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南省今年专升本招生计划(优质5篇)

时间:2024-09-11 作者: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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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今年专升本招生计划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精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升华理论知识、增长实践技能、缩短工作适应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至,力争组织3万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覆盖各专业、各地区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一批省级和州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力争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具体任务见附件1、附件2。

三、建立见习基地

(一)设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积极性;

4.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5.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程序

1.省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附件3 ),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2.州市、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3.驻滇中央企事业单位等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下同)申报。

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即认定为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基地授牌

年度内累计提供5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经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责任部门共同审核合格的,授予“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牌。对符合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条件的,将推荐申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各州市可参照确定州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授牌。

四、组织参加见习

(一)提供见习岗位。见习基地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岗位信息(含见习岗位、期限、专业要求等有关信息)。

(二)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媒体以及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多种渠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三)组织见习报名。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高校云南籍拟回滇就业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

申请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须填写《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4),并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可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也可到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到本校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报名。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就业见习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报名点或开通毕业生就业见习网络报名功能,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

(四)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基地应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附件5),明确期限与岗位,津贴补助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

(五)出具见习证明。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应为见习毕业生出具就业见习证明(见附件6),并向对其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就业见习总结。

五、提供见习服务

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服务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期间和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见习期间,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见习期满未被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各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相关服务。

六、见习生活补助

(一)补助的标准。见习期间,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00元,见习基地不低于400元,并由见习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州市政府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见习基地在见习期间支付给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助、特殊工种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省级补助的申请。州市级(含县级)认定的见习基地向所在地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附件7),并提供以下材料:1.《云南省高校毕业就业见习协议》;2.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3.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4.高校毕业生见习考核情况。省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填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三)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省级财政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将补助资金核拨各州市。当年内,省级财政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预拨补贴资金,首次预拨部分不低于60%。次年1月底前,各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资金结算报告,并附审核完毕的《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及省级见习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凭证的复印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资金结算,多退少补。省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拨付见习基地。

七、职责分工

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个私协)、省工商联和团省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见习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省教育厅负责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承担动员、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工作,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承担的见习生活补助经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分别负责动员、推荐一批经营管理规范、效益和信誉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并完成省级授牌的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任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基地见习和加强对见习基地日常管理。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的见习工作机制。团省委要继续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将高校毕业生见习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任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在当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经委、卫生、国资、工商、工商联和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确保本地毕业生见习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州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工作。

各地和有关部门已开展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可纳入本地区和本部门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任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要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

八、宣传表彰

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 树立见习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要定期、不定期对见习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对提供岗位数量多、岗位质量高、见习待遇好、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单位,以及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州市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河南省今年专升本招生计划篇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八条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在育龄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加强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起3日内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河南省今年专升本招生计划篇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天津市制定出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强化创业和就业服务,多项举措并举确保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从加强就业培训和见习、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完善就业政策措施、健全就业服务网络等方面着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毕业生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统筹各类人群就业的同时,重点突出高校毕业生;在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同时,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在推进公平就业的同时,重点服务高校毕业生。坚持用大项目、好项目拉动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培训促进就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加强工作考核和稽查,形成各级政府共同负责、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坚持把新建项目和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载体。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要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不断改善劳动用工结构。各经济功能区要充分发挥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各用人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时,要消除就业歧视,积极吸纳女大学生就业。

鼓励自主创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放宽学籍管理,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两年内保留学籍。

扩大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总量增加到1000家,见习基地容量扩展到同时安排3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为期3至12个月的见习。见习期间企业可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政府按照每人每月天津市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组织开展创业实训。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基地进行3至6个月的创业实训,增强创办企业的能力。

组织企业家带徒授业。聘请1000名优秀企业家、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帮带3000名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政府给予毕业生一定的补贴,对带徒授业取得成效的企业家给予一定奖励。

扩大公益就业岗位。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选聘一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公益工作。全市公益性岗位安置5000人,进行一年以上的锻炼,给予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到基层单位和边远地区工作。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工作。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和市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机关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优先录用经过基层锻炼的高校毕业生。

鼓励继续学习深造。天津市今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增加1000人以上;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增加15%以上;适当扩大成人本科应用型人才的招生规模,鼓励专科(高职)毕业生到成人院校继续学习。

实施“双证书”制度。对高校在校生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参加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学生给予鉴定费补贴,其他普通高校学生按照培训成本给予50%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具备条件的相关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社会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相应补贴。

实施就业一条龙服务。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系列化服务。

实施就业专项行动。实施“1123服务”,对毕业学年的在校生每人发放1张就业服务卡,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免费提供2次职业指导和3次职业介绍。陆续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以及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月活动。

实施定点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高校开展定点服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广泛收集企业用工信息,及时向高校发布,实现企业用工需求和高校毕业生资源的有效对接。

实施信息共享。实施教育部门毕业生信息和劳动保障部门就失业信息互联共享,动态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就失业状态。

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合作社和担保公司等新型融资机构发展,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创业融资需求。各区县建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额给予匹配。高校毕业生创业初次贷款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还款期限由2年延长到3年;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企业成长性好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贷款支持。

搭建创业平台。市内6区和塘沽区要整合教育教学资源,选择1所学校改建为创意创业园。有需求、有条件的其他区县和经济功能区也要选择1所学校改建为创意创业园。有条件的高校应在校内适当位置建设创意创业园。

完善财税政策,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落实《天津市至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规定》和其他有关财税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河南省今年专升本招生计划篇四

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1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1人);

(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

(五)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1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女方年龄在28周岁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

(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满24周岁,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且已年满4周岁的。

第十二条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再婚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2个或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十三条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不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或不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四条因违反《条例》规定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得因离婚、子女死亡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减免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条例》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河南省今年专升本招生计划篇五

河南省教育厅近日印发《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离校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采取六项措施,全面安排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是狠抓政策宣传,充分发挥政策普惠效应。把加强就业政策宣传作为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基础性工作,努力确保毕业生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政策效力。

二是强化信息服务,积极搭建就业双选平台。充分发挥校园就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广泛联系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力争校园招聘活动的场次和岗位数量多于往年。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等传播手段及时发布招聘信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服务,切实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

三是加强思想教育,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主动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加强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缓解部分毕业生因就业压力而产生的焦虑情绪,增强心理承受能力。举办丰富多彩的`毕业典礼活动,使广大毕业生愉快地告别学校,走向社会。

四是健全工作机制,全力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通过专场报告、现场咨询、政策宣讲等形式,加大政策宣讲和典型宣传力度,做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退役毕业生士兵升学优惠以及就业信息服务等工作,逐项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征兵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不断健全和完善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长效机制。

五是加强就业援助,帮扶特殊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依据每位困难群体毕业生的个性特点和专业特长,帮助其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求职方案,建立“一人一策”的帮扶机制。在离校前将求职补贴发放到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手中。有条件的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从学生资助经费中专门划拨一部分,扩大求职补贴发放范围。

六是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深入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作风建设,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手续办理、户档托管等“一站式”服务,不得拖延工作影响毕业生就业。对于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要引导他们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未就业登记,免费享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及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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