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念青松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

合同协议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规范了交易双方的行为准则。以下是一些常见合同协议的标准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一

(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二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的若干条文作出如下说明:

一、第二条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第七条中的“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已享受养老保险或者离退休待遇的除外。

三、第八条中的“竞业限制”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为防止发生重大误解,应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当如实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保密、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提供。

四、第十三条规定应适用于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全过程。本条中的“其他合法证件”主要是指户籍证明、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劳动者身份或者资格的证件。

五、第十四条中的“不超过”包括本数,如不超过一年即含一年。

六、第十五条中的“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出资(指有货币支付凭证的情况)对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其他特殊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少数劳动者提供住房、汽车等。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协商约定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

七、第十六条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前通知期内按照保密条款或者协议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致使其工资待遇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编辑。

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三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

(2)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3)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策、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

5.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3款规定的;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6.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但因本条第3款第(2)项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7.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四

第一段:

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心得体会:纷繁复杂的物权交易市场,信任和权益的平衡常常受到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和完善,物权交易逐渐走向规范化和合法化,成为经济发展的稳定支撑。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依旧存在,他们为了谋取暴利,不惜采用各种欺骗、强迫、诈骗、侵占等手段。为了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使每一次物权交易均能保证公平、公正、合法,并维护身处利益,本文总结了一些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和心得体会。

第二段:

首先,物权交易必须遵守合法程序,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比如,在购房时要及时查看房屋产权证明,明确产权是否清晰、完整等,同时确认产权人身份证件等信息是否可靠,避免在后期操作中出现纷争,耗费时间、精力乃至经济资源。此外,租赁、转让等同样要认真核实双方信息清楚,不轻易签署物权变动合同。

第三段:

其次,对于一些不明来源的物权交易,即使有诱惑和利益,也要慎重对待,最好避免。物权交易需要考虑到安全性、便捷性、合理性等方面,如果违法犯罪分子作为交易对方,将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风险,此时若成交后,最后的结果必然是损失惨重。

第四段:

除此之外,不良公司、社会团体也是商业秘密泄露和盗版侵权事件的罪魁祸首。在处置物权交易时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如《商业秘密法》和《著作权法》等。同时要完善物权交易合同,必须努力做到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最有效的保护措施,提高物权交易的安全性,避免被他人利用或盗用。

第五段:

总之,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心得体会是我们对当前物权交易市场的真实和客观评价,同时也对各方在这个领域中应该遵循的要求和规范提出了评价和意见。尤其是在现在这个既科技更新发达、又具有复杂性和灵活性的社会情况下,物权交易市场将会长期存在。对于投资者或普通消费者而言,都需要更加重视物权交易的合法性和正规性的重要性,同时要从交易中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促进物权交易顺利发展。

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五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备考资料。

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0)美元;同意24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对本案的几点分析:

(1)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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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六

1月15日,刘某与供贸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所有的门面房一间租赁给刘某经营,年租金为8000元,支付期限为每年1月20日前,租赁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向该公司支付了租金。2月,供贸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决定将该门面房出卖,并向社会发出拍卖公告。同年5月齐某以1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此房买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齐某将房买下后,打算自己在该店面经营,遂要求刘某尽快搬出,遭到拒绝,齐某遂以刘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立即从该店面搬出,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供贸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作为承租人的刘某依合同约定取得了房屋的租赁权。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承租人刘某仍享有租赁该房屋的权利,并未侵犯齐某的房屋所有权,遂判决驳回了齐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此案涉及到“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规定说明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因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导致租赁合同失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即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必须原属有效且因期限未满而仍将有效。这样,当出租人将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时,在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2.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应该在租赁期间。在本案中,刘某与供贸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该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为3年,而发生纠纷时仅履行1年有余,期限并未届满,因此符合上面第一个条件。另外,齐某取得门面房所有权的`时间也在租赁期间以内,故本案符合“买卖不破租赁”产生效力的条件。所以,对于门面房的新主人齐某而言,仍要受到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制约,其对房屋的使用权仍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等到房屋租赁期满后,才可要求刘某搬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王永东)。

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七

经本公司研究,决定调动你到本公司(部门)任(岗位)一职,岗位试用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相应工资待遇在另行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变更到如下:

基本工资元/月,提成工资元/月,岗位工资元/月,伙食补贴元/天(指工作时间),住房补贴元/月,交通补贴元/月(指工作时间),通讯补贴元/月。

请持本通知书于年月日到(部门)报到,逾期或拒不到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有限公司。

告知:员工岗位调整须另行试用一个月,另行试用期工资待遇不变。岗位调动后应将原已配发资料、物品移交。

员工签收: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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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八

乙方的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具体租赁事宜约定如下:

二、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

三、铺面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签订后,店铺租金不得浮动,否则甲方违约、

八、本合同的签署地点在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经双方及公证员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九

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地址为_____。

第二条房屋名称、规格、等级、房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将租赁房屋及时移交给乙方使用和居住。

第四条租金及租金支付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_________元,甲方出具收据。租金以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如甲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租赁物提供给乙方,则应按乙方在延迟期内应付租金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甲方负责租赁房屋的维护。租赁房屋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甲方未修复的,乙方可以退租或代为修复,并可凭修复费用收据抵扣租金。

3.租赁期内,甲方确需自行收回该房屋的,必须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剩余租赁期应付租金总额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的,乙方不承担延迟支付租金的责任;乙方拖欠租金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拖欠租金超过个月,甲方可从乙方的履约付款中扣除租金(若乙方已支付履约付款),并收回租赁房屋。

2.租赁期内,房屋管理费及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确需退房的,必须提前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租赁期应付租金总额的__%计算。

4.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故意或过失损坏租赁房屋及设备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面、窗户,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逾期不搬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要出租或出售,乙方有优先权。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损坏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_________承租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那么民法考点——物权变动有什么考试要点呢?下面跟百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标的物上原有负担消灭

2.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只能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不能通过创设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特点

(1)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原则上必须公示:完成登记或者交付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继承、善意取得、取得孳息、添附等)

(1)不以法律行为生效为要件

(2)不需要公示

未交付、未登记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一)原则: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

2.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登记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

(二)例外:不需要登记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让

2.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

(一)原则: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 物权变动

2.注意

(1)买卖(赠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自交付时所有权移转,未交付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

(二)例外

1.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1)动产抵押

(2)动产浮动抵押

(三)交付

1.构成:转移占有;具有交付的合意

2.现实交付: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

经由占有辅助人交付、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作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

(2)动产买卖,需要运输,约定地点:目的地交货;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3)动产买卖,需要运输,没有约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

ps:需要运输——约定代办托运,运输者不隶属于任何一方

3.简易交付

4.指示交付

5.占有改定

(四)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转变规则

1.一般动产:交付;支付价款;成立在先

2.特殊动产:交付;登记;成立在先

(一)情形

1.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

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主要是行使形成诉权而形成的判决)

2.继承、遗赠

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二)登记的效力

1.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十一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第6题可以扩展出以下情况。情况一:若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但未与乙办理登记,后与不知道甲乙交易情况的丙办理了登记,此种情况丙为善意第三人确定无疑,那么汽车所有权究竟归属于谁?丙办理的登记之法律效果是什么?情况二:若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但未与乙办理登记,后与知道甲乙交易情况的丙办理了登记,此种情况丙为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汽车所有权又应归属于谁?丙办理的登记之法律效果是什么?笔者在下文中将主要探讨这两种情况,并简要分析相关法律制度。

一、汽车所有权归属于谁?

笔者认为汽车所有权因甲的交付行为归属于乙。

不同于不动产采取的实质主义登记原则,特殊动产采用的是形式主义登记原则(即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其物权的变动仍应依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故,不论其他情况,既然甲与乙有真实的买卖合议,且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则汽车所有权因交付行为而转移给了乙。

二、甲丙登记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甲丙登记行为将造成乙对汽车的所有权之丧失。具体分析如下二。

(一)特殊动产为何采用形式主义登记?

所谓形式主义登记,指的是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只具有确认或者证明的作用,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作用的立法模式。所谓实质主义登记,即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各种变动,即不动产物权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行为,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模式。

中国《物权法》建立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是以实质主义登记作为基本原则的,而在特殊动产登记方面采取了形式主义登记。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从法理上看确实有所欠缺。但这一规定是有原因的:民法学一般认为,船舶、航空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故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在登记的效力上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这是考虑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同时,在中国现实生活中,车辆、船舶非常多,有些价值很大,有些价值并不大,如果要求这些物权变动采取统一登记生效的要件主义是不可能的,因此,立法上对特殊动产不得已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

(二)甲丙登记行为为何能造成乙对汽车所有权之丧失?

第一、登记之公信力。由于特殊动产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其原因上文己做分析),而在建立登记制度之后,物权的表征当然就主要依靠登记簿的记载:而在登记之前,当事人,尤其是权利取得人所获得的占有虽然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表征,但这一表征的法律效果相对较弱小。

第二、根据《物权法》第24条,在另一方面,可以将丙理解为当事人,而乙为善意第三人,丙可以依据甲丙之间的登记去对抗善意第三人乙,达到剥夺乙对汽车所有权之法律效果。

第三、甲丙登记行为导致乙对汽车所有权丧失之合理性。依据中国法律,在船舶、机动车买卖交易中,买受人获得交付而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时,登记簿上记载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还要承担标的物侵权的连带责任。甲丙登记行为之后,登记簿上记载的是丙的名字,若判定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却需要对此汽车产生的法律风险承担责任,这无疑是有违公平的。

三、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既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从反方向来看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登记了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未经登记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因此,判定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关系着丙能否依据登记行为剥夺掉乙对汽车的所有权。

只有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全部三个条件者,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但是第一个条件,即主观上的善意是需要举证证明的。那么,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乙与丙必然会互相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将难以判断第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这也是罗马法中的“主观善意”标准的缺陷。

笔者比较赞同“客观善意”的标准,因为其能较好的解决“主观善意”标准的缺陷。其认为不能把善意仅仅理解为第三人的一种心理状态。从物权变动的效力而论,第三人的权利取得己经纳入登记的,为推定善意的充分证明。因此,此处的善意与否也应该以是否己经纳入登记作为分析和判断的标准。

四、乙对汽车所有权被剥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丙依据登记向乙追夺汽车的所有权,则依据上述分析,乙将丧失所有权而无法继续占有汽车,乙只能向物权出让人甲提出损害赔偿。在乙开始占有汽车至丙获得汽车所有权并占有汽车这段时间内,汽车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损耗,乙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由丙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五、结语。

就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及对抗主义的相关制度论证学术界至今仍没有比较完满的答案,而笔者在上文中的论述只是一己之见,尚有诸多不足之处,故期广大法律人各抒己见,以完善相应制度。

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十二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就动产而言其公示方式乃是占有;就不动产而言乃是登记。

(二)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必然逻辑结果。公信原则集中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我国原则上采纳了物权变动的折中主义。即依据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仅需要一个法律行为(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而不需要在债权合同之外另行实施物权合意,但是物权变动必须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动产等公示行为,从公示行为完成之时去物权变动生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未登记或者未法律教育网交付仅仅是物权不发生变动,而债权合同则已经生效,若合同生效后出让人不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构成违约行为,受让人可以诉请法院判决其协助登记或者交付标的物。

2、但是在下列情形物权变动则采意思主义,即物权从债权合同生效时发生变动,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129条)。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58条)。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7、188与189条的)。

三、不动产登记。

(一)登记的概念。

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登记的效力。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1、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四)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十三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备考资料。

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0)美元;同意24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对本案的几点分析:

(1)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十四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1],其变动模式是物权法所讨论的核心内容。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也有具体规定:“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研究物权变动模式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将对人们日常生活乃至我国民法的立法模式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如今主要有三大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分别以法国、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对我国立法模式的变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确立合理的物权变动模式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在市民社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民法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鼓励交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享受。但同时交易安全问题也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如何从立法角度规范交易行为、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以求保障交易自由与平等,实现交易参与者的合法利益,使出卖人、受让人、第三人的权益得到平衡,是目前《物权法》所亟需解决的问题。例如,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当出卖人和受让人对债权表示合意时物权即发生转移而无需公示的形式,若此时出卖人将所有物“一物二卖”,那么受让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同时,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将直接影响交易参与者的地位,也就是说,采取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会使交易过程的参与者处于有利或者不利的地位,从而涉及物权变动中的利益保护问题。国家从立法角度究竟采取何种模式才能平衡各方利益,直接对出卖人和受让人乃至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例如,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若合同成立而未交付或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此时即使受让人是善意的也无法取得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在交易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二)当今物权变动模式主流理论。

1.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仅须依当事人的合意,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以任何物质形式作为必要[2]142。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一经对标的物与价金协议一致,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完全成立,且买受人对出卖人依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此即可看出,在债权意思主义体制之下,要发生物权变动仅仅需要出卖人和买受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公示形式即发生物权转移,买受人依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日本民法也采取了此种物权变动模式。

《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为了弥补此种体制的缺陷,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日本民法典》第178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让与,除非将该动产交付,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虽然日本法确立了对抗主义以保护第三人利益,但仍不否认出卖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发生物权效力的基本原则,依然属于债权意思主义范畴之内。

在这种模式下我们看到,债权意思主义并不严格区分债权和物权,对于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或法律依据也并无明确界限,因此又被称为“同一原则”的立法模式[3]。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交易的简便性、快捷性是其突出的优点,但也存在明显缺陷,即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并且第三人在交易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不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障。

2.物权形式主义。

(1)概念及含义。物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更须践行登记或者交付等法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主义[2]143。德国是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为转让一项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物的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转移达成合意。”

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源自德国学者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是其在19世纪创立的。萨维尼认为,物权变动的实现除了需要债权合同(即买卖合同)之外,还应有一个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存在,即物权合意。交付时一个真正的合同,它具备合同的全部特征,它包含着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4]。根据这种观点,法律行为可以被区分为两种,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只能引起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处分行为即物权行为(如所有权转移),得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二、无权处分的效力及利弊分析。

(一)无权处分效力的争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之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承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但年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够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项《解释》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显然,此项《解释》是针对《合同法》中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51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132条)。”那么《解释》的第3条是否与《合同法》第51条相矛盾呢?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效力待定说。

我国民法通说主要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时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只有在权利人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合同才发生效力[7]。效力待定说实质上采纳了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民法不采取德国民法物权行为理论,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已将所有权变动作为合同的直接效力,因此《合同法》第130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此与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立法思想是一致的。”[8]梁慧星教授还提出,买卖动产与不动产的合意虽属于债权行为,但债权的行使或债务的履行结果,将导致物权的转移变更,因此既包含负担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9]。

崔建远教授也支持效力待定的观点,他认为,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10]。他认为,类似德国民法物权行为对处分权的要求,我国的买卖合同应当对处分权有要求。并且他主张将处分权理解为“处分能力乃至履行能力”以代替原有的“对特定物处分的具体权能”。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崔建远教授认为处分权限是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要件,在欠缺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有效合同说。

有效合同说又分为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其区别在于是否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1)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此种观点并不严格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此时物权变动仅作为合同的`效果,合同履行效果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合同不以出卖人有处分权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应当将处分权作为物权变动效果产生的要件。由此,以债权行为为基础的物权变动须满足三个条件:处分人有处分权;债权行为有效;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公示(交付或登记等)。而欠缺第一个条件即处分人有处分权和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并没有必然联系[11]。(2)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这种形式以德国为代表,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在这种模式下,《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效力待定,应当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即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而先前的负担行为有效。

三、我国引进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必要性。

(一)当前我国债权形式主义处理无权处分的弊端。

目前我国《物权法》主要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同时兼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一般的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变动,要求有效的合同和合法的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对于一些特殊的物权变动,如土地承包权、地役权,即采取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合同成立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合同履行的效果会影响先前债权合同的效力,正如《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所述,假如处分权人没有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则买卖合同无效。

在此种体制之下,对于善意受让人的保护不够有力。因为如果出卖人没有在事后取得处分权且所有权人没有进行追认,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此时,善意受让人不能以违约责任向出卖人主张赔偿,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由此可见,当前的物权变动体制不能很好地调节无权处分引起的各种问题,合理地保护和救济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二)改进理由及措施。

如上所述,当前的物权立法模式不能实现无权处分中各方利益的平等保护和救济。正如《解释》第3条所持观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应当被肯定,并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概念。在无权处分中,买卖合同即负担行为,因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即便事后的处分行为无效,也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即合同有效。笔者认为,引进物权行为理论,采取物权形式主义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理由如下:。

(1)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分析。因负担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在无权处分中,无权处分人和买受人签订的债权合同有效,即使处分行为无效,受让人也能通过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对于自己的利益实现公平救济,从而保证了交易安全。相比之下,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中,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未能取得处分权或有权处分人未追认使其取得处分权,合同归于无效,增加了交易的不稳定性。

(2)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角度分析。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因债权行为具有无因性,因此其效力与处分行为无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即使物权不能如合同约定转移,善意受让人也能基于这个有效的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有利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四、结论。

针对物权变动模式,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通过分析,《物权法》目前主要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模式来处理物权变动的问题。而在无权处分中,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采取物权形式主义,引进物权行为理论,承认债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才能实现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目的。

另外,对于第三人利益保护方面,受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我们应该加以区分,因为物权变动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和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保护第三人,主要是保护其合同利益,基于交易信赖所产生的利益,而恶意受让人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在无权处分情境下的物权变动,采用物权形式主义并且区分受让人是否是恶意的,即引入恶意失权制度以弥补物权行为理论的不足,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完善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更加公平地保障交易参与人的意思自治、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使得民法自由独立、平等保护、安全高效的精神融入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经济社会。

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十五

住房的第一个基本情况。

(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在____________前按约定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付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提交、签字盖章、交钥匙即视为交付。

(2)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原样归还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和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水电使用进行验收,并结清各自费用。

第三条租金和押金。

2.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全部租金,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收据。

第四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

乙方应承担:_________。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取暖费。

(6)煤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

(9)与本合同未列明的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预付甲方应付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具的相关支付凭证将相应费用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房屋维修。

1.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因该物业及其附属物品、设备和设施的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_天内进行维修..逾期不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房屋维修影响乙方使用的,租金相应降低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善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失效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转租。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房屋转租他人前,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对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延迟交付房屋。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影响乙方安全和健康的.

3.乙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未能支付________________的租金。

2.未支付的费用共计_________________元。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除、改变或者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储存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和设施损坏,拒不赔偿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终止的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有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有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2)租赁期内,甲方如需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需提前退租,应通知对方每月租金的______%并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3)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物业或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租金但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且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返还物业的,应按__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份,甲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字:_________承租人(乙方)签字: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物权变动合同(精选16篇)篇十六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粮食品种、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

商标或品牌。

计量单位。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用途: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三条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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