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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一
申请人:,男,年月日生,住区路87号,电话:。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住区路小区号楼楼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作出(19)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年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二
申请人:曹_,女,__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
被申请人:伍__,男,__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______。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阳民一初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阳民一初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阳民一初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
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三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住所: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住所:
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决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综上,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
决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四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
二0xx年七月二十一日。
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五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保证申请人的。相关权益。
事实与理由: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向申请人购买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xx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被申请人尚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额工程款。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25日在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做好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材料供应商货款支付,保证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
为防止被申请人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阻止其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相应款项于申请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六
申请人:
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裁字第号裁决书违反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同时协助甲方办理门面房、车库产权工作,甲方支付10万;剩余土地手续在甲方的通知下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结束3-____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可见,除了已付的106000元外,只有在上述条件出现时,申请人才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申请人至今没能办理门面房、车库的产权证以及土地手续,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要求支付该款。
根据双方约定第五条:“乙方余欠工程款施工发票有甲方代扣代缴”。此前,申请人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其中有641.34万元没有发票,针对这个问题,双方约定由申请人代扣代缴税费。故即使被申请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申请人也必须要将相应的税款扣下并代为缴纳。
申请人先后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又支付了106000元给被申请人。付款中共有651.94万元工程款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正式发票,造成申请人无法及时入账。被申请人不出具正式发票,不仅严重违反了税法,还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的委托人先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7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被要求扣划工程款00元付给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时因代扣代缴的税款数额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确认,经协商暂未扣划。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案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再次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直接扣划申请人工程款26元给付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也无法直接支付工程款。
1、被申请人主张的367050.35元工程款何时支付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日期,只是表述了付款的`条件,因该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有权不付,同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基于上以第二、三、四条的因素,申请人也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3、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综上,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裁字第号裁决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一、二、四、五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四种情形,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七
上列当事人,因。
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于。
日作出()字第。
号一审(或终审)民事判决仲裁委员会于。
日作出()第。
号裁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如果是经公证处发给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其写法是:。
上列当事人,因。
事项,经公证处于。
日,发给()字第。
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据此,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人民法院。
1.书证,()件;。
2.物证,()件;。
3.证人,住址:。
4.仲裁委员会裁决复印件一份;。
5.公证处强制执行公证书复印件一份.
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八
刘长利,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大连市中山区竹青街4—1—8号。
顾明胜,男,1950年4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d园8号2—4—1。
郭元生,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李德本,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街650号。
张德智,男,194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d园3号1—4—1。
于连起,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a园41号4—7—1。
王明宝,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1217号。执行申请人:曲道炎,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双岭街608号。执行申请人:张学军,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大甸街491号。执行申请人:王玉玺,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
葛立新,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
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村582号。执行申请人:刘义,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王兆发,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
胡万胜,男,194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中山区中翠街151号。
李基男,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05—5—11—10号。执行申请人:刘长胜,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中山区同心街1—3—4号。
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路。法定代表人:杨明利,系该公司经理。
王玉珍,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集贤街6号4—3。
刘仁训,男,194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新生街2—1—1号。
根据(20xx)长民重初字第1号判决,要求法院到大连市工商局依法裁定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大连市工商局,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刘仁训与王玉珍在20xx年4月29日、20xx年2月16日、20xx年9月4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被告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xx年4月29日、20xx年2月16日、20xx年9月4日所制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
辽宁省长海县(20xx)长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二、被告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前述时间制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
辽宁省大连市(20xx)大民三终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辽宁省长海县(20xx)长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根据上述判决,依法申请长海县人民法院对判决内容予以执行。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签字):
20xx年11月21日。
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九
1、申请人:张,男,汉族,55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李,男,汉族,43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
被申请人:何,男,汉族,46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
请求事项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__年8月3日作出(20__)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十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__________申请复议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___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_____(申请执行人印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十一
申请请求: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土地补偿费29800元整。
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73元整。
申请依据: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__)晋0802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__年10月15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双方均未上诉。(20__)晋0802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十二
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所欠债务壹拾柒万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叁角伍分,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x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__-x申请人借款163711.96元,借款期限自20__年1月22日至20__年1月22日。合同生效后,被申请人__-x迄今仅偿还借款7期,逾期53期。20__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__-x担保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__-x向申请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申请人__-x违约后,被申请人__-x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由__-x公证处公证员__-x予以公证,赋予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效力。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__-x、被申请人__-x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3711.96元,利息6268.25元,罚息20__.14元,合计171997.35元。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20__年四月日。
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十三
申请人:__,男,__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__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___,总经理。联系电话:________。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______元整。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南市民一终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__年_月__日经南宁市___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__年_月__日作出(20__)南市民一终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南宁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及纳印):
20__年_月_日。
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十四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______)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十五
申请人:,女,_年_月_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_区。电话:
被申请人:,男,_年_月_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电话:
请求事项。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_年_月_日作出(_)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__年__月__日解除。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抚养费_元。3、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_元,于_年_月_日前执行完毕。4、位于住房归被告所有。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_年_月_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6、诉讼费_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_市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精选不予执行的申请书(案例16篇)篇十六
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4款和《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可以是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执行监督。
而不同于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除三种类型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的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上诉)外,撤销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无权上诉,无权申请再审,无权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时,需要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于撤销仲裁裁决驳回申请的裁定能够提起上诉的情形仅限于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对于人民法院立案且经过实体审查后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的,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也有同样规定,即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