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青海范文(13篇)

时间:2023-12-05 作者:紫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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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青海范文(13篇)篇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19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201月15日—2月3日;。

2、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时间:年1月16日—2月3日;。

4、考生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16年4月26日—5月22日。

二、报名方式及申报材料。

凡申请参加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报名。报考者须携带毕业证、相关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验资证明及网上打印的《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到本人所在地区卫生计生委报名。委属单位、厂矿、企业医疗单位的报考者到本人单位人事科报名,驻军医院的报考者经医务处统一报名。报名结束后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及有关单位在申报材料及申报表上审核签章,统一于2016年2月3日前报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经现场审核确认后,方可视为正式报名。逾期不予受理,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受理个人报名。(联系电话:0971—6264350地址:西宁市南川西路69号)。

三、报名条件。

(一)护理专业报考初级。

中专毕业任初级(士)满5年可参加护师考试;大专毕业任初级(士)满2年可参加护师考试。

(二)药、技专业报考初级。

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参加初级(士)考试,任初级(士)满5年可参加初级(师)考试;相应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参加初级(师)考试;相应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参加初级(师)考试。

(三)医、药、护、技专业报考中级。

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任初级(师)满7年、相应专业大专毕业任初级(师)满6年、相应专业本科毕业任初级(师)满4年、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任初级(师)满2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可参加中级考试。

四、相关事宜。

(一)报考者学历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12月31日。

(二)2016年临床医学等部分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考试,其他专业继续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考试。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在报名时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满2年。

(六)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考试。

(七)对未列入考试科目的的藏(蒙)医、药专业,报名时间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同步进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注:不需网上报名)。

(八)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仍实行两年一个周期即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省内合格成绩不实行两年滚动。

五、照片要求。

考生网上报名时须严格按照网上照片制作要求上传照片。

六、考试教材。

考试教材由各单位汇总后报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征订。

七、考试收费。

每人每科目50元。

八、成绩发布及成绩单打印。

考生于考后2个月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有效证件号进行成绩查询并下载打印成绩单,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成绩单不再统一制作发放。

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16年1月8日。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青海范文(13篇)篇二

沪卫考办[]4号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经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同意,对未列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部分专业,本年度仍继续采取自行组织考试方式进行。现将20度本市开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专业设置。

(一)考试专业卫生事业管理(初级)、公共卫生管理(中级)、医院管理(中级)。

(二)考试科目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考试大纲》。

二、申报事项上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范围、条件、程序和材料等项要求,参见《关于本市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沪卫考办〔2006〕3号)。

申报方式为现场报名。

三、有关说明:

1、申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准入条件:

(1)在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3)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转入卫生事业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卫生事业管理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2、本年度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考试成绩仍实行2年为一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3、考试合格者,由上海市人事局发给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四、报名受理受理机构:黄浦区卫生人才资源服务中心受理地点:黄浦区梦花街234号13楼(老西门,近复兴路中华路)。

五、考试事项。

1、考试时间:2007年5月26日、27日。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5月26日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5月26日14:00-16:00。

专业知识5月27日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5月27日14:00-16:00。

2、考试方式:纸笔作答。

3、考试地点:在《准考证》上注明。

4、考试费用:初级——每科目50元中级——每科目70元。

附件: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专业序号专业名称报考类别初级(师)152卫生事业管理研究系列中级172公共卫生管理研究系列173医院管理研究系列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2006年10月31日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青海范文(13篇)篇三

中专毕业任初级(士)满5年可参加护师考试;大专毕业任初级(士)满2年可参加护师考试。

(二)药、技专业报考初级。

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参加初级(士)考试,任初级(士)满5年可参加初级(师)考试;相应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参加初级(师)考试;相应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参加初级(师)考试。

(三)医、药、护、技专业报考中级。

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任初级(师)满7年、相应专业大专毕业任初级(师)满6年、相应专业本科毕业任初级(师)满4年、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任初级(师)满2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可参加中级考试。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青海范文(13篇)篇四

(一)自20起,中级考试专业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含)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除此之外的各专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5月26日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5月26日14:00—16:00。

专业知识5月27日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5月27日14:00—16:00。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体开考专业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1)。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的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代码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中医类全科医学(代码为027)、社区护理(代码为096)、病案信息技术(代码为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报名信息管理。

(一)自2007年度起,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经过“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核”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报考人员首先须直接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有关页面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方法与程序详见附件2),将网上申报信息核对准确后,打印《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并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经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携带有关证件至报名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缴费、交表,直至完成整个报名程序。

(二)自11月10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三)我市报名确认时间为2006年12月5日――12月8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地点在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民路曙光路交界处)二楼,请各单位收集好报考人员有关证件,统一报名确认。

三、报考条件和相关要求。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164号)中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二)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后,可报名参加初级(士)资格考试;报名参加初级(师)资格考试的学历和资历,应按照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卫生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件》(职改字〔1986〕第20号)的有关条件掌握。即中专毕业,须获得初级(士)资格后,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大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

(三)根据《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青海范文(13篇)篇五

(一)本专业知识。

1、熟练掌握普通心电图仪的结构和基本工作原理。

2、熟练掌握心电向量图的基本原理和心电图的相互关系。

3、熟练掌握动态心电图基本原理和临床意义。

4、掌握负荷心电图的基本原理和临床意义。

5、掌握临床心内和食道电生理检查的基本原理和临床意义。

6、掌握心律失常的电生理基础。

7、了解常用起搏器的工作原理。

8、了解多导心电生理仪工作原理。

9、了解射频消融的基本原理。

(二)相关专业知识。

1、掌握心脏电生理现象知识和原理。

2、熟悉心脏的生理、解剖、病理解剖、病理生理的相关知识。

3、熟悉内科系统常见疾病的基本临床表现和对心电图的可能影响。

4、了解患者心理和熟悉检查室的'患者隐私保护。

二、专业实践能力。

1、熟练掌握常规心电图的描记、分析和诊断。

2、熟练辨别心电图的伪差、干扰和失真。

3、熟练掌握动态心电图描记、分析和诊断。

4、掌握常用心脏起搏器的起搏心电图诊断和分析。

5、掌握平板运动、踏车试验的适应症、结果判断和分析。

6、了解如何进行平板与踏车试验。

7、了解如何进行心内和食道电生理检查。

三、学科新进展。

2、了解相近学科近年的新发展,包括心血管内科、心脏外科、超声心动图、抗心律失常药物等的进展。

附:本专业范围。

常规心电图。

动态心电图。

负荷心电图。

心电生理检查。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青海范文(13篇)篇六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事局、卫生局: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以下简称《考试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市人事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考试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2007年度的报名工作。从2007年起,我省参加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请各考点于报名前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考点、报名点的报名具体起始时间、网上报名的网址、网上报名后确认的具体地点、方法及注意事项等,特别要明确考生网上报名的截止时间为月30日及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20日,同时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报名和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确保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照规定的报名时间报名。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三、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083(含)之间临床医学专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人机对话考试的报名信息管理工作与纸笔考试同时进行,考试时间安排以及其他相关的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除此之外的各专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四、全省不再制定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内有效的合格分数线。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律通过参加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取得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五、省内为符合省人事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2号)和《关于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补充通知》(辽人[]198号)规定的人员组织的考试截止到。2007年度全省考试时间确定为7—8月,具体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组织选派的援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回国参加省内组织的考试者,待援外结束回国后,在一年内参加“双四”考试合格者,其取得资格时间从符合“双四”条件时间计起。如考试不合格,以后再参加“双四”考试,考试合格年度每晚一年,其资格取得时间从符合“双四”条件时间顺延一年。凡由组织派出的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援外的其他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比照此政策执行。六、各市人事局、卫生局要加强对考试报名工作的组织管理,在报名期间务必选派责任心强、掌握考试政策、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承担报名咨询、资来自医学教育网格审核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并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特别是在对考生报考资格审查环节上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报考级别、报考专业所应具备的报名条件审查报考资格。各考点要本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查报名资格,并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经办人姓名。对不按报名条件审查资格,使不具备报名条件人员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追究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凡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六、考试报名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请各考点务必严格按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时间(附后)做好各个阶段报名相关信息的上传和接收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以往文件规定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青海范文(13篇)篇七

各县区人事劳动局,卫生局,市直属卫生事业单位:根据“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发[2006]154号),现就我市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1、中专或大专毕业,受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报考士级资格。2、中专毕业取得士级资格受聘满五年、大专毕业取得士级资格受聘满二年、本科毕业或硕士学位受聘满一年,均可报考师级资格。3、中专毕业取得师级资格受聘满七年、大专毕业取得师级资格受聘满六年、本科毕业取得师级资格受聘满四年,硕士学位取得师级资格受聘满二年,均可报考中级资格。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可报考中级资格。4、报考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5、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只能报考初级资格。6、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需满2年。7、报考人员的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6年12月31日。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8、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45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9、根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受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伪造学历或其他相关证件;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不满2年。1、2006年11月10日开始报名,11月30日截止。2、按照全国统一要求,今年报名采用“先由考生自己在网上报名,然后再提交有关资料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确认。”的方式进行,具体操作流程见本文附件2.网上报名地址: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3、我市共设12个报名点,分别是市直报名点和11个县区报名点。市直报名点设在汉中市医学考试中心,11个县区报名点设在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属(管)卫生事业单位中的报考者在网上报名后由单位集体来市直报名点审核报名资料,确认报名信息;其余人员在网上报名后到所在县区报名点审核报名资料,确认报名信息,然后由所在县区集体来市卫生局复审。4、全市所有报考中级资格者的资料由市人事局职改办负责复审,复审通过后交市卫生局确认报名信息。报考初级资格者的资料由市卫生局负责复审。5、各报名点审核报名资料的时间是12月1日至20日。来市人事局职改办、市卫生局复审的时间安排见本文附件3.复审时需携带报考者全部资料。6、各报名点要特别提醒往年已参加过考试的报考者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时务必使用原来的档案号。三、报名需要提交的资料:1、申报初级资格考试,需提交下列资料:(1)本人身份证明;(2)《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青海范文(13篇)篇八

时间安排网上报名2006年11月10—30日网上报名确认2006年12月4日—15日考点审核考生报名资格2006年12月21日—31日考区审核考生报名资格2007年1月1日—15日考点编排考场、试室、安排考生座位2007年1月16日—2月1日考区审核各考点考场安排2007年2月2日—10日下发准考证2006年4月。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青海范文(13篇)篇九

四、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地点:各市(州、地)及其以下考生在各市(州、地)、县报名点现场确认,联系电话:贵阳市考点:0851-5953771;遵义市考点:0850-3119256;安顺市考点:0853-3236341;黔南州考点:0854-8317525;黔东南州考点:0855-218546;铜仁地区考点:0856-52233;毕节地区考点:0857-8222600;六盘水市考点:0858-8355689;黔西南州考点:0859-3116097.

在筑的省直和中央在黔单位的考生在省直考点现场确认。确认地址:贵阳市市北路15号(省政府旁、省医学会办公室二楼),市内乘8路、14路、15路、37、55路公交车在贵阳六中站下车前行50米公路对面。电话:3617522(网报咨询),6822005(现场确认咨询)。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青海范文(13篇)篇十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网上报名除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浙江、山东、河南、湖南、陕西、新疆考生通过各自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名网站进行报名外,其余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考人员必须通过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报名,否则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摘自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青海范文(13篇)篇十一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网上报名除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浙江、山东、河南、湖南、陕西、新疆考生通过各自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名网站进行报名外,其余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考人员必须通过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报名,否则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摘自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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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青海范文(13篇)篇十二

新余市人事局新余市卫生局余人字〔〕127号。

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管委会党政办、社会事业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厂矿职工医院及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6〕17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含中央驻赣单位)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条件申报卫生初级(药、护、技)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考试方式及时间。

(一)考试方式分为笔试和人机对话两种方式。自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026和083)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除此之外其他代码范围的各专业考试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2007年度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采用纸笔方式作答,各科目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人机对话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报考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报考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毕业后,可申报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毕业后取得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初级(士)满5年,申报前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医德医风考评合格人员,可申报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医学及相应专业大专毕业后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医德医风考评合格人员,可申报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医学及相应专业本科毕业后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为称职以上,医德医风考评合格人员,可申报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申报前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医德医风考评合格,临床、口腔、公卫、中医专业考生需具备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且学历资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者。

(三)提前报考条件:

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报名资格审查时须提供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1、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责任者。

2、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责任者。

3、在处分期内的受到行政处分者。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青海范文(13篇)篇十三

一、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1月3日—22日。

现场审核时间:1月9日—24日(周六周日休息)。

二、现场审核地点:

四平市现场审核地点:四平市铁西区八道街市人力资源市场五楼四平市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

三、报名程序及条件:

有关报名程序及报名具体条件详见吉林省人事考试网()。

四平市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

20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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