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动物防疫工作计划(通用9篇)

时间:2024-09-09 作者:QJ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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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动物防疫工作计划篇一

为切实做好全镇2022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流行,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和我镇防控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总方针,落实“无疫严防、有疫严控,预警早又准,处置快而严”的工作要求,以防控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为重点,通过实施强制免疫、强化检疫监管、加强疫情排查、健全监测预警和严格消毒灭源等综合防控措施,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对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3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狂犬病等动物疫病根据其流行状况和监测结果,执行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二、工作重点

(一)扎实开展畜禽强制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镇所有鸡、鸭、鹅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镇所有猪、牛、羊进行o型口蹄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镇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湖南省是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实施监测净化。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按照国家防治计划或指导意见执行。

狂犬病:按照《xx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时间计划: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镇实际,2022年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3月上旬启动春季集中免疫,4月下旬基本完成,5月开展免疫效果监测。秋季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9月上旬启动,10月下旬完成,11月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乡镇动物防疫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条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乡镇动物防疫工作计划篇三

20xx年大桥江乡动物防疫站春防工作计划为及时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搞好我乡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根据省、市、县防治重大疫病和春防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大桥江乡20xx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实施计划。

一、在元月份内,主要做好春节前的防疫工作检查,按照“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使人民吃上放心肉为目的,及时对我乡的各大家禽养殖进行全面的防疫知识宣传,树立全乡养殖户防疫观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二、在二月份,主要做好全乡的畜禽存栏统计工作,及时做好春防前的准备工作,迎接春防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全乡动物疫情稳定保障养殖业安全发展,全面完成全乡的禽流,牛、羊、猪口蹄疫的防疫工作。

三、在三月份,主要完成全乡的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的防疫

工作,鸡新城疫、狂犬病、牛出败等常规病疫苗的免疫工作。

四、主要完成猪瘟的免疫工作,四月下旬,在我乡全面开展各种动物疫病的免疫复查工作,进一步巩固与完善“乡免疫周,村免疫日”的常年补免工作。

五、迎接县动物防疫指挥部对我乡的春防工作检查,根据“政府保免疫宽度,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责任要求,更进一步强化我站及村防疫员的免疫责任。

六、根据我乡的实际情况,组织村防疫员按照“乡免疫周,村免疫日”的制度要求,开展常年补免工作,确保新填栏动物的及时补免,并将平时补免情况如实的记录在台账中。

20xx年1月15日

乡镇动物防疫工作计划篇四

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良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动物养殖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强制性免疫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挂畜禽标识,适时监测免疫抗体效价。要求动物强制免疫率、免疫标识佩戴率均达100%。对新补栏畜禽应及时上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以便做好强免疫苗计划供应和补免工作。

三、养殖场应当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确保防疫制度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四、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厂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的消毒液确保有效,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五、充分发挥防疫主体作用,密切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日常监督和免疫抗体、药残监测等具体工作。

六、自购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经正规渠道采购具备相关生物制品生产资质厂家的疫苗,并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

七、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官方登记记录。

八、发现疑似疫情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做好自身防护,不得私自散布疫情信息,有责任和义务无条件服从当地政府按程序进行疫情处置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盖章): 养殖场(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和养殖场各持一份。

乡镇动物防疫工作计划篇五

动物防疫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畜禽疫病发生、传播和流行,保障人民生活安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县各级党委、政府都把动物防疫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防疫的工作思路,积极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但由于我县动物防疫工作基础薄弱,仍存在着很多问题。针对乡镇动物防疫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真思考,提出如下建议,以期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1.乡镇动物防疫工作一般是在县畜牧水产事业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组织实施的。主要对猪瘟、禽流感、猪牛羊五号病等畜禽疫病进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针。其防疫形式,一种是由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带领村级动物防疫员逐村对动物实施免疫注射,结束后由乡镇畜牧兽医站从县级返还经费中支付防疫费;另一种则是针对无兽医人员的村,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协调各村,村干部领队,或畜牧兽医站人员直接逐村逐户的对动物防疫实施免疫注射。

2.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没有固定工资和补贴,大部分时间从事家庭农业生产、疾病诊疗服务,需要进行动物防疫时,由乡镇畜牧兽医站组织他们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3.极少数乡镇政府每年拨出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防疫工作,但绝大部分乡镇政府由于财政紧张,从未拨过防疫专项经费,致使畜禽防疫工作开展困难。

1.各级各部门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由于动物防疫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只有在疫情暴发时才显其特殊作用,加上传统意识的影响,各级都有重发展轻防疫的思想,认为防疫是业务部门的事,有的甚至认为是畜牧部门在挣钱。

2.农民防疫意识不高

动物疫病错综复杂,一种疫苗只能防止一种动物疫病,有的养殖户注射一种疫苗后,一旦发生另外一种疫病而死亡,则认为防疫没用,从而产生抵触情绪,不愿再接受防疫注射,甚至还煽动周围农户不防疫。也有部分养殖户,特别是散养户,受经济条件和传统思想的影响,动物防疫意识淡薄,“重养轻防,轻防重治”的思想严重,认为防不防无所谓,畜禽发病后来得及治,甚至认为生病与否靠运气,防不防疫也是自愿,根本意识不到动物防疫的重要性和疫病的危害性,导致动物防疫相当被动,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的密度和质量。

一是我县防疫员的`报酬是按各乡镇所收防检费额的一定比例返还,因此村级动物防疫员报酬无保障,条件差的每天的工资不足3元(按这样的工资收入,骑车去为农户防疫,连燃油费也得自己贴);又由于当前畜禽疫病免疫种类多,时间紧,任务重,导致其工作责任心不强,在进行动物防疫时敷衍了事,能拖则拖,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而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虽是财政全额拨款,但大部分乡镇站工作经费极度缺乏,县局又没有津贴和补助,下乡开展工作越多,燃油费、电话费就亏得越多,导致干部工作怨气大。

二是防疫工作经费缺乏,保证不了防疫工作的需要。防疫中一旦发生意外,乡镇站就得赔偿,因此,在防疫过程中,不敢对大动物大胆进行防疫,对反应严重的疫苗不敢按量注射。

三是基础设施差,部分工作不能顺利开展。部分村距乡(镇)所在地很远,往返要转车,没有冷冻设施,疫苗只能存放于站内,一次防疫要跑几趟才能完成,致使工作经费增加。

4.管理体制不顺,网络体系不健全

一是没有完善的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管理办法。由于乡镇动物防疫经费极度缺乏,防疫员工资低,在防疫期间或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在人员充实或调配方面很难跟上。

二是动物防疫网络体系不健全。相对而言,县乡两级动物防疫网络较为健全、稳定,但村级动物防疫网络是不健全的,有的有村级动物防疫员,有的没有。又由于从事该项技术性工作的人较少,从而导致部分村的动物防疫员发展不起来。

三是疫情监测网络名存实亡。

首先是加大基层动物防疫经费投入,建立保障机制。把乡镇动物防疫经费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报酬纳入县或乡镇财政预算(每个村1名),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待遇和村干部一样。村级动物防疫员平时从事动物诊疗和疫情监测,防疫时又能得到适当的补助,就能增强其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加强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

逐步修建乡镇畜牧兽医站办公室,配备实验室检测设备,完善防疫设备和疫情上报网络设备。

3.加大对防疫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有计划地增用有知识、懂专业、热爱畜牧兽医工作的青年人,使村级动物防疫队伍不断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出台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其的管理。

畜牧部门每年应有计划地对防疫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技能水平,增强其服务意识。

4.加大动物防疫宣传力度,确保防疫密度

乡镇动物防疫工作计划篇六

xx县县疫控中心在省市县各级*及业务部门无口蹄疫区评估认证动员会议后,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从建立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层层培训、落实责任入手,在全中心上下,思想统一,行动迅速,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紧张有序地进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今年年初,县疫控中心针对此项工作进行认真解读,讨论研究如何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认证工作问题,中心全体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家深感责任重大,要充分认识开展无疫区评估认证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明确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重要意义。因此,xx县们把此项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摆在工作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中心及时成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认证领导小组,采取实际措施,层层抓落实。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认证工作几乎涵盖了畜牧兽医全部工作。从局里相关股室至各基层单位结合《xx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认证工作手册》,进行任务分解。局里负责全面工作,县疫控中心负责疫病状况、防疫监测、疫情管理三部分工作,并对村防疫员进行指导、培训。xx县中心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副主任是直接负责人,xx县单位成立专门工作班子,任务落实到人头,做到谁的事由谁来做,谁的责任由谁来负。

(三)强化培训,提高能力

为了确保评估认证工作质量,县疫控中心的专业人员对各乡镇动监所分别进行了培训,按照六大模块96项内容逐一进行释义,包括达到的标准、工作实物化、量化程度和要准备的各种硬件、软件等。

(四)分兵把口,分头抓落实

县动监局负责全面工作,同时也承担具体工作。第一,筹措资金至关重要。今年县*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中投入县疫控中心专项资金60万。第二,负责机构编制、系统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等复印件由局找人事、*门完成,兽医机构专业人员比例由局统一统计认定。第三,负责疫情管理的疫情报告体系建设。第四,负责并已制定了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还制定了口蹄疫疫情扑灭实施方案。第五,已按省里要求,配齐了县级应急处置的物资及设施设备。县疫控中心硬件已购进24万元的化验室设备、仪器。对三年来的县乡疫苗台帐、免疫档案进行梳理,填*补齐,已对乡镇动监所进行了培训,县本级各种规章制度、档案已实施。

1、工作部署开展情况

按照年初省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xx县县今年仍把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的防控工作做为防疫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1)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免工作。根据《xx市20xx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要求,xx县对春秋集中免疫及日常免疫都进行精心组织,详细安排,一年来,县指挥部多次召开各乡镇*、动监局及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会议,及时下达指挥部文件,各乡镇及相关单位亦根据县里要求及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免疫工作。为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县、乡、村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级*着重解决防疫经费,防疫用工及拒注情况,确保免疫密度。业务人员在免疫中严守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2)进一步强化防疫软件建设。今年,xx县在进行免疫同时进一步加强规模场和散养户免疫档案建立,强免证填写发放和耳标佩戴工作,防疫员经过培训后能够及时规范建档,填发强免证及佩带免疫标识,全县本年度共发放免疫档案1203本,强免证4970本。

(3)做好督查工作,防疫期间及防疫后,县动监局认真组织防疫督查,抽调局及所属疫控中心及动监所相关人员成立督查组深入到各乡镇、村、户及规模场实地检查防疫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整改,确保免疫等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4)积极开展免疫效果评估。免疫后及时开展免疫效果评估,通过集中免疫及每季度监测,为确保免疫质量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存栏畜禽始终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

2、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完成情况

本年度全县口蹄疫免疫猪万头,牛免疫万头,奶牛免疫万头,羊免疫万只,免疫密度均达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鸡万只;鸭万只;鹅万只;其它禽1万只,免疫密度均达100%。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万头,免疫密度100%。猪瘟免疫万头,免疫密度100%。

1、鸡新城疫

规模化鸡场按免疫程序100%免疫,社会散养鸡应免万只,免疫万只,免疫密度100%。

2、炭疽

按照市里要求,xx县认真开展炭疽免疫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本年度全县共免疫牛万头,羊免疫万只,马属动物免疫万头(匹),免疫密度100%。

3、狂犬病

今年xx县积极开展辖区内犬类免疫工作,县局、县疫控中心及时与*部门沟通,协助做好免疫工作,本年度全县共免疫犬8500条。

4、寄生虫病防治

适时开展驱虫工作,全年驱治完成情况猪蛔虫驱治万头,牛羊肝胵万头(只),牛羊胃肠道线虫驱治万头(只),羊疥癣驱治万只,牛焦虫驱治万头。

及时开展布病、结核病检疫工作。对种用、乳用牛羊100%检疫,对普通牛羊按比例检疫。全年共监测牛羊布病血样3686份,无阳性畜,同时对辖区内奶牛开展结核病检疫,共检奶牛2020头,无结核阳性牛。

1、口蹄疫共监测2367份,其中牛1264份,保护率73%;羊496份,保护率74%;猪607份,保护率82%。

2、禽流感共监测3268份,保护率83%。

3、猪瘟全年监测705份,保护率84%。

4、鸡新城疫监测869份,保护率73%。

5、马传贫全年监测200份,无阳性畜。

6、马鼻疽全年检疫20份,无阳性畜。

7、鸡白痢全年监测50份。

今年县中心加大兽医实验室建设的力度,在县*及县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县级实验室建设标准,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彻底改造装修,共购置仪器设备66台(套);同时,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工作程序,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统一检验记录、检测报告,建立疫病监测档案,加强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努力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县中心已向省里提出实验室验收申请。

今年,xx县认真完成疫苗采购和供应任务,积极制定采购计划,县、乡建立统一疫苗领取和发放台账。全县共订购猪o型口蹄疫疫苗万毫升,牛o-亚i型口蹄疫疫苗万毫升,h5n1re-4+re-5疫苗万毫升,新-禽二联苗万羽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万毫升,猪瘟脾淋苗万头份,发放猪o型口蹄疫疫苗万毫升,牛o-亚i型口蹄疫疫苗万毫升,h5n1re-4+re-5疫苗万毫升(注上年结转),新-禽二联苗万羽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万毫升,猪瘟脾淋苗万头份,保证了防疫需求。

加强各项防疫信息报告工作,县中心设专人负责防疫信息报送,各项防疫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一)、工作经验

1、加强组织领导、责任明确,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今年无疫区认证及各项防疫任务非常繁重,工作量极大,各级*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签定责任状,及时落实各项经费,业务主管部门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今年xx县县春秋集中免疫前,举办了全县区域所及村防疫员参加的防疫技能及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班,参加400人次,通过培训规范了村防疫员的操作技能,保证了免疫质量。

(二)存在问题

1、防疫用工问题在一些经济条件困难乡镇难以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防疫工作开展。

2、口蹄疫、蓝耳病免疫仍存在过敏死亡情况,由于今年市级财政取消口蹄疫过敏死亡补贴,从而对免疫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1、继续做好无疫区评估认证、实验室考核验收及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主各项免疫和监测等各项工作,使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确保无疫区评估认证、实验室考核验收顺利通过。

2、疫情监测工作要在完成省市任务基础上,加大日常监测力度,扩大监测面和监测数量。实施月月监测并每月为各区域所出据监测报告,及时提出疫情预警预报。

3、进一步完善实验室软硬件建设,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努力提高实验室人员业务素质和检测水*。

4、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注重业务知识更新,努力提高服务水*。

5、加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包括现场采样、诊断等),努力提高疫情处置能力。

总之,xx县今年动物防疫工作已经结束,在取得成绩积累经验同时,xx县们亦看到许多不足之处,将继续努力,通过扎实工作,使全县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乡镇动物防疫工作计划篇七

切实抓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努力提高学生的健康水*,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和预防接种工作,切实抓好学校卫生工作。

认真贯彻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批示精神,组织教师和学校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充分认识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学校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只有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才能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使学生健康地成长。

2、加强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全员管理的作用

加*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实行校长亲自抓,各条线负责人分头抓,全体教师一齐抓的管理模式,实行环境卫生、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工作的分块负责制度,定期检查考核,确保学校卫生工作达标。

3、加强环境卫生,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响应号召,积极开展绿化活动,净化、美化学校环境。积极开展全国爱国卫生活动,推进学校的整体卫生水*。努力创设整洁、文明、优美的学习环境,陶冶师生的情操。学校每周进行卫生检查和评比。

4、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健教质量

(1) 定期出好黑板报和宣传厨窗,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2)各班每月利用班会时间进行一次卫生宣传,传授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的防治知识。

5、加强防治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1)注意用眼卫生,做好视力检查和防近工作,严格控制近视率。

(2)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疾病防治工作,认真落实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加强晨检,发现传染病,马上严格进行隔离,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避免疾病的蔓延。

(3)继续做好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如近视、龋齿、营养不良、贫血、沙眼、蛔虫等六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4)定期进行学生健康检查工作,做好学生疾病、体检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有疾病的学生及时通知家长带学生到医院确诊并将资料返回学校,学校将结果通知体育教师,注意*负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加强学校预防接种管理

制定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实施方案和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的意义和相关知识,从而让家长主动配合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专人负责登记造册。

7、继续加强学生疾病的巡视工作和相关疫情登记报告。

加强对学生因病缺课的统计工作,以利学生常见病及传染病的动态观察,发现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提高学生出勤率。认真做好个人治疗收集汇总工作。

9月份—10月份做好新生入学预防保健宣传工作。

10—11月份 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11—12月份 完成学生健康电子档案。

12—1月份 做好学生请假登记汇总,计算好缺课率

乡镇动物防疫工作计划篇八

为了搞好我镇卫生防疫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力争把2011年成绩再提高一节,现制定2011年防疫工作计划。

一、管理方面: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防疫工作组,卫生院院长朱永贵兼任防保组组长,防疫员王瑞元任副组长,李发刚、洪秀、郭胤、邹谋高及各村卫生室负责人均为成员.防疫工作组参与各项防疫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各项防疫工作任务。年终召开村医会议,布置防疫工作任务及年终召开村医防疫工作总结会议,王瑞元每月召开培训村卫生室会议、宣传工作。

二、计免工作:年内合理的完成12次常规冷链运转,以村为单位,做好历年来的漏卡漏种工作,2011年为重点。每次运转力争接种率均达90%以上。同时做好各种计免资料的上报及整理归档工作,管理好各种疫苗的存放和器材清洁。加强对村医计免工作的监督。

三、传染病管理方面:提高疫情报告意识,完善疫情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争取为零。按时收集村级卫生所疫情情况。一旦发现严重疫情,立即采取对疫点进行隔离和消毒措施,配合院领导督促本院各科室做好消毒工作,杜绝医源性传染病的发生;积极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食品卫生方面:重点抓好今年食品经营,加工单位的办证和

体检工作,争取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办证率达85%以上,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率为100%,每月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工作,做好食品样品送检工作,建立食品经营单位分户归档。

五、皮肤病防治方面:加强皮肤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多出墙报,做好发放和收集各村线索调查工作。协助县站做好公卫、食卫等从业人员及特殊人群的性病检查工作,同时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寄防方面:按时完成,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表,积极开展碘缺乏病的完全工作。

七、学校卫生工作:做好学校卫生监测和经常性卫生宣传工作,掌握全乡学生数,校医健教数、教师名单,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中小学健康教育和体检及驱虫工作。

八、劳动卫生方面: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及生产性农药中毒报告、发现病例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九、公卫方面: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争取体检率达100%,要求年审换证率达100%,每季度做好一次监督检查工作。

十、卫生宣传工作:积极做好年度宣传工作,发动村医也积极参加宣传,形式采取出板报、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挂横幅等,在特定卫生宣传日出版墙报,大力做好专题宣传工作。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乡镇动物防疫工作计划篇九

11月4日以州政府督查室龚晓阳副巡视员为组长的州政府督查组到凤凰检查指导秋季动物防疫工作。

四、要主动作为,创新基层防疫模式。对腊尔山镇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推进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要及时总结这一模式,并探讨如何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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