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梦幻泡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双方应当平等自愿地达成协议。下面是一些劳动合同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一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四条权责单位。

1、总经办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1、销售主管人员。

1)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

b.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3、货款处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汇款方式处理,遇特殊状况需收取现金或票据,销售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第八条销售计划。

第九条执行计划。

第十条拜访作业。

1、拜访计划。

销售人员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

2、客户拜访前准备。

(1)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

(2)确定拜访对象;。

(3)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3、拜访后续作业。

(1)每日应将当日拜访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拜访报告】,呈部门主管;。

(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

(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

第十一条薪资构成及待遇。

1、业务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组成。

2、发放月薪=底薪+其它补贴+业务提成。

第十二条薪资设定。

底薪1800元/月。

公司实行任务制月薪,业绩任务额度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条月薪发放。

月薪发放日期为每月1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基本指标任务。

2、销售人员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公司设定的指标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业务提成设定。

1、业务提成分为两阶段:。

2)第二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从第二次开始所下的订单,提成按进货金额的第二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单位:万元)。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1万以上--2万。

1.5%。

2万以上-5万。

3%。

5万以上-10万。

4%。

2、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50万以内。

1.5%。

50万以上。

2.5%。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一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方法。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聘任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

业绩(定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门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五章待遇。

第十九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条工资。本公司工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工资构成:岗位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其中工龄工资、社保医保、医疗补贴、交通住房、午餐补贴另计。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医疗。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住房。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休假。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流动。

第二十八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兼职人员的管理。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需外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业务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4.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第三十二条辞职。辞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辞退。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6.其它。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负责人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章退、离休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九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优秀或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特定的时间段,对公司新产品研究、生产工艺完善等做出突出贡献,且经过验证,取得很高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其所在部门负责对日常管理,落实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三十七条享受公司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公司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公司同意,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丧失或违背享受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特殊津贴,应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统一管理,所在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小组汇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公司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三

公司为了业务快速发展,采用部份兼职业务人员的方式扩大业务范围而降低人力固定成本,但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增强联动机制,提高团队作战能力,创建高效、协作的团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兼职业务员的标准:

1.在本地具有一定的关系网络;。

2.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在原单位有一定的业绩;。

3.自已的客户并且有意愿作兼职业务员的;。

4.曾作过或现在正在同类公司作业务的;。

5.满足上面任何一条的且愿意接受公司管理以及培训的人员。

二、兼职业务员的基本管理规定:

1.在进入工作前,须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经主管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展业务工作;。

2.积极宣传公司,言行举止注意公司及个人形象;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做好自律。

3.正确处理客户异议,注意工作方式,树立个人形象,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4.不得私自截留公款。

5.积极参与公司的培训工作以及公司组织的活动。

三、兼职业务员的业务流程:

1.业务员与客户通过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正确宣传公司服务产品以及企业文化。

2.确认客户需要该项服务后,与公司销售内勤联络,将业务信息通报到公司,通报内容有客户的联系方式及客户的要求,客户的进展情况,由销售内勤做成文档形式。

3.销售内勤统一安排工程人员与客户联络,如有需要,兼职业务人员需陪同工程人员共同处理后续事项。

4.当工程验收后,兼职业务人员需主动与客户联络,看客户还有什么需求,并及时反馈到销售内勤。

5.当该工程收款完全结束后,在当月相应酬劳会拔付到兼职业务人员的帐户上。

四、薪酬的体系:

1.拔付薪酬是在收款后的当支付;。

2.兼职业务人员的直接业务提成是业务总金额的6%,间接业务提成是业务总金额的1%。如李先生是公司客户,经过宣导很认同公司企业文化,愿意作为公司兼职业务人员开展业务。他介绍张先生做了3万元的地暖工程,他得到提成是6%,即1800元,张先生也成了公司兼职业务人员,他介绍黄先生安装了本公司的地暖工程5万元,这样,张先生的业务提成是3000元,李先生还可以拿业务提成500元。

3.如果没有成为公司的正式兼职业务人员,以上提成没有;。

4.因部份业务承接时遇到阻力,经与相关业务人员共同协商,可以调整相关提成比例,拔付薪酬时按协商比例支付。

五、兼职业务人员面对客户时须一站式解决问题。当用户找到业务人员,不管是何种事项,兼职业务人员能自已解决的要自已解决,不能自已解决也要自已联络能解决问题的人员,并且在联络确认完成事项后,向用户询问事情的解决进展,客户对事项的满意情况。了解情况后及时反馈。

六、内部人员管理也必须是一站式解决问题。如兼职业务人员找到技术人员要求设计及施工完成日期,技术人员作为主要人员负责制,需与相关人员联络,完整的回复业务人员,一旦发现有推卸责任或推拖现象,必须马上上报,作严肃处理。

七、在拜访客户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有礼有节,充分体现公司形象;。

八、兼职业务人员应该主动学习业务技能,每天总结自己在工作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不管是技术上还是商务上,把遇到的问题记录下来,及时与公司销售内勤及工程部门沟通,达到每天都有进步的效果。于公司提供的培训学习机会,要积极的学习,提高自己的营销知识,提高个人软实力。

九、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言论;。

十、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利用公司的资源从事其他兼职工作;。

2.因兼职影响有损本公司形象;。

十一、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商业竞争对手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行为的;。

十二、兼职业务人员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可以予以取消公司兼职的职位,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十三、公司对兼职业务人员一年进行审查一次,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业务人员给于取消兼职,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十四、被取消兼职的业务人员不再享有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

十五、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尽量提供帮助。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四

2.1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待岗员工范围

2.1珠海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与高栏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暂时中止工作的:

2.1.1 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部门内月工作业绩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的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的员工。

2.1.2在公司聘任周期内,年终综合工作业绩考核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中层管理人员。

2.1.3在原岗位上被竞聘落聘的中层管理人员。

3.职责分工

3.1 待岗员工原所在部门:负责对需待岗的员工做出工作考核评价以及处理意见。

考核评价,做出是否胜任岗位要求的结论。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员工处理程序整个过程的协调、实施并监督考核的管理工作。

3.4运营管理部:负责在待岗员工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支持。

4.待岗员工处理程序

4.1 待岗员工申报:由待岗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审批表》(附件一),经待岗员工本人签字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4.2 待岗员工确认: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申报的待岗员工,需要进行了解调查核实其情况,完成审批程序后以书面通知(见附件二)的形式通知其待岗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依据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报到,若过期未报到者,则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4.3 待岗员工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员工专业特长和岗位意向制定短期的内部再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的其它事项等详见培训计划书)。

4.4 待岗员工试岗推荐:待岗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寻找意向接收部门。

4.5 试岗:找到意向接收部门后,人力资源部应安排待岗员工试岗(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办理转岗手续。(如果待岗员工不接受新的岗位工作安排,则解除劳动关系)。

理:

4.6.1 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6.2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胜任工作岗位的,则安排正式上岗。

注:待岗员工可在公司内相关部门自行联系工作岗位,但必须执行4.5、4.6的步骤。

5.待岗员工待遇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不再保留待岗员工原岗位工资待遇,只发放原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需扣除其绩效工资等部分),但绝对数额最低不低于珠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由其本人缴交),其岗位工资不参与绩效考核。

5.1.2 待岗员工工资以外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与在岗员工一致,公司仍承担员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费。

5.1.3 待岗员工原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随之解聘,胜任新岗位工作后重新进行定义。

5.2 试岗期满合格后

5.2.1试岗期满胜任工作岗位的,根据重新评聘后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重新评定工资级别。

6.相关规定

6.1 待岗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刷卡考勤。

6.2无故不出勤、不参加待岗培训和按公司要求试岗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6.3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7.附则

7.1本办法作为《员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的支持性文件。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制订与修订。

第一条待岗员工范围

待岗员工系指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并在失去岗位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员工。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待岗:

(二) 在竞聘中未能上岗的员工;

(三)因违纪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各种个人原因但又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员工。

劳动模范、现役军人家属、单独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或失业)的员工或在集体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下岗的,从其规定。但因严重违纪或考核不合格等个人原因的除外。

第二条待岗员工人事关系管理

员工被确定为待岗的次月起,其人事关系转入存续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市公司内部岗位缺员信息和根据缺员岗位需要提供定向转岗培训等机会。

第三条办理待岗的程序

(一)  确定员工待岗,均应履行以下程序:

批准待岗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员工待岗相关手续。

2、  已确定待岗的员工如不同意待岗,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二)  各级人力资源部应及时组织待岗员工填写《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登记表》,并按管理权限与待岗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签发《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每月月底前将人员变动情况、面谈表、登记表等各项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  以上所有程序,均应严格采用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签字。

(四)  待岗员工应持《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到存续公司报到。

第四条 待岗期间收入待遇

自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的次月起,兑现待岗待遇。

(一)员工待岗期间,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按原标准发放;技术津贴、交通费、通信费、餐补停发。

(二)员工待岗第一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奖金停发。

(三)员工待岗一年以上,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各项发放金额合计,扣除“四险一金”后,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待岗员工重新上岗

(一)各单位应及时将缺员岗位、缺员人数、上岗条件等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待岗员工可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岗位缺员情况,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经过竞聘上岗进入试工岗位工作。

(二)待岗员工竞聘上岗后试工期为3个月(含转岗培训时间),试工期满,考核合格纳入上市公司在岗员工管理。待岗员工经过试岗后,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岗位要求(含转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仍按原渠道管理,待岗期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应将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考试或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试工期间的岗位由试工单位人力资源部确认。岗位工资执行试工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各种津贴、补贴均按试工岗位标准发放;需要经考核兑现的各种奖金在试工期满后按同岗位奖金标准考核发放。

(四)试工期满,考核合格,执行正式岗位工资标准。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保险部审定。

第六条 待岗员工转岗培训

(一)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从岗位缺员情况出发,组织培训课程,为待岗员工提供两次培训机会。

(二)  待岗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提供的转岗培训,并在待岗期间针对自己的薄弱点主动参加社会的有关技能培训和取得技能证书。

(三)  员工自原岗位直接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年功工资、技术津贴、交通费补贴、通信费、餐补、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奖学金按原岗位奖金标准的50%发放(各岗位的奖金标准为2004年4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关于执行过渡性奖金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  员工由待岗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的待遇按本文第四条执行。其中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

第七条 员工待岗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员工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本文下发前待岗时间合并计算)。在此期间人力资源部为员工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对于待岗满2年仍未实现上岗的员工、待岗期间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给予经济补偿。

(二)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在待岗期间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免交违约金(含未到期的“定期服务协议书”中的培训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员工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自然终止不再续订,各种专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自然终止。

(五)员工在待岗期间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在内部退养政策停止使用前,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八条 其它

(一)员工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纪律的规定。对于在待岗期间属于严重违纪的员工,按《劳动法》和公司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北京市通信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伤亡事故,公司不负责进行工伤认定,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原工作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各种纠纷(含劳动纠纷),公司不负责解决,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富余职工安置与分流管理试行办法》(电信人发[1996]87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从其规定。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四条公司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各班各岗值勤时间,由后勤主管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第七条保安应除负责门卫室日常清洁卫生工作外,还应按《办公楼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情况。

第八条工作态度。

1.对工作具有责任心、热情、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2.对自身的责任心:钻研业务、工作认真、上进心。

3.同事之间的协作力、包容、配合、团结。

4.对本职工作负责:不拖沓、不积压、不抱怨、不挑拣。

5.对待来访人员的态度:谦和、礼貌、诚恳、友善、不卑不亢。

第九条日常行为规范。

1.爱护公司公共财产、不随意破坏、挪为私用;。

2.及时清理、整理个人工作用具,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

3.办公桌上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用品;。

4.未经同意不得翻看他人文件、资料或他人个人物品。

第十条工作纪律。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对公司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的原则,保安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7.仪容不整,言语行为轻浮、粗暴无礼。

8.值班时间聚众赌博、下棋、喝酒、看小说报纸、看电视录像,打瞌睡等。

9.对群众、来宾故意刁难或挟怨报复。对员工、来宾或送货人员索取好处及贪小便宜。

10.脱岗、漏岗、睡岗,迟到、早退。夜班值班人员睡觉被发现每次罚款50元。

11.未经许可擅自调班。

12.暴行犯上,不服从指挥。

第十一条访客人员及车辆的管理规则。

对于外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绝进入公司。

1.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人员及车辆。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及明显带有恶意的人员。

3.推销产品、商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4.非洽公人员及车辆且拒绝登记和检查者。

5.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

6.来访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

第十二条外来车辆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规定者,保安人员应即时纠正。

第十三条除实际需要,禁止员工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第十四条火警事件处理。

1.保安人员应熟记办公楼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定期对消防水管进行检查登记,如有发现有失效的应立即通知保安队长。对重要的电灯、门窗等有缺损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2.发现火灾应立即赶到失火现场查看,若发生火苗应即以灭火器将火源熄灭,若已使用灭火器仍然无法将火势扑灭时立即向119火警台报案,且通知相关领导至现场,保安仍然坚守岗位,指挥员工及来宾向安全地区疏散,保持高度警戒,严防小偷趁机窃取公司财务。火势熄灭后应清查人员及物品所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现场,以供警方处理。

第十五条打劫被盗事件处理。

1.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备,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时发现可疑人和事,并进行妥善处理,保安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领导联系。

2.对于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拨打110并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六条不良分子前来滋事处理。

1.保安人员不得与不良分子对打。

2.关闭大门和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进入寻讯滋事。

3.通知后勤人员和公司领导前来支援处理。

4.认清来着容貌、特征、人数、有无携带枪支、刀具、坐车种类以及车牌号码、滋事原因等,作为警方侦查处理的依据。

5.将状况报告公司领导并随时保持联络,若下班以后应立即通知派出所并电话联络相关领导。

第十七条纠纷事件处理。

1.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2.发生打斗,应迅速予以制止,将当事人交由公司领导处理为原则,如当事人不听制止时,可与值班保安或公司的其他人员合力制止。

3.打斗现场若有其他员工围观时,为防止围观者鼓噪起哄或使现场复杂化,应将肇事者带离现场再行处理。

4.事态有愈超严重态势,应立即请派出所协助处理。

5.注意立场要保持公正,千万不可偏袒打斗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加入战局,丧失理智。

1.员工急病,即刻通知办公室或救护员,及时派人送医院治疗。

2.请救护车随带医生。

3.及时报备领导。

第十九条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形式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六

为了规范部门兼职员工(包括实习生)管理,保障部门和兼职员工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请大家自觉遵守。

一、招聘兼职员工的目的。

解决既有工作人手不足的问题;。

摸索形成一套新型的用人与合作机制;。

工作中发现具有潜质的后备人员。

二、兼职员工招聘流程:

2.获批准后,申请人组织、人力资源室配合招聘工作;。

3.确定人选后,填写兼职员工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人力资源室与兼职员工签订兼职协议,内容涉及工作类型、薪酬等,同时将身份证复印件等在人事和财务各存一份;实习时间及报酬从实习生到人力资源室报到、签订实习协议之日起算。

4.申请人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填写《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经室主任审核、主管主任批准之后,每个月_______日前将上个月的《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交给财务人员,不满_______月的按照实际时间另行支付。

5.财务人员根据《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支取劳务并发给兼职员工。

6.正式实习生可凭实习协议书向计算机管理员申请考勤卡、计算机、内部通讯用户,其他兼职员工可申请计算机,但不可申请内部通讯用户和考勤卡,并限制其对服务器的访问权限。

三、兼职员工报酬。

所有兼职员工的报酬足月按_______元/月核算,不足部分按_______元/天核算。兼职员工的报酬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须经室主任、主管主任批准。

正式签订实习协议的京外实习生,与正式员工一样,享受房补和通讯补助;其他兼职员工则不享受。

所有兼职员工如在兼职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我部门仅给予道义上的援助和支持。

四、兼职员工的管理。

兼职员工应及时填写兼职员工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否则不予办理劳动报酬,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兼职员工到岗后,申请人应负责向其解释交通工程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尽快进入角色。申请人有义务督促兼职员工树立集体荣辱观,自觉维护交通工程部的集体形象。

短期兼职人员(_______个月以内)离职时应写出工作报告,对所承担工作进行系统总结;由主管人员写出评语(包括任务内容、完成情况、后续需求,该受聘人员的作用与贡献等简短记录)。

中长期人员(超过两个月)应按工作进程写出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由主管人员附署工作考评。

所有兼职员工需签订保密协议并自觉遵守,利用在我部门工作期间成果和数据发表的论文等形式成果必须冠以我部门名称。

除小时工外,其他兼职人员离职时应交接工作及所借公物,申请人务必告知人力资源室,否则申请人将负责所造成的财务损失。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七

一、业务单位承包本公司业务项目时,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证提供的资质证明是合法的、正式的、有效的和完整的。公司发包部门不得业务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公司做,承包前承包单位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

1.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盖单位红章,复印件下同);。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行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公司发包部门要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及时到公司安全主任处进行备案。合同生效后方可进入我公司作业。

三、公司发包部门负责向承包公司宣讲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重点危险点。

四、业务承包单位在施工或操作中会影响他人安全的,需要地作业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醒目的安全标志牌。

五、业务承包单位对应对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且还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把其工作人员已进行过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的承诺书在其工作人员进公司前交人事行政部。

六、承包单位进厂作业前需要提供其工作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存档后。在务工过程中人员发生变动时,承包单位应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告知公司发包部门,并将新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人事行政部存档。

七、承包单位工作人员凭身份证进出公司。

八、承包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活动。

承包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时,及时告知其所在承包单位,由其承包单位在三天内到公司交纳罚。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八

: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图书资料员以外,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均不设固定编制,而实行流动式管理。同时实行优胜劣汰的聘任制。

专兼职研究人员总体规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内专兼职人员为主体。其中校内专兼职人员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职人员应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条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对已聘任人员通过考核其任期三年的业绩来确定是否续聘。

:本中心还实行客座研究员制度。欢迎并聘请省内外及境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研究员,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学术研究和讲学。

:鼓励并欢迎校外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前来与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规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从事与中心研究内容范畴内相关课题(问题)的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二个月。

对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资深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国家三等以上获奖者,均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营销一、总则(一)为了便于对营销人员的管理,规范其作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根据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营销人员管理的重要性:1、人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要......

安保一职责(一)门卫:1、门卫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不得间断,脱岗。2、凡进入本校的外来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它的合法证件,门卫要进行检查,办理......

计量1目的通过有计划的培训和考核,保证所有的计量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资格。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从事与计量工作有关的员工。3职责质管科负责公司所......

监理为了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1、遵守国家和政府法令、法规。遵守地方风俗习惯。遵守各项监理工作制度,服从监理机构的领导和管理。2、遵纪守法、尽......

职员招聘暂行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程序,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人员选拔机制,为公司可持续发展配备和适宜的人力资源,根据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九

随着现代企业要快速发展,内部凝聚力是十分重要的,而有效的人员管理则是保证公司内部凝聚力的重要方法,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人员管理办法,供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四条权责单位。

1、总经办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1、销售主管人员。

1)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

b.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3、货款处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汇款方式处理,遇特殊状况需收取现金或票据,销售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第八条销售计划。

第九条执行计划。

第十条拜访作业。

1、拜访计划。

销售人员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

2、客户拜访前准备。

(1)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

(2)确定拜访对象;。

(3)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3、拜访后续作业。

(1)每日应将当日拜访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拜访报告】,呈部门主管;。

(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

(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

第十一条薪资构成及待遇。

1、业务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组成。

2、发放月薪=底薪+其它补贴+业务提成。

第十二条薪资设定。

底薪1800元/月。

公司实行任务制月薪,业绩任务额度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条月薪发放。

月薪发放日期为每月1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基本指标任务。

2、销售人员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公司设定的指标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业务提成设定。

1、业务提成分为两阶段:。

2)第二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从第二次开始所下的订单,提成按进货金额的第二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单位:万元)。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1万以上--2万。

1.5%。

2万以上-5万。

3%。

5万以上-10万。

4%。

2、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50万以内。

1.5%。

50万以上。

2.5%。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图书资料员以外,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均不设固定编制,而实行流动式管理。同时实行优胜劣汰的聘任制。

专兼职研究人员总体规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内专兼职人员为主体。其中校内专兼职人员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职人员应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条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对已聘任人员通过考核其任期三年的业绩来确定是否续聘。

:本中心还实行客座研究员制度。欢迎并聘请省内外及境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研究员,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学术研究和讲学。

:鼓励并欢迎校外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前来与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规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从事与中心研究内容范畴内相关课题(问题)的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二个月。

对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资深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国家三等以上获奖者,均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十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

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协会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十一

第一条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委办发[1999]23号),为推进局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过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人事处是主管人事调配管理的'职能处室,人员编制、计划、考评、调动等项工作,均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特指接收应届毕业生和系统外专业人员调入。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用人以接收应届毕业生为主;

2、考试考核;

3、择优录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2、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男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

5、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需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聘用专业人员;

2、条件、资格审查。对应聘者的条件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

4、择优录用。经考试、考核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经局党组研究通过,方能履行聘用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局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十二

1.由商采中心联系各品牌厂家,每月20日制定次月厂家帮扶人员到店的人员明细表。对到店的人员名称、到店店名、在店时间进行统计,制订《月度厂家人员到店帮扶明细表》交由营运中心。运营中心根据商采提供的厂商帮扶名单,重新进行人员的合理调配,按照厂商安排40%运营中心安排60%的原则。具体帮扶时间由厂商安排,帮扶的指定门店由运营中心安排。厂家须服从安排(向莱州、莱阳、栖霞等新区域重点倾斜)。

2.门店管理部核对确认帮扶明细后,制定《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门店管理部在每月月底下发给门店次月的《月度厂家人员到店帮扶明细表》《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

3.门店每月需按照到店帮扶明细落实厂家人员是否准时到位,如未准时到位、或延迟到位、中途长时间离开的情况,及时与门店管理部联系,并在帮扶签字表上记录到位时间。由门店管理部将情况第一时间汇总给商采部门进行解决。

4.月度结束后根据门店帮扶明细统计被帮扶门店销售增长情况,对有到店帮扶的门店销售或针对品牌品类无增长的,店长需阐述原因书写情况说明。

5.制定门店帮扶销售提升绩效考核制度,门店管理部对长期有厂家帮扶的门店进行考核,对无明显业绩增长的门店进行问责并减少厂商帮扶人员,合理调配资源。对无出现不到岗、迟到、早退的给予激励。

6.厂家业务到店必须持14天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如被职能部门检查到,所产生的所有处罚由厂家承担。

一、岗位职责:

2、协助店员做好厂家自身品牌商品的上架检查、商品退货、订货等日常营业工作;

3、保障商品销售,及时对端架、堆头和货架上的商品进行补货;

4、保证厂家自身品牌所销售的商品与价格签或pop对应无误;

5、保持区域内的卫生(包括货架、商品),保持通道的顺畅,及时清除空卡板、垃圾等;

8、在店检查自身品牌的商品质量以及生产日期,同时按照批次确保符合先进先出的原则;

(一)营业前。

(3)检查促销、调价商品的标价签是否已更换,pop海报是否悬挂妥当;

(二)营业中。

1、顾客服务。

当顾客询问厂家商品位置时,应回答顾客商品的.准确位置;

对顾客提出的关于商品问题按照话术应给予正面、合适的解释,确保顾客的满意;

根据商品的特点,如实向顾客介绍商品的卖点,商品推荐介绍时,可以对自身品牌进行主推,严禁对其他品牌商品进行质量诋毁或拦截顾客购买其他竞品。

2、销售要求。

在销售高峰期厂家帮扶人员定点促销,但是要避免相互的干扰;

(三)营业后。

整理货架商品,对空位、缺货的商品做好补充;

检查自身品牌商品调价标价签是否对位,促销商品与促销海报是否摆放正确;

整理销售区域的卫生;

做好商品及购物车、篮的还原工作;

离店前填写《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需本人签字,门店员工、店长不得进行代签;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

第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押运公司可以为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或者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

第四条 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

(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

(四)建立健全符合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前教规定条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押运分公司或者押运分部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奋前教规定条件。

第五条 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经济发达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立保安押运公司。

第六条 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报告;

(二)组建方案;

(三)公司章程;

(四)开展守护.押运服务的范围;

(五)队伍、枪支(弹药)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七)资金、场地、车辆、设施和守护、押运人员筹、情况;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到设立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派人实地考察.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批准。批准文件应当注明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在批准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前指导申请单位开展筹备工作。

第八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务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工作。

严禁超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第九条 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病史;

(四)没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用护运车辆驾驶人员,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b证以上驾驶执照并从事三年以上驾驶工作。

保安押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除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熟悉有关保安经营管理业务。

第十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守护、押运人员进行相应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保安押运公司对聘用的守护、押运人员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报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备案。

守护押运人员正常辞去保安押运公司工作的,其档案应当自其离开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非正常离开的,其档案应当自其离开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向注册地公安机关申报枪支(弹药)购置计划,建立健全枪支申领、使用管理制度。

守护、押运人员遇到袭击、抢劫等危害守护,押运物品和人员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时,可以依据《专职守护扦逗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使用枪支。

第十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护运车辆.每辆专用护运车应当配备包括驾驶员在内的三名以上押运人员、无线通信报警装置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推广使用遥控熄火装置。

专用运钞车应当使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统一颜色、外观标识、号牌。

严禁使用普通车辆执行运钞任务,或者使用专用运钞车从事本规定范围以外的事务。

第十四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制定《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运钞车驾驶员行车规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守护、押运操作规程,制定专用护运车辆出发时间、行车路线和交接地点编配制度,规范守护。押运工作。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定期开展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第十五条 守护、押运人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应当依法佩带枪支,身着守护、押运人员制式保安服,穿戴防弹衣、钢盔和明显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押运人员应当严守出发时间、行车路线、交接地点及车内护运物品秘密,未经所属公司批准,不得改变行车路线。

严禁专用护运车辆搭载非配备人员,严禁押运人员途中下车与其他人交谈或者处理与押运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 守护人员执行金库守护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金库守护相关规定,并保守库房的地点、结构、防范报警设施情况等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遇有公安机关设卡盘查或者交通管制时,应当接受检查.双方验明身份后,仍需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押运人员应当立申报告所属公司,接受检查或者经批准改变行车路线。

遇专用护运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复、处理或者遇到袭击时,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物品安全。

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押款超过一千万元的,或者押运国家重要文物的,应当增加护卫车,或者事先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押运距离在市区外五十公里以上且押运款超过五百万元的,应当酌情增加护卫车。

第二十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对服务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严禁押运违禁物品。

明知服务项目是违法的,不得为其提供守护、押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到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地、市、(州、盟)经营的,到经营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市、旗}经营的,到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

保安押运公司跨地区经营的,枪支(弹药)购置和证件管理由注册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由经营地公安机关兔责。保安押运公司在经营地违反本规定的,经营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报注册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守护、押运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见义勇为、因公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及时落实医疗、抚恤措施。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保险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中请破产,或者被依法合并、分立、转让的,应当提前报告经营地地、市圾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履行相关手续.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管理规定,及时收回枪支(弹药),或者批准移交其他依法成立的保安押运公司。

严禁擅自停止保安押运或者擅自移交枪支(弹药)。

第二十四条 保安押运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经营地地、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撤销,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保安押运公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予审批或者拖延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押运公司执行本规定等情况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严禁使用普通车辆执行运钞任务,或者使用专用运钞车从事本规定范围以外的事务。

第十四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制定《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运钞车驾驶员行车规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守护、押运操作规程,制定专用护运车辆出发时间、行车路线和交接地点编配制度,规范守护。押运工作。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定期开展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第十五条 守护、押运人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应当依法佩带枪支,身着守护、押运人员制式保安服,穿戴防弹衣、钢盔和明显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押运人员应当严守出发时间、行车路线、交接地点及车内护运物品秘密,未经所属公司批准,不得改变行车路线。

严禁专用护运车辆搭载非配备人员,严禁押运人员途中下车与其他人交谈或者处理与押运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 守护人员执行金库守护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金库守护相关规定,并保守库房的地点、结构、防范报警设施情况等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遇有公安机关设卡盘查或者交通管制时,应当接受检查.双方验明身份后,仍需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押运人员应当立申报告所属公司,接受检查或者经批准改变行车路线。

遇专用护运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复、处理或者遇到袭击时,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物品安全。

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押款超过一千万元的,或者押运国家重要文物的,应当增加护卫车,或者事先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押运距离在市区外五十公里以上且押运款超过五百万元的,应当酌情增加护卫车。

第二十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对服务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严禁押运违禁物品。

明知服务项目是违法的,不得为其提供守护、押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到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地、市、(州、盟)经营的,到经营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市、旗}经营的,到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

保安押运公司跨地区经营的,枪支(弹药)购置和证件管理由注册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由经营地公安机关兔责。保安押运公司在经营地违反本规定的,经营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报注册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守护、押运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见义勇为、因公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及时落实医疗、抚恤措施。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保险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中请破产,或者被依法合并、分立、转让的,应当提前报告经营地地、市圾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履行相关手续.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管理规定,及时收回枪支(弹药),或者批准移交其他依法成立的保安押运公司。

严禁擅自停止保安押运或者擅自移交枪支(弹药)。

第二十四条 保安押运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经营地地、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撤销,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保安押运公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予审批或者拖延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押运公司执行本规定等情况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统筹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派驻现工作地之外所属企业或派驻单位工作的员工。不包括户籍所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所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所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员管理。

第四条外派员工的选拔和确认,本人可申请或公司选派,结合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需经过面试、笔试等环节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外派名单。外派名单确认后,经所在部门、拟派驻单位、公司人事部明确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员工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公司外派安排。

第六条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暂由公司统一管理,待外派期满一年后,其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保关系由派驻单位承担。

第七条外派人员需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纪律,爱岗敬业。

第八条外派人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在派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考虑到工作的有序开展,会提前安排外派人员的食宿。对于有条件安排食宿的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统一解决。对于没有食宿条件的派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将为外派人员提供外派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副总级以上人员发放外派补贴3000元/月;

3、其他人员发放外派补贴1000元/月;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务和职级有调整的,外派补贴按新职务和职级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公司将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车,同时依据员工的个人情况,可选择住在派驻单位,也可选择通勤的方式,对于通勤的人员,公司将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补贴。

第十三条对于非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且出发地与目的地乘坐高铁在6小时以内可到达的,要优先乘坐高铁,乘坐高铁超出6小时之外的,可选择乘坐飞机经济舱,派驻单位承担往返交通费,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除享有上述福利待遇外,其他休假待遇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按照派驻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外派期满后,征求外派人员和派驻单位意见后,可选择留任或调回公司,调回公司的外派人员由公司妥善安排,结束外派的员工薪酬待遇按新的岗位薪酬标准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外派人员调回公司工作的,会优先晋级、晋升或调薪,并会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十五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十六

兼职人员代表公司的社外对其公司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工作的目标是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现场招聘的人气,工作的目的有:发票、贴海报等工作!

一、兼职人员工作时间。

兼职人员每天早上08:30准时上班,下午17:30下班,中午休息一个半小时,兼职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矿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在前一天口头陈诉,或电话告知!如没有按照要求执行规定的,按照情节轻重和迟到早退次数处理!1、处罚规定:迟到或早退一次的(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给予警告一次,迟到或早退两次的(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一次!迟到或早退三次直接给予开除,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无故矿工者直接给予开除并扣除三天的工资!2、奖励规定:兼职人员每次外出发票必须要有回收率,按照每回收一张按照0.05元一张计数,多回收多计数,上不封顶!

二、兼职人员工资发放。

三、兼职人员工作考核。

1、入场卷发放。

兼职人员每天必须按照要求发出所以外出携带的票据,如有不实发放或丢掉,应按照每张票据的价钱给予处罚并赔偿于公司票据原有的价格,兼职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发放票据,如发现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发放,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开除并给予经济处罚(特殊情况待定)。

2、海报张贴。

兼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外出贴出携带的海报,在张贴的过程中,不得有不实或丢掉,如发现不实给予警告并处于经济处罚,如丢掉,直接给予开除并处于经济处罚,并且赔偿公司海报原价格(特殊情况待定)。

兼职人员外出发票或者张贴海报后,我们会抽排一员进行对其监控,在监控的过程中,如发现兼职人员有消极待工或者工作效率不高的人员,第一次我们应给予批评和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直接给予开除,并处于经济处罚!在张贴海报的过程中,如发现没有在规定的地点张贴出海报,按照每张5元的价钱给予处罚!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十七

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 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 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 企 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 用资源和其它措施。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 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四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 、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 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 扶持。

第六条 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以承担本企 业中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者劳务项目。

第七条 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 企业自行确定。

第八条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 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 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2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 ,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 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 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 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 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条 职工可以申请辞职 。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 补助费。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 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 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 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第十三条 各级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调剂工作,鼓励和帮 助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 ;临时借调的,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

第十四条 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 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职工再就 业。

第十五条 企业依照本规定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安置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纳入新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

第十六条 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e#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  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执行。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执行。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包括:  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分流的富余人员数及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  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置人员方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中央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中央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改制企业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用工行为,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工会和企业组织的积极性,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咨询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持社会稳定。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模板18篇)篇十八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市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邮政发[20xx]43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邮政发[20xx]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办发[20xx]87号)、《市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人[20xx]4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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