到病历已被何某复印。6月11日,吴某向袁某所在医院进行举报,医院调查得知,原来是何某到该院请同学袁某帮忙复印了吴某的病历。事发后,医院将复印病历追回。同时,医院对袁某做出处罚。但吴某认为,医院只对袁某进行了处罚,但事件直接责任人是何某,他却一直未受到任何处理,为保护自己的隐私权,2004年6月,吴某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何某、袁某起诉到法院。2004年8月4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病历属于病人所有。医务人员私自复印患者病历,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故判决何某与袁某赔偿吴某2万元人民币,并当面道歉。
【案例2】事情的发生外地来青岛打工的女青年秦安香(化名)自2003年8月6日起多次到青岛市人民医院作妇科检查,最后被确诊为早孕。2003年9月2日上午,秦安香在好友初某陪同下到该医院作无痛人工流产手术。大约9时许,秦安香进入手术室,初某在手术室门外等候,另有八九位学生模样的男女青年也聚集在手术室门外。过了一会儿,主治大夫孙某出来叫这几位青年进入手术室,初某也随后进入手术室。此时,初某看见秦安香躺在手术架上,下身赤裸,处于昏迷状态。而孙大夫及另一位教师模样的人则在秦安香旁边向那八九位青年讲解着什么。这时,初某对主治大夫说,你们怎么找了这么多人参观?主治大夫说,病人已经同意了,并说这些青年都是医学院的见习医生。对好友同意别人观看自己的流产手术一事,初某觉得有疑问,但因手术马上就要开始不便再说什么,就离开了手术室到门外等候。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后,那些见习医生从手术室出来在门外议论,过了一会儿他们又被叫进手术室。直到他们从手术室出来离去后,初某再次进入手术室,见手术还在进行秦安香仍处于昏迷状态,便自行离开。下午,初某来看望已经回到病房的秦安香,问起见习医生观看流产一事,梁说:这怎么可能?我怎么会同意见习医生观看呢?此时,初某方知主治医生没有跟她说实话,便与秦安香商量后,与已经来到病房的秦安香的男友一起找主治医生对证,主治医生孙某只是说患者同意了,却不肯到病房与秦安香对质。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的争执。
事情发生后,双方对手术效果没有异议,但秦安香等人对医院不经同意擅自召集见习医生观摩患者流产手术,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极为不满,要求医院作出解释并给予赔偿。医院方面认为,作为教学医院,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且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同时,患者提前已经院方要求同意观摩,因此拒绝赔偿,双方难以达成协议。为此,原告秦安香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于2003年9月8日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青岛市人民医院给予精神赔偿2万元,并要求返还支出的医疗费。
关于原告是否同意手术观摩一节,原告认为,自己从到被告处接受检查开始直至手术完毕,从来没有同意被告观摩,被告也没有向自己提出这一问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举出自己的检查病例和手术病例为证。据检查病例记载,原告自2003年8月6日开始,数次在被告处检查,但检查病例中没有关于手术观摩的内容。而据手术病例记载,手术开始后,原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呼之姓名仅有眼睑活动,不能言语,而手术前是否就观摩一事进行过商谈也没有记载。原告的证人初某证明了其在手术室看到的情况及与主治大夫交涉的情况,表示患者在手术前已经昏迷,从进入手术室到药物昏迷这段短暂的时间内,大夫与患者不可能谈妥观摩之事。初某与患者男友要求主治大夫与患者对质,以澄清事实,主治大夫当时不肯与原告对质。被告举出主治大夫和带队指导老师的书面证言,内容为:在手术前,指导老师曾跟患者交谈,问原告是否同意接受同学们的观摩,原告表示同意。观摩完毕后,指导老师对原告同意接受观摩表示感谢,原告点头示意。关于被告是否有权安排实习学生观摩手术的问题,原告认为人工流产涉及自己的隐私,不经同意当然不能观摩。被告认为,教学医院的天职就是通过临床病案给学生创造见习机会,同时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手术等诊疗过程符合国际惯例,如果教学医院不允许组织学生进行临床观摩,医学教学事业将不能得到健康发展。
【案例3】2008年3月21日原告在黔江区中心医院治病,被该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心全衰三级、心功能三级、肺部感染。经该院介绍一种新型的手术方式后,原告接受并进行治疗。术后,原告感觉自己病情并未治愈,且与医院原先介绍的治疗结果相差甚远。2008年4月1被告武陵都市报社根据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介绍将原告的病况、治疗情况及新型手术的疗效等刊登在报社出版的报章上。原告认为报刊公布的信息使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且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疗效并未达到当初向自己介绍的效果。于是原告以二被告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为由,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并在武陵都市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1日我在黔江区中心医院治病,经医生介绍,我同意使用新型手术方法,但做完后,我感觉自己病情并未治愈,与医院原先介绍的治疗结果相差甚远。后被告黔江中心医院在未经我的许可下,擅自将我的病情、手术过程等资料及真实姓名一并登载于被告武陵都市报社出版的报章上,且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在我家当地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并对我的精神造成极度打击。现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万元,并在武陵都市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刊登了原告的病情和治疗情况属实,但黔江中心医院对原告的手术介绍并没有扩大和虚假承诺,在报刊上刊登的也并非属于商业广告,而是医疗专刊的一则介绍内容,且报道内容并非虚构失实,也未侵犯原告的隐私。对原告认为自己因报道而受到精神打击不能赞同。被告方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首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这也是这些年医患纠纷中一个原因。我们应该杜绝这种违法行为,防止不必要的风险。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国家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做出的专门规定,结合这几年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持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对于打击医闹和恶意维权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也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应该说,现在的医疗秩序比前几年有明显的改善。若遇到恶意维权的,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依法维权。
【新乡工商局职工家属恶意维权败诉案】。
五、关于尸检和尸体处理问题。
患者尸体,从法律性质上属于患者家属所有的物,医院没有未经患者家属同意擅自单独处理权利。有关尸检的法律规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关于患者尸体遗留医疗机构最终处理的规定在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还有个1997年卫生部制定的《解剖尸体规则》,可以进行解剖的尸体有两种: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2.无主认领的尸体。
以上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
一、尸检的意义在于双方都患者死亡原因有不同看法或者死因不明;
三、进行尸检必须得经过家属同意;
四、医疗机构要处理患者遗留在医院内的尸体,必须履行相关手续,不能单独做出决定。
【案例1】未做尸检火化尸体医院举证不能败诉被判赔偿。
2004年6月6日,刘飞、王军英之子刘宇欣不小心失足溺水,送到黎家坪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医院实施了抢救措施。当晚8时10分,刘宇欣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患者家属应医方要求将尸体火化。之后,刘飞、王军英起诉,要求黎家坪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5万余元。祁阳县人民法院在一审过程中,依被告的申请委托永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委员会进行鉴定,该机构以未能按规定在48小时内对死者进行尸检,且报送材料不足为由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6时30分进院,医方7时5分才作好准备实施抢救,属抢救不及时,且将患者安排在普通病房救治,属抢救措施不当,医方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对患者的死亡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祁阳县黎家坪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刘飞、王军英精神抚慰金、其子死亡丧葬费38317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医方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治疗行为与死亡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无证据证实,故只能以医疗技术鉴定不能作出的原因来确定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次日,患方应医方的要求将死者火化,是尸检不能作出结论的主要原因,医方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刘飞、王军英与被告祁阳县黎家坪镇中心卫生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其子死亡丧葬费23134.2元。
【案例2】巩义张某死因不明案。【案例3】中原区法院陈利娜案。
点评:
1、出现医疗纠纷,作为医疗机构要主动向死亡患者家属征询是否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是否要求尸检,若患者家属不同意尸检,要及时让他们签署书面意见。
2、出现家属因为双方存在医疗纠纷而将尸体留在医院不予处理的情况,一定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六、“非法行医”和“非法执业”及其法律责任。
什么是“非法行医”?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对非法行医作了这样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上有个非法行医罪。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解释,非法行医是指以下非法现象: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就是人们通常所指的黑诊所行医问题;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以上各种现象又可能是同时交叉存在的。通俗地讲,非法行医问题主要就是黑诊所和正规医院承包科室问题,而在这两处行医的人员绝大多数又是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
任用执业医师从事超范围的执业活动或者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所谓非法“走穴”属于医疗机构违法执业活动,不能算“非法行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2001年6月20日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了包括临床类、口腔类、公共卫生类、中医类等四大类别28小类的注册医师类别,并且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市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除急诊、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超范围行医问题,医生的非法执业主要是医疗机构管理问题,医院要承担行政责任,处罚的幅度也比非法行医轻的多。根据《医师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医师未经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师外出会诊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派出的医院出具收费票据,三种情况下医院不能邀请或者派出医师会诊:
(一)邀请方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违反规定相应承担行政纪律处分和处罚。
【案例1】聂庄非法行医案。
【案例2】马建会儿子残疾生产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院超范围执业案【案例3】商丘市梁园区八八社区医院超范围执业和梁园区妇幼保健院医生非法会诊(超执业地点)案。
【案例4】西峡县人民医院肛肠科大夫诊治脑梗塞导致脑出血造成患者死亡案。(超类别执业)。
提示:医院一定要加强管理,对于超执业范围、超过执业地点的执业行为要予以杜绝,坚决杜绝无证行医,会诊要依法进行,并履行会诊的手续。
七、目前医疗纠纷诉讼的基本状况和特点。
1、医疗纠纷自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后呈明显逐年上升趋势,而且这几年医患矛盾成为社会最为突出的矛盾之一,医患双方缺乏基本的信任,纠纷很容易发生,并且双方心理抵触情绪突出,出现了不少强烈对抗的案例。而且许多案例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医院处于舆论的不利地位。
2、许多大的医院为了摆脱诉讼之累聘请了法律顾问,患方也较多地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其专业性更强,诉讼的对抗性比较明显。
3、一些患方动用了包括上访、进京告状、医闹等手段,政府及执法部门追求稳定大局,医院在处理诉讼中处于弱者地位。有些案件的审理是千折百回,使诉讼拖而不结。
4、医疗事故纠纷案情复杂,程序繁琐,诉讼周期长。
5、医疗事故纠纷专业性强,涉及的医学规范、法律、法规和规定极其繁多、复杂,有些案例相关的医学、法医学、法律问题尚无定论,需要医学和法律专业结合才能胜任这项工作,尤其是患方,没有既懂医学又懂法律的专业律师的帮助是很被动的,但总的处理起来结果还是相对难以把握,处理难度较大。
八、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途径。
根据《条例》第46条的规定。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十二
所有在座的同志们:
大家好!我很高兴参加今天五星村组织的庆“3.8”妇女节活动,根据安排,由我给大家做一次村民权益保护法律讲座,希望大家相互交流学习。为了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律维权意识,进一步发挥广大妇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充分展示妇女与时俱进的时代风貌。关注妇女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我们五星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在重庆市范围内的先进和模范带头作用。我今天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讲座,专题就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做些法律宣传,旨在增强妇女儿童法律意识,创建平安社区。我主要讲二点,大约30分钟。一是妇女儿童究竟有哪些权益,二是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维权。
一、妇女、儿童以及老年人法律规定有哪些权益。
我们天天都在讲要保护好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可是大家知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呢,我简明扼要讲一下。
1、【妇女法律权益】我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即六大基本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和情况,造成损失的大小、危害的轻重,规定了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婚姻法》、《母婴保健法》、《民法通则》、《工会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也多方面相应地作出规定。在国际上,我国参加了《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等国际公约,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展示了大国风范。下面我就与我们最息息相关的三点展开来讲:
(一)婚姻自主权(结婚离婚自由,不允许包办婚姻,这个比较好理解)。
(二)妇女在孕期和分娩后或妊娠后受保护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说明三个问题:一是讲,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请求。也就是说,在上述时间内,男方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二是讲,女方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离婚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受理。三是,这里大家注意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如果法院认为有应当离婚情形的可以判决离婚,比如说女方有过错的,女方有外遇给别人生了孩子,再不让男方提出离婚就又不公平了是吧?所以,法律的一般原理就是公平,很好理解。
(三)我们说说家庭暴力的事.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我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孙间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冷暴力)男方对家庭态度冷漠,对女方态度冷淡,不理不睬及性暴力行为。按家庭成员的关系划分,家庭暴力可以分为夫妻暴力、父母与子女间的暴力、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夫妻暴力在所有家庭暴力中是最常见的一种,《婚姻法》主要针对的也是这种暴力类型。它是指夫妻之间一切形式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会忍受暴力,纵容暴力。
2、说出自己的经历。诉说和心理支持很重要,如果你周围有许多人与你有相同的遭遇,你们要互相支持,讨论对付暴力的好办法。
3、如果你的配偶施暴是由于心理方面的问题,应寻找心理医生和亲友帮助,设法强迫他接受治疗。
4、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要及时拨打“110”报警,向公安部门求救。
5、向妇女维权机构求助。各村委、村民小组将通过法律援助站或法律援助点,帮助妇女提高预防能力,避免遭遇侵权。
7、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熟人展示伤处,请他们作证;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以伤害或虐待提起诉讼。
8、如果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目前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
(四)选择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有位女士怀上了小孩,考虑到事业刚刚起步就和她丈夫商量不要这个孩子,她丈夫不答应,她就让自己的哥哥陪自己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他的丈夫知道后非常生气,就把这位女士和她哥哥告了,要求二人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大家说他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最后,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因为这位女士有不生育的自由。
现在还有一个现象就是“丁克家庭”,大家都感觉陌生吧,其实就是夫妻双方收入稳定却主动不要孩子。有的老人就不乐意了,我这儿还等着抱孙子呢,你们怎么就不生呢?虽然这样做有悖常理,但是您老人家还不能横加干涉,法律赋予了他们不生育的自由。如果您要管,最好从家庭和谐和晚年幸福的角度对其夫妇进行引导。
2、【未成人法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包括:
1、生命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
3、姓名权。
4、肖像权。
5、名誉权。
6、荣誉权。
7、财产所有权。
8、财产继承权。
9、著作权。
10、专利权。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12、取得国家赔偿权。
13、宗教信仰自由权。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6、受教育权。
3、【老年人法律权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依据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根据其自身特点和需要,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权益。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老年人可享有下列10项权益:
二、妇女、儿童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权。
目前我们拔山镇特殊群体维权社会网络已初步形成,各部门和单位都有工作的专职机构,比如团委、妇联、工会、敬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因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调解、仲裁、诉讼。当然也可以:
1、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未成年人无故被校方开除学籍,可向有关教育管理部门申请解决;被有关单位雇用为童工,可向有关劳动部门申请解决等等。妇女可向妇联组织投诉,在村社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到拔山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等。
2、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未成年人的身体遭受侵害,应立即向拔山派出所或忠县公安局报案,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遇有紧急情况,应拨打“110”报警电话。妇女遭遇家庭暴力时,拨打“110”拔山派出所的同志也会出警。当然也包括老年人。
3、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如未成年人、妇女或老年人遭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后,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
4、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妇女或老年人遭受家庭成员虐待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刑事审判庭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未成年人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如继承权被剥夺、被人打伤后花费的医疗费需由他人赔偿、父母离婚后自己无人抚养等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请求法院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妇女或老年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时,可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某儿童被拐卖,该儿童或其家长请求公安机关予以解救和保护,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或拒绝保护,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
同志们,如成龙一首歌唱到“一玉口中国,一瓦顶成家,都说国很大,其实一个家,一心装满国,一手撑起家,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应证了“家和万事兴,国泰民安宁”。村民就应当大力弘扬孝道文化,争做一个朴实、吃苦、感恩的忠县人,创建平安村社、平安家园。我也要告诉大家,依法维权的道路是艰辛而漫长的,法律虽然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基本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法律设置的权利不等于现实,权利只是提供机会和条件,它的实现要靠自己来争取和努力。所以我们每个村社居民,只有认真学习法律规定,明确权利义务、理解法律精神,才能不断提高法律素质,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今后需要我所进行法律服务的,我们定当尽职尽责,依法维权。
最后,祝愿广大妇女同胞、老年同志、社区居民和在座的同志们身体健康,家庭和谐!天天快乐!谢谢!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十三
一.活动主题。
开拓视界,引领设计潮流。
二.活动背景。
名师讲座可以激励一个人的求知欲,并且可以参考讲师的独特思维方式并据为己用。人们可以和授课的老师同步思考,构建体系,打通脉络,这些效果是看书无法所达到的。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更新人才观念,改革人才培养体制,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模式讲堂上智慧的闪光不应只局限于课堂,应该走出去,给所有爱智慧的人以聆听大师教诲的机会,去亲身体会细流是如何变成汹涌的波涛奔腾至海的.讲座是由本校教师或校外学者通过报告会向学生讲授与学科有关的知识或新的研究进展,以扩展他们知识的一种教学活动形式。讲座特别是前沿讲座最重要的作用是,促使学生了解所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前沿知识,掌握最新的研究动态。聘请知名讲师进行近距离的学术交流和探讨,是“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接触学科前沿,并在学术交流和学术碰撞中拓展视野,产生灵感,碰撞出智慧火花”的一种方式。
活动目的在西北这样一个相对比较闭塞的环境中,为扩大学生们对艺术的更深一层次的认识,我们应通过各种方式、途径来开拓我们的视野,培养我们对艺术的高度敏感性。
主讲人:今明老师的背景今明老师(蒙古族):知名画家,现代设计师,教授。
毕业于背景艺术学院美术系,从艺已有50年。在绘画、雕塑、工业设计、视觉传达、空间设计中作品涉猎较广,多年从事艺术教育,已取得明显的成效。
他的作品多次在全国、省、市获奖。作品曾在英国、德国、新加坡、俄罗斯、捷克、印度等国展出或注册。
撰著《艺术创造与创造性思维》(第二稿)、《艺术与人生》(第三稿)、《学习·知识·成才》(第二稿)、《儿童画与儿童辅导》(第二稿)、《终身学习——文化之正道》、《浅谈美学》、《从希腊神话谈西方文脉》、《从传统文化谈中国之道》、《浅谈现代设计》、《优化课堂教学》、《中学美术教师的知识结构》等等。
事迹先后被《世界人物辞海》、《世界华人文学艺术界名人录》、《中国当代美学家名人录》录入。
今明老师现就职于兰州商学院艺术学院。
三.活动时间:9月23日下午2点(星期五)。
四.活动地点:艺术学院音乐厅。
五.主讲人:今明老师。
六.活动对象:艺术学院2009级至2011级艺术设计的学生以及在校对设计感兴趣的学生。
3.通知各班班长进行宣传。
4.学生会各个部门进行全方面的准备工作。
组织部和学习部负责拉赞助。
宣传部负责海报以及横幅。
体育部和生活部负责会场的布置。
文娱部负责会场的茶水。
新闻网络中心负责会场的照相和新闻稿。
实践部负责会场的秩序,活动的安排,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八.活动经费。
海报(1.5米*0.8米)2张,预计100元、横幅(10米)2条,预计80元。
花篮1个,预计120元。
请今明老师吃饭,预计30元。
会场的水预计10元。
九.活动总结。
活动结束后,实践部及时总结本次活动的经验和教训,并上交工作总结。
主办方:兰州大学艺术学院及学生会。
承办方:兰州大学美术协会。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十四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法律心理的讲座,这是一次极富收获的经历。在此,我将分享我的主题观点和对这次讲座的深刻体会。
首先,讲座开始时,讲师介绍了法律心理学的概念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他提到,法律心理学是对法律与心理学交叉领域的研究,通过研究了解人们的心理状态、行为和心理情绪对法律问题的影响。这种综合性的学科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从而更准确地分析和辩护。我深深意识到,只有充分了解被告的心理,律师才能为他们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其次,讲师详细介绍了一些典型的法律心理学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诸多方面,例如婚姻和家庭纠纷、刑事案件以及民事纠纷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讲师提到的专家心理评估对案件的重要性。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评估,可以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心理状况,包括心理障碍和行为倾向。这不仅对法官作出公正判决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律师提供了更科学、更全面的策略。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我深刻认识到心理评估的重要性,并开始明白律师在案件分析中的必要性。
此外,在这次讲座中,讲师还对快速判断赝情感结果和快速识别虚假陈述进行了重点讲解。他提到,被告或证人之间的情感表达常常被解读为虚假或真实。通过观察被告的肢体语言、面部表情以及口头陈述等方面,可以初步判断他们的情感真实性。同时,讲师还分享了一些针对不同情感状态的技巧,帮助识别虚假陈述。对于律师来说,这些技能是非常宝贵的,可以有效帮助他们准确判断案件当事人的真实心理状态并据此制定更加有效的辩护策略。
最后,我对这次讲座的收获充满感激之情。通过学习法律心理学,我明白了作为一名律师,在案件分析和辩护中了解被告的心理是至关重要的。同时,我也意识到,这种学科的学习是逐步深入的过程,需要结合实践和不断学习来提高。在未来,我将更加注重学习法律心理学知识以及不断锻炼观察力和分析能力,以便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在总结中,这次法律心理讲座给我带来了巨大的启示。通过了解和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律师可以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此外,讲座还提供了一些实用的技巧,帮助判断被告的情感真实性,并揭示虚假陈述。我深信,这些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将在我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为我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奠定坚实的基础。我衷心感谢讲师的分享和组织者的安排,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接触法律心理学,并把这些知识应用于实践中,为公正和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十五
人类有法律,食物有规律,这是不容视的!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下文是本站小编为你精心挑选的法律讲座心得,希望对你有帮助。
星期一下午第三节,孙律师到我们学校开法律讲座,他用自己多年的见闻,举了许多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活生生的例子,使我们受到很大的教育。
听了讲座后,我认识到,凡事都是由小变大,积少成多。一些人从小犯了小错误不及时改正,长大了就会犯罪,身上的坏毛病不改,日久天长坏毛病就越来越多,想改也改不了了。由于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再加上一些不法之徒的引诱、教唆,现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青少年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作为中学生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要依法自律,依法律己。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要自觉做到:不吸烟、汹酒、打架、聚赌、吸毒、不进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二,要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是很可贵的,但不应当同虚心接受成年人的正确教育对立起来。有些未成年中学生对家长和老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如果连家长和老师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第三,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要学会自我保护,这不仅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还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
孙律师的讲座使我受到了不少启发。我们都是花季少年,前途一片光明,而一旦触犯了法律,我们不仅仅断送了自己的前途,更加伤害了疼爱自己的父母、亲人和老师,对社会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青少年朋友,我们应该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仅保护自己,也为了保护他人。
另外,我还认识到,现实生活中,网络无处不在,许多家长“谈网色变”,其实网络对中学生的帮助有很多:它可以开阔视野,给学习、生活带来巨大的便利;加强对外交流,给我们一个新的交往空间和相对宽松、平等的环境;促进中学生个性化发展,为创造性思维不断地输送养料;拓展中学生受教育的空间,有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但是,上网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网络信息的丰富易对中学生造成“信息污染”,这些不良信息对于是非辨别能力、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弱的中学生来说,难以抵挡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
四月十六日,学校组织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讲座》,辅导员深入浅出的分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如何维权》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举证了大量的案例,充分说明了少年儿童如何正确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全校师生受益匪浅。
作为教师,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如何维权》等有关内容,知道执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教师在现实教育工作中充当重要角色。
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要知法、懂法、守法,按法律法规去规范教育学生。教师是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由于教师这一职业的非凡性,有人称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同时对教师的苛刻与责备也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做教师的不仅要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博大宽广的胸怀,还要有甘于清贫的孺子牛精神,有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境界。而忽略了教师面对成千上万性格各异的、情绪不同的学生时所承担的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之下可能产生的心理反应。不过这种压力也造就了教师百折不挠、勇于奉献的青松般的性格。
但教师究竟是人而不是神,老师的言行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我们提倡教师要讲究职业道德,要摒弃那些功利的、腐朽的思想,简单粗暴的方法,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把培养社会主义优秀接班人的责任勇敢的承担起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用多样化的、积极的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少讽刺、讥讽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
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一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有力的打击惩处。要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根据未成年人的非凡心理、生理特点,因材施教,因人而异,有的放矢,教育工作方式方法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能用老套套,要注重改进方式,不断创造一些新的教学方法,把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结合起来,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将一些原来形成的工作机制、工作做法规范化,用规范化建设来提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整体水平。
通过近一段时间在市局春训期间集中学习法制教育讲座过程中,我对坚持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理念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特别是税务机关干部正确用法的不可或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近一段时间的学习讨论,本人深深感到,学习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管理,特别是对税务干部执法人员运用法制理念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听取法制教育讲座的过程中,我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有机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
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应该做到: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
二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干部正确运用现有的法制,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时代的要求.三是自身建设的需要。一个以法为基础办理各项事务的国家人员,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懂,如何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将是一句空话,能更好的用法,学法这个头带得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就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到,就会直接影响到我们日常管理工作和造就良好的法制氛围,对新干部的成长就会有阻碍。自身教的法制不提高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我们这些执法干部来说,严格自身的法制学习,必须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武装执法干部的头脑。坚持与时俱进,学好法、用好法。在学好法方面,我个人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
同时也处于种种思想兹生的时期,一些个别的执法干部由于对法制的理解过得轻浮,无法在其思想中产生震摄,使一些违法犯罪心理上产生了的侥幸,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严重的损失。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用法制理念武装我们执法干部的头脑是十分重要的。与此同时,一些知法犯法的干部,法制基础意识的不断提高,司法程序打击职务犯罪应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我们的头脑既是正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在今后各项活动中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在法制教育学习中,使我从中学到了许多关于法的知识,使我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不断与我的工作结合起来,使我在学法的同时也在用法不断我的法律知识,更好为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十六
近日,在学校举办了一场以“公益法律讲座”为主题的活动,我有幸参加了这次讲座,并深受启发。在讲座中,我了解到了公益法律的重要性、公民权益的保护和维权方式等内容。通过本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公益法律的重要性和对大众的影响。
第一段:公益法律的重要性。
公益法律是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讲座中,老师首先强调了公益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她告诉我们在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公益法律的运作,社会公正和公平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公益法律的存在,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维权的依据,也为我们提供了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机会,让我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第二段:公益倡导与公民权益保护。
公益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而公民权益的保护需要公益法律的倡导。在讲座中,讲师向我们展示了公益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案例,引发了我们对公益法律倡导的思考。她告诉我们,只有我们积极参与到公益活动中,才能真正感受到公益法律对我们生活的积极影响。在面对违法行为时,我们要勇于站出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通过公益法律的倡导来为他们争取应有的权益,让社会更加和谐。
第三段:维权方式的学习。
公益法律的学习不仅告诉我们权益的保护,还教会了我们维权的方式。在讲座中,老师详细介绍了公益诉讼、法治教育和法律援助等维权方式。公益诉讼是我们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权益的一种方式,而法治教育则是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另外,法律援助则为经济困难的人群提供了帮助,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法律服务。通过学习这些维权方式,我们能够更有力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够为他人提供帮助,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与平等。
第四段:参与公益活动的重要性。
公益法律是为了服务全体人民,参与公益活动是我们履行自己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在讲座中,讲师强调了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参与到公益活动中去,通过参与公益活动,我们既能为他人带来帮助,也能培养自己的公益意识和情操。她告诉我们,无论是通过义务工作、志愿服务还是捐款捐物,我们都能够为公益事业发挥自己的作用。参与公益活动不仅能增加我们的社会责任感,也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有意义。
第五段:启示与总结。
通过这次公益法律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公益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对个人的影响。我明白了公益法律维护公民权益的本质,学习到了公益法律的倡导和维权方式,同时也了解到参与公益活动对社会和自己的意义。我将把这次讲座所学的知识融入到自己的生活中,积极关注社会事务,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同时也会主动参与到公益活动中,为社会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综上所述,这次公益法律讲座让我受益匪浅。通过了解公益法律的重要性,了解维护公民权益的方式以及参与公益活动的重要性,我明白了自己在社会中的责任和义务。我将牢记讲座所传达的知识和启示,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中,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十七
主办方:活动及讲座策划书级软件工程一班10。
一活动背景。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今天的大学生,是21世纪我国各个领域、各条。
战线的骨干和中坚,他们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民族前途国家命运。积极培。
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其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然而,由于。
种种原因,大学生的法制观念的现状不容乐观。
首先是屡屡发生在大学校园里的偷盗事件,通过对大学生中一些常见案件分。
析上看,大学生虽然文化知识较高,但因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从。
而导致一些案件的发生。其次是诈骗案件的发生,作案人一方面利用个别大学生。
容易动恻隐、怜悯之心,利用学生们的同情心骗取财物。另一方面利用个别大学。
求职中急于求成,不通过合法机构求职,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使之合法利。
益受到侵害。
二活动介绍。
1.活动目的及意义。
会,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促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此次活动旨在增。
强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在校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大学生真正做到。
知法,守法,懂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这次活动。
可以有效的减少大学生不必要的犯罪,使法律观念深入每一名大学生的心里。
2.活动时间:2012年5月10日。
3.活动地点:c20。
24.现场布置:
5.活动对象:10级软件工程(1)班全体同学。
5.活动内容:
a)策划人:
b)主持人:
c)嘉宾:xx老师。
d)借教室:。
e)邀请嘉宾:。
f)活动总结:。
6.活动流程:
1)开场部分主要由主持人掌握时间,介绍到场人员,介绍活动意义。(3分。
钟)。
2)播放一些有关大学生维权的视屏。法律专家指点,阐述相关法律法规。
(15分钟)。
3)请老师给我们讲诉有关明法和劳动法的内容。(45分钟左右)。
4)由室长负责,每个宿舍必须提出一个问题。(15分钟)。
5)主持人发表看法,活动结束。(3分钟)。
三、讲座前的准备。
(一)邀请老师的工作。
1.由宣传委员负责联系好老师,并大致了解老师所做讲座的内容,确保能更好。
地做好本次活动的宣传工作。
2.在活动之前保持与做讲座的老师联系,咨询老师是否需要提供帮助,并在活。
动一周前提醒老师准时莅临,在活动当天要与老师联系,提醒活动的时间、地点。
(二)安排好主持人的工作。
由班长担任主持人,并将讲座的大致内容告知主持人,以便他更好地做好本。
次的工作。
(三)宣传工作。
由各班班委告知各成员活动的具体情况,通知他们讲座的时间地点。
(四)申请工作。
由学习委员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讲座的教室。
(五)其他工作。
1.由副班长到商场购买一份礼物作为赠品,在讲座结束后,由副班长代表。
全体同学感谢主讲人的到来和精彩的演讲。
2.在活动的前一天发送邀请函邀请各位必要嘉宾捧场。
3.要事先准备一些有关这次法律主题的资料,以备主讲人因事迟到。
4.团支书负责拍照。
四.讲座时的工作:
1.由班委在活动开始一个小时前做好场地布置。
2.主持人和负责多媒体放映的同学先做准备,调试麦克风及检查电脑和多媒。
体放映。
3.场控在活动开始10分钟前在门口组织同学们有秩序地进场,4.派两位同学迎接老师的到来,注意礼貌和态度。
5.讲座设有主持人,由主持人宣布讲座开始并热烈欢迎老师的到来,以及各。
位嘉宾和同学的积极参与,后备操机人在必要时给老师提供帮助。
6.主持人和各班委做好场控工作。在互动环节上,要注意观众的措词和纪律,维护好会场气氛和秩序。
五.讲座后的工作:
1.活动结束后,请副班长代表全体同学向老师赠送礼品,团支书负责照相合影。最后同学们集体欢送老师。
2.清理现场。检查多媒体设备和麦克风,确保其没有故障,关好灯和门窗才离开。
3.组织召开总结会议,总结整个活动做得如何,有何收获,并从不足之处汲取经验。
六.突发事故的处理。
1.设计埋伏小组防止冷场,要好好配合老师和主持人。特别是提问题环节。
2.若主讲人因堵车等原因未能及时赶到,主持人要安抚同学们的情绪,向观众说明原因并致歉,展示和播放事先准备好的法律讲座资料。
3.讲座过程当中若主讲人的话筒出现故障,则用事先准备好的备用话筒。
4.当会场吵闹时,维持秩序人员要低声劝告。
5.在全体人员就坐后,通知全体人员把手机调为静音或震动,以防止手机响声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七.经费预算。
打印费2元。
矿泉水8元【买给老师及嘉宾】。
送给主讲老师的礼物30元。
气球8元。
总共48元。
10级计算机软件工程一班时间:2012年5月10日。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十八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职工法律的讲座,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此次讲座内容丰富,涵盖了用工合同、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保护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知识。通过听取专业人士的讲解,我深感法律对职工的保护和维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和个人体会。
第一段:用工合同的重要性。
这次讲座首先介绍了用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对于员工和雇主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薪水、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约定。合同的签订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在我个人来说,深感合同是双方互相约束的法律文书,双方都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此外,讲座还指出,用工合同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对于职工来说更是一份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第二段:劳动关系的处理与纠纷解决。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我学到了许多关于劳动关系处理和纠纷解决的法律知识。劳动关系处理是指对各类人事变动、劳动争议等问题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理。我们了解到,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此外,处理劳动关系纠纷时,需要充分了解法律的保护范围和程序。对我来说最有收获的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关系纠纷,避免私力救济以及过度索赔等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段:劳动保护的重要性。
职工法律讲座的第三部分是关于劳动保护的内容。讲座详细解读了劳动法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措施。劳动保护涉及到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多个方面。对于我来说,最值得思考的是如何保护自己的工作环境和个人权益。讲座提到了一些常见的工作环境问题,如工作场所卫生与安全、职业病防护等。我深感在工作中,不仅要关注个人的职业健康,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段:社会保险制度及维权途径。
社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职工权益保障机制,也是职工法律讲座中重点讨论的一部分。讲座全面介绍了社会保险的种类和保障范围,并详细解读了社会保险维权的途径和方法。此次讲座对我来说,最大的收获是意识到自己作为职工需要主动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合理合法地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同时,如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也是我需要不断深入了解和实践的。
第五段:应用与感悟。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职工法律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我深感法律知识对于职工的保护和维权至关重要。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更加重视与雇主签订合同的过程,并注重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我也将关注工作环境和个人权益的保护,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我会主动了解和合理运用社会保险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还将积极学习和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他人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起来,职工法律讲座的益处不言而喻。通过讲座,我们不仅了解到劳动法律的重要性,还学到了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及合理维权的方法。通过时刻关注法律保护的范围和手段,我们能够更加理性和客观地处理劳动关系,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人都应该了解法律,遵纪守法,为自己的权益争取一个公正、合理的环境。
法律讲座的体会大全(19篇)篇十九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法律律师讲座,这次讲座让我受益匪浅,多了不少关于法律和律师的认知和了解。下面我将分别从讲座主题、演讲内容、律师角色、实践意义和个人体会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讲座主题是“普法宣传与生活法律知识”。这个主题恰恰抓住了我们普通百姓身处现代社会的痛点,采取了更为可触及的方式,将法律知识落到实处,使每个人都能从中获益。这种通过宣传、普及法律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方式,更适合一般人的接受和理解。
其次,演讲内容丰富多样。在演讲中,律师全面而详尽地讲解了很多形式多样的法律事件和常识问题。充分说明了在学习法律时应把学术知识和案例实践结合起来,让学习更深刻,更全面。特别是律师为我们详细讲解了律师职业的性质、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使我们更加了解律师这个群体的重要性和职业背景,同时也更加明白了为什么律师在社会中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
其三,律师角色是我表现得最清楚的部分。这时我开始意识到律师在实践中是如何维护公正、客观的,并且如何在公平竞争环境中谋求司法的保护。在讲座中,律师告诉我们,律师不仅仅是一个帮助当事人解决案件的中间人,更是一位深谙法律知识的法律专家和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法律推动者。律师的职责不仅体现在案件处理上,更体现在推动社会正义上。这些让我对律师这个专业的价值和职业影响力有了新的认识。
其四是实践意义。律师所扮演的角色使我意识到,法律不仅是一种分润财富和资产的工具,更重要的是一种可以使社会公众保持对法律自由的信心和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是人类自我发展的基础、社会秩序的保障和公正竞争的前提。参加这个讲座,让我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和与律师密切联系,是我走向成功之路的最重要的一步,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一定会把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律师职业道德贯彻到日常生活中,维护并推进法律的实践落地。
最后是个人体会。参加这个讲座,对我个人意义重大。以前对法律的认识只是以电视剧中的法庭搞笑情节为基础,只知道一些表面知识。在听完讲座后,整个人焕然一新。我感到以前知识的缺失和对法律过于肤浅。但是,在讲座中我学习到了更为深刻和更精确的法律知识,在谁属权、适用法律程序、协商、调解和替代诉讼等方面更加精通了。在掌握了这些法律知识和律师职业道德之后,我有信心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和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从业者。
总之,这次法律律师讲座是一次很有价值的学习经历,让我更深入了解了法律和律师的重要性和价值。我希望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够更多地了解、尊重和信任法律,学习并支持我们那些努力保障社会公正、提高民主法治水平的代理人员,通过实践来体现和弘扬法律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