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

时间:2023-11-01 作者:灵魂曲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租赁期的延长或提前解除等情况。最后,以下是几份租赁合同范文供大家参考,并请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篇一

各区、县人民法院:

近来,对因公房租赁发生纠纷的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各院作法不一。为此,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房管所与公民在履行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所产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除上述情况外,公民与房管所之间因公房租赁产生的其他争议,凡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特此通知。

1.为什么要实行房地产租赁管理?

房地产租赁市场成为特区整体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一部分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逃避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或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出租人偷税漏税,随意提高租金;承租人逃租、擅自转租、故意破坏房地产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政府于1990年3月成立了“深圳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同年12月制定颁发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深府[1990]402号文)。1992年市人大获得立法权后于12月26日讨论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于次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市人大颁布的`第一个房地产法规,标志着深圳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开始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宗旨就是要维护深圳经济特区的房地产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所有进入市场的出租房地产,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指深圳特区内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均属《条例》的适用范围。

2.房地产租赁为什么要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出租,须持有《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房地产不得出租。《许可证》由市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区主管机关发放,但市主管机关规定由其发放的除外。

实行许可制度,一方面规定出租房地产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另一方面为承租人租用合法的出租屋提供了保障。

3.如何申领《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有哪些具体规定?

申领《许可证》,房地产所有人首先须到出租屋所在地管理机关领取《房地产出租申请书》,填好后向租赁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出租申请书》;

(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3)申请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管或共有的房地产出租,可由代管人或共有人申领《许可证》,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同意书必须依法经过公证或认证。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审查符合规定的,自房地产出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租赁管理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4.房地产租赁为什么要办理登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地产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区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实行登记制度,一方面对房地产租赁双方的合法关系予以保障,另一方面租赁过程中双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调解和跟踪管理;第三,便于有关部门介入出租屋的整治,利于出租屋的综合环境改善和提高。

5.如何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理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出租屋所在租赁管理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2)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3)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租赁所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租赁所逾期不作出答复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所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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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篇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所有的系列生产设备租赁事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公司下列资产租给乙方使用:

1、七车间、八车间厂房、造纸设备及附属设施;。

2、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如下设施:

(1)水处理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

(2)成品库及配件库;。

(3)原材料储存场地;。

(4)办公用房、职工宿舍;。

二、租赁期限:

上述生产设备租赁期限为5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如乙方因生产需要延长租赁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日内,与甲方商议另行签订合同。

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篇三

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某(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北京宋庄小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罡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宗旗,第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某(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北京宋庄小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罡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宗旗,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金某、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2月1日,原告为组建北京市某机筛场,以其法定代表人任某的名义租赁了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京榆路南的房屋100多平方米,承租后原告的.集体成员共同自建了厂房等房屋200多平方米。原告承租了该房屋,并且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0月31日,原告承租的房屋被第三人委托的拆除人员强制拆除。据原告到第三人处调查得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被告得到了第三人补偿给原告的停产停业补偿费21万元、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20万元、拆迁补助费7500元。被告应当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另外,原告于209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年一年的租金1万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1、12月份的房屋租金共计1666元。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停产停业补偿款21万元;2、被告返还原告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20万元;3、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给被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租金1666元;4、被告返还原告搬迁补助费7500元。以上共计419166元。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的租赁关系已终止,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辩称,拆迁是针对被拆迁人,不针对承租户,我们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和其承租户之间的纠纷和我们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京榆路南有一院落。月1日,被告将该院落中面积为83.44平方米的厂房(3间正房和2间厢房)及一个小院落出租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任某,年租金138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至20间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陆续在其承租的厂房旁自建了部分房屋。年任某以租赁的房屋为经营场地注册成立原告,原告向被告交纳租金并使用承租房屋进行机筛生产,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从起年租金变更为10000元。原告向被告交纳租金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10月20日,因京榆旧路需要拓宽改造,被告的院落在拆迁范围内,在未对被告院落内建筑物进行测量和评估的情况下第三人与被告通过协商签订《非住宅搬迁货币补偿协议》,对被告整个院落(包括原告承租的房屋及自建的房屋)补偿3700000元,含被搬迁房屋补偿和搬迁补助费,其中搬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移机费、其他补助费,但对被搬迁房屋补偿和搬迁补助费没有具体细分补偿和补助数额。现被告已从第三人处领取全部补偿款3700000元。

2008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终止和原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并要求原告将承租的房屋腾空移交被告,将自建房屋拆除清理,否则后果自负。2008年10月31日,因原告没有搬迁和腾空房屋,第三人将原告承租被告的房屋及原告自建的房屋强行拆除。庭审中,原告主张其自建房屋面积为217平方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部分自建房屋拆除前的照片,但未能提供准确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建房屋面积情况,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原告自建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但均是棚子不应当补偿,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自建房屋均是棚子。庭审中,被告同意返还原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租金1666元。

另查,第三人在京榆旧路拓宽改造中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是参照通政发21号文件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区位补偿价标准及有关补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21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进行。第三人对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助系参照21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进行。第三人对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助系参照21号文件中规定的房屋重置成新均价补偿。

21号文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规定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21号文件中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规定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700-800元/平方米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21号文件中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规定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以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告从2002年至2008年一直进行机筛生产经营。,原告缴税额为9370.12元。2008年10月31日,原告承租的房屋及自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原告自行进行了搬迁。庭审中,原告主张应当参照21号文件中规定的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550-263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照922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其自建房屋的拆迁补助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租金收条、搬迁货币补偿协议、缴税票据、照片、21号文件、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查明的事实,因原告主张其自建房屋面积为217平方米,未能提供准确真实的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自认原告的自建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被告称原告的自建房屋均为棚子不应当补偿,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应当认定原告的自建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原告承租被告厂房面积为83.44平方米,加原告自建房屋面积,原告生产经营面积应为173.44平方米。

因第三人是基于对被告整个院落内的建筑物进行补偿,包括对原告承租房屋及自建房屋的补偿,被告应当将该部分补偿给付原告。因第三人是基于和被告的协商对被告整个院落进行统一整体补偿,不能细分出对原告各项补偿的补偿数额,且第三人是参照21号文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故本案应当参照2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按本院认定的原告自建房屋的面积和生产经营面积计算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的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因第三人对地上建筑物系参照21号文件规定的房屋重置成新均价补偿,故本院认为原告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应当按照2号文件中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按922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依据不足。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建房屋部分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应当由原告所有,原告承租房屋部分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应当由原告和被告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本院酌定。参照2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原告主张按照700元/平方米计算停产停业补助费并无不妥,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停产停业补助费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承租房屋和自建房屋搬迁系其自行搬迁,故原告主张参照21号文件中规定的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补助费并无不妥,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搬迁补助费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返还原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租金1666元,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五、驳回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九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负担二千五百元(已交纳),被告张某负担一千二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篇四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今天本站小编为打击精心准备的是:生产设备租赁相关合同纠纷。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人造金刚石厂。

法定代表人:张晓溪,厂长。

诉讼代理人:张耀东,厂办主任。

诉讼代理人:赵杰,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

年10月19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人造金刚石厂(以下简称,天津方)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北京方租赁天津方的分厂(含19台压机),期限三年,年租金30万元。年10月19日合同期满后,因部分设备损坏后双方产生矛盾,未能交接天津方诉至天津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方支付租赁费121250元,附属设备,电费46932.37元,水费3341.74元,取暖费45770.40元,合计217294.51元。

北京方提起反诉要求租赁费(含租赁19台压机费用)应按11台压机计算、收取租赁费,并要求退还租赁费351118元;并要求扣除变损电量和变压器损耗即要求返还电费118954.39元;退还设备维修费135873.73元、给付货款9833.40元,总计615779.52元。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于年4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人造金刚石厂电费31299.77元、水费3181.74元、取暖费44197.40元,三项合计78678.91元。判令天津人造金刚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北京增方源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费180065.55元。

三、驳回天津人造金刚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4599元;反诉受理费11296元,其他费用5648元计16944元,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11944元。

北京方、天津方均不服天津市××区人民法院(2002)×经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先后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鼎律师事务所赵杰、刘秀香律师担任天津方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天津方其主要上诉理由:原审法院以天津方违反《劳务合同》为由判定天津方承担《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判天津方退给对方已交付的部分租赁费,显然无道理。原审混淆《劳务合同》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认定错误。《租赁合同》中约定按租赁物整体计租,年租金为30万元。租赁物包括压机及辅助设备、设施、厂房配套生产线。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一方面却抛开《租赁合同》规定,仅认定以租赁物中的压机数量分摊租赁费,损坏的压机不计租金,违反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根据。显然原审法院按14台压机数量计算租赁费的结论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租金180065.55元又无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中第二、三项,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2002年5月19日至2002年10月19日的租赁费121250元。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电费中的基本电费,是国家规定的工业用电的必备项目,不是天津方转嫁负担。原审对电费的判决是正确的。

2003年7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电费、水费、取暖费依法所做判决是正确的,北京方就此上诉,未能提交新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对于租赁费是否应予以返还的问题,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对租赁物进行了交接,并依约签订租赁物交接清单,应认定北北京方即对租赁物完好工作状态的认可,对设备接收后,其即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并应依约支付相应的租金。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目的在于“为解决天津人造金刚石厂职工待岗问题…”,同时并未限制北京方对外用工的权利。即《租赁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两份相互独立的合同。虽然《租赁合同》约定“如乙方终止劳务合同,此合同一并终止”;《劳务合同》约定“本合同与租赁合同同时生效或终止”,但并不能因此而将两份合同互为条件,而应以合同中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作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因此,北京方主张天津人造金刚石厂未能完全履行《劳务合同》,致使只使用部分机器,所以应按实际使用机器的数量计付租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8台4400型压机未实际使用问题,由于双方并未就该设备的处理达成任何协议,因此双方应依《租赁协议》的约定履行。故北京方应对该设备妥善保管,待租赁期满后,交还该设备,并支付相应的租赁费。北京方未能就租赁物交接时并非处于完好工作状态提交相应证据,故其主张返还租金,给付维修费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对租赁费返还问题的处理不妥,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区人民法院(2002)×经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撤销天津市××区人民法院(2002)×经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北京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人造金刚石厂租赁费12125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769元,其他费用4830元,合计10599元,由天津人造金刚石厂承担848元,北京方承担97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296元,其他费用5648元,合计16944元,由北京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4130元,由北京方承担。

天津方胜诉。本案是一起运用法律关系理论,论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从而纠正一审法院错误判决的典型案例。

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篇五

各区、县人民法院:

近来,对因公房租赁发生纠纷的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各院作法不一。为此,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房管所与公民在履行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所产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除上述情况外,公民与房管所之间因公房租赁产生的其他争议,凡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特此通知。

1.为什么要实行房地产租赁管理?

房地产租赁市场成为特区整体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一部分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逃避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或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出租人偷税漏税,随意提高租金;承租人逃租、擅自转租、故意破坏房地产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政府于1990年3月成立了“深圳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同年12月制定颁发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深府[1990]402号文)。1992年市人大获得立法权后于12月26日讨论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于次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市人大颁布的第一个房地产法规,标志着深圳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开始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宗旨就是要维护深圳经济特区的房地产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所有进入市场的出租房地产,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指深圳特区内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均属《条例》的适用范围。

2.房地产租赁为什么要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出租,须持有《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房地产不得出租。《许可证》由市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区主管机关发放,但市主管机关规定由其发放的除外。

实行许可制度,一方面规定出租房地产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另一方面为承租人租用合法的出租屋提供了保障。

3.如何申领《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有哪些具体规定?

申领《许可证》,房地产所有人首先须到出租屋所在地管理机关领取《房地产出租申请书》,填好后向租赁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出租申请书》;。

(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3)申请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管或共有的房地产出租,可由代管人或共有人申领《许可证》,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同意书必须依法经过公证或认证。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审查符合规定的,自房地产出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租赁管理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4.房地产租赁为什么要办理登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地产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区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实行登记制度,一方面对房地产租赁双方的合法关系予以保障,另一方面租赁过程中双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调解和跟踪管理;第三,便于有关部门介入出租屋的整治,利于出租屋的综合环境改善和提高。

5.如何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理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出租屋所在租赁管理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3)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租赁所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租赁所逾期不作出答复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所办理登记手续。

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篇六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00元。

3、立即腾退所租赁的场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6月8日,原被告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通州区场地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租金为6万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逾期违约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照约定履行了场地交付等合同义务;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却实施了擅自建房,不维修房屋设施等一系列违约行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租金;7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建造厂房、不维修房屋设施、拒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某王某。

(二)被告委托王少明律师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北京***公司,住通州区**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何某、王某与北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三)被告证据目录。

一、证据名称:《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证明目的: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时间为206月8日。

2、《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之约定:“乙方(被告)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见甲方(原告)委托书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但是原告20并未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交过委托书或告知,也没有委托相关人员来被告处收取租金。

3、《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1款第4项:“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协调周边关系,使乙方新建5000㎡厂房顺利进行。”因此原告有义务配合被告进行厂房新建、扩建。

二、证据名称:被告股东名录及公司章程。

证明目的:

1、***为被告股东,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2、股东出资时间、提交公司章程时间为年6月29日。

三、证据名称:租金收条。

证明目的:

1、原告收取了被告2006.7.15-.7.15共四年租金,已实际履行了双方于2006年6月8日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2、原告代理人***于2006年6月8日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后即日就收取了被告(2006.7.15-.7.15)租金18万元。

3、6月17日,原告亲自收取了(2007.7.16-.7.15)租金并书写了收条。

4、7月19日,原告来被告处收取了被告2008.7.15-.7.15租金书写了收条。

四、证据名称:照片。

证明目的: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对厂房进行了维修和保护,此照片为租赁期间所做的防水工程图片。

五、证据名称:收条(防水维修费用)。

证明目的:被告于208月27日和203月7日委托施工方对厂房进行了防水维护,并且独自承担了相关施工费用18000元。

六、证据名称:证人证言。

证明目的:被告按照约定对承租厂房进行了维修、保养,履行了承租人的相关义务。

七、证据名称:新建厂房示意图。

证明目的:

1、经过原告的同意和协助,通州区村民委员会许可被告新建、扩建厂房。

2、新建厂房的面积为3988㎡,没有超过《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1款第4项约定的5000㎡。

八、证据名称:《解除合同通知书》。

证明目的:

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确认了2006年6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九、证据名称:证人证言。

证明目的:原告没有按照通话约定于2010年6月23日来被告公司收取2010.7.15-.7.15租金,为拒绝受领租金。

十、证据名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及邮件详情单。

证明目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于2010年7月22日向原告委托代理人邮寄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要求原告遵守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四)王少明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调查及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签订的合同的时间为2006年6月8日。

二、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

2、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进行维修、保养,并新做了防水工程,完全符合承租人的相关法律义务。

在被告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合同生效、履行已超四年之久,原告却因为自身的利益而非法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三、原告怠于收受租金及提起诉讼主观上为恶意。

1、原告往年收取租金都是其本人或委托相关人员来被告处收取租金并签写收条,但2010年6月15日至今,原告都未曾提及收取租金一事,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提交委托书,而是直接于2010年7月向我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这是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的。其主观上就是不愿意接收租金,故意拖延时间,并以此为借口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2、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为其虚构,并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

(1)在该《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中,只有出租人(甲方)的信息,承租人(乙方)的信息为空白,合同中租赁面积和新建厂房面积都为空白,在最后的盖章处也没有乙方的相关人员签字,签订时间也没有,仅有一个公司印章,完全不符合合同订立的基本构成部分,也不符合实践当中签订合同的惯例,为其单方虚构。(注明:原告曾经以办理其他手续借用过被告公司印章)。

(2)原告都在起诉书中写到:“2006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分别以甲、乙方身份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而且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也确认了2006年6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但原告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最后的印章是“北京***有限公司”,而事实上,被告公司营业执照是在2006年7月才下发,印章也是在2006年7月后期才刻制出来。怎么会在原告提交的2006年6月8日《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上出现公司印章呢?因此,可以判定原告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是虚假的,该份《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书我方不予认可。

基于原告在起诉书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确认“2006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分别以甲、乙方身份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这一说法,正好说明了我方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的真实性,而且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收条”也印证了我方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即在签订本合同后,时间上是可以相互佐证的,也符合逻辑。

四、关于付款方式: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所有合同当中未曾提到被告公司账号,也未约定原告必须将转让款项汇入被告公司账号。合同都已经履行了四年之久,为什么被告却迟迟拖延不来受领租金呢?理由就是“被告欲想通过拒绝受领租金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继而获得拆迁补偿款。”完全违背了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为典型的见利忘义,有失诚实信用的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接受租金为恶意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请法院综合以上情况给予考虑,依法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王少明。

20xx年8月21日。

(五)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作为承租人,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和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法院认为:本案中如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会导致被告利益失衡,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宣判后,原告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六)案件诉前签发的律师函。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

王某、何某:

本公司于2010年7月10日收到你方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对于该通知书的内容我方不予认可,我司是完全按照2006年6月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履行相关合同内容的。现针对你方在《解除合同通知书》称我司存在所谓的“违约行为”作出如下答辩:

一、我司新建房屋施工建设是按照《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约定进行,是在经过你方同意并经你方同***村民委员会协调后,取得了该村民委员会的盖章许可。

二、根据《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四条专用设施与场地的维修、保养的规定,我司已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了维修和保养,并独自承担了相关费用。

三、关于你方在通知书中称我司“拒付租金”更是无中生有。2010年6月22日,一位自称是你方“股东”人员给我司负责人电话联系租金一事,并告诉他第二天来公司领取现金或提供账号都可,但此后该“股东”一直没来,给其打电话一直都未接通或处于停机状态。随后你方就向我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根据《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之约定:“乙方(我司)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见甲方(你方)委托书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但至今你方都未按照合同约定事先书面提交委托书,也未指派相关人员来我司收取租金或提供账号。按照2006年至2009年收取租金的惯例,每次都是你方安排相关授权人员来我司亲自领取租金并书写收据,因此你方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我司正式通知你方:我们要求你方按照《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继续履行,否则将依法追究你方违约责任。

通知人:北京***有限公司。

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篇七

第一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女,出生,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二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女,出生,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篇八

邮编: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被告(1):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篇九

双方就因乙方租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门面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2、乙方租用甲方门面,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_。形式为____年____签。

3、付款方式:年租金为_________元整(大写)。每_____年交一次房租。如果乙方生意好,甲方每年最多只能加______元,________元为上限。

4、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行装修门面,甲方予以协助。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简易房的建设权力,并且在合同期内不被拆除。若是被城管拆除,甲方按照天数推出租金给乙方,无需其他补偿。

5、乙方在经营中要遵纪守法,一切相关税费由乙方自己承担。在租赁期间,如要求退租门面,或是自己经营不善,甲方不退租金,乙方可以转让,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6、水电的畅通及屋面漏水应由甲方负责。水电费由乙方自负,根据市场价格调整而调整。

以上合同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篇十

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金为_______元,租金为季付,押金为_______元。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了房屋租金、押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单方面要求提高房租,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后双方协商决定,被告支付原告半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赔偿原告并返还原告剩余租金以及押金。原告已按约搬离涉案房屋,涉案房屋钥匙已经按约定交到物业处。后经多次催要上述费用,被告拒不支付且被告找各种理由让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成讼。

综上,因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的存续已经失去实际意义,且原告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在协商无果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京××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xxxx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xx××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西城区××外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

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位于xx市西城区××大街××号地下一层400平方米面积属xx商××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xxxx年8月4日与xx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5年的使用权,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林××公司享有转租权。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xxxx年8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时,以及直到《租赁合同》xxxx年8月4日届满期间,被上诉人均未取得对该场地的处分权。

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确认书》,以此证明其已经取得处分权。但事实上,《确认书》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该场地的处分权,理由如下:

再次,林××公司在《确认书》中表明,“将租赁房屋场地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使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若为有偿使用,即为转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转租权,故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场地无处分权;若为无偿使用,也即林××公司自xxxx年8月4日至xxxx年8月4日长达五年期间,将其享有的收益权,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被上诉人获得155万元(31万/年*5=155万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林××公司以让被上诉人“无偿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形式掩盖林××公司及被上诉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非法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确认书》的内容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依据xx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对诉争房屋场地享有使用权、转租权等合法权益,其应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篇十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系房产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系经营法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意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商铺租赁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租赁物业。

1、甲方同意提供其拥有的商铺出租于乙方。出租商铺座落在嘉兴市建国路88号。出租面积以建筑图纸面积及房产证法人为准。2、甲方同意乙方租用的商铺用于经营快餐业。本签约人为经营法人。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必须依法经营。

第二章租赁期限、续约。

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拾年,即从20xx年20xx年月。

2、甲方应于20xx年___月____日前将该商铺交付乙方装修,自甲方交付该商铺次日起,乙方享有44天的免租装修期。(以收到商铺钥匙之日为准)。

3、租赁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该商铺的优先承租权,如乙方不续租,也不得向甲方索取在租赁内投入的装修费用。

4、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是否续约,续约双方应就有关条件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定租金额及支付办法;。

(1)20xx年___月___日前,乙方支付当年租金为____万元。乙方在签订协议3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的50%,余下3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付清。

(2)租赁费用递增方法:

a、租赁期满二年,在原有租金的基数上浮5%。

b、租期满四年,在原有租金的基础上增加10%。

c、租期满六年,在原有租金的基础上增加15%。

(3)租金支付日期:

房屋租金为一年一付,一次付清,乙方每次付租金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乙方应每年在12月1日至12月30日之间付次年租金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收据。

第四章有关拖欠租金和水电费问题。

若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逾期支付租金或水电费达一个月以上,乙方须向甲方如数补交清租金或水电费外,乙方须支付给甲方每日逾期滞纳金是每年总租金或水电费的百分之一支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章税收及费用。

1、租赁期间,乙方不负担因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所有权而产生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费用。如房产租赁税、房屋管理费、土地税、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等。

2、乙方应负担因经营实际发生的营业税工商管理费等各种社会摊派费用。

3、乙方需按照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依时缴交各项费用(如水电、电话、物业费等)。其中若由属甲方统缴后再向乙方收取的费用,则以甲方向相关部门缴交的以单位乘以乙方实际发生的数量为基准,由乙方向甲方交纳之。

4、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的水电费,须在每月的月底前支付给甲方,由甲方代收并支付给水电费有关部门。

第六章甲方保证及其责任。

1.甲方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力将商铺按本合同约定租赁给乙方使用,甲方保证该商铺在本合同签订前后不附有任何担保物权和责权,房产现状不属于违章建筑。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由此而产生的费用有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若因甲方未履行法定手续,因该房产纠纷导致乙方经营受到影响,乙方可选择终止租赁合同,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因租约停止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2、租赁期间甲方出售该房产,乙方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不得妨碍甲方出售,甲方须向买方如实介绍乙方租赁内容及期限,以保障乙方权益。

3、保证该商铺可以经营餐饮服务。

4、在当地供水供电部门正常供应情形下,甲方保证出租商铺能提供乙方装修与将来营运所需之足够的用水用电量。

5、甲方同意乙方在该商铺外墙上装落地玻璃,但不影响该物业一体结构为限。

6、甲方保证在该商铺交付之前,提供人员配合乙方对房产内的设备等配套措施进行当面验收。

第七章乙方保证及责任。

1、乙方保证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乙方保证按期如约支付给甲方租金及合同规定之其他费用。

3、乙方不得将该商铺整体转租给第三方。若有特殊情况部分商铺转租可不限行业,乙方和第三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将留底合同交甲方签字认可,转租合同方能生效。在转租合同中的第三方须承诺不再进行转租,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部分房屋使用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推迟房屋租金。

4、乙方可按餐饮服务需要的统一标准对该物业外形、内部布局进行装修。如需改变物业的基本结构,则应事先取得甲方、物业所有人同意后,方得变更。若乙方擅自变更,则需承担日后一切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5、乙方保证在该商铺交付前,配合甲方人员,对该房产内的设备等配套措施进行当面验试,验试正常后,如日后发现损坏需乙方负责维修;但排水管线及防漏等短期无法验试之专案,如在出现经营使用后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7、乙方如有违约行为,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第八章合同终止及财产处理。

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若有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互补承担责任;若该房产可修缮继续履行合同的,由甲方维修恢复房产原状(内部设备、装修则由乙方自行修复),交付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如火灾原因是由乙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或安全检查不到位导致的,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产;。

a、甲方无任何违约,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二个月,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的;。

b、乙方拖欠甲方除租金以为的其他费用达人民币达叁万元,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c、乙方利用承租商铺进行不法犯罪活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d、乙方违反其保证或责任,在甲方通知的补救期限内又未及时补救,致使甲方权益受到实质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

a、甲方延迟交付所租赁之商铺达二个月以上,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

b、甲方违反其保证或责任,在乙方通知的补救期限内又未及时补救。致使乙方不能对营业,或使乙方的权益受到实质损害,经有关部门鉴定核定后,乙方可就其损失向甲方索赔。

4、甲乙双方依据本章第2、3条提前终止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在乙方交还房产后,双方应及时退还结余款项与对方,租金则照实结算。

5、本合同终止时,出租商铺内的固定装修乙方不得拆除带走,无偿归甲方所有,机器设备及其它装修物品(不含固定装修部分)由乙方在还出时自带走,超过十天于商铺内仍有余物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篇十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市区号门面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二、甲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间内有:消防设施及供配电等设备。上述设备的运行及维修费用,包含在租金之内,乙方不再另行付费。

第二条租赁期限。

五、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其它费用。

六、合同有效年度租金共计为元(人民币)。

七、每一个租赁年度按月计算。

八、电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收费,每月10日前交上月电费(甲方出示供电局收费发票)其它费用,双方协商补充于本条款内。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甲方。

(一)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三)负责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及相关手续。

(四)甲方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由于供电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五)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次引进同类(饰品)商户。如违约应向乙方赔偿元人民币经济损失费,并清除该商户。

(六)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火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上述设备、设施出现问题甲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由房租扣除。

十、乙方。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二)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三)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十一、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给甲方元人民币为定金,在正式入住后五日内将第一月的租金元人民币付给甲方。

十二、乙方从第二次付款开始,每次在本月前5天交付。

十三、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

第六条房屋装修或改造。

十四、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七条续租。

十五、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六、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八条其它。

十七、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十八、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接到函件方在十天内书面答复对方,在十天内得不到答复视同同意,最后达成补充协议。

十九、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责任。

二十、乙方营业时间根据顾客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违约。

二十一、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已交纳定金后,甲方未能按期完好如数向乙方移交出租房屋及设备,属于甲方违约。甲方每天按年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延误期的定金,直至全部收回终止合同。

二十二、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提高租金,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超额租金。

二十三、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

二十四、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属于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项外,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1%的违约金。超过60日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

二十五、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将乙方已预交的租金退还给乙方。

二十六、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正常营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二十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八、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诉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十一、甲、乙双方需提供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一条其他。

三十三、本合同正文共五页,随本合同共六个附件:

附1:甲方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

附2:用电及防火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附3: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4: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乙方:

法人:法人: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地点:签字地点:

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篇十四

原告: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出生,现居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委托租赁合同》____________),将原告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____________全权管理并进行转租出租,根据合同第六条第2项条款约定,成都青客负有按时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并按照《租金支付明细表》进行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未按合约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成都青客未按照《房屋委托租赁合同》按期向原告完全支付固定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热门租赁设备合同纠纷(通用15篇)篇十五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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