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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债券工作计划下载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_______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20__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第二条 承销方式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 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 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条 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登记托管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
第七条 附属协议
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
第八条 信息披露
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
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如下:
一、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
三、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
四、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甲方的义务如下:
一、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四、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
三、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四、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
五、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发行债券工作计划下载篇二
一、地方政府债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4、发行程序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三、城投债
1、法律法规依据
2、发行条件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中将企业债券分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3、发行程序
(1)申报材料的制作
主承销商制作全套申请材料、发行方案及组建承销团。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
审计机构出具近三年审计报告。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2)申请审批
向中债登、交易所提交发行批文等材料,安排分销注册。在媒体公布债券发行公告或募集说明书。
正式发行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成员承销。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
1、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机构:证监会
备案体制:由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商向交易所备案
2、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程序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其《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程序概要如下:
(1)发行人股东大会或内设有权机构对发行本期私募债券进行决议,并出具决议的书面材料。
(2)发行人与承销商签订《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3)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制作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4)私募债券发行前在交易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由承销商送交)。(5)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会对。
(6)备案材料完备的,交易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7)发行人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承销商(证券公司)组织发行,由合格投资者进行认购。
(8)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五、中期票据
1、法律法规依据
审核方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市场自律管理
2、发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3)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5)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发行程序
(1)向承销机构表达发行意向,确立初步意向(2)承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接到《接受注册通知书》后,准备发行:首先,根据企业现金流要求确定各期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时间或自主选择发行时机。之后根据发行时机及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发行的期限品种。随后进行发行前的材料报备及各项信息披露,通过招投标或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最后,发行工作结束,承销团缴款、债券过户。
六、资产支持债券
1、法律法规依据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
监管机构:银监会 审核机构:银监会
2、主体资格
(1)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发行程序
(1)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
(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
(6)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七、可转债
2、发行条件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程序
(1)董事会决议并公告
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应由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3)申报文件编制
主承销商、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债券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主承销商推荐和保荐机构保荐
文件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人应提出发行申请,即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6)受理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7)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在 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8)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审委”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9)核准发行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 3个月。
(10)复议发行
申请未被核准的公司,自接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 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11)公告募集说明书并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发行申请被核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必须在发行日前2—5个交易日公布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
债券发行成本包括哪些内容?
债券发行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印制费。是指证券在印刷制作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纸张费、设计费、制版费、油墨费、人工费等。
(2)发行手续费。是指发行人因委托金融中介机构代理发行证券所支付的费用。决定和影响证券发行手续费高低的因素主要有发行总量、发行总金额、证券发行人的信誉等。
(3)宣传广告费。为了扩大证券发行人自身的社会影响和在商界的知名度,使广大社会公众更多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发行人,加深社会公众对发行公司的印象,必须做大量的宣传、广告工作。宣传广告费用因发行人的社会知名度、宣传广告的形式和范围以及证券发行量不同而不同。
(4)发行价格与票面面额的差额。发行价格是发行证券时出售给投资者所收取的价格,而券面面额则是印刷在债券票面上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面额,这时,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面额的差额也是构成证券发行成本的一个要素。
(5)律师费。发行证券时需支付的因聘请律师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费用。
(6)担保抵押费用。如果企业发行的债券为保证债券,就需要第三者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由于担保人承担了发行人到期如果无力归还债券时由其偿付本息的责任,因此,发行债券的企业就需要根据担保额支付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
(7)信用评级和资产重估费用。企业在发行债券时,一般都会自动向信用评级机构申请评定信用等级,以利证券的发行。信用评级费用一般与发行额无关,通常按评定次数计算。
(8)其他发行费用。是指给投资者提供的其他实惠,如免费或优惠提供商品、赠送纪念品、免费旅游、有奖销售等。
发行债券工作计划下载篇三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丙三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三、借款期限:______,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四、借款利息:自支用借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 ‰计算。
五、还款方式:
1.甲方可在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按月清偿。
2.甲方可提前还款,但要全额支付利息。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不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2.甲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偿还全部款项及全额利息。
七、担保条款:
1.丙方同意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丙方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元。
2.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3.担保期限: 年。
八、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消偿后自动失效。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地:
年 月 日
发行债券工作计划下载篇四
甲、乙双方依《证券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开户
一、甲方在委托乙方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前,必须填写详细的开户资料,同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甲方可选择预留一至两个银行提款帐号,以备日后提款时专户出款。
甲方开户时须预留交易和保证金存取两个密码为将来交易、提款等活动之用;如甲方为机构,则还须另行预留印鉴(工商营业执照、印鉴)。
二、在乙方开户的投资者必须办理沪市全面指定交易手续。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时,投资者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股东卡,并签定“上海指定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第二条 代理
甲方如授权他人代理证券开户、买卖、交割、转托管、提款等行为,则必须开具《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双方签名盖章。同时必须带齐代理人与授权人的身份证及授权人的证券账户卡。
第三条 买卖委托
甲方在乙方开户后,自动享有柜台委托、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pda、手机短信息、wap方式等委托方式。随着乙方新业务品种的开展,乙方提供的新委托方式视同甲方当然采用,如甲方需排除乙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应进行特别声明。
甲方进行当面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有权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乙方在审核后,方x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使用其他委托方式进行交易时,甲方输入或使用的信息必须与预留的信息相符,否则,乙方工作人员或电脑程序将拒绝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的所有委托均于当个交易日有效。
确认甲方的委托方式有效、合法后,乙方应及时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如甲方需变更指令,则只在乙方确认指令尚未执行时方可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甲方未依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委托,则委托无效。
第四条 清算交割
一、甲方在委托后可向乙方查询是否成交,如有疑问,须在五个交易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查询。原始委托交易记录或凭证和对帐单为最终核查的依据。如甲方未按上述规定确认,按已确认处理。
二、 甲方在营业时间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对帐单(交割单),但不以此作为确认成交的前提条件。
交易费用
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一切买卖,根据证券交易有关业务规定收取手续费及代扣印花税等,乙方不另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 分红、派息、配股、保证金计息
一、乙方将甲方应得的分红派息等自动划入甲方的“保证金户”和“证券账户”内,除签定代理配股协议外,甲方必须自行在有效期限内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二、 甲方保证金余额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乙方为甲方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六条 保证金提取
甲方可以选择乙方提供的以下方式提款:
(1)凭身份证和股东卡在乙方柜台输入保证金密码取款:提款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保证金账户卡原件,同时输入相符密码。取款时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2)选择银行专户出款: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填写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如存折)的转帐单,同时输入相符保证金密码。若甲方为机构还需提供预留印鉴,据此乙方将甲方的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后,甲方在银行办理取款。
(3)通过电话自动转帐系统或电话银行系统进行自动转帐操作:使用本方式提款须另行签署有关申请文件。当日转出现金超过___万元的,须提前一个交易日预约。
第七条 银行名称帐号名称存折帐号
第八条 挂失、解挂、冻结、解冻
一、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密码遗失或被窃,有权人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致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甲方可适时申请解挂,解挂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
二、 乙方可根据有权人申请、甲乙双方有关协议、或法律许可的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对甲方账户实行冻结、解冻等操作。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保证遵守有关部门关于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规定。
二、 甲方确认本协议文本,并接受本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条款;同意其后所进行一切委托及有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之约束;对本协议内容完全明白和认可,并在明白和认可后签定本协议。
三、 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账户中的证券、价款享有扣留权。
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皆为完整、真实、准确及有效的,并同意乙方在开展业务时有权使用此等资料,直至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有关任何变更为止。资料如有错误或变更,甲方保证立刻通知乙方,否则后果自负。
甲方明白证券买卖具有风险,即除可获利外,亦可能蒙受损失。甲方确认其所下达的所有证券买卖指令根据自身判断作出,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甲方自身承担。
甲方同意因人力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因素引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特别声明
一、当甲方临柜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如:办理转托管、提取保证金等,乙方皆遵守由其工作人员查验有关证件后再由电脑核实密码的两个顺序不可颠倒的程序。甲方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如果乙方执行了甲方的委托指令,让甲方提取了保证金,即表明乙方已按程序查验了相关证件并且表明甲方已输对了密码。甲方认可乙方查验“人证”是否相符,“证证”是否相符,对于甲方证件被伪造或冒用及甲方密码泄露而引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或自动转帐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包括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远程可视电话委托、internet网上交易、电话银行系统自助转帐等,任何人凭甲方自行设定的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提款,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除非经甲方同意、法律许可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
三、 若因电脑通讯系统发生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法使交易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其他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签后生效。
二、若乙方欲补充或修改非原则性的条款,则将新的内容于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在公告或收到通知后50日内及时到乙方柜台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新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协议的一部分。
三、甲方申请销户,或乙方通知或公告通知甲方销户时,协议终止。
四、本协议受国家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之约束。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和金融惯例办理。
五、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不知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而推诿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_________ 乙方: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
邮编及通讯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证券账户卡:
深圳____
上海__________
发行债券工作计划下载篇五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版)
本文来源:企业上市
一、地方政府债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4、发行程序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三、城投债
1、法律法规依据
2、发行条件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券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分类监管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中将企业债券分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3、发行程序
(1)申报材料的制作
向中债登、交易所提交发行批文等材料,安排分销注册。在媒体公布债券发行公告或募集说明书。
正式发行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成员承销。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
1、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机构:证监会
备案体制:由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商向交易所备案
2、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程序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其《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程序概要如下:
(1)发行人股东大会或内设有权机构对发行本期私募债券进行决议,并出具决议的书面材料。
(2)发行人与承销商签订《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3)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制作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4)私募债券发行前在交易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由承销商送交)。(5)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会对。
(6)备案材料完备的,交易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7)发行人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承销商(证券公司)组织发行,由合格投资者进行认购。
(8)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五、中期票据
1、法律法规依据
2、发行条件
(5)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发行程序
(1)向承销机构表达发行意向,确立初步意向(2)承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由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交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5)发行 接到《接受注册通知书》后,准备发行:首先,根据企业现金流要求确定各期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时间或自主选择发行时机。之后根据发行时机及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发行的期限品种。随后进行发行前的材料报备及各项信息披露,通过招投标或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最后,发行工作结束,承销团缴款、债券过户。
六、资产支持债券
1、法律法规依据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
监管机构:银监会 审核机构:银监会
2、主体资格
(1)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报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发行程序
(1)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
(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实现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4)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6)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七、可转债
2、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程序
(1)董事会决议并公告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在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大会批准
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应由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3)申报文件编制
主承销商、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债券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主承销商推荐和保荐机构保荐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出具保荐文件。
(5)提交可转换债券的发行申请 文件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人应提出发行申请,即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6)受理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7)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在 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8)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审委”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9)核准发行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 3个月。
(10)复议发行
申请未被核准的公司,自接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 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11)公告募集说明书并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发行申请被核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必须在发行日前2—5个交易日公布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
债券发行成本包括哪些内容?
债券发行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印制费。是指证券在印刷制作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纸张费、设计费、制版费、油墨费、人工费等。
(2)发行手续费。是指发行人因委托金融中介机构代理发行证券所支付的费用。决定和影响证券发行手续费高低的因素主要有发行总量、发行总金额、证券发行人的信誉等。
(3)宣传广告费。为了扩大证券发行人自身的社会影响和在商界的知名度,使广大社会公众更多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发行人,加深社会公众对发行公司的印象,必须做大量的宣传、广告工作。宣传广告费用因发行人的社会知名度、宣传广告的形式和范围以及证券发行量不同而不同。
(4)发行价格与票面面额的差额。发行价格是发行证券时出售给投资者所收取的价格,而券面面额则是印刷在债券票面上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面额,这时,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面额的差额也是构成证券发行成本的一个要素。
(5)律师费。发行证券时需支付的因聘请律师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费用。
(6)担保抵押费用。如果企业发行的债券为保证债券,就需要第三者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由于担保人承担了发行人到期如果无力归还债券时由其偿付本息的责任,因此,发行债券的企业就需要根据担保额支付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
(7)信用评级和资产重估费用。企业在发行债券时,一般都会自动向信用评级机构申请评定信用等级,以利证券的发行。信用评级费用一般与发行额无关,通常按评定次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