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后的心得体会(优质8篇)

时间:2024-09-20 作者:ZS文王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处罚后的心得体会篇一

被处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实。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____清单共__份。

____年__月__日

处罚后的心得体会篇二

我曾在某个夏天的炎热午后,因为一时的疏忽而受到了 CNAs(Certified Nursing Assistants,即护理助理)的处罚。这次经历让我切身感受到了处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不足。通过与 CNAs 的交流和反思,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面对处罚的第一刻,感到了一种深深的惋惜和自责。我意识到自己的疏忽犯下了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不便,也对他人造成了困扰。这种处罚让我认识到,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保持高度的警惕和责任心是至关重要的。在工作或生活中,我们不能被一时的懈怠和迷失所左右,必须时刻保持对自己以及他人的尊重和关爱。

其次,处罚让我重新审视了自己的能力以及提升的空间。通过与 CNAs 的交流,我了解到他们承担着重要的护理工作,每一项任务都要求高度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感。而我在这方面显然有所欠缺,我的处罚可能是对我工作能力的一种提醒。因此,我决定要努力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技能,不仅要做到尽职尽责,也要为自己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此外,处罚还让我认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与 CNAs 沟通中,我了解到他们之间配合默契,团结合作是他们工作的关键。我也体验到了所谓“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重要性。在我的工作中,我可以通过团队合作与他人协作,以实现更好的工作效果。这次处罚给我上了一堂珍贵的团队合作的课程,使我更加明白了每一个人都应该做到团队中的一员,懂得尊重和信任他人,并发挥自己的优势。

最后,处罚给我带来了思考和反思的机会。面对错误和处罚,我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这次处罚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我会积极采取措施来纠正自己的错误,并寻找改进的办法。同时,我也会时常反思自己在工作和人际交往中的表现,从而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通过这次与 CNAs 的交流和处罚,我收获了很多。我不仅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有了新的认识和规划,也对团队合作和个人责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会将这次的经验教训牢记心中,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光大。我相信,只要我不断地吸取教训,努力改正错误,我一定能够成为一名出色的 CNAs,为他人的健康和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已经意识到,处罚不是对我们的惩罚,而是对我们成长的机会和动力,让我们更加坚定地向着更好的自己努力前进。

处罚后的心得体会篇三

党纪处罚是保障党的纯洁性、维护党的形象、推动党的建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深入,纪律审查工作不断加强。作为党员干部,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党纪处罚,增强党性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同时也要认真总结反思经验教训,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段:接受处罚的思考

作为一名被党纪处罚的人员,我想首先表达出不知悔改的愧疚之情。在违纪的那一刻,我扮演了被迫害的角色。我以为我的选择是正确的,但是我忽略了违背的纪律和法律规定。我了解到,这样的选择将会给我带来巨大的代价。这个谦辞也教训了我不要将自己的视野停留在眼前,要对周围环境和社会变化做出跟上的调整。

第三段:反思自身的不足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认为我在日常工作中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缺乏自我约束,没有做到对自己有严格的要求。我太过于追求表面功夫,忽视了党性修养,以至于某些陋习长期影响着我在岗位上的表现。党纪处罚是对这种违纪行为的严厉警告,它提醒了我不要忘记自己的身份,不要忘记自己的职责,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

第四段: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

反思自身的不足,也同时加深了我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一个良好的纪检监察制度是监督权力合理行使和保护人民群众抵御不良风气的关键。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绝不能仅仅停留在“打虎捉豹”上,而是要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提高党性修养。对基层干部,应该注重关心关爱,多提供帮助。同时,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预防在制度上形成缺口而引发失误。

第五段:后续工作计划

未来,我将以此次处罚为草原,在无愧于党的伟大连续性巨大的责任感下,放心选择和付出。给党更多的信任,给国家更多的理解和悲悯,为有效制定,推动各项繁荣发展提供自身的一份力量。此外,我还将继续承担一切必要的自我教育义务,充分发挥我无愧于党和人民群众的考验、核实和评价的本质。

结语:

在今天的社会中,遵纪守法、做体面得体形象的公民成为了我们这个时代的基本条件。纪检监察体系是维持社会稳定和保护公众利益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仅有需要遵守的大庭公众和社会道德观念,也有必须坚守的责任和底线要求。在党的纪律制定和执行监督方面更应该有高度的自觉性和严谨的专业性。当党员干部受处罚时,应该及时反思并着手调整自身存在的不足,同时切勿引起对党纪处罚工作的误解。

处罚后的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段:引言(100字)

作为一名职场人,我们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公司处罚的情况,不论是因为工作疏忽还是其他原因,公司处罚是我们需要正视和接受的。经历过公司处罚后,我深刻认识到处罚不仅是一种惩罚,更是一种教育。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和大家分享我的处罚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有所帮助。

第二段:反思自身问题(300字)

在面对公司处罚时,首先我会反思自身的问题。作为职场人,我们都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无论处罚是否合理,我们都应该审视自己的工作态度和行为表现,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反思,我意识到我在工作中存在的疏忽和态度不端正的问题。这次处罚对我来说是一个警钟,它唤醒了我对自身问题的认识,并促使我更加努力地改进自己。

第三段:学习经验教训(300字)

在接受公司处罚后,我会积极主动地学习经验教训。通过听取上级的批评和指导,我会深入了解自己应该怎样改进,以避免再次犯错。同时,我还会主动寻找相关资料和书籍,来提高自己在工作中的技能和素质。这次处罚对我来说是一个机会,使我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自己,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为将来的工作做好准备。

第四段:调整工作态度(300字)

公司处罚是对我们工作态度的一种警示,它要求我们要反思和调整自己的工作态度。在接受处罚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端正工作态度,对待工作更加认真负责。我会与同事们进行更多的沟通合作,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我会始终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从每一次工作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段:成长与反思(200字)

经历公司处罚后,我深刻认识到错误和处罚是职场成长的一部分。处罚不是将我们打倒的绊脚石,而是一个让我们更加坚定向前的催化剂。我通过这次处罚的经历,不仅发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对自己进行了全方位的反思。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能够更加谨慎细心地处理事务,提高自己的工作素质和职业素养,实现真正的成长。

总结(100字)

每一次公司处罚都是职场人成长的一次机会,它让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反思自己,并提醒我们时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通过反思与学习,我们能够摆脱错误的困扰,迈向更加成功的职业生涯。因此,当我们面对公司处罚时,不要气馁,而是应该以积极的心态去接受和改进,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成长为更好的职场人。

处罚后的心得体会篇五

自古以来,纪律是人类文明共同关注的问题,而在政治领域,纪律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在中国共产党的中央机构内,则更是离不开对纪律的严格约束。作为一名热爱党的人,在接受党纪处罚的经历中,我对党纪处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验,谈谈党纪处罚心得体会。

第二段:进入正题

关于党的一些重要规定和条例,我们应该早已了解,了解了这些规定和条例才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而当我因为一些失误接受党纪处罚时,我才发现自己曾经对这些规定知之甚少。我被禁止参加党内任何活动一整年,这时我才认识到,党纪处罚既是一种惩罚,更是一种警示。警示我们应该时刻谨记党的规定,不能因为一时的个人行为而对党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第三段:对党的忠诚

关于党的忠诚,这是我们在入党时就应该有的一种精神内在。做为一名党员在遇到问题时,应该主动站出来去解决问题而不是逃避这些问题。因为逃避问题对党派与自身都会造成伤害。如果我们因妥协而选择了不站出来,那么等到下一次会议时提议,我们就会陷入更加尴尬困境之中。所以,当我们在面对问题时,应该果断站出来去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逃避策略。

第四段:对集体的责任心

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面对各种各样的职场陷阱。当你接受了某些“好处”时,那么你就意味着要对这些“好处”所产生的后果负起责任。这一点对于党员来说尤其重要,由于拥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因此我们需要在面对问题时,有一种精神上的责任和担当,不仅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整个集体。我们必须时刻记得,任何行为都会影响他人,影响集体。

第五段:结语

在党纪处罚的经历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对党纪处罚的重视。我们作为党员,在与外界的交往过程中一定要保持高度敬畏的心态,保持一贯的政治良心和行动上的纯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发扬党员精神,为新时代的发展奋斗。本人在这次经历中悟出了一句话:志不改,心不死,高山仍在,人会长久。

处罚后的心得体会篇六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处罚后的心得体会篇七

一、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完善

(一)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理论矛盾与现实合理性

行政法制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而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不得抵触法律。这也是所谓的“法律保留”原则。如果行政机关依据某项法律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公民进行数额巨大的罚款,尽管有所谓的法律依据,但明显是不符合法治的。

(二)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完善

法治完备的国家绝对禁止行政机关自行规定行政处罚,并尽量限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这是因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一旦滥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几乎处于无助状态。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却显得“过粗”,对设定权的行使缺乏必要的限制。

首先,现代行政法治理论不仅在形式上要求法律至上,而且在内容上要求法律本身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因此,对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是有悖于行政法治原则的,对于目前《行政处罚法》对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应当适当地改进。

其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除运用排除法对罚种进行了非常宽松的约束外,未对设定行政处罚的条件以及行政处罚的幅度施以任何限制,这是不妥当的。因此,《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需要改进,使得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低于刑罚。

二、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之不足

(一)听证程序

现代行政程序法中最核心的'制度就是听证制度,其中美国依其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发展了较为完善的正式听证程序。听证是美国公民根据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效力高于行政法所规定的程序原则。我国给予听证程序可以运用行政程序的特殊作用和价值保护对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了听证程序。但其对于听证程序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在实施过程中至少还存在着如下问题:

首先,《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的充分申辩权是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为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等内容,但并未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否查阅或者复制调查人员的指控材料。

其次,《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给予所有受处罚人听证的权利。将限制人身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会使《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告知义务和当事人的申辩权利的规定是否用于拘留处罚成了问题。因此,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解决我国行政处罚领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保障。

(二)简易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简易程序是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设置的。这种程序的特点是手续简单、效率高以及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处罚等。《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行政机关如何举证?事实上,执法人员既是案件的处理人,同时也是案件的证人。那么,在别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能否以单个的执法人员单方面的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看来,完善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方面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行政处罚实效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1、关于条件方面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该款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它表明行政处罚时效成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期限自违法行为起经过两年,二是该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第二个条件是否应以“未被发现”为条件?那是否意味着从另一方面说,如果违法行为两年内被发现,就可以在任何时候给予处罚?因此,应修改为:行政违法行为经过两年,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种类

行政处罚时效依其适用的阶段不同,分为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行政处罚裁决时效、行政处罚执行时效等三类。追诉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则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裁决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就不能再作出处罚决定。执行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经过法定期限仍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免于执行。

我国现行立法是否对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做出规定呢?笔者认为,应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行政处罚时效的种类,规定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及行政处罚执行时效。这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提高行政处罚效率以及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3、关于追诉时效的起算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追诉时效的起算具体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算(如西班牙),另一种是从违法行为成立或完成之日起算(如德国、台湾)。前者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的终了即完成时起算,后者则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违法行为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通常认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就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之日。因此,我国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就是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这一关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起算的规定存在缺陷。

从行政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只对不需要发生危害后果就可以构成行政违法的情况可以适用,而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必须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才能构成行政违法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的追诉时效,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而不能从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从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显然是荒谬的。

因此,应在对《行政处罚法》修改时,对行政违法行为成立的两种情形分别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各国对于时效制度的立法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有些行政违法行为并不都是以危害结果作为法定必要条件。因此,规定追诉时效的两种情形对于完善我国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世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主要问题

[j].中国行政管理(4).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处罚后的心得体会篇八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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