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某信访事项督办函(汇总12篇)

时间:2023-10-23 作者: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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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某信访事项督办函(汇总12篇)篇一

第一条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信访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实行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省信访局督查室负责国家机关立案交办、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本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来信受理处、来访接待处、领导专办处负责本处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求真务实,察实情、说实话,准确、全面、客观,经得起检验。

第五条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提高站位,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善于抓住主要矛盾,一盯到底,狠抓落实,不留尾巴。

第八条坚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原则。既要结合案情独立进行分析和判断,又要尊重地方、部门的意见,共同努力,保证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九条立案。

(二)在执行党的政策中出现偏差,需要纠正办理的事项;

(三)群众集体上访或多人联名信反映强烈、需要深入调查处理的事项;

(四)历史遗留的政策性信访事项;

(五)跨地区、跨部门协调困难的重要来信来访事项;

(六)信访工作机构或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和转送的信访事项;

(七)上级和本级党政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八)其他需要立案处理的重要信访事项。

第十条交办。

(一)省信访局对立案信访事项的交办以“两函一书”形式为主,即《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信访事项交办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访任务交办函》和《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任务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取其他交办形式。市州、省直部门以下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本着遵照《信访条例》和有利于问题处理的原则自行规范和确定交办形式。

(二)信访工作机构的交办函件可直接发至下级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机构及本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提出报结时间。

第十一条查处。

(一)对信访工作机构及上级行政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要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要及时立案,并进入查办程序;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向交办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自收到该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承办机关无论受理与否,都要将有关意见反馈给交办机关。

(二)在调查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承办机关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及相关机关或人员的意见,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并明确办理期限,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同时还要做好回访工作。

1、事实清楚。对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起因和发生的过程,造成的后果,有关机关是否做过处理等,要清楚明了。

2、处理意见恰当。处理意见必须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没有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信访事项,既要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又要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

3、处理意见要落实。因条件所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处理意见的,必须有落实方案,明确落实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并征得信访人的同意。

4、程序规范。受理、办理、审核、报送等工作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关材料完整、手续齐全。

5、期限明确。所承办的信访事项自承办机关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确需要延期的要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交办机关备案,延期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机关或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照要求办理。

6、出据《立案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并搞好回访工作。原则上,《办理意见书》要当面送交信访人并进行回访,在向信访人讲清基本事实、政策依据、处理意见后,请信访人在《立案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同时,要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何时向何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7、《立案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同时报送交办机关、上级复查机关。

(三)对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在60日内不能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级直接立案的信访事项确需延期的,由本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2、交办的信访事项确需延期的,应在要求办结时限前20日向交办机关写出延期申请,并书面报告工作进度,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3、告知信访人,说明延期理由。

4、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日。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复查。

(一)信访人对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立案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二)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要在收到复查请求后,通报原办理机关、交办机关,并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

(三)复查意见以《立案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答复信访人。

(四)将复查意见书面告知原处理机关,并将《立案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系统内的上通下达。

(六)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立案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查,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复核。

(一)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立案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

(二)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要在收到复核请求后,通报交办机关,并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

(三)复核意见书面告知原受理机关和复查机关,并以《立案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告知信访人,同时抄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系统内的上通下达。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四)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立案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核的,再就同一问题信访,不再受理。

(五)受理、复查、复核机关可视情况举行公开听证,经过听证的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报审。

(一)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按照时限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直接交办的,直接报告;逐级交办的,逐级审查,逐级报告。办结报告必须经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并签字。通过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有信访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办结报告内容要做到,信访人反映问题表述清楚、全面;调查过程完整、清晰;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注明确;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明了;有关材料要附全。办结报告的报送份数一般为3份,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三)信访事项的交办机关要认真审查报告,凡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意见或退回办理机关重新调查处理。需要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督办。

(一)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要对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全程督查督办。

(二)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及时进行督办,并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三)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请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

第十六条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结案后要及时立卷归档。有条件的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改进工作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完善政策建议权的使用。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提请有关地方或部门研究完善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送请有关地方或部门研究处理。重要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九条行政处分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条建议采纳情况的了解和报告。

有关建议发出后,要及时了解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适时向同级政府报告采纳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督查督办工作纪律。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因公出差,确需要携带含有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按照《国家保密法》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二〇〇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专业某信访事项督办函(汇总12篇)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纪委、监察室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质量和效率,达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属纪委、监察室业务内转办的信访件一经发出,即列入督办范围。

第三条信访督办件分重点信访督办件和一般信访督办件。

(一)重点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果、要情况的;个人或集体上访的;超过报结期限的;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需要尽快反馈情况的;反映处级干部问题的;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的。

(二)一般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

第五条对重点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月督办一次,一般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季度督办一次。

第六条对重点信访督办件,主要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派员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督办。

第七条督办应事先拟定工作方案,并将拟督办意见填入《信访件督办情况登记表》,经纪委、监察室领导同意后实施。

序办理。

第九条对已移交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信访案件,要定期了解处理情况,有关机关作出结论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重点信访件不按规定报结的,对承办的部门给予通报;对转办的信访件不按规定办理或调查不清、处理不公,导致信访人再次信访的,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专业某信访事项督办函(汇总12篇)篇三

为有效推进工作进度,确保2014经营目标的实现,有效落实目标任务,增加工作执行力,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督办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基本思路。

紧紧围绕目标任务,以“马上办、盯住干、干到位”为总要求,以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为目标,不断强化督查力度,促进提高工作效能,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快速开展、高效运行,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准确了解情况,注重摸清实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反映问题。

(二)注重实效原则。把抓落实、重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一)董事会、总经办、周例会确定事项。根据会议召开后形成会议纪要确定事项,跟踪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对进展缓慢的工作事项进行催办并及时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备。在跟踪督办过程中,随时对确定需要督查的工作事项进行督查并报告结果。

(二)每周重点工作落实。根据每周例会重点工作安排,跟踪督促落实重点检查工作,对进展缓慢事项进行催办并及时报告,每周五汇总工作完成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及总经办。

(三)《2014年目标责任书》完成进度落实。对当月的计划目标进行重点督查,每周汇报进度,及时对进展缓慢事项深入了解情况并协调解决,每月对目标责任进展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对推进有力的予以表扬,对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催办。

四、督查方法。

(一)督办。督办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及会议决议事项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接到通知后,按规定的承办时限认真及时办理,办理完毕后及时向督办人反馈落实结果。

(二)催办。承办部门对督办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的,督办小组应催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督查事项。

(三)通报。督办小组每周对督办事项进行汇总,对承办部门没有及时办理督办事项,在一楼“白板”上进行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督办小组要充分认识督办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把督办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将督办工作作为推进工作高效开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督办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督查工作程序,做好督查事项的登记、督办、催办、情况报告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创新督办手段,大胆创新和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督办工作方式、方法;要创新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督办的各项工作制度,变被动为主动,增强督查工作的全局性、计划性、主动性、时效性和规范性,使督办工作走上有计划、有重点、有制度、常抓不懈的轨道。

(三)紧密配合,形成推动督办工作的整体合力。承办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明确时限,责任到人;承办人员要克服一切困难,按照“马上办、盯住干、干到位”的要求,跳起来摘桃子,千方百计完成工作。配合部门要加强与承办部门的联系沟通,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五)明确职责,积极有效地落实督查工作任务。董事长秘书负责督办董事会交办事项及《2014目标责任书》完成进度情况;总经办秘书负责督办总经办会议决议事项及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交办事项;总经理秘书负责督办总经理交办事项及每周督办汇总报告的编写工作。

督办工作严格与各个部门、各个员工的考核成绩挂钩,对没有按要求时限完成工作的部门,该扣分的严格按要求扣分,绝不姑息,在年底评先评优中,注重督查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奖罚。督查工作小组要对确定督办的工作事项以电话、现场跟踪等形式进行督办。对于在督查过程中了解掌握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好的方法、措施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炼,找出落实不力的原因、症结,褒扬先进,鞭策后进。

专业某信访事项督办函(汇总12篇)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1、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

2、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原则;

3、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原则;

4、完善程序与注重实效相结合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2、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件;

3、有关组织和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职务提交的信访件;

4、20人以上的联名信件;

5、其他信访件。

三、督查督办主体。

市信访局作为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主体。

内设各业务部门对各自经办的信访事项具体承担督查督办职责。

四、督查督办的主要方式。

1、查询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查询,并向相关领导反馈。

2、提出建议:支持责任单位依法按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明确和推进事项的处理。

4、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督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五、督查督办的程序。

1、信访件转办、交办后,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办工作,重要的信访件要重点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督办、发函、听取报告等形式。

(2)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市委督查室等有关单位共同督查督办。

(3)对超过法定期限不回复办理结果的、或者1次督办后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责任单位,将实行书面通报,指定办结时限,并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2、信访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处理意见明确。

(1)符合办结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或补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督办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六、对各业务部门应当督查督办的事项未按时督办的,分管领导交由办公室调查了解,由局长办公会明确责任。

七、督查督办职责纳入各业务部门年度职责目标考核。

专业某信访事项督办函(汇总12篇)篇五

为进一步加大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力度,提高工作效能和权威,就加强和统筹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信访事项的实地督查督办,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第二条督查室负责统筹信访事项督查督办的协调组织工作,主要是:汇总编制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掌握督查督办结果,综合分析并报告督查督办工作情况。

办信一司、办信二司、来访接待司、投诉办负责筛选信访事项,提出工作需求,参与或牵头进行督查督办,跟踪了解督查督办建议的落实情况,报告信访事项的化解情况。

第三条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主要是,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事项,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中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地方已报结案但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

督查督办严格遵守逐级办理、分级督办的要求,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原则上是已经省级部门办理,但信访人仍不断重复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有关地方和中央部门,确需由国家信访局或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督查组督查督办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第四条各业务司室原则上在每月底前提出督查督办需求,包括事项、理由、时间、方式和人员等内容,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督查室汇总。

督查室对业务司室的督查督办需求综合汇总后,协调提出具体工作方案,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随时组织。

第五条督查督办主要由督查室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司室进行,必要时可协调相关部委联合进行。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指定,主办业务司室可牵头组织督查督办。

主办业务司室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话、信函等方式,督办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落实“谁牵头,谁负责”、“谁督办,谁审核”的督查督办工作责任制,坚持带着问题下去、带着成果回来。每一次督查督办都要有建议、有报告、有结果。

第七条督查督办活动统一组织安排,各业务司室不得单独组织,避免同一信访事项多头督查督办,避免到同一地区密集督查督办。

第八条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情况的信息沟通和共享。督查室要及时将督查督办工作方案及工作情况通报相关司室;主办业务司室对督查督办事项的结果,要及时向督查室反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督查督办应由信访督查专员或副司级以上干部带队,每次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人。

严格执行督查督办工作方案,不得随意改变工作地点和路线。

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或与工作无关的接待安排,不得接受纪念品或土特产。

第十条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统一以国家信访局或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督查组的名义进行。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专业某信访事项督办函(汇总12篇)篇六

张xx:

你好,你于20xx年6月8日向国家投诉中心反映的信访件已收悉,经xx市教育局调处,现回复如下:

20xx年8月26日,由xx市信访局牵头召开了有关你的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励健主持,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教育局、低塘街道办事处、低塘街道教辅室及学校均派专人参加会议,在你本人要求认定工伤但目前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到你家庭困难,本着和谐稳定和人道主义的精神,对你既不上班也不请假的'情况下,作出了发放病假工资的决定(有会议纪要)。协调会后,你当年度9月份的工资4212.5元已于9月3日发放给你;自20xx年11月至20xx年8月期间停发的工资也于20xx年9月8日进行了补发,扣除19000元借款后,发放给他本人的金额是64611元。与此同时,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励健和市信访局局长、市人事局局长分别对你进行约谈和必要的疏导教育,并将调处的发放病假工资方案告知于你。此后,你仍频繁信访,要求落实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你提到的工伤认定和赔偿、工资福利待遇、办理退职手续等事宜或已由法院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或由相关部门已多次办理答复,为重复访。

特此回复。

xx市信访局。

20xx年7月1日。

专业某信访事项督办函(汇总12篇)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督查督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督查督办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督办工作。局机关其它科(室)配合局办公室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事项;

(二)局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三)上级单位和领导安排部署及批办、签转的工作落实执行情况;

(四)市直有关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需要卫生局办理的事项和公文会签的事项;

(五)基层单位报送卫生局的需要审批答复的事项。

(六)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督查督办程序。

(一)责任分解。办公室督办人员对需要督办的事项按其轻重缓急进行分类并确定承办科(室),在有关公文上注明“普通件”、“急件”或“特急件”等字样,明确承办人办理落实。

(二)办公室督办人员详细填写任丘市卫生局督办通知单。

(简称督办单),并将填写好的督办单附在督办件上。

(三)承办科(室)签收。

(四)办公室督办人员根据督办事项的工作时限,通过电话催办、登门催办或书面催办等方式,了解承办科(室)办理情况,确保督办事项按时完成。

(五)承办科(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承办工作后,及时填写督办单并送交办公室;若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按时完成承办事项的,应在督办单上说明原因,报至办公室。

(六)需要几个科(室)协办的事项,由主办科(室)填写督办单,协办科(室)必须积极配合。

(七)办公室督办人员将各科(室)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汇总,定期向办公室主管局长、局长或局党组汇报。

(八)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年初确定的局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局其它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有关领导汇报。

(九)对市委、市政府和省厅、沧州市局安排部署与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及交办的重要事项,办公室将重点督办,随时了解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四、督查督办要求。

(一)领导负责。承办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领导指示,认真组织完成被督查的工作,并及时向局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工作完成情况。

(二)相互协助。承办人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人承办的事项,各承办人在各自负责办理的同时搞好相互配合,并由主要负责人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自承办科(室)接到承办事项起7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办理,承办科(室)自接到承办事项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急件办理,承办科(室)能即办的应立刻即办,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完成。

3、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须经局相关领导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4、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五)有查必果。凡是领导交办的事项,都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人应及时反馈,有具体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情况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和制度。

专业某信访事项督办函(汇总12篇)篇八

工作单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办理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行政复查请求:

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8条,撤销被举报人三级资质(暂定期一年)。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吊销被举报人沪(青浦)0212号《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事实及理由:

20xx年1月5日,申请人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实名举报信》(证据编号1),要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违法骗取物业资质行为。

被申请人20xx年02月22日给申请人的回复(证据编号2),认定事实不清,与青浦区局先前的答复不符,有违政府公信力,涉嫌行政乱作为,为企业违法行为谋利益。

一、被申请人回复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回复称:“20xx年12月8日宾泉物业公司因其持有的资质证书已过期,按照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提供了相应的文件材料”,与青浦区局的答复不符。

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青浦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情况》(20xx年)公开信息证明:

被举报人:1、资质过期,2、接管物业产生纠纷。

处理意见是:“延期一年”。(见证据3)。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给申请人的函(证据编号4)证明:“该企业得知换证消息后,于20xx年2月到青浦区房地局办理物业资质换证手续。由于申报材料不全,信息操作等方面原因,直至20xx年9月才通过信息预审,取得了申办预约号2006001815号”。

专业某信访事项督办函(汇总12篇)篇九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xx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专业某信访事项督办函(汇总12篇)篇十

坚持以党的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群众工作统揽全局,以改进作风为保障,以服务群众为关键,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源头治理,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切实落实好中央、省、市、县一系列信访工作指示精神,紧扣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全镇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全镇的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实现“三无一好”的信访工作目标,把信访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不断开创全镇信访工作的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信访“三无乡镇”创建活动的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信访三无乡镇创建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徐恒德同志任组长,镇长张彩琴同志、人大主席_江同志任副组长,镇包村领导、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派出所、蓼泉法庭、党政办、综治办、司法所等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各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村、本单位创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三、工作目标及要求。

(一)工作目标。

20xx年“三无”村达到90%,分别是五里墩村、一工城村、平川村、三一村、三二村、三三村、四坝村、芦湾村、贾家墩村。镇党委、政府要紧密围绕“一提高,两创建,三防守,五下降(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创建“平安”村社,创建信访“三无”村;把牢社一级,严守村一级,筑牢镇一级;信访总量大幅下降,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明显下降,集体访大幅下降,越级访全面下降,信访积案大幅下降)的目标,提高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的化解率,结案息诉罢访率和复查复核维持率。

(二)工作要求。

对全镇的重点人员进行摸排,重点排查越级访、集体访、重复访的隐患,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严格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三无”隐患“一对一”负责制进行排处。努力提高“五率”即:初信初访办结率、案件处理率、集体访化解率、“上访老户”稳控率、重要信息上报率。强化“四个落实”即:落实包案班子、落实化解方案、落实稳控措施、落实化解办法。

四、工作措施。

(一)是实行镇领导包村包案、镇村干部包社稳控制度。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全体领导干部每周主动下访进村入户,深入村社、深入农户,了解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及时督促各行政村盯紧重点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稳控工作。要进一步传导工作压力,围绕“三无”目标,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确保无“三无”情况的村保持成绩,绝不反弹;有信访积案的村,一案一策,加大化解力度,确保案件事了。各村、各单位每周三将排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镇综治办。

专业某信访事项督办函(汇总12篇)篇十一

申请人(信访人):潘振源,男,1961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25196104133038,电话:13799736496,15880240931,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5组5081号,邮编:361011。

原办理行政机关:福建省卫生厅。

20xx年10月16日,申请人(信访人)潘振源向贵部进行投诉,请求:一.责令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让潘振源察看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二.责令20xx年06月01日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中毒性肝病鉴定的5位专家在厦卫职鉴〔20xx〕1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字;三.责令20xx年06月15日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噪声聋鉴定的5位专家在榕医职鉴字﹝20xx﹞6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字;四.责令20xx年09月04日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噪声聋再鉴定的5位专家在闽职鉴﹝20xx﹞3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字;五.确认20xx年01月11日下午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对潘振源进行的纯音电测听检查结果无效。之后,贵部依法将潘振源的投诉请求即信访事项转送福建省卫生厅办理,20xx年11月29日,福建省卫生厅作出闽卫信法复函(20xx﹞3号《福建省卫生厅信访亊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潘振源于20xx年12月01日11时45分收到该处理意见书)。潘振源对其处理意见不服,特向贵部请求复查。

复查请求。

请求贵部撤销福建省卫生厅20xx年11月29日作出的闽卫信法复函(20xx﹞3号信访亊项处理意见,对潘振源20xx年10月16日的投诉请求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事实与理由。

潘振源原在厦门唐荣游艇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唐荣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月30日,唐荣公司未安排潘振源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详见附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强迫潘振源离开公司。之后,潘振源多次向厦门市卫生监督所进行投诉,请求责令唐荣公司安排潘振源补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01月20日,唐荣公司承诺在22个工作日內安排潘振源补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详见附5.《共识》】。

潘振源认为,福建省卫生厅强词夺理,信口开河;捏造事实,捕风捉影。闽卫信法复函(20xx﹞3号信访亊项处理意见于法无据,且与事实不符,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潘振源请求察看年6月厦门市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问题。

20xx年09月12日上午,潘振源向企业即唐荣公司要求察看并索取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但唐荣公司吴智雄科长称:“没有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当时厦门市卫生监督所的两个执法人员也在场。20xx年09月17日10时40分许,厦门市海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海沧疾控)质量管理科黄科长称:“海沧疾控没有资质检测乙醇,无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详见附2.海沧卫生局20xx年11月28日作出的《关于信访人潘振源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可见,“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企业和海沧疾控都没有,仅仅厦门市卫生局有,福建省卫生厅主张向企业索取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这说明福建省卫生厅根本没有查明事实真相。

二.关于潘振源请求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在其鉴定书上签字问题。

潘振源虽然有参与鉴定专家人员的抽取并参加鉴定会,但是参加鉴定的专家姓甚名谁、是。

否当时抽取的潘振源根本不知道,因为在开鉴定会时主持人压根就不让潘振源核对,有抽没抽一个样。福建省卫生厅主张专家有在鉴定书原件上签字,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结论与原件相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空口无凭,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又不让潘振源察看核对,潘振源凭什么相信专家有在鉴定书原件上签字,凭什么相信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结论与原件相同!如果专家有在鉴定书原件上签字,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结论与原件相同,那么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为何不让潘振源察看核对?再说,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专家不用在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上签字。参加鉴定的专家未在鉴定书上签字,实际上就是剥夺潘振源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利。

福建省卫生厅认为,若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工作就不公正,专家就不安全。按照该说法,法官岂不是不能在判决书上签名。敢问福建省卫生厅,现专家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工作公正了吗?鉴定书上虽盖有鉴定委员会公章,但其公章并非专家所盖,因为专家手中没有鉴定委员会公章。所以,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上没有专家签名,鉴定结论不一定是专家的真实意思。换句话说,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有可能是假的'。事实证明,福建省卫生厅无视贵部第24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9条(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规定,纵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纯音电测听检查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想要测出一个比较准确的听力结果,除了要有一套较好的检查仪器设备外,还要有一个专业的检查人员,缺一不可。对一个检查员而言,如果经培训后上岗,就能熟练操作使用电测听检查仪器。可是,20xx年01月11日为潘振源做电测听检查的检查员在使用检查仪器时还要看“说明”。她一边看“说明”,一边操作仪器,第一次操作失败就进行第二次、第三次……让潘振源在隔声室里呆了足足45分钟,后来连听力图也打印不出来,只好请别人来帮忙。由此可见,该检查员以前绝对没有做过纯音电测听检查这项工作,是在超范围执业,她自己也承认了这一事实,所谓的“经培训后上岗”纯属子虚乌有。福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其检查结果作为鉴定依据,进而作出“不符合诊断职业性噪声聋”鉴定结论。

福建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在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噪声聋鉴定时,只采信唐荣公司提供的资料,不采信潘振源提供的资料,进而认定“小声刺激时比‘较好耳’听力差,大声刺激时比‘较好耳’敏感”属于感觉神经性聋。20xx年02月07日潘振源压根就没有做纯音电测听检查,福建省卫生厅竟然在处理意见书中称:“你于20xx年01月11日和02月07日做的两次电测听检查结果不一致属于正常的客观现象”【详见附1.《福建省卫生厅信访亊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由此可见,福建省卫生厅无中生有,弄虚作假,这样的处理意见,怎能显示公正!如何让人信服!

潘振源对20xx年01月11日电测听检查有异议,且对其检查者的执业范围产生质疑,为此,于20xx年01月15日用书面向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医务科反映实情并提出意见与健议【详见附3.《省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意见与健议》】。之后,医务科通知潘振源再做纯音电测听检查。20xx年03月12日,潘振源再次到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做纯音电测听检查,让潘振源万万没有想到,检查员不变,还是她。一个连纯音电测听检查仪器都不会使用的检查员对潘振源进行纯音电测听检查属于超范围执业,检查出来的结果绝对不准确而且无效。

以上一切的一切足以说明,福建省卫生厅欺上瞒下,一手遮天。与其说是调查核实,不如说是隐瞒事实,捏造事实。闽卫信法复函(20xx﹞3号信访亊项处理意见于法无据,且与事实不符,不足采信。恳请贵部查明事实真相,支持潘振源的信访事项即投诉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申请人(信访人):潘振源。

20xx年12月09日。

专业某信访事项督办函(汇总12篇)篇十二

为了确保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和本单位重大目标和工作部署及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一)全系统重大工作事项的督办工作,实行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副职领导对分管的业务条线内有关事项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有关工作事项负具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二)办公室是全系统重大工作事项督办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部门,负责全系统各项重大工作事项的受理、分解、督办和检查验收、综合反馈工作。

(一)市局和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县人大、政协交办的有关建议、提案。

(三)县长热线和县软建办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四)重大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

(五)县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部署的重大工作事项。

(六)市局和县委、县政府以及本系统下达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指示。

(七)市局和县委、县政府、县局领导重要批示。

(八)上级督查督办部门指示的有关工作事项等。

(一)办公室和机关各部门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工作事项和地方有关部门提请协办及群众反映的与本单位或部门有关的工作事项必须立即接办,严禁推诿不办或随意逾期接办。

(二)凡是需要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提请领导研究,严格按照决议办事。凡是必须由单位领导亲自督办的工作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应当事先向单位领导请示,严格按领导的批示办事,事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工作结果,防止失误。

(三)对于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以及县长热线、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和上级督查督办部门交办的工作事项,建立并实行登记、承办、交办、催办和结果反馈台账制度。

(四)对于比较复杂或有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事项,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参与部门要主动配合,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因情况特殊,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事项时,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终了前向本单位领导和交办部门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理。

(六)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在接办重大工作事项过程中,要强化责任,强化效率,保证质量。凡接办不主动、不规范以及结果反馈不及时、不准确,交办工作事项的领导和机关检查验收不合格及群众不满意的要追究具体承办人及其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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