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

时间:2024-09-19 作者:BW笔侠

规章制度是指为了保证组织或社会的正常运转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这里有一些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一

201x上半年,我局紧紧围绕市粮食局、县委,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做好了防火、防汛、防盗、防安全事故工作。广泛开展学习党的十八大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并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狠抓安全目标管理,保证了内部正常工作。现将201x上半年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机构健全。

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站在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把安全生产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调整充实了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

(一)首先狠抓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学习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加深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感,明确思想,摆正了抓安全与抓经济效益的关系。

(二)县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职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同企业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基层,实行“一票否决制”。

我们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把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安全生产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先后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议事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等制度,涵盖了安全生产的主要方面,但制度建立只是基础,关键在于执行。在201x年201x上半年的工作中,县局带头执行各项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对企业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督查,推进了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我局紧紧围绕“查隐患、严执法、压事故、保平安”主题,以“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为抓手,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了全县粮食系统201x上半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1、加强宣传,提高职工素质,营造浓厚安全氛围。我局通过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发放相关资料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安全生产法》,广泛宣传了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宣传正反两方面典型,营造了浓厚安全氛围,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营造良好的安全舆论氛围。

2、开展“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大检查。在检查期间,我局通过查看文档记录、实地访问调研,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企业开展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多次检查,对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情况、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学习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运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等执行情况,进行了排查梳理。同时,重点检查了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和问题较多的储粮库点,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规定整改时限,及时组织回访,推动了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运行、维护、完善的良性循环。

3、围绕“四个重点”,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针对粮食系统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紧紧围绕防火防尘、建筑施工、化学药剂、设施设备四个重点在全县粮食系统集中开展了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一是对外租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粮食加工企业、易燃易爆单位进行了消防安全防火防尘检查,确保了消防设备设施完好齐全,疏散通道、出口安全畅通;二是建筑施工方面,以防范坍塌、高坠等事故为重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三是开展了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执行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防止药剂丢失,防止因使用和操作不当诱发安全生产事故,要求企业熏蒸和用药期间设立安全警戒线,落实监督人员,进仓至少要有两名佩戴防毒面具的技术人员同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四是开展了对仓储设施设备、车辆管理的安全隐患排查,严肃了车辆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了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导致的各类安全事故。

4、加强值守,落实好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我局高度重视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在春节、五一节等期间落实了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设立了值班电话,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

四、201x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201x年下半年,我们将按照市粮食局、县安办的工作安排,进一步抓好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深入地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努力完成市粮食局和县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为营造**粮食行业安全发展环境而努力。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二

3月23日下午,岳阳市商务粮食局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司马孟军主持会议并讲话,局机关各科室(支队、中心)、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及改制未移交企业负责人40多人参加了会议。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伏剑同志作了安全生产培训专题讲课,精心制作多媒体课件,为大家详细讲解了《新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文件中对商务粮食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并解释说明了《岳阳市商务粮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拟制的`背景、依据及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司马孟军副局长在会上传达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并作工作部署讲话。局属各企事业单位、改制未移交企业与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正仁同志签订了安全、维稳、禁毒、综治、反邪教等《目标管理责任书》。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三

1、粮食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到出有凭入有据。

2、出入库作业流程:入库时:按准备—登记—检验—检斤—入仓—结算业务流程进行;出库时:按准备—检验—出仓检斤—结算的业务流程进行。

3、粮食入库时,检验员逐车检验,检斤员凭验质单检斤,开票员凭检斤员、保管员签字的检斤单填写收购凭证,售粮人可根据收购凭证直接结算。

4、粮食出库时,检验员可根据出粮仓号,进行逐仓检验,检斤员凭检验单检斤,开票员凭检斤员、保管员签字的检斤单填写发货明细表;发货明细表作为接收方结算依据,应随车送达对方。

5、粮食出空后,如出现实际数量与账面数量不符时,应以账面数为主,因粮食溢余或损耗、水分减量等造成的盈亏,按现行会计办法规定处理,同时,要对空仓进行清扫、消毒,及时做好对空仓的维护。

6、粮食入库结束后,及时核对库存数量,平整粮面,调试粮情检测系统,检验员对全仓进行混合检验,保管员可根据检验结果,认真填写帐、卡、簿。

7、及时清扫整理落地粮,始终保持工作现场的`整洁,彻底杜绝产生土粮,入库保管员要切实负责。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四

(一)各种熏蒸药剂,对人畜都是有毒的,如果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都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甚至造成意外事故。因此,为了使熏蒸人员,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因地制宜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掌握防治技术,达到安全、经济、有效的防治目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熏蒸前准备

(二)思想准备:熏蒸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坚持科学态度,增强工作责任感。

(三)组织准备:事先要与当地公安、卫生部门联系配合。单位领导要亲临现扬,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选择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政治可靠,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指挥。施药工作,必须由经过训练,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的人员能力。并安排救护、后备、计时、封门及保卫人员,共同协作搞好熏蒸工作。

(四)现场调查,摸清情况,制订方案:摸清粮食储藏情况熏蒸设计、制订方案的重要依据。因此,首先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了解粮食的品种、数量、用途、储藏时间、水分、杂质含量、粮温、粮仓湿度、堆放形式、粮堆高度以及天气形势等。认真检查害虫的种类、虫期、密度和活动部位,摸清仓房和厂房的建筑结构、密闭条件、机械设备和与周围群众住房的距离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讨论、研究熏蒸方案,确定药剂种类和用药剂量、施药时间及施药方法。并把情况填入粮油仓库熏蒸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县(市)粮食局,一份留本单位。

(五)测量体积、计算用药量:测量体积应根据不同仓型(包括粮堆和空间)分别计算。然后按空、实仓体积分别计算用药量,设计施药点及每点施药量。常用熏蒸剂的用药剂量(克/立方米)和密闭时间。

药剂名称含量

(%)实仓熏蒸

(克/立方米)加工厂

器材消毒

克/立方米

施药后密闭时间(天)

空间粮堆

食用种用

磷化铝(片)58 3-6 6-9 6 4-7 5-7

磷化锌90 3-6 8-136.5 5-10 3-5

熏蒸包装粮时,粮堆要求平整、牢固,堆与堆之间要用木板架好走道,出入口处要同样堆成阶梯形;熏蒸加工厂时,凡是暴露的金属机构、仪表等易受腐蚀的物品,容易拆卸的拆下移出,不易拆卸的应将暴露部分涂以机油或用塑料薄膜密封起来。

施药前根据使用的药剂和施药方法,切实准备好各种用具和器械。如防毒面具、麻袋、反应缸、喷壶、绳索、橡胶手套,分药秤、仓外投药器等,以便熏蒸工作顺利进行。

(七)封糊密闭:门窗结构,既要做到严格密闭,又要便于能仓外散气。封糊前先进行彻底打扫,然后关紧门窗,用旧报纸裁成4、6、8厘米的三种宽度、先窄后宽依资覆盖封糊;在封糊过程中,根据糊得平整、均匀、牢固,不要有遗漏或空白。也可用塑料薄膜覆盖整个门或窗,然后在薄膜的四周封糊三层报纸或用木槽镶嵌。

第三条熏蒸施药

(八)统一指挥,紧密合作:参加熏蒸人员,要求组成一支有组织、有纪律的熏蒸施药队伍。施药前,首先由指挥员讲明药剂性能、操作方法、注意事项、施药信号,然后进仓熟悉施药区域,进行施药演习,把药剂放到指定地点。一切准备就绪,由指挥员对施药人员佩带防毒面具的情况做一次全面检查,然后到各自负责的施药区域内待命。当指挥员发出施药信号时,施药人员应自向外地根据计划的施药路线,循序进行。救护和后备施药人员要密切注意施药人员的动态,做到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当施药人员退出熏蒸现场后,要协助指挥员检查施药情况,有无发生燃爆及其它情况,如一切正常,和指挥员一同退出现场。

(九)清点人数,封门测漏:仓外记时人员必须准确清点人数,分别记载每人接触毒气的时间(从施药开始到离开现场),并在每人使用防毒面具卡上加以记录。仓内人员全部退出现场后,指挥部再通知封门迅速密封仓门;然后检查门、窗等处有无漏气情况,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熏蒸效果。

第四条熏蒸善后处理

(十)密闭时间:熏蒸施药后,应按规定达到密闭时间后再开仓放气。

(十一)通风散气:放气时仍须戴好防毒面具,从仓外先开下风方向的门窗;经过一定时间后再开启上风方向的门窗,借空气对流作用排除毒气。按规定氯化苦不得少于15天,溴甲烷、磷化氢不得少于10天。气温较低,空气湿度或粮食水分较大时,还要适当延长散气时间。通风散气后,应对仓、厂内的残毒进行测定,证明确无毒气以后,方能进仓工作;散气时要派有经验的人到下风方向的附近居民区检测有无毒气影响。

(十二)处理残渣:使用三磷熏蒸的仓库、加工厂,通风散气后,应及时处理残渣。由于残渣尚有余毒,应很好收集,以免污染粮食。收集后的残渣应在离水源50米以外僻静处挖坑深埋。用过的器具要洗涤后妥善保管。

(十三)检查熏蒸效果:熏蒸后应检查害虫的死亡率,同时检查粮食水分、粮温变化情况,种子粮熏蒸后还须检查发芽率,凡有条件的应测定粮食的残毒量。

(十四)预防害虫再度感染的措施:在熏蒸的厂房四周喷布可湿性六六六作防虫线,并要经常保持仓内外的清洁卫生,未经消毒的包装器材和用具不要携入仓内使用。

第五条安全防护措施与防护用具

(十五)使用任何化学药剂熏蒸杀虫时,必须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六)严格执行各种化学药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剂量。

(十七)经常参加熏蒸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是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症、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慢性病进行;妇女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以及带上防毒面具不适应者或未满十八岁的少年,都不宜参加熏蒸或与毒气接触的工作。

(十八)熏蒸人员在分药、施药、散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都必须佩戴好质量好、型号合格的防毒面具,穿工具服,配制硫酸人员要穿胶靴和戴橡胶手套。

(十九)熏蒸施药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两次;每次接触毒气的时间不要超过半小时,每次工作完了要适当休息。

施药人员在工作中如有头昏、刺眼、流泪、咳嗽、嗅到药味和其它不适感觉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指挥人员后退出现场,到上风方向取下面具,适当休息。不要在毒气中勉强支持。

(二十)参加药剂熏蒸和处理残渣等毒气接触的人员,要按规定吃一些保健食品,并适当吃些糖、茶、水果等。熏蒸前后,禁止饮酒。磷化氢熏蒸后,禁止吃牛奶、鸡蛋及其它油脂食品。

(二十一)接触毒气人员在工作完毕后,应洗澡更换衣服鞋袜,换下的污染衣物应送到空旷无人的地方散发毒气后,方可携入室内。

(二十二)分药、施药、检查、散气和处理残渣等工作,均严禁一人单独操作。

(二十三)禁止在夜间或大风大雨的天气进行熏蒸和散毒工作。用磷化铝、磷化钙进行粮面熏蒸时,要防止仓房漏雨或帐幕内结露使水滴进入药内。

(二十四)在熏蒸期间要在仓房、加工三等四周5-10米处设警戒线,立明显标志,并在投药后24小时内设专人值班放哨,注意检测观察,有无漏气和起火现象(指有燃烧性的熏蒸剂)。并禁止人畜进行警戒范围以内。

(二十五)凡熏蒸的仓房、加工厂等都必须与住人的建筑物有一定距离(氯化苦30米、嗅甲烷、磷化氢20米),以策安全。不具备熏蒸条件的仓房、加工厂等,一律不准熏蒸,改用其它防治方法。

(二十六)应用磷化氢、环氧乙烷熏蒸时,在施药前要切断仓、厂内电源,消灭一切火源。进仓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铁钉的鞋;必须使用的金属用具,要严防撞击,避免发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二十七)装卸、运输、储存药剂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滚动;药箱、药桶、药瓶不要倒放,发现装具破漏,要及时妥善处理;运输途中要防止水湿、雨淋和阳光直射。

(二十八)熏蒸剂应统一存放在县(市)粮食局指定的'单位。储存药剂要有专用库房;硫酸应单独存放,药库应建立在离居民区和其它厩舍较远的地方,要求坚固、干燥、凉爽、不漏雨,能通过并备有防火器材。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禁止在药库内吸烟、饮食等。

第六条防毒面具

(二十九)面罩:主要作用是隔离毒气,保护呼吸和视觉器官。有头盔式和绷带式两种。头盔式面罩用软质橡胶组成,面罩上嵌镶两块玻璃目镜和呼吸活塞,呼吸活塞一般装在面罩下鄂部位的前面。并有金属壳保护;吸气活门装在边疆环纹管的螺帽里面。整个面罩可以罩住头顶、耳朵及整个面部,此种面罩型号有0、1、2、3、4五种;0号最小,4号最大。因此,使用时可根据使用进行头型大小选择适当型的面罩。

(三十)滤毒罐:滤毒罐是用薄金属片压制的,其形状有圆柱形、扁桶形等。罐的上端有螺旋口的出气洞,是边结环纹管的;罐的下端有一个圆孔,空气与毒气均由此进入,经滤毒罐过滤后的净化空气通过环纹管送到面罩,供呼吸之用。

滤毒罐内部是由金属网作间隔分离的,其中储有活性碳层、化学药品层、棉花层等构成。

滤毒罐内部是由金属网作间隔分离的,其中储有活性碳层、化学药品层、棉花层等构成。

活性碳层能吸附某此种类的毒气,一些活性碳所不易吸附的有毒物质,可在化学层被分解;两者均不能吸收的固体微粒,则能由棉花层过滤截留。这样,通过以上三种层次的过滤,把纯净空气通过滤毒罐送入面罩,供入呼吸。但由于各种滤毒罐的化学吸收层采用的原料不同,或滤烟层的有无,因此各种滤毒罐防毒范围也就各异。通过在罐壳上以颜色或拉丁字母作标记,或两者同时兼有,以示区别。滤毒罐的有效防护时间,是随毒气浓度与接触时间而改变的,即接触的浓度大,有效时间就短;反之,有效时间就长。

(三十一)环纹管:环纹管是由软橡胶制成的,具有扩张性和弹性。它是连接滤毒罐与防毒面罩输送空气的管道。两端都有螺旋接头,接头内软橡皮垫圈,以利连接严密。

第七条使用方法

(三十二)取出面罩用细软干布轻轻地把面罩里面擦净,继用75%酒精擦抹消毒。

(三十三)把环纹管的一端与面罩严密结合,另一端与滤毒罐的出气口紧密旋紧,以防漏气。然后打开滤毒罐的进气口胶塞,将滤毒罐装入面具袋内,把面具悬挂在腰前,扎好腰带;两手握住面边缘,以大拇指在内,其余手指在外,将面罩下部紧贴下颚,手指沿着面罩边缘向上移动,撑开面罩并向后拉,戴在头上,使用罩舒展而无皱摺。护目镜对准眼睛,边缘与头部密合,戴好面罩没有不舒服的感觉时,就说明戴得合适。

(三十四)戴好后,试验面罩是否漏气。方法是取出滤毒罐,将进气口用橡皮塞塞紧,如呼吸时感到窒息而呼吸困难;或吸气时,面罩全部向面部紧贴,就表示不漏气。否则,就有漏气现象,应仔细检查修理。

(三十五)脱卸面罩时,应离操作现场较远的上风方向,用一手抓住活塞门,将面罩稍向下拉,先脱下颚后再向上一推即可。卸下面具以后,将滤毒罐进气口用橡胶皮塞塞紧,罐盖盖严。并把使用日期、药剂种类,使用时间填入登记卡上。

第八条防毒面具的维护和保管

(三十六)防毒面具每次使用之后,应用柔软的干布擦净,面罩外可用肥皂水或0.5%的高锰酸钾溶液洗净,放在阴凉处晾干。然后涂上少量滑石粉,以免橡胶粘合,装入面具袋以备再次使用。

(三十七)防毒面具应保藏在干燥、清洁与凉爽的地方。

(三十八)面罩如因天气严寒而变硬时,不要用火烘烤,以免橡胶变脆,影响使用。

(三十九)各型滤毒罐,只能防止与其相适应的有害气体,对烟毒、烟雾、毒尘的防护效能不够理想。

(四十)擦拭面罩时不要损伤呼吸活门与护目镜

采购

(1)使用单位采购储粮化学药剂应有计划,采购数量不宜超过上年度药剂总用量的150%。采购人员应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的专职人员负责。购买属于剧毒化学药品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2)采购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具有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3796和gb4838要求: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经检验不合格的储粮化学药剂。

运输

(1)运输列入gb12268公布的储粮化学药剂,承运单位和承运人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从事运输。

(2)运输储粮化学药剂的车辆船应具有易清洗、难腐蚀、坚固的贮器,以及必要的消防器材、急救药箱,并标识“危险品”等标志。运输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密闭并稳固放置,包装有破损、标志不规范的储粮化学药剂不得装运;闪点低于16℃的易燃药剂要采用有金属贮器的运输工具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药剂运输时应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

(3)交、运双方应清点运输药剂的品种、数量,并签字确认。

(4)押运员应熟悉运输危险化学品德安全要求,并按规定携带防毒面具随车同行。运输途中停留休息时,应离居民区200m以外。运输过程中不得抽烟、喝酒,进食前应脱去工作服,洗净手、脸并用清水漱口。

(5)在储粮化学药剂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药剂丢失,要及时报告承运单位负责人和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妥善处理。

装卸

(1)装卸人员应选用身体健康、了解储粮化学药剂安全方面相关知识的成年人担任。

(2)装卸人员应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和面具,穿防护服。

(3)储量化学药剂装卸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储粮化学药剂注意事项进行安全装卸。装卸过程应保持包装完好,多品种化学药剂应分别码放。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滚、翻、抛、拖、拉、摩擦和撞击。装卸作业时不得抽烟、喝酒和进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作业。

(4)装卸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和清洗防护用具。

储存

(1)库房要求

储粮化学药剂应有专用库房储存,不允许使用窑洞、地下室、燃料库、器材库储存药剂。

维护库房内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和防护用具,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2)存放要求

存放的储粮化学药剂应有完好无损的包装和标志,检化验用的化学试剂不能存放在储粮化学药剂药品库存。

不同种类的药剂应分别存放,保持通风良好。气瓶应直立放置整齐;闪点低于61℃的易燃药剂与其他药剂分开,并有阻燃材料分隔。

(3)人员与制度要求

应有两名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粮油保管员上岗资格证。

保管人员1年至少2次对药剂库进行检查、盘点、通风,并检查药剂存放是否符合(2)条规定,并应保持库房整洁。

应建立双人、双梦双锁(或双锁防盗门)首发制度,双锁钥匙分别由两名保管员掌握,收发储粮化学药剂时须两人到场方能进行。

应建立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做到帐实相符。

??——入库时应该按照gb17916的规定进行验收。

——领用储粮化学药剂,应有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手续。

——应先领用和使用临近保质期的药剂。

——已领用出库而未用完的储粮化学药剂和装化学药剂的钢瓶应及时退回药品库进行妥善保管,登记备案,不应随处乱放。

药剂的报废及处理

(2)过期的储粮化学药剂,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确定仍有效,可降等降级合理使用。

(3)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失效的化学药剂和淘汰的药剂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化学药剂处理资质单位或送回原生产厂处理。

熏蒸反应后药剂残渣的处理

(1)熏蒸完全反应后的残渣,应立即安全运至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m的僻静地方挖坑深埋。

(2)熏蒸未完全反应的药剂残渣,应先使其完全反应,然后按(1)执行。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五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

2、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对新职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提高安全意识,做到“三懂三会”。

3、坚持周检制度。重点是火源、电源、机械设备、药品库等要害部位,查出安全的隐患要详细记载,建立档案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上报,并做好防范措施。

4、坚持“三不伤害”原则,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严格化学药剂的使用审批手续,对所领用的化学药剂,不得留存。如特殊情况剩余,必须将剩余药剂送回药剂仓库 保管。

6、粮食入仓时,粮堆高度一律不得超过安全存粮线。

7、下班前,须关闭各种机械设备电源及门窗,做到人离锁落,保证仓库及机械设备安全。

8、库内机械作业、登高作业、电器作业和化学药剂熏蒸等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杜绝违规,违章操作,操作时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停机检查,避免事故发生。

9、加强对配电房、库区、生活区所用电器、线路和各种用电设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严禁带病运行。高压架空电线下面不准存放粮油及易燃物品。

10、有毒试剂、熏蒸药品必须实行专仓存放、专人管理。药品出入库都要严格领用手续。运输熏蒸药品,尤其是剧毒药品,必须有防护措施。试用新品种药剂,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11、参与熏蒸杀虫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进入毒仓,必须两人以上,杜绝单独进去,以防发生事故。

12、熏蒸杀虫时,要在熏蒸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防止非工作人员靠近。

13装卸、运输、贮存药剂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滚动、撞击;药箱(桶、瓶)不要倒置放;发现装具破漏,要及时妥善处理。

14、生产人员在作业时,必须配戴劳保安全用品,做好“两穿三戴”(穿工作衣、穿工作鞋、戴口罩、戴工作手套、戴工作帽)工作。

15、对各类事故,应认真总结,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而造成事故的要从严处理。

1、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完善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2、库区内严禁吸烟、明火和燃放烟花炮竹,严禁在库区内进行氧焊电焊作业。因工作需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加强对消防器材的保管,经常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更换损坏或失效的消防器材。

4、消防箱和消防栓前严禁堆放其它物资,库区内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停放各种车辆。

5、库区内严禁乱搭乱接电线,照明用电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电线要有防护层,电灯要有防护罩。

6、粮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和安装维修。每月定期检查库区内的供电线路和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库区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远离粮库,在指定地点集中妥善保管。

8、建立与健全消防组织,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职工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并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警。

(1)任何职工不得带火源进入库区。

(2)进入库区的职工,工作服(鞋、帽)必须穿戴整齐,女职工不准穿高跟鞋入仓作业。靠近机械作业的职工工作服袖口要扎紧,头发要卷入工作帽内。

(3)上班前和工作时间不准喝酒,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岗位。

(4)新职工必须经过三种形式的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禁烟区内严禁吸烟。

(1)进入库区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

(2)车辆进入仓库卸粮时必须有人指挥及监督其倒车进入指定点。

(3)机械作业前,应对设备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再启动设备。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应每半小时检查一次设备安全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人员从机底及机面上通过,机械设备的移动必须有机械设备主管人员在场才能移动。

(5)在卸粮过程中,根据保管人员对温、湿度测定后,确定是否开启抽风机。如因湿度过大不能开机抽风时,设备操作人员要密切注意卸粮点,周围粉尘浓度。如粉尘浓度过大,必须停机,严禁在高浓度粉尘下频繁起动电器及人为制造火源。

(6)在封挡粮门时,安装应从下至上,每扇挡粮门板必须不漏粮,扣紧稳固。

3、保管过程的安全规定

(1)熏蒸杀虫作业前,必须对环境、设备、警示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经检查无误后,方能进行作业。

(2)熏蒸作业过程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观察及检测熏蒸施药环境,如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熏蒸作业要做好防烟火、防燃爆、防泄漏、防中毒等工作,每半小时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4)熏蒸负责人必须事前编排好人员作业计划表,确保作业人员每次接触毒气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5)熏蒸作业时,要设置明显警戒标志牌,阻止行人进入警戒区。施药后24小时内有专人值班,并注意检查有无毒气外漏、冒烟、燃爆等现象。

(6)施药完毕,要对现场、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清洗工作。

4、准备作业安全规定

(1)凡高空作业时,楼梯头尾必须有防滑保护,人在梯上作业,梯下必须有专人做固梯保护工作,高空作业人员要扎好安全带。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危险源: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二)拥有从事粮食、油料和油脂的收购、整理(清杂、降水、分级)、储藏(长期、临时)、装卸、运输等设备,设备的性能能够保障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1、装卸输送机械:如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输送机、扒谷机、堆垛机等。移动式输送机是粮油仓储单位应当配备的基本设备。

2、清理机械:如初清筛、振动筛、布筒式过滤器等。清理机械是进行入库粮油整理的重要设备。

3、计量设备:如汽车衡、磅秤、电子称、流量计、散料称等,汽车衡是实现粮油出入库准确计量应当配备的基本设备。

4、粮食储藏机械:如仓外磷化氢发生器施药装置、谷物冷却机、环流熏蒸系统、扦样设备、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高大平方仓、立筒仓、浅圆仓长期储粮时要配备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电动采样设备,散存堆存高于6米时要配备环流熏蒸系统。

5、消防设备:如干粉灭火机、消防斧等。消防设备是必须配备的基本设备。

6、专用车辆:如散装车等。

(三)拥有相应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数量满足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基本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备仓储人员数量的规定。

仓容2.5-5万吨以下,质检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4人;5-10万吨,质检员不少于3人,保管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质检员不少于4人,保管员不少于10人。

(四)粮油仓储单位应根据《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一)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职责

1、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管理的所有粮油的储存安全负总责。

2、熟悉库存粮食情况,了解粮食流通政策,掌握必要的粮食储藏知识和管理要求。

3、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粮油仓储专业部门。

4、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要领导组织编制粮油仓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粮油仓储管理有章可循。

5、明确业务领导分工负责,增强粮油仓储业务决策的科学性。

6、支持粮油仓储管理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充实粮油仓储专业人员队伍。

7、保证粮油仓储经费,改善粮油储存条件。

8、坚持检查督促,加强日常管理。

9、鼓励科技创新,推进科学储粮。

10、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保管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制度及技术标准,采取适当的储藏技术,确保粮油安全、减少损失损耗、防止污染、延缓品质劣变。

2、努力学习储粮新技术,熟练掌握清仓消毒、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操作技术,积极采用储粮新技术,努力探索新方法,不断提高科学储粮水平。

3、依照《粮油保管员国家职业标准》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4、粮油保管员对自己管理的仓库、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及粮情变化等情况做到“一口清”。

5、认真执行粮情检查、报告制度,做到检测准确,记录齐全,并正确分析、预测、判断储粮安全状况和粮情变化趋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掌握主要储粮害虫的特征,做到准确、快速识别,掌握各种储粮害虫防治药剂的使用方法。

7、正确熟练使用查仓工具、测量器具、储藏机械和出入库机械等。

8、严格执行粮油出入库制度,做好出入库现场管理。把好质量和数量关,做到收有凭、支有据,确保数字真实、准确。

(三)检验员岗位职责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及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丰富的检化验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

2、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准确检测,做到质价相符。

3、依照《粮油质量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4、严把粮食出入库关,确保入库粮食质量良好,准确反映出库粮食质量。

5、及时做好粮食入库后的统仓质检工作。

6、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7、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积极推广应用粮油检验新方法、新技术,进一步提高检测水平和检测质量。

(一)粮油入仓前要制定入库计划,配备和培训人员。

(二)粮油入仓前要对仓房、设备、器材的运行状况和安全卫生进行检查;对仓房进行空仓杀毒;对设备、器材、装具进行杀虫处理等。

(三)所有入库粮油都必须进行检验、检斤,做到检验、计量准确,检验员、司磅员、保管员要同时签字,各负其责。

1、粮油入库质量以一车(船)作为一个扦样单位,做到车车扦样,扦样员可结合感官鉴定对粮食质量做初步判定,扦样员对扦取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2、扦样样品应送至实验室由检验员用仪器检验,每车(船)或每批次制作一份《粮油质量检验单》,检验员对检测结果负责。

3、保管员要严把入库粮油质量,在仓口卸粮时,要对粮油质量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检验员复检。

4、经过检验合格的粮油要及时安排入仓,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粮油要及时整理或妥善处理,不宜用于食用和饲料用粮的粮食要做好标识。

5、货位形成后,要及时组织检验人员对该货位的所有质量指标进行检验,必要时应检测品质指标和卫生指标。结合入库的《粮油质量检验单》和《粮油数量检斤单》等原始凭证,建立粮油质量档案,并装订成册,作为粮油质量档案存档。

(四)及时通过除杂、降水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达到安全储存要求。

(五)对于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生产年份、不同等级、不同水分、食用和非食用要分开存放,不得混合存放。

(六)对所有出库前的粮油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应与出库的粮油质量保持一致。

1、正常储存年限内销售出库的,可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的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留期限内的粮油,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油,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粮油仓储单位本身不具备卫生指标检测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2、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销售出库,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不但要检测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还要对粮食的储存品质进行判定,对粮油卫生指标进行检测。

(七)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也不得用作饲料用粮。

(八)对所有出库的粮油进行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粮油出库计量与入库计量应基本相同。出库计量结果要在粮油保管帐上如实记载,作为处置粮油损失损耗的依据。

(九)粮油包装物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无异味,成品粮的包装物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粮油在装车、装船之前必须进行检查和清扫,如发现运输工具装运过农药、化肥、煤炭或其他污秽物品,则必须对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洗刷、消毒、清洁,达到无污染后方可装运粮油。必要时可采用干净无异味的麻袋片、塑料编织片铺垫。

(十)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对于严重虫粮要做好隔离防护工作,同时尽快采用熏蒸等办法消灭害虫,然后安排出库。对危险虫粮必须立即封存隔离,并限期处理,然后经动植物检疫部门确认杀虫彻底后,方可出库。

(十一)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一)粮油在储存期间发现有霉变、发热、结露、虫粮、高水分粮等影响储粮安全情况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二)建立规范、完整的粮油仓储过程记录文件,准确、翔实地记录粮油储藏过程。包括各时点粮油水分、杂质、粮温、环境温湿度以及有关质量品质指标,通风、熏蒸等记录。

(三)仓储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应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它单位现有的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租或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打囤做垛应确保结构安全,规格尽量一致。

2、垛囤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设施。

3、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四)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储存年限宜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粮油储存年限以新粮收获起算,当年生产粮油入库后第二年即视为储存两年。

(五)应按照粮油损耗处置方法处置粮油损耗。有关部门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粮油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1、水杂减量。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油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由于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等损耗。

水分减量的计算公式为:

水分减量=粮油入库数量×(入库水分%-出库水分%)/(1-出库水分%)

杂质减量的计算公式为:

杂质减量=粮油入库数量×(入库杂质%-出库杂质%)/(1-出库杂质%)

水杂减量=水分减量+杂质减量

粮油实际储存损耗=粮油入库数量-粮油出库数量

2、自然损耗。自然损耗是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原粮储存自然损耗定额的计算方法是:

自然损耗定额=粮食入库数量×定额自然损耗率

原粮自然损耗定额为: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具体储存年限的确定,以实际储存月份计算,大于等于12个月的为一年以上,大于等于6个月少于12个月的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少于6个月的为半年以内。

4、不同性质的粮食,采用不同方法核销。属于商品粮油的,经负责人批准后,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核销。属于各级储备粮的,按照相应的规定核销。

(六)粮油储存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调查的程序

1、粮油仓储单位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后要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4、重大储存事故和特别重大储存事故,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报告后立即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5、委托代储和租仓存储发生粮油储存事故时,要立即报告粮权所属单位。

(一)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1211)中粮油储藏期间的粮情检测与质量检验要求执行。

(二)粮情检测结束后要及时、准确、完整、详细、真实地记载检测结果。

(三)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并及时处理,较大粮情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参加的粮情分析会,认真总结粮情变化规律和储粮经验。

(五)认真开展“一符四无”创建活动,每月做一次鉴定。

(六)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每个月要至少进仓库一次,进行监督检查,详细了解储粮情况。

(七)储藏报表要准确、及时,资料要整理归档。

(一)仓储设施设备的配置根据单位收购储存的需要先报后买,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购买。

(二)仓储设施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实行持证上岗。

(三)设施设备使用前要认真检查运转情况,保证正常使用,结束后要认真清理、妥善保管。

(四)烘干机、吸粮机等设施设备要有操作规程或使用办法,并悬挂在明显位置处。

(五)计量等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仓储设备要摆放整齐,定期盘点,有器材库的,设备要入库存放,不能入库的要有良好的防护措施。

(七)配置专人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八)建立仓房档案,对仓房的建设年代、仓容、投资和维修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九)建立设备台账和使用维修记录,加强日常管理。

(一)药剂库以及药剂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及报废、散溢、包装物和残渣的处理、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及《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和规章执行。

(二)原则上每一个县域只设一个药剂库,由当地公安机关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领取《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

1、药剂库应建在库区内,远离饮用水源及办公、居住区,留有消防通道,具备干燥、明亮、防火、灭火、防爆、防雷电、防偷盗、通风良好、结构完整等性能。并安装使用防爆电器器材,地面、天花板要采用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2、药剂库外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有条件的单位设置相应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110联网。

3、药剂库应具备与储存药剂理化性状相对应的消防器材和干沙,配备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具。

4、药剂库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保管员1年至少2次对药剂库进行检查、盘点、通风。单位主管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药剂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三)储粮化学药剂统一购买、统一存放。

(四)应建立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做到账实相符。

1、入库验收按照《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的规定验收。

验收的项目有:内外包装应有品名、规格、等级、数(重)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名、储运图示和毒性标识,并且包装完整无损、无水湿、无污染、包装材料和容器衬垫完好;形状、颜色应符合产品标准;液体商品颜色无变化、无沉淀、无杂质;固体商品无变色、无结块、无潮解、无溶化等。

验收结果的处理:合格的产品签收入库,填写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库;包装破漏时,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撒在地上的毒品要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2、领用储粮化学药剂,应先由使用人员提出申请,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或向所在地粮食购销总公司申请领用。领用时要领用在保质期内的药剂,且应先领用和使用临近保质期的药剂。已领用出库而未用完的储粮化学药剂和装化学药剂的钢瓶应及时退回药品库妥善保管,登记备案,不得随处乱放。

(五)药剂保管应有两名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粮油保管员上岗资格证。

(六)在仓内施药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清点进出仓人数,要确实查明进仓人员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

(七)粮食熏蒸前必须编制详细的熏蒸作业方案,填写《江苏省粮油熏蒸作业备案表》,报熏蒸作业实施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认真贯彻“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和防汛安全领导小组,有专(兼)职消防和防汛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和防汛工作。

(二)按照单位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立各库点、各部位责任人,并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树立正确的安全消防意识,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

(三)必须做到人员、组织、措施、器材、水源五落实。

(四)按照消防器材配备标准,配足各种消防器材。做好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使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五)汛期企业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早做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1、汛期要成立防汛领导机构和抢险防灾队伍,配齐防汛抢险所需物资、器材、设备和车辆,确保正常运转使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2、地处低洼易涝地带和易被洪水危害的粮食,在汛期到来之前要转移到安全地区,不能转移的粮食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保证粮食安全。

(一)粮油仓储单位有对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重要影响的违法行为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制裁。主要的违法行为有:

1、对出入库粮食没有进行质量检验和建立粮食质量档案。

2、没有对入库粮油进行准确计量,没有制作计量凭证。

3、没有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进行分类存放,没有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

4、包装物和运输工具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长途运输。

5、发生有人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情况。

6、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具备国家职业资格。

7、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8、没有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

9、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于,冲抵了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10、熏蒸作业没有备案,熏蒸作业中没有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发生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的情况。

11、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没有按照规定报告。

(二)发生粮油储存事故,造成粮油损失的,属于企业自有商品粮食的,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承担损失责任;属于各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粮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等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所在地与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两个以上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均有行政处罚权的,原则上由最先立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粮油仓储单位应建立储粮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保管员、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1、储粮设施设备达不到安全储粮要求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造成存粮损失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管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人为因素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2、储粮发生霉变、发热、结露、虫粮、高水分粮等影响安全储粮问题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粮油发生质量降等的,要认真分析查找降等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质量进一步下降,如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发生粮油损失要查明原因,根据损失大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数量巨大,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各司其职。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建立和落实以单位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工领导,配备与仓储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员。

3、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配备充足的劳动保护用品。

4、组织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

5、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保证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7、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高效的应急响应和救援机制。

(三)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检查的内容主要为:

1、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

2、安全生产机构是否建立、健全。

3、各项规定、标准和制度规范执行情况。

4、现场设施、设备是否安全,机械设备防护装置是否完好,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验,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5、作业现场的环境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

(四)对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进行细化,明确工作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建立安全生产分月度、分季度、分年度的检查、考核、评估制度,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单位负责人,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救援,避免损失扩大,并以最快的方式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

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4、事故处理结案后,粮油仓储单位要在全体职工大会上通知、通告或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和保卫制度,做好综合治理,切实保证库区安全。

(二)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安全值班巡逻制度,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三)节假日值班巡逻必须有领导带班,保持通讯畅通,并向上级报告值班人员名单,做好值班情况和交接记录。

(四)严守国家秘密,对仓库容量、粮油库存以及重要的机密文件等不得泄漏。

(五)加强门卫值班,建立出入库车辆及来客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一)夏秋两季收购前,应组织人员调查了解粮食品种质量情况,并分区域分类型、分品种进行质量抽样化验,对粮食形势做出正确判断,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

(二)加强入库粮食的质量管理工作。收购中认真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把好粮食质量关,对入库的粮食逐车进行化验,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凭质量检验单,方可入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粮食,要及时整晒,消除隐患,确保储粮安全。

(三)做好粮油储存期间的品质检测工作。货位形成后,对粮食进行质量检测。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检验次数。

(四)加强粮食出库质量管理。粮食出库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并准确填写检验报告。

(五)建立完整的质量信息档案。粮食出入库和储存期间,应归类整理检测记录,建立完整的质量信息档案。

(一)库区内部各功能区设置合理,在便于粮食出入库和装卸运输的前提下,仓储区、管理区和生活区要相要有效隔离。

储存区仓房之间保持适当距离,办公区可适当接近储存区,生活区相对集中并与储存区保持稍远距离。办公区和生活区需处于储存区上风方向。三区之间可通过栅栏、绿化带、围墙等予以分开,便于安全管理。

企业大门、仓房建筑物,内设机构办公场所等要有明显的标识。

(二)要对不同类型的仓房(油罐)、不同位置的仓房(油罐)进行编号。

1、不同类型的仓房常以英文字母予以区别。同类型的仓房独立编号。

2、编号的方法从最靠近正门的仓房开始,由左向右、由前到后逐一连续编号。平方仓以廒间为单位依次编号。楼房仓以独栋仓房为单位依次编号,并通过后缀数字区别楼层。立筒仓和浅圆仓以一个筒为单位依次编号,从靠近工作塔的第一个筒开始,按顺时针方向逐一编号。

(三)成立卫生及绿化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卫生及绿化工作,并按区域划分,责任到人,定期组织检查。

(四)库区内保持干净、整洁,不留死角。

(五)库区内合理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

(六)库区内地坪要硬化,排水沟、泄水坡要保持完整,无渗水现象。

(七)库区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

(八)粮食在搬倒、整晒、出库时要及时清理现场,入库后整晒场地要打扫干净。

(九)对所有苫盖物、包装物要经常保持清洁、干净。

(一)应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准确记载粮油进出库品种、数量、库存变化,正确反映资金占用、盈亏情况。

1、粮油保管账是记载粮油货位、品种、数量以及库存粮油当期数量变动时间、变动依据和变动情况的账簿。粮油保管账制度由粮油保管记账凭证、粮油保管明细账、粮油保管总账和粮油记账方法四部分组成。

粮油保管帐记账凭证是记账人登记粮油明细账的依据,由保管员制作,仓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粮油保管明细账反映分性质、品种、等级、货位的粮油出入库和库存情况,由记账人依据粮油记账凭证及时登记。

粮油保管总账用于反映企业库存粮食的总体情况,区分粮油性质、品种,依据粮油保管明细账每月汇总记载一次。

2、统计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由粮油仓储单位建立的、根据粮油保管账的记载,通过统计方法产生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台账以及其他统计资料的总称。

应根据本企业原始凭证和记录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经营情况等基础数据加以记录,并填写统计报表,报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会计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生产、销售、加工、储存各个环节盈亏核算所形成的各类原始单据、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的总称。

(二)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员和会计人员,且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政策水平和专业技能。

(三)定期开展培训和检查,规范账务处理流程,提高人员素质,增强责任感,熟练掌握业务,及时处理账务。

(四)货位形成后或货位变化后,要立即填写库存粮油货位卡,其中一份悬挂在货位明显位置。5个工作日内,应更新其他的有关账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完善粮油实物、保管帐、统计账、会计账审核机制,统计人员、会计人员、保管人员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月底结账时认真核对数据,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确保三账相符。

(一)要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知识,积极开展技术培训,鼓励职工积极钻研业务,尤其是要积极参加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举办的保管业务和检验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夏秋两季收购前要集中组织业务学习,单位负责人要带头参加。

(三)学习的内容主要为党的方针政策、粮油购销政策、粮油储藏技术知识、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先进储粮经验和检化验知识等。

(四)至少订阅一种粮油储藏技术、管理方面的刊物和关于粮食经营的刊物。

(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研究探索科学储粮新技术,对有科研成果的技术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一)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立档案室,没有档案室的,必须配备档案存放柜。

(二)各类档案要进行科学管理,分类合理,编排规范,代号正确,规格一致,检索工具完备。

(三)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校对,做到帐物相符。

(四)对字迹褪变、破损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五)档案收入、移出、销毁必须进行登记,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六)档案查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写明查阅者的身份、使用目的。查阅后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注意检查,维护档案文件完整齐全。

(七)档案管-理-员要妥善保管档案,防止遗失、泄密和污损,不得抽换、涂改、勾画、拆散。

(一)粮油仓储单位应制定员工奖惩制度,并严格实施。

(二)主要工种员工需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三)制定在职教育计划,在职教育投入机制健全,积极组织开展技能比赛。

(四)粮油保管员、检验员、电工、设备维修工、执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给予补贴。

(五)员工较多的企业应设立员工活动中心。

(六)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网站网页,并适时更新。

(七)积极参加各类争先创优活动,如开展一符四无活动、争创文明单位、示范粮库创建等。

(八)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六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还不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我市地处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更是十分僵乏。因此,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厉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杜绝一切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发生。

二、通过黑板报、墙报、宣传橱窗、闭路电视、校园网等多种途径,以及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节水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力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师生的节水意识。

三、学校根据市节水办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对各部门,特别是用水量的部门,实行定额管理和量化考核。超指标用水严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批评和从重处罚。

四、水暖班要加强对学校用水设备和管道器具的巡视检查和定期维修,发现跑、冒、滴、漏问题要及时处理。因处理不及时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全校师生要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水龙头用后要随手关紧。发现跑水、漏水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学校鼓励全校师生提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合理化建议,重视、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工作。

七、兼职节水管理员要尽职尽责的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工作,通过一、二、三级水表的计量统计、分析,协助校领导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七

六、建立入库粮食质量、数量档案,正确分析、指导购销工作;。

八、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

九、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

十、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十一、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十二、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品质要求;。

十四、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收购(轮换)入库后需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符合地方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品质要求的(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方可验收确认为储备粮。不合格的不能作为地方储备粮。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八

为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存储安全,不断降低储粮管理成本,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保粮领导小组,主任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负总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所有库存粮食安全的保管,按仓号逐一落实到每位责任仓保管员。

二、粮食储藏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本着“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百分考核活动,达到“四无”粮仓98%以上。

三、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并坚持做到“不同等级、不同品种、新粮与陈粮”分开储藏。

(一)定期检查:保管员对负责管理的粮食实行危险粮天天检查,半安全粮三天检查一次,安全粮食七天检查一次,所有粮仓按规定配齐电子测温装置,并使用微机检测粮情,每周检测一次,发放到每一个保管员,将检查结果完整准确的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全面检查: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仓储人员对库存粮食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五、对库存的粮食,应根据不同季节和粮食品种储存方式,采用不同的保粮技术,对度夏的粮食采用“双低”或“三低”储存法,利用熏蒸设备对虫粮进行处理;冬季可利用机械通风设备进行降温处理,夏季可减少熏蒸次数,降低粮食的污染,相对提高粮食质量,降低保管费用。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杀虫效果,根据检查粮情的虫情、虫种、密度大小,准确计算用药量,建立熏蒸记录档案。

七、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手续管理工作。有关帐卡、凭证填写要规范、完整。及时、准确、真实的填报库存报表。对出库的粮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损溢报单,对不同仓号、不同货位的粮食损溢不能相互冲抵。

八、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及储粮害虫的防治工作,对仓内外卫生定期清理及检查,对环境、仓内外定期消毒,为安全储粮打好基础。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九

一、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保证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二、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三、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四、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五、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六、取冰块时应用工具,不用时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水内。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七、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须及时回收清洗消毒,最好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八、刀、叉、茶杯、酒杯等不得用台布或抹布擦拭。

九、食品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十、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十一、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台面、地面等的清扫整理工作。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

3月xx日,湖南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总结了20xx年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分析了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并就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亦贤就会议的召开作出了专门批示,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石少龙出席会议并讲话。

张亦贤局长在批示中充分肯定了20xx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出安全生产是行业立足之基,务必高度重视,要求20xx年在安全生产上策划好平台,落实好抓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

石少龙副局长总结了20xx年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了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存在的“四个风险与隐患”,提出一是认真贯彻全国粮食行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二是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三者责任”落实到位;三是认真贯彻“一规定两守则”;四是认真实施《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

会议还表扬了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粮食购销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地方储备粮食和地方政府实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

第二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监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政策性粮食收购货款、保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补贴。

第四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服从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购销政策,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政策性粮食统计数据和购销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条企业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

第七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合同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收购合同。按照合同要求,严格履行义务,取得相应权利。

第八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根据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要,及时测算和提报资金需求(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及时从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保证收购业务需要,合理使用资金,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资金成本。

第九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使用委托方统一印制或指定格式的收购凭证,当场如实、完整记载原始收购信息,凭证所列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一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质价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推广使用信息化收储系统,保证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管和监督。不得虚假收购、低收高转、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搞“转圈粮”、擅自租仓或变相租仓收粮和收“人情粮”、“关系粮”、压级压价、提级提价。

第十三条政策性粮食销售动用权为有粮权的各级政府,由粮权所属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销售动用计划。

第十四条政策性粮食销售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标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包括承贷企业和实际储存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本企业储存的政策性粮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粮食竞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恶意串通交易价格、扰乱了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计划,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出库义务。

第十八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不得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拒绝买方扦样验货、提报与实际不符的拍卖标的、违规向买方乱摊损失和损耗。买卖双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调解或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清算有关费用。应当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资金管理,坚持“钱货两清”原则,确保在规定结算期内回笼销货款,及时偿还借款。非本企业贷款的,积极配合承贷企业回笼销货款。

第二十条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原则上实行定向销售。买方参加定向销售,应当坚持“企业自愿、风险自担”原则,逐级申报、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特殊用途粮食销售有保密规定的,从其规定。购买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买方加工所购买的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副产品不得流入饲料市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取消企业政策性粮食收购资格或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委托,调出政策性粮食,追回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追缴相应的费用补贴上缴财政,并追缴企业不当得利,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列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

(一)未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粮食购销政策的;

(二)未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质量和食品卫生标准的;

(三)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规定报送购销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未履行出库义务,阻扰政策性粮食出库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非法干预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地方企业接受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的购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维护xx市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经纪活动,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理》、《xx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xx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xx市粮食经纪业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活跃在农村市场,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原粮,销售给粮食经营企业、饲料及工业用粮企业、个体粮食加工户或自然人。

第三条粮食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粮食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粮食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

(三)熟悉粮食收购政策和有关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常识;

(四)具有加盖委托人公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经纪活动,应当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个人简历、资金等书面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粮食经纪人资格,并颁发《粮食经纪人资格证》。

第八条粮食经纪人应当持《粮食经纪人资格证》与有《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企业签订《粮食经纪合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九条《粮食经纪合同》为格式合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内容应当注明代购粮食的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货款结算及付费方式。

第十条粮食经纪人应当明确各自收购粮食的市场份额,自觉遵守粮食收购纪律,共同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收购本市场份额内的粮食。

第十一条粮食经纪人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压级,不抬级,不得在收购的粮食中掺杂使假,不得收购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

第十二条粮食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依质论价,不压价,不抬价,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

第十四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纪人,应当告知售粮农民或者在收购场所挂牌公示收购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粮食经纪人收购粮食,应当及时支付售粮者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款项。

第十六条粮食经纪人应当向与其签订《粮食经纪合同》的粮食企业提供各种收购信息,反映粮食收购活动中遇到的各种情况。

第十七条粮食经纪人跨区域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粮食经纪人根据其经纪业务需要,可以以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合作方式与粮食企业进行购销合作,并与粮食企业签订合作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合作业务。

第十九条粮食经纪人应当加强经纪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十条粮食经纪人由委托企业一年一聘。一经聘用,委托企业应当将其聘用资料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吸收粮食经纪人为协会会员,在经纪人多的地方,可以成立农村粮食经纪人分会。协会应当为经纪人提供下列服务:

(三)传递粮食市场信息,在经纪人之间架起信息共享的桥梁。

第二十二条在粮食收购期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纪人市场行为的规范、管理与监督,以增强经纪人内部自我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粮食经纪人直接与粮食生产者签订粮食订单,或者根据粮食企业需要,协助粮食企业走村入户做好粮食订单工作。

在收购期间,粮食经纪人应当按粮食订单要求履约,优先保证收购订单粮食,确保农民订单收益,形成订单粮食业务与粮食经纪业务发展互动、双赢的局面。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粮食经纪人与农民开展粮食品种兑换业务,通过品种兑换业务收购农民余粮,为农民提供需要的各种物资,满足农民需求。

第二十五条粮食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粮食经纪人加强管理,保持联系和沟通,了解粮食经纪人的粮食收购信息;敦促粮食经纪人履行《粮食经纪合同》,帮助粮食经纪人解决粮食收购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粮食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视同无证收购,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资格,禁止从事收购粮食活动:

(一)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取得《粮食经纪人资格证》;

(二)未签定《粮食经纪合同》。

第二十七条粮食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和在收购活动中有压低或抬高价格收购粮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3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人资格,解除粮食经纪人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在收购活动中,发生下列不正当行为之一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人资格,解除粮食经纪人聘用合同:

(一)压低粮食品种等级标准;

(二)在粮食中搀杂使假;

(三)拖欠售粮者售粮款;

(四)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所指粮食收购,是指为粮食经营企业、工业及转化用粮者、个体粮食加工户,在农村开展零散收购粮食的活动。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三

一个国家的粮食储备是国家粮食安全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份,而一种符合本国国情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的建设,则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探索和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势在必行。

按fao以经济学定义对粮食储备概念的分类为,战略储备、周转储备和后备储备,而国内习惯上沿用的分类,将战略储备并入后备储备,将周转储备排在粮食储备之外。从实际出发,本文所讨论的国家粮食储备则主要指广义的包括战略储备的后备储备;从管理层次讲,主要指中央储备,一般意义时也包括地方储备。

(一)可以避开市场经济搞粮食储备。由于粮食储备本身就是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加之我国粮食储备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有明显的主导地位,所以很容易产生这种认识。它把粮食储备等同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分割开来,认为搞国家粮食储备可以独立于市场经济之外自成一个封闭的系统,强调粮食的特殊性,否定粮食基本的商品属性,背离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粮食储备管理。

(二)粮食储备越多越好。这种观点的危害在于,一不考虑国家财力的承受能力;二不考虑储备多、轮换周期长、粮食陈化严重将造成的重大隐性亏损;三不考虑大规模的国家储备粮食在吞吐时将会给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及产生的连锁反应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三)为储备而储备。这种认识在基层企业有相当的影响力。为储备指标而储,为补贴费用而储,只要储备粮食不霉不烂,也就心安理得。只管数量,不管质量。

(一)主导目标错位。国家粮食储备制度在具体目标的设计上主要有:粮食安全目标、稳定价格目标、稳定生产者收入目标和经济效益目标,其中粮食安全目标是根本性的主导目标。但是,近几年的实践中,却将价格支持和稳定生产者收入成为粮食储备的主要目标。其后果在于,过度平抑粮价的结果导致季节性差价过小,周转储备无利可图甚至亏本,就会使相关的工业、商业组织减少自身用于周转的粮食库存,从而导致政府不但要承担后备储备的责任,还要负担周转储备的成本,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在稳定生产者收入上,我们的相关政策没有一个“度”和“质”的概念,加之补贴方式单一,不仅不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长远看也不能保护好生产者利益,同样又形成巨大的财政压力。

(二)规模过大,布局不合理。就我国现有的中央储备粮规模,已远远超过fao提出的后备储备占当年消费量5—6%的界限。据专业银行计算,按平均三年储存期计,三年后国家利费补贴就达到储备粮价值的一半,可见大规模储备的后果。在三大品种的布局上与产销市场和交通运输脱节,不少地方出现轮出时当地没有销路,轮入时又要从产区组织粮源,增加轮换成本,并形成较大的轮换亏损。

(三)质量缺乏市场竞争力。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品种结构上,国内平衡有余、轮换经营困难的稻谷比例偏大,而耐储性强的小麦,国内自产不足的大豆比例偏小;二是品质结构上,一般品种多,专用优质品种少,不能满足多元化市场需求;三是储存期较长,即使没有陈化,陈粮已失去市场竞争力。

(四)粮食储备与进出口经营事权分割。负有粮油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属不同系统,严重制约了中储粮轮换与进出口经营的有机结合,影响在必要情况下储备粮轮换时对“两个市场”的利用。

(五)粮食储备轮换与市场脱节。第一个层面是作为储备粮轮换的载体——粮食市场体系很不健全。区域性批发市场的功能和价格指导作用未充分发挥,场外交易大于场内交易;产销区的衔接多在企业一对一的方式中进行,价格的随意性较大;电子商务、栈单交易也刚刚开始,期货市场的发育和运作还处于发展初期,这就使储备粮轮换的“阳光交易”受到极大的阻滞。另一层面是现有的轮换报批机制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层层审批后往往失去“商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为应对市场变化,有时应作为区域性国家储备粮整体操作进行统一购进销出的,未能很好地协调形成对市场的正面推动力;有时应由承储企业决策的,束缚又太多,使承储企业错失良机。反应在承储企业的微观层面,一是信息不灵,为突击完成轮换计划,有时很难保证入库粮食质量;二是习惯于现货买卖,难免有暗箱操作之嫌;三是在轮换经营队伍中,即缺乏适应市场的经营骨干,更缺乏适应现代市场高级交易形式的专业人才。

(一)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完善和提升国家粮食储备制度。

20**年8月颁布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作为国家粮食储备的第一部主体法规,既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理顺了有关各方的权责关系,使国家储备粮管理,从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发展,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但是要看到,由于国家粮食储备制度是一个较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与之配套的相关规章和法规较多,加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推进目前仍然有发展政策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在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的认识和解决。所以,我们应该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总体要求,以粮食经营产业化、粮食购销市场化、粮食商品国际化为背景,探索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

(二)重新明确我国粮食储备的主要目标。

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罗马宣言》确定的粮食安全概念,即“只有当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粮食,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时,才实现了粮食安全”。我们应以此为主要参考,明确国家粮食储备的主要目标,就是保证粮食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供给,而平抑市场价格,稳定生产者收入及经济效益只能作为其衍生目标。

要认识到,维持粮价总体平衡不等于粮价的一成不变,应该允许粮价在不影响安全目标的前提下合理波动,以促进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实现;稳定生产者收入不能仅局限于粮价的补贴和其补贴方式的改变,应从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减免农业税赋、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扶持,以及改“黄箱”政策为“绿箱”政策的补贴方式等方面调整。同时,要将粮食安全的概念从流通环节延伸到生产环节,以保护耕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从而保护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实质上就是把粮食的实物调控部分地转移到生产领域,将“藏粮于库”转移到“藏粮于库”与“藏粮于地”的结合上来,以实现保量、保质、保本完整意义上的国家粮食储备安全。

(三)确定有效规模,调整合理布局,优化品质结构。

粮食储备规模的确定,理论上以“后备储备”与“年消费总量”的比例作参考,实际上以适应全国非农业人口口粮及应付突发事件所必需的粮食量确定。应将省级储备纳入全国整体计划,以现有中央储备粮规模,可减少20—30%,足以满足需求。

储备粮的合理布局,要结合农业区域规划中三大粮食品种的生产种植带和生产基地建设、销区的规模与市场需求、铁路运输状况以及必要时结合国际粮食市场的“南进北出”大流通,建立同时兼顾产区与销区、生产与消费的国家粮食储备的区域性布局规划,以形成便于调度、利于吞吐、减少成本、保障供给的粮食安全储备与运行网络。

优化品质结构上,一是品种的合理结构,应根据各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工业用粮品种、以及不同粮食品种的储藏特性确定。从全国范围看,应以赖储性较强的小麦为主,可占总量40%,稻谷、玉米分别可在30%与25%,其余为大豆。二是适应市场的优质品种,应以专用、市场为前提,按口粮消费与工业消费的市场需求设计专用优质粮的品种特色,在粮食优质品种的确定上,要认识到离开“专用”,谈不上“优质”。

(四)建立开放竞争的国家储备粮轮换经营机制。

保证粮食安全不仅要以充足的产品作为物质基础,而且还需要具有活力的市场供应体系。在市场体系建设中,一是要培育市场主体,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制度和规范市场秩序,三是要逐步形成完整的现代市场体系。针对我国粮食市场的实际,应规范和提高城乡集贸市场,培育和发展农村中介组织;将县级以上的批发市场整合为中小型区域性市场;提升和充实大型区域性市场向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交易形式和功能的方向发展。同时,要与现代粮食物流业的发展结合。随着以大连为中心的区域性粮食散运网络的实现,应逐步规划几大产销区区域性粮食散运通道,以形成全国性的现代粮食物流网络。应欢迎多种经济成分的现代物流集团进入国家储备粮的流转业务,以实现现代市场体系与现代物流业相得益彰的局面,从而形成多层次、分区域、多形式的现代市场体系。不仅为国家储备粮的轮换提供有效载体,同时以开放、竞争的现代市场活力为储备粮轮换提供充分的“阳光交易”。

其次,要树立国家储备粮动态管理的思想。轮换是两头在外的市场行为,要用市场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制定轮换的管理办法。从宏观层面讲,要建立粮食安全预报预警系统,根据各地各等级的警情,以确定中央储备粮参与地方应急需要的时机、数量和方式;要最大限度发挥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运作自主权,作为国家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允许其在规定的年度轮换计划以外,发现商机,及时操作,上报备案。从操作层面讲,一是缩短储存时间,建立均衡轮换机制。小麦的年轮换量为30%,稻谷为40%,玉米为50%,也就是说小麦、稻谷、玉米的轮换期分别为3年、2.5年、2年,在同一年的轮换操作时,应避开与粮食产新季节发生“共振”作用。二是建立无偿轮空期制度,延长现行有偿轮空期。根据轮换的实际情况,在确保粮源与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允许承储企业在不能按时完成轮换计划时实行无偿轮空期。在无偿轮空期内,无利费补贴,以确保轮入粮食质量及不发生轮换亏损。同时将有偿轮空期由现行的不超过4个月可延至6个月,并对承储企业实行实际库存总量比例管理和库贷挂钩的资金安全双重管理。常年实物库存达总量的70—80%即可,其余20—30%的粮食始终保持动态、有序的`轮换之中,以实现把握商机、减少成本、常储常新、保质增值。

在轮换方式上,应引导和督促承储企业进入市场的场内交易,无论是收购还是抛售储备粮,都通过市场,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和竞价销售。并支持运用现代市场交易方式,开展电子商务和栈单交易业务,条件较好的承储企业,可允许进行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这里重点强调,粮食期货市场是具有独特的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功能的一种成熟的市场经济形式。既可使经营者实现稳健经营的良好机制,也有利于农业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国家利用期货市场信息,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在具体操作上,承储企业可根据轮换计划,在期货市场建立卖出的保值头寸,即便日后实际出库时市场粮价下跌,也可由期市盈利弥补销售亏损。我们应该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作出明确界定,而不能因噎废食,禁止国家储备粮进入期货市场交易。

要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储备粮轮换管理。特别加强对入、出库粮食质量鉴定,所有入出库粮食必须通过具有质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三方质量认证。入库时,通过质量合格认证的粮食方可入帐;出库时,检测在规定储存期内粮食的品质状况,借以验证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水平,以期加大对储存期间储备粮的管理和技术投入;也可作为鉴定审查承储企业承储资质的主要依据。

(五)与粮食产业化经营结合,延伸储备粮轮换经营链。

以中国的国情所定,国家储备粮的粮源必须立足国内,这就决定应将我们的视野推向农村,与正在兴起的粮食产业化经营相结合。这不仅能给粮食产业化解决粮食的“出路”问题,也为国家粮食储备解决稳定有效的粮源,最重要的是可以按市场需求来设计专用优质的粮食品种。以做到市场需要什么、就种什么、储备什么,这就从品质上保证储备粮的市场竞争力以实现常储常新。

(六)提倡全社会多层次的粮食储备,真正落实藏粮于民。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基础性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来看,我们应该提倡全社会多层次的粮食储备。一是利用价格信息、季节价差、促使各类相关的经济组织增加其粮食的周转储备,可减轻国家粮食后备储备的压力;二是宣传农村,积极做好粮食产后服务,帮助和指导农民增加粮食储备,它包含了周转储备和后备储备两种功能,从根本上增强国家粮食安全。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四

1、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2、每周一、周五集中学习,学理论、学政治、学业务,凡在机关人员必须全部参加。

3、各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4、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函授教育(包括党校、电大等能够取得学历的),单位报销50%的学费。

二、会议制度。

1、局机关全体会议由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通知并记录。

2、局务会议由各科室负责人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负责通知并记录。

3、局长办公会议由副科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通知并记录。

4、根据业务需要,由科室提出意见,领导批准后,随时召开有关业务会议。

5、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主要领导请假。

6、保守会议秘密,所议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

三、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

2、财产及办公用品统一由财务科购置、管理、调配使用。

3、新购置财产设备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并在票据上附财产入库单方可报销。

4、财产保管要对各房间的财产设备进行造册登记,定期清点,损坏、短少要负责修复、赔偿。

5、把好现金收付关,报销票据先由经办人签字,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6、一般性开支由主要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大型开支由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7、财产设备报废、处置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2、机关实行签到制,上下班必须签到。

3、工作人员请假都要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交考勤人员登记,请假期满后,要按请销假程序及时销假,凡既不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以旷工论处。

4、请病假7天以上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月以上病假,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会诊证明。

5、请假程序:干事请假,3天以内由科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局长批准;科长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副职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由县政府领导批准。各工作人员请假,要及时安排顶替人员,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6、工作人员子女嫁娶,可享受5天假期,直系亲属丧葬可享受15天假期,岳父、岳母丧葬可享受5天假期,上述假期均以正常出勤计发工资,以净工作日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一次性使用。

7、考勤结果与干部职工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挂钩,凡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30次的,旷工一次超过7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2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6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5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9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不参与责任奖考评。旷工期间的工资一律扣除。

1、下乡补助:临时下乡每人每天4元,长期(半年及半年以上)下乡每人每天2元。

2、出差补助: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

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8元。

3、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凭住宿发票报销。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食宿由会议组织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者,按照食宿票据或会议票据实报实销。

5、出差人员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不准乘坐出租车。

6、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可以乘坐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可发给乘车补贴,具体标准为特快车按票价的50%,直快或普通客车按票价的60%,新型空调特快车按票价的30%补贴。

六、廉政建设制度。

1、认真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廉洁从政的有关准则。

2、局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和宴请。

3、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4、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5、不准组织或参加赌博活动。

6、不准违规超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7、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8、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以及不准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9、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廉政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10、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对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各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七、小车管理制度。

1、本局现有车辆由政秘科管理调度,驾驶员受政秘科领导。

2、工作人员城内办事一般不予派车,特殊情况政秘科视情况予以安排,下乡由政秘科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予以安排。

3、一般不准因私用车,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秘科调派。

4、加强油料管理,县城加油政秘科派人,外出加油随车人员必须在加油票据上签字。实行用油登记制度,年终对油料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加油逐次登记,加油票据须经政秘科登记签字后方可报销。

5、不准随意停放车辆,不准驾驶员私自出车,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司机本人负责。

6、驾驶员要爱护车辆,按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需要到修理厂修理或更换零部件时要经主要领导批准,政秘科派人随同进行维修。

1、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上下一致,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努力搞好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2、安全保卫工作由政秘科负责,要认真负责,经常检查门户,对进入机关院内的非机关人员认真盘查,无事不得进入。

3、各科室要严格安全措施,财务科现金须放入保险柜,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贵重物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一般不准在机关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

4、车辆不准乱停乱放,非本机关车辆一律不得随意停放院内。

5、不准非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留宿,属职工子女亲属等确需住宿者应经保卫人员同意,方可安排,但必须遵守机关制度。

1、全体机关干部工作人员都要养成人人爱整洁、个个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做到环境清洁、宿舍物品整齐、窗明几净。

2、机关各办公室、卫生责任区由责任人负责打扫,要经常保持机关院落、楼梯、楼道、院内死角干净,整洁卫生。

3、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

4、办公室内各种办公用品、用具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办公室和走廊堆放物品、燃烧废纸、乱贴乱画。

5、提倡机关人均养一盆花,改善空气质量,美化工作环境。

6、由政秘科组织每季定期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五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粮食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扦样,样品化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

(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粮食坚决拒收,并报告领导处理,不得徇私情。

(三)检测过程中,发现有污染或带有检疫对象的病虫,要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一)每年进行储存粮食控制指标的检测,发现“不宜存”的粮食要及时汇报,提出轮换建议,并做好轮换前的出库准备工作。

(二)除每年两次储存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检测外,还应根据储存过程中具体情况,随时扦样检测其品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粮食入库后,要定期进行检测和水分含量化验,随时掌握粮情变化,确保储存安全。

(四)每次检测完毕,及时出具化验报告单,同时做好化验单据的整理、归类、存档工作,确保化验资料完整、齐全。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六

1、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2、每周一、周五集中学习,学理论、学政治、学业务,凡在机关人员必须全部参加。

3、各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4、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函授教育(包括党校、电大等能够取得学历的),单位报销50%的学费。

1、局机关全体会议由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通知并记录。

2、局务会议由各科室负责人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负责通知并记录。

3、局长办公会议由副科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通知并记录。

4、根据业务需要,由科室提出意见,领导批准后,随时召开有关业务会议。

5、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主要领导请假。

6、保守会议秘密,所议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

1、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

2、财产及办公用品统一由财务科购置、管理、调配使用。

3、新购置财产设备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并在票据上附财产入库单方可报销。

4、财产保管要对各房间的财产设备进行造册登记,定期清点,损坏、短少要负责修复、赔偿。

5、把好现金收付关,报销票据先由经办人签字,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6、一般性开支由主要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大型开支由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7、财产设备报废、处置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2、机关实行签到制,上下班必须签到。

3、工作人员请假都要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交考勤人员登记,请假期满后,要按请销假程序及时销假,凡既不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以旷工论处。

4、请病假7天以上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月以上病假,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会诊证明。

5、请假程序:干事请假,3天以内由科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局长批准;科长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副职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由县政府领导批准。各工作人员请假,要及时安排顶替人员,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6、工作人员子女嫁娶,可享受5天假期,直系亲属丧葬可享受15天假期,岳父、岳母丧葬可享受5天假期,上述假期均以正常出勤计发工资,以净工作日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一次性使用。

7、考勤结果与干部职工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挂钩,凡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30次的,旷工一次超过7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2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6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5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9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不参与责任奖考评。旷工期间的工资一律扣除。

1、下乡补助:临时下乡每人每天4元,长期(半年及半年以上)下乡每人每天2元。

2、出差补助: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8元。

3、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凭住宿发票报销。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食宿由会议组织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者,按照食宿票据或会议票据实报实销。

5、出差人员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不准乘坐出租车。

6、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可以乘坐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可发给乘车补贴,具体标准为特快车按票价的50%,直快或普通客车按票价的60%,新型空调特快车按票价的30%补贴。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附件《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行使裁量权。

第三条本制度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六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故意隐匿、转移、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五)作虚假陈述或以暴力等妨碍、阻止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确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依据。但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作出行政处罚时,应援引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制度及《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告知当事人。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新颁布或修改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13日施行,20xx年4月12日失效。原天津市粮食局印发的《天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津粮政法〔20xx〕19号)于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精选粮食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八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和省粮食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市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1月12日上午,市粮食局组织召开全市粮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江苏宿迁国家粮食储备库参观安全生产现场,翻阅了安全生产工作台账,观摩了器材库和药剂库规范管理现场。第二阶段,集中开会。市储备库作了经验介绍,各县(区)粮食局交流了20工作打算,研究部署了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市粮食局副局长张彩玲就如何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认识;二是培育企业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三是强化源头安全管理,提升安全水平;四是突出重点时段,强化安全责任。

各县(区)粮食局分管局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粮食购销公司经理、中心库负责人以及市直粮食企业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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