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

时间:2024-09-04 作者:梦幻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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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一

身份证号:

住址: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年10月9日作出的()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被上诉人于x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诉人x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x年“加班费”。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均有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即可依据该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可知,被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公司加班工资为年度发放)。因而,上诉人依据该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46条之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x年11月5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而被迫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从x年12月8日上诉人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x年续订劳动合同起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劳动者工资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包括12个月标准工资9000元/月及两项奖金17836元+4674元,合计130504元,即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876元/月。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标准工资9000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上诉人工资总额的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876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0月15日。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二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__________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更名手续。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为支付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登记结婚。后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离婚协议,双方共有的`位于__________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该房屋归原告所有;__________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该房屋归被告所有。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__________房屋的共有人更名手续,将该房屋转移至原告个人名下,但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1、起诉状副本两份。

2、证据复印件一套。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三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电话:

请求事项: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包括已受损失面积的材料费和装修费和再次的维修费以及损坏的电脑)共计人名币3500元整。

2、诉讼费以及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属于相邻关系。原告在一楼办公,被告住2楼。7月6日原告发现办公室其中一间的屋顶因为漏水导致墙皮大面积脱落,而且一台电脑也因为进水而被损坏,原告两次找到被告希望能协商解决问题,但是被告非但不协商连现场也不看还说活该,而且态度也非常恶劣,居然在原告第二次去找他们的时候打了110,说原告私闯民宅,原告无奈之下只好找到居委会的徐姓主任请她出面解决一下,在居委会主任的出面下,被告来看了现场,也承认了漏水的`事实,只是态度依然强硬,没有表示任何的歉意,而且对赔偿的事也只是说“我就这样了,我也没有钱,你们爱怎么着就怎么着吧”这样的话语,这让原告觉得很无奈。鉴于这种情况原告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了。综上所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准所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提供房屋受损害面积的图片。

此致

人民法院。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四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_____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___________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_________________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_______________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五

原告: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诉房产的房产证;。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__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房产纠纷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年__月__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合同书》,向被告购买位于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__年__月__日取得正式购房发票。房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__年收楼入住,被告有义务及时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至今未办理。由于双方在房产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房产证;若被告逾期仍未办理,致使房产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产纠纷事宜商讨未果,现根据房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

__年__月__日。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六

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

被告:xxxx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20xx年11月陆续裁员。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20xx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20xx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20xx〕第16xx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20xx年6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七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__________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更名手续。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为支付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登记结婚。后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离婚协议,双方共有的位于__________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该房屋归原告所有;__________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该房屋归被告所有。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__________房屋的共有人更名手续,将该房屋转移至原告个人名下,但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1、起诉状副本两份。

2、证据复印件一套。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八

住址:xx市xx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xxx号房。

被告:罗x,男,汉族,xxxx年8月25日出生,住址xxxx市xx区中山南路xx号,身份证号码:45080319xxxx。

原告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不服xx市劳动从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xxx年12月30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xxxx)第1424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3、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因拖欠劳动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26065元;。

5、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000元;。

6、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因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9000元;。

7、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市劳动从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xxx年12月30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xxxx)第1424号仲裁裁决书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xxxx年6月至xxxx年9月1日的工资40124元是错误的。原告从不拖欠被告工资,因而无须再支付其工资。

1、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后,原告安排被告负责原告与贺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作销售的“恒康嘉园”项目工作。在该项目工作期间,被告的工资已经全部由原告的合作方贺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给了被告。

2、xxxx年2月17日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时,仅仅是因为“劳动合同关系于xxxx年2月15日到期,本人因个人原因,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这一主动的申请,足以说明,被告离职时,双方之间的劳动报酬以及工作交接等等全部劳动关系已经全部结清。原告不可能存在拖欠被告劳动报酬的事实。

3、在被告发给原告的工作邮件中,被告在xxxx年10月、11月的邮件中明确称,工服费用500元上月开始已扣250元。这一邮件,足以说明,原告已经全部发放工资给被告。如果未发放工资,怎么可能有“工服费用500元上月开始已扣250元”?!没有发,就没有扣!有了扣,才有了发!这既是基本的事实,也是基本的逻辑!

4、被告从xxxx年2月15日至xxxx年2月17日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的整个36个月的工作期间,被告不可能在没有领取到工资的'情况下像做牛做马一样为原告工作。另外,在长达36个月的工作期间,被告不可能在原告仅仅发放最后6、7个月的工资的情况下,一点怨言都没有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如果说原告未发放过工资给被告,那么,这些基本的事实就完全不符合常理,完全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5、仲裁裁决计算被告xxxx年6月至xxxx年9月1日的工资40124元缺乏事实依据。这个数额无从算起。如果仲裁裁决所计算的工资数额来源于双方之间的工作邮件,那么,仲裁裁决在采用证据时就违背了有关证据规则,明显偏袒了被告。这样的裁决,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因为原告已经全部支付了被告的工资,因此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因而无须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0031元。

三、在原告承诺给被告的项目红利的奖励中,原告支付红利保底13000元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项目完成结算当日支付”。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所负责的“恒康嘉园”项目的销售没有完成,且还与合作方产生了矛盾,至今根本就无法结算,被告根本上就达不到获得红利的条件。因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奖励13000元。

四、原告无须支付被告提成款差额3870元。仲裁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提成款差额387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为了查明本案的具体事实,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特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xxx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年1月20日。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九

原告:xx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被告:xx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将__________工程发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_________合同》,合同约定:施工面积约为_______,总工程价约为______元,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款。合同对如何支付工程款作了约定:

1、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总款_____作为合同定金;

2、工程全部完成,经现场验收合格,核对施工数量,被告向原告付清工程款______,余下_____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________年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保修期为____(大写)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____万元的定金。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验收了该工程,并对原告实际施工面积和工程总价款都予以了签字确认。原告实际施工防腐面积为_______,工程总价款为_______元。时至今日,该工程的保修期早已届满,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_____元,余下工程款_____元。原告曾多次催讨该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剩余款项。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予以判决。此致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十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_____(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与扬子·交汇处。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371-80000000。

1、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发放的业务提成25125元;。

4、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66元;。

5、责令支付加班费6093.33元;。

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4006.4元)、医疗保险待遇(1201.92元)、工伤保险待遇(200.32元)、失业保险待遇(400.64元)、生育保险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5909.44元。

________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直到________年6月20日原告离职被告都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工作期间被告对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时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辞职,在看到原告辞职坚决时为此还再次承诺离职后原告发完的业务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约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发放。原告的提成金在发放两个月后被告突然终止了原告发完业务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继续按照约定的1%比例发放提成,被告却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原有比例发放,最后甚至直接停止发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________年10月份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业务提成及工资。并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于________年11月23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的业务提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请求,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________年2月21日做出郑劳人仲案字〔________〕0040号仲裁裁决书。

原告认为,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明显不当,无法令人信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十一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工伤认定的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管辖...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问题。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这个问题。所谓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决您的问题。奖金主要是指作为一种工资形式,其作用是对...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续订的问题。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十二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总经理。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________元及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十三

上诉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一、支付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_______________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

四、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针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的具体阐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

1、上诉状副本1份。

2、相关部分法律规定。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十四

刘丰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在原判决赔偿金额增加柒仟贰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后确需全休,一审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出院后的误工损失,同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支持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故特提起上诉!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十五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不服(x2)江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由于在一审开庭庭审中对证据未经双方充分当庭质证,一审法院违背有关程序在事实调查不明的情形下作出此判决是错误的。具体有如下的事实不清。

针对“指导价”的事实认定。本案自x1年8月9日立案后几经开庭审理,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某一时点的价格表,被告也在庭审中提交一份价格表,对此上诉人当庭予以否认,并陈清事实。所谓指导价格表是公司内部使用的价格表,而不是对外宣传、销售所出示的价格表。按行业惯例,对外价格表应当是公司与案外公司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所使用的价格表,其目的是与对方单位订立买卖合同关系;而内部价格表则是员工(销售员)与被上诉人公司所使用的价格表,其目的是公司与销售员之间进行业务结算使用的计价依据。所以两者之间适用主体对象不同,使用目的不同,双方在一审中提交的为外部报价表,而不是内部价格表,即不是指导价目表。一审法院没有能查明此事实与行业习惯,从而造成错判。

(1)、从客观事实上分析可以得出本案事实上必然存在指导价。因为在历次销售承包协议中多次提及“指导价”并按指导价进行结算业务提成。由于被上诉人的不作为或主观存在以侵害相对人(业务员)利益为代价而不主动与上诉人签订指导价目,按《劳动合同法》17、81条以及结合《合同法》的相关法理可以分析得出“内部价格表”为销售承包协议的必备条款,因双方没有签订具体的书面约定,被上诉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不具备必备条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被上诉人处于强势地位应当主动提出并要求签订含有“内部价格表”的协议,或每期与销售员签定此约定,否则应当采取有利于上诉人的选择,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最低价作为内部指导价。

所以当合同条款对于具体的指导价处于约定不明时,原审法院认为“指导价并无约定事实”是错误的,这不符合客观事实。

(2)、从签订《销售承包协议》“目的性”分析。其在协议中约定“为了----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同时对甲方责任、乙方责职、利润分配等进行了约定。综合协议全部内容,可以分析得出其双方的目的要使所有条文有效,从而实现其促进企业业务的发展、规范双方的行为。作为法院同样如此,应当作出该约定有效并认可事实客观存在的判决。

(3)、从指导价外超额提成符合“习惯”分析。作为该《销售承包协议》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但可以结合《合同法》61条,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又不能补充的按习惯。本案虽为劳动争议案,但对于协议内容的分析可以参照《合同法》。本案作为销售承包协议,为了提高业务员的积极性,必然存在企业销售指导价外的销售事实,对于高出指导价的业务如何提成应当成为一种行业习惯,否则无法进行销售承包的操作与管理。要么存在包死价格后多卖由销售员个人享有,要么存在包死价格销售员不得多卖或少卖,要么存在多卖后分成。

结合协议书,双方约定按指导价外超额分成,这一约定符合行业惯例。由于被告没有能举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业务结算的其它方式,所以法院理应给予支持指导价外超额提成50%的事实。

(4)、具体指导价存在“当然解释”的事实推定。上诉人认为在双方都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双方又互不认可指导价的具体数额,应当采用参考价格进行对比,这样便于法院的审理,按法理“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可以分清事实并作出正确判决。当然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推理,结合销售承包协议的目的,通过比较性质相同的或相似的货物卖出价而进行的一种推论。结合本案由于双方在销售承包协议中约定指导价外超额提成的事实,作为双方应当订立具体的“销售产品指导价目”,实际上在承包协议履行过程中也存有若干个指导价目,但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指导价或没有一种在固定期限内适用的指导价目表,对此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诉人在一审中以被上诉人或上诉人曾直接或间接参与或直接销售同类产品的第一次销售价格(该‘第一次’是上诉人举证范围内,并不一定是真正意义的‘第一次’)作为“指导价”具有合理性。因为在双方都不能举证指导价的具体价目的情况下,上诉人只能举出自已曾直接或间接参与或直接销售同类产品价格,在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给予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而不得以双方都不能举证指导价的具体价目的情况下不予认定该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举证证明同类产品在之前的卖出价,而现在上诉人卖出价高于之前的卖出价,两者形成对比,同样的产品在之前的卖出价都盈利,那么必然可以推断同样的产品在现在卖出价高出之前的卖出价一定存在更多的盈利。那么如以之前的同类产品的卖出价为指导价,现在的卖出价扣减之前的卖出价所得的差额应当认为是超额销售的价格,被上诉人应当以此差额与上诉人进行50%业务费结算。

也即只要上诉人能举出证据证明同类产品之前的卖出价就可以按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进行推理得出销售承包协议中所指的产品指导价目,从而可以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随着市场的物价的变化,原材料和成品价格也随之而波动不固定,经第一次销售价格作为‘指导价’不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况且原被告双方无此约定,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的卖出产品所用的原材料成本价格因市场因素微乎其微,钢材价格上下波动占所生产的产品卖出价的比重甚小,由于一审法院不具有企业生产实践,从而在本案中夸大了原材料市场价格影响所生产的成品卖出价。

(5)、针对原审判决利用“价值衡平原则”“价值顺位原则”分析可以得出是错误的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利益多次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上诉人为此垫付了将近20万的费用,一审判决所支持的金额还没有上诉人垫付的费用多,这是违背利益衡平原则。按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优于公司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当在事实不明时在法的适用上应当优先考虑《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因在销售承包协议履行中没有形成具体的指导价目表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内部指导价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不管是协议的内容中有约定、还是行业习惯中都存在,同时结合相关法理以及财务知识,可以得知内部指导价应为生产成本、销售费用、适当的利润等之和,这样可以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便于管理,也符合利益衡平原则。

针对“完不成年基本销售额扣除30%业务费的约定”。在销售承包协议中虽然有约定,但其目的是为提高销售员的积极性,实际上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所有销售人员销售业务的情况,以及所有其它销售员完成基本销售额的情况,从而判断该项约定是否为有效。

关于基本销售额。应按月基本销售额乘以12个月计。在每期的销售承包协议中存有二处关于基本销售额,一处是年基本销售额,一处是月基本销售额。

对于年基本销售额约定不具有合理性。按以上分析,业务提成作为计件工资,对于计件的劳动定额应当有90%的销售员能够完成此定额指标,如不能完成则此定额那么该约定为无效的,为不可能实现的约定。法律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事实上有统计数据表明被告x0年全年共计销售额为9140万左右,而被告单位销售员有35名左右,对比分析后在销售承包协议中约定年基本销售额为不可能实现的目标,且在销售承包协议中约定“不能完成年基本销售额扣除提成、分成的30%”的约定为无效约定。而应当采用月基本销售额作为参考,作出有利于原告的选择,这也是对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本协议书由被告提供,且在合同签订时协议相对方处于非完全平等的状态。事实上被上诉人一直以月销售额作为基本销售额进行管理。

由事实可以分析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从事销售业务,与案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额在同事中名列前三名左右,而在诉中上诉人所列举的签订买卖合同事实是存有业务结算矛盾的事实,对于没有矛盾的买卖合同上诉人没有列出,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所列举的事实认定上诉人的年销售总额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反映上诉人当年度的销售额,对此请求中级法院可以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证明(如税号、与第三方的买卖合同),所以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不应当因在协议年度未完成基本销售额而扣除业务费提成的30%。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举轻以明重的法理适用。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一定的法理,本案同样如此,对事实的“当然解释”推定是运用法律理论来进行分析案件事实,对于双方都不能举出“指导价”时,法院不能拒绝判决,这时运用一定的法理可以解决事实不明的责任承担。举例来分析,如一支笔成本价值1元钱,别人卖出价为1.2元利润可以了,而本人卖出价为1.4元,当然0.2元为本人多卖的部分,“举”卖出1.2元就有利润了,“明”1.4元“当然”有利润,“推定当然”至少0.2元为多卖部分。一审法院没能适用此法理实为错判。

2、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于“指导价”举证不能,从而采用自由裁量权“法官造法”认定上诉人“主张要求支付指导价外超额部分的提成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这是错误地适用法律的结果。运用裁量权应受到如下限制:

首先、应受到价值取向的规制。劳动报酬纠纷应当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价值取向,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使得上诉人连参与销售活动费用还不够,缺乏公平性。

其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销售承包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存在指导价并对超价部分按50%提成,双方订立此协议意为有效必备条款,法院在分析时应当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应尽量使之有效并视为双方遵守约定且应诚实履行相关义务。而一审法院没有加以重视此原则实为错误。

再次、应考虑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以下赘述)。

最后应考虑行业习惯。(以上已分析,不再赘述)。

3、举证责任分配。对于产品成本被上诉人比上诉人更接近于证据,同样对于指导价的制定与施行比上诉人更具有有利的条件,对于劳动报酬的结算被上诉人在证据收集上更加容易,由此可以推出被上诉人存在主观恶意不提供、不固定指导价证据,不主动与上诉人即时地结算每期的业务提成费。所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因不即时结算业务费而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责任。

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17、18、19条以及《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第6条等可以分析得出对于劳动报酬是否结算,以及如何结算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被上诉人承担“指导价目”的举证责任。所以一审法院没有适此法律规定而错判。

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1、没有进行在充分的开庭辩驳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2、没有进行完全公开化审理,庭审活动过于简单从而给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客观事实的存在,遵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适用习惯法等法理依法改判。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十六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市高_____卫生院(简称第一被告)。

地址: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划分赔偿责任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弱者,依法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2023年劳动纠纷上诉状(通用17篇)篇十七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年5月2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住址:xx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x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x年10月9日作出的(x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xx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被上诉人于xxx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诉人xxx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xxx年“加班费”。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均有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即可依据该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可知,被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公司加班工资为年度发放)。因而,上诉人依据该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46条之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xxx年11月5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而被迫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从xxx年12月8日上诉人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xxx年续订劳动合同起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劳动者工资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包括12个月标准工资9000元/月及两项奖金17836元+4674元,合计130504元,即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876元/月。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标准工资9000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上诉人工资总额的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876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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