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字海

申请书通常包含个人信息、申请目的、理由和期望结果等内容。这些申请书范文涵盖了多个领域和不同的求职方向,适用于不同的申请对象。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一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二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一级。

基数×年限×100%。

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

一级伤残10%;

二级。

基数×年限×90%。

二级伤残9%;

三级。

基数×年限×80%。

三级伤残8%;

四级。

基数×年限×70%。

四级伤残7%;

五级。

基数×年限×60%。

五级伤残6%;

六级。

基数×年限×50%。

六级伤残5%;

七级。

基数×年限×40%。

七级伤残4%;

八级。

基数×年限×30%。

八级伤残3%;

九级。

基数×年限×20%。

九级伤残2%;

十级。

基数×年限×10%。

十级伤残1%;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注: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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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三

甲方:

乙方:

事故原因:20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驾驶________________致乙方________受伤,甲方当即把乙方送往医院观察治疗,20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经治疗观察无大碍出院,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赔偿金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人民币。

二、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甲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提起诉讼索取赔偿。

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双方均承诺且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定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四、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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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四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法律快车知识延伸:

赔偿项目及标准。

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各个类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单独计算。比如医疗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进行认定。

对于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有异议的,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有赔偿义务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根据伤残认定的等级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一般均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比如,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项目和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事故一类,虽然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终结,随之而来还有殡葬、被抚养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决,因此,需要全面了解死亡赔偿项目与相关标准。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特别注意被抚养人的年龄与劳动能力。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即适用于受害人的人身遭损害致残或死亡,不适用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性物件损毁等,比如宠物狗遭受交通事故死亡的,即使其主人将宠物狗视为家人也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五

于年月日时在发生xxxxx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xxx。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六

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

(二)赔偿类别: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已可视为财产损失)。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参照赔偿解释第九条)。

(三)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特别情况下可以分期支付。

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制度对法律制度的道德补充,对维护社会和谐完善我国法制具有积极地意义。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七

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2、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18023元/年。

3、上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896元/年。

4、上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9453.6元/年。

5、上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45676元/年。

6、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42452元。

7、全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4556元。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八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一级。

基数×年限×100%。

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

一级伤残10%;

二级。

基数×年限×90%。

二级伤残9%;

三级。

基数×年限×80%。

三级伤残8%;

四级。

基数×年限×70%。

四级伤残7%;

五级。

基数×年限×60%。

五级伤残6%;

六级。

基数×年限×50%。

六级伤残5%;

七级。

基数×年限×40%。

七级伤残4%;

八级。

基数×年限×30%。

八级伤残3%;

九级。

基数×年限×20%。

九级伤残2%;

十级。

基数×年限×10%。

十级伤残1%;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注: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九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09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申请人于2009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于上班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都被被申请人拿走,工作至合同解除,被申请人都没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2010年4月10日中午时分,申请人在驾驶被申请人的苏g825××号货车往开发区中粮直属库送货途中,行至某某大道与某省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一辆苏g863××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并经交通巡逻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到解放军一四九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近60000元,被一四九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导致申请人不能独立正常生活,需要专人照料日常生活,至今腿脚还行动不便,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人社工认字[2010]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12年5月1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某劳鉴通【2012】xx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申请人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为此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可惜至今申请人仍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一点应有的赔偿。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十

我国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等都是应当赔偿的,其中医药治疗费的赔偿标准,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十一

范本一:

****交警队: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1......................................................

2......................................................

3.......................................................

申请人****。

年***月***日***。

范本二:

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李xx,男,1967年生,身份证号5110231967xxxxx,车辆牌号云l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xx村xx组,于06月24日2时20分在祥宁线k18+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张xx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李xx。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十二

在我国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是可以选择调解进行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不走法律程序,在我国如果要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要调解申请书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怎么写吧。

****交警队: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1......................................................

2......................................................

3.......................................................

申请人****。

年***月***日***。

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李xx,男,1967年生,身份证号5110231967xxxxx,车辆牌号云l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xx村xx组,于2010年06月24日2时20分在祥宁线k18+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张xx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李xx。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的范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两种,在实际生活中小编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修改小编所为您提供的范本,若您还是不会书写,欢迎您找寻我们的在线律师帮助您书写。我们一直在等待为您服务。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十三

摘要本文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指出在今后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该扩大离婚赔偿诉讼的主体范围,应该重新分配离婚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赔偿方面的规定,这样能更好的保护离婚赔偿诉讼中受害一方的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应如何界定呢?尽管不同的学者对该概念有不同的阐述和理解,并且因此直接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构建产生重要影响。在本文中,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配偶中的无过错的一方向对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负有过错责任的另一方追索民事赔偿的制度。对该定义要有正确的理解。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享有追索赔偿权利的一方对导致婚姻破裂没有过错或者对导致婚姻破裂不负有主要责任。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履行离婚损害赔偿义务的一方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负有过错的一方或者对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负有主要的责任,这种责任足以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遵守民法的规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脱离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是非常危险的,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离婚损害赔偿中享有的追索赔偿的权利包括丰富的内容,必须改变只是认为赔偿就是简单的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想法。离婚损害赔偿应该也包括对精神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这是婚姻法发展的重要的趋势。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能仅以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作为自己赔偿的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最初对离婚损害是没有赔偿的,随着婚姻制度的发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做出重大的修改。但是最初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赔偿的范围太过狭窄,对离婚损害中受害的一方的权利的保护并不是十分理想。婚姻法在不断的发展,离婚损害的赔偿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离婚赔偿案件中受害的一方的权利的保护在不断的加强。

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必须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的主体以及离婚损害的履行义务的主体有一个非常清楚的认识。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受害的一方必须有足够的保护。我国已经有的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应该有更多的主体可以代表离婚赔偿诉讼的受害的一方提出诉讼,这更能保护离婚赔偿诉讼中受到伤害的一方的权利。现在已经有的法律法规对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履行义务的一方的规定太欠缺,应该扩大履行义务的一方的范围。

我国现在的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保障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的一方的权利是非常不利的。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情,要是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够完善的话,那么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受害的`一方是非常困难的。应该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应该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好的经验,这对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非常有利的。离婚损害赔偿证据的提取本来就非常困难,如果让受害人再承担过大的举证责任,这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是极其不利的。

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的规定跟多,不过关于精神方面的赔偿规定却非常的少。离婚损害赔偿不仅应该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失,还要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失。如果不对精神方面的损害有相当多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中有过错的一方将可能推卸责任。现有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太狭小。

(一)必须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主体的范围。

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把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主体限制在离婚赔偿中受害的一方,这不利于保护受害一方的权利,所以必须扩大离婚赔偿诉讼中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主体的范围。除此以外,在离婚赔偿诉讼中,必须扩大负有赔偿责任的一方的范围,这样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一方的权利。

(二)必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现有的离婚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对保护受害一方的权利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在以后的法律法规修改中,必须对举证责任重新进行分配,让受害的一方不至于承担太多的责任。应该对离婚关系破裂负有过错的一方添加举证责任。不能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太少的举证责任。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方面的规定太少,这对保护离婚损害赔偿中受害的一方的权利是不利的。在今后应当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做出更多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王歌雅.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政法论坛.(6).

[3]韩成军.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河南社会科学.(1).

[4]房绍坤.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十四

12月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首次纳入精神损害赔偿,但至今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广东省率先探索的“地方标准”,虽有些过于谨慎,效力也有限,但总算让人的尊严踏出坚实的第一步。

文/向晨林俊杰。

对公民造成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公权力,“国家侵权同样承担赔偿责任”的宪法原则,不能仅停留于宣示,对公民受到的精神痛苦进行金钱抚慰,是对公民权利更高层次的救济,也为公权力文明行使提供了倒逼机制。

2012月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首次纳入精神损害赔偿,但至今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广东省率先探索的“地方标准”,虽有些过于谨慎,效力也有限,但总算让人的尊严踏出坚实的第一步。1月30日,龙年正月初八的早上,广东省体育局的大楼里还弥漫着尚未消散的年味。放假归来的麦良坐在办公室里,接待着一拨拨“逗利是”的年轻人。

这位原广东省体彩中心主任5年前落马,被关了近600天后又被判无罪,劫后余生,已不愿再回溯自己的那段冤狱岁月。但当《南方周末》记者告诉他,广东省作出了有关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时,麦良连忙追问:“你说的这个我在哪里能看得到?能发给我吗?”

9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适合情形及赔偿标准。

这是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的首个精神赔偿细则,规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从1000元到30万元不等。

根据《会议纪要》要求.20全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已对110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的9件申请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支付15.1万元。(本站)《南方周末》记者未获得法院和公安部门的相关数据。

国家赔偿法素被称为“人权保障之法”,但1994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曾经因为门槛高、标准低、范嗣窄,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2010年12月,新修订并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终于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却因没有具体赔偿细则,又陷入“国家乱赔法”之虞。

曾参与国家赔偿法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表示,广东省的赔偿细则虽只是一个地方性会议纪要,但作为“给精神赔偿定价”的试水,却是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索中的一个进步。

有法难依。

如今,麦良仍在向广东省高院申诉的路上。3月15日,时任广东省体彩中心主任的麦良受投注站老板空打彩票之累被检方带走,起诉的罪名是“玩忽职守”。虽然最终被判无罪,但此时他已被关押了591天。

“没有自由、不能尽孝、委屈、无奈无助,那种感受就好像……不是我现在可以用语言可以表达的。”麦良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2010年10月19日,麦良提出高达1100万元的国家赔偿。最引人瞩目的是其申请赔偿的内容除了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之外,大部分是父亲受打击病逝的损失、工资损失、政治前途的损失等。

当他在法院门口将诉请告诉记者们的时候,很多记者强忍住惊讶,一个记者小声嘀咕了一句:“国家赔偿里有这个吗?”

不出所料,当年他的这些请求因新国家赔偿法还未实施而统统被驳回:

2010年12月起,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被认为是最大亮点之一:由于没有具体标准,公民的精神损害索赔仍很艰难。

新法实施当月,因发帖举报“官二代”大学舍友公务员考试作弊而遭“跨省追捕”的甘肃省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被认定错拘。据王鹏回忆,宁夏吴忠市警方在已承诺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后,突然变卦决定只支付3000元,原因是他们认为“王鹏没有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王鹏感到屈辱:他被前后拘押了9天,遭受磨难屈辱,父亲也被拘禁了两天,母亲一度不敢待在家里而东躲西藏,外公突发脑溢血,现在还半身瘫痪躺在床上。“这样的精神损害如果都不算‘严重’,还有什么算‘严重’?”

“到底什么算严重?”过去一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的处长沈丙友一直在试图解释这个疑惑。“新国家赔偿法只给了我们一句话‘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明确哪些是严重后果,要赔多少钱。司法机关执法容易随意化。”

由于新法实施,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数量骤增。沈丙友透露,广州有80%的国家赔偿案件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他承认,广东率先制定标准,与麦良天价索赔案等个案推动有直接关系,动辄上百万、上千万,几十万的就算很正常的了。“老百姓不知道哪些能赔,哪些不能赔,当然是将各种委屈都诉至赔偿之上。申请上千万的赔偿,也是公民的权利。”

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和广东省高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坐在了一起。“当时形成了一个初稿。随后就下发到全省,参照着执行,为的就是观察效果。”沈丙友说。在试行了半年后,2011年9月5日,公检法三家正式联合发文。

除了死亡、重伤或者残疾、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三种情况之外,《会议纪要》的亮点在于将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也列入了赔偿之列。

这改变了一般“非死即伤”才予以精神赔偿的固有印象。,国家赔偿法修订过程中,曾将精神赔偿限定于“致人死亡、残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遭到猛烈批评,最后通过的相关条文修正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会议纪要》,离婚、失业,或者生意亏损这些情况,都被视为“严重后果”情形。

在广州增城做生意的女子刘云(化名)因涉嫌诈骗被羁押400多天,其间,丈夫和她离了婚。无罪获释后,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因符合《会议纪要》规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最终拿到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会议纪要》还留下了“其他重大精神损害”的兜底条款。沈丙友坦承,法律无法穷尽所有情况,标准在具体认定上还不够细,《会议纪要》给的是一种“导向和指引”,供执行者参考。

麦良的精神索赔在广东省标准出台背景下,可能呈现转机,但根据这一地方标准,也仅有部分诉求能够得到满足。

沈丙友认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有限抚慰,不可能对所有的直接损害和潜在损害都给予抚慰,一般只赔偿造成了直接损害的情况,这种损害必须是“看得见的,可物化的损害”。像麦良的政治前途的索赔,不可能得到赔偿;但麦良如果能够证明父亲的去世确系他的冤狱造成,司法机关可以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

定价:精神无价,拒绝天价。

尽管只得到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刘云并不知道,她已创造广东省检察系统2011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最高纪录。

沈丙友透露,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理论界和实践部门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精神无价,不能用钱去衡量,也有人反驳无价并不意味着不赔。外,有人提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同,应该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去赔;反对者则指出此举有“同命不同价”之嫌。

以被剥夺人身自由时间为界,20日以下的,赔偿1000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2000元以下);20日以上2个月以下的.3000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5000元以下);其后赔偿金额以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3月以上1年以下的、1年、3年、5年的梯度递增,达10年以上的,可获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30万元以下。

沈丙友还解释,原则上精神损害赔偿幅度为被羁押人人身自由赔偿的一半。如以错拘错捕被羁押1年来说,人身自由损害赔偿为每天140余元,约为5万元,其精神损害赔偿则为2万余元。

“一半的原则”,来自对近年来的几大著名冤案的“解剖”。枉坐了11年冤狱的赵作海案首当其冲。来自广东省公检法三家的与会者们根据赵作海被关押天数,计算出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数额,从赵所获得的赔偿总额扣除这一数字后,为赵的精神抚慰金,人身自由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比例,大致为2:1。

“精神损害赔偿要与人身自由损害有所区别,不能一比一,一比一就变成了双倍赔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心理抚慰为主,补偿为辅,主要表达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并非全额赔偿。“如果实施一段时间,觉得钱赔得太少或者太多,可以再调整标准。”

沈丙友解释,《会议纪要》留下一个冲破上限的空间,即当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在上述规定限额之内赔偿仍不足以抚慰受损害人精神损害、需要在限额以上确定抚慰金的,应当呈报省级主管部门。

《会议纪要》特别规定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适当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著名的“躲猫猫”事件。据沈丙友回忆:“当时我们设想,如果按标准赔偿还不足以慰藉当事人的,怎么办?会有哪几种情况?”

首先就是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沈丙友解释,如果国家机关有责任。如,侦查部门放纵他人殴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调仓,把人调到有牢头狱霸的监仓里,结果导致了死亡,这种情况就得多赔。

因刑讯导致的伤残死亡或者精神失常也属于精神损害特别严重。沈丙友表示,至今广东没发现此类案件,但是在制定标准时,必须预估这个空间,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这一点取得了与会者的共识。

此外,关押的时间过长也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因“杀妻”的佘祥林被羁押了整整11年。

从官方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从无到有,再到细化标准,已经有了突破性进步,但从赔偿力度看,这一步显得微小。

少女麻旦旦无故被称为妓女并失去两天人身自由其间被迫两次做处女膜检查最终的赔偿金仅有人身自由的赔偿74.66元。沈丙友说如果麻旦旦案发生在如今的广东至少也能拿到1000元的精神抚慰金。从74.66元走到1000元用了整整10年。

资金与效力瓶颈。

据广东省检察院提供的数据,2011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对全年110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的9件申请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1万元。对于8%的赔付率,沈丙友表示并不算低,甚至在全国范围内也算高的。

在长达几十年的国家赔偿中,几乎未有精神抚慰金的身影,如今一旦实行且细化,各个司法机关是否有钱去赔?沈丙友坦承这个担心确实存在:“当初定赔偿标准的时候下面的检察院很紧张,担心标准定高了之后,赔不起。”

这与国家赔偿的支付程序有关。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国家赔偿的支付渠道是: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申请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用。一旦地方财政吃紧,卡住核销,赔偿义务机关就会非常被动。

以广东为例,目前只有深圳市的国家赔偿是财政直接划拨,即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申请人拿到决定书可直接到财政拿钱。

沈丙友认为,精神抚慰金应直接由财政划拨,保障支付渠道畅通;此外,还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制度上的保障,以防出现大案赔不起、赔太少的情况。

尽管赔偿细则的确立受到舆论的普遍赞许,但《会议纪要》却面临效力不足的尴尬:“它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因为我们没这个权。”沈丙友说。

《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到,最高法和最高检2011年出台的关于新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均尚未涉及精神赔偿内容。马德怀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出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件,指导下级司法机关具体执行。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时间太短,缺乏实践经验,目前需鼓励各地先行探索。

实际上,《会议纪要》只是一份工作指导文件。作为法律文书的赔偿决定书也不会引用《会议纪要》的具体内容,因为决定书引用的必须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或司法解释。

沈丙友透露,当初本应由公检法三家的国家赔偿相关业务部门联合发文,但为了提高执行力,最后由三家联合发文。

现实的情况是,《会议纪要》可以用来约束公检法,但却面临被当事人质疑的风险。在执行的过程中,一旦当事人不服,他就能问赔偿机关:“你凭什么就赔我这么多?”

在《会议纪要》的草拟阶段,广东省司法机关就草稿征求过最高检申诉庭、最高检国家赔偿办的意见,最高检官员曾专程到广东调研,还通过讲课的形式向各地介绍广东的做法,但是否有推广价值,沈丙友称,不好说。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十五

***交警队: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1......................................................

2......................................................

3.......................................................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十六

内容摘要: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配偶权是绝对权且受民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围绕配偶权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受到离婚过错损害的家庭成员可成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二是侵害配偶权的第三者也应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对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作出划分是必要的,离婚本身应成为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而离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婚外性行为、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侵害配偶生育权、不承担家庭义务等侵权行为。从配偶权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一是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二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三是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离婚后对受害人生活的影响;四是当地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确立了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在这一制度确立之初,法律界就有争鸣。笔者试从《婚姻法》保护配偶权的本质出发,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

配偶权在我国是一项有争议的权利,理论界对配偶权是什么,还没有最终的定论,但是随着《婚姻法》和《解释(一)》的出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离婚案件中基于配偶权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由此笔者认为,配偶权这种因男女合法结婚而形成的客观权利,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要完善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必须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

(一)、配偶权概念。

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概念,在他们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1)。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2)。也有人认为,配偶权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3)”。目前,国内外对配偶权的概念虽然没有形成共识,但是,对配偶权法律属性的'认识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配偶权的主体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双方,范围有限并且双方平等享有;其次,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基于夫妻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继承权以及离婚自由权;再次,配偶权作为一种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权,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最后,配偶权是绝对权,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的关系。

结合《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给离婚精神损害下个定义,即离婚精神损害是指合法夫妻因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行为而受到的非财产上损害。这里,非财产上损害,指不表现为财产上损毁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4)。这种非财产上损害其实质就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并因配偶权的侵害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由此,笔者认为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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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十七

[论文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实行婚姻自由以及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据。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未来建议进行了分析,它所表达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对婚姻中无辜受害的弱者所给予的深切同情和真诚帮助,无不折射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里程碑意义。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婚姻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是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给予受害的无过错方必要的保护和赔偿。确立该制度的举措,不仅强化了婚姻法的精神,完善了我国婚姻制度的立法体例,而且也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

由于当时的立法技术水平有限和立法者一些观念的受制,该制度中有不少规定值得商榷,很多学者也密切关注该制度的适用,并且针对其完善和更科学化提出很多有益的见解。笔者也试图通过对该制度的价值阐述和理论探究,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以期望对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做一份贡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20《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法定性。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此处“无过错”不能做扩大解释,应指权利主体无《婚姻法》第46条所列情形。再者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还有,权利主体只能向夫妻中的过错方请求赔偿,不能向过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请求。

2.救济性。

救济功能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通过获得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可以得到填补,虽然人的精神伤害难以用财产补偿,但财产毕竟是有价值的,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的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些许的精神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补偿,也减缓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和精神伤害。

3.惩罚性和预防性。

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行为的功能,而任何赔偿制度在惩罚的同时也会对其他婚姻当事人起到预防警醒的功能。“我国的离婚制度采取的是绝对的、积极的破裂主义。在该主义的影响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能制约当今社会婚姻当事人日益上涨的离婚意愿,致使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但若不追究婚姻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则是对婚姻无过错受害方的极其不公也是对行为人的放纵,这就会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1.可以更好地约束夫妻双方的婚姻义务。

公民有选择是否结婚的权利,但一旦缔结婚姻,就要求当事人负载着厚重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当夫妻一方违背这些法律义务,使婚姻关系破裂时,法律则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维护婚姻义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实现对无过错方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的救济,体现婚姻法律规制的公平与正义。

2.可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所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夫妻义务,既伤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秩序状态,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因此,要加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法治建设,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引入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机制。

3.可以更公平的配置离婚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已明确分配好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若一方严重违反其应遵守的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伤害的,法官在依法分割财产和衡量子女抚养权时必然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有一些倾斜。因此,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好地明晰离婚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完整,公平的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法定的过错违法行为。

婚姻当事人一方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中的一种或几种,致使其配偶的配偶身份权受损。除此以外的任何导致离婚的行为都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二)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的损害后果。这是对实施行为危害性的要求。事实损害应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的配偶现有的财产利益减少及为恢复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等。

如拒不履行家庭义务,造成配偶一方现有财产利益或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减少,或者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配偶身体上遭受伤害所付出的治疗费、就诊费等。二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比财产损害来得严重,难以确定。精神损害是指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时给无过错方带来精神利益的损害和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实施的违法行为与离婚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直接原因,即只要确认行为人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和无过错方因此行为而请求离婚的事实,就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本来就由于其他的原因导致要离婚的,例如在离婚协议书拟定期间或者已经分居满两年后过错方发生如上情形,该制度就不适用。”

(四)婚姻当事人一方主观有过错而另一方无过错。

过错的基本形式是故意和过失两种。有学者认为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即认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志必须是出于故意。毕竟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来说都有一定的时间持续性,过失在时间上就不符合这一个要求,所以主观意志无疑应该是故意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立法对于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该制度在我国成立的十年来为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该制度在实际的应用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也在实际操作中逐渐体现出来。我们深知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可能一步到位,对很多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也是多样的,要寻找到一个最适合国情的.解决方式也不是容易做到的。因此笔者对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一点粗浅的建议,希望能对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做一份贡献。

我国《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都做了严格限制,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并且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也就意味着除以上四种外,其他导致离婚的情形都不适用该制度。虽然采用列举式让法律适用起来比较的明了,但同时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该法条不能与时俱进适应新的情况,解决新的问题,而且适用起来也缺乏灵活性。而这个问题也给该制度的实际应用带来了不少麻烦和限制了该制度价值的应有发挥。

现今我国社会变化很快的,很多社会新情况层出不穷,该制度狭窄的适用范围会致使制裁力度受到限制,并会使该制度在适用上受到挑战和阻碍。如果把这么多严重破坏婚姻的行为排除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外,就难以实现确立该制度的立法意图了。

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占据着核心地位,但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由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为了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伸张正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减轻受害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者受害配偶提供线索,申请人民法院取证;还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降低对证据采纳的门槛。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就是赔偿的数额,而法定的四种情况中除了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给无过错方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和物质伤害可以较为准确的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以外,像重婚、与他人同居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害的赔偿数额微乎其微。所以对无过错方而言,更重要的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建议精神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依据一定的判例,因为判例是已经被实践化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当然确定数额的关键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应对法官的裁量权进行限制和约束,做到公正、公平审判,并有做到效的监督。

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46条的四种情况必须是造成离婚的直接原因才可以适用该制度。这就是说这四种情况不是直接导致离婚的原因也不适用该制度。

因此认为,法定的四种情况只要是离婚的原因就可以了,不一定要求是直接原因,如果是间接原因,应该也适用该制度的。因为双方因其他原因离婚,但过错方实施法定的四种严重违法行为,对无过错方同样是造成了伤害,过错方也同样违反了婚姻的义务。是否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四种违法行为是否为离婚的直接原因没有必然关联。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修订《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这是实行婚姻自由以及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让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新《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因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对无过错配偶一方精神伤害的,依法使其承担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制裁其侵权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上是一个里程碑,它所表达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对婚姻中无辜受害的弱者所给予的深切同情和真诚帮助,无不折射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相信随着更多的人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伦理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我们会看到该制度必将愈加完善,必将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十八

论文摘要随着近年来房价攀升,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也纷争不断,尖锐程度一路走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争议从未停息。自《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房产分割方式在细化下日趋明朗,本文从赠予房,尤其是父母赠与婚房的这一热点问题切入,以分析《婚姻法》(解释三)的修改为重点,对婚房的赠予方式、房屋权属的确定以房产分割规则进行探讨,同时在婚姻法、物权法的基础上分析了现有制度的不足,为进一步分析、改善分割父母赠与婚房纠纷的状况提供依据。

论文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赠予房父母赠予。

在离婚率高居不下和物质主义兴起的当代中国,房产分割一直是离婚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尤其在现今房产业蓬勃发展、房价飙升、购房方式多样化的背景下,父母倾注一辈子心血给子女买房结婚的现象更是普遍,这使得离婚诉讼中对赠予房产纠纷的解决也更加复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出台前,实践中各法院对这种房产问题的处理也有较大的差异。本文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父母赠与房产的相关规定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该种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相结合,对离婚时父母出资赠与房产的归属及分割问题进行分析归纳。

一、父母赠与房产的归属及分割问题。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长久以来,中国的传统观念使男方一方买房娶亲成为了约定俗成,虽然新社会下的中国已日趋发展,男女平等也愈发明显,但是这种“女方出嫁妆,男方买婚房”的传统还是基本沿袭了下来。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父母实际出资时而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应推定为赠与。婚前一方父母为其子女结婚出资购房,未明确表示赠与对方或者赠与双方,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其所出购房款通常视为对己方子女单方的赠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子女婚前由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无父母特别声明,其房屋为一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旦离了婚也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对这种视为一方子女个人财产的推断绝不能妄自揣测、无限夸大适用范围,如不严格按照法条条款规定,很容易走向极端从而侵犯父母的自由处分权。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随着离婚率的增加以及“闪婚闪离”现象的频繁,这导致婚姻法旧司法解释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部分必须及时做出调整与改变,恰恰新的婚姻法解释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单独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而现今“闪婚闪离”现象又日趋普遍,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由此看来,按照新解释规定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应视为父母明确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样比较合理,这不但使婚姻法朝着物权法的方向靠拢,而且该条规定的出台也兼顾了中国国情,十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该项纠纷的解决。

2.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

在房产价格居高不下的当代大环境中,更多的新婚家庭选择了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这一方式,结婚时双方家庭并没有协商妥当离婚时的财产归属,这样在离婚时无论是算作一方财产或者共同共有都会产生较大争议,这就使得离婚时房产分割变得愈发复杂。在这种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形中,又可分为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和登记在父母个人名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明确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这条新解释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一改动把夫妻分割财产权利量化到了数字上,对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的实例给予明确的分割方式。新司法解释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更为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都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产权性质宜认定为共同共有。

1.婚前父母出首付款。

在现实生活中,贷款买房的现象还是占大多数的。而在贷款买房中,以婚前父母出资首付的情况尤为突出。婚前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结婚部分出资购房,所出房款通常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这样也就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重合了,即视为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房,若此时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而离婚时又无法协议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2.婚后父母出首付款。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说明父母在子女婚后的首付款赠与行为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此时在离婚时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分割,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婚前购置房屋,婚前分手。

约定为共同共有,否则该房屋应视为按份共有,分割时依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若以单方名义购买该房屋的,那么购房合同上或房产证上签字或登记的人即为产权所有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他人对此不得对此提出所有权的要求。但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也曾出资,应当属于借款的性质或者赠与的性质,对方也承认这种事实或有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持有房产一方应向另一方给予补偿。

二、婚姻法解释三的适用现状及不足。

(一)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这一司法解释针对近年来婚姻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问题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婚姻关系中的赠与房问题的规定,不但弥补了婚姻法上的些许空白,也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图得到更为有据的判断,而且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有理有据、统一裁量,这对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双方父母的权益、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等诸多方面,效果都十分可观。

但是由于规则的改变,非房产所有权人获得的合理补偿会不会面临无法偿付的危险呢?首先,非房产所有权人利益的实现在新司法解释下变得不确定,因为此时非房产所有权人由原司法解释规定的共同共有人(即所有权人)转变为债权人,这就好比由主动变成了被动。因此从现实角度来说,非房产所有人获得合理补偿很可能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如债务人由于某些原因而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使债权的实现造成了困难,债权人就不得不独自承担这样的风险,或是因为购房人为购买房屋已经欠下了巨额债务,并日后也需按月偿还贷款,此时离婚房屋所有权人一方也将很难筹集补偿金,如此一来,非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就无从保障。

(二)民法及物权法。

在赠与房产方面,婚姻法解释三的修改充分考虑到了赠与人的赠与目的和意愿,符合现实情况,也与物权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登记主义相符合,是较为合理的。

在婚姻法和前两个司法解释适用的期间,法律着重维护的是社会的稳定,并且那时离婚率也不是很高,这样才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财产问题以视为夫妻共有为主,这是之前对婚姻的一种认定与共识。但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多以物权主义为原则,以物权的登记主义原则改变了原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规则。这一改变使司法实践的困难减小,并且有利于促进婚姻法与民法、物权法的一致性。

但是新解释的矛盾所在在于离婚适用上法多于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弱势者在房屋权属突然因法律变化而导致分割上的预期落空,社会舆论的导向因此可能会对司法的实践不利,胡乱上诉或者大量上访也会涌现,这就可能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问题。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十九

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经过: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

在____________路段和___驾驶___(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2、___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情况:___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___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___无责任。

二、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按照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双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1)甲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人民币,以下同);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2)乙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3)丙方(乘车人)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4)以上费用共计___元。

2、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的60%,计___元;乙方承担上述费用的40%,计___元;甲方在扣除自身损失费用外,尚需支付乙方___元;支付丙方___元。

3、丁方需承担甲方所需赔付费用的80%,承担乙方所需赔付费用费用的75%,丁方照上述标准各自对甲乙双方进行赔付,并代甲方支付须赔付给乙方和丙方的部分。

4、以上费用赔付和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时结算付清。

5、甲乙丙三方需积极配合丁方办理保险赔付事宜,及时提供丁方所需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用发票等资料。

5、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丙三方的赔付责任即算完毕,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他要求。

6、如本案的受伤者确因事故引起的病情进一步恶化,治疗费用大大超过本协议预计,超出预计1万元以内,由伤者自行负责,1万元以上费用由伤者出具省级医院证明(包括医疗诊断书、医药费用发票、伤残鉴定报告等)及其他可证明该病情恶化是由该事故引发的证据,可另行找甲乙责任方赔付,由甲乙方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赔付责任标准(即甲方60%、乙方40%)分担赔付。

三、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各方如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本协议共四页,一式五份,协议各方各一份,______交警队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丁方(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将保险公司列为协议丁方,实践中,保险公司很少参与这样的协议签订,而是由责任方赔付完毕后再找保险公司赔付)。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二十

永登县交警大队:

当事人:姓名:xxx,性别:男,年龄:40岁身份。

车牌号:xxx,联系电话:xxx现住址或单位:永登县民乐乡清泉村孙家湾社。

于20xx年10月18日16时30分,在永尧路23公里+3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请求事项:治疗终结和做完伤残鉴定以后,同意由交警队调解。

申请人:xxx。

20xx年11月15日。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二十一

乙方:,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如一方为企事业应写明企事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晚上点,甲方因******,致使乙方******受伤,后乙方在***医院治疗。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乙方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在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写明不在追究、放弃。)。

三、年后,乙方xx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见证人: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二十二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男21岁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xx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xx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x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x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xxxx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xxxx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xx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林xx。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发生后,也可以要求调解解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95条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l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宣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天。达成协议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方为生效,然后按照规定履行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范文(23篇)篇二十三

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

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害时,才能特殊使用。

2、坚持社会信任原则,兼顾事故行为人的主观违法性和事故的严重性。

事故行为人虽造成事故是过失的,但其违章则是故意的,对严重违章如酒后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制动不和格的车辆等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如重伤残疾等,对这种严重违章造成人身严重损害有必要加大精神赔偿的赔偿数额,但不能以“惩罚”判付赔偿。

精神赔偿是随社会发展进步而产生发展的,它的赔偿应充分考虑社会的认同。精神赔偿应在生命权及健康权被侵害到一定程度达到社会认同的足以单独请求精神赔偿的程度才能请求。

4、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和“赔偿损失”财产性责任方式五种。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赔偿的,应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作出适当的限制,灵活处理,防止“只抚不赔”和“只赔不抚”两个极端,对于加害程度较轻,影响不大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如赔礼道歉、定期看望,从而正确发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功能。

5、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6、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之间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涉及到受害人生理、心理、意志、精神的损失,是一些目前科学技术无法采用金钱精确计算的客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很难在法律上限定一个标准数额幅度或者确定一个最高的赔偿限额。所以应赋予法官或合议庭拥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处理。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根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当事人本身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对赔偿数额进行取舍、增减,以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适用这一原则应当注意,法官或合议庭自由行使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不能完全自由行使,毫无限度,使赔偿数额要么偏高,要么偏低。从我国目前侵害“四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来看,赔偿数额的确定普遍偏低。过低的赔偿数额导致片面强调象征性,而过高的赔偿数额可能导致片面强调惩罚性,有人格商品化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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