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

时间:2024-09-21 作者:碧墨

承揽是一种责任和承诺,需要承揽方全力以赴,履行合同义务。以下是一些承揽工作的注意事项和技巧,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一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公民身份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小______文化,农民,现住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接官厅村。

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__年11月8日收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__)安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安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原判决事实不清。

原判决认定_______________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居区会龙镇赵_______________等九户村民签订了建房协议的事实是错误的。

事实上,与赵_______________等人签订协议是吴______与王______,该协议并经公证。

原判决认定_______________建筑有限公司于20__年5月16日进场施工的事实也是错误的。吴______等人组织人员非法进行建筑活动的时间是20__年6月中旬。

3、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制止违法行为的动机还是错误的。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唐_______________为达到敲诈_______________建筑公司的目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实上,涛场公司是否存在都是一个疑问。吴______等人作为自然人,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随随便便找了一家建筑公司挂在自己的头上,生拉硬扯地“挂靠”,非发雕刻、使用公司印章,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实施建筑活动,并侵犯上诉人及上诉人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上诉人对吴______等人的这些行为进行制止,竟然成了犯罪动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4、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阻扰公司正常施工更是错上加错。

首先,施工是吴______等人,_______________建筑公司是吴______等人冒用的,项目部是非法设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施工是非法的,这一连串行为都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正常的,让人也是觉得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严重错误,除上述以外,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错误还很多,认定吴______等受影响的施工时间错误、直接损失错误等等。

原判决证据不足。

原判决采用的(2)号证据_____即《受案登记表》和(5)号证据_____《到案经过》,足以证明吴______等人对上诉人故意陷害。

号证据表明:________________“20__年6月18日吴______报警:________________其在会龙镇保山街上赵_______________等九家建房,以唐_______________为首的人组织村民以阻碍施工的方式敲诈了自己12000元,请查处。”这能证明如下事实:________________一、吴______报案时间是20__年6月18日;二、建房是吴______等人;三、给钱是吴______本人。

号证据表明:________________“20__年6月18日吴______来报案称:________________以唐_______________为首的人组织当地村民敲诈了1.2万元钱。经初查,我所发现该事实发生,同日立案,并将嫌疑人传唤到派出所。”这能证明如下事实:________________一、吴______报案时间是20__年6月18日;二、本案立案时间是20__年6月18日。

原判决没有阐述系列书证内容。

原判决书所列的(1)号证据书证(其中还包括公证文书),该证据明确表明实施房地产开发行为的是吴______、王______,与_______________建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这一重要事实,原判决竟然不作任何阐述。

(3)号证据_____《立案决定书》与(5)号证据_____《到案经过》自相矛盾。

号证据称立案时间是20__年7月19日,(5)号证据称立案时间是吴______报案的当日______即20__年6月18日。

原判决对(6)号证据内容不仅阐述不清,且该证据直接证明吴______等人对上诉人进行陷害。

原判决采用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与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

号证据__________证人吴______证言,吴______报案称:________________“我承建的保山花园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被人阻挠……”该证据明确证明房屋开发是吴______个人,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从事房屋开发的是_______________建筑有限公司。还有,成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部的只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不是建筑企业,这是常识,_______________建筑有限公司竟然成立了一个“保山花园项目部”,还雕刻了公章,只能证明,这个项目部是非法设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证人王______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__________证人王______证言,其称“修房子的手续是有的,我们随时都可以出示”时至开庭之时,都没有出示建筑工程所必须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人邓子平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_____证人邓子平证言,其称“我们公司在20__年6月与会龙镇9户人达成协议帮助他们联合建房。20__年6月我们刚开工就遇到当地的唐_______________带起当地的群众到工地上来阻挠我们施工,我们公司的经理吴______,现场负责人王海______和我就找到唐_______________把他和当地的村干部李书记一起叫到遂宁一个茶楼协商……”首先,邓子平证明首次施工时间是20__年6月,与吴______报案称的20__年5月16日相矛盾;其次,邓子平称公司在20__年6月与会龙镇9户人达成协议帮助他们联合建房,与公证文件证明的“与九户人签订联合建房是吴______与王海______”相矛盾;再者,吴______报案时称自己是农民,竟然被他“封”了一个经理干干,咄咄怪事!更有甚者,其称“6月22日,我们到会龙唐_______________叫赵_______________拿钱我们就把钱给了赵_______________”,但吴______报案的时间却是“6月18日”,也就是说,吴______提前4天就报案了,而且会龙派出所也提前4天将案立了,还认为“敲诈勒索的事实已经发生”,现在的科______幻想也只停留在“时光倒流”层面上,吴______等人竟然搞出一个“时光加速”事件,说不定能捞一个“诺贝尔物理______奖”呢!想所别人所不能想之事,至少得到了遂宁市安居区公、检、法的认可,也算为安居人争了光吧!

证人魏银光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_____证人魏银光证言,其称“我是保山花园工程工地工程技术人员,我们公司交来的工程技术人员表上的钱是我们公司财务负责做表,经我审核发后签字,再经公司经理签字发放。20__年保山花园待工5、6、7月份管理人员工资合计表是我统计出来的,机械租赁合同是由公司经理负责签订的,钱是我审订发放的,这些技术人员工人,民工工资及名册、机械租赁合同全都是真实的。”这段证言前后矛盾不说,既然魏银光自称是“工程技术人员”,怎么做起财会人员该做的事?这只有两种可能,要么公司是y的,要么他说谎。不论哪一种可能,他均涉嫌伪证罪。

鉴定结论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

号证据_____即鉴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二款(六)项的规定,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况且,该结论就是根据吴______等人的自我统计,根本就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反而有足够证据证明吴______等相关人员构成非法经营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上述理由提出上诉,希望判准上诉请求。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

20__年十一月十六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二

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约定了×事项。因×事由,甲方于 年月向×法院起诉【案号:(20__)津0102民初字20__号】。

为维持双方友好合作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和解协议书,双方应严格遵守:

一、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下述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行号: )支付欠款 元。

二、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款项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和纠纷,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付款义务,则乙方承担违约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人民币整);若甲方在收到约定支付的款项后未向天津市河东区法院申请撤诉或撤诉后再主张其他任何权利的,则甲方承担违约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人民币整)。

四、双方关于此合同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和解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即生效。本和解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一份由甲方提交×法院。

(以下无正文。协议正文部分手写或涂改均无效。)。

经办代表:            经办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三

上诉人王xx(一审被告),男,xxxx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高庙村。

上诉人李xx(一审被告),女,xxxx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高庙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冰光,xx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新xx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住所:xx市xxx路名车苑内。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一审被告胡矿卫,男,xxxx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高庙村。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瀍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和被上诉人起诉书所述的事实范围,而且对超过部分的认定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述称“xx年12月2日我公司应被告王xx要求暂借我公司贰拾贰万贰仟元提车,并于我公司签订《借款购车提车单》被告王xx自xx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贰拾贰万贰仟元提车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和履行贷款手续”,不但被上诉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双方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且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定双方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所以一审法院应围绕“被告王xx自xx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贰拾贰万贰仟元”这一借款事实是否真实进行审理并确认王xx是否借被上诉人贰拾贰万贰仟元。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绕开此审理焦点,不但直接在判决书中超出被上诉人起诉书所陈述事实确认以下无关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王xx给付剩余款项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总车款为371600元,保险费用3200元、管理费8880元、其他费用2810元,共计415290元,被告王xx已支付195250元,余款为20元,未付款项及利息被告王xx应支付给原告”,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上诉人认为,关于本案判决书中所涉及的“车款为371600元,保险费用3200元、管理费8880元、其他费用2810元,共计415290元”是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相互履行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付款合同以及委托购车合同和委托办理保险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而对于此纠纷,被上诉人并未起诉,借款合同纠纷与此委托合同纠纷并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一审法院不应对此审理,一审法院却对此问题进行审理并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合理。

1、一审判决书查明认定的xxxx年12月2日有王xx签名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但该借款购车提车单是因为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而签,属委托贷款合同的附件内容,后来因为汽车消费贷款22元未办理成功而导致原告所诉的借款222000元这一借款事实未实现。该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存在三处明显系添加内容且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其他主要证据向矛盾(以下详述),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曾经对上述情况予以举证说明,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曾问及被上诉人“222000元借款是否已经交付”时,被上诉人称其“并未交付”上诉人。该上述借款事实根本未曾发生,被上诉人却起诉要求上诉人归还该上述222000元借款,所以一审法院本应该对被上诉人的222000元借款之诉应予驳回。

关于王xx《借款购车提车单》的证据论证说明:

1、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单据内容除王xx本人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其擅自添加,王xx本人对此毫不知情(包括日期、车价款、银行借款等除签名之外的全部内容)。

其一,之前有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曾叫王xx在一张空白借款购车提车单上签字,其用途也只是为了方便以后办理银行借款之用。

其二,该提车单上没有被上诉人的公章以及相关业务办理人员的签字,该《借款购车提车单》没有生效,其证明效力明显不足。没有相关业务人员的签字,没有被上诉人的公章,就无法确定被上诉人对王xx借款的事实。

其三,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标明“银行借款”222000元,而根据相关证据显示,银行根本没有向新xx公司发放贷款222000元。被上诉人既无法出示xx银行向其转账222000元的转账凭证,也无法出示其支付给王xx222000元的相关银行凭证或者公司财务支付凭证,更无法出示王xx同意接受这222000元的事实及证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写明的是“银行借款”,而非向被上诉人借款。该提车单上写明“从xx新xx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提走购车款371600元”与事实不符,新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xx提走371600元。被上诉人起诉的222000元包括在该371600元中,“提走购车款371600元”不存在,222000元便没有存在的基础。被上诉人单单凭这一张《借款购车提车单》就想证明王xx在新xx借款222000元,证明效力明显不足。

其四,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显示,被告王xx“首付(新xx)149600元”。然而,根据被告王xx提供的相关汇款单据以及新xx公司收款收据显示,王xx为购东风牌半挂牵引车,已先后支付了205250元。其中,先后支付给新xx公司共计195250元,合同签订时支付给车辆的销售单位平顶山市瑞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瑞东公司’)10000元定金。被上诉人一审诉称的“149600元”明显与被告王xx已经支付给新xx公司的“195250元”不符,所填写的首付款明显与事实不一致。

其五,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中手写的的购车款、首付及银行借款等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王xx与被上诉人的委托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协议书,被上诉人向十堰瑞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汇款258600元的单据,平顶山瑞东公司的定车合同商品车销售合同)不能相互印证,存在很大矛盾。

(1)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委托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协议书》第一条,双方约定订购的车型为“东风xxxxxxx,车价371600元,9壹辆”。而被上诉人在其所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中写的是“购车提走东风xxxxxxx,宇畅xxxxxxx型号车各壹台”,与委托协议约定的不一致。

(2)按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显示,上诉人王xxxxxx年12月2日从新xx公司提走371600元,但是,上诉人在xxxx年12月2日之前,已经为购车支付205250元(上诉人案子一审时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按此计算,王xx尚欠购车款166350元,其根本没有必要再次向“银行借款”222000元。所以,该“借款”222000元与被上诉人当庭的陈述及原告自己提供的证据相矛盾。按上诉人所提供的《商品车销售合同》,王xx订购dxxxxxxx9一台,价格是268600元。被告已支付205250元,下欠63350元,其根本没有必要借款222000元。《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宇畅xxxxxxx”是后来人为添加的,被告王xx从没有授权原告新xx公司代为购买此车。

(3)按被上诉人提供的“向十堰瑞东汽贸公司汇款258600元的单据”和“向xx国力机械公司汇款93000元的单据”计算,被上诉人共计支付351600元,与《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写明的“提走购车款371600元”相矛盾。根据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显示,王xx此前已经支付给原告新xx公司195250元。该195250元加上“银行借款222000元”,及“定金”10000元,共计427250元,与被上诉人所述的“提走购车款371600元”也相矛盾。

其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宇畅xxxxxxx”型号车,“各壹”台的“各“字,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等几处字迹明显与其他地方字迹不同。因该《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内容存在两次或者几次添加修改,所以其证明效力严重不足。

其一,上诉人提供的《提车单》证明,王xx已于“xxxx年12月1日””在平顶山瑞东公司提走东风牌dxxxxxxx9一台……发动机号:87879476”。同样的车,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却显示“王xx于xxxx年12月2日”从xx提走。王xx不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提走同一辆车,所以该《借款购车提车单》的内容系明显伪造。

其二,平顶山瑞东公司给王xx开具的《提车单》,除签名和联系方式外的所有内容均为机打,不是手写的,且加盖有平顶山瑞东公司的公章,证明效力明显高于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面主要内容均为手写,字迹不尽一致,数据计算前后矛盾,争议性较大,可信度不高。且该《借款购车提车单》上没有被上诉人单位的相关经办人员签名,也没有被上诉人公章,所以其证明明显效力不足。

一审法院查明的被上诉人向xx国力机械公司支付的93000元汇款不但超出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而且与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关。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四

答辩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被答辩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

合同。

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_____委员会提起_____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

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_____协议效力及_____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_____委员会提起_____。

”虽然该约定上海市_____委员会与上海_____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_____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_____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_____机构仅此一家,另一_____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法》解释第三条规定,“_____协议约定的_____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_____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_____机构”。

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_____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_____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_____机构。

该_____协议有效,上海_____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上海_____委员会答辩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五

上诉人一案,于年月日,收到人民法院字第号。

刑事,现因不服该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份。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六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元(利息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按__________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_____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为被告加工__________制品,加工费共_______________元。被告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了__________元给我,余下_______________元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并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下欠条承认欠款。后经我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律师事务所接受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自20xx年起,原告为被告供货,为达成长期友好合作,20xx年,双方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产品数量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为标准,最终按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乙方每月末开具17%全额增值税票到甲方财务挂账结算,三个月内结清。

原被告都是合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具有依法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原告已经履行完供货义务。

双方在进行交易时,由原告向被告开具销售清单一式两份,销售清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原被告各一份,原告也按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告收到货物后,未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0xx年2月8日,双方进行对账后确认被告欠付货款金额为57815.35元。

三、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20xx年2月8日,原告来到被告公司对账,(由于双方是长期合作关系,主管对账的人员曾经有总经理、会计、采购部主管,被告欠原告货款57815.35元,被告方对《应收账款对账单》进行了盖章确认,20xx年2月,被告通过对公账户向原告支付2万元,剩余的37815.35元拖欠至今。

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拖欠原告合同货款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7815.35元及利息6976.93元(利息计算至20xx年12月7日),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合法合理。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恶意欠款的嫌疑,使双方的信赖利益遭到危机,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欠款及相应利息。

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12月6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八

乙方:b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dd。

丙方(保证人):

甲、乙方之间的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该纠纷事宜达成和解,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乙方认可并承诺分期偿还甲方起诉的欠款本金x万元和利息、追偿费用等合计xx万元;鉴于该金额中的利息仅计算至xx年8月7日,之后仍以原定月利率18‰计算利息直至乙方全部偿还完毕。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1.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x万元,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企业基本银行账户。

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其他银行账户。

3.乙方于xx年12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至还款当日的全部剩余款项,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所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4.乙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除视为其余款项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二、丙方自愿共同为乙方履行该协议各项义务提供连带保证。

三、乙方逾期还款的,甲方可要求丙方履行代为还款责任;必要时甲方向法院申请对乙方和丙方的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x元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五、本和解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留存一份,自首期x万元还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签署日期: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2701元,共计20270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5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二十万元,并答应三天之内还清。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借口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十

甲方:

乙方:

兹就甲方与乙方有关劳动合同等劳动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并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区搬迁,用工岗位进行调整,因此从20xx年x月起甲方不再继续聘用乙方,并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

三、补偿办法。

1、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甲方经研究决定向乙方按在甲方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方支付乙方之补偿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乙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甲方对乙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偿。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须在三日内向劳动监察部门对双方的劳动争议提出撤回投诉,并向甲方提供撤回投诉申请的相应证明文书,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该文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性补偿费用。

五、甲方将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补偿费用,乙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款项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六、乙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七、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二、三、四条约定的事项,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乙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甲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乙方: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十一

原告:忻州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忻州忻府区解原工业园区。

被告:中化x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xx街xx号。

邮政编码:0300**。

联系电话:0351-6xxx。

被告:中化x建集团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王x项目经理。

住址:xx县孙家沟乡。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混凝土工程欠款945958.75元;。

2、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款项从欠款之日至20xx年1月11日的违约金75676元。

3、判决被告支付从20xx年1月12日至付清所有欠款时的违约金;。

4、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中化x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高山水地招待所工程并成立项目部具体负责工,2011年10月14日中化x建集团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保德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在该工程中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

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了供应。

截止9月11日被告中化x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945958.75元,但至今被告未支付该款项。

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供货3日前应先付总额70%的.备料款,批量供应后办理结算付款,并付款到总额的95%,留5%尾款在乙方将本批量r28d砼强度报告提供给甲方进付清。

”原告施工结束达到付款条件后,被告与原告对帐并与原告签订《对帐单》明确欠款情况,但至今仍拖欠巨款不付。

此为本案事实,原告唯有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由于所约定的每日1%的计息数字偏高,故原告请求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以示公平。

由于被告拖欠巨额工程款不付导致原告经营极大困难,濒临绝境,靠借高利周转,据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请秉公办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忻州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

时间:。

原告:阳习,又名欧阳习,男,汉族,19xx年8月29日生,湖南隆回县人。

被告:陈明,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建设工程欠款60000元整,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追讨该笔欠款花费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8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陈明从韩江北桥总包中铁十三局承包该桥东岸引桥工程。

原告阳习经人介绍与被告陈运明认识,原、被告达成承包协议,原告承包被告承包的东岸引桥工程中的模板工程。

原告从20xx年初开始施工,到初完工。

到20xx年8月27日,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万元,被告当天写下欠条。

该欠条约定被告于春节还原告2万元整,20xx年7月前将余下欠款付清,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给原告。

原告多次向被告电话催讨,被告总是借口不给。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阳习。

20xx年8月4日。

债务纠纷起诉书范本【3】。

原告:(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住址。

被告:(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首先简述借款产生情况,和借款相关证据的产生情况。

以及约定还款日期等情况(没有的话不写)。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起诉日期: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十二

电话:******。

被告:北京市某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大厦**座**室。

电话:******。

法定代表人:左俊伟。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0640元;。

2、依法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月份,原告向被告出售砂石料。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供货后长期欠款,累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460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无理推脱,毫无付款诚意。现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并判如诉请。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的劳动关系处理及__市__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劳仲案字(20__)办字第____号《裁决书》的履行及诉讼情况,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大写:),作为最终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的方式。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补偿后,甲方自行向__区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撤诉请求,__市_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劳仲案字(20__)办字第____号《裁决书》裁定不再执行。

三、自本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协议中所列的款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四、本协议中所列的款项和金额构成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包括所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款项,如社保费用、公积金、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金(如有)等。

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本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均已对协议内容审慎阅读;且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予以认可方签字确认。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乙方:日期: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十四

鉴于患者曾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某市______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某市______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十五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____________书刊印务有限公司(曾用名:________书刊厂)因纸张欠款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前,我认真核实了案件事实、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针对本案的基本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希望合议庭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是纸张买卖合同关系,有纸张供货交易记录,系长期合作关系。

被告原企业名称是:___________________书刊厂,是福利企业印刷厂,归属铁岭民政局,原企业由厂长____________承包经营;后企业改制,____________买下该厂并更换其女儿____________为法定代表人,由____________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现企业名称为铁岭辽北书刊印务有限公司。

在被告更名前,原告一直为其提供纸张供货服务,开始时,双方还会签订纸张供销合同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证据1、2证明),随着交易往来的频繁,双方有了信任的基础,为方便交易,双方形成了由原告按被告的订货要求,以代办托运或者被告自提的方式交付纸张、并有原告开具纸张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验收并出具收条的交易模式。在此种交易模式下,双方一直合作很愉快。

被告更名后,双方仍延用此种交易模式,合作关系一直良好,故即使双方在此后交易中没有签订具体的纸张供销合同,但收条具有合同的效力,证明双方存在纸张供销关系,从证据目录的显示可知:双方是长期合作关系。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日被告所写的收条有纸张供销合同的效力,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收条是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纸张后,经验收合格所出具的收到纸张的凭证。上述收条证明双方存在纸张的供销关系,具有纸张供销合同的效力,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被告在收到纸张后,应当及时支付支付价款。

三、原告已履行完纸张供货义务,并开具了纸张供货发票给被告,被告已接收,被告应支付欠款共____________元整。详细来讲:

4、扣除运费的款项,被告未付欠款为:______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第一笔欠款)。

7、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支付现金______元给原告,故第二笔欠款的总额为:_____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第二笔欠款)。

第一笔欠款额+第二笔欠款额=______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

四、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的规定,被告收到纸张后,未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恶意欠款的嫌疑,使双方的信赖利益遭到危机,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欠款!

综述:原告已经履行了纸张供货义务,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却未完全支付价款,故被告应当及时归还欠款。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专业16篇)篇十六

为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及风险防范意识,日前,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根据省银行业协会和总行相关要求,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了宣传主题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月”专题活动。

活动期间,浦发银行以网点为依托,深入周边企业、社区、校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开展了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宣传活动:一是在营业网点电子屏滚动播放征信宣传口号,主动发放“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资料1800余份;二是设置宣传咨询台,提前收集客户最关心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热点问题,特别是常见诈骗手段和最新案情进行深入浅出的解答;三是面向广大市民积极开展户外宣传,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工作力度,扩大了金融服务半径,为提高社会公众对电信网络诈骗危害性的认识、树立浦发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奠定了基础。

据悉,活动将持续到8月底。接下来,该行还将通过综合性支行、社区支行、小微支行举办多场金融知识专题讲座,向广大市民、尤其是中老年人讲授电信网络诈骗的识别要点及防范措施,并通过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平台加强宣传,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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