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曼珠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某个问题或经历的深入思考和独特见解的呈现。接下来是一些社交心得体会的例子,希望可以对大家在人际关系方面有所帮助和启发。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一

作为一名劳动争议调解员,我深知劳动争议对员工和企业的影响。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思考,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调解劳动争议的五个阶段的思考和经验总结。

第一阶段:准备与倾听。

在调解劳动争议之前,我会认真准备调解材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了解劳动法和行业特点对解决纠纷至关重要。同时,我会主动邀请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并给予他们一个安静和放松的环境。在调解过程中,我要全神贯注地倾听每个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此阶段的目标是建立信任和确保公正。

第二阶段:明确问题与分析。

一旦我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我会明确纠纷的核心问题,并仔细分析每个问题的起因和背后的原因。这需要细致入微的思考和数据分析。我会与双方当事人合作,确保他们对问题的定义和分析达成共识。在这个阶段,我要保持客观和中立的立场,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阶段:寻求解决方案。

当问题被明确且分析完毕后,我会与当事人一起寻找解决办法。在这个阶段,我会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开展讨论。我会鼓励他们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并避免批评和争吵。我相信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和妥协,可以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作为调解员,我必须保持耐心和灵活度,以便能够引导他们达成一致。

第四阶段:协议达成与落实。

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并达成协议,我会将协议写下来,并解释协议的具体条款。当然,协议应该符合劳动法的要求,公平合理,并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下达成。在解释协议时,我会确保双方当事人充分理解协议的意义和责任。在签署协议后,我将跟踪协议的执行,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阶段:总结与反思。

每次调解劳动争议结束后,我会反思整个过程,并总结我的经验教训。我会回顾我在不同阶段中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我会思考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寻找改进的方法。通过持续反思和学习,我相信我可以成为一名更好的劳动争议调解员。

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总结,我意识到调解劳动争议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成功调解一个劳动争议不仅仅是解决一个具体纠纷的问题,更是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通过准备与倾听、明确问题与分析、寻求解决方案、协议达成与落实以及总结与反思,我可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实现调解的目标。劳动争议的调解是一项需要技巧和经验的工作,但只要我们保持中立和公正,倾听并协商,就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公正和满意的解决方案。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二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日益竞争和工业化进程加速,劳动争议案件频繁出现,公司和工厂也因此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这种情况促使我对劳动争议案例进行了研究和思考。在接下来的1200字里,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简述案例情况。

正如每个劳动者都有其工作岗位和责任,每个劳动争议案例也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因此,我首先简要描述了一个关于违反雇佣合同诉讼的案例。该案例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与乙员工签订一份正式劳动合同,但仍雇佣乙员工从事一定的工作任务,并通过发放工资进行补偿。之后,乙员工提出要求甲公司依法按照合同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甲公司未予以回应。乙员工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规罚金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段:案例的可行性分析。

在理解上述案例的基础上,我对诉讼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首先,由于甲公司未按照雇佣合同规定与乙员工签订正式合同,且未在约定时间内补正,已经违反了中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其次,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保障员工权益和公司经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书,甲公司的行为已经给乙员工造成了财务和物质利益上的损失,乙员工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结果,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因此,我认为这个案例是具有可行性的。

第三段:学习和指教。

在分析上述案例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首先,这个案例表明了劳动法规定的重要性。法律的约束和指导对于确保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平衡和稳定至关重要。其次,这个案例教育了我要求在签署重要合同之前,必须与公司或客户达成明确的书面约定。这能大大增加合法性,降低后期纠纷的发生。最后,通过这个案例,我也了解到了如何在法庭上准确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如何避免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第四段:反思和改善。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尽其义务,对员工的影响是非常负面的。这种情况促使我反思公司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方式,特别是在劳动力的雇佣和管理方面。从员工的角度看,公司应该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商,重视合同的签署和落实;从公司的角度看,应该提高员工培训和管理水平,合理分配工作职责和到位的薪酬补偿,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第五段:结论。

总结这个案例的心得体会,我认为,在日常工作中,公司和员工都应该理解和遵守劳动法规,积极沟通和协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劳动技能,以实现共同发展和共同利益。而对于一旦发生的劳动纠纷,双方都应该以开放、合作和公正的精神去应对,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侵犯。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三

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对于雇主和员工来说都是一种困扰。在解决这些争议时,调解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方式。近期我参与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调解实践经验。

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过程中,首先要做的是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了解双方的需求和期望,有助于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作为调解员,要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尽力促使双方达成妥善解决的共识。同时,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劳动关系的了解,以便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双方一些指导和建议。

第三段:沟通与协商的重要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中,沟通和协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调解员需要善于倾听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借助有效的沟通技巧将双方的诉求转化为互相妥协的方案。沟通与协商能够帮助双方达成共识,并为双方提供解决纠纷的途径。在沟通和协商的过程中,调解员也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感受和情绪,尽量保持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四段:妥协与双赢的原则。

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重要的是要推行妥协与双赢的原则。调解员需要引导双方以和解的精神来解决争议,寻求共同的利益点,并通过妥协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妥协解决争议能够使双方都能得到一定的回报和满足感,进而达成与解决争议相关的劳动关系。妥协与双赢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提升双方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第五段:调解的价值和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通过调解能够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对双方都有利。调解能够提供一种相对公正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工作权益和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调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雇主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和不和谐,为日后的劳动关系建立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

总结: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需要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劳动关系的了解,同时需要善于沟通和协商。妥协与双赢的原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调解的最终价值在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不仅仅是解决争议,更是为劳动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建议。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四

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中常见的矛盾冲突,解决劳动争议需要双方的合理沟通和互相谅解。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劳动争议的讲座,深受启发和启示。在这场讲座中,我学到了很多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知识和技巧,也刷新了对劳动争议的认识。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了解到劳动争议的起因通常是双方对于权益的不公平感受。在讲座中,演讲者指出,劳动争议往往由于不公平的劳动条件、薪资争议以及不合理的管理等因素引发。这引起了我对劳动关系的思考。在今天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争夺愈发激烈。为了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我们应该关注并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权益。

其次,讲座还强调了沟通的重要性。沟通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步。通过良好的沟通,双方可以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进而协商解决争议。演讲者提供了一些沟通技巧,如倾听、尊重和换位思考等。这些技巧对于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和解决劳动争议非常重要。以前,我常常错误地认为争议只能通过打官司来解决,但这次讲座让我认识到,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沟通能够更有效地解决问题。

第三,讲座还探讨了调解与仲裁的方法。当双方无法通过自主协商解决争议时,调解与仲裁是可行的方式。演讲者介绍了一些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他们的目标是促成双方的和解。在我看来,调解与仲裁是一种高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它可以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和不必要的消耗。

第四,演讲者还分享了一些案例分析,使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这些案例展现了不同类型的争议和处理方式,并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通过学习这些案例,我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更好地应对类似的问题。

最后,讲座提醒我们要关注劳动法律法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提条件。不仅雇主需要了解劳动法律法规以确保合法用工,员工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讲座强调了法律的约束力和保护作用,它提醒我们应该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激烈的手段。

总之,这场关于劳动争议的讲座给我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我不仅学到了解决劳动争议的技巧和方法,更重要的是,我意识到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和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对于员工和雇主都至关重要。未来,我将继续关注劳动争议相关问题,并努力推动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五

随着社会发展,劳动争议案件也随之增多,作为一名劳动争议调解员,我有幸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调解工作,深刻体会到了调解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我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调解技巧。下面将从案件调解的背景、调解过程、调解中遇到的问题、解决办法以及个人心得与建议等方面,分享我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的体会。

一、背景。

劳动争议案件是在劳动关系中由于某种矛盾或纠纷引起的法律争议。当事人在法庭解决争议之前,可以选择调解这一方式。调解是一种快速、高效、廉价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帮助。

二、调解过程。

在一次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中,我了解到了双方的诉求。在调解过程中,我采取了公平、公正、中立的原则,努力协调双方的利益,寻求最大的共识。我采取了多种方法,如听证、调查、仲裁等,以便更好地理解争议的本质,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我发现双方往往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又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我主张在调解中注重倾听、理解和尊重双方的诉求,采用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纠纷。

三、遇到的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案件涉及到的争议事项较为复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心力。有的双方冲突激烈,情绪不稳定,对调解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同时,有些案件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当事人难以妥协,使得调解的进程陷入了僵局。

四、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我采取了一定的解决办法。在面对复杂案件时,我注重深入调查和研究,并与相关机构合作,寻求专业意见,确保调解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在面对冲突激烈的当事人时,我注重沟通与倾听,化解双方的情绪和矛盾,使双方都能得到尊重和关注。对于利益冲突较大的案件,我坚持以公平和公正为原则,积极协助当事人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化解矛盾,达到调解目的。

五、心得与建议。

通过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调解的重要性。不论双方诉求如何,调解员应始终坚持公正和中立,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同时,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以便能够更好地协调和解决纠纷。在具体操作上,调解员应注重沟通与倾听的技巧,以便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需求。此外,调解员在处理纠纷时应注重专业性和权威性,以便确保调解的公正和有效。通过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调解技巧,调解员可以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调解服务。

以上是我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的体会和建议。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我逐渐意识到调解是一项非常有意义和有挑战性的工作。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不断的学习,能够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为更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公正、有效的解决方案。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六

在职场中,劳动争议时有发生。作为企业中的一员,我曾经参与过多次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经过这些经历,我深深地体会到调解劳动争议的重要性和挑战性。从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理解双方立场。

在调解劳动争议时,理解双方的立场是至关重要的。员工通常抱怨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问题,而雇主则更关注企业运营的稳定和盈利。作为一名调解人员,我需要尽可能客观地倾听双方的诉求,了解各自的利益和关切。只有这样,我才能更好地协助双方找到一个互利的解决方案。

第三段:保持中立公正。

作为调解人员,我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这意味着我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也不能被他们的情绪所左右。当双方的争议愈演愈烈时,我需要冷静地处理,并引导他们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通过倾听双方的观点和需求,我能够更好地了解问题的本质,并且更能将双方带到一起,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第四段:创造和谐氛围。

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十分重要。争议当事人之间常常怀有敌意和情绪紧张,这对于解决问题是非常不利的。我会尽力缓和气氛,鼓励双方以合作的态度来面对问题。提供一个相互尊重和理解的平台,促使双方共同寻找解决办法。在这个过程中,我也会就如何改善劳动关系提出一些建议和建议,以避免类似的争议再次发生。

第五段:达成双赢的解决方案。

最终的目标是达成双赢的解决方案,既满足员工的合理诉求,也符合企业的利益。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会与双方一起探讨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并协助他们进行谈判和讨论。在此过程中,我要保持耐心和灵活性,灵活调整方案,以便双方都能接受。当最终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时,我会感到满足和骄傲,知道自己为缓解劳动争议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结尾:

调解劳动争议是一项充满挑战的工作,但也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通过参与调解,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更深刻地理解了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我希望今后能够继续从中吸取经验,不断改进自己的调解技巧,为实现和谐劳动关系贡献更多力量。毕竟,促进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和谐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七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日益竞争与劳动条件的不断改善,劳动争议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个人与雇主之间在劳动权益、工资福利等方面的纠纷屡见不鲜,而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我也时常经历着这样的困境。通过多次劳动争议的参与和解决,我深刻体会到了劳动争议的复杂性以及解决过程中的重要性和挑战。下面我将从认识劳动争议的原因、了解劳动法规与相关政策、积极沟通与协商以及法律维权与解决劳动争议等几个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对于劳动争议,我们需要正确地认识其根源。劳动争议的产生往往源于劳动关系的不平衡、权益的不平等以及沟通协调的不足等因素。雇主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在提供劳动条件和福利方面存在一定的弱点,而劳动者则渴望获得更好的待遇和保障。这种劳动关系的矛盾体现了双方的利益冲突,从而引发了劳动争议。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劳动争议的根本原因非常重要,只有找准症结所在,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劳动法规与相关政策。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员工的权益和雇主的责任,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了解劳动法规与政策,可以帮助我们明确自身的权益和责任,并且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研读劳动法规,在与雇主协商和谈判时,我们能更加自信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可以要求雇主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提升我们在劳动争议中的议价能力。

再次,我们需要积极进行沟通与协商。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沟通与协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在与雇主沟通时,我们要保持冷静和客观,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倾听对方的意见。通过交流与协商,可以增进彼此的了解,减少误解与误判,从而寻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沟通与协商不仅可以化解劳动纠纷,还能构建良好的劳动关系,为未来的合作奠定基础。

最后,当劳动争议无法通过沟通与协商解决时,我们需要寻求法律维权与解决。我们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庭来解决劳动纠纷。在律师的指导下,我们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主张,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劳动争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实践中,我发现处理劳动争议并不容易,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同时,我们需要保持积极的心态,勇敢站出来维权,争取自己的权益。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我们不仅能够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能够为维护员工权益做出贡献,增强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

总之,劳动争议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具有复杂性和挑战性。通过对劳动争议的认识、了解劳动法规与相关政策、积极沟通与协商以及法律维权与解决劳动争议,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八

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和冲突,它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与利益的平衡,是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合法行动。自我从事劳动工作以来,我亲身经历了一次劳动争议,从中收获颇丰。通过参与劳动争议,我对于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理解更加深刻,体会到了集体行动的重要性,也明白了解决劳动争议的良好方式。

第二段:了解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

在参与劳动争议之前,我对于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关系的认识只是停留在书本上。通过争议的过程,我深刻地了解到劳动者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给予相应的保障和待遇。而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双方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对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问题。这样的认识使我明白了劳动争议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实现劳动关系的平衡。

第三段:集体行动的重要性。

劳动争议往往需要通过集体行动来强调和宣示劳动者的诉求,因为集体行动能够凝聚更多的力量,使劳动者的诉求更加有力、更具影响力。在我参与劳动争议的过程中,集体行动是我们的基本策略,我们组织了大量的员工,通过罢工、示威等形式来表达我们的诉求。这样的行动使我们的声音更加响亮,得到了更多的社会关注和支持。同时,集体行动也促使了用人单位重视问题,与我们进行了更加平等和积极的协商,最终解决了争议。

第四段:解决劳动争议的良好方式。

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与用人单位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是解决争议的关键。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派出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明确双方的诉求和期望,并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通过双方的理性沟通和真诚的协商,我们最终找到了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争议也得到了圆满解决。这段经历让我明白,对话是解决问题的良好方式,它需要双方坦诚、尊重和信任。

第五段:结语。

通过参与劳动争议,我对于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学会了集体行动和良好沟通以解决问题。劳动争议是维护权益的一种途径,但我们也应该在平时尽可能地避免争议的发生,通过共同努力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和谐互动,才能使劳动关系更加稳定和良好,实现“劳动者有权,用人单位有责任”的目标。

总结: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不可避免的一环,通过参与劳动争议,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理念。在劳动争议中,集体行动和良好沟通是重要的策略和方式,只有双方通过平等和尊重的对话,才能最终解决争议。我们应该在平时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并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九

性别:女;年龄:24岁;籍贯:xxxxx;现住址:xxxxxxxx。

被诉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xxxxxx;性别:x;职务:总经理。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4、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1月工资300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75元;。

6、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申诉人于月15日进入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申诉人于年11月15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04年11月15日至年11月14日,试用期限从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2月14日,试用期工资为元,试用期过后为2300元,(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申诉1:

事实:被申诉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仲裁证据:加班证明:被申诉人全体职工,或根据仲裁程序,由被申诉人提供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的领工资表单(注:工资领表单上有申诉人的亲笔签名),被申诉人电话0760-6213003。

理由:

2、根据1995-03-25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发〔〕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计算。

3、申诉人从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起周日上班时间共计八天,因此得出:

劳动仲裁申诉书有固定格式一般必须具备: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住址、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证据及证据清单)。

劳动仲裁申诉书书写时必须如实书写,言简意赅,对仲裁请求要符合法律规范,如拖欠工资的要写明要求支付x年x月---x年x月工资共xxxx人民币。事实与理由方面要注意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者入职后企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等。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十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十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四、请求二审法院变更该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工手续;。

五、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具体阐述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为xxxx年12月1日至xxxx年11月30日。”该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为xxxx年11月15日至xxxx年11月30日。”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是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应支付双倍工资。

1、xxxx年12月1日至xxxx年11月30日期限的聘用协议系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所签订的空白合同,应属无效。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告(上诉人)是与××公司(被上诉人),还是与××公司(原审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其一,原告与××公司签订有xxxx年12月1日至xxxx年11月30日的聘用协议,约定原告在幕墙车间部门工作,原告实际在××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处担任门卫。”

从中不难看出,原审法院已经确定上诉人的实际工作地点为被上诉人××分公司,工作内容为门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一目了然。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系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其任意编造空白聘用协议,谎称应付上级检查,强迫上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以达到少支付赔偿金的目的。事实上,上诉人从未离开被上诉人南汇分公司,且一直以门卫工作为生,从未从事任何车间部门工作,也根本不知道原审被告这一公司的存在,可见,被上诉人所杜撰聘用协议漏洞百出,完全系伪造,原审法院却认定有效,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不再续聘通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事实劳动关系。

(1)不再续聘通知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其二,××公司(原审被告)持有为原告(上诉人)发放劳动报酬、对原告进行日常管理的凭据,如工资单、门卫值班表等,并为原告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实际上,从被上诉人xxxx年10月29日所出具的不再续聘通知可以清楚看出,是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的离职交接手续,而非原审被告办理的离职交接手续。之后,被上诉人发现有漏洞,又杜撰出授权委托书,用尽伎俩,想继续蒙混过关。事实上,对上诉人进行日常管理的凭据,如工资单、门卫值班表等皆为被上诉人,而非原审被告,原审法院在未对相应原件进行核实的情形下,就作出认定,显然错误。

(2)车辆进出登记表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其三,原告(上诉人)提供的人员车辆进出登记表的抬头虽打印有××公司(被上诉人)字样,但无××公司人员签字或盖章。xxxx年10月29日的不再续聘通知确由××公司所发,但实际上原告并未与××公司签订过协议,当然不存在协议即将届满、不再续订的问题。”

从常理来说,门卫人员对人员车辆进出进行登记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其能够提供的少数凭证之一。上诉人所提供的车辆进出登记表抬头打印有被上诉人字样,加之其一直在被上诉人××分公司工作,完全能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有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审法院以其没有被上诉人人员签字或盖章为由不予认可,则完全是勉为其难,试想,有哪家公司会在门卫进出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呢?!

另外,原审法院认定xxxx年10月29日的不再续聘通知确由被上诉人所发,实际上是认可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有事实劳动关系,但之后又以双方未签订过协议为由否认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显然,这种认定前后矛盾。

(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实际工作期间为xxxx年11月15日至xxxx年11月30日。

原审法院认定“其四,原告(上诉人)称劳动关系起始于xxxx年11月15日,但提供的案外人××的仲裁裁决书并未载有相关内容……综合上述意见,本院认定原告与××公司(原审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为xxxx年12月1日至xxxx年11月30日。”

实际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起始于xxxx年11月15日,这可以从上海市××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关于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予以确定,从xxxx年12月至xxxx年1月的扣缴义务人为被上诉人委托的原审被告,而从xxxx年2月至xxxx年10月的扣缴义务人又变成被上诉人,由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系关联公司,这种情况就不足为怪了,而原审法院未经调查,就主观判定上诉人的劳动期间,显然错误。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每月上班时间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当,故上诉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不足,对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差额不予支持,上诉人一直上夜晚或深夜班,不符合支付高温的条件,且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该认定不符合相关事实与法律,应认定“被上诉人支付延时、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支付高温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延时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上诉人)实际每做两周夜班(做12小时、休36小时,晚六点半至次日早六点半)后,做一周深夜班(连续七天,晚十一点到次日早五点)综合计算后,原告每月上班时间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当,故原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秋和国庆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从中不难看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每天实际工作12个小时是予以认可的,这样,上诉人一个月需要工作15天,上诉人每月的工作时间应为180个小时,超过正常每月16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20个小时。而根据门卫的工作性质,节假日别人休息,却正是门卫需要坚守岗位的时间,虽然被上诉人支付了部分加班工资,但与上诉人理应取得的延时和节假日工资相比,仍有巨大差距。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显然错误。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高温费。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上诉人)一直上夜晚或深夜班,不符合支付高温的条件,故原告要求支付高温费依据不足。”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可见,只要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而原审法院却以上诉人上夜晚班或深夜班为由,不支持上诉人的高温费诉请,显然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上诉人)xxxx年9月部分天数和11月整月未出勤,××公司(原审被告)正常发放工资,故应视为原告休了相应的带薪年休假,现再要求xxxx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但事实是,上诉人xxxx年9月份并未缺勤,而被上诉人xxxx年10月29日所出具的不再续聘通知显示,至xxxx年11月30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上诉人就是想上班,也无处可上。至于被上诉人正常发放工资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与xxxx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无任何关系,更不能视为上诉人休了相应的带薪年休假,故,原审法院的认定显然错误。

三、原审法院认定“因欠缴、拒缴等发生的争议,系征收与交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该认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认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对相应社保诉请作出处理。”

原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因欠缴、拒缴等发生的争议,系征收与交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应当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和处理,故原告(上诉人)要求茂利幕墙公司(原审被告)补缴城镇社会保险的请求,本院不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显然,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应该属原审法院的处理范围。

但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从中不难看出只有保险等经办机构具体行为侵犯了公民利益,才属行政管理的范围,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显然不当。

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事实劳动关系确凿无疑,期间为xxxx年11月15日至xxxx年11月30日;被上诉人有诸多违规行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合情、合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以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十二

第一段:引言(100字)。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劳动争议的讲座,讲座内容涵盖了劳动争议的定义、原因、解决方式等方面。通过听讲座,我深刻认识到劳动争议对于员工、企业和社会的重要性,也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第二段:劳动争议的原因(200字)。

讲座中,讲师首先介绍了劳动争议的原因。劳动争议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劳动力市场需求的不合理、劳动合同执行不公平、劳资关系紧张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了各种形式的劳动争议。同时,全球化、科技进步等因素也对劳动争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讲座中的案例分析让我进一步认识到劳动争议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第三段: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300字)。

在讲座中,讲师介绍了几种常见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首先是协商解决,即通过劳资双方的协商来解决争议。协商解决的优势在于能够减少纠纷的成本,增强劳资双方的沟通与合作。其次是仲裁解决,即通过第三方的仲裁机构介入,对争议进行判决。仲裁解决的好处在于能够减少双方间的对立情绪,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最后是诉讼解决,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尽管诉讼解决能够提供司法保障,但常常耗费时间和金钱。通过了解这些解决方式,我意识到在实际中,各种方式可能会结合使用,因此,了解各种解决方式并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谈判能力是很重要的。

第四段:劳动争议与企业发展(300字)。

讲座中提到,劳动争议对于企业的发展有深远影响。过多的劳动争议会导致企业的生产秩序混乱,影响企业形象和员工士气。相反,如果企业能够合理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员工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将有助于提高企业效率和员工满意度,推动企业健康发展。这些观点深深触动了我,让我认识到企业需要将劳动争议解决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重视员工福利与权益,以提升企业声誉和竞争力。

第五段:劳动争议与社会稳定(200字)。

在讲座的最后,讲师强调了劳动争议对社会稳定的重要影响。劳动争议的高发现象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影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因此,解决劳动争议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政府、劳动组织、企业和员工都应该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劳动争议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个体,更在于整个社会。

总结(100字)。

通过参加劳动争议讲座,我对劳动争议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劳动争议涉及到个人权益、企业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解决劳动争议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平公正的解决。作为广大劳动者,我们应当积极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增强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同时也应当支持企业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十三

第一段:引言(100字)。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劳动争议的讲座,这场讲座由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律专家主讲。讲座内容涵盖了劳动争议的定义、原因、解决方法等方面,对于我来说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在讲座结束后,我深感收获良多,不仅对劳动争议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同时也为自己今后在劳动争议方面的处理和预防提供了指导。

第二段:劳动争议的定义和原因(200字)。

在讲座中,我们首先了解了劳动争议的定义。劳动争议指的是因为劳动双方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或纠纷而导致的争议。劳动争议的原因可以是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工时等多种因素引发的,其中最常见的原因是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劳动争议的发生常常会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及时解决劳动争议至关重要。

第三段: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300字)。

在讲座中,法律专家着重介绍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首先是调解,即通过雇主与员工双方进行协商谈判,协商出互利互惠的解决方案。其次是仲裁,即由劳动争议解决的第三方进行裁定结果,双方必须接受。最后是诉讼,即通过司法机关解决劳动争议。讲座中强调了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并且提醒我们在解决劳动争议时要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平。

第四段: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300字)。

在讲座的后半部分,法律专家给出了一些建议,以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首先是及时与员工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倾听员工的意见和需求并予以解决。其次是完善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明确规范。再次是加强劳动法规和制度的宣传,让员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最后是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五段:我的心得与展望(200字)。

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劳动争议对于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影响与重要性。在未来的工作生活中,我将积极学习劳动法律知识,以便能更好地处理和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我还将努力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能更好地应对劳动争议。通过这次讲座,我意识到劳动争议是可以通过正确的方法进行解决的,同时也明白了预防劳动争议的重要性。我相信只有通过双方的努力,才能在工作生活中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总结(100字)。

通过这次讲座,我不仅对劳动争议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还获得了一些解决和预防劳动争议的方法和策略。这些知识将在我今后的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让我能更好地与员工及雇主进行沟通和合作。我相信通过这样的努力,劳动争议会逐渐减少,我们的工作生活将更加和谐。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十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劳动用工上,体现的是双向选择,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进入市场谋求和选择职业,其目的是得到丰厚的生活资料,以体现价值的最大化,而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进入市场,寻求获得素质好且廉价的劳动力,以保障低成本、高效益,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了各自的具体利益不一致性,而这种不一致性协调不好就会发生劳动争议。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理顺好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就目前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引起的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简言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者(单位)间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解除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的不同,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在我国,随着改革的日趋深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了有关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平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劳动法》起步较晚,所以劳动争议案件在90年代才有一些上升,特别是《劳动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才逐步被人们认识和重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3月22日第116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专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受案范围、适用法律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依据。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广泛,类型较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五种:一是去职纠纷,指用人者(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管理纠纷,指用人者(单位)行使对企业和劳动者的管理权时,给予劳动者行政处分,被处分者不服而发生的纠纷;三是待遇纠纷,因执行国家及单位自身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养老金、医疗费、培训及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四是劳动合同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的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及合同效力的确认等;五是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如关于女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而发生的纠纷,以及依照《劳动法》和《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涉及多方面的政策、法律关系,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对这类案件正确及时的审理,也直接影响司法审判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受理显得尤其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笔者认为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应注意以下六点:

(一)确定管辖法院。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第十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这与《民诉法》规定相近,也即是说,劳动争议案件应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所遵循的原则,而在级别管辖上,《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受理;对当事人不服省、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或人数众多、主体特殊如集体劳动争议、三资企业、有涉外因素等,或法律关系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受理为宜,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5号)中答复,该答复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主体资格合格和明确。

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即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即因劳动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劳动争议案的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对诉讼主体的确定,应具备三个条件:(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案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针对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不服的,依法向同一法院起诉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对此法律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双方当事人可互为原告和被告,如果被告以诉讼请求与原告诉讼请求形成反诉,就列为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另一种是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种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前者,如将双方当事人的互相列为原、被告或将先行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这既不利于诉讼,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但若要对此情况下的诉讼主体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仅靠有限的条文是难以穷尽实践中的种种情况的,而且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弊,而后者旨在充分保护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因此,《解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上述明确规定,但至于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如何列诉讼主体,可视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或分立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第44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解释》第十条规定,有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和劳动者为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诉讼当事人。但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而使其承受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情况下,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而没有了实际用人单位时,以分立后的各个单位和劳动者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当事人。

第三,因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使得与原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发生诉讼时,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不同情况,依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诉讼主体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对用人单位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新的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因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原则上不列为当事人。为便于诉讼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将新的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二是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为当事人,但因该侵权之诉是因新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引起的,劳动者为前侵权诉讼的诉因,法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三是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发生劳动争议后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在实践中,因企业承包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与发包方有劳动合同关系,与承包没有,劳动者与承包者和发包方一方或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发包方作为劳动合同的相对人,列为当事人,而承包方虽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其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和受益人也应列为案件当事人;二是劳动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劳动合同关系,无论发包方是否为实际用人单位,承包方与发包方均要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三是劳动者与发包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与承包方单独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承包方与劳动者为当事人,发包方不再列为当事人。

除上述四种应注意情况外,还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或用人单位难以确定,或订立合同的单位与作出处理的单位不一致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均应列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原用人单位名称变更,以变更后的单位为用人单位停薪留职下岗待业,企业内离退休人员被其他单位聘用发生争议的,以聘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与原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通知原单位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劳动者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挂靠企业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将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企业列为共同当事人。

(三)时效审查。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时效规定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确有不可抗拒的事由,也应适用民事案件“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申请顺延期限的,应当予以考虑,否则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悖于法与理。

(四)裁决的劳动争议纠纷属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劳动争议的内容在前文已阐述,在此不再累述。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条例》第六条规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或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是说,劳动争议遵循调解自愿原则,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程序则是必经程序,不服裁决的,方可进入诉讼程序。但对是否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实质性处理的问题,理论界与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一种意见认为是必经程序,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是必经程序,根据《劳动法》第79条和最高院(98)24号批复的规定精神,对若干问题进行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或前置程序。为此,《解释》针对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等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还特别强调的是,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种情况:(1)雇主与雇员之间因劳务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发生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不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2)某一事项虽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但该事项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因该事项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3)某一事项虽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事项与劳动权利义务也有一定联系,但另有单行法调整;(4)企业与职工出售住房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5)虽然属于劳动争议,但另有单行法专门调整的应由专门法院受理。如船员劳务合同纠纷;(6)因留用察看处分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7)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给予一般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发生争议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引起开除和辞退的除外。

(六)起诉书及有关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起诉书应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记明有关事项,且应附有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特别是庭审改革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加强,原告更应提高对举证的'认识,其主张什么权利就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才符合《民诉法》第六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二条的有关要求。

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服劳动仲裁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应适用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并且可以参照有关的劳动政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由于劳动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劳动法配套的法规不健全,政策和规章互相冲突,在实践中劳动法规的立法滞后于现行形势,在具体操作上比较模糊和混乱。所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证据。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已告知劳动者的,也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适用用人单位的法规依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由用人单位作为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制定,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或其他相应的民事程序通过。三是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一方面是因为劳动力供需状况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在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宁愿放弃休息、健康、福利等基本的权利出卖劳动力,并且这一切都以一种自愿、自由的平等外衣并以合同的形式在进行着,这种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上的平等。另一方面劳动力的人身特性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在排除供需状况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交易过程中也很难平等。在劳动关系建立前,其有权利选择交付劳动力的对象,建立后,这种平等即因劳动力及劳动力附着的人身被支配而改变,双方从形式上的平等走向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由于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属性,对涉讼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要注意其法律效果,还应注重其社会效果,因此在审理中应遵循:首先优先适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裁判规范。国家劳动法、劳动行政法规、劳动地方性法规、劳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制定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上述规定。其次,当缺乏上述规定时,则可适用民事法规,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再次,在审理中还可适用集体合同的约定,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时,则应按集体合同确定劳动者权益。

五、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1994年7月通过的《劳动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规范劳动关系、约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劳动法中的许多规范性规定已很难适应当前的需要。具体表现为:

1、我国劳动法存在不少缺漏,操作性不强。劳动法共有13章107条,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难以实施和操作。例如,对于促进就业和工资的调控、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险等等都只是提出了一些原则,而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规范;又如,缺少对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关系的规范,使企业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产生了不少问题;还有劳动法第25条关于用人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既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中,有两项用了“严重违反”、“严重失职”,但何为“严重”没做规定,对劳动者的不利不言自明;再如劳动法规定了就业平等的原则,但相关的法律责任、救济方式、劳动者的补救等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当然就不可能令人满意。

2、工伤认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世界各国对工伤认定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我国劳动法对此却没有规定,工伤认定主要凭据是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作保险试行办法》,早已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它规定将十种负伤、致死或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同时也规定了六种情形不属于工伤范围,其中的“蓄意违章”就在实践中多次引起认定的麻烦,成了用人者(单位)逃避责任的一大理由。

3、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不完善。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设立和运作的规定都存在着缺陷。劳动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劳动局代表组成,本来是很具代表性,但事实上很多地方的仲裁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劳动部门“独裁”;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缺乏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保障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提请仲裁期限为六十日,而劳动者由于不谙法律或者对企业仍存幻想,再加上有些劳动仲裁机构因与当地企业的密切关系,对劳动者尤其是外来打工者的仲裁申请压而不理或久拖不决,六十天的期限稍纵即逝。由此,由于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就无法行使起诉权,而法律也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这就造成本是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而设置的劳动仲裁,却成了某些用人者(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武器。对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还可以起诉,这也造成劳动仲裁法律效力比较差,加大了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成本。

4、劳动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各行各业的人士都是劳动者,但劳动法只调整企业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这就使得事业单位中具有干部身份的劳动者及公务员产生了劳动争议无法可依的后果。另外,劳动法只受理开除、除名、辞退这三种因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而八十年代国务院出台的职工奖惩条例中还包含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等几种行政处分,劳动者如果对这几种处分不服,或对职称评定不服,就无以驳斥、无处伸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冲突将越来越多,劳动法如此狭窄的调整范围实在是无法调整,对规范劳动关系起着阻碍作用。

5、劳动法配套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但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却几乎空缺,许多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如劳动法规定的诸多权利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法来具体实现,但迄今还没有社会保障法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法规关于劳动者劳动、生活保障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早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际,劳动部就提出了拟相继颁布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职业技能开发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十部配套法律的计划,但迄今为止上述法律一部也未出台。

6、规章与政策互相冲突。由于劳动法律不配套,为了适应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各级劳动部门不得不颁布大量的规章、政策,以弥补劳动法的不足。如《工资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失业保险条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但这些规章制度庞杂无章,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运行机制,有种各唱各个调的味道,很不严肃,且效力不够,某些规章还存在与劳动法冲突或互相矛盾之处,因此造成了执行、司法审判中的一些混乱。

六、对如何完善我国劳动法律的几点建议。

我国的劳动法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无法与国际接轨,完善与修订劳动法已成为广大劳动者的热切希望。那么,劳动法如何完善?要完善和健全劳动法,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工作要做:

一是完善现有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最基本的,应增加能够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制性规定,增加法律制裁和查处劳动违法行为的措施。笔者建议,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增加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明确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者(单位)的义务,完善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对违约赔偿作出必要限制和规范,增加用人者(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法律责任;要增加规定对用人者(单位)故意拖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完善向用人者(单位)收取就业保证金的制度;要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历年来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分类编纂,并尽快出台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切实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弥补大部分劳动者的劣势地位,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二是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或制定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法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完全脱离行政机关,建立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机构;用类似于仲裁法的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行为,以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或者将劳动争议列为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起诉;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立即生效;允许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履行仲裁职责时享有起诉权等。

三是设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的问题。传统上,劳动法属民法范畴,而从实际情况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听命服从状态,在劳动争议中又往往处于被动抗辩状态,其弱势特点尤为明显。由此可见,劳动关系是一种兼有民事和行政管理特点的特殊法律关系,应受独立的劳动法规范调整,同时受政府、用人者(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协调机制所制约。处理劳动争议应设立独立体现国家、劳方和雇主三方原则的审理程序和方式。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十五

“劳动争议实验”是一种将劳资双方模拟在一场劳动争议中的实验,通过模拟让学生了解并体验真实劳动争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作为一个学生和劳方代表,身体力行地参与了这场实验,获得了深刻的体会和感受。

第二段:实验过程。

在实验中,我和企业代表一起讨论协议,希望达成某些共识,但我们讨论不断崩溃。起初,我使用了一些技巧,试图说服企业代表,但企业代表显然不同意我的建议,这使我感到更加沮丧。在交涉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只有通过合作才能达成共识。然而,有时候在真实的劳动争议中,双方遇到的问题复杂多样,可能不易得到解决。这就是为什么,当事人、调解人和仲裁机构必须能够正确地处理冲突。

第三段:反思和总结。

实验过程让我体会到了“合作和努力争取”的重要性,并且让我明白,与对手共同解决问题远比单方面攻击更有利。在实验中,我还学会了更好地倾听和理解其他人的需求和意见。我相信,这些经验将在我的将来职业生涯中帮助我更好地与他人合作和解决问题。

第四段:启示。

通过劳动争议实验,我认识到,劳动争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面对各种各样的劳动争议,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劳动合同、薪资水平、安全保障和福利措施等方面。处理劳动争议需要思考和技巧,也需要灵活的思维和与人沟通的能力。因此,学习如何处理劳动争议以及如何与人合作和解决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段:结论。

总之,劳动争议实验是一种很好的方式,让我们亲身体验与其他人合作并解决问题的过程。我相信,通过这种体验,我更加熟悉和了解了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劳动争议时的注意事项。此外,通过这种实验,我意识到个体的胜利不应是解决问题的唯一目标,仅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长期共赢的结果。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与他人合作和共同努力,以为更大的目标作出贡献,并推动团队取得更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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