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访工作机制细则大全(13篇)

时间:2023-10-25 作者:文锋最新信访工作机制细则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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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访工作机制细则大全(13篇)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xx〕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

(六)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省领导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下访活动,市级领导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接待群众来访,县级领导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定点接访,乡级领导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并负责处理本地区本领域的信访突出问题,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

(四)对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因责任不落实、问题不解决导致矛盾增加或激化的,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分别参照同级党政领导接访时间安排接访,协调处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突出问题,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法定途径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年度督查。

工作计划。

其督查机构针对重要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督查;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省信访局负责对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信访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对因责任不落实导致信访矛盾产生、事态扩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成说明情况;。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对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重复集体上访,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责成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说明情况,或责令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

第十五条对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必要时,可约谈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第十六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信访矛盾高发、群众反复越级上访或大规模集体上访等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干部、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干部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当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七条对信访矛盾相对突出,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本地区、本部门信访矛盾居高不下,群众多次大规模集体上访,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重点管理、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重点管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省信访局根据信访形势和任务需要,对信访问题较多、群众上访量较大、工作比较薄弱的县(市、区),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实行重点管理、挂牌督办的建议。

对受到重点管理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重点管理期间取消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十八条对受到诫勉谈话或重点管理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信访群体性事件、发生极端事件等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信访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处理结果反馈信访部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信访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信访部门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省级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xx年3月5日印发。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第九条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一条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信访工作机制细则大全(13篇)篇二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最新信访工作机制细则大全(13篇)篇三

领导重视,措施落实,基础工作,案件查办,控制和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情况(一)领导重视(10分)。

目标管理:召开各类会议,研究信访工作,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基本要求和考核办法:研究信访重大问题,包括集体访、越级访和群体性事件,信访工作小组召开专题研究会,每年至少不得少于10次,主要以会议记录和纪要为依据。

(二)措施落实(20分)。

目标管理:

1、实行主要负责人接待来访日制度;。

2、建立排查机制,即基层信访工作长效预警机制,坚持就地化解矛盾。

3、定期开展信访法规宣传活动。

基本要求和考核办法:

1、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周不少于1日确定为信访接待日或信访专题研讨日,要以文字记录为依据(8分)。

2、排查上报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对排查出的隐患一律实行包案制,限期予以解决,主要看排查资料及责任包案文档。(8分)。

3、有宣传图表、标语、宣传资料、宣传次数记录。(4分)。

(三)基础工作(10分)。

组织建设:

2、硬件物质配备。

基本要求和考核办法:

1单位信访网络健全,成立有信访工作解调小组,配备专人为信访调解员,建立信访案件的资料库。(5分)。

2、有办公场所,有门牌标示,组织网络表上墙,各种制度张贴上墙。(5分)。

(四)案件查办(20分)。

目标管理。

1、认真办理上级交办案件,确保年终无信访积案;。

2、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基本要求和考核办法:

1、及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年终结案率要达到100%(10分)。

2、凡上报案件,必须坚持上报前回访(要有回访材料),有单位主要负责人调处审理的签字或意见,主要看案件资料(10分)。

(五)控制和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工作。

目标管理。

1、无来镇,去县、市、到省赴京集体上访事件;(30分)。

2、无来镇、去县、市、到省赴京上访老户。(10分)。

基本要求和考核办法:

到达上述两项目标为满分,5—20人来镇,去县、市上访扣1分,到省扣2分,赴京扣5分;51人以来镇,去县、市上访扣1分,到省扣2分,赴京扣5分;51人以上来镇,去县、市扣3分,县委、县政府机关门前集体上访有滞留,异常行为和重复上访加倍扣分,上访老户去县、市上访1次扣0.5分,到省1次扣1分,赴京1次扣2.5分。

二、附则。

1、年终综合考核指标纳入镇党委,政府绩效考核总成绩,落实奖惩。对考核指标列后3名的村委会或镇直单位作不下年度镇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全镇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镇党委、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对连续两年最后一名,导致我镇被列入县重点管理乡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组织措施,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通报全镇,党委、政府组织综治办、信访办留档备案,并作为考核干部和班子的重要依据之一。

2、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通报一次赴京到省去县、市来镇上访情况,在信访敏感期内每月通报一次,如有异议要及时核对,隔月不再核对更改。

3、因发生赴京、到省、去市县,来镇上访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4、目标考核由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带领信访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最新信访工作机制细则大全(13篇)篇四

为全面提升信访案件办理质量,强化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社会评价和群众监督,切实提高群众满意率,根据《全市社会稳定信访工作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实施。

全市信访考核工作在市信访局领导下,由局各科室及调查组具体操作。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上访事项治理、信访案件化解、风险评估、信访基层基础工作、工作创新。

三、考核方式。

对镇街采取内查、自报、民调、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信访局根据日常工作、现场检查及民调情况,汇总年度考核成绩向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

市级考核数据以市信访局每月通报、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通报数据为准;到济宁、赴省、进京上访数据以网上登记和省、济宁市信访局通报为准。

四、具体数据采集。

1、上访事项治理。

(1)集体上访。来市以上集体上访,事前有预警且跟踪处置到位、未造成影响的不减分,否则每起减1分。(由接访科提供数据和预警、跟踪处置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写相关考核数据统计表,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2)重复集体上访。来市以上重复集体上访,法定处理期限内或及时跟踪处置未造成影响的不减分,否则每起减2分。(由接访科提供数据和预警、跟踪处置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写相关考核数据统计表,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3)进京非正常上访。每人次减0.5分,重复的每人次减1分。市信访局负责考核20xx年1月3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的进京非访,以上半年通报为准,下半年治理进京非访情况,由市公安局负责考核。

(4)极端上访事件。发生自焚、自残、跳楼、打砸、堵塞交通等极端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每起减10分。(由接访科提供数据和名单,填写相关考核数据统计表,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5)跟踪处置上访。凡发生上述信访事项后,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及时跟踪处置的,每起加倍减分。(由接访科提供数据和跟踪处置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写相关考核数据统计表,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2、信访案件化解。

(l)本年度信访事项化解。当年发生的来市以上信访事项,到期办结率达到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0.5分,扣完5分为止;群众对信访事项办理满意率(结服率)达到60%以上,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1分,扣完10分为止。(由接访科、办信科分别提供数据和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写相关考核数据统计表,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2)信访积案化解。交办信访积案,到期办结率达到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0.5分,扣完5分为止;群众对信访积案办理满意率(结服率)达到80%以上,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1分,扣完10分为止。(由督查科提供数据和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写相关考核数据统计表,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3、风险评估。

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事项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率达到100%,切实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凡发生集体上访而未进行风险评估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由接访科提供资料)。

信访基层基础工作,主要包括领导重视、阵地建设、机制建设、队伍建设、“三无”创建、信访信息员应知应会、信访法规宣传和工作创新8个部分,其中,工作创新为加分内容。

(1)领导重视。各镇街领导班子成员办公会议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定期研究化解重点信访案件;党政主要领导及其他领导干部包保化解重要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经费充分保障;加大信访干部交流、提拔使用力度。以上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减1分。(现场检查提供资料)。

(2)阵地建设。镇街群众服务中心实行部门入驻、联合接访,镇街群众服务中心设立信访窗口并达到“六有”标准;村级接待场所达到“五有”标准,每个镇街随机抽取2个村;基层信访工作制度上墙,落实情况有台账可查。以上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减1分。(现场检查提供资料)。

(3)队伍建设。镇街配备副科级兼职或有培养前途的专职信访干部;村级配齐信访信息员。以上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减1分。(现场检查提供资料)。

(4)机制建设。健全信访隐患排查机制,苗头隐患每月一排查、一上报,排查覆盖率达到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1分;健全信访信息预警预报机制,大规模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事发前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迟报、漏报或瞒报一次减0.5分(由接访科提供资料);严格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各每个工作日安排1名领导班子成员值班接访,每少一次减0.5分,其中党政主要领导每周至少安排半天时间接访,每少一次减0.5分。(现场检查提供资料)。

(5)“三无”创建。80%的村(居)达到省“三无”要求,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0.5分。(由接访科、督查科、办信科分别提供资料)。

(6)信息员应知应会(10分)。镇街信访信息员对规定的职责和应知应会考核,委托第三方进行电话调查计分;村居信访信息员对规定的职责和应知应会考核,由第三方随机从各镇街抽取40%的村居信访信息员进行电话调查计分。(由督查科提供村居和信息员名单等详细资料用于第三方抽查,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7)信访法规宣传(2分)。将逐级走访和明白纸入户情况作为调查内容,由第三方随机从各镇街抽取30%的村,每村随机抽取一位普通群众了解落实情况,根据回答情况予以计分。(由督查科提供各镇街村居名单用于第三方抽查,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8)工作创新。信访工作经验做法被中央、省、济宁市、邹城市领导批示或召开现场会议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由镇街提供原始资料)。

最新信访工作机制细则大全(13篇)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最新信访工作机制细则大全(13篇)篇六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健全解决信访问题的高效机制和做好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信访工作考评制度,确保信访圆满完成信访目标任务,现就20xx年全镇信访工作制定如下绩效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领导责任。

主要考核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党政领导及部门领导对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及亲自参与信访工作的情况。

(二)基础建设。

主要考核信访工作网络、制度建设及接待场所、现代化办公设施等硬件建设情况。

(三)重点指标。

主要考核超前排查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以及信访问题一次性办结率的情况,重点考核控制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以及完成敏感时期信访稳定工作的情况。

(四)专项活动。

主要考核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认真执行领导接访、下访、包案制度,开展文明接访、“四无”村(全年无进京非正常上访和重复访,无去省进京集体访,无历史遗留信访案件,无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有影响事件)创建活动以及信访法规宣传、积案化解等各类专项活动的情况。

三、考核机构。

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负责全镇信访工作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日登记与月通报相结合。

镇信访办每天对全镇信访情况进行逐一登记,月底进行通报,各参评单位须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自评。

(二)季度点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每季末,镇信访办按照年初确定的考核办法对参评单位进行点评通报,年终在组织统一考评的同时,综合各季考评成绩以及上级年内适时开展的各专项活动考评进行汇总考评。

(三)自查申报与综合认定相结合。

年终,各参评单位按考核办法及通报情况自查申报,信访办组织集中听汇报、看资料、核数据,最终由信访办合议认定,并报镇主要领导审定。

五、考评标准。

考核不设基本分,同步增减记分,减分不保底。

1.信访工作纳入各单位整体工作研究部署、督促检查、考核评比,没有纳入的,扣1分。

2.各单位研究出台强化信访工作基层基础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没有的,扣1分。

3.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全面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建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没有建立领导小组的分别扣1分。

4.街道配备至少1名专职信访干部。村明确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有专门信访接待场所和必要接待设施。镇政府机关各职能部门明确一名副职以上部门负责人为信访工作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人员配备不到位的扣2分。

5.认真执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主要领导每月不少于1个接待日,其他领导每月不少于10人次接待群众来访,并对接待的信访事项处理落实到位。认真记录接访情况,做到有记录(专门记录本)、有交办(主要领导交办)、有落实(化解处置情况)。制度不健全、台帐不完善、活动不正常、问题不解决的,有一项扣1分。

6.上级交办的进京备案老户和越级重复集访实行主要领导包案,所包案件年内全部停诉息访或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六步工作法”终结,包案领导对结案报告审核签字,做到一案一档。未按要求包案、终结、建档的,每项扣1分。

7.上年信访工作受到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分;受到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分;受到镇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加0.5分;加分上限为4分。被镇列为重点管理单位的扣3分。

(二)控制和化解越级上访工作。

1.进京上访每人次扣2分,非正常上访每人次加扣1分,集体访、重复访加倍扣分。发生1-3人的进京集体访每批次加扣5分,发生3人以上的进京集体访的每批次加扣10分。对上级交办的敏感时期信访重点人员发生进京上访的,在上述基础上加倍扣分。

2.赴省上访每人次扣1分,集体访、重复访加倍扣分。发生1-2人的赴省集体访每批次加扣5分,发生3人的赴省集体访的每批次加扣7分。发生5人以上的赴省集体访的每批次加扣10分。到省委、省政府门前集体访每批次加倍扣分。

3.去市上访每批次扣0.5分;集体访、重复访加倍扣分。发生1-2人的去市集体访每批次加扣2分,发生3人的去市集体访每批次加扣5分,发生5人以上的赴省集体访的每批次加扣8分。到市委、市政府门前集体访每批次加倍扣分。

4.到县重复个访每批次扣0.2分。集体访每批次扣1分,其中,1-2人集体访加扣0.5分,2人—3人加扣1分,3人以上加扣2分,重复访加倍扣分。

5.到镇重复个访每批次扣0.1分。集体访每批次扣0.5分,超过5人以上加扣0.5分,重复访加倍扣分。

6.越级上访中发生异常极端事件,每批次扣6分;对上访人员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处置不及时、不得力、不到位的,每批次分别扣4分;在京涉访被拘留的,发生1起扣2分。

越级上访核减口径,由镇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年终根据上级统一核减口径结合本镇实际予以制定。

(三)应急劝返工作。

1.上访人员滞留在镇政府,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接访的,有1次扣1分。现场劝返工作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的,有1次扣2分。

3.各村社区负担接回越级上访人员的相关费用,在年终考核时由镇在考核工作经费中统一结算扣减。

(四)上级交办件的办理工作。

1.凡上级领导批办和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来信、来电、来访事项,必须落实领导包案,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由该包案领导审核签字后按期上报办理情况。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未落实领导包案的、逾期未报的、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被上级退回的,分别扣1分。

2.敏感时期上级交办的信访热点问题和信访重点人员,发生越级回流上访的,每批次加扣0.5分。

3.认真实施三级信访程序终结,信访事项一级终结率达90%,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加0.1分;加分上限为1分。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经复查被否定纠正的,每件扣1分;上级复查、复核意见落实不到位引发新的越级上访的,每批次加扣1分。

4.不按要求参加上级或信访工作机构牵头召开的信访事项办公会,无故缺席、代会的,每次扣0.2分。不按办公意见落实到位的,每件扣2分。

1.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建立健全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并上报《信访突出问题摸底排查表》,少排、漏排或漏报、瞒报、不报信访信息的,每件次扣1分;因少排、漏排或漏报、瞒报、不报信访信息引发上访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每件次扣2分。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落实包案措施,确保化解在当地,未落实包案措施的每件扣1分。

2.敏感时期实行“零报告”和“日报告”制。不按要求落实的,每件次扣0.5分。

3.积极参加镇信访办组织的会议和业务培训活动,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的,每次扣0.2分。

(六)各类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1.积极开展“四无”村创建活动,制度齐全,软件材料完善。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未通过“四无”村(社区)创建的,扣3分。

2.开展的各类专项活动,有部署、有方案、有成效。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活动成效显著,受到上级表彰的,每次加2分。

六、考核结果。

2.作为20xx年各村(社区、单位、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的依据;。

3.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将其纳入重点管理,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镇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整改。

七、其它。

信访工作责任认定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主体有争议的,由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最新信访工作机制细则大全(13篇)篇七

爱国主义是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是中学德育的基础工程。新的一年里,我们要继续高扬爱国主义的主旋律,通过课堂教学,通过庆祝香港回归祖国、党的十五次代表大会召开等重要纪念日和重大历史事件、重大社会活动,通过每周一的升旗仪式,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大力弘扬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及革命传统。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充分利用基地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基本建设,也是提高爱国主义教育实效的重要途径。最近南京市制定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教育规程》,要求各学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分层次确定各阶段目标和内容体系,形成由浅入深、具有南京地区特色的利用基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序列。我校已在梅园新村纪念馆、日军大屠杀死难同胞纪念馆和太平天国史料陈列馆建立了稳定的教育基地,要进一步做到基地、组织、时间、活动内容和考核评估“五落实”,并建立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记录册制度:学生由学校集中组织参观或家长带领参观时,由各教育基地管理人员在《记录册》上加盖统一印章,并由学生填写有关内容,作为考查各年级爱国主义教育实效和考评学生爱国主义思想品德的重要依据之一。这对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把爱国主义教育落到实处将会有一定的促进。

《决议》明确指出:“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是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要帮助青少年树立远大理想,培育优良品德”。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品德课程、政治理论课程,把学生教学传授知识同树立理想、陶冶情操、培育优良品德结合起来,把个人成材同国家前途、社会需要结合起来。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事实证明这对帮助学生认识社会,了解国情,接受锻炼,增长才干;增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责任感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中学生日常行为的养成是中学德育的重要任务,关系到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国民素质;而它的完成必须由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合作,形成正向合力,工作十分艰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坚持抓好学生的礼貌、卫生等基础文明习惯的养成,创建更多的“礼貌、卫生示范班”,并围绕“孝敬日”的设立,大力开展孝敬父母、尊老敬长的活动,进一步在全校形成爱党爱国、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互助,遵纪守法的风气。

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已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识,并日益显示出它在加强德、智、体诸育和提高学生整体素质方面的作用。今天,我们正处于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之时,这是教育改革中一个深刻的变化。而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不断提高和完善学生的心理素质,使学生具有健康的心理、健全的人格,在自尊心、自信心、独立性、责任感,以及耐挫等心理承受力和社会适应性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善的发展,以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在新的一年里,我校将坚持在初一公民课和高一班会课中进行心理健康指导,为每一个学生建立心理档案,并跟踪疏导。同时,在加强教材建设和优化教师和家长心理上进一步开展实验研究。

最新信访工作机制细则大全(13篇)篇八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鼓励干事、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律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与支持改革发展、鼓励干事创业相结合,严格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严查违纪者。

第五条容错纠错坚持严肃执纪执法与支持改革发展相协调,实事求是地处理改革探索和开拓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坚持用“五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追赶超越发展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二)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三)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市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五)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经济社会危害。

第六条避免容错过度,防止将主观犯错甚至将严重违纪划进容错机制范畴,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七条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党内法规和法律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容错: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适用容错的事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自治区、银川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市纪委监委负责实施容错工作。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干部因工作失误和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条件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容错免责申请。

(二)核实认定。问责实施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予以从轻、减轻、免责或不予免责的认定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审查;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重大、复杂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必要性、民意认可、获得感等相关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三)反馈处理。认定意见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和申请单位或个人下发书面认定书。问责实施机关根据认定书,作出问责或从轻、减轻、免责的处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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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一年内,由党(工)委(党组)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放下思想包袱,帮助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章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运用容错结果: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免予扣分;

(二)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及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纠错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经认定予以容错,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对于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创新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在事前充分论证,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市委、市政府备案审查,必要时逐级请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并纠错;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有关工作:

(一)明显偏离预期目标、方向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

(三)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较大,经评估难以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或者停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纠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10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二)谈话教育。发送纠错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听取陈述意见,指出错误所在,帮助反思检讨。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规范决策施政行为。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支持保障,综合考虑容错事项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正确理解执行政策,为改革创新者保驾护航。

(一)各级党(工)委(党组)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问责实施机关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不得避重就轻,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依法依规应当处理的干部开脱。

(二)市纪委监委应当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容错和问责的关系,对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容错情形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三)市委组织部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宽容理解,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组织处理,不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的无意过失而影响提拔使用。

(四)市委宣传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五)市审计局要坚持正确的审计导向,客观辩证地分析改革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甄别、准确研判,依法审慎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信访工作机制细则大全(13篇)篇九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实施生态立县战略,发展生态经济,建设生态强县目标,牢固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责任意识,坚持建立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是定期召开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全县信访工作,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落实矛盾化解、领导包案工作责任。二是各乡镇和重点涉访部门都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三是将信访工作纳入年终综合考评,同党建、党风廉政、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同考核奖惩。

一是要求各乡镇和重点涉访部门每季度排查一次本辖区本系统的信访苗头,通报信访动态,为各级领导提供参考。二是各种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求涉访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县委政府。三是落实矛盾化解工作责任,对排查的信访苗头明确包抓领导、矛盾化解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四是构建乡镇和重点涉访部门建立信访接待室、村设调解委员会、村有信访信息员的信访工作网络,做到小事不出村(单位),大事不出乡镇(系统)。

三、建立领导包抓信访案件机制。

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坚持实行了定县级领导包案、定办案责任单位、定办案责任人、定办案质量、定办结时限。包案县级领导都能主动上手,亲自过问,积极配合,使洪善德、赵高凤、刘金美等信访老户多上年上访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一是明确了信访督办内容,对信访案件查办、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事件接访能按时到指定地点接访和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二是加大了督办力度,对于转办案件、信件,不是一转了之,而是采用电话督办、上门督办,对逾期不办的发督办通知督办,最后提交政府督办室督办,核减年度无系统总成绩。

五、建立规范信访工作机制。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一是坚持按办信接访工作程序,规范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严格依法依程序处理信访问题。二是开展了无访乡镇和办信接访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有力的促进了文明接访活动的开展。三是加强了对群众来信的办理和回复,对县级领导批阅的信件有明确意见的,要求查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回复信访人并抄报县领导,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最新信访工作机制细则大全(13篇)篇十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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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访工作机制细则大全(13篇)篇十一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最新信访工作机制细则大全(13篇)篇十二

青山乡位于东至县西南边陲,地处两省三县交界处,属于典型的山区乡、边界乡。近几年来,我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上级关于做好信访工作一系列重要精神,坚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和大接访活动,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各类突出问题,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不断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建立了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乡党委抓住乡村两级信访工作责任这一关键,层层落实责任制。首先乡党委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具体负责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调研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对各村实行支书负责制,明确责任,把信访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其次实行乡班子成员每日值勤接待制,根据信访工作突发性的特点,实行轮班值勤,发现群众上访及时处理,决不拖延,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也给上访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限期解决,避免了矛盾激化。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人的岗位责任、时限要求及责任追究。对处臵不力,造成信访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筑牢维稳基石。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有效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措施,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我们从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入手,年初召开全乡维稳信访工作会议,详细安排部署信访维稳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以排查解决因邻里纠纷、土地纠纷、林权纠纷、茶林场发包经营、轮窑厂土地征收、昭青公路建设等为重点;涉法涉诉和社会治安引发的信访问题;各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引发的信访问题;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的信访问题为重点,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及时摸排掌握了一些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重点事、重点人和一些苗头性、动态性问题,做到了未访先知、接访有备。

三、突出到度,完善制度。

带着问题与群众解释和宣传,经过耐心细致地做涉地群众思想工作,让群众看到了发展前景,同意了政府征用,还就土地的用途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问题的解决既消化了土地引发的纠纷,也给青山未来的经济发展储备了土地指标,通过我们经常性地开展群众工作,除了给群众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也创新了社会管理模式,群众从过去的“你说怎么办,我就怎么做”变成现在的“我给建议,共同管理”,信访隐患在萌芽状态得到了有效处臵,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问题,建立良好的信访工作秩序。

在的各类重信重访问题6件,全部做到了落实,即落实包案领导、落实办案人员、落实办结时限、落实稳定措施、落实处理问题所需的经费。截止目前,以上6个重访问题已全部得到解决。

总结近几年来的信访工作,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只要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站稳群众立场,信访工作才能顺利开展,信访案件才能有效得到化解。同时创新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有力促进,只有不断在工作方法、制度、程度方面深化创新,才能形成信访工作“经常抓,抓经常”的机制。两年来,全乡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04起,化解102起,化解率为98%,有效杜绝了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未发生一起进京赴省到市重复访和集体访案件,2起有上访意向的事项已得到及时化解。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面对新形势下群众信访之下出现的新情况,我乡在今后工作中还要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一要继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二要继续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三要坚持搞好领导信访接待日接访工作;四要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使信访工作真正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

二0一二年八月。

最新信访工作机制细则大全(13篇)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

工作总结。

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5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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