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汇总5篇)

时间:2024-09-14 作者:温柔雨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一

20xx年,____区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调联动、相互衔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通过5年多的努力,现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运作模式,促进了地区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充分彰显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减压器”、“社会关系润滑剂”的作用。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现将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实施过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总结提炼,以期待对工作开展有所裨益。

1.结合实际,理清思路。____区地处南京市城东,区内涉及宁镇公路、宁沪高速、宁杭高速、宁洛高速、长江二桥、绕城公路等多个交通要道,路况极其复杂,车流出入频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枢纽带,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发区。20xx年,____全区实发事故高达一万两千余起,直接导致严重人身伤亡的事故一百余起,其中需要调解的案件达到四千多起。长期以来,交管部门承担着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由于实际警力少、事故数量多、问题复杂等原因,调解工作的实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显。为了帮助交管部门减压卸负,节约警力资源,同时,也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宽大调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区司法局主动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研究磋商,多次召开了工作协调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反复推敲相关工作制度,集中优势资源,建立长效机制,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2.健全网络,规范操作。健全组织网络是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区司法局在交警七大队派驻成立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工作室)。设主任一名,由区司法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副队长担任。调解工作室设在交警七大队事故中队。日常工作管理由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事故中队负责。常驻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共3名,其中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1名熟悉交通事故处理的辅助人员。实行“三班倒”工作安排,与事故中队工作时间基本保持了同步,保障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务实、平稳运转。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交警七大队联合制定了《____区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调解工作室的职责、纪律、原则、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围,规范了调解工作的有序、规范操作。

3.完善制度,有效运行。通过在实际工作中的不断探索,先后建立起四项制度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合法有序地开展。一是例会制度。区司法局、交警第七大队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立备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分别指定一名业务科室长负责具体工作,并建立每季度工作例会制度,分析矛盾纠纷特点,总结调解过程中的工作经验,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二是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培训制度。区司法局、交警七大队共同负责组织对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经培训后,颁发人民调解员合格证书。人民调解工作室也要定期对交通事故调解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是公开公示制度。对外公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制度、主要职责、人员配备、调解程序、联系电话等,以方便群众办事和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档案管理、统计分析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制定相关移送文书,按规定要求每个调解案件结案后须将相关材料装订立卷,并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相关规范文书的要求制作调解台帐。及时上报重大纠纷信息,定期报送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月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调解工作室运行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和交管部门充分发挥了各自职能优势,切实做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为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初步成效。

1.架构了维护地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新平台。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自五月中旬开展以来,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纠纷对抗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将纠纷处置在一线,化解在基层。经统计,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真正做到有形式更有内容,取得了很好的实效。

2.充分发挥了各部门职能作用,拓宽工作领域提高工作效率。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为交管部门“卸负减压”, 缓解了交管部门处理非警务矛盾纠纷的压力,保证优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进一步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充分发挥了大调解工作实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增强了群众信任度,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再次,在调解过程中适时开展法制宣传,引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矛盾,及时消除纠纷隐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的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3.目前存在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是顺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此项工作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经过5年来的运行,凸显出以下几点问题亟需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一是与保险公司协调尚不到位,影响人民调解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赔偿中有自主运行的一套规定。对调解协议书目前尚不认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赔偿数额较大的,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例,目前仍无法进行人民调解;二是伤残的司法鉴定各家保险公司的认可不一。较多数保险公司只认定的鉴定是诉讼程序中摇号产生的鉴定部门。也就是交通事故赔偿涉及伤残鉴定的,当事人就必须采取诉讼程序进行;三是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交通事故调解不同于一般矛盾纠纷的调解,对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政治素质要求很高,调解人员要对相关法律和赔偿标准都比较熟悉,才能做好这项专业调解。目前由于资金保障有限,如何健全完善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调解员队伍亟需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工作重点,解决好工作难点,突出工作亮点,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2.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形成调解员培训考核机制。选聘一批政治素质过硬、法律知识充足的专业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工作技能。帮助他们树立“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工作理念,正确认识人民调解的性质、功能和地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捷性、平等性、公益性的特点,为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建立奖惩激励制度,每季度会同交管部门对调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异的进行奖励,对不符合标准的实行淘汰辞退。

3.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提过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我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办公场所公开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认可此项工作,形成“有纠纷找人民调解”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二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 送达调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 答辩调 。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 即时调 。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 听证调 。5。庭审阶段的 庭审调 。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 庭外调 。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 庭后调 。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三

为进一步了解和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机关20xx年度调研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采取入村调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干群座谈等方法,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追赶超越、转型发展”战略部署,把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对一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以及民生方面的矛盾纠纷积极开展了排查化解工作。经初步统计,20xx至20xx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024件,调处成功2919件,成功率为96.5%,涉及当事人7386人,调处协议涉及资金16289万元。人民调解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构建法治铜川工作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市的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从调研中发现,我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进,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有的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片面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软组织”,可有可无,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致使对一些疑难复杂纠纷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有的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保障、工作、指导等方面缺乏必要的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但基础不牢。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的,大多由村(社区)、单位指派设立,随意性较强。二是调委会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大多数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单位职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职,导致个别调委会形同虚设。三是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公众认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调解经费保障较少。现有人民调解队伍大部分是兼职,专职较少,加之工作报酬较低,其它保障措施缺乏,调解员付出多而回报少,不安心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现在打零工一般每天不低于100元,而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补贴才50—80元不等(不含村级等其它补助),花费时间精力大多超过1天时间,造成调解人员不乐意从事调解工作,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工作责任心受到影响。但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以致调解队伍极不稳定,影响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以案定补”的补贴保障机制在实际中运用的不尽合理。有的调解委员会因民间纠纷案件发生较多,按照“以案定补”领到的补贴就多,而有些调解委员会平时注重法制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该村纠纷案发生较少,但调解委员会领到的补贴反而少,现实中形成了矛盾越多领到的补贴就越多,矛盾越少领到的补贴就越少,这与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初衷不相一致。

(四)人民调解业务建设有发展,但创新不够。纠纷发生后,能积极劝说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如何适应新的人民调解工作要求,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往往行动与实践滞后,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同时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形成“大调解”格局,以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方面,认识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五)对离婚类纠纷案件的调解还不够积极主动。“家和万事兴,家稳天下固。”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接或间接地使得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新的改变,民事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家庭和睦、社会安宁带来了新的考验。对待离婚率高的现象,不能一离了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尽量发挥应有作用,积极作为,平息纠纷,挽救家庭,造福社会。但是,目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上,发挥作用不够理想,有些调委会对于本村(社区)的离婚事件甚至不闻不问,无所作为。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以及手机传媒等形式对人民调解法律制度进行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保稳定、惠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夯实基础,全面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在新形势下,特别要注重如下几点: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信息报告、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标准化调委会评定、复核活动,促使调委会建设上台阶上水平。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村(居)调委会主任一般可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调解员、调解信息员要配齐配强,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选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成为专职调解员。要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促使调解队伍素质普遍提高。三是加强业务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基本情况和调解业务的各种统计台帐和工作记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三)强化责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较为灵活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要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充分利用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位。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与调解人员的报酬补贴直接挂钩。

(四)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人民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要改进矛盾纠纷调处的协调指挥,积极发挥综治办、司法行政机关、公安、人民法院等单位的积极作用,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五)增强主动意识,积极调处离婚类矛盾纠纷。农村(社区)的调解员多数对离婚纠纷当事人家庭比较了解,易于和当事人贴心沟通,相比行政机关的调解更温情,调解方式也更多样。对于离婚类矛盾纠纷的调解有一定优势。因此,基层调委会要把对离婚类矛盾纠纷的主动调处作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在工作评定和考核当中作为重要占比,发挥人民调解对家庭社会稳定的促进作用。

(六)进一步改进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一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保障,增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调解队伍的稳定。二是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补贴时,须切实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普法宣传工作扎实,又善于积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平时,从而使矛盾纠纷发生较少的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给予一定奖励或者补助,起到发放补贴的正面作用,防止出现矛盾纠纷发生越多,调解越多,则调解人员调解案件补贴收入越多的现象出现。三是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集体经济情况,对人民调解员提供一部分工作补贴,对群众认可的优秀调解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些都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司法等部门一定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我市“追赶超越、转型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四

为促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加有序、有效、有为地发展,根据县人大的安排,甘棠镇人大组织辖区内县、镇人大代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近年来,该镇人民调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本着“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制定政策,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狠抓落实,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组织健全,不断规范。目前,该镇共有各级人民调解组织98个,其中镇调委会1个,村(居)调委会84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0个,医院调委会1个,学校调委会1个,土地流转调委会1个,形成了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上下贯通、左右联调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为全方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的方式,每年对全镇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辅导培训,不断提升调解员自身素质。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调解岗位责任制、调解记录登记制、文书档案管理制等10余项调解规范制度,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

(二)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在工作中,甘棠镇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专项活动,以活动为载体推动人民调解向纵深发展。以人民调解各项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狠抓民间矛盾纠纷排查预防长效机制建设,建立重大民间纠纷预警调处机制和考评督办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更多更好的活动载体。探索建立镇、村二级管理信息预警机制,健全决策预防、苗头预防、个案预防、社会预防的综合预防体系,有效推进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20xx年,全镇共成功调解纠纷170余件,平息上访15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的作用。

(三)成效显著,深得好评。近年来,该镇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平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150余件。其中形成卷宗的达80多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通过人民调解工作,把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获得了群众的高度评价。该镇司法所所长蔡如柏同志还被评为“省优秀人民调解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获得了“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全镇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调研中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一) 调解意识有待提高。当前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不足,是影响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性原因。一是有些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联动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推诿的现象,影响了调解工作的纵深推进。三是社会大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不足。人民调解在社会群众心目中还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对调解还缺乏一种接受意识。

(二)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一是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偏低。一些村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对年龄、文化素质的要求相对放宽,致使调解员在实际调解中,往往会出现力不从心的工作状况,客观上对调解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二是调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生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村(居)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不少基层调解员还停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实际成效。三是角色身份有待转换。现在基层在聘用人民调解员时,组成随意性较大,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的报酬,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人民调解在实际的调解工作中,其规范化程度还不够。一是表现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限于调解工作人员学历水平,工作生活经历、调解业务素质等客观条件,调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忽视了“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效果明显不强;面对新生的土地流转、医患纠纷等复杂矛盾,往往出现“束手无策”的局面。二是工作过程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此外,个别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各级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督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从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发展。

(二)提升意识是基础。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所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提升全社会调解意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一是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模范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三是宣传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三)筹措经费是保障。要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考虑让村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德高望重的人专职负责人民调解,相对减轻人民调解经费压力,也可在农村村级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从而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基层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增强素质是根本。一是要建立一支专职的调解员队伍。将那些熟悉法律、文化程度较高、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退休政法工作者吸纳进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知识上的优势,提高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要将调解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确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的年度在岗培训制度。三是加强队伍规范管理。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设立规范化的调解室,悬挂统一标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规范程序是关键。一是探索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二是创新调解方法,规范调解程序。虽然以“情”为主,以“法”为辅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之一,但调解过程中,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调解要遵循统一的工作流程,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结束后必须形成调解协议书,形成文字材料,经三方当事人签章并立案归档,从而实现有据可寻。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五

近年来,随着初会经济不断高速发展,基层社会矛盾有了新的变化,作为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按上级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工作成绩并作出创新和新的贡献,这是我们基层调解员的工作重点问题。为此我们近期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调研。

一、我镇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及工作的基本情况

1、现我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个,其中村级个,居委会个,乡镇个,另有两个行业调解委员会。共计有名调解员。

2、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年至今,人民调委会共受理纠纷起,调解成功110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制止群体性事件(上访)4起,防止民转刑9起,无因调解不及时、不成功导致民转刑事件发生。以上纠纷中,群众之间的邻里纠纷共计有667件,占总数59%;婚姻纠纷为256件,占总数22.7%,人身损害纠纷(包括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工伤)共计121件,占总数10.7%,其它纠纷共计84件。这些数据说明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群众日常生产与生活矛盾中充当了有效的刹车与缓冲作用,避免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3、在日常纠纷调解处理中,人民调解员立足本职不辞辛劳,

针对各类矛盾纠纷实际情况,不搞形式主义,采取贴近群众和生产的工作方式来化解了各类矛盾,能就地调解的则就地调解,需协调和走访的则依事实和程序完成,绝不遮掩和拖拉。

二、当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 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1、虽说调委会是乡镇名义组建,但平时我们所讲的调解工作实际还是讲司法所的调解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只是一个说说好话,讲讲-法规的事情,司法所是没有实权的单位,对于出现的矛盾纠纷可以由镇上总支或综治办解决就可以了,这样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角色司法所就处于边缘的位臵,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有时甚至正常的工作经费都会克扣。

2、因为矛盾纠纷问题不是一个能够一刀两断的问题,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反复性,为避免惹一身脏水,于是在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调解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与明法,只凭经验和威信在调解。虽说这主要是在调解一些简易的纠纷,但现在社会高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升级、诱因复杂、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拆迁、环境污染、劳资、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到各个方面,再加上一部分所谓还懂点法的人员在背后生事和造谣,更让调解员感觉到所掌握的知识不够。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

作为调解主导单位的司法所工作经费没有保障,有时很少,有时甚至会在少的基础上比往年减少。调解工作需作大量的走访和调查,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的话那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同时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村级调解员承担了大部分相邻矛盾纠纷的处理,但现实情况是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承担大部分矛盾纠纷的处理,而他们的办公、业务经费或者是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或者是每年临时拨付的经费十分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改变以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司法所的调解工作要有实质性的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指导者,又要给予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能保持一种中立和主导地位,以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二)提高素质,切实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司法所就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及时把握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针对性来培训人民调解员,避免空洞和虚假的做法,这既能扩大人民调解的宣传面又能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为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促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健康有序运行和全面发展。对于镇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必须保障到位,对于村级调委会应尽量能作出经费的安排,经额多少能解决他们的部分调解支出费用,提高村级调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为此,集团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在2015年3月召开了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系统的总结了以前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公司今后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目标,尽快建立健全各二级单位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使他们在调处基层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总结经验,指导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坚持了每年下基层搞调研的制度,现将这三年来下基层调研情况进行汇报如下:

一、机构建立规范,制度建设完善

居民家属乐于接受,并且深受欢迎的一种解决矛盾纠纷形式,使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有了较好的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落实会议精神,明晰工作目标

三年来,在人民调解办公室主任的带领下,我们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有计划、按步骤、下基层落实会议精神和机构调整后运行情况,以及在日常调处矛盾纠纷时,还存在哪些问题等。分别在熔铸厂、宽厚板公司、板带厂、动力公司、宝钛新金属公司(现线材厂)、锻造厂、质量部、管棒厂、中色公司、稀有公司、精铸厂、宝色特种公司(原钛设备公司)等十二个单位进行了调研,在调研中发现,各基层单位领导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文件,工作落实都比较到位,不仅能够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性和员工思想状况,依照《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适合本单位的调解网络工作图和工作职责。而且在平时的工作中狠抓落实,首先是党政工团齐抓共管,重点放在预防上,察言观色,并且将调解工作落实到每个车间,将职工问题落实到最基层,一个月或两个月召开支部会议搜集情况,发现不稳定因素,各级组织及时找职工谈心、沟通,关心、爱护、帮助职工,帮助胜于处罚;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理念,引导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对有劳资纠纷的人员能够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对模糊不清的`分配制度能够通过数次会议研究后,做到及时修复和完善,有特殊情况按特殊情况对待,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

三、结合单位实际,工作各有特色

公司的二级单位,但是地处宝鸡市区,周边环境相对复杂,有东西两个家属区,居民家属居住分散,环境特殊,他们就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立了治保会、调委会等,在化解居民家属和职工矛盾纠纷时,一方面用健全的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另一方面本着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腿勤、眼勤、嘴勤,以情感人,对事不对人,及时做好那些吸毒人员的帮教转化服务工作,对社区暂住人口采取建立登记表,签订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门面房协议书、临时用工协议书等形式加强管理。同时积极加强与金台区司-法-部门的联系,强化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有效的填补了调解人员的法律盲点,为今后调处邻里之间、班组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及职工家庭矛盾纠纷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维护了基层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四、各基层单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基层单位在日常调处矛盾纠纷时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也存在一些瑕疵,像只管调处矛盾纠纷,没有及时做好调处记录和及时总结经验,导致一件矛盾纠纷多次重复调处,既浪费了人力又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不止一个单位存在。

五、各基层单位对调解工作的建议

稳定的重任,我们在提倡无私奉献精神同时,各级组织是不是更应该为工作在最基层的调解员给与更多的经费支持,以充分的激发、调动基层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再就是要加强调解工作的经验交流,特别是一些比较特殊案例和调处比较成功方法的推广,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本地区本企业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

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一月 4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平安永兴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我局组织人员于3月8-10日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近几年来特别是2015以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据统计,目前全县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2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专业调解委员会3个,共有人民调解员1504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135 人,高中文化912人,初中文化420人,初中以下37人;35岁以下339人,35-55岁978人,55岁以上188人。共有调解信息员5154人。2015年以来,我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较大以上矛盾纠纷2577件,调处成功2541件,调处成功率达98.6%,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构建和谐永兴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全县司法所长及局机关人员参加全市《人民调解法》培训班。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民调解法》,悬挂横幅148条,张贴标语2260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并邀请永兴县“夕阳红”腰鼓队于1月1日上午敲锣打鼓,高举宣传标语,在县城各大街道组织巡回宣传,在全县营造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浓厚氛围。对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做到早谋划、早部署,以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做到三个结合,既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相结合、与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相结合、与乡镇、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相结合。

2、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完善。自2015年我县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以来,我县逐步建立健全了县、乡(镇)、村(居)组、联户五级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并先后成立县消费者协会、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三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县法院、县公安局各中心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县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室。配齐了各级人民调员。逐步完善了由党委、政府牵头,综治、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三调联动”工作模式。同时,以 基层司法所建设项目为契机,着力抓好各级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乡(镇)设立了人民调解庭,村(居)普遍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彻底解决了过去那种“办公就在主任家,调解蹲在大树下”的格局。

3、人民调解制度逐渐完备。在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 2

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永兴县“三调联动”工作试行办法》、《永兴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暂行办法》,推行了纠纷信息员制度,规范了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其本实现了“大事不出乡镇,小事不出村”的纠纷调处责任目标。

4、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逐步提高。2015年以来,全县每年要举办1-2期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各乡镇举办2-3期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采取专门培训或以会代训等多种考试进行培训。据统计,近三年来,除选派人员到省、市培训外,县、乡共组织集中培训154次,培训人员达8000余人次,切实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水平。

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医患纠纷迎刃而解。2011年7月3日,永兴县一中发生一起学生“溺水”死亡纠纷,死者家属组织近百人到一门和政府大门堵门闹-事,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机关办公秩序,县调处中心主动介入,组成专门调解组,通宵达旦讲-法律、讲政策,以情动人,经过3天3夜的耐心调解,死者家属和学校最终达成协议,并履行到位。二是化解了一大批突出信访问题。为了扭转非正常上访的不良态势,我县对信访突出问题实行包案调处。县、乡积极化解信访问题,主动做好接访、息访工作,有效减少一批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在书记、、政法委书记、常务副信访接待日,我县派出专业律师陪同领导共同接访。引导信访当事人依法维权,为依法做好息访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如妥善化解了碧一公路永兴段遗留多年的信访积案、碧塘乡湘洲村吊楼组邓永先等人反映的该组鲤鱼洲河沙资源被村干部变卖信访案件,得到群众好评。三是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妥善化解了国家重点工程沙子江小区拆迁安置系列纠纷、塘门口牛雅村村民与三合煤矿承包纠纷、金龟镇东风煤矿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的股权纠纷。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成立不到两个月,就成功调解了8起较大交通事故纠纷,有效预防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全县的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单位的领导存在“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认为人民调解可有可无,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对此项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

2、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落实。人民调解属于纯粹公益性的活动,调解员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而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要靠县、乡(镇)、村(居)三级共同落实。但目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落实不够,2015年县财政预算落实的工作经费近三万元,各乡(镇)、村(居)未列入预算,工作经费问题、调解员补助更无从谈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3、工作场所硬件建设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全县部分村(居)调委会都无独立的调解室。相当部分村(居)调委会连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也没有配备齐。同时,调解工作规范性不够,随意性较大。

4、调解员队伍不稳定、素质参差不齐。一是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普遍兼职过多,其主要精力不能集中于人民调解工作;三是调解员工作不稳定,调解员更换频繁;四是对村(居)、组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不够,许多调解员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不高。

三、几点建议

群众的直接利益息息相关,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重视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宣传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工作程序,宣传广大人民调解员做出的无私奉献和工作业绩,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2、增加投入,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为了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及保障机制,在硬件建设上舍得投入,软件建设上狠下工夫,推进规范化建设,克服工作的随意性。建议各级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从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落实调解员补贴经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出台《补贴方案》、落实补贴待遇,以调动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推进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

3、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大力提高队伍素质。一是建立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二是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县、乡(镇)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工作,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评先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2011年3月11日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外纠纷解决制度,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多年以来,我县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全面了解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状况,把握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分析我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发展环境中的作用,县司法局根据统一部署开展解放思想、理清思想、严谨作风、推动发展大调研活动确定的调研课题组成专题调研组,就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 调研组学习了《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召开了部分司法所所长和乡村调委会主任座谈会,调研了部分社区和乡村人民调解工作,召开了调研组成员研讨会。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和经验。特别是近5年来,在完善组织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加荣誉)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 目前,我县已建立了县调处中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村民)人民调解小组——居民楼院人民调解员或十联户人民调解信息员五级人民调解工作网络。目前全县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2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在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县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室,成立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患纠纷、消费者维权、土地流转、国土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6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人民调解员1504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135 人,高中文化912人,初中文化420人,初中以下37人;35岁以下339人,35-55岁978人,55岁以上188人。共有调解信息员5154人。

(二)调解工作机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近年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的县司法局,结合本县实际,认真贯彻《人民调解法》,在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永兴县“三调联动”工作试行办法》、《永兴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各级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调委会;完善了三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最基层民调小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交居(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居村)调委会出具调解意见书,申报街、乡(镇)司法所。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其本实现了“大事不出乡镇,小事不出村”的纠纷调处责任目标。

(三)全力探索人民调解新举措

1、全面推行“一庭三所”联动联调机制,因事制宜化解纠纷。针对农村矛盾纠纷多发、调解难度增大的实际,我县整合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政法资源,及时、高效地调解矛盾纠纷。巡回法庭在巡回审判中受理的案件大多为婚姻家庭、赡养、相邻关系、债务等简单的、常见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而且他们世代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打一场官司只为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导致的往往是矛盾没能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因此县司法局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巡回法庭的联动,在巡回审判中,司法所与巡回法庭联合把调解过程贯穿于接访、立案、庭前、庭审、庭后和执行阶段的全过程,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并尽可能地实现诉前调解,努力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有效化解因纠纷而产生的隔阂、对立心理,使亲属、邻里关系更融洽、稳定,使乡风更淳朴,社会更稳定。同时,对一些矛盾较为突出的信访案件,及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化解矛盾纠纷。2011年,县司法局与县人民法院联合成立了诉前诉中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指导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建立了联系会议、定期指导、审理反馈、移送函告、协议确认等十余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机制。在法院立案庭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 “人民调解工作室”, 开展诉前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对可调处的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庭外调解。派出所在处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时,及时与司法所联系,共同组织调解,通过治安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正面引导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实现了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的互相对接,将大量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先期进行协调化解,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使基层政法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自“一庭三所”联动机制推行以来,联合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56件,调解成功率100%。

2、推行“民情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掌控矛盾纠纷。2011年在全县各单位选派365名科级干部和乡镇驻村干部一起包村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以、县政府文件下发了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包村科级干部每月下乡不少于4天,并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联合进行督查。统一为包村干部印制了《干部民情访谈日志》,每名包村干部每月走访农户不少于30户,将矛盾纠纷、信访隐患、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等记入《干部民情访谈日志》,并按照职责权限,分层次调处化解。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报乡镇调处中心,由各乡镇调处中心确定专人调解;乡镇调处中心仍不能调解处理的,及时报送县调处中心,由县调处中心确定责任领导和主办、协办单位进行处理。这一举措现已运行2年,对全县矛盾纠纷的及时掌控,快速排查调处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高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权威,提高了协议履行率,促进了矛盾纠纷化解。自推行以来,已办理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116件。

(四)依法调解成效显著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紧紧抓住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重点问题,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2015年以来,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解各类民间纠纷 9477件,调解成功9363件,成功率98.8%;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82件;制止群众性械斗112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61件。在各类民间纠纷不断上升、疑难纠纷更趋复杂、群体性上访人数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有效作用,依法调解,以理服人,解纷息诉,努力使民间纠纷化解在社会基层,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缓冲区”,避免了大量民间纠纷可能引起的矛盾激化。 1、快速处置了一大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快速流动调解庭,面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迅速启动处置预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把事件控制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2015年2月24日,马田镇马田村朱永波与井岗村李峰打架引发两村近两百人准备械斗,马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行动,主动参与,与马田派出所干警一道,共同做好双方工作,平息事态,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避免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2015年6月4日,城关卫生院发生一起患者刘某死亡案,死者亲属30余人到卫生院要求赔偿,并把尸体停放在卫生院办公室,打砸办公室设施,形势非常严峻,在县卫生局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县调处中心强势介入,组织公安局、县卫生局、金龟镇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调解组,经多次调解,多方引导,在6月5日凌晨4点多钟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医患纠纷迎刃而解。2011年7月3日,永兴县一中发生一起学生“溺水”死亡纠纷,死者家属组织近百人到一门和政府大门堵门闹-事,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机关办公秩序,县调处中心主动介入,组成专门调解组,通宵达旦讲-法律、讲政策,以情动人,经过3天3夜的耐心调解,死者家属和学校最终达成协议,并履行到位。

2、化解了一大批突出信访问题。为了扭转非正常上访的不良态势,我县对信访突出问题实行包案调处。县、乡积极化解信访问题,主动做好接访、息访工作,有效减少一批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在书记、、常务副信访接待日派出律师“坐堂”,引导信访当事人依法维权,为依法做好息访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如县调处中心多次派出调解工作组深入碧一公路涉边村组,了解情况,妥善化解了碧一公路永兴段遗留多年的信访积案和碧塘乡湘洲村吊楼组邓永先等人反映的该组鲤鱼洲河沙资源被村干部变卖信访案件,得到群众好评。

3、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县流动调解庭庭长召集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会诊,派出专门人员进行综合调处。妥善调处了国家重点工程沙子江小区拆迁安置系列纠纷、碧塘惠民养殖场建设纠纷、塘门口牛丫村村民与三合煤矿承包纠纷等重大疑难纠纷,金龟镇东风煤矿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的股权纠纷,有效预防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当前我县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当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大量化和复杂化。这些矛盾纠纷如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势必会影响到我县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及发展环境的优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民转为居民、流动人口增多、企业体制改革深化、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社会保障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我县的矛盾纠纷表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 当前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单纯是过去的公民之间、职工之间、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而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干部与群众、局部与全局等纠纷日益增多,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并存趋势。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促使以往的纠纷界定标准、调解工作范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二)矛盾纠纷内容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特征

1、纠纷涉及的领域愈加广泛,新类型纠纷比例增加。除传统的婚姻、赡养、家庭、邻里、宅基地纠纷外,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违建拆除、职工下岗、劳动争议、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生产生活、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而出现的劳动争议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加。 2、不同类型纠纷交织情况增多,案由复杂。纠纷同时涉及到多个领域,一些纠纷甚至与行政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

3、经济领域纠纷日益突出。目前我县民间借贷、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农业承包等纠纷占相当比重。

(三)矛盾纠纷成因复杂调解难度加大 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期,由于历史的、政策的原因和利益关系调整、社会法制不健全、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进程不相适应等原因,导致各类民间纠纷成因复杂化。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行业部门多,利益冲突比以往更为严重。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预防、排查和调解的工作量增大。面对大量错综复杂的民间纠纷,无疑使调解难度加大。

三、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我县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已全面建立,但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不多,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县统计情况看,我县共有人民调解人员1504人。此次调研共走访了4个村(社区)调解员21人,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仅1人,占4.7%。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法》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

(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主职干部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而目前我县乡村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几乎为零。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包括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已势在必行。

四、创新发展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尽快壮大调解队伍。

会公开招聘10名工作人员,工资参照公安协警由县财政承担。人员具体分配为县调处中心4名,城关派出所调解室、法院调解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各2名。 2、加强乡镇调处中心建设。按照“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站所参与、整体联动”的原则,以司法所为依托建立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使95%以上的矛盾纠纷均化解在乡镇。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的主管部门,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具体工作的执行者。但是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缺员18人,配备严重不足,司法所缺员16人,且有10个司法所无专职工作人员,严重制约了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配齐配强配专司法所工作人员尤为迫切。建议、县政府以此次乡镇撤并为契机,将部分年龄在40岁以下符合条件的乡镇干部统一调配18人到县司法局,以充实司法行政队伍。

3、着力加强村级调解组织建设。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与全县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现全县36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全部建立,但是只有少数大村有专职调解主任,大部分村居无专职调解主任。适时调整、充实、优化村(居)调委会的专职调解主任,以让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进一步明确调解工作责任。

1、强化县调处中心权力。赋予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矛盾纠纷案件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和“一票否决”建议权,不断健全完善县调处中心运行机制,有效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2、乡镇联动,部门联调。全县县直各单位都要组建专业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时涉事单位要派专业人员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同各级调解委员会一道参与调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更好更快地成功调处纠纷。

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在处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时,派出所与司法所共同组织调解,通过治安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正面引导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可以实现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的互相对接,将大量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先期进行协调化解,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使基层政法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大力提升调解技能。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显现,且呈现出对象群体性、地域广泛性、内容复杂性、方式对抗性等特点,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要强化调解队伍建设的步伐,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调解员培训实行分级实施、层层负责的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将列入年底考核内容,直接与各司法所的考核成绩挂钩。 1、构建三级培训网络。一是以骨干培训为中心,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全县乡村干部培训计划,由县财政承担培训费用。每年至少举办两期全县调解骨干集中培训班,每期参与培训400余人。二是以乡镇调解中心学习班为基本点。以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各村(居)调委会举办培训班,由乡镇调委会主任、司法所人员将骨干培训班学到的知识内容进行讲授和学习,提高指导和开展调解的工作水平及能力。三是以村(居)级调委会全体调解员举办学习班为基本点。由乡镇调委会成员授课进行学习,指导性地开展培训学习。促使全县的调解员调解水平有明显提高,素质有明显增强,业务技能有明显的促进,强化调解各类疑难复杂矛盾的手段。

2、抓实日常学习,不能流于形式。每次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要有重点的学习与本地普发性矛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同时,要通报调解信息,交流调解技巧。要认真组织考查,检验学习质量,确保合格上岗。

3、抓个案现场培训。一是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商,通过选聘人民陪审员,组织调解干部观摩审判的方式,有效地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巧。二是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促使广大调解人员提高调解方法和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办法。

1、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督办力度。一是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级调解组织,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议县综治办对其进行黄牌警告。二是对上级调解组织交办的案件久拖不决的由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直接下文在全县通报,并限期调处。三是对矛盾纠纷事发地调委会未组织调处直接把纠纷上交到上级调委会的,对该单位、乡镇、村(居)在年终综治考核时予以扣分。

2、细化考核方案。一是调处矛盾纠纷数量不低于辖内矛盾纠纷数量的98%,调解成率不低于95%。二是调处疑难矛盾纠纷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疑难矛盾纠纷数量的90%,调解成率不低于85%。三是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数量要比去年增加5%。

3、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人民调解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必要的精神抚慰。同时,及时发现、总结我县优秀调解员的经验和事迹,树立典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和场合加以宣传。对于那些不负责任,甚至违纪违规违法调解的人员,要予以严惩。

(五)尽可能解决调解经费。

1、加大县调处中心投入。县财政落实县调处中心办公经费30万元,增配一台专门用车用于调处工作。 2、落实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我县为全市第二人口大县,且社情复杂,客观上矛盾纠纷较多,调处任务繁重,绝大多数的矛盾纠纷需要依靠乡、村调委会和广大的人民调解员努力化解在基层。省、市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每年不少于15万元,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按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4000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10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村(居)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以上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对照以上规定,我县财政每年仅预算保障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15万元,对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金费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126.92万元(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为4000元×22个乡镇=8.8万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为1000元×364个村居调委会=36.4万元,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为600元×1362人=81.72万元)未纳入一分钱预算,极大地挫伤了乡、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故请求、县政府对以上两项经费在今年予以特批解决,并于2015年纳入县财政预算。

3、推广龙形市乡调解“个案补贴”经验,激发基层活力。龙形市乡在全县率先推行了调解“个案补贴”,对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每件由乡财政补贴100元,对村调解委员会没有组织调解而直接上交给乡调委会的每件处罚200元。这一做法为有效解决人民调解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摸索出了一条新路子,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理应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要内容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因此,建议在全县进行推广,对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并达到案结事了标准的,实行“个案补贴”,每件每人补贴150元。矛盾纠纷调解补贴经费由县财政按实核发。对当地发生的矛盾纠纷,乡村调委会未组织调解就直接上交的每件处罚300元,由县财政直接从该调委会“个案补贴”经费中直接扣除。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