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局病虫害防治工作总结汇报(优秀5篇)

时间:2024-12-23 作者:纸韵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林草局病虫害防治工作总结汇报篇一

六、科技宣传力度不够,科学种田水平下降。今年是科技活动年,县级未组织专门宣传车到各各镇进行科技宣传,仅少部分镇利用缝天进行科技宣传,比如河包农业服务中心3月4日组织人员向农户宣传讲解优质高梁、专用红苕新品及其栽培技术,并印发资料500份。相当部分镇既没印发资料、播放电视、广播讲座,也没写板报,抱着农民愿种啥种啥,想咋种就咋种的思想,水稻播干谷、哑谷和浸种催芽的各占三分之一,玉米直播比例也在回升。今年天气好,没发烂种死苗现象,如遇上育秧期气温低,寒潮持续时间长,其后果不敢想象,必须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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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局病虫害防治工作总结汇报篇二

称,乳白色;雄虫像蛔虫,细小,透明无色。沙土中的幼苗易发生此病,黏重土壤危害较轻。

猕猴桃茎部的病害主要是溃疡病。

病因:是目前危害猕猴桃最严重的病害,由丁香假单胞杆菌引起。

症状:主要危害主干、枝蔓、芽。枝干发病部位初期为水渍状,随后病斑扩大,颜色加深;后期发病部位皮层纵向线状龟裂,流出清白色黏液,该黏液不久转为红褐色。

发病规律:病菌主要在发病的枝蔓上越冬,也可随病残体在土壤中越冬。春季病原菌从病部溢出,依靠风、雨及昆虫传播。一般从枝干传染到新梢、叶片,再到枝干,干枯的落叶和土壤不具有传染性。

影响因素:与品种有关;与坡向有关,阴坡多发病;该病喜高湿,耐低温;该病随园林的郁闭度增加而加重。

防治方法:首先,严禁从病区引苗,对外来的苗木要进行消毒处理;其次,接穗芽条的选取要严格,确保无病害;发现病苗立即拔掉烧毁;注意土地的水肥,增强树势,提高抗病能力;收果后施铲除性杀菌剂,铲除潜伏的病毒;发展抗病品种。1.3 猕猴桃叶部的病害1.3.1 黑斑病(黑星病) 病因:是由有性世代的子囊菌球腔菌属和无性世代的半知菌假尾孢属引起的。

症状:主要的危害部位为猕猴桃的叶片、果实和枝蔓。叶片受害初期叶背生出灰色的绒状小霉斑,随后发展为灰色或黑色霉斑。叶片由绿色变为黄褐色或褐色。

发病规律:病原菌以菌丝体和子囊壳在患病部位越冬,第2年春天开始初次侵染,4 5月发病,6 9月为发病高峰,高温多雨利于发病。

一、   病虫害生物防治

长期使用化学药剂治虫治病容易使病虫形成抗药性,使药效降低甚至无效。用生物或生物的产物防治病虫称为生物防治。其不污染环境,对人畜安全,正在越来越多的提倡和应用。生物防治包括以虫治虫、以昆虫病原微生物及其产物防治病虫、食虫动物治虫、生物绝育治虫、昆虫激素治虫和基因工程防治病虫等。以下分述之。

(一). 以虫治虫 以虫治虫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分述之。

1. 保护天敌 保护天敌的措施有:(1).冬季不刮树干基部老树皮,或在秋季在树干基部绑缚草秸,诱集天敌越冬。(2).合理使用农药 选对主要害虫杀伤力大,而对天敌毒性较小的农药种类,在天敌数量较少或天敌抗药力较强的虫态阶段(如蛹期)喷药;或在果园内分区施药,可降低对天敌的危害。(3).引进天敌, 弥补当地天敌的不足。(4). 人工繁殖天敌,适时释放。

自然状态下的害虫天敌很多,辽宁果树研究所在未打药成龄苹果园调查得知,树干基部越冬天敌占益害虫总数的40.5%-86.6%,害虫仅占总虫数的8.2%-33.4%。益虫的'种类很多,已报道的有10多种螳螂、100多种寄生蜂(姬小蜂55种、金小蜂37种、小茧蜂36种、姬蜂34种)、3种金龟子、30多种蜘蛛,以及蜻蜓等。对天敌杀伤力强的广谱性农药有:1059、1605、敌杀死、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六六六等。不用这类强毒性农药,可以保护一部分天敌。对维持昆虫的生态平衡有益。

2. 利用昆虫病原微生物及其产物防治病虫 昆虫病原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病毒、类病毒、类菌原体、线虫等。成功的例子有:用苏云金杆菌感染鞘翅目昆虫中肠组织,使其发生病变致死;用白僵菌、青虫菌等,均可侵染蛾类幼虫,使其失去生命力;用k84菌等防治根癌病;用弱病毒株系预先感染植物体使其对强病毒株系产生抗性;将具有杀虫力的bt基因和天蚕素基因转入植物体并得到表达,使植物本身对害虫产生杀伤作用;用性引诱剂诱杀害虫或破坏害虫的繁衍秩序;以及用农用灰黄霉素、土霉素、链霉素,防治花腐病等细菌病害等。

3. 以食虫动物治虫 食虫动物主要包括益鸟和禽类。如啄木鸟、绍山雀、画眉、黄鹂、大杜鹃、山鸡、鸡、鸭、鹅等。

4. 生物绝育降低虫口基数 用co60等辐射诱变害虫不育,减少林地环境中的害虫虫口基数。

综合防治包括农业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农业防治措施主要为及时清园,清理病虫枝蔓,减少病虫害产生源;合理倒茬,避免病虫害的继续蔓延;生物防治和上述2种措施效力不足时的补救措施,化学防治。3者的主次关系为以农业防治为主,生物防治为辅,化学防治为补。农业防治工作做的好的猕猴桃果园,一般不发生大面积病虫害。同时,合理修剪,园地通风透光良好,树体负载量适宜,地力、肥水充足,是减少病虫害大发生的基础,超载郁闭的猕猴桃园,纵然在病虫害防治很下工夫,也难以达到理想的防治目的,免除不了病虫害的大发生。为了使大家更方便的实施病虫害防治工作,特根据各地的病虫害防治情况,制定出如下综合防治历、常用农药一览表和农药加水稀释的浓度查对表,供在实际应用时参考。并将国际上出口猕猴桃的农药检测标准介绍给大家,以引起对农药残留问题的重视,从而为我国的猕猴桃果品出口奠定基础。

林草局病虫害防治工作总结汇报篇三

目前大樱桃生产主要病虫有桑白蚧、绿盲蝽、潜叶蛾、穿孔病、叶斑病、根癌病、流胶病等,应在不同生长期分别进行防治。

4、采后期。此期是多种病虫混发期,主要有落叶病、潜叶蛾、红蜘蛛、梨网蝽等。对穿孔落叶病,应在病害发生前及时喷施新高脂膜500倍液进行防治,连喷2-3次。发病初期及时用新高脂膜800倍液配合甲基托布津1500倍液混高效杀菌药剂喷施。虫害可根据发生种类和程度,选用高效氯氰菊酯、吡虫啉、灭幼脲、阿维菌素等进行防治。提倡药剂混用,实行病虫兼治。(雨婷)

一、清扫落叶

落叶是许多病虫的主要越冬部位之一,绝大多数的害虫、病原菌在果园内病枝梢、枯枝、落叶和树体、杂草中蛰伏越冬休眠,因此,在樱桃落叶结束后,彻底清扫落叶,集中烧毁或深埋,以除隐患。

二、冬刮树皮

果树主干、主干丫杈及老翘皮、裂缝伤口是害虫的越冬场所,常潜藏着多种害虫和病毒,刮除翘皮、粗皮可清除上述的大部分害虫,对减少来年的侵染来源有很好的作用。

三、冬季修剪

冬季修剪是休眠期消灭越冬病虫的有效方法。合理修剪,可调节树体负荷,改善果园通风透光条件,促进果树健壮生长,提高其抗病虫的能力。同时结合修剪,把在枝条上越冬的病虫,如卷叶蛾、桃蚜、瘤蚜、红蜘蛛等连枝剪除,将修剪掉的病虫枝集中烧毁处理,消灭其上的越冬病虫。

四、果园冬灌

进入11月下旬后,有灌溉条件的果园要及时整翻树盘,并进行大水漫灌,把果园浇透,称作浇封冻水,这样即可以消灭一部分土壤中的越冬害虫,又可以满足果树越冬期间对水分的需求。实践证明,浇灌的封冻水,可闷死土中虫卵、虫蛹和幼虫。但在封冬前一定要将土壤表面的枯枝、落叶、杂草等一同清理,使其上的病原菌不再重复侵染。

五、樱桃主要病虫害

1、樱桃流胶病

主要为害樱桃主干和主枝,一般从春季树液流动时开始发生,初期枝干的枝杈处或伤口肿胀,流出黄白色半透明的粘质物,皮层及木质部变褐腐朽,导致树势衰弱,严重时枝干枯死。发病原因一是有枝干病害、虫害、冻害、机械伤造成的伤口引起流胶,二是由于修剪过度、施肥不当、水分过多、土壤理化性状不良等,导致树体生理代谢失调而引起流胶。

2、桑白蚧

桑白蚧是樱桃上的重要害虫,该虫又称桑盾蚧或树虱子,危害严重时造成树势衰弱直至死亡。一旦发生而又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则会在3-5年内造成全园被毁。

3、叶螨

叶螨主要有二斑叶螨(白蜘蛛)和山楂叶螨(红蜘蛛),均以成螨和若螨刺吸嫩芽和叶片的汁液,叶受害初呈现许多失绿小斑点,渐扩大连片,严重时全叶苍白枯焦早落,常造成二次发芽开花,削弱树势,影响花芽形成及下年产量。

林草局病虫害防治工作总结汇报篇四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林木种质资源和森林基础资源保护工作的核心,要对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发展的眼光和行业的重视。下文是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在现有编制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工作。

第六条各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测报工作管理制度:

\\\(四\\\)积极推广应用病虫害测报先进科学技术。

第七条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国有森林和林木,由国有林场或者其它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调查情况。

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对经常性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第九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造林,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第十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可以派员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森林病虫害的检疫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点\\\),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工作。

疫区的划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管市长、县\\\(区\\\)长领导负责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货源,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三条在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密封锁和扑灭措施;松材线虫病的病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一律不准运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经过熏蒸除害处理,可以就地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有松材线虫病的地区调运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

第十四条调入各种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以上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地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调入后,应在货到次日起7天内,报请所在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复检。

铁路、交通、邮电、民航等部门应当凭有效期内植物检疫证书调运。

第十五条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木死亡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调查核实同意后,方可申请砍伐。

第十六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应从育林基金、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自行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地方财政或育林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森林病虫测报预防经费。

对防护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特种用途林所需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时,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草局病虫害防治工作总结汇报篇五

县农委农技人员在6月1—5日对全县粮食和蔬菜作物进行了病虫害调查,全县粮食作物类病虫害发生以稻飞虱为主,一般田块为1800—3000头/百丛,高的达7000头/百丛;蔬菜作物以霜霉病、角斑病、炭疽病、蓟马、潜叶蝇、晚疫病、绵疫病发生为主。为了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县农委及时向所有镇、街发布了农作物病虫情报及防治技术资料,要求各镇、街积极行动起来广泛宣传,将病虫害防控措施落实到田间地头。

6月4日,针对当前的病虫害发生情况,县农委庚即成立技术小组分片指导全县各镇、街的防治工作。技术小组成员由农技中心、植保站、执法大队、蔬菜办、经作站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一是要调查了解辖区内主要粮食作物和主要蔬菜品种病虫发生及危害情况,以及各镇街工作和农户防治情况;二要指导各镇街农技人员识病辩虫,掌握必要的防治方法;三要对广大农户进行直接的宣传和指导。

6月5日以来,县技术指导小组走访了全县28个镇街,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上万人次,通过发放资料、现场讲解、田边示范拍查等方式把病虫害防治方法尽可能地传到广大农户中。同时,指导小组对各镇街也提出了防治要求:一是要在农药经销店张贴防治方法,积极与农药经营户协调联系,推荐经营户及时调供高效低毒农药及药械,并把防治信息宣传给广大农户;二是要做好虫情、病情的监测,及时向县农委反馈信息;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四是建议有条件的村社,统一时间、统一药品进行防治。

各镇街对病虫害防治工作也非常重视,成立了防控领导小组,制定了科学的防治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对防治工作做到了早安排、早部署,层层落实防控措施,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通过广播、召开村社干部会议、院坝会、翻印技术资料、科技赶场、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作扎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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