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

时间:2024-12-22 作者:HT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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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篇一

一是健全学法机制,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五年来,我们坚持周五学法日制度,以严格的请销假制度,保障参学率;坚持了检察官任职资格考试制,把良好法律成绩作为是否具备检察官资格的基本条件;坚持了检察官任职考法制,通过法律考核及执法述职,决定法律职务的晋升。并且坚持了执法办案纪律定期考试制度,普及了股级以上干部的年度普法考核等。通过以上学法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了干警学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是加强法律培训,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五年来,我们以"学历升级和技能提高"为切入点,先后投资10万余元,大力开展学历升级和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干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目前40岁以下干警,有97.5%已达到本科学历,在读和已毕业研究生4人。在业务培训上,我们坚持“内培为主,外培为辅,内外互补”的原则,贴紧业务,制定《年度岗位培训计划》,广泛开展领导讲课、骨干授课、庭审旁听、案例研讨比赛、法律知识竞赛、网上交流等活动。同时外培人员都负有讲课任务,形成知识传输,扩大了培训面。如今年我们就由在读研究生和外出观摩学习人员讲课3次。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开设了网上中青年检察官论坛,积极提供了学法、研法载体,浓厚了学法、研法氛围。五年来,干警外出培训达50余人次,内部讲授法律课40多场次,进行各种法律知识比赛20余次,干警撰写法律研讨、案例通讯等文章500余篇,干警的整体法律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

三是强化普法宣传,提高法制教育的广泛性。我们把普法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组成部分,组建宣讲团,结合检察职能的履行,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首先,开展“法律大篷车”活动。采取巡回演讲、设桌咨询、播放录音、发放普法资料等形式,结合控申举报宣传、民行、渎检受案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校、送法进村活动。五年来,以宣传车巡回乡镇的形式,普法100余场次,发放资料10余万份,为乡镇干部及两委成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20场次;在市区中小学校开展法律讲座20余场。如为提高公民依法维权能力,我们深入全市大部分农村,播放录音,大力宣传《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结合青少年维权岗建设,采取以案析法等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均受到热烈欢迎。其次,广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我们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普法的有力手段,在全市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24家,通过播放电视公益广告、树立大型广告牌、赠送“法律百宝箱”、开展法律讲座等形式,加强普法力度。如,我们连续两年与电业公司开展了法律知识互动竞赛;在师范学院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对准国家公务员提前开展预防教育,开展检察长与市民对话,讲解法律等活动,进一步促进了全民学法活动的开展。

一是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保障执法活动依法进行。五年来,我们着眼于执法的规范化建设,通过把改革经验制度化,创建新制度和把执法工作程序化等措施,不断增强制度的先进性、实效性和刚性。如根据介入引导侦查、普通程序简化审、诉前程序一体化等检察改革经验,建立相关制度8项;为解决自侦与刑检配合难、息访息诉压力大等问题,创建了侦诉一体化、处访联席会议等制度;根据刑诉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完善了11个部门工作规范。并把各科室工作职责和流程图全部上墙明示,使工作职责、业务规范、工作流程图三位一体,保障了执法工作的依法进行。

二是完善内务管理机制,着力提升规范化水平。我们把“文明、整洁、规范、有序”作为形象标准,相应建立了卫生、考勤、车辆、礼仪管理等10项内务管理制度,设立了车辆、人员流向监督牌、检察人员监督台、检容检视镜等,并随着规范化建设的深入,相继出台了以车辆定位、私人用车、物品定位、文明用语等为内容的管理新规定,先后有20余家单位前来参观学习。

三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制度的严格落实。我们把制度、督查和考核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完善考评机制。xx年,出台了涵盖队伍、业务两大类共七项内容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将科室的全部职责及各项制度的遵守情况细化、量化成分值,按月考核,年终累加,做为奖罚依据。xx年,又把考核进一步量化到干警,出台了《干警工作实绩考核办法》,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和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大大提高。

五年来,从制定制度、建立机制到生成理念,规范化建设循序推进,层次不断提高,先后编纂了包含67项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制度汇编》,建立了工作运行、队伍管理、考核评价三大机制,形成了用心工作、追求细节完美的工作理念,基本实现了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先后两次在烟台市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会议上做了典型发言。

一是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五年来,我们重拳出击,惩腐肃贪,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采取建立侦诉一体化、"跨局域、区域、领域"的办案机制和实施“抓系统和系统抓”等措施,提高了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共立查职务犯罪案件96起,大要案72起,挽回经济损失810余万元。办案平均结案时间30天,案件侦结率、移诉率和起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均达到了100%。先后在石油公司、山汽改挖出两个贪贿串案,立查案件11起;在教育系统查办4起校长受贿案,查办了5起公安人员和1起法官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等司法腐败案件。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我们从强化捕诉职能和化解涉法上访入手,力促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稳定。与公安、法院密切协作,采取介入引导侦查、限时办案、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等措施,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质量,五年共批准和决定逮捕938起1317人,受理移诉案件1391起1796人,提起公诉1486起1795人。以控申科为中心,辐射各业务科室,构建息访网络,出台《进一步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意见》,紧紧抓住领导管理、预防控制、定期督办、协调配合、应急处访等各环节,落实责任,明确考核,严格控制涉法上访。仅去年就圆满解决了5起涉检缠访多年的案件,将所有遗留的涉检上访案件全部处结。息访息诉的经验做法被市委分管书记肯定并加按语转发。

三是强化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五年来,我们以依法治理行动为。

契机,着力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在诉讼监督中,积极开展立案监督、追捕追诉和抗诉等工作。共立案监督81起,追捕追诉99人,抗诉成功2起刑事案件。其中于某被追捕和邢某被监督立案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宋某故意伤害案一审被判无罪,经抗诉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在民行检察监督中,共立案审查不服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案件88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64件,被烟台市院采纳24件,改判14件。在对监管场所活动监督中,共对xx年以来的41件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了全面清查;依法纠正监管场所违法活动70余次,并查获一起留所服刑人员帮助在押人员串供案。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先后与公安、税务等8个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制定了《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与工商、文化局等4部门制定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细则》,积极开展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监督,维护了司法公正。

一是三措并举,强化内部监督。首先建立健全执法办案的规范机制。制定了安全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文明办案制、执法督查制等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正执法。其次,强化对执法办案的督查力度。全面推行一案三卡执法办案监督,以《权利告知卡》监督干警严格办案纪律,以《廉洁自律卡》监督干警廉洁办案,以《回访监督卡》查访干警违法违纪线索,从严惩处。严格实行年度执法检查制度,集中对全年办理的重大案件从实体到程序逐一检查,奖优罚劣。再次构筑集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3231”防控体系。防控干警违法办案行为的产生。

二是三法同行,强化社会监督。首先以公开促公正。将自侦部门似撤案、拟不诉案件在做出决定前,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全部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对刑事不诉案件实行公开听证,探讨试行与律师的证据开示制度等,使执法活动公开透明。目前,人民监督员已监督案件3起,实行听证2起,均取得较好效果。其次强化走访及受理投诉工作。五年来,我们相继开展了联系百家企业、走访百位名人、千人问卷调查等活动,实行检务十公开,积极征求社会各界对我们执法工作的意见。仅去年就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500余人,发放《征求检察工作意见卡》500余份。同时,制定了《执法作风问题投诉处理规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语音举报系统,对所有举报,举必查,查必果,及时反馈。再次设置家庭廉政督查关。采取致干警家属一封信、召开干警家属座谈会、签订《助检促廉公约》、走访干警家属等形式,把监督管理工作延伸到八小时外、干警家庭之中。

五年来,我们的执法办案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xx年山东省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现场会在召开,xx年全国17省检察院的领导观摩我们的执法监督经验,最近,全国检察机关又将在召开现场会,推广我院"一案三卡"的监督做法,并且我院干警实现了连续22年无违法违纪、连续7年违法违纪零投诉,确保了干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执法。

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篇二

以来,市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为促进刑事执行规范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等活动,全面清理、督促解决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逐案复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罪犯14人,督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人收监执行。核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3人,监督收监缓刑、假释罪犯7人。清理纠正决后未执行罪犯42人,怀某交付执行案被评为全省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件。全面核查以来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就加强案件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

2、坚持多措并举,维护合法权益。加强日常动态检察,畅通在押人员诉求渠道,建立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依法文明监督。20以来共开展出入所检察2万余人次,械具使用检察700多次,对2起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开展独立调查。积极履行刑诉法赋予的新增职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4人。通过现场查看、谈话询问等方式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30件,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1次,配合上级院开展死刑临场监督3人次,依法确认46名在押人员的选举权利,实现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双赢。

3、构建信息平台,打造监督亮点。注重信息技术在刑事执行监督中的运用,有效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能力和效率。全面建成启用“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实现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信息联网,与检察局域网联网,实时传输在押人员数据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检察人员在办公室轻点鼠标就可以直接审视、调阅监控图像,对监管、提审、律师会见等活动进行实时监督。6月,已决犯任某在看守所突发死亡,该时段监管部门的监控因故障出现黑屏,检察院独立的监控录像为还原事件真相、消除死者家属疑虑、推动事件妥善处理发挥了关键作用。

4、适应履职需要,建设过硬队伍。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配备4名员额制检察官,1名“90”后大学生,队伍结构持续优化。突出履职需求导向,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建立定期学习、专家讲座等制度,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从严治检,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纪律作风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杜绝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队伍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持续提升,2名干警在无锡市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中进入前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无锡检察系统条线考核中名列前茅。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取得积极成效,但对照形势任务、法定职责和群众期待,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监督难题有待破解,个别新增职能履行需要深化。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才刚刚起步。

二是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执法理念、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与刑事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分散、操作性不强,影响监督工作的刚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刑事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需要完善。

三是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刑事执行监督职能拓展、责任加大和要求提高,队伍力量配备和整体素质还需加强,通过创新破解监督难题、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督质效的能力还需提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

三、学习考察情况。

为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3月28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朱敏副主任带领内司委、市检察院、市公安监管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赴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调研,学习交流刑事执行监督的经验做法,为拓展刑事执行监督思路、提升监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是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两地重视加强驻所检察规范化建设,都创成了“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顺德区检察院成立诉讼监督局,统一行使包括刑事执行监督在内的诉讼监督职能,有效统筹检察资源、增强刑事执行监督内部合力。

二是拓宽检察监督的途径渠道。顺德区检察院扩大检务公开,在看守所公开检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和家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畅通刑事被执行人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也拓展了刑事执行监督的线索来源,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查办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两地检察院在刑事执行监督中,注重将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近年来,顺德区检察院立案查办看守所监管人员职务犯罪3件4人,大大增强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和效果。

四是突出重点环节开展专项监督。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情况专项检察活动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集中力量清理纠正和监督整改刑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大大提升监督效果。

五是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协作。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注重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了联席会议、定期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互通,加强工作衔接,统一执法尺度,共同保证刑事执行活动依法规范。

四、几点建议。

刑事执行检察是维护刑事执行领域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建议市检察院要准确把握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创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要适应形势发展,加快刑事执行监督转型。坚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刑诉法赋予的新职能、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的职能定位,从工作思维、工作主线、工作模式、监督重点、监督场所、监督方式、监督节点和工作目标等方面,全面推动传统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型发展。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积极担当,创新履职,全面深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等活动监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

二要突出监督重点,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深化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成果,对核查发现、尚未执行的案件,逐案分析问题原因、环节和责任,逐一制定监督措施,积极协调解决未成年人唯一监护人、艾滋病和重症病罪犯收押难问题,推动出台《进一步规范收押工作的意见》,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启动、收押、收监、抓捕在逃罪犯等各个环节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交付执行常态监督机制。

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严格把握条件程序、细化监督方式、落实逐案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强化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全面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省《社区矫正条例》,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的方式、措施和程序,拓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措施,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构建联席会议、数据核对、联合检查和收监执行等联动机制,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乡镇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对未成年人实施分别矫正等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

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督促法院对财产刑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加大主动执行力度。建立内外联动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对内推进执检与侦监、公诉、案管、自侦等部门关于财产刑生效裁判、涉案财物查扣等数据信息的联通共享,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明确各自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全面核查与个案调查、督促法院执行与督促罪犯自觉履行相结结合,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常态化规范化。

三要更新工作理念,推进刑事执行人权保障。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通过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检察信箱进监室、约见检察官等途径,依法受理刑事被执行人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法执行行为,督促落实对未成年人、女性和年老病残在押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文明监管。积极发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与在押人员面对面的职能优势和工作优势,增强刑事执行检察防错纠错功能。

加强羁押情况检察。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准确把握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使看守所免于羁押爆满之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羁押之苦。完善防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长效机制,督促落实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等制度,加强羁押期限预警,坚决纠正隐性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

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督促解决艾滋病人混押、监控设备老化等问题。支持执行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完善突发情况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各类监管事故发生,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要健全制度机制,提升刑事执行监督实效。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健全与刑事执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推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形成刑事执行整体合力。

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坚持传统业务和新增业务并重,积极探索履行新增职能的有效方式,实现对刑事执行的“全面、全程、全部”监督。坚持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正确区分执法瑕疵、一般违法、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口头意见、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加强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结合纠正违法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

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接受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

五要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刑事执行监督基础。

加强规范化建设。以创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契机,全面落实业务、队伍和执法保障建设要求,确保履行职责、人员配备、保障建设全面达标。积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的业务规范体系,健全以办案流程、业务考评、执法监督等为内容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持续提升规范监督水平。

推进信息化应用。进一步优化“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按照“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信息化标准建设刑事执行检察中心大楼,配齐信息化装备,深化“两网一线”应用。积极推动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与各刑事执行部门数据信息网络交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科技含量。

提升专业化水平。选优配强刑事执行监督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职务犯罪查办、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十项禁令”,落实定期轮岗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清正廉洁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篇三

作为一名刑事检察人员,我深深地感受到自己的工作对于社会的意义和重要性。在长期的实践和工作中,我有幸参与了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体会。下面我将就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从五个方面进行总结和分享。

首先,专业力量的增强是做好刑事检察工作的关键。对于刑事检察人员而言,熟悉法律法规、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是基本的素质要求。因此,我们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审查、事物分析和实操能力。在工作中,我们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需要,查阅相关资料,揣摩案情,找出事实和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确保依法行事,做到“有理、有法、有据”。

其次,武装头脑、不断学习是做好刑事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现如今刑事案件日益复杂多变,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等新型犯罪已成为检察工作的重点。因此,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深入研究犯罪动态和犯罪手法,通过学习诸如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学科,对作案人员进行心理剖析,找出犯罪的线索,为打击犯罪猖獗提供有力的参考。

再次,强化团队合作,是做好刑事检察工作不可或缺的因素。一个完整的刑事检察案件,往往需要多个环节的协调和合作。因此,检察人员要善于倾听和沟通,有效地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同时借助团队的实力,集思广益,共同攻克案件难题。只有形成高效的工作合力,才能更好地完成侦查和审判任务,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然后,注重合法权益保护,是刑事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刑事案件的审查和判决,既要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也要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要依法办案,严格遵守程序,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规范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确保证据的真实可信,不给犯罪分子以异议的机会。

最后,坚持廉洁自律,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底线。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严守职业操守,保持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同时,我们也要加强自身的纪律教育,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的检务考核机制,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理,防止权力腐败,确保执法公正,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刑事检察人员,我们要始终抱持公正、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强化学习、注重专业能力的培养,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反馈信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惩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履行检察人员的职责使命,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篇四

第一段:介绍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本文要讨论的内容。

刑事检察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检察工作人员的责任重大,需要通过不断积累经验和不断反思,来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本文将就做好刑事检察工作的心得和体会进行探讨。

第二段:检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应当具备的素质。

刑事检察工作需要检察工作人员具备的技能和素质十分多样化,仅具备法律知识明显是不够的。为成功完成任务和保持专业专长,检察人员需要具备卓越的沟通技能、高度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独特的指导和监督技巧。此外,大量的检察工作会涉及到不同的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而检察工作人员需要拥有人际关系处理和协商技巧。

第三段:如何进行较好的案件筛选和管理。

刑事检察工作通常涉及众多嫌疑人和被告人,并在各个级别之间进行处理。因此,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对进行较好的案件筛选和管理。检察工作人员需要对案件进行评估,以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重视。同时,检察机关应该使得每个案件都可以被快速而有序地解决,并寻求使用市场中所有可用资源,以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支持。

第四段:检察工作人员如何与社会各界交流和协调。

检察工作人员需要学会与社会各界进行有效和敏感的沟通和交流,以确保人们对检察工作的信任。通过进行活动、公开宣传和社区项目,可以向积极倡导司法公正和法律经验的人们提供相关资源。

第五段:不断加强自身能力,提高行业水平。

过去几十年中,刑事检察范围已经发生了极大变化,世界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检察工作人员需要对其工作领域持续进行学习和自我吸收,以保持工作效力。在与人们进行协商和沟通同时,检察工作人员需要维持团结和尊重,同时不失持续学习和提高的热情。

总之,做好刑事检察工作需要检察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丰富的人际交往经历和卓越的决策能力,来协商和处理案件。通过进行优质的管理和交流,并且维持对自身的高度要求和专业成长,检察工作人员可以提高工作效力,并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篇五

近年来,刑事执行学界提出了有关行刑发展的宏观思路,其基本观点是:把刑罚执行视为完整的制度性系统,由此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强化行刑权的配置。从监禁刑运行的单维度拓展到对行刑法制的整体构建,无疑体现了刑事法理论的整体成熟,在现实反思的基础上,对制度重构表现出深度的关切,也反映了论者对行刑发展的责任意识,笔者从中深受其益。但是制度创新的关键,取决于我们根据客观条件和社会需要所做出的准确选择。为此,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理清自己想要。

行刑法机制是刑事法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法制的共同特点。一般认为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内容,也有人认为它仅属法律运作,法制的全部内容应包括法律规则、法律观念、法律运作、法律组织。其实无论人们对法制的内容如何分类,制度性的法律得以启动直接依赖于两个基素:规范与执法权力。正像法人类学家的直觉,“法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当它被忽视或违犯时,享有社会公认的特许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犯者威胁使用或事实上使用人身的强制。”(注: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m].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30页。)这里,规范为执法主体提供了行为时的依据,执法体制则为规范的实现提供了权力后盾,两者结合使得法律进入到最基本的活化状态。应当说,目前学界对行刑法运行的现状分析,提出的发展思路,都是紧密围绕这两个基素展开的。

1、法律首先表现为经纬社会生活的规则,因此行刑法制建设的基点之一:是完善有关立法。

目前建立统一的行刑体系是行刑法理论中的主流性观点。具体的理由是:(1)我国刑事法应当是由实体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执行性的刑事执行法组成的统一整体,而事实现状与这一要求相差甚远,《监狱法》的颁行虽弥补了我国刑事执行法的空白,并成为我国有关行刑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它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操作程序上、立法规格上,都无法同刑法、刑诉法协调一致。一部规制监狱的法律,也不可能包含全部的刑罚执行。所以“须要制定一部比监狱法范围更广,规格更高,而且与刑法、刑诉法相统一、配合的刑事执行法。”(注:杨殿升.余诤: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一体化: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的建议[j].中国监狱学刊..5。)(2)从行刑活动的整体性看,制定刑事执行法典有现实意义。在我国管制、拘役、罚金、以及资格刑的执行,基本处于经验惯性操作,法制化程度不高,因此有必要通过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对同一性质的刑事执行关系、行刑权关系和行刑权活动,实行统一的法律调整,而不是人为地把他们割裂,或者继续让其中一部分处于无法状态。”(注:张绍彦:刑罚实现。现代法学[j]..第4期。)我个人也曾在很长时期支持这种主张。(3)从刑事执行的独立地位看,制定统一法典具有迫切性。“正确认识刑事执行的独立地位及重要作用是进行立法的必要前提,现代意义的目的刑、教育刑思想使刑事执行开始突破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传统界限,逐步摆脱其依附性和从属性,它自身特有的性质、职能及任务的实现,在客观上要求有一部统一完整的刑事执行法典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注:详见张金桑:论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中国监狱学刊.19第5期。)(4)统一刑事执行立法是大势所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它有利于刑法目的和任务的实现,符合刑罪多元化演变的一般趋势。”(注:袁登明等: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家1998年第6期。)。

2、行刑法由静态转入动态,有赖于强有力的法律组织。因此,行刑法制建设的基点之二:是实现司法权的合理配置。

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方案是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部门,强化行刑权的地位。方案的根据如下:从权力制约权力的原理看,行刑权是刑罚权的一项独立的基本权能,刑事执行司法活动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有必要统一于一个部门,使其与量刑权、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平衡,这符合我国刑事法规定的公、检、法、司四大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总体原则。从行刑低效应的现状看,行刑机制改革已具有迫切性。我国行刑权一直处于分散状态,自由刑执行一分为二,监禁刑由监狱负责,非监禁刑由公安机关执行,财产刑、死刑归法院管辖,结果是繁重的审判、治安事务冲淡了其对行刑的应有关注。为此有人将其归纳为两大矛盾:行刑规范要求与行刑[权]多元化实际状况的矛盾、行刑科学化要求与行刑立法严重滞后的矛盾。并指出只有实现刑事执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和行刑权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况且目前监狱法律主体地位的严重缺损,与行刑权过于弱化有直接关系,这表明调整现有行刑司法体制的必要性。从相应扩大行刑机关的权力看,行刑权的集中对改变我国重审判、轻执行,重惩罚、轻改造的司法惯性,打破刑罚制度的僵滞局面,不失一种制度性对策。从现实条件上看,在我国,由国家司法部门管辖下的监禁性行刑,已形成了系统的管理运行模式和稳定的执法力量,监狱承担着主要的行刑职能。在保证这一部分行刑稳定的情况下,实现行刑权局部调整,不会引起过大的震荡,权力调整有基础。(注:袁登明等: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家1998年第6期。)。

3、以上肯定性评价建立在行刑一体化的假设之上,这使得事情变得不那么简单。只要我们深入到行刑一体化与刑事法一体化的关系中,剖析刑罚权、刑事执行权、行刑权的动态性联结,就会发现其假设的合理性才是问题的关键。

应当肯定的是,面对行刑法机制运作中的弊端,突出行刑的法治特征,并从司法权力的调配考虑其走向,无疑具有一定的战略眼光。在权力分散的情况下,行刑部门的内部体制调整,的确无法根本解决我国刑罚执行中的整体板结现象,统一行刑权则可以把行刑视为一个整体,这显然是调集现有权力资源,提高行刑整体效益的一种方式。因为形成能够控制各类刑事执行起关键作用的权力,及时反馈和完善行刑法的薄弱面,实现刑种、刑罚与非刑罚方式之间的联动,对带活整个刑事法机制的运行,是有积极作用的。而且统一立法的形式,也便利于决策者根据社会变化和实践需要,及时做出相应的法律调整,为权力实施提供根据。但是客观地说,目前行刑一体化只是一个初具轮廓的大思路,它距离制度性实践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笔者留意到在行刑一体化的理论主张中,有关行刑法与制度发展的具体设计存在着较大差异,这表明对各种现实方案还存在一个具体辨析、论证的过程。不仅如此,行刑一体化的思路中还有一些基本问题有待清理: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究竟对现有刑罚活动有多大的牵引力;执行权的相对集中是否会对量刑权产生负面作用;在行刑领域突出司法独立,会不会阻碍行刑法机制与社会预防犯罪机制的双向良性运行;大规模地立法与制度调整,有无现实选择的价值?等等,在追问这些问题时,我们发现行刑权作为刑事法的后位性权力,有一定的被动性,它的启动来自于裁判权的行使。集中统一后的行刑权要发挥出效率,仍然要以刑事法已经完善为假设基础,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时行刑法形式的统一与行刑法内容的完善有时并不一致,统一可能意味着为保持体系而取舍有关细节性内容,而分散的行刑法规群则可以直接面对执法实践需要。

二、从法律的历史构成谈完善刑事执行。

法的重点选择。

我国行刑机制形成于封闭的社会环境,并长期处于行政控制,有关立法的相对薄弱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前规范非监禁性行刑的法律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的刑罚执行部分,执行部门制订的有关法律性文件等,执法透明度不高,行刑内容与相关程序的设置都十分粗糙。相对而言,规范有关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虽有较高的立法规格,而且1994年颁行的《监狱法》实际承担了刑事执行法的主干作用,但它自身仍有两大缺陷有待弥补:第一,行刑基本法律内容与程序有待配套性细则的具体化;第二,现代立法形式与保守刑罚观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融合。因为这部法律是把徒刑执行基本定位为监禁刑执行的,完全基于矫治而采取行刑的转处技术,除假释外,几乎处于行刑法律的空白状态。结果是行刑成本极高,整个机制处于低水平运作。看来,要真正解决刑事执行中的诸多症结,从完善整个刑事法内容入手才是治本之策。

不过,解决问题的关键可能不在于制定统一的行刑法典,而是在刑事立法中载现一以贯之的法律原则,并完善刑罚适用与行刑运作的程序性法律环节。这意味着三层涵义:(1)要充分发挥刑事法的规制作用,应注意行刑法的前位因素――刑罚适用。通过改变刑罚板结的法律现象,对行刑制度进行外部性的有效救济,即关注刑事法的一体化;(2)实现在不同刑种、刑度、以及刑罚与非刑罚方式的有机联结,须用清晰的设计思想构架行刑法律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即关注行刑一体化;(3)在行刑制度发展定型情况下,对有关法律进行解构和重组并非上策。着眼于行刑法律中的薄弱环节,突出对非监禁刑执行的立法,细化监禁刑法律内容,实现刑法体系的平衡,可能更有价值。具体地说:

1、行刑立法应有所不为。即保留现有的法律格局,用旧瓶装新酒。法律包括行刑法代表了时间的连续性和空间结构的稳定性,它更多地表现为制度经验的结果。

笔者同意这样的说法,“从根本上说,法治响应的是社会生活,是社会的产物,并作为整体来说是功利性的,而不是超验的。”(注:苏力等:学问中国.[m].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172。)这里法治主要是指法制度。同样,行刑活动要适应社会需要,实际就是刑罚实现的过程,它是通过刑罚机制的总体协调取得刑事法预期效益的过程。(注:张绍彦:行刑变革与刑罚实现.[m].法律出版社..95。)因此,它首先得必须保持行刑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变应性,并把这种变应建立在制度实验和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既然“社会生活中的秩序所关注的是建构人的行动或行为的模式,而且只有使今天的行为与昨天的行为相同,才能确立起这种模式……因而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勾结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法律中的许多变化都是缓慢的而又渐进发生的……法律秩序中受到影响的部分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变化,而其原有结构的大部分则仍保持不变。”(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行刑法制度的发展作为一个新旧因素转换和整合的过程,同样需要在维护凝聚法制传统与适变间保持某种平衡。

具体地说,行刑法的完善应保持它现有的外在形式,然后再根据财产刑、死刑、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的各自特点,分别用监狱法、限制自由有关规定、罚金执行细则等单行性法规,来规制行刑活动。目前采取统一立法途径来改变现有的'法律架构,还缺乏足够的理由。第一,我们至今还没有清晰地看到统一立法的实际价值。因为再完善的行刑法都只是局部性立法,它不可能涉及刑罚结构的合理调整,面对刑法对现有刑罚结构的固化,以及非监禁刑适用极低的现实,可供行刑立法选择的空间相当有限。而作为规范社会生活迫不得己的方式,刑罚执行固守着自己的狭小领域,行刑法在刑事法整体运行中所表现出的某种次动性,就更为直观。在这个意义上看行刑法具有保守性。因此,试图用统一的行刑立法实现刑事法重心向行刑阶段的转移,可能是过于乐观的预测。第二,我国行刑法律格局处于自发性状态,它源自社会生活,是基于对犯罪的本能反映,两者决定了其原始合理性,即执法便利。构建行刑法体系以执法便利为由是无可厚非的,它所形成的法律惯势正是法治持续推进的表现。而且法律经验的积累,社会法观念的形成,都离不开一种与社会生活相亲合的行刑模式。第三,行刑立法要想在实质上突破原有的法律框架,单靠理论预设是不够的,法律经验的积累和刑罚技术的综合运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实践环节。而在目前监狱法与其他刑事执行法内容严重失衡的情况下,统一立法的技术条件并不成熟。

2、行刑立法应有所为。它重在解决行刑的瓶颈问题――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中具体细节性内容与相关程序的完善。

笔者深信,行刑法律的真正生命力在于它具有操作性,能够活化于社会生活之中,而不在于必须有统一的独立的法律形式。即衡量立法的有效尺度是“立法的目的、实施手段与规范作用结果能够实现协调一致,法律能得到最经济、最便利的实施。(注:李晓安、曾敬:法律效应探析[j].中国法学.第2期。)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国外的立法经验中得到有益的启发。目前除俄罗斯等极个别国家制订了统一的刑法典外,多数国家并没有刻意追求其立法形式的统一,即使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发达国家,也通常是沿袭传统做法,行刑法内容与程序均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和其他单行性行刑法规中。而事实表明,这种立法形式上的相对保守,并没有影响到行刑多元化发展,阻碍刑事执行成为整个刑罚过程中最活跃阶段。原因在于其行刑的法律细节较为完善,有关程序规定系统而明确。其中刑罚执行中的变更规定显得较为灵活。反而就新近颁布行刑法典的国家而言,其法律实效的准确评价还有待时日。

在我国,行刑法一直是刑事立法的薄弱环节,从表象上看是缺乏一种法典形式,其实不然。深究其因我们会发现:(1)管制刑因执行内容过于空泛而形同虚设,(2)有关罚金刑适用的法律规定相当粗糙,以及罚金与自由刑执行技术的综合运用缺乏法律支持。(3)居于我国刑罚中心的监禁刑,一直处于固化状态。比如除减刑、假释外,监禁刑的变更执行基本上取决于受刑人的受刑能力,而不是他的悔改程度,加上人们对假释适用的保守态度,以及减刑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导致其整个行刑法处于低水平运行。具体结果是短期徒刑犯的重犯率高居不降,长刑犯的增多导致行刑成本的急剧上升,受刑人重新犯罪率与社会犯罪率呈现超常规的正增长现象。可见我们目前需要的不是提高行刑立法规格,而是要给予有关司法部门一个制度实验的空间,即给予其更大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及时积累行刑经验,详化行刑的技术环节。

刑互换条件、程序等试行性法律规定等。

3、以退为进。用分散性立法方式,为行刑制度的调整提供主动性、自主性选择的余地。

我们应当看到:“当代中国,即有传统社会转为现代社会的问题,又有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问题,同时中国又面临着如何走向世界的问题,而世界已经出现后现代征象,这样,改变开放的中国就面对着传统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前所未有的大汇集、大冲撞、大综合”,(注:易天魁:中国社会发展时空结构。社会学研究。第6期。)面对这一时空压缩的大背景,行刑法律的构建显然须有前沿意识。而放弃统一的立法方式,就是让我们在完善法律内容与程序方面处于主动地位。因为以监狱法为主干来统一行刑法,明显不可取。

尽管有相当部分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现实条件与需要,用非监禁刑替代监禁刑、非刑罚化方式替代刑罚等,都不是中国行刑发展的路径。但监禁刑并非不可松动,至少非监禁刑执行的法律成份,应在行刑法结构比重上与前者对等。因为监狱的相对谦抑,无论从刑罚的综合成本考虑还是其被大多数国家认同上说,都存在着事实上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不以现有监狱法为主干,统一的行刑法又很难与我国行刑现状相适应。足见,与其为维系统一的立法形式,我们被迫舍弃行刑法律的细节性内容,不如借势于分散性立法,逐步调整刑事司法权力间的关系,在刑罚机制运行中形成权力的杠杆,去构架制度上的一体化。

三、通过刑事司法权的调整,启动行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行。

突出裁判权对行刑阶段的介入,启动行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行,这是本文对刑事司法权进行合理配置的基本立场。它与主张强化执行部门的权力有明显的不同。我们知道司法权是存在于国家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与个人之外的中立力量,它由此载现社会公正,简称司法独立。而刑事司法权作为权力整体,不仅在结构上集合了各种组织因素,在功能上还应具备有机体的所有活力和潜能,加上它相对立法权、行政权存在的独立性,表明这一权力有其内在的核心――刑事裁判权。具体从行刑领域看,刑事执行权对刑事裁决权的依附、拱卫,以及两种法律权力的耦合与连动,对行刑整体运行产生至为重要的影响。

须事先说明的是,本文从刑事法实践状态,谈刑事裁判权与刑事执行权(注:刑事裁判权与刑事执行权都是针对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而设置的权力形式。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刑事执行没有包括劳动教养等行政性强制制裁形式。)的关系,旨在讨论权力机制的实际架构。在刑事法机制研究中,刑罚权是一个相当耳熟的概念。刑罚权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等的权力内容,也有人认为它分为制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等三种权力构成。(注:详见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32-33页。)张明楷:《刑法学》上册(法律出版社,19版,第394页)。以及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但是透视刑事法律的运行过程,我们不难看到所谓量刑权、行刑权都不过是用理性分析、建构而成的抽象架构,它表现为一种理论策略,即在刑事法律活动中,把制刑、量刑、行刑等权力形式提升起来,将其归纳为一种总体形式――刑罚权。而社会实践中刑事法机制是一个多重图式,具体地说,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裁量与执行都不限于实现刑罚。因此从刑事制度构建的角度上,刑事裁判权、刑事执行权比行刑权、量刑权更容易被直接把握。

1、我们注意到无论属于那种法系,一个国家的刑罚种类时有更新,刑罚制度的变应能力较强,总是与紧密审判与行刑的做法有关。

行刑机关对刑罚更新的影响一般表现在某一特定领域,难以实现刑罚制度的整体完善。而行刑的变更方式首先取决于刑罚种类的多样化,并需要在决定刑罚时就综合考虑。因此法官对刑罚技术的选择余地越大,行刑就越显得灵活。那么在调整刑事司法权结构时,能否通过拓展法官权力,来优化行刑制度?回答是明确的。

在我国,分散性的行刑立法显然不能解决刑罚灵活适用的问题,而集中执行权的行使,尚无现实制度的可比性,利用裁判与执行活动的固有联系,突出核心权力的杠杆作用,则可以不进行大规模体制调整而解决这一问题。国外也有相关的制度经验可资借鉴。如法国学者认为,在行刑个别化措施的适用上,“最好是由法官作出决定,以防发生任何专断行为。……实际上,公共权力机关已经走上了这一道路,依据某些局部的经验已取得了较好结果。”(注:[法]卡斯东・斯特芬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m].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52。)而且根据法国刑诉法规定,每一个大审法院设有一名或数名法官专门负责判决的执行,称为刑罚执行法官,该法官有权决定对犯人服刑的原则和主要方式,减刑与假释等,在此之外,设置由刑罚执行法官、检察官、监狱长为主的刑罚实施委员会,制约法官的决策行为。重大问题的处理检察官也可直接行使监督权(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284。)。意大利的做法与之相似,由设置在上诉法院的监察法官负责自由刑执行中的重大事务(注: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225。),只有德国的做法不同,根据德国刑诉法第451条规定,刑罚执行由检察院负责具体实施,监狱附属于检察部门(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321。),但涉及刑罚执行的重大变更仍应由法院最终裁定。即使在俄罗期,刑罚执行部门的职责也限于行刑管理,而且行刑权分属于刑罚执行检查处、地方自治机关、劳改机关、以及国家税务机关等不同部门。看来,刑事裁判权对刑事执行权进行有效制约,是一条重要的司法经验,进而优化行刑制度,如不考虑其核心权力的支配作用,也只会徒劳无功。

2、裁判权在刑事执行过程中继续发挥作用,符合法律运行的基本逻辑,也符合社会生活的实践智慧。

在刑事司法权结构内部突出裁判权的核心作用,将其延伸到行刑阶段,不存在对社会进行权力扩张。相反它反映了司法中立对司法体制构架的基本要求,为我们引入公正、人权、效益等法律理念创造了制度条件。尤其在一个注重实效,忽略形式合理性的传统国家,这种权力结构调整对改变传统法文化意识,培养公众的法观念等,都会产生特殊意义。

结果可能是:裁判权对行刑运作的反映更加迟钝而且执行权体系徒具统一形式而缺乏实质上的支配能力。第五刑事裁判权适度扩大对行刑阶段的渗透能够形成统筹其运作的主干力量并可以借助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逐步完善行刑法律具体适用的内容与程序拓展行刑法律完善的途径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有关法律过于粗放的现象。

3、强调法官在刑事司法中的主导作用,须相应淡化刑事执行权的独立性。

裁判权的主导地位,与我国现有刑事执行权的配置没有根本冲突,但可能招致批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政权对刑事执行的渗入远远大过刑事裁决与刑事执行的联结,裁决权本身是一种弱项权力,加上法官队伍素质与执法要求有相当距离,传统法律理论对公、检、法、司系统制衡的诠释,人们对这一司法体制调整的效果存在疑虑。其实刑事裁决权与刑事执行权共有的消极性,是刑事法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缩的必然反应。而刑事执行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向裁判权的靠拢,形成了对核心权力的有力支持,它旨在避免司法权内部的结构冲突,减少机制内的损耗。从另一方面看,监禁刑本身所固有的封闭性和刑罚的强制特点,表明刑事执行权力过于集中是有风险的。所以,我们与其容忍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错存,国家权力资源过于向行政方面倾斜,不如在刑事法一体化中通过抑制执行权,寻求解脱行刑困境的途径。(注:对此我们还应从目前监狱机制的局部调整中得到启发。我国监狱属于自成一体的司法系统,因缺乏与社会生活的关联,在社会转型之初,它曾使自己长期处于财政极度困难和行刑疲于应对,而不为社会理解的状况。近年来为拓展行刑经费来源,司法部开始试办市属监狱,并有了成效。监狱双重属性的出现有复杂的原因,但这至少说明,表象上统一、独立的执行权体系,有可能会严重脱离社会需要而缺乏活力。)。

4、重点理顺审判体制,设置刑事执行法庭负责办理受刑人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裁决,继续负责罚金刑、死刑的执行,并扩大他们对各种刑罚转处的决定权。

走出刑事执行权的囿限,从司法独立考虑,赋予裁判权更大的自主性是现实可行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法院体制改革研讨中,健全执行机构虽受到了重视,但它却因民事案件执行难而引发,其体制调整可能会忽视刑事执行力量的专门配置,因而笔者建议成立刑事执行法庭。这样执行法官在配合国家财政部门实施罚金刑时,终于可以根据罚金执行受阻的情况,进行自由刑的替代尝试,他们可以通过对各种自由刑执行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法律适用,摸索监禁与非监禁方式互为转处的制度经验,真正松动行刑的板结现象。

当然,刑事裁判权对自由刑执行的涉问,仍应以量刑的方式出现,它不直接干预行刑管理事务。因为自由刑的执行是一项时间长,事务相当繁重的法律活动,专门行刑机关的存在能保证刑事执行的常态运行。而且在制度建设上,我们同样不应对司法中立的原则抱以任何的偏执。裁判权的无限度膨胀带来法律程序技术与社会道德、政治性因素的过大背离,也可能导致法律在实质上的不公正。所以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执行权的相对独立又可以在司法权内部形成合理的制约力量。

四、刑事执行规范与权力的内部调整的焦点与基本走势。

在完善法律规范和调整司法权关系的同时,行刑法机制内部存在的重大症结,值得人们予以高度重视,并提具体治理方案。而且刑事执行活动如何与社会预防犯罪机制联动,也是我们要予论证的问题。

1、为了突出刑事执行权的法律地位,有必要理顺监狱的现有体制,走出国家举债式经营的怪圈。

监狱现有体制改革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正像人们所认识的那样,监狱惩罚改造罪犯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任务,有悖于法律运行的基本原理。从现实角度看,它导致监狱机构臃肿与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尖锐;从长远意义说,它给予了国家与社会公众一种错觉,监狱有能力解决至少能部分解决行刑所需财力问题,这反而掩盖了监狱经费极度困难的现实。而且监狱经济与行刑职能相混杂,极易为司法腐败留下滋生的温床,严重影响到国家法律的尊严。但由于历史原因,这种监企合一的体制已具有相当的惯性,它的现实运作至今仍有不得已的原因。加上多重利益纠缠在一起,导致了其转型的困难。然而,就在国家对警察经费和罪犯生活经费给予基本保障,监狱生产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待遇的情况下,监狱企业仍处于举债式经营。它已经不是在支撑行刑运作,而是维系因历史形成的监狱小社会系统。由于属国家执法的敏感部门,这种企业不存在破产问题,其整体上的经营不善必将导致更多的债务,这些债务最终都会以不同方式转嫁给国家。而事实证明,扩大生产规模并没有增加罪犯劳动的岗位,因而它不是有效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途径。对此我们不妨做一假设,如果在早些时期,国家能够把这笔债务的少量部分直接当做行刑的投入,监狱基础设施的改善程度肯定会比目前状况好。时至今日监狱体制转刑已无进退选择。因为突出监狱的法律功能,是社会需要这个最大的现实决定的,监狱经济迟早应退出行刑领域。在目前情况下笔者建议:(1)监狱法实施细则的拟制应继续回避所谓经济管理的内容;(2)国家逐步加大对监狱行刑的直接投入;(3)利用自然减员,监狱逐步缩小自己的生产规模,并有计划地把其附属性生活系统真正推向社会;(4)尝试根据监狱内部需求形成生产的内循环,或围绕公用事业进行有偿服务等。促使罪犯劳动向半职业培训方向转化。

2、刑事执行机制向法律的回归,是以司法中立为基础,使其活动真正为市民社会所接受。因此整个机制应考虑向社会开放。

司法独立是法律公正的制度保证。国为“法律机构与社会的必要隔阻”(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45。),能让公众对法律产生神圣感和信任感。但作为制度现象,它也有负作用。具体地说,执行权向裁判权的靠拢有可能削弱法治与社会的亲合力,而即使是监狱这一封闭性概念,都存在与社会生活有机联结的需要。监狱界于刑事法运行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边缘地带,在刑罚即成事实的情况下,受刑人监狱化与受刑人大多须重返社会生活的现实,会形成深刻的悖论。所以,我们一再被提醒行刑矫治不同于刑罚,有人将其归纳为监狱人文性与刑法规范性的对照。(注:**・监狱学:群众出版社,1991年.45。)看来,从社会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刑事司法权在后期运作的淡出,与它在前期的独立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在刑事执行领域中,通过规范与权力的合理构建引入一种社会化的非政府性的因素,意义深远。它能让公众近距离地了解监狱及其他行刑运行的状况,了解行刑司法活动性质与现实困境,感受法治,并由此增强自身预防犯罪的责任意识。而且正象著名学者福柯所言,“所有不直接经过国家机器的权力机制和效应,……在维护国家方面会比国家自身的机制更为有力。”(注:[法]米歇尔・福柯:《福柯访谈录・权力的眼睛》,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63。)目前国外的主要做法是:由各种专家、学者联同有关司法官员组成刑罚实施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他们参与对受刑人处遇的具体决策,并由社会志愿人员给予各类受刑人经常性的生活指导等。专家参与行刑决策不乏来自社会的批评,但社会参与行刑的做法却是应予肯定的。在我国社会力量参与行刑的具体做法还没有完全定型,但在制度建设上给予其发展空间是有必要的。

应当明确的是,以司法。

中立为基础实现执行权结构向社会的适度开放,并完善刑事执行法律内容与程序,将不同于在行政权控制下的执行模式。它经过了中间权力的过滤,能够增进社会对制度机制的信任,保证出狱人真正回归的是市民社会。在我国长期的行刑运作中,司法机关与社会保持着相当紧密的关系,从客观上看公安基层机关与社区生活最相接近,管制、拘役刑等非监禁刑都曾是在专门机关、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和群众监督下联合完成的,并有过显著的社会效果。从纵向上看,我国劳动改造制度也长期处于半开放性状态,引入社会力量改造罪犯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刑事执行活动虽有民间力量的参与,更多地却是依赖于行政惯性的推动,加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法律本身的薄弱,使得出狱人不是直接进入市民社会,而是进入了政治社会。所以一旦社会整体进入改革开放的年代,政治社会之外形成了更大范围的市民社会,加上社会转型期间基层行政部门的控制力消弱,社会各界对行刑的关注力日益淡薄等综合影响,我们会明显地感觉到行刑活动顿时陷入了既无规范,又缺乏社会强力支持的困境。这表明保持行刑机制的相对封闭不是根本出路,因此在执行权向裁判权靠拢之时,应尽量保留它在管理上的社会化做法,并继续寻找引入民间力量的有效途径。

当然,社会力量进入行刑领域表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是所谓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员,并不总是公正无私的,至少不是都能准确地把握刑罚、矫治与人权保护的标准。因此有必要保持刑事执行权力的中坚作用。这样,一方面刑事执行部门兑现裁判结果,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另一方面这一权力结构的开放性,削减了刑罚的封闭特点,使其不断与外界保持交流。

五、结论。

以上观点表明:在刑事执行法制的构建上,我们应更关注它的现实进程和焦点问题,而不是赋予其过于理想的色彩,并立足于刑事司法机制的整体架构,科学地论证它的后期运行。换言之,行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行可能不在于全盘性的制度设计,而在于核心机制的调整和内部功能的完善;可能不在于大规模的刑事执行立法,而在于持久地司法磨合,以及健全刑事执行法律的具体内容与程序。而且在行刑法规范与刑事司法权力之间,形成更紧密的互动关系。

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篇六

20_年,我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和市院的工作部署,以争创全省、全国先进检察院为目标,以"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主题,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着力打造精品案件和精品工作,着力建设"学习型、专业型、和谐型"检察机关,着力加强党建工作,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为实现富民强县新跨越而不懈奋斗,努力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一、坚持把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作为全面推进检察工作的重要载体。

1、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着力维护平阴和谐稳定。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源头治理。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犯罪;不断完善逮捕必要性证明、量刑建议、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办案机制,落实依法从宽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和涉检信访预警评估机制,完善一单式工作法,针对执法环节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加强风险评估,科学制定处置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大力推进民生检察,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大力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民事行政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和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积极参与对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加强社会治安动态及对策研究,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促进网络虚拟社会建设和管理;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建立健上舆情监测研判、重大事件快速反应、网上舆论引导等机制。

二、坚持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根本途径。

3、正确处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正确处理打击与预防、监督与保护的关系,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认真研究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措施,坚持惩防并重,积极做好公共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项目实施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做到主动服务,积极作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4、保持惩治_x高压态势,注重保障政府投资安全。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加强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法律监督,保障政府投资安全。正确处理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关系,着力打造精品案件,确保办案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5、加强预防工作规范化,促进惩治和预防_体系建设。重点围绕县委、县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职务犯罪专项治理工作和廉政高效平阴建设,注重发挥法律监督工作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结合执法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大力开展预防调查、网络预防、预防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丰富"预防播报"的形式和内容,创新开展警示教育、宣传、咨询等工作;不断完善预防信息库,加强职务犯罪分析和对策研究;不断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范围,增加行贿犯罪成本,遏制职务犯罪;定期向预防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在乡镇和重点单位推广检察官预防工作站,在协会单位聘请预防联络员,办好协会期刊,实现工作下沉、触角外延。

三、坚持把深化检察改革作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6、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健全对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公安机关反馈通知立案案件侦查情况的机制,完善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建立排除非法证据制度,规范和完善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引导依法取证的范围和程序,健全对侦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建议更换办案人和纠正违法的程序,严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健全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和对看守所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制度,规范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措施的适用程序;规范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篇七

作为一名刑事检察人员,我们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面对着繁重的案件调查、审判和监督等工作,需要处处细心、谨慎处理每一个案件,做到事无巨细、细致入微。下面,我将分享自己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提高执法效率。

作为刑事检察人员,我们的工作涉及到繁琐的案件调查和审判等工作。要发挥我们的效率和能力,需要从多个方面提升自己的执法水平。具体来说,可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做到对案件的解读和判断准确无误,同时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加强队伍管理,为队员提供建设性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段:保证审判公正性。

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立足于案件事实,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正的审理。同时,我们还要注重证据驳回的技能,构建完善的审查机制,监督每个案件的程序和结果,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无误性。

第四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作为刑事检察人员,我们更应该注重宣传普法,加强法制教育的力度,引导公众了解和支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倡导全民守法。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社会监督,并促进社会公正和谐,还可以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

第五段:总结概述。

总结来说,做好刑事检察工作,我们需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执法效率,保证审判公正性和公平性。我们还应该结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和研究,力求为更好地进一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创造良好的环境。这些措施不仅能提高我们的职业素养,还可以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为社会的发展繁荣做出贡献。

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篇八

——刑事检察工作,认真贯彻上级院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强化对诉讼活...

编号:___检察机关刑事监督工作报告学校:___教师:______年___月___日(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第1页共8页检察机关刑事监督工作报告根据政协市委员会第六届主席会议,关于《xx年政协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在对可能判处三年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积极支持配合_区人民法院进行有关“普通程序简便审理...2021年度检察院工作总结220_年的11月17日,我怀揣着梦想走进了德城区检察院的大门,开始了我在检察院......

检察院工作总结-执法必严不负使命8人民检察制度作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是随着共和国的诞生而...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检察机关专政职能的重要体现。自治县检察......

在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我也紧抓业务理论学习,结合反贪局工作实际需要,我认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2017年检察个人工作总结篇二为深入贯彻党的“_”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开展“坚持执法为民大讨论”活动,......

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总结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总结...

在工作中与班子成员能够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和助手,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同时,能够经常深入...监所部门办理刑事案件2件2人,经审查全部提起公诉。在实际工作中,我加强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的......

一、上半年检察工作(一)刑事检察工作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进...

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篇九

20xx年12月4日至9日,我有幸参加了全市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刑事检察业务培训,刑事检察培训心得体会。

从隆冬的北方来到了气候宜人的国际大都市上海,感受到了温暖的气息;走进华东政法大学这个重点学府,让自己仿佛年轻了许多;而走进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明珠楼这个教室,真切感受到工作三十多年来,这样静下心来,走进这样高的学府学习,还真是第一次;当听到著名学者的授课,更让自己觉到这次学习是多么的重要,让自己倍加珍惜学习的机会。真心感谢市院领导的英明决策,真切感受到市院领导对提高全市业务水平,适应发展中的检察工作需要的殷切希望。以下是自己的点滴学习体会:

上海党校的硕士生导师谷宇博士做了第一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他对习近平总书记的工作报告分5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从而得出了新的领导核心是如何形成的,以及确立核心的依据;详细解读了党的若干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做为一名检察官,我明确了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更要体现到做好本职工作上来,具体说就是要体现在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工作上来。

集理论与实践于一身的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李翔博士,对刑法修订案(九)以及"两高"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对重点、难点的数额和情节等问题、以及解释中的新问题如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及时上交和退还的理解、打包服务等都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明确了立法的本意,对实际工作中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了解了当今对法律解释的不同理解,以及前沿阵地研究的主要问题,开阔了我的法律视野,使自己在今后的审查起诉时依据立法本意做到综合考量各方面定罪量刑的因素,准确定罪量刑。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戬教授,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行专题讲解。针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等制订本意做出讲解,同时提出在实践运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加深了自己的理解;她对检察环节证据审查过程中间接证据的如何运用以及运用中应当考虑的证明标准等6大方面,进行了深入解读,对我在今后审查起诉工作中具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讲解,学到的不止是王教授的渊博的知识,更有她的学习态度,对知识精深的研究精神,以及对案件分析的方式和方法,都是自己今后努力的方向和工作目标。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游伟教授,所讲的冤假错案的成因与控制,对从事审查起诉的我来说,触动很大,指出所承办的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做到依法办案,包括程序和实体都要符合法律要求。办案首先是要讲政治,要做到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责,明确自身责任,其次是要严格执法,正确执行法律,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加强自身学习,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理解全面。他的讲解让自己明白,法律的正确执行,是审查起诉正确与否的关键,也是法律对公诉人的全面考验。

体会到做为一名公诉人,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修正理论的匮乏,修正自身的品行。通过此次学习,体会到法律理论知识是我们办案的基础保障。社会在发展,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去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对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解和掌握,正确运用证据标准,积极排除合理怀疑,及时掌握法律动向,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同时经得起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诱惑,做到拒绝办人情案和关系案,做一名清清白白的检察官。

虽然学习培训的时间很短,但给予自己的,确是终身受益的体会,这将影响自己以及全科同志,转变执法理念,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创新开展公诉工作;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中,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积极维护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篇十

刑事检察是法律事业中的重要一环,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起公诉等工作。进行刑事检察工作需要综合运用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这其中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还需要有较高的素质和敏锐的观察力。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我深刻感受到了刑事检察的重要性和挑战之处,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在刑事检察中,我明显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和客观性。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准则,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的特点。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法律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约束,也是对执法者的制约和保护。只有合法合规的办案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深刻认识到,在刑事检察中,法律的权威和客观性是坚守的底线。

其次,在刑事检察中,我也认识到了案件调查的复杂性和挑战之处。犯罪行为多变且隐蔽,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调查手段和技巧,如实地勘察、获取证据、审查证人等,才能获得准确的案件信息。案件的每个细节都可能关系到案件的取证和判断,因此,对案件的调查应该全面细致,具有很强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同时,案件调查也需要具备较高的心理素质,处理好与各方人员的关系,避免因情绪波动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再次,刑事检察工作需要具备团队合作的精神和能力。在案件调查和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紧密配合、齐心协力是必不可少的。在团队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长和责任,只有团结合作,相互支持,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团队合作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提升整个团队的综合素质。因此,作为刑事检察人员,要时刻保持团队精神,做到协作共赢。

最后,刑事检察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素质。法律是一门知识体系,但法律的发展也是动态的,不断变化。刑事检察人员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加强自身的知识储备,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政策和理论。同时,也要调整个人的心态和状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综上所述,刑事检察工作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基础,还需要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观察力。在刑事检察实践中,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和客观性、案件调查的复杂性和挑战之处、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以及不断学习和提升的必要性。作为一名刑事检察人员,我将时刻保持法律的敬畏之心,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作出自己的贡献。

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篇十一

刑事检察工作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作为担负着监督公安机关办案的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办案工作具有巨大的责任和挑战。在多年的工作中,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刑事检察办案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心得,这其中包括对办案策略的思考、案件把控的关键和法律运用的灵活性。以下是我对刑事检察办案的一些体会与感悟。

第二段:思考办案策略。

办案策略的选择对于案件的办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办案之初,我们需要全面理解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目的,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动机,以便准确把握案件的本质和重点。此外,我们还要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策略,有时可以选择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充分发挥忏悔的社会效益;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开展深入调查,争取更多的证据和线索。总之,对于刑事检察办案来说,思考办案策略要从案情本身出发,以便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第三段:把握案件的关键。

在刑事检察办案中,把握好案件的关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我们需要对案件的重大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仔细分析,避免因为缺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案件失败。在侦查阶段,我们要参与案件的早期介入,对案件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案件的后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还要对辩护方常采用的策略进行分析和预测,以便在庭审阶段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和反驳。只有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我们才能真正做到明辨是非,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四段:灵活运用法律。

刑事检察办案过程中,我们需要具备灵活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律是我们工作的基础,它既规定了我们的权力和职责,也规定了我们应当遵守的程序和原则。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熟悉并掌握不同的相关法律条文,将法律运用到案件的具体细节中。但是,法律是活的,我们不能僵化地将法律应用于案件中,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司法解释,合理判断并灵活运用法律。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处理好法律的适用与公平正义的关系,确保法律的服务性和效果性。只有灵活运用法律,我们才能更好地办好案件。

第五段:结语。

刑事检察办案是一项需要综合素质的工作,除了专业技能外,还需要有较强的思维能力、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通过多年的从业经历,我深刻认识到办案过程中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也体会到了自己在这个岗位上的责任和使命。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总结和提高,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刑事检察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就是我对刑事检察办案的一些体会和感悟。这些心得体会仅代表个人观点,还有许多值得探讨和深入研究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刑事检察办案工作也将面临新的困境和挑战。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秉持公正正义的原则,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篇十二

刑事检察办案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旨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我不断总结经验,深化对刑事检察办案的理解和认识。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在刑事检察办案中的心得体会进行阐述。

二、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作为一名刑事检察人员,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理解是基本功。没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办案工作就无法进行下去。因此,我始终坚持不懈地加强法律知识学习,通过参加培训班、翻阅案例资料等方式提高自身法律素养。这不仅使我能够独立思考、严格执行法律,还能够在办案中更好地发挥我的专业优势。

三、注重证据收集与分析。

办理一起刑事案件,离不开充足的证据支持。在办案过程中,我始终坚持对证据的认真收集与分析。首先,要准确掌握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通过询问、调查、勘验等手段,尽可能地搜集相关证据,确保事实的准确性。其次,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在分析证据时,我注重细节,从多个角度考虑问题,以确保办案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沟通与协作能力。

刑事检察办案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与警方、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密切的沟通与协调。在与各方进行沟通时,我注重倾听和理解对方的观点,通过合理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同时,我也注重团队协作,与同事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办案任务。通过加强沟通与协作能力,我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推动案件顺利办理。

五、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

刑事检察办案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经常面对各种挑战和压力。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对于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在面对困难和挫折时,我会积极寻求支持和帮助,倾诉自己内心的压力。同时,我也学会放松自己,通过运动、旅行等方式缓解压力,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

六、结语。

通过这几年的刑事检察办案工作,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未来,我将继续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不断完善自己的办案能力,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能够与更多的同行进行经验交流,共同推动刑事检察办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篇十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事犯罪呈现出以往未曾有过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之一,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在长时间的从事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和经验的不足之处,并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深入认识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刑事检察工作并不仅仅是处理个案,更应该关注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认识到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它与社会矛盾和不平等密不可分。因此,我们需要通过调查、鉴定和剖析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寻找解决方案,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只有深入认识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为社会的繁荣和稳定作出贡献。

其次,加强与公安和法院的协作。刑事检察工作是团队的工作。我们需要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紧密合作,共同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通过与公安机关的深入沟通和协商,我们能够更好地掌握案件的细节,提供合理的检察意见,并避免犯罪分子的逃避和逃避。与法院的合作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与法院紧密合作,我们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公正,并为犯罪分子提供合适的惩罚。

此外,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作为刑事检察工作者,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犯罪行为与法律法规密不可分,只有了解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精神,我们才能更好地处理案件,提出合理的检察建议,并为法院的审判提供合理的依据。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养,才能为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贡献力量。

最后,坚守法律职业道德。刑事检察工作是一个高度敏感和受社会关注的领域。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我们必须始终坚守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核心和灵魂。我们需要始终坚持自己的职业原则,始终站在正义的一方,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不受个人利益和外部压力的干扰,始终做到公正、公正和不受贪污。

总之,刑事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也是一项社会责任重大的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我深刻意识到刑事检察工作的各种困难和挑战,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深入了解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加强与公安和法院的协作,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以及坚守法律职业道德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为社会的繁荣和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篇十四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犯罪活动也在相应增加。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刑事检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长期的工作中,我收获颇丰,深刻感受到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下文将从职业选择、案件处理、法律意识、案件质量、心态调节等方面,进行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刑事检察工作是我为人民服务的理想选择。在选择职业的时候,我曾考虑过从事律师或者警察工作,但最终选择了成为一名刑事检察员。因为我深深认识到,在犯罪活动增多的今天,检察工作是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环节。通过参与刑事检察工作,我可以为社会公正司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严密细致的思考是必备的能力。作为一名刑事检察员,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案件,并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我要时刻保持思维的敏锐和头脑的清醒,善于辨别事实与虚假,分析案情的权重和关键问题。只有这样,我才能更好地保障案件的质量和结果的公正性。

再者,法律意识的提升是每个刑事检察员必不可少的要求。法律是我们共同的约束和保护框架,也是我们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时刻保持着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开展工作。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法律是动态的,需要与时俱进地学习和理解,以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与此同时,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评价标准。在检察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份检察意见的合法、公正、适度。我时刻提醒自己,要客观中立、严谨细致地审查和分析案件,做到把握好证据链的完整性和证明事实的准确性。只有这样,我才能在每个案件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有效。

最后,心态的调节是每个刑事检察员在工作中必须重视和发展的能力。刑事检察工作与罪犯打交道,情况复杂多变。在接受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亲身体会到工作压力的累积和情绪的波动。因此,我时刻保持内心的坚定和平和,学会自我调解和放松,以面对各种挑战和压力。同时,我也时刻向他人学习,通过请教和交流,从他们身上汲取经验和智慧,以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求。

综上所述,刑事检察工作是一个重要而有挑战的职业选择。通过刑事检察工作,我了解到了许多法律实践的经验和知识,并通过每个案件的处理和经验的积累,不断提高自己的判断力和专业水平。我相信,只要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和正确的工作方法,我一定能够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检察工作分享范文(15篇)篇十五

20xx年12月3日至10日,到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参加了市院和西南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班。在七天的学习过程中,我们先后听取了上海市委党校谷宇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李翔教授、王戬教授、肖庆平教授、游伟教授等人的讲课。教授们在课堂上幽默风趣,把高深的法学理论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感觉到受益匪浅,下面谈谈本人的几点体会:

走在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的路上,感受到了华东政法大学厚重的历史气息。华东政法大学(原华东政法学院)是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1952年6月,经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原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合并组建成立华东政法学院。其后由于种种原因,学校于1958年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学校第二次复校。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正式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校是教育部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多年来,华政人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的办学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大学,被誉为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

在授课的教授中,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李翔、王戬、游伟三位教授,其中李翔教授讲了刑法修正案九解读,王戬教授讲了刑事诉讼法修订专题、检察环节的证据审查问题,游伟教授讲了司法改革和冤假错案的成因与控制。

李翔,上海市曙光学者,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其中,2007-2012年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分管公诉、金融检察、研究室工作),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李翔教授围绕刑法修正案九逐条为我们进行了讲解,并穿插了一些具体的案例,使我们对刑法修正案九有了一个全面的深刻的'认识,为今后更好的开展执法办案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王戬,女,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检察原理与检察制度,著有《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的检察权研究》一书,主持和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行为法学会"检察规律研究"、"宪政体制的检察权属性研究"等课题,并进行了相关成果转化。

王戬教授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检察环节的证据审查等问题为我们做了详细的辅导,针对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的有争议问题为我们进行详细梳理,并对这些争议问题如何处理给我们提出了很好的建议,还就"以审判为中心"下如何处理好检侦、检审关系给我们提出了正确的意见和建议。

游伟,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犯罪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世纪》杂志社社长、"华东司法研究网"主持人。曾任《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研究部副主任、《法治通讯》主审编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

游伟教授则围绕司法改革和冤假错案的成因与控制为我们做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对当前全国司法改革的形势和现状做了详细的介绍,对媒体披露的一些冤假错案认真分析了原因,为我们今后办案避免犯错提出了解决建议。

这次培训虽然只有短暂的一周,但这次培训老师是由华东政法大学多名知名教授组成,他们都是来自不同学术领域非常出色的资深专家,其中多数老师都是博士生、研究生导师。他们从聚焦十八届六中全会、刑法修正案九解读、刑事诉讼法修订专题、刑事侦查与犯罪证据、检察环节的证据审查问题、以"审判为中心"下的检侦检审关系、冤假错案的成因与控制等方面入手,多角度、深层次、高水平作了精彩的讲授,多个专题的讲授令人难忘,引人深思,使我们在理论上得到了提高,视野上得到了拓宽,思维上得到了改进。

为尽量让我们在短短的一周时间里接触并吸收到全方位、多角度的理论知识,培训班安排了多门课程,有时甚至晚上都在加班上课。面对十二月的大上海,能否坚持认真听每一堂课、做好课堂笔记,是对学习作风、学习纪律的一次检验。实事求是地说,不论是以前去过上海的,还是初次到沪的,也不论是已经参加过类似培训的,还是没有参加过的,我们60余名学员都格外珍惜这次培训学习的机会。每个人,都将自己的热情投入到这个和谐的集体;每一天,都将自己的所有精力投入到了这次求知的历程。正是学有所成的信念支撑、严守规矩的自律表现,让我们收获满满,对外树立了良好的检察官形象。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培训学习不是简单的拿笔去记、拿书包去装,而是要用心去感悟和提升,付诸实践去检验和深化。华东政法大学的培训是短暂的,但它却为我们打开了一扇开阔眼界和思路的大门,给我们提供了一整套新思维、新信息、新思想。理论的平台已经搭建,剩下的需要我们把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把所学、所感、所获放在今后的工作中去感悟、思考、分析,进行运用、转化和提升,用学到的知识,用更新的思路,认认真真干好本职工作。

短暂的学习培训结束了,但这仅仅是新征程的开始,我将以这次培训为契机,不断加强学习,促进自我提升,以更加昂扬的精神、更加务实的态度,为我院各项工作取得新成就作出积极的贡献。

最后以华东政法大学校训"笃行致知,明德崇法"和华政精神"逆境中崛起,忧患中奋进,辉煌中卓越"与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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